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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0篇

时间:2022-10-10 14:40:23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0篇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中国政府采购2020年第3期55OPERATION|操作实务政府采购“分段操作”合而为一势在必行文/汤谱春 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0篇,供大家参考。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0篇

篇一: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 2020年第3期 55OPERATION | 操作实务政府采购“分段操作”合而为一势在必行文 / 汤谱春

 江苏省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省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努力创造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的环境,创新体制机制层出不穷,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的电子化采购正紧锣密鼓地全方位展开,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逐年提高,为新的制度变革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政府采购业务工作两段合为一段操作势在必行。一、政府采购“分段操作”的历史背景根据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集中政府采购操作已经形成一套非常详细的流程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着重点放在程序合法性上,对政府采购从无到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避免了因政府采购而引发的混乱。2006 年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没有计算机系统和相关采购软件、采用纸质标书发放和纸质材料投标这种纯手工操作的客观条件约束下,为了营造更加公平廉洁的采购环境,将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创造性地进行了分段操作设计,将标书编制人和开标人分设成两个人操作(简称“分段操作”),背靠背进行,切断采购工作前后段经办人员之间的关联,构筑了一道防止一人独揽包办到底的廉洁防线,保证了采购工作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如今,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仍然采用这种分段操作的模式,而且每个经办人的操作都必须使用各自单独的 CA 锁。二、“分段操作”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和明显缺陷“分段操作”的设计思想纯粹是从程序合法为主导、廉政防控为目的的角度出发,防止人为因素控制到底,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

 56 中国政府采购2020年第3期操作实务 | OPERATION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分段操作”对标前学习招标文件要求高,只有深刻理解了文件要求才能很好地进行组织开、评标。政府采购形式多样,需求门类很多。前段编制人与后段开标人不是同一个人,如果不了解情况就去开标,往往会形成错误的结论。例如有的项目是单价成交,有的是总价成交,有的是取前三名,有的是取综合得分高的,还有的取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报价低的。因此中心开标经办人都必须认真细致地阅读招标文件,增加了许多工作量。其次,如果对项目采购需求了解程度不够,遇到采购人推脱责任、人员更换、责任心差的情况,很容易造成交易中心经办人员之间的误会。再者,“分段操作”还增加了开标难度,许多项目连参评的专家和采购人对评审结果和定分都难以判断和处理,因为在现场是开标人不是编制人,对标书的理解程度深刻度常常不够,经常需要耐心地组织陪同评委会反复阅读理解消化需求背景和实质内容,分辨厘清,最终才能突破困境解决问题。此外,粗心的供应商如果不细看公告,在开标前的电话咨询时往往也会问错对象,经常造成很多误会。面对首问负责制,经办人往往很被动,压力很大。因此“分段操作”存在制度约束和工作流程优化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工作效率低下,工作量被动放大,增加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增大开评标的难度。这种程序导向和“程序中心主义”致使“质次价高”也披上了合理合法的外衣,在采购人心中形成不良的印象,降低了财政支出的效益,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三、平台整合推动实现全程电子化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5]63 号)要求,积极推动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初步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平台体系,虽然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的有了明显提高,但存在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仍然不够高、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多头监管与监管缺失并存等突出问题,亟待创新机制、优化服务、强化监管。江苏省着力于法制的完善和细化,一直致力于扩大政府采购执行和管理,在全省推广公共服务政府采购。全省实现电子化大平台,应用科学、稳定、安全的交易软件,在法规制度要求的框架下,全省基本流程、执行要求、标准体系实现统一。中心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等相关管理规定及标准要求,组织推进电子信息化系统第三方检测、认证,织牢交易系统信息数据安全网,强化交易系统信息数据安全。随着各类政府采购范围的拓展、规模的扩大。工作创新举措也分步推进,这些举措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现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设 CA 和签章在线办理方式,在全省率先上线 CA 和签章互认系统,实现“一投标人、购一把CA 锁、安装一套驱动、全市无障碍投标”,安全性进一步提高,同时有效解决原先 “互联互通难、信息共享难”的问题,率先开通“掌易捷”系统,创新实现智慧交易,进一步实现安全又快捷的开标模式,供应商既放心又少跑腿。今年中心有望实现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原有的分段操作变成阻碍采购效率的桎梏,不利于针对项目的各项业务咨询和评审。随着交易中心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各方主体诚信评价打分机制也将形成,依托电子采购全程留痕负责到人的优化服务流

 中国政府采购 2020年第3期 57OPERATION | 操作实务程即将来临。四、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的出台提供了变革的基础环境2019 年 7 月 26 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 [2019]38 号)。通知中政府采购力推采购意向公开 , 一旦公开了采购意向,那么潜在的供应商就能够事先充分了解到项目的内容和特点,标书需求透明了,彻底解决供应商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前道编制招标文件工作也杜绝了只有编制人一人知晓的情况,分段操作存在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项目本身竞争更加充分。再者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总结推广“一件事”改革典型经验,面对这种“放管服”和“一件事”改革,现在完全可以将采购合二段为一段,实实在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摩擦和矛盾。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使“分段操作”变革时机成熟中心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文)的精神,针对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清晰、措施不细化等问题提出了工作意见;政府采购将重心向履约和验收上转移,提出新的监管思路和相关责任意识;采购需求规范叙述、含义准确、清楚明了,结合全省制定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客观指标基本量化。随着《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即将落地,政府采购将发生重大转型,制度发生重要改革,原来是从政府集中采购转变为以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注重成本效益,向绩效采购管理方面靠拢。而单纯从廉政出发的分段操作在现有电子化平台面前下,失去了存在的优势。现在都是远程不见面交易,前期标书编制阶段已然形成物理隔离,后期就是同一人组织开评标,也都是在网上系统中操作,整个过程公开透明,不存在暗箱操作。而“分段操作”引起的矛盾和弊端成为其主要矛盾,经常影响采购效率和增加管理难度。传统程序导向型政府采购,不仅没有实现物有所值的基本目标,反而成了为了责任的避风港,虽然严格详细的法律程序保障了纳税人的钱没有被滥用,但是很显然,依靠“程序中心正义”搭建的责任避风港却造成效率低下、不论绩效,更谈不上其深度和广度。2018 年 9 月我国开始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绩效开始主导财政配置资源的行为和全过程,优化财政支出(政府采购)也必然转变成以绩效为基础。总的来说,以公开招标为主导的程序性政府采购也正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反思,政府采购的“程序中心主义”正在逐渐被打破,全国已然掀起一波政府采购领域的绩效改革,现在《政府采购法》修订将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型向绩效导向型转变,保障供应商竞争权为主旨,最终提高政府采购绩效。

