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方案5篇小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方案 定边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方案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小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方案
边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暂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文件)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 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定边籍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学生家庭困难情况,真正做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审
核认定。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为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年级组长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建档贫困学生的 30%。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㈠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㈡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㈢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㈣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㈤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㈥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㈦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㈠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㈡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㈢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㈣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㈤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㈠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㈡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㈢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㈣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㈤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㈥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㈦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级各类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2),由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各级各类学校认定工作组负责人布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区认定工作组负责人要
布置好所管辖的基层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每年 4 月份,各学校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区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基层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于 4 月 30日前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 2)和电子汇总表(附件 3)。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通过有效途径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各种有效信息途径资助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且本人已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定边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定边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定边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学生姓名
性
别
近期照片 是否孤儿
出生年月
监护人姓名
与学生关系
所在学校
年
级
学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家庭年人均收入
家庭成员 及关系
家庭情况 详
述
附件 2:
定边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近期 照片 家庭人口
家庭人均纯收入
主要经济来源
家庭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所在学校
班级
家 庭 成 员 称 呼 姓 名 身体 情况 工作单位 工作性质
家庭经济状况
初步认定小组意见
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定边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学校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学生 姓名 性别 是否孤儿 出生年月 监护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所在学校 年级 家庭详细住址 家庭年人均收(元)
贫困类别
备注:1、贫困类别(分一般贫困生和特困生);2、特困生放在前面汇总。
篇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方案
1 -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为深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职学生、五年一贯制和 3+2 大专段学生(其他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成立四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学院)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 2 - (一)一级认定 学校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学院)党总支书记任成员,负责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二级认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三级认定 系(学院)成立系(学院)认定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全体辅导员任组员,负责本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认定、回访调查等工作。
(四)四级认定 班级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由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由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其中普通学生不低于 50%)担任组员,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认定,评议对象不能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评议小组认定时,应参照德州市城市居民最
- 3 - 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考虑学生生源地不同地区经济差异情况作出如下困难认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低保家庭学生; 4.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孤儿; 7.烈士子女; 8.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9.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
- 4 - 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学院)认定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政策宣传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 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
- 5 - 向在校学生发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宣传国家资助政策。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填写个人承诺,按要求签字。
(二)个人申请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三)等级评定及结果公示 班级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附件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表》(附件 3),拟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公示 1 天,无异议后,上报系(学院)认定小组。
系(学院)认定:系(学院)认定小组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系(学院)认定小组审
- 6 - 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系(学院)范围内公示 2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直接向本系(学院)认定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学院)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系(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系(学院)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在学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提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建档备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要求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为本学年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提供数据
- 7 - 基础。
七、档案管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学院)要妥善保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过程性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检查。
八、学校和系(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网络、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系(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日起废止。
篇三:小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方案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流程 步骤时间
内容
要求
经办单位
第一步 9 月 制定并下发通知、成立评议机构。各学院按照《X XX 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各班级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开展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组织管理工作。
学院认定工作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各年级学生工作辅导员、班主任 班级评议小组: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学院 各班级 第二步 9 月 第二步:学生申请。申请认定的学生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交《X XX 大学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 表》及相关材料。
学生如实填报信息 各班级 学生本人 第三步 9 月 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量化)加以认定,并划分 C ABC 档。班级需将评议过程记入《X XX 大学学生资助工作流程规范控制表》, 保护学生尊严。
各班级 第四步 9 月 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依据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以及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3 3 个工作日 公平公正公开 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 各学院 第五步 9 月 学校审核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评定工作,汇总形成全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 5 个工作日。
公平公正公开 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学院 第六步 9 月 确认名单 。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X XX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认。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篇四:小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方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结合脱贫攻坚及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际情况,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认
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资助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校内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各种资助帮扶措施必须在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执行。在认定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做到“应助尽助”,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需尽量资助。
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七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各学院要将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或班主任)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厘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九条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年级(或专业)
层面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通过开展班级全员评议等方式,对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摸排、评议、认定、分档工作。
第十条在专业年级和班级层面的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视专业年级或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 10%。认定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专业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所属学院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学院财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参照 XX 省规定的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至 XXXX 年 XX 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已分别提高至 561 元/月和 3580 元/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 3146 元)。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3 个档次。
1、一般困难学生
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或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贫困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均消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贫困学生;
(2)城镇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职工的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均消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依靠自己和家庭无法承担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致使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影响其学业的完成;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城镇双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职工子女;
(5)直系亲属患危重疾病,需长期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
(8)当年受重大灾害的贫困家庭子女;
(9)家庭经济困难的退伍军人子女;
(10)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11)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定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提交《XX 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困难程度做出具体说明。同时,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证明材料依据扶贫部门发放的《XX 省贫困户登记卡》认定。
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含《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当地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3、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XX 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说明情况;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复印件或地方民政部门证明;家庭经济困难退伍军人子女应提供父(或母)退伍证及户口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残疾证复印件、病历记录等;
5、父母下岗致使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下岗证》复印件。下岗再就业者,须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多子女同时就读者(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须提交兄弟姐妹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原件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
7、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8、农村建档立卡子女,需提供当年的建档立卡证明。
第十三条经学校查实,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严重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
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宣传准备。校、院两级分别在相应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进行资助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宣传,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院在新生入校时及每学年结束之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并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提供相关材料。
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XX 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二)认定申请。每学年开学时,以学院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可持《XX 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班级提出申请。
(三)民主评议认定。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
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学生提交的材料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为依据,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采取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取隐性的方式,尽量避免大张旗鼓地进行评议,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各级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伍军人子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审核复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深入、直观地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要注意保护受助学生的尊严。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将评议结果向全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以充分征求和听取全班同学对评议结果的意见和质疑,并予以更正。
2、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六)审批。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电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建立档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1、学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平时要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
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相应的资助,确保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获得 3500 元以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每生每年获得 3000 元以上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每生每年获得 2500 元以上资助。在评定资助时,按照学生困难档次,优先进行考虑。
第十六条学院要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对于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获得学校资助后出现违法违纪、铺张浪费等情况时,一经核实,将其移除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取消后续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对于遇到家庭经济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和各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学校授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篇五:小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方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社区小学
2021 年 9 月 1 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我校的在校小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并于每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张寨社区小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张寨社区小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查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扶贫负责人构成。
第七条 以学校为单位,成立认定民主评审小组,负责咨询和认定的民主测评工作。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长由班(年)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和部分任课教师构成。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
. 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城乡低保户,农村贫困户,五保户子女; (二)残疾且丧失基本劳动力,无固定收入的家庭; (三)单亲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保障的家庭; (四)军烈属困难的家庭; (五)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 (六)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 (七)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 (八)其他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第一款第一项并有第二至第八项之情形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宣讲惠民资助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表》。
第十一条 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报表,并负责收集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查验 第十二条 认定民主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将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申报的初
. 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查,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张寨社区小学学生资助组提请复核,张寨社区小学学生资助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予以公示;对反映情况不属实的,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各班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由学校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十五条 班级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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