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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管保密,依法管理5篇

时间:2022-09-29 12:05:39 来源:网友投稿

党管保密,依法管理5篇党管保密,依法管理 —3—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管保密,依法管理5篇,供大家参考。

党管保密,依法管理5篇

篇一:党管保密,依法管理

mdash; 3 —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安全及利益,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根据党中央以及国资委党委加强改进保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条例规范,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人员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他领导人员对本单位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坚持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综合防范、创新驱动、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二级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加强

  — 4 — 对所属企业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绩效考核及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单位,管理对象既包括国家秘密,也包括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涉及企业利益的各种敏感的、不宜公开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保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和公司系统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资委保密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解决集团公司系统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认定失泄密事件责任,惩处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集团公司系统保密工作; (四)研究、决定需保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由总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向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具体落实保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

  — 5 — (二)制定和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以及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具体指导和监督系统各单位保密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提出调整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级别和保密期限的意见; (四)监督指导集团公司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等的保密管理工作; (五)健全集团公司保密工作机构和网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专兼职保密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全员保密意识; (六)组织开展对总部和系统各单位保密工作专项检查,负责失泄密事件的具体查处,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会议的保密管理、涉密人员的审查管理、出国(境)前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等工作; (八)完成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系统各单位应设立保密委员会及办公室,明确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设置办公厅保密处,系统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保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行使保密日常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关于保密工作各项部署,建立健全本单位保密工作机制,组织拟订和落实各项保密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保密工作自查,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二)拟订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

  — 6 — 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隐患; (三)提出本单位重点涉密部门、部位和人员建议,并加强管理; (四)对本单位商业秘密范围、级别和保密期限进行备案管理,提出调整意见; (五)负责本单位涉密载体的集中管理和统一销毁,负责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 (六)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七)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措施; (八)负责本单位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 (九)及时报告本单位失泄密事件,并配合上级做好处理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涉密信息产生、传递、借阅、使用、保管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及有关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保密管理及日常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硬件设施,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

 国家秘密管理 第十 二 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

  — 7 — 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 十三 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确定的原则是: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 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 20 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 10 年。

 第十 四 条

 集团公司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包括接收的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明确标识国家秘密等级的公文、电报和资料等。

 应列入国家秘密范围的集团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经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核,报国资委保密委或国家保密局审定,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管理。

 已明确为国家秘密的跨界河流水电开发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五 条

 承办国家秘密事项实行闭环管理,指定符合有关规定的专人负责传递、阅办、复制、归档、保管、清退和销毁等环节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秘密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复制国家秘密文件或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密级和保密期限;严禁复制绝密级文件和制发机关不准复制的其他密级文件;经批准复制的机密级及以下文件,要严格控制复制份数,并将复印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做好登记工作,按规定限期归还和销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宣传媒体或在宣传活动中公开发表或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十八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禁止使用无线话筒等

  — 8 — 无线设备,禁止拍照、录音、摄像,手机等无线通信设备应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管理,会场安装并启动经国家保密局检测合格的无线电信号屏蔽器。

 第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编号登记,发放时要履行签收手续,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清退。确有必要下发的,要经机要渠道寄送,不得由会议代表随身携带,特殊情况下确需个人携带的,须经会议主办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需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应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安全运送至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同时由两人以上负责押运、现场监销。

 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者转赠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得带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国(境)的,应使用外交信使传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存放和保管。

 第四章

 商业秘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

  — 9 — 信息。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依法确定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体制、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技术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实行分级管理,其密级、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的确定和变更按照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及重要谈判的商业秘密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必要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工作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准确标明密级,在符合规定的商业秘密有关信息系统中起草、流转和管理等,并在拟稿、印刷、复制、传递、阅办、归档、保管、清退和销毁等每个环节,严格执行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列为内部信息管理的事项,在公开前严格控制流转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外送、境内外会议活动等,应明确各相关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按照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10 — 第五章

 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或大量接触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部门;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集中制作、存储、保管涉密信息和涉密载体的专门场所;涉密人员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涉密信息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各单位应按照最小化原则,确定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和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保密要害部位在建设时要同步考虑保密安全防范设施,做到同计划、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的保密范围和工作实际,遵循“以岗定人”和最小化的原则,合理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并建立涉密人员管理档案。非市场化单位的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市场化用工人员。