 综上所述,当初分段操作的创新之举也即将成为历史,全程电子化操作必定成为新的历史开端,全流程诚信负责制即将来临,一切政务服务都规范化、可视化、数字化,在系统网络安全性能有保障的前提下完成办好“一件事”,两段合为一段操作势在必行。在”互联网 +”的背景下,全程电子化操作必定成为新的历史开端,采购过程留痕,结果可溯、价格可比、竞争充分、资金使用更便捷高效、采购信息更公开透明,真正实现阳光采购;程序合法也得以全面体现,采购数字化让采购更加规范(过程更加规范,申请、审核、招标、评审、支付、评价、服务等采购环节均线上实现),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内控机制健全,实现数字监控,分享流畅实现协同监管;过程中人为因素大幅减少,前后一条龙责任到人。

篇二: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正面清单

  一、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 1.统筹制定年度调研工作计划,明确调研主题和目的,合理安排调研时间和地点。

 2.赴基层开展调研工作,坚持轻车简从,按规定和标准结算食宿及交通费用,注意勤俭节约。

 3.调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切实解决好基层和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

 4.调研指导工作,既讲成绩,也讲问题,该肯定的肯定,该批评的批评。

 4.调研结束后及时形成调研报告等成果,积极推动调研成果转化为政策制度或工作决策。

 三、精简文件简报 5.压缩文件简报数量,减少不必要的发文,厅机关只保留《一周政务》和《内部情况通报》两种简报。

 6.充分利用电子邮件、短信平台、微信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发布一般事务性通知、消息等。

 7.制定文件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严格控制篇幅。

 8.简化领导参加会议活动报道,新闻宣传以报道民政工作部署、要求、安排等内容为主。

 9.突出新闻价值,视情可通过发简短消息、微信图文、公众号标题新闻等方式进行报道。

 三、精简会议活动 10.科学编制和执行年度会议计划。

 11.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12.坚持开短会、讲短话、讲实话,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13.举办会议活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14.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15.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16.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17.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18.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向参会人员收取,不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19.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

 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20.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安排高档套房。

 21.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

 22.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规范公务接待和公务出差 23.不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不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4.不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25.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26.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27.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28.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控制在 3 人以内;超过 10 人的,陪餐人数控制在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29.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30.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31.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32.接待单位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3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3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35.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36.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37.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38.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39.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

 40.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加强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管理 42.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

 43.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44.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

 45.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4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4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4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4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5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六、厉行勤俭节约 51.严格执行请示报备制度,按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52.培养简朴务实作风,严控公务活动成本,节约集约利用公共经费、能源资源和办公资产。

 53.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一、经费管理 1.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4.将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违规转移到机关及所属工会、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超预算追加国内差旅费、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7.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超出政府采购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进行采购事项。

 二、公务接待 9.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10.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异地部门间组织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

 考察调研活动。

 12.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培训及其他相关活动。

 13. 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4.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5.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6.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跨地区迎送。

 17.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超过 3 人;超过 10人的,陪餐人数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8.工作餐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19.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20.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21.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22.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23.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4.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25.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26.向接待对象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三、公务用车 27.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28.节假日期间不按规定封存车辆。

 29.在非政府集中采购点进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

 四、办公用房 30.超标准、超规格配备和使用办公用房。

 31.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32.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分别安排办公用房。

 33.领导干部工作调动后仍保留办公用房。

 34.领导干部退休后不及时腾退办公用房。

 35.无预算、无审批擅自实施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

 五、会议活动 36.突破会议费预算执行会议项目。

 37.二、三、四类会议会期超过 2 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超过 1 天。

 38.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超过 2天,四类会议合计超过 1 天。

 39.二类会议参会人员超过 300 人,三类会议参会人员超过 150 人,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超过 50 人。

 40.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

 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41.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42.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43.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44.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45.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46.未经批准,举办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47.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 21 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48.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

 六、公务出差 49.出差人员不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50.出差人员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用。

 51.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52.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53.出差人员接受当地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七、临时出国 54.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55.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的出国出访活动。

 56.向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或个人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7.在出访期间安排私人活动或前往工作计划以外的地方。

篇三: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征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入驻供应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放管服”要求,解决小额零星服务类、工程类政府采购程序繁琐、时间长、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我厅加快“互联网+政府采购”建设,于 2022 年 3 月上线试运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以下简称服务工程超市),拟于 2022 年推广到全省各市(地)、县(市)、区使用。为丰富服务工程超市品类和供应商数量,满足广大采购人需要,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服务工程超市供应商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工程超市简介 服务工程超市是集网上交易、网上监管、网上服务于一体的交易平台,为小额零星服务类、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提供简洁、高效的交易服务。全省各级采购预算单位可依据同级财政部门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内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或目录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可在服务工程超市开展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入驻条件

