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新思文库网平台!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心得体会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疫情防控 思想汇报 党课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预算法中的预算是指4篇

时间:2022-10-13 15:45:39 来源:网友投稿

预算法中的预算是指4篇预算法中的预算是指 预算法的概念和地位 (一)预算的概念 要明确预算法的概念和地位,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预算。 对于预算的概念,在学者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预算法中的预算是指4篇,供大家参考。

预算法中的预算是指4篇

篇一:预算法中的预算是指

法的概念和地位

 (一)预算的概念

  要明确预算法的概念和地位,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预算。

 对于预算的概念, 在学者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 预算, 即国家预算, 是指在未来规定时期内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方案。

 其基本含义有三:

 一是预算是一种“方案” , 而不是一种“活动” 。

 说它是一种“计划”也可以, 因为“计划”也是一种“方案” 。二是预算的内容, 是“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或“国家财政的收支” 。

 不宜将“各种社会组织”的收入和支出都视为预算的内容, 因为根据《预算法》 第 6、 7 条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下同)的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而单位预算仅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三是预算的期限, 是“未来规定时期” , 即未来“预算年度”(在我国, 自 1 月 1 日 起至 12 月31 日 止)。

 此外, 需要讨论的问题是:

 有没有必要把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或“依照法定程序编制”或“经法定程序批准”这样的内容写入预算的定义之中呢? 笔者认为, 没有必要。

 因为在定义中指出了“预算,即国家预算” , 它是“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方案” , 那么,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 预算当然是经依法“编制” 、“审查和批准” , 并可以依法“调整”的; 同时, 在定义中使用“经一定程序核定”或“依照法定程序编制”或

 “经法定程序批准”这样的语词, 有的不确切, 有的不完整。

  (二)形式意义上讲的预算法的概念和地位

  1.形式意义上讲的预算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讲的预算法,是指关于在未来规定时期内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方案的基本规范性文件。

 简言之, 它是关于预算的基本规范性文件。

 例如, 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 1994 年 3月 22 日 通过,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以下简称《预算法》 )就是我国形式意义上讲的预算法。

 2.形式意义上讲的预算法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62 条、 第 67 条分别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

 在由多层次的、 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法律体系中,《预算法》 是一部基本法律, 是一部重要法律。

 对于有关预算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它起着统率的作用。

 在国外, 有些国家制定了《财政法》。

 在我国, 并没有制定《财政法》, 而是制定了《预算法》。

 它在明确预算管理职权和预算收支范围, 加强预算的编制、 审批、 执行、 调整和监督, 以及加强决算的编制、 审批和监督方面, 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财政基本法的作用。

  (三)实质意义上讲的预算法的概念和地位

 1.实质意义上讲的预算法的概念

  对于实质意义上讲的预算法这一概念, 学者们下了多个定义。

 笔者认为, 实质意义上讲的预算法, 是指调整在按照未来规定时期内的方案收入和支出国家财政资金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调整对象是, 在按照未来规定时期内的方案收入和支出国家财政资金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在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简称预算调控关系,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预算关系。

 为了进一步明确预算法的概念, 尚需指出三点:

 一是预算调控关系是预算法调整的对象, 说它是“国家调整”的对象, 不够准确。

 二是预算法调整的只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包括其他社会关系。

 三是由于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而单位预算仅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并不包括所有社会组织的“收支预算” ,更不包括公民个人的“收支预算” 。

 因此, 不宜将公民和有些社会组织“在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纳入预算法的调整对象之中。

 2.实质意义上讲的预算法的地位

  实质意义上讲的预算法是不是财政法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呢? 回答这个问题,要先谈一谈什么是财政法,什么是财政法体系。笔者认为, 财政法, 是指调整在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是宏观调控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财政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 门类齐全的财政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关于财政法体系的结构,可将财政法划分为财政收入法和财政支出法两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财政收入法又可以划分为税法、 国债法等。

 财政支出法又可以划分为政府采购法、 转移支付法等。

 关于实质意义上讲的预算法是不是财政法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问题, 不少学者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笔者认为, 实质意义上讲的预算法虽然至关重要,但它不是财政法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因为预算法中的财政收入法律规范是财政收入法的组成部分, 预算法中的财政支出法律规范是财政支出法的组成部分;预算法中的财政收入法律规范和财政支出法律规范,并不另行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篇二:预算法中的预算是指

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预算法律制度

 与二、 三节的关系预算钱怎么来? 买什么? 卖多少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怎么买? 去哪里买?怎么付钱?