 涉密岗位按特定岗位和量化岗位两类确定,并按照岗位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其中,量化岗位可参照以下标准分类:年产生、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达

  — 11 — 到 3 项(件)的岗位可以确定为核心涉密岗位;年产生、处理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达到 6 项(件)的岗位可以确定为重要涉密岗位;其他岗位可以确定为一般涉密岗位。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把关,进行任前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劳动合同中须包括员工保密义务条款,并根据涉密程度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三十四条

 涉密岗位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涉密人员系统内外岗位调整和流动须首先办理保密审批手续。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办理审批手续,进行保密提醒谈话,签订保密承诺书,办理涉密载体、设备、物品、证件等交接请退手续,并执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 2 年至 3 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 1 年至 2 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 6 个月至1 年。

 第三十五条

 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出国(境)前各单位涉外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提醒教育,重要及以上涉密人员出国(境)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涉密人员参加涉外活动应严格按审批的

  — 12 — 行动路线和接触范围区域执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私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严禁扩大交流范围。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涉外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涉外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外活动中发现的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及时向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并及时组织实施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强化对本单位涉外项目要害部位及驻外人员的保密管理工作。依据项目实际,加强对其要害部位的保卫措施和技术防范手段,不断增强驻外人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依法维护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限制的涉密人员,在进修培训、福利待遇、评奖表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章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 三十九 条

 涉密计算机是指专门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U 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 四十 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购置、配发和管理,使用前应进行登记,建立保密管理台帐,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专用标签,标明密级、编号等。设备密级按照存储涉密信息的最高定密等级确定。

  — 13 — 第 四十一 条

 涉密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严格做好与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的物理隔离,不得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鼠标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并配备保密技术防护系统(保密“三合一”系统)。各二级单位保密技术防护系统的配备工作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报集团公司保密办备案。

 第 四十二 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且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计算机或系统中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存储与之相对应密级的信息。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机密级移动存储介质确需存储秘密级信息时,应按照最高密级进行管理。

 第 四十三 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存和使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内,使用人使用完毕或临时离开办公场所,须将涉密移...

篇二:党管保密,依法管理

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发布部门

 :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 届〕第 47 号

  发布日期

 : 2021.04.16

  实施日期

 : 2021.10.01

 效力级别

 :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 保密

 网络犯罪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 47 号)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4 月 16 日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2021 年 4 月 16 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综合防范、创新驱动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市、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保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负责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确定和管理涉密人员; (五)确定和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六)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七)开展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八)配备保密技术设施设备; (九)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十)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十一)协助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案件;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职责。

 市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并对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和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或者明确保密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力量。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配备。市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应用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机关、单位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应当结合思想政治、道德法治等教学工作开展保密教育。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支持、引导工作。

 第十条

 本市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定密权限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没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需确定国家秘密的,应当报有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因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的已定密事项而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定密。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机关、单位不得扩大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或者作出定密授权。

 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在有关范围内公布本市具有定密权并可以作出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一)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或者已定密事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在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上规范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二)定密责任人对定密依据、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国家秘密变更、解除的,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产生的国家秘密,符合有关解密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解密事项不再保留国家秘密标志;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解密事项涉及其他机关、单位的,应当征求其他机关、单位意见。

 机关、单位派生的国家秘密解密时间为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解密时间。

 第十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工作机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或者由牵头成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负责。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工作机构撤销后,有关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相应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承担机关、单位的,由决定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指定承担主体。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秘密载体全流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清退、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二)委托非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格资质单位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在不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中存放国家秘密载体; (五)违反规定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 (六)赠予、出售、转让、丢弃国家秘密载体; (七)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使用计算机、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移动终端等办公信息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区分涉密信息设备和非涉密信息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二)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由机关、单位统一采购、登记、标识、配备; (三)不得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四)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五)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建设、使用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落实分级保护措施。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检测评估并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投入使用后应当定期进行安全保密风险评估。

 机关、单位应当指定内部人员担任涉密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按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应当遵守涉密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