 服务工程超市试运行期间,应征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以下各项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已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s://hljcg.hlj.gov.cn/)供应商库注册登记; (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信用记录,入驻时应上传对应网站查询记录截图。核查路径 :

 a.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信 息 ; b. 在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c.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没有政府采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信 息 记 录 ; d. 在 信 用 中 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e.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提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供应商入驻承诺书(详见附件 1); (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采购类目(详见附件 2); (六)同意在入驻后缴纳保证金 1 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供应商入驻程序 (一)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网址:https://hljcg.hlj.gov.cn/gp-auth-center/login?origin=oauth),填写手机号、用户名等信息完成账号注册。

 (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账号注册成功后,在当前页面立即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证照信息等(带

 *号的为必填项),即完成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息登记。

 (三)在采购管理平台后台界面或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首页点击登录“服务工程超市”(网址:https://hljcg.hlj.gov.cn/fwgccs),根据系统提示提交相关信息及以下佐证材料:

 1.营业执照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 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供应商入驻承诺书》; 4.平台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如申报信息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库注册信息不符需及时修改完善,避免发生信息不一致问题。

 (四)应征供应商应根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结合服务工程超市采购类目,选择入驻服务工程超市的行业类目(一级类目最多可选 3个)。

 (五)对于应征供应商上传的相关材料,由平台运维单位初审,财政采购监督部门复审。经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供应商,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及服务工程超市公示 7 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服务工程超市试运行期间,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及平台试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入驻供应商应积极配合服务工程超市平台开展调试、调整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补齐相关资料与手续并规范参与采购活动,否则入驻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如入驻供应商不接受调试、调整内容将视为自行退出,但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服务工程超市试运行情况,另行确定相关管理办法。

 (三)服务工程超市试运行期间入驻供应商培训及咨询,由服务工程超市运维方(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实施。黑龙江省服务工程超市供应商服务钉钉群(1 群 35435531、2 群 31187854、3 群33230704);客服电话:400-660-7735。

 附件 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供应商入驻承诺书 附件 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采购类目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3 日

篇四: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编号:

 SDGP371100201902000159日照市 “ 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 编制 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单位:

 日照市 生态环境 局代理机构:

 山东长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编制时间:

 二 ○ 一 九 年 五 月

 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第三章 项目说明…………………………………………………………………………27第四章 合同条款(格式)…………………………………………………………………30第五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40

 项目名称: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1100201902000159第 1 页 共 50 页章 第一章 招标公告一、 采购人: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联系地址:日照市北京路 168 号联系电话:0633-2216839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长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日照市烟台路 169 号 E 尚筑 12 楼联系电话:0633-8855685二 、 采购项目名称: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项目采购项目编 号:SDGP371100201902000159采购项目分包情况:包号货物服务名称数量 投标人资格要求 预算金额一包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项目1 宗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人员培训能力。2.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现场统一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5.信息库认证:首次投标的投标单位需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网站左侧“投标人登录 系统”,注册投标人身份,上传企业相关信息及有关证件的扫描件,携带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主项和增项)、开户许可证原件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进行现场核验(具体详见投标人和450 万元

 项目名称: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1100201902000159第 2 页 共 50 页投标单位入库通知),已入库认证通过的单位无需进行此操作。三、采购需求(//ccgp-.)四、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19 年 05 月 07 日 08 时 30 分至 2019 年 05 月 13 日 17 时 3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rzggzyjy../)凭企业数字证书(CA)身份认证密匙下载招标文件(格式为 Word)。3. 方 式 :

 ( 1 )

 凡 有 意 参 加 报 名 的 , 登 录 日 照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rzggzyjy../)凭企业数字证书(CA)身份认证密匙下载招标文件(格式为 Word), 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企业未领取企业数字证书(CA)的,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办理。( 2 )

 凡 有 意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中 国 山 东 政 府 采 购 网(//ccgp-.)进行注册并备案。4.售价:网上免费获取。五、公告期限:2019 年 05 月 07 日至 2019 年 05 月 13 日。六、递交投标文件(纸质)的时间及地点1.时间:2019 年 05 月 28 日 08 时 30 分至 2019 年 05 月 28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2.地点: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 B 座)四楼第四开标室。七、开标时间及地点1.时间:2019 年 05 月 28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2.地点: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 B 座)四楼第四开标室。八、采购项目联系方式联 联 系 系 人:解经理 联系方式:0633-8855685联 联 系 系 人:徐 浩 联系 方式:0633-2216839九、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详见招标文件十 、 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监狱企业扶持等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1100201902000159第 3 页 共 50 页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总 一、总 则1. 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项目。2. 定义2.1 采购人系指日照市生态环境局。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长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4 评标委员会系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成。2.5“中标人”系指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且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2.6 招标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招标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人。2.7 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 1 月 1 日至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 1 月 1 日至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2.8 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公告。2.9 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影印件、传真件、扫描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投标人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3. 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时间单位及货币种类3.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3.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简体中文译文,并以简体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投标人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

 项目名称: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1100201902000159第 4 页 共 50 页3.3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4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3.5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4. 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 合格的投标人5.1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5.2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5.3在以往的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5.4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日照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5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6. 投标有效期6.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6.3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6.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6.5本须知第7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7. 投标保证金7.1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未按投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7.2 投币保证金的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7.3 投标人须在 在 9 2019 年 年 0 05 5 月 月 2 27 7 日 日 9 09 时 时 0 00 分前 ,将 将 9 90 0000.00 元 ( 玖 万元整 )

 的

 项目名称: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1100201902000159第 5 页 共 50 页投标保证金缴纳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 。

 缴纳保证金具体方式 :

 投标保证金以网上银行支付 , 必须缴纳到该投标采购项目所对应的保证金子账户上 。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户以 “ 网银转账 ” 的方式缴纳至以下对应账户。具体到账情况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开标后签字确认提交评审小组 。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信息:开户单位: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账号:

 810100101421037236-05654开户银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地址:日照市烟台路和济南路交汇处联系电话:

 0633-87814697.4 投标保证金将通过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退还到投标人的网银账户(企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原件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办理)。5 7.5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投标保证金 , 处以本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 , 并予以公告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5.1 投标人无故不参加投标或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7.5.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7.5.3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7.5.4 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7.5.5 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5.6 在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7.5.7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7.5.8 投标人有前款 7.5.1 至 7.5.6 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6 7.6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 情节严重

 项目名称: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1100201902000159第 6 页 共 50 页的 , 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7.6.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的,或无正当理由(或因主观因素)放弃中标的;7.6.2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采购项目分包给他人的;7.6.3 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7.6.4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当事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情况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二)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投标人中标(成交);(四)投标人之间约定放弃投标(报价)或者中标(成交);(五)投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并按照该组织的要求协同投标(报价);(六)其他恶意串通的行为。8. 基础资料提供投标人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的,应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同时提供 word格式电子版发往:sdchangshi@163.com)。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投标人已认可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二、招标文件9. 招标文件的组成9.1 投标人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项目名称: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1100201902000159第 7 页 共 50 页第三章 项目说明、采购内容第四章 合同条款(格式)第五章 资料清单第六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9.2除本须知第9.1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9.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10.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10.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

篇五: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部|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全)建议收藏 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

  财政部综合司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对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规定,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知识的普及,财政部综合司组织编写《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一书,帮助各地各部门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要求。全篇共 96 个问答,点击下方蓝色字体可查看往期问答。

  点击查看答案(一)

  1. 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2.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什么背景?

  3.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何现实意义?

  4. 为什么说政府购买服务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5.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

  6.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7.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机制是什么?

  8.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9.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对服务机构的)补助有什么区别?

  10.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主要联系是什么?

 点击查看答案(二)

  11.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2.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政府采购的主体有何不同?

 13.

 政府购买服务在确定承接主体方面与政府采购有何不同?

 14.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有什么共同点?

 15. 政府购买服务与 PPP 在项目性质方面有什么不同?

 16. 政府购买服务与 PPP 在政府支出责任方面有什么不同?

 17.政府购买服务与 PPP 在主体间关系和合同期限方面有什么不同?

 18. 政府购买服务与 PPP 在合作主体方面有什么不同?

 19.为什么说 PPP 项目中的政府付费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范畴?

 20.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有哪些?

  点击查看答案(三)

  21. 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22.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有哪些?

 23. 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是否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24. 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25.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公益服务能否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26.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能否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27. 群团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28. 群团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如何进行分类定位?

 29.

 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有什么地位?

 30.

 社会组织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有什么具体作用?

  点击查看答案(四)

 31.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2. 行业协会商会如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哪些扶持政策?

 33. 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34. 如何判断某服务事项是否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

 35.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具体包括哪些领域?

 36.为什么将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37. 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38.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如何编制管理?

 39.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如何使用和调整?

 40. 哪些事项不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点击查看答案(五)

  41. 什么是公益创投,与政府购买服务有何关系?

 42. 如何认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进行工程建设问题的危害性?

 43. 禁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常见工程有哪些?

  44. 如何规范处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45.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能否用于融资?

 46.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聘用人员有何区别?

 47. 为什么说政府设置(购买)公益性岗位不是政府购买服务?

 48. 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与政府购买服务有何区别?

 49.怎样认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问题的危害性?

 50. 如何处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问题?

  点击查看答案(六)

  51.怎么理解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

 52.为什么说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项目预算的依据?

  53.是否存在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

 54.如何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

  55.如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执行管理?

  56.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57.什么是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

  58.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有哪些适用条件?

  59.如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

  60.如何确定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

 点击查看答案(七)

  61.如何理解可以通过直接委托实施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拨改买”?

 62.实施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拨改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63.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64.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何不允许转包?

  65.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何允许分包?

  66.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存在什么问题?

  67.如何构建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68.如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69.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如何应用?

  70.如何设置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

  71.政府购买服务为什么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72.怎样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

 点击查看答案(八)

  73.为什么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

  74.购买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负有哪些监管责任?

  75.财政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负有哪些监管责任?

  76.如何对承接主体实施激励约束?

  77.政府购买服务为什么要强调信息公开?

  78.哪些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应当公开?

  79.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的公开渠道有哪些?

 80.为什么要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81.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82.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83.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84.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如何进行分类定位?

  85.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中,哪些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列入指导性目录?

  86.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管理方面需要进行哪些调整?

 87.

 为什么要强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首先,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是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推动教育、文化、法律、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其次,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是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发展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再次,

 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需要相比,我国社会组织总体发展相对滞后,数量少、规模小,地区发展不平衡,部分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不健全,存在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公信度不足等问题。同时,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也不能适应当前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反映,政府向社会推出一些购买服务事项,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接,想买买不到。亟需通过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形成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良性互动的格局。

 88.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促进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89.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深化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注重能力建设,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公开择优,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注重分类指导,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9 0.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91.

 为什么要强调改善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入环境 ?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条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需要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据一些社会组织反映,有的地方将此理解为成立未满三年的社会组织不能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此,《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政府购买服务准入环境,促进社会组织更好更快发展。

  9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的重点领域有哪些?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要求,结合政府购

 买服务需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现行政策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为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93. 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配上对社会组织有何倾斜措施?

  地方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0%。

 94.

 如何通过适当延长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支持社会组织稳定发展?

  原则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期限与政府预算时间跨度一致,通常为 1 年。由于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较长时间准备、竞标、业务培训等,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成本较高,项目的稳定性、连续性对社会组织稳定发展影响较大。为支持社会组织稳定发展,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 3 年。之所以设定为 3 年,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我国实行为期 3 年的中期财政管理,另一方面,过长的合同期限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容易造成利益固化和服务供给垄断。

  9 5. 实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如何保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加强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

 二是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向专业化发展,提升服务承接能力。

 三是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要求购买主体将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让诚信的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机会。

 四是加强日常监管,做好履约管理,督促社会组织保质保量提供服务。

  96.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过程中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寻租和利益输送问题?

