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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安双九条措施2篇

时间:2022-10-14 10:10:42 来源:网友投稿

山西公安双九条措施2篇山西公安双九条措施 山西省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与电话山西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五一路36号电话: 0351-365929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西公安双九条措施2篇,供大家参考。

山西公安双九条措施2篇

篇一:山西公安双九条措施

省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与电话 山西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五一路 36 号 电话:

 0351-3659295 -------------------------- 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

 五一东街, 太原师范专科学校对面 电话:

 0351-6573635 -------------------------- 大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

 大同市新建北路 3 号 电话:

 20501 29 -------------------------- 阳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

 阳泉市市辖区南大街沙江小市旁 电话:

 2958217 -------------------------- 长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

 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 85 号

 电话:

 0355-2058047

 电话:

 0355-2058028

 传真号码:

 0355-2058047

 -------------------------- 晋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

 晋城市城区迎宾街市公安局内

 电话:

 0356-301021 4 -------------------------- 朔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朔州市公安局 电话:

 0349-2169071 -------------------------- 晋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

 晋中市榆次区龙湖街晋中市公安局内 电话:

 0354-3075197 微博:

 http://weibo.com/jzcrj -------------------------- 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

 运城市河东东街 153 号

 电话:

 2690271 -------------------------- 忻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

 忻州市忻府区长征东街公安局内

 电话:

 0350-3034436 -------------------------- 临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电话:

 0357-2188144 -------------------------- 吕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电话:

 0358—8310232, 0358—8210603

篇二:山西公安双九条措施

省公安机关信息采集室建设标准及工作规范

 为为加强和规范采集工作,要根据《山西省公安机关信息采集室建设标准及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信息采集的对象包括: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违反治安和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嫌疑人、被处罚人;公安机关依法继续盘问人员;在审查中不讲真实姓名和不能确定身份的可疑人员;其他按有关规定需要采集信息的人员。

 二、 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户籍登记情况、体貌状况、违法经历、家族主要成员及关系人、个人简历)、人员照片(正面、侧面、特殊特征)、指(掌)纹、DNA样本、笔迹、录音、录像资料等内容。

 三、 信息采集应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采集、谁录入”的原则,办案人员应及时对有关人员物品信息进行采集录入。

 四、 信息采集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类采集设备的操作方法和信息采集的质量要求,严格按照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开展采集工作,确保信息采集的项目,内容准确有效,采集质量达标。

 五、 信息采集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各项设备进行正常。

 六、 信息采集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尊重被采人的合法权益。

 七、 所采集的各类信息应及时归档,报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向无关人员被采集人的信息资料。

 八、 信息采集人员要自觉保持信息采集室整洁,各类采集设备使用后要立即按要求清洁,一次性用具开封后应立即使用,未使用的一律德育,不得重复使用,采集样本时应才华横溢操作,特别是备注样本,应防止意外感染、交叉感染的发生。各类样本应规范有序存放,不得随意放置。

 九、 被采集人必须在信息采人带领下进入信息采集室,由信息采集人登记被采集姓名、性别、年龄、采集时间、采集内容等信息备查,并在信息采集结束后由采集人带离信息采集室。

 十、 非信息采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信息采集室,任何人不得变更已采集信息的内容或调换、损毁、德育有效样本。如确有变更样本需要的,应重新采集并登记备查。

 执法办案辨认规范

 一、 为查明案情,办案民警可以让受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辨认。

 二、 辨认应当在办案民警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二人。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许多问题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三、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

 四、 对违法犯罪人进行辨认,应当在辨认室进行。辨认室的光线等条件应当尽量与案发时一致,辨认时应当将被辨认人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从任何暗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辨认时,应当让辨认人从正面、侧面等不同角度势利进行观察。根据需要,可以让辨认行走、坐立等动作,进行动态特征的辨认。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人照片。

 五、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民警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六、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秘密进行,办案民警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讯问室管理规定

 一、 讯问室主要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室的使用由单位负责人统一安排,严禁在讯问室从事其他工作。

 二、 讯问室原则人只限单位内部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本局其他单位或外地办案人员要,必须由使用人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得到批准后,由专职人员做好登记并予以安排。

 三、 讯问过程须全程不间断录像,并刻录成光盘存档保存。

 四、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不得同时讯问多名犯罪嫌疑人。

 五、 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必须坐在讯问椅上,并将座位上锁。

 六、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七、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

 八、 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必须遵守讯问纪委,保持态度严肃,衣着整齐,语言文明,不得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谈论和从事与讯问工作无关的事。

 九、 讯问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讯问室。

 十、 讯问室使用完毕后,要关闭监控设备,清扫室内卫生,锁好房门。

 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未满 18 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0、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1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1. 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 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 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 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5. 未满 18 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 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7.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个一律 1、 一律在办案区讯问询问; 2、 一律进行人身检查、信息采集和规范处置涉案财物 3、 一律确定专人负责看管; 4、 询问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一律不少于 2 名民警。

 5、 在办案区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记录并同步录音录像。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一、 办案区为办案专用工作区域,严禁办理其他无关事项。

 二、 办案区实行准入制,未经授权,严禁入内。

 三、 办案区为重点消防部位,严禁科烟,严禁携带火种入内。

 四、 严格办案纪律,加强对办案民警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五、 进入办案区应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