 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外包的,应当严格审查承担单位的保密资格资质,界定服务外包业务范围,签订保密协议,并要求有关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责任,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查、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投诉和举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保密审查规范,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发布或者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涉密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泄密案件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涉密人员及其涉密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并将涉密人员名单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确定为涉密人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五)无被开除公职记录; (六)无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境外驻华机构、组织等兼职或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境)。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的,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出国(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涉密人员发现针对本人的利诱、胁迫、渗透、策反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对涉密人员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或者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人员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涉密人员岗位变动、保密培训、出国(境)、离岗离职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涉密人员审查、因私出国(境)备案、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召开涉密会议时,组织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工作方案; (二)限定参加人员范围,对参加绝密级会议的人员应当指定;

 (三)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采取无线信号干扰或者屏蔽措施; (四)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会议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 (五)对参加人员和服务保障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六)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以及传达范围;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密措施。

 未经批准,参加人员和服务保障人员不得携带具有录音、录像、拍照等信息采集、传送功能的电子设备。

 召开涉密视频会议的,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应当对会场以及设施设备进行保密安全检查,不得使用带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电视机、投影仪和调音、扩音、拾音等设备。参加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组织和会场保密工作,未经组织单位同意不得录音、录像、拍照。

 第二十六条

 举办重大国事活动、国际交往活动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与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提出保密要求,并督促落实。

 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主办单位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给予必要的指导,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和对外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考虑各种信息之间的关联性,防止数据汇聚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密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选择具备保密资格资质

 或者符合保密条件,近三年内无涉密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供应商,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上一财政年度实施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保密管理等相关情况,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密业务,应当按照许可权限,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保密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有关涉密业务。

 从事前款规定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保密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因被撤销、吊销保密资格资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涉密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或者移交涉密业务,进行国家秘密载体销毁、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等工作,办理退出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规定报市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报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

篇三:党管保密,依法管理

保密基本知识试题 (共 281 题)

 一、填空题(共 41 题)

 1.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

 3. 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总体要求的基本原则,应坚持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综合防范、创新驱动。

 4.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5. 中央保密委员会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

 6.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保密工作。

 7.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8.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秘密。

 9. 定密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10. 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11. 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12.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管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

 13. 涉密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保密审查和培训。

 14.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必须实行脱密期管理,其中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 3 年,重要涉密人员为 2 年,一般涉密人员为 1 年。

 15. 从事弹道导弹,核武器,军用核动力,核潜艇等等装备的核心技术专家脱密期不少于 5 年。

 16.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前,必须清退管理,使用的全部国家涉密载体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17. 国家保密载体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18. 禁止在普通手机通话,发送短信,社交媒体通讯过程中,通过明语或暗语谈论,传递国家秘密。

 19. 不得在连接互联网计算机上储存、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20.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物流方式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21. 涉密人员因公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

 22.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彻底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

 23. 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24. 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和一体机传输涉密信息。

 25. 涉密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26. 涉密计算机的密级应按照存储和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

 27. 计算机一旦存储和处理过一份涉密信息,就应当确定为涉密计算机,并粘贴相关密级标志。

 28. 未经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在试运行期间不能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2 29. 未经本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对涉密计算机进行格式化并重装操作系统。

 30.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现场维修时,应由有关人员全程旁站陪同。

 31. 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文件,只要内容涉密,就应当标明密级。

 32. 机密级涉密计算机的系统登录如采用用户名加口令的方式,则系统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周。

 33. 秘密级计算机采用一次性口令或者生理特征身份识别措施。

 34. 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屏幕保护程序启动时间要求是不超过十分钟。

 35. 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的计算机使用。

 36. 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37. 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带回时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38.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对外发布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和审批。

 39. 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绝密级、秘密级国家机密的内设机构称为保密要害部门。

 40. 保密管理要与涉密科研管理同计划、同部署、同检验、同总结、同奖惩。

 41.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武器装备科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内容试题 (共 86 题)

 一、填空题 (共 28 题)

 1.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

 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3.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4.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5.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6.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

 7. 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是指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本身涉及国家涉密。

 8.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在 1 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9.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 3 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10.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机密。