  为切实防范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低效和腐败问题,要进一步明确财政、民政以及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的各自职责,强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举措。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公开要求,加强社会监督。

 二是对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该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强项目成本核查和收益评估工作。

 三是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等问题。

 四是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审计力度,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 END —

篇六: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众商务 案例分析政府采购是联系政府与市场的重要纽带,对于节约财政资金、活跃市场经济、推进反腐倡廉、保护民族产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基于营商环境背景,探索政府采购领域现存的薄弱环节,对标先进做法,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一、营商环境背景、政府采购概念(一)营商环境的提出及我国优化营商环境背景2002年,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开展“Doing

 Business”项目调查,对企业所处的经营监管环境做定量数据分析,通过对全球范围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经济数据建立模型,构建一系列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对各经济体在不同时期的商业监管环境进行比较,于2003年发布首份

  《营商环境报告》

  (DB

 Report)。近年来,各级各部门纷纷推出了诸多富有成效的改善营商环境的措施,着重解决企业投资经营中实际遇到的“难点” “堵点”,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从市场准入、退出更便捷、企业经营成本更低、市场竞争更公平等方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我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参与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2018年列全球第46位,2019年升至第31位,成为连续两年进入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二)政府采购概念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保持自身运转或为公众提供服务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优化途径需贯彻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法定原则,创新便捷高效的采购流程,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有利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2019年7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

 38号),旨在创建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解决诸如设定不合理资格条件、对供应商差别或歧视待遇、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执行管理、加快电子化建设、提高透明度、完善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二、某市政府采购现状及目前存在的问题(一)优化营商环境现状2020年,某市政府实施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聚焦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以“手续最简、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效率最高”为目标,实施政府采购流程再造,完善政府采购机制,通过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水平。采取具体措施如下:1.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全程公开透明,中标公告公示时评审专家评审情况一并公示,同时向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告知评审得分及未中标(成交)的原因。2.政府采购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业务“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在线投标—专家抽取—电子评审—中标公告—合同签订—验收管理”全程网办,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在交易系统上传资质原件、声明函、承诺函,投标时无须提供资质原件及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实现网上投标、网上电子评审,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3.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减轻供应商资金压力第一,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第二,对于后付费的项目,原则上免收履约保证金。第三,推行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应达到合同金额的30%以上。第四,加快采购合同签订时间。采购合同签订时间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第五,及时支付供应商合同款项。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某市政府采购为例张明章(聊城市财政局,山东 聊城 252000)摘 要:优化营商环境是顺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势所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社会综合竞争力。本文在政府采购领域从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提高透明度入手,探索研究政府采购领域现存的薄弱环节,对标先进做法,提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构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等对策,有利于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优化,形成规范统一、透明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关键词:营商环境;

 政府采购;

 公平;

 竞争作者简介:张明章(1975— ),男,汉族,山东聊城人,中级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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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大众商务 案例分析4.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政采贷业务,并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银行账户锁定制度,保障政府采购融资回款账户唯一不更改,解决了融资银行后顾之忧,拓宽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5.畅通供应商救济保障渠道采购文件中注明供应商询问、质疑方式,在省级政府采购媒体公布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地址、联系方式,接受投诉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多种方式。对于虚假和恶意质疑、投诉等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二)某市政府采购目前存在的问题1.采购人主体地位缺失,责任不明,执行政策不到位出台的政策文件要求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应达到合同金额的30%以上。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调研中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地方财力不平衡的原因,存在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未能按优惠文件落实采购资金预付制度,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比例普遍较低,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2.代理机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取消以来,涌现了大量的代理机构,因法规对其从业人员无具体要求,导致部分代理机构存在专业素质不高、操作程序不规范、采购效率低下的问题。3.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不完善“互联网+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应用程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业务流程步骤有待于进一步优化。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与财政预算、支付系统尚未对接。第二,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不具备开具电子发票、在线质疑(投诉)、中标通知书在线打印等功能。第三,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数据统计功能尚不完善,无法筛选、统计政府采购业务执行环节中特定数据。4.信用评价共享信息未实现互联互通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和税收缴纳、社保管理、市场监管等信息平台尚未联通,无法实现市场主体在税收缴纳、社保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的目标。三、基于优化营商环境背景,加强某市政府采购的对策(一)加强采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指导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文件规定和精神,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做好:依法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规范采购结果确定和合同签订、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做好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落实好政府采购政策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对照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任务,在采购活动各环节要求的法定时限内,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并通过完善内控制度进行明确,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二)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一体化系统建设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深度融合,加快实施从“编制部门预算,到政府采购交易,到采购结果运用”等全流程的电子化规范管理。第一,在财政业务方面,与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相融合,实现“预算—采购—支付—资产管理”财政业务横向一体化。第二,在采购交易方面,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业务“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在线投标—专家抽取—电子评审—中标公告—合同签订—验收管理—资金支付”的纵向一体化。第三,在监管和服务方面,建立信用体系、大数据分析、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等功能。第四,在互联共享方面,构建与发改、社保、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协同监管目标。(三)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按照《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推进政府采购各项改革。第一,为减少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材料提供,探索“承诺+信用管理”准入机制,在涉及纳税材料、社保证明、财务状况等方面试行承诺制,进一步扩大承诺制的适用范围。第二,推行采购意向公开。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积极推进各级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第三,探索非原则纠纷化解模式。在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对于非原则性问题,通过约谈、调解、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化解纠纷。(四)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有效监管第一,坚持市场主体需求导向,增强事前风险控制。严格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效规范采购文件的制作,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第二,畅通市场主体救济渠道,保障事中有效监管。多渠道维护、更新受理投诉的方式及联系部门的电话和地址等,方便市场主体维护自身权益,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诉求处理。第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完善事后监管制度。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加强监督检查,将处理处罚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市场主体提升专业化、规范化从业水平。四、结语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市场主体期待和诉求为导向,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按照“放、管、服”思路,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时效,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强化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在线质疑、在线投诉制度,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推出的举措应急供应商所急,解供应商所难,不断加以完善改进,切实推进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参考文献:[1]姜爱华,辛婷.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思考[J].中国政府采购,2020(10):49-56.[2]孟晔.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J].中国政府采购,2020(06):73-78.[3]郭成龙.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的方向[J].中国政府采购,2019(08):22-24.[4]王永锋,华怡婷. “互联网+”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政府采购,2019(08):29-32.[5]杨继瑞,周莉.优化营商环境:国际经验借鉴与中国路径抉择[J].新视野,2019(01):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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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mdash; 3 — 附件