 预算法 本节内容 一、 预算法制度构成 二、 国家预算 1 、 概念2、 作用 2、 作用 3、 级次划分 4、 构成 三、 预算管理的职权 1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2、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3、 各部门、 各单位的职权

 一、 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一)

 预算法《预算法》 自1994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预算法》 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 同时也是制订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二)

 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 。

 二、 国家预算(一)

 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 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 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二)

 国家预算的作用1 .财力保证作用。

 ——收入2.调节制约作用。

 ——支出3.反映监督作用。

 三、 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 .中央预算;2.省级预算;3.地市级预算; (设区的市)4.县市级预算; (不设区的市)5.乡 镇级预算。五级一级一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的乡 、 镇……对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四、 国家预算的构成1、 按政府级次分中央预算 和 地方预算2、 按收支管理范围分总预算 和 部门单位预算

 地方预算省(浙江省)直辖市自治区温州市……杭州市 1 .中央预算; 2.省级预算; 3.地市级预算乐清市瑞安市平阳县昆阳镇鳌江镇………… 4.县市级预算 5.乡 镇级预算。

 省(浙江省)直辖市自治区温州市……杭州市总预算与部门单位预算乐清市瑞安市平阳县昆阳镇鳌江镇…………

 国家权力机关组成图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省地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乡市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预算流程图编制预算草案执行执行正式预算审批监督监督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批审批审批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力比较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全国人大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执行情况中央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的决议地方人大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政府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力比较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方预算的执行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决算方案国务院及省、自治区、 直辖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地方人大常委会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方案本级政府和下一级及常委会的决议特殊:

 乡 镇级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1 、 编制执行2、 执行3、 提案4、 报告2具体工作

 各部门、 各单位的职权

 例题:

 下列有关全国人大预算职权表述正确的是( )A: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B: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有关决算C: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有关决算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D: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Cad

篇三:预算法中的预算是指

法释义

  一、本法概述

  (一)立法状况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而民主的财政是法治国家的基石,因此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预算立法,我国也不例外。1951 年,政务院就颁布了《预决算暂行条例》,这个条例一直沿用了 40 年。1991 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 2 次会议通过《预算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共分11 章 79 条,章名分别为: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对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财政预算制度,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关联法规阐释

  为了贯彻实施《预算法》,使之更具操作性,为预算及其监督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国务院于《预算法》施行的同年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分为 8 章 79条。它根据预算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其中的有关法律概念,以及预算管理的方法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将预算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国务院还于 1996 年发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也先后发布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1996 年)。在市场经济及法治条件下,财政资金的使用也与市场发生直接联系,需要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与此相关的是 2002 年颁行的《政府采购法》。

  二、法条阐释

  (一)《预算法》第 1 条(关于预算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1. 关联理论

  这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该条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开宗明义地指出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可谓每一部法律都采用的立法技术。同时,本条规定也间接地说明了什么是预算法。

  《预算法》在学理上属于狭义的预算法,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一部作为国家财

 政和预算基本法的法律。广义的预算法则指各种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即调整国家在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另外,根据学界通说,预算法作为财政法的核心,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中国经济法的一个最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来看,对预算管立法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在《宪法》的有关章节中规定国家预算的有关问题;二是由作为财政基本法的《财政法》来规定有关预算问题;三是制定专门的《预算法》;四是通过年度预算方式确定预算的法律效力。我国采取的是第三种形式。