 六、 保持环境卫生,严禁乱扔杂物,严禁随地吐痰。

 七、 爱扩忪物,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保管好各类设施和物品,如故意损坏,需照价赔偿。

 八、 使用办案区内各功能室要遵守相关规定。

 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执法安全,及时发现和固定证据,了解并查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伤情及生理状态、某些特征,及时扣押或分享可能造成危险的物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 人身安全检查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应细致、彻底,同时应当随时保持警觉,确保检察人员的自身安全,并保障检查顺利进行,检查人员可佩戴专门的一次性塑料手套,必要时需穿戴其它防护装备,检查应当文明、适度、有序进行,避免对被检查人人身、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坏)。

 四、人身安全检查的重点是:

 1、发现凶器; 2、发现作案工具; 3、发现赃物、毒品及其他可疑物品; 4、发现隐匿的财物;

 5、发现被检查人的体表特征及伤情情况; 6、发现、收缴被检查人用来攻击、逃避、自伤、自残、自杀的物品;

 五、人身安全检查方法分一般检查和全面检查。

 一般检查适用于轻微违法嫌疑人员。但如对聋哑人员、吸毒人员,以及有自伤、自残、逃跑可能的人员,随身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实行全面检查。一般检查过程中发现可疑的,转入全面检查。

 六、检查步骤 (一)一般检查的基本步骤:

 1、询问被检查人有无携带通讯工具、违禁物品、作案工具等,责令被检查人自行逐一取出所有随身携带物品,放入专门的物品存放筐内,其中通讯工具单独存放;

 2、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被检查人全身进行探测检查:

 3、检查人员通过看、拍、摸、捏等方式对被检查人进行检查,除去容易造成自伤、自残的饰物等;

 4、当面对被检查人自行交出的物品逐一进行检查。

 (二)全面检查的基本步骤:

 1、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壁扶墙或者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禁止其他一切动作;

 2、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采用金属探测仪以及徒手拍、摸、捏等方式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

 3、指令被检查人逐一脱去衣裤、鞋袜、饰物;

 4、通过看、拍、摸、捏等方式当面对被检查人的衣裤、鞋袜、随身物品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衣领、袖口、衣角、衣物边缘、夹缝、鞋垫下等是否藏有可疑物品;

 5、卸除皮带、鞋带、领带、金属饰品等容易引起自伤、自残的物品;

 6、对被检查人的头发、口腔、腋下、肛门等可能藏匿可疑物品的部位,通过看、摸、捏及要求被检查人员下蹲、跳跃等方式进行检查;

 7、被检查人身体如果有包扎、绷带、石膏等覆盖物的,视情揭开覆盖物进行检查;

 8、将检查出的可疑物品(尤其是凶器、赃物、毒品等),立即放置在远离被检查人的安全区域;

 9、责令被检查人自行穿好衣裤、鞋袜。

 七、检查人员将检查出的物品按照涉案物品和非涉案物品进行分类,分别登记,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对手机等通讯工具原则上予以关闭保存。

 八、检查情况应当在《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上详细记录。

 九、检查中发现有伤情的,应详细记录伤情并拍照固定,询问被检查人伤情形成原因,由被检查人在笔录上签名确认。伤情较为严重的,应立即联系 120 急救中心并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治措施。

 检查中发现有纹身、伤疤、胎记等特殊体貌特征的,应详细记录。

 山西省公安机关讯问室设置和管理规定

 (一)

 一、讯问程序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对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方可进入讯问室进行讯问。

 二、办案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送入讯问室时,要登记并进行安全松果,被讯问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交由讯问室专职管理 人员放置在专门的保险柜中暂存,并由办案民警和专职管理人员填写《暂存物品清单》并签名。经被讯问人签名或捺印确认并留存清单本后妥善保管。讯问结束后发还犯罪嫌疑人,由办案民警在《暂存物品清单》上签名并注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捺印并暂存副本,办案民警和专职管理人员不得侵吞,挪用或损毁暂存的被盘问人的随身物品。

 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应当有民警无间隙看管,看管民警不得脱岗并将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室;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必须由办案人员看守,不得仅有协勤人员看守。

 讯问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有必需的睡眠、饮食时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期间的饮食由办案单位负责提供。

 讯问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及时带出讯问室进行处置,并对出室情况进行登记。

 四、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五、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在讯问开始时表明身份。

 六、 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要得义务告知书》或者交其阅读,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问明其是否申请回避,聘请律师,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七、 严禁开户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获取供述。

 八、 《讯问笔录》应当使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讯问过程中当场制作和打印,不得在讯问前或讯问后制作,并应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

 九、 看管人员交接班时,要对被讯问人、讯问室安全情况及法律手续等交接清楚,并进行交接班登记。

 十、 有被讯问人在讯问室时,值班长要对讯问室安全情况和值班看管情况进行二十四小时巡查,严防出现任何问题。

 十一、 讯问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十二、 对被采取传唤、拘传措施的被讯问人应讯问实话后一小时内由办案民警通过电话、传真或网上监督系统等方式,将被讯问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案件性质,讯问的起止时间、次序和地点、办案民警情况等报送派驻本局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十三、 违反讯问工作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木人石心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一、各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讯问室,用于讯问具有未执行刑事拘留或逮捕、没有严重疾病或残疾、行动不便、怀孕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行动不便、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到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讯问已经执行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的看守所讯问室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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