  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第一版)

 序号

 负面行为

 依据

 备注说明

 一 招标准备 1 属于以下范围内的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未依法招标: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6)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 16 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

 以下特殊情形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批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施工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4 — 序号

 负面行为

 依据

 备注说明

 (7)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的勘察设计项目,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8)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施工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10)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划分标段、化整为零、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3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不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4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未合理划分标段、未确定合理工期。

 招标人将一个单位工程或者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

 除单独立项的基坑(桩基、土方等)工程以外,不得将同一基坑内的群体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或分为多个标段进行招标。

 5 招标人在进行项目招标时不具备以下条件:

 (1)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已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招标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已经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施工招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已获得批准; (3)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4)具备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

  — 5 — 序号

 负面行为

 依据

 备注说明

 6 政府投资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有关部门通过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条例》第五条

 7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或批准的,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9 (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2)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3)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未按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洛公管委〔2018〕3 号)第十条

  — 6 — 序号

 负面行为

 依据

 备注说明

 11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二 招标 1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采用以下文件中印发的标准文件:

 (1)《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7〕1606 号),包含《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 《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2)《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 号)

 (3)《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 号); (4)《〈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令第 56 号 2007 版)

  — 7 — 序号

 负面行为

 依据

 备注说明

 13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按要求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未载明以下全部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网址和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

 14 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15 招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16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下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行为:

 (1)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未在指定媒介发布; (2)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4)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环节; (6)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项目,应同时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应在同时在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对于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时,应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8 — 序号

 负面行为

 依据

 备注说明

 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 (7)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8)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9)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或中标候选人; (10)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11)设定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 (12)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设置以下限制或排斥性条款:

 ①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③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④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⑤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⑥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⑦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⑧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

 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2018]161 号

 自 2020 年 2 月 18 日修订)第九条 《洛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实施细则》(洛建〔2019〕124 号)第 11 条

  — 9 — 序号

 负面行为

 依据

 备注说明

 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两个以上资质,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⑨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⑩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 (13)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施行歧视待遇。

 17 采取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中未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18 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未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时间的行为:

 (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获取之日起少于 5 日。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未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且未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使发出通知之日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少于 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10 — 序号

 负面行为

 依据

 备注说明

 19 实施电子招投标的,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未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

篇八: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1 -深财购〔2020〕24 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部门、各区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保障政府采购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交易,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对《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 年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2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 年版)深圳市财政局2020 年 5 月 28 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深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29 日印发

 - 3 -附件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 年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减少质疑投诉,促进政府采购公平交易,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指引。一、 招标文件编制的总体要求(一)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非法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招标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具体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功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节能环保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三)招标文件应明确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的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分标准区间,每一区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明确证

 - 4 -明材料的出具主体及形式要求。二、招标文件编制的具体要求(一)依法认定进口产品对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招标文件要备注进口产品的定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第三条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均明确了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的具体含义。为避免质疑投诉,招标文件应当根据以上文件备注进口产品的定义,并明确要求投标人在“货物清单”中注明所投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二)依法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招标文件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设定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设定为资格条件,不得通过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等方式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提高评审因素设置的合理性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如做“★”标记)标明;招标文件应避免在一般评审因素中增加“至少”“必须”等强制性表述,导致评审专家将一般评审因素视同不可偏离的实质性条款进行评审;招标

 - 5 -文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经营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文件将经营(服务)网点作为评审因素时,外地供应商提供中标后设立本地经营(服务)网点承诺的,应当给予一定比例的分值。(四)简化证明材料提供方式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能够获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材料。除核对原件需要外,对于投标人能够在线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投标人线下提交。证明材料出具主体、形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允许投标人提交承诺函替代有关证明材料。(五)优化保证金要求招标文件应明确不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谈判担保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投标供应商自主选择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责任。招标文件不得以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签订的条件,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担保。(六)规范合同文本及条款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拟定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详细载明履约时间和地点、付款期限和方式、验收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明确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

 - 6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七)完善投标无效的认定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招标文件可以按以下原则设立符合性审查条件,明确投标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一是符合性审查条件应当标准清晰,审查条件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的条款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认定依据;二是符合性审查条件应当合理适当,即符合性审查应针对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或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轻微瑕疵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认定依据。对投标文件组成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对应位置做出说明,不得以非必要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问题作出投标无效认定。(八)明确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范围对于采取综合评分法确定一家中标供应商的公开招标项目,除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候选中标供应商外,招标文件可以明确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设定不超过 3 家候选中标供应商。招标文件明确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唯一候选中标供应商的,如唯一候选中标供应商被认定投标或中标无效,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九)科学认定不合理报价