  我们认为,预算法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与《宪法》和有关重要法律保持一致;二是强化预算的法律效力,使预算收支成为法令性的刚性指标;三是规范预算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四是把法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结合起来。有鉴于此,预算法应该涵盖以下五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规定所涉及的预算机构的范围,赋予有关机构编制、审查、批准国家预决算的明确职权和责任;二是规定预算收支的范围,国家预算和决算编制、审查、批准的程序,明确预决算编制的原则和立法机关审查预决算的方式,以及预算编制部门应该向立法机关提供的说明资料;三是明确预算执行的要求和预算调整的方式,并规定对违反预算行为的处罚措施;四是明确预算监督机构以及监督的方式和责任;五是要求政府各部门及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并对外部审计作出规定。

  2. 规范阐释

  本条提出了国家预算法治建设问题。预算法治是国家在民主基础上依法理财的需要,是提高预算民主化、强化预算监督的需要,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它要求我们全面领会预算法治的精神实质,依法进行预算活动。

  (二)《预算法》第 2-7 条(关于预算的层次与结构)

  1. 关联理论

  该几个条文的理论基础是预算的层次与结构,通说认为各级政府的财权大小要通过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具体体现出来,而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又受到预算收支规模的制约。在现代社会,一般国家都实行多级预算。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该

 法第 4-7 条分别对中央预算、地方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具体内涵作了规定。实践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同时,为了明确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预算法实施条例还分别对“中央各部门”、“本级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作了界定。

  2. 规范阐释

  这几条界定了中央预算、地方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具体内涵: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对此,还要结合《预算法实施条例》来理解。所谓“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谓“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谓“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三)《预算法》第 8 条(关于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1. 关联理论

  本条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文字简单,内涵却十分丰富。分税制是分级财政体制,也是税收管理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划分税种和税源,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各自的税收权限、税制体系、税务机构和协调财政收支关系的一种制度。早在 10 世纪中叶,欧洲一些国家就已经实行分税制;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也实行过分税制;我国在清末曾经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分税制来实行分级财政管理,这是因为分税制适合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关于分税制的类型,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分享税种式分税制,它是指全国所有开征的税种由中央统一制定,对既定的税种及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不重复征税的前提下,确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管理权限和收入归属。它还可细分为中央与地方拥有的税种互不重复、不设共享税和设有部分共享税两种类型。二是分享税源式分税制,它是指中央和地方都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权限,中央和地方可以对同一税源课征

 相同性质的税收。它又具体可以分为分征式、附加式和上解式。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了第一类既有中央税、地方税,又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分税制; 也即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2. 规范阐释

  我国实行的分税制在收入划分上大体是这样的: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适合地方征收管理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种,加强地方税收入;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具体的划分为:(1)属于中央的税种和收入有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进口商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信用社)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1993 年地方已经负担的 20%部分列入地方上缴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2)属于地方的税种和收入有营业税(不包括铁道系统、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以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等等。(3)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的税种和收入有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 75%,地方分享 25%;证券交易税由中央和地方五五分享;资源税按品种分享,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

  现行分税制对管理权限的划分大致是这样的: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的立法权限一律集中在中央;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归地方金库,地方税则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四)《预算法》第 9、12-18、38-42 条(关于预算职权)

  1. 关联理论

 该几条的理论基础是预算职权。明确划分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活动中的职权,是保证依法管理预算的前提条件,也是将各级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决算的各环节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的必要措施。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第 12-18 这七个法条明确地规定了全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乡级政府、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职权。

  2. 规范阐释

  这些条文规定得比较细,具有操作性。因为不同的机关或部门享有不同的预算职权,这也是保证预算的严格法定程序性的需要,为此,第 9 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活动乃是国家财政经济领域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实行预算法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合法程序而具有法律效力的预算。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预算活动中的人治倾向。

  第 38-42 这五个条文构成单独一节,是对预算审查和批准的规定,具体规定了预算的审批、备案和批复。各级预算的审批具有时效性、级别性、程序性和严肃性。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所谓预算备案,即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监督,预算备案是与预算审批密切相关的一个制度。而预算的批复,是指各级政府预算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之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预算。