 11. 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

 12. 现场审查中止的单位,3 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13. 现场审查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复查。

  3 14. 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 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

 15. 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16.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年度自检制度。

 17.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保密资格标准落实情况自检报告。

 18. 未通过复查的单位,3 个月后重新复查,复查仍未通过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19.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应当重新申请。

 20.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其涉密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

 21.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法人依法终止的,应当注销保密资格。

 22. 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 年内不受理申请。

 23. 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撤销保密资格。

 24. 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被撤销之日起 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保密资格。

 25.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超出批准的保密资格等级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暂停其保密资格,收回其保密资格证书。

 26.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自检的,暂停其保密资格,收回其保密资格证书。

 27.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或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28.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保密资格暂停期间,擅自承接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内容试题 (共 331 题)

 一、填空题(共 95 题)

 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包括保密责任、归口管理、保密组织机构、保密制度、保密管理和监督与保障等 6 个方面的内容。

 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的实施要求之一为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促进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

 3.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的实施要求之一为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促进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

 4.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的实施,要求规范定密,严格按照工作需要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5.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应当为单位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6.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7. 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8.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 9. 涉密部门或者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或者本项目的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10. 涉密人员对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11. 单位职能部门,应当明确职责,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实际,归口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工作和相关工作制度制定。

 12. 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13. 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重要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

 14.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15.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16.三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17. 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应当设置专门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18.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 100 人以下的,可不设立专门部门,但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

 19.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 200 人以下的,可不设立专门部门,但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

 20.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应当确定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机构,在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

 21.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 1000 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 4 人。

 22.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 500 人(含)以上 1000 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3 人;100 人(含)以上至 500 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100 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1 人。

 23.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 1000 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 3 人;200 人(含)以上 1000 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200 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1 人。

 24.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 100 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1 人;100 人以下的,配备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25. 保密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向保密委员会报告履职情况。

 26.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超过 100 人(含)的部门,应当配备 1 名专职保密工作人员。100 人以下的,配备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27. 专职保密工作人员 2 人(含)以上的,应当配 1 名保密技术管理人员。

 28. 保密工作机构人员应当经过保密知识技能培训。

 29.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制度分为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

 30.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制度分为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

 31. 保密制度应当全面、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33. 单位应当明确定密程序,制定《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细目》,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34. 单位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工作。

  5 32. 保密制度应当包括保密责任(含归口管理责任),定密工作,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国家秘密载体,密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新闻宣传,涉密会议,协作配套,涉外活动,外场试验,保密监督检查,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考核与奖惩等方面基本要求。

 35.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

 36. 定密责任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经考核具备上岗能力。

 37.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38. 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对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审核,做好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工作。

 39. 涉密岗位和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三个等级。

 40. 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应当通过审查和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定期组织复审。

 41.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应当对在岗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每人每年度不少于 15 学时。

 42.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应当对在岗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每人每年度不少于 15 学时。

 43.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应当对在岗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每人每年度不少于 8 学时。

 44. 涉密人员严重违反保密制度的,应当及时调离涉密岗位。

 45. 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给予相应的保密补贴。

 46. 单位应当及时将涉密人员,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47. 挂职返聘借调、学习实习人员从事涉密工作以及临时参与涉密业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48.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与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脱密期管理。

 49. 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相对集中管理,建立台账,做到账物相符,追溯期限不少于 3 年。

 50. 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51.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包当符合有关规定。

 52.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53.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储存国家秘密。

 54.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秘密载体。

 55.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56.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和使用,禁止未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57.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知悉国家秘密,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58. 密品应当确定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

 59. 密品应当建立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60. 对外形和构造容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在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保存、维修、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其采取遮挡或者其他保密性措施。

 61.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6 62. 保密要害...