 - 7 -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情况综合判断,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报价合理性”评审因素,不得设置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例如: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 20%)或任何固定金额(例如:报价低于预算限额的 70%)作为投标人是否须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标准。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若投标人补充的书面说明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出投标无效认定,不得以扣减得分等方式保留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招标文件应载明供应商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提交、电邮提交、传真或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便捷方式。(十)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方式并保留查询记录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

 - 8 -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三、其他要求(一)招标文件售价及快递费实行电子化招投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投标人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行电子化招投标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如收取纸质采购文件费用,则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其中,招标文件的邮寄费不得采取预付方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同时明确“到付”为邮寄费的收取方式。(二)代理费用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费用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长期服务或货物类采购,代理费用应当以首年度项目中标金额作为收费基准,不得将次年度合同及之后合同金额作为收费依据。(三)专家评审费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不得以任何

 - 9 -方式要求供应商支付或者变相要求供应商支付。(四)其他费用除代理服务费外,招标文件不得要求中标人支付任何没有法定依据的费用(如采购项目前期费、整体设计费、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费用)。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9 年 3 月 7 日印发的《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工作指引》同时废止。附件:1.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10 -附件 1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 年版)序号禁用内容 禁用类别 法律依据 示例或释义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资格条件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项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负面示例:1.在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在非涉密项目或无敏感信息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采购需求资格条件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项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负面示例:1.招标文件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务要求的。2.根据某品牌某型号的产品说明书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 11 -序号禁用内容 禁用类别 法律依据 示例或释义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四项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负面示例:1.限定某行政区域内(如某市、某县/区等)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2.限定与采购需求无关行业的某部门、某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正面示例:可以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对供应商提出与采购需求相关的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但是不得指定特定部门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同时保证此类业绩条件在市场上与多家单位(两家以上)均可以发生。4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资格条件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五项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负面示例:1.对本地区或者本行业以外的供应商采取更加严苛的资格审查和评审标准。2.对合作过的供应商和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六项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负面示例:1.招标文件中限定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生产厂家、供应商;对指定的专利、商标加分。2.对指定、推荐或提供参考品牌加分。如投标产品是某一品牌得 100%分;对前一年度承接本项目的供应商加分。

 - 12 -序号禁用内容 禁用类别 法律依据 示例或释义6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资格条件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七项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负面示例:1.招标文件将国有、独资或合资等所有制形式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2.招标文件将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组织形式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3.要求供应商的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支机构等作为资格条件。正面示例: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者代理商,代理商投标须提供制造商的授权”。7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资格条件评审因素《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负面示例:1.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某某公司或某某厂提货。2.要求投标产品必须为 XX 牌 XX 型号。3.要求投标产品的原产地必须产自某省或某市。4.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8将供应商的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资格条件《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负面示例:1.设定“供应商需提供近三年行业同类业绩”作为资格条件。2.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3.设定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某某市某某区有营业网点作为资格条件。

 - 13 -序号禁用内容 禁用类别 法律依据 示例或释义9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

篇九: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禁用类别序号 禁用内容 依据1无论何种采购方式,禁止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无论何种采购方式,规定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内的各标段(包)不得兼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4无论何种采购方式,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第二款: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6无论何种采购方式,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7无论何种采购方式,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幅度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8无论何种采购方式,要求供应商投标前对采购人进行培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9无论何种采购方式,要求提供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某个检测机构、某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或指定某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12无论何种采购方式,要求中标(成交)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次进行测试、试用或演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13无论何种采购方式,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评审因素25101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无论何种采购方式,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的无论何种采购方式,评审因素未量化的,且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及优、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作为评审因素的无论何种采购方式,将“优于”采购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作为加分项,但未量化具体加分标准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第二款: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第 1 页,共 12 页

 附件禁用类别序号 禁用内容 依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14无论何种采购方式,要求与原系统或原设备无缝对接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15货物和服务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采购标的不符合(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项: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16货物和服务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设置最低限价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17货物和服务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时,未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未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投标人报价合理性的;在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未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8货物和服务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19货物和服务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将供应商资格要求、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中“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评审因素21货物和服务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22无论何种采购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其中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营销策略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1号)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23无论何种采购方式,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4无论何种采购方式,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5无论何种采购方式,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6无论何种采购方式,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评审因素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20货物和服务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设定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竞争性磋商项目(含推荐式竞磋项目),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第 2 页,共 12 页

 附件禁用类别序号 禁用内容 依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8无论何种采购方式,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区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29无论何种采购方式,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原装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30无论何种采购方式,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

篇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2021 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21 年,全区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深入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区政府采购工作部署要求,努力推进我区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以物有所值为目标,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实现新提升 1.坚持以制度建设为牵引。按照《XX 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2021 年 XX 市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采购交易制度、推进采购代理和评审专家业务转型、健全政策功能落实机制及夯实政府采购信息化支撑”五个方面入手,修订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功能,推进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向纵深发展。

 2.坚持以强化监管为抓手。强化政府采购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模式,综合运用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监管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信息公开等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以监管导向的转变,推动采购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加强采购各方主体行为、采购价格、产品质量和拥护结果反馈的管控,实现优质优价的采购结果。

 3.坚持以维护“三公”为支撑。清理妨碍统一市场与公

 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的政策措施,完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强化采购人需求管理,履约管理和合同管理,完善需求标准管理,规范合同范本,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加强采购需求、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全流程信息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线上质疑、投诉通道,提供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行政裁决处理服务。

 二、以深化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实现新跨越 4.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发挥集采规模优势。转发《XX 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 年版)》,落实市财政局指定发布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统一规范全区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依据市财政局要求,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需求标准统一以及对采购人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自主联合采购,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

 5.完善中小企业扶持扶贫政策措施。转发《XX 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心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完善细化我区预算单位在预留采购份额、实行价格扣除、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登方面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强化对创新、绿色、中小企业等领域的支持,将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情况纳入部门