  3. 关联案例及其法律适用

  查处机关“小金库”。

 2000 年,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审计署、海关总署、卫生部等有关部门,查处了卫生部原卫生检疫局私设“小金库”的案件,给予该局局长曲×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该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柳×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该局法规处处长郝×行政开除处分、予以党内除名;对该局滥发奖金等不合理开支依法予以纠正。

  1993 年,曲×擅自签发文件,由卫生检疫局利用行政手段筹集基金,加上曲×要求局机关各处、室搞创收,至 1997 年,截留收取系统内各单位应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和各单位创收金额高达 2.86 亿元。一个仅 40 多人的单位,以参观、考察名义支付公款旅

 游、出国费用 357 万元,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购置住房、汽车、移动电话等支出 4658万元,另有 2500 万元开支无原始单据或票据遗失。

  国家机关收支的是人民、国家的财产,即使预算外资金也属于财政资金,按照法治的要求,都将逐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中央纪委、监察部就此案发出通报指出 ,卫生部原卫生检疫局从部门和小团体利益出发,违反规定搞“创收”,截留收取应纳入国家预算外管理的资金,私设“小金库”,自收自支,挥霍浪费,管理混乱,其数额巨大,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曲×等人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是咎由自取。

 (五)《预算法》第 10、24、44 条(关于预算年度)

  1. 关联理论

  这几条涉及预算年度,主要是历年制或跨年制问题。世界各国采用的预算年度一般为一年,但起止时间不尽相同,我国采取的是历年制。《预算法》第 10 条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 24 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各预算活动的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地编制预算,只有及时地编制预算才能保证国家财政税收活动的正常依法进行。

  有学者对预算的历年制提出质疑,认为结合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预算作为法律文件的时效性和严肃性,预算法的约束力受到了挑战,应该予以改变:或者将人代会召开的时间提前到预算年度开始之前,或者将预算年度的时间由现行的历年制改为跨年制,比如以每年 5 月 1 日至下一年的 4 月 31 日为一个预算年度。

 该意见是有道理的,符合法治要求。至于实行跨年制的具体起止时间,则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和需要进一步研究酌定。

  2. 规范阐释

  鉴于历年制预算编制制度存在的问题,第 44 条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由于从预算草案到人代会批准之间有一个时间差,而这段时间政府的财政收支不能停止,所以要做...

篇四:预算法中的预算是指

预算与预算法 ( 一)预算是什么? 传统教科书定义: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 家年度 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 。它规定国家财政 收入 的来源和数量 、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 ,反映 着整个国家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简言之:预算 是法定的国家财政收支计划。

 。

 国家预算 政府预算 公共预算

 1 x 2020-8-31

 1 、预算 不只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国家的钱袋子”

 政治权力的核心

 国家政治体制的血液循环系统

 2 、预算是 连接政府与国民的纽带 ,是社会各

  阶层、各集团的利益中枢利益博弈与分配

 了解一个国家看预算就可以

 2 x 2020-8-31

 3 、预算 是一国政府治理社会的工具 , 也是一 国社会治理政府的工具 小布什: “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3 x 2020-8-31

 现代预算的作用,就是给国家的预算体制上装上一个“刹车装置”,用来防止司法部门和官员独断专权,黑箱作业,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侵犯公众权益。只有把人民的钱袋子牢牢看住了,才能看住政府,政府才被关进笼子里。

 4 x 2020-8-31

 4 、预算 是立法机构对政府的授权,也是政府对立法机构的责任状

  政府须不折不扣地执行预算

  前提:分权

  重点:

 预算约束

  缺乏预算约束的政府是危险的 。这样的政府,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可以随时随地构成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 5 x 2020-8-31

 (二)预算法是什么?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 民主的财政是法治国家的 基石

 “宪法之下,万法之上” “经济宪法”

  预算法的作用:

 控制公权力滥用 6 x 2020-8-31

 二、预算法的修仃与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于1994 年3 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过