篇四:党管保密,依法管理

2022 年保密主题 党课讲稿:打造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牢固防线【十二篇】

  第一篇: 党课讲稿:打造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牢固防线 同志们:

 《党章》中明确指出: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保密战线历来是必争、必守、必保的重地,保密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工作,时刻不容忽视、须臾不可放松。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 2016 年 1 月 14 日,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时发表重要讲话,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总书记的这些关于保密工作的重要论述高屋建瓴、切中要害,针对性、指导性都很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组成部分,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今天我们的这次保密专题党课,就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资委党委、集团公司党组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自觉增强“四个意识”,深入践行“五个坚持”,突出“党管保密、依法治密、科技强密”这个主题,通过回顾党的保密工作光荣历史、优良传统,重点学习

 保密工作相关知识、政策法规和防范措施,为建设世界一流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打造牢固的保密防线。

 下面,我重点讲三个方面:

 一、党的保密工作优良传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条生命线、中枢线和指挥线,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决定国家之间政治斗争、军事对抗、经济竞争、科技较量成败的重要因素,是维护党和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安全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最好的清醒剂”。党诞生以来,已经走过了 100 年不平凡的岁月,这 100 年的历程就是一部无数革命先烈用执着的理想追求、严格的纪律约束,甚至是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浇铸的保密史。大家可能都看过的一部经典电视剧《潜伏》有一句经典台词,“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这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残酷较量。”展现的就是革命战争年代我党地下工作的同志在保密战线上与敌人你死我活的斗争。例如,抗日战争时期,通过周恩来精心安排,陈忠经与熊向晖、申健(申振民)三人打入胡宗南部,构成了一张中共在国民党军队中最重要的情报网,在西安的岁月里,多次获取国民党军政战略动向方面的情报,及时准确地报告党的地下情报组织,为毛主席和党中央研究战略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使中央对西北广大战场的敌情了如指掌,为夺取革命胜利提供了可靠保障。长期以来,我们党的保密工作积累形成了六个优良传统,使我们从胜利走向胜利,也必将迎来伟大的复兴。

 一是党的领导。一直以来,保密工作始终都是由党中央直接领导和管理的,这是保密工作的根本遵循。建党初期,党的保密工作由中央委员会的秘书,直接负责保密工作;1927 年 7 月,中央决定设立中央秘书处,“总揽中央的各项技术工作”,党的保密工作由秘书处具体负责。1927 年 11 月,中央在上海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以后,为适应白色恐怖下党开展斗争的需要,决定在中央建立特别任务委员会,简称特委,下设中央特科,周恩来直接领导特科工作,保密工作由特科直接负责。1929 年 2 月,中央成立“中共中央秘密工作委员会”,保密工作由秘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同年 3 月 28 日,中央秘密工作委员会下发《关于秘密技术工作的规定》,提出了非常具体的秘密工作十项要求;抗日战争时期,先由中央社会部管理保密工作,后改由中央办公厅主管保密工作;1948 年 5 月,中央决定成立中央保密委员会。5 月 19 日,制定了《中共中央保密委员章程》,对中央保密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及工作方法,进行了具体规范。随后,各级党的保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保密工作在组织上实现了全国统一,保密工作由此进人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党管保密,是保密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党管保密的组织体系,在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得到沿袭和发展,为建立“统一的、国家规模的国家保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1951 年 6 月,周恩来总理发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公布施行《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保密法规自此诞生。后来经过 10 年文革动乱后,11008 年 7 月,恢复建立中央保密委员会。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颁布,并于 2010

 年 4 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而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也于 2014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密工作,要求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责任,严格保密纪律,完善保密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保密工作万无一失。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

 二是绝对忠诚。忠诚信仰是共产党员的高贵品德,这是党的保密工作优良传统的本源。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有过硬的本领,更要讲党性、靠得住。没有绝对的忠诚,就没有绝对的安全。没有自觉的奉献,就不能做到万无一失。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从“永不消失的电波”到“两弹一星”元勋们,无数先烈英模用鲜血和生命浇铸了保密工作的钢铁长城,无数涉密人员、保密工作者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奉献,筑起一一道道坚固的保密防线,形成了“人在密在”、保密重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的精神风范。这里我讲一下革命烈士张宝泉的故事。他 1925 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6 年任中共中央机关交通员、交通科负责人。1928 年 4月 16 日,在执行任务时被捕。上海法租界巡捕房对他施用了一种名为“九尾猫”的严刑。虽被拷打得皮开肉绽,痛苦万分,但张宝泉视死如归,始终未泄露党的秘密。后被国民党特务机关引渡关押于上海龙华监狱。国民党特务机关千方百计想从张宝泉口中得到中央秘密机关住地和秘密文件,逼他供出党的组织和领导人,他始终回答“不知道”。国民党特务得不到我党秘密,在最后一次审讯时,连续暴打 200 军棍,用刺