 预算绩效考核,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不断激发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活力。依据《XX 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扶贫工作的通知》(X 财采〔2020〕32)要求,全区相关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完成“扶贫 XX”平台消费扶贫工作任务。

 6.推广使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借助市财政局“信财银保”融资服务平台,“财银”联手,完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功能,创新推出具有 XX 特色的“政采贷”业务,实现全流程网上一站式办理。借助“XX 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发挥“财、金、担、信”的叠加效应,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及宣传工作做大做强,助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的问题,促进我区经济发展。

 7.健全政府采购交易管理机制。明确各方主体在电子交易过程中的操作规程,规范我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明确采购评审因素及标准、采购需求的对应关系,减少评审的自由裁量权,推进远程异地评审工作,提升评审效率。实施统一管理,推动政府采购交易数据与其他公共数据互联互通共享,优化规范简易采购程序和方式,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为我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提档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8.持续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理念。制定《XX 市 XX 区

 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整改提升工作方案》,增强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文件精神的自觉性,从“要我改”向“我要改”加快转变。梳理总结 2020 年度的营商环境评价反馈情况,树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评促改,以改促优,做好查漏洞与补短板的结合,确定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任务书、时间表和“施工图”,努力打造出更优更好的一流营商环境,推动我区争当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领跑者。

 9.持续增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合力。工作方式从部门、区域的单打独斗逐渐转变为部门、区域密切交流、互学互鉴、合力推进。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标先进城市,学习借鉴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比学赶超,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好解难题与善创新的结合,推动我区政府采购更有针对性的采购举措落地生根。

 10.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加强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持续完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快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共同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格局,通过专题会、协调会等方式推动任务的落实。突出建立应试化模式,常态化开展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自评价,补充完善线上线下法规政策库、佐证材料库和培训考核大纲,紧扣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推动我区政府采购评价

 指标取得成效经验。

 三、以推进信息化、绩效管理和信用建设为抓手,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实现新突破 11.完善财政业务内部平台系统功能。在政府采购全流程“四网合一”“一网通办”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整体业务流电子化改造,进一步完善财政内部预算管理、绩效评价、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预算一体化”系统的无缝衔接,实行采购业务网上办理和审批,助力打造高效、便捷、公平、透明的“互联网+”政府采购新模式。

 12.完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功能。完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基本功能、标准流程、执行规则、角色管理、要素目录、数据交互、运维要求等,确保满足技术标准和业务要求。加快端口对接,实现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与区财政内网业务系统、省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的深度融合,不断增强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便利感,完善财政部门强化监管功能。

 13.完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功能。开通网上商城特色产品馆,做好本地供应商常态化征集入驻工作,大力支持创新、绿色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做好网上商城与预算支付、信息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管理系统的跨层级、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交互工作,为政府采购提供先进的技术

 支撑。

 14.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根据《XX 市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效果进行评价,涵盖《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原则、标准和程序,明确多元化评价的主体、权责关系和评价体系,有力提高财政资金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15.实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部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试行对外公开,有效发挥绩效评价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将镇街、区直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和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不断促进财政采购预算管理的精准化。

 16.实施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XX 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统一评价标准、考核及检查标准、信用评价标准,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协同监管,推动与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无缝对接,健全守信践诺机制。

 17.实现政府采购联合惩戒机制。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负责、不诚信及违规违纪行为予以记录,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完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黑

 名单”制度。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XX 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效能。

 18.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履行好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加强预算单位采购内设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通过明确政府采购环节、贯彻政府采购制度、合理设置岗位职责,加强重点环节控制,完善采购方式审批、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全流程制衡约束机制,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

 四、以强化信息公开、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为保障,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实现新发展 19.强化信息公开法规落实。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1 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等相关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和细化规定。明确信息公开范围、内容、主体、时限等要求,切实将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20.强化监督检查结果公开。在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做好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通过信息公开,促进监督检查结果落实,在降低监督成本的同时提升监督效果。

 21.强化投标文件信息公开。探索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项目开标后,公示投标文件中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业绩等有关内容,进一步发挥市场主体互相监督的作用,不断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22.加大政府采购平台的宣传力度。加大对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XX 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专业平台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布新增的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各项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对政策法规理解掌握,推动我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法制化保障。

 23.加大网络媒体宣传力度。利用网络宣传媒体加大发布政府采购工作动态及相关政策信息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改革成效宣传,展现工作亮点和特色,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氛围,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的社会认知度。

 24.加大联系企业的服务力度。借助政府采购联系企业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主动上门讲解、新闻媒体宣传、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加大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协同推动,确保政府采购政策措施执行效果,共同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5.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培训。定期召集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集中学习,重点就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政府采购业务管理以及典型案例等内容进行分析

 讲解,加快转变惯性思维和常规做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监管队伍改革创新能力。

 26.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适时举办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培训班,重点就政府采购新增政策内容、采购评审法规及常见问题等进行解释,进一步提高我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采购组织和评审效率,规避相应风险,不断提升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的规范化水平。

 27.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培训。适时对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等企业群体开展针对性培训,重点就网上商城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服务流程及其他供应商“XX 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操作技能等进行讲解,持续提升我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学法、懂法和用法的能力。

 28.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加强合同管理,对近几年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检查,督促采购人按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书,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供应商账款或占用履约保证金,不断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29.加强政府采购执业考核。依据转变管理职能、调整监管重点的工作需要,构建科学的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做好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执业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业务综合评价,以考核来促进执业规范,不断提升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

 务水平。

 30.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投诉调解机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引入投诉调解程序,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供应商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维权服务,全力维护供应商合法正当权益。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检举案件,不断加大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

 31.加强政府采购干部队伍作风纪律建设。以深入开展干部作风大改进行动为契机,强化服务意识,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强化风险意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廉政风险;强化纪律意识,坚守纪律底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维护好政府采购的市场交易秩序,努力建设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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