 1994 年3 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 自199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根据2014 年8 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的决定 》 修正, 自2015 年1月 月1 日起施行

 7 x 2020-8-31

 三、新预算法的六大亮点

 一是立法宗旨的突破,从“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到“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凸现预算法从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变。

  原预算法的立法目标为“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特色,这种强化政府管理权力的管理型预算已经与当今时代的新形势严重脱节。

 8 x 2020-8-31

  新预算法明确提出“ 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的立法宗旨,建立规范和制衡政府收支行为的 法治型预算制度 ,这表明新预算法更强调约束政府预算行为的手段,由此实现了预算法 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

 。

  同时新预算法 把原来规定中的“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等内容去掉 ,进一步明确新预算法的 功能在于控制、约束政府的预算权 ,监督政府如何“花钱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实现国家分配公共资源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9 x 2020-8-31

  二是实行“全口径预算”,把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范围。

  在原预算法框架下,政府的收支只有一部分在法律的笼子里,存在大量游离于监管外的各级政府的“ 第二财政 ”,这部分“小金库”成为了法外之地和滋生腐败的温床。

 新预算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并具体指出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等四项内容。这将把长期以来游离于监管外的收入纳入监管范围,有利于建立健全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杜绝 “小金库”腐败的可能性,维护法律的权威。

 10 x 2020-8-31

 三是规定“预算全公开”,推进预算民主。

  预算法提出要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及对于政府的举债情况的说明,应该 在规定期限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全社会公开说明 ,对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也应向社会公开。

 预算公开是现代预算制度的本质特征 ,公开是监督的基础,通过预算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于财政预算的知悉权,强化公众对预算活动的监督,通过“晒预算”实现预算民主,建设阳光型政府。

 11 x 2020-8-31

 四是完善预算审查、监督、明确预算责任, 强化对预算的硬约束。

  新预算法规定 各级人大要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审查监督 ,并细化了审查的具体内容,对于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绩效也明确规定了审查要求 。

 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

 预算安排 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收支政策 是否可行; 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 是否适当; 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 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

 12 x 2020-8-31

 五是明确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原预算法没有把转移支付纳入管理范围,导致当前转移支付存在大量的管理漏洞,引发了“跑部钱进”、资金滥用、滋生腐败 败

 等问题。

  新预算法明确提出要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着重细化了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 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的“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凡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13 x 2020-8-31

 六是允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有限“开 闸”地方举债。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受到海内外的高度关注,是否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直是预算法修改的难点和焦点。当前,我国宏观经济面临整体的下行压力,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而财政支出刚性较强,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进一步加大。

 新预算法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放行地方政府举债,并规定除满足预算法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对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14 x 2020-8-31

 四、新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法制定的依据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 社会 的健康发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15 x 2020-8-31

 (二)全国预算与地方预算

 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16 x 2020-8-31

 (三)全部收支纳入预算范围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 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

 这将把长期以来游离于监管外的收入纳入监管范围,有利于建立健全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杜绝 “小金库”腐败的可能性,维护法律的权威。

 17 x 2020-8-31

 (四)预算的范围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包括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 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 18 x 2020-8-31

 (五)预算的内容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 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 ,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 “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 包括中央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下同) 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 “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19 x 2020-8-31

  第七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 包括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下同) 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 “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20 x 2020-8-31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 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 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21 x 2020-8-31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 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 22 x 2020-8-31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3 x 2020-8-31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 规范、公平、公开 ,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 “ 财政转移支付 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 主体。

 。

 24 x 2020-8-31

 (六)预算管理职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 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5 x 2020-8-31

  “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 “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26 x 2020-8-31

  “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 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

 对依照本条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 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

 依照本条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 处理情况报告 , 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27 x 2020-8-3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 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 28 x 2020-8-31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 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 ,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9 x 2020-8-31

 (七)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 资产)有 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 功能分类 ,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 经济性质分类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

推荐访问:预算法中的预算是指 是指 预算 预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