 刀对他乱刺乱捅,他仍然坚守党的秘密,最后国民党特务向他连开 7 枪,张宝泉同志壮烈牺牲为保守党的秘密献出了生命,时年 26 岁。1928年 7 月,中央秘书处向党的六大报送了纪念张宝泉烈士的表彰材料。周恩来、邓颖超曾多次回忆张宝泉烈士。邓颖超曾心情沉重地说:“他死得很勇敢,是我党的一位很好的同志,我们应该怀念他。”

 三是忧患意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苦难的民族遭遇,严酷的斗争环境,激发了中国共产党人强烈的忧患意识和高度的警惕性,这为做好保密工作提供了前提条件。以国共两次合作为例。第一次国共合作失败,除了党的右倾错误,对国民党右派缺乏应有的警惕,分不清敌友,甚至将党内核心秘密对国民党和盘托出,加速了两党分裂,其中保密工作策略失误,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第二次国共合作,我党保持了高度警惕,方针正确,策略得当,严格把握好保密与公开的尺度,既保住了党和军队的秘密,又推动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为抗战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

 四是率先垂范。党史上严守秘密的忠诚儿女为我们做出了榜样,这是做好保密工作的示范效应。今年 3 月 1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 120 周年时饱含深情地讲到:“周恩来,这是一个光荣的名字、不朽的名字。每当我们提起这个名字就感到很温暖、很自豪。”周恩来同志是我们党保密工作的奠基人,为党和国家保密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20 世纪 20 年代,周恩来与邓颖超同志分居广州和天津,保持着密切的通信联系,却相互不谈党内的事,直到 1925 年邓颖超调至广州工作,才知道彼此都已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革命战争年代,严守

 党的秘密的典范还很多。新中国成立后,这种优良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两弹元勋”邓稼先,在组织征询他参加原子弹研制这项必须严格保密的工作时,他义无反顾地同意,回家对妻子只说自已“要调动工作”,从此便在对外联络中消失。这些严守秘密、严以律己的风范,成为传承至今的光荣传统,也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典范。

 五是群众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我党保密工作的重要特色。土地革命时期,蒋介石重兵对中央苏区实施封锁围剿,我党依靠保密工作的群众路线,发动根据地人民群众为红军的军事行动保密。苏区群众对红军的对外贸易,军需物资供应渠道和苏区银行制币地点严格保密,为红军打破封锁取得反围剿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抗日战争时期,党提出把保密工作政策交给群众,把党的组织和活动隐蔽在群众中。1938 年 3月,中共中央给中共江苏省委的指示信中指出,我们要在抗日民众中,特别是工人群众中“建立精干的秘密的党组织,党的组织只有隐蔽在群众斗争中才能更好地领导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并且积蓄力量准备与日寇总决战”。解放战争时期,在胡宗南进攻延安,中央撤出延安转战陕北的一年多时间内,毛泽东主席和中央机关之所以能与胡宗南军近距离周旋而不被发现,就是陕北群众为中央机关的行踪保密。可以说,群众路线是党的保密工作优良传统的重要思想内核之一。

 六是技术对抗。做好保密工作一要靠人,二要靠技术支持。这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有力支撑。我党在大革命时期就提出了保密技术工作的概念。最初阶段主要是强调采用密写技术、上下行文采用代号、隐语。如党中央的通信代号为“大学",地方党组织代号为“中学",男性党员称

 “男生”,女性党员称“女生”,军委的代号为“君伟”,等等。在文件格式用纸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保存或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易于销毁,尽可能缩小文件尺寸或裁去文件的白边,保密工作相当细致。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央通过培养无线电和密码通信技术人才,掌握了当时最先进的保密技术。我党在密码通信保密方面有着极为严密的保密度和技术要求。在密码技术方面,周恩来同志既是创始人,又是密码专家。1931年,周恩来同志编制的“豪”(由周恩来化名伍豪而命名),是我党使用的第一本密码。最初的“豪密”共编制 5000 组乱码,具有极高密度、保密性能很强的乱码密码。“豪密”的使用,标着我党密码通信加密技术的开始。密码通信是我们党和军队使用最早、历史最长的保密技术手段,在整个革命历史时期都作出了特别重要的贡献。

 可以说,在革命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而在和平建设年代,保密就是保发展、保安全。

 二、充分认识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国家总体安全观时指出,“中国的总体安全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为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系统协调做好各领域保密工作,我们必须用马克思主义辩证的联系的观点来看待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第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我国已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国内安全环境呈现复杂局面,各种安全保密问题日益凸显。比如:周永康、令计划泄密案引人深思,令人警醒。2015 年 4 月 3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 6 月 11 日,周永康一审被判无期。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 5 份绝密级文件、1 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保密纪律,被党报斥为与顾顺章等叛徒无异。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令计划在担任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共原政协副主席期间,通过时任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局长霍克等人,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材料,严重破坏了国家保密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最终执行无期徒刑。历史再次证明,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不能保持初心、牢记使命,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就会腐化堕落,甚至资敌叛国,即便党的高级干部也不例外。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重拳反腐,以零容忍的态度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走进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社会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倡导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沿线 60 多个国家的总人口约44亿,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分别占世界的63%和29%。“一带一路”贯穿欧亚非大陆,东牵发展势头强劲的东亚经济圈,西连发达的欧洲北美经济圈,形成纵贯东西的大经济带,可以使沿线各国挖

 掘潜力、深入合作,建立世界跨度最大、最具活力、发展前景看好的经济走廊,形成沿线国家经济利益对接整合的大格局。“一带一路”建设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共建“一带一路”,平衡世界经济发展,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难得发展机遇,体现了世界经济失衡环境下的中国担当。“一带一路”建设,提倡亲、诚、惠、容周边外交理念和全面、共同、合作、可持续安全观,打造中国与有关国家伙伴关系升级版,贯穿着命运共同体意识...

篇五:党管保密,依法管理

政机关 保密 常识

  一、 保密的基本常识 (一)

 保密工作的基本概念 秘密, 从广义上讲, 泛指未被人们所知或虽为部分人所知但不能公开的事物; 从狭义上讲, 指已为部分人所知, 但不准公开或不宜公开而人为地将其隐藏或保护起来, 使他人难以获知的事物。

 保密工作, 是为防止秘密外泄, 并使其有效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效益的工作, 简言之,

 就是为保守秘密而进行的工作。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保密委员会, 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 下设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与同级保密局 “ 一 个机构, 两块牌子 ”,既是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也是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

 保密工作的方针措施 1. 保密工作方针 保密国家秘密的工作, 实行积极防范、 突出重点、 依法管理的方针,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2. 保密工作措施

 (1)

 强化保密教育 (2)

 完善保密制度 (3)

 严肃保密纪律 (4)

 采用先进技术 (5)

 加强队伍建设 (三)

 保密工作的形势意义 1. 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方面, 我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新形势、新任务使保密工作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

 另一方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 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 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 涉密人员、 涉密活动、 涉密载体等不断发生新的变化, 泄密渠道增多, 保密工作难度加大。

 (1)

 敌对势力渗透窃密相当猖獗。

 (2)

 经济科技情报争夺非常激烈。

 (3)

 信息制控领域竞争日益加剧。

 2. 保密工作的重大意义 (1)

 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 必须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认识保密工作。

 (2)

 保密工作事关经济安全, 必须从推动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保密工作。

 (3)

 保密工作事关科学安全, 必须从促进科技兴国的战略高度认识保密工作。

 (4)

 保密工作事关执政安全, 必须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战略高度认识保密工作。

 二、 党政机关的保密重点 (一)

 涉密载体管理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 数据、 符号、 图形、 图像、 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 光介质、 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1. 制作要定密准确 制作方面:

 要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注明发放范围、 制作数量及编号; 在机关内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进行; 制作涉密载体的场所应符合保密要求。

 2. 要落实专人严格管理 收发与传递方面:

 认真履行清点、 编号、 登记、 签收手续;传递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进行。

 3. 要严格控制阅读范围 使用方面:

 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 单位的要求,确定知悉范围; 阅读和使用要办理登记、 签收手续, 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载体外出, 要经过本机关、 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并采取保密措施, 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有效监控之下; 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外出,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并采取绝对可靠的安全措施, 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4. 要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保存方面:

 要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 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绝密级涉密载体, 必须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 设备中。

 5. 严禁个人持有和私自保存 (二)

 计算机及网络管理 1. 当前计算机及网络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 (1)

 互联网已成为对我威胁最大的窃密方式。

 (2)

 计算机及其网络已成为泄密的主要渠道。

 (3)

 防止网络失泄密已成为保密工作主战场。

 一是管理范围明显扩大。

 二是科技含量明显增加。

 三是综合管理明显提高。

 四是经费投入明显加大。

 五是更新速度明显加快。

 六是管理难度明显增大。

 2. 网上泄密的主要原因及防范对策 (1)

 主要原因:

 一是将涉密的计算机、 计算机网络、 存储设备以各种方式连接到互联网等公共网络上造成泄密。

 二是在非涉密的计算机、 存储设备尤其是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 处理、 传递涉密信息。

 三是对本机关单位产生的拟公开的信息, 未经保密审查或者把关不严, 导致涉密信息上互联网等公共网络。

 四是未经送审或批准, 将上级或者友邻机关、 单位产生的文件资料盲目上网发布, 导致网上泄密。

 (2)

 防范对策:

 一是严格实行物理隔离, 涉密计算机不上网。

 二是非涉密计算机不存储、 处理涉密信息。

 三是不在网上发布涉密信息。

 四是要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三)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管理 1. 不用普通电话或手机谈论国家秘密。

 2. 不能用非加密传真机传真涉密文件、 资料。

 3. 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不能与普通电话连接,处理涉密信息的打印机、 复印机、 扫描仪等设备不能连接互联网, 以上设备出现故障后应该定点维修。

 维修方面:

 要由本机关、 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 需要外单位人员维修的, 要由本机关、 单位的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需要外送维修的, 应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

 销毁方面:

 要履行清点、 登记手续, 经本机关、 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送涉密载体销毁机构销毁。

 (四)

 重要活动保密管理 1. 涉密会议、 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2. 对外宣传和提供稿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五)

 个人工作保密管理(“十不准” )

 (六)

 即便不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 也有“ 四 个危及 ”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 譬如:

 1. 公开后被敌对势力、 犯罪分子或竞争对手所利用的害处要大于人民群众从这些信息中获得的好处的。

 2. 公开后在人民群众中所造成的内部矛盾、 纠纷等不安定因素要大于人民群众从这些信息中获得的好处的。

 3. 正在酝酿、 调研、 试点过程中尚未确定和不成熟的政策、 措施等。

 另外, 许多内部请示、 报告则属于无需公开的事项。

 三、 保密工作的法律制度 (一)

 个人违规, 行为论处 2010 年 4 月 29 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由胡锦涛亲自签署的国家主席令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这是我国 1988 年所颁布的《保密法》 在22 年后的新生, 该法律已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新法列举了 12 类严重违规行为, 有其中之一的, 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12 类严重违规行为如下:

 1. 非法获取、 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 买卖、 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 通过普通邮政、 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

 密载体的。

 4. 邮寄、 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携带、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 非法复制、 记录、 存储国家秘密的。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 将涉密计算机、 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 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 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 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 擅自卸载、 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 管理程序的。

 12.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 涉密存储设备赠送、 出售、 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二)

 单位违规, 有果即处 1. 重大泄密案 单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重大案标准:

 (1)

 绝秘 1 项以上或机密 3 项以上或秘密 5 项以上。

 (2)

 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3)

 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

 (4)

 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单位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重大案标准:

 (1)

 绝密 1 项以上或机密 5 项以上或秘密 7 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3)

 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

 (4)

 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2. 定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1)

 应当定密不定密, 造成泄密。

 (2)

 不应当定密而定密, 严重影响信息资源合理利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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