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篇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质〔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质〔2018〕31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 号)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 年 5 月 17 日
附件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过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含 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m 5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m 10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2 10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m 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 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N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度 搭设高度 m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m 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m 18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2 15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m 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N 7kN 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 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m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篇二: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国 施 工 B I M 第 1 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第37号2018年4月16日星期一
修订背景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需要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理念。 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布局。 十七大提出 “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制重大安全事故” 十八大关于安全工作报告:
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有效遏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方式; 十九大进一步强调“坚持安全发展,强化 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是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是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 住建部《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五大要点》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强调要企业建立健全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开展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018年3月28日“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启动” 专项治理行动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重点从 加强建筑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 、 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三方面加强治理。 是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的需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已有九年时间,很多方面亟需明确和调整,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安全生产领域的五大工作要点: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城市管理监督。
主要内容 : 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主要内容 :深入推进改革发展,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重大及以上事故基本得到遏制 ;
修订的主要内容原文件共25条 条编制专项方案的范围及审核的要求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的范围和程序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要求现文件共七章40条 条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对专家组的要求相关处罚管理的要求专项方案的内容对勘察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对设计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对监理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对施工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对主管部门的相关处罚规定总则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8原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 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 , 规范专家论证程序 , 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 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现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不再明确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 , 规范专家论证程序 。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9原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 “ 建筑工程 ”)的新建 、 改建 、 扩建 、 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现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简介明了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 附件一 。原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 附件二 。现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以下简称 “ 危大工程 ”),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 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 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现 不在做明确规定 较大危险源范围 。
明确相关主管部门责任 。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 安全监督管理 。新增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12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前期保障)原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现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 、 准确 、 完整的工程地质 、 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 、 设计等单位在 施工招标文件 中 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 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 及时支付 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 , 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建设单位 前期保障措施更加具体详细 。
第六条 勘察单位 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 应当在设计文件中 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新增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前期保障)
前期 :
明确三大主体危险源相关责任 , 明确危险源内容 , 明确必须措施解决方法及相关措施费用支付及时性问题 ;小结 (第二章 前期保障)
15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原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 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
其中 ,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深基坑工程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 , 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现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 工程技术人员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 , 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强调专项方案,必须工程 技术人员编制 。
16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原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 、安全 、 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
经审核合格的 ,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 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 , 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 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审核签字 、 加盖单位公 章 ,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 、加盖 执业印章 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共同审核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不在强调不需专家专项方案,强调方案审核必须加盖公章;
17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原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 施工单位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明确参加专家相关人员)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现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 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名 。
与本工程 有利害关系的 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强调论证前必须由施工单位审核和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
18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原第十一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 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现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 , 应当形成论证报告 , 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 、 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 一致意见 。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 , 重新履行本规定 第十一条 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 不通过的 , 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强调论证论证意见统一 。
没有建设单位签字 ;
前期:强调方案必须由技术人员编辑及审核,监理和施工方为审核对象,建设单位不再作为审核对象;小结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20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 、 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 , 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新增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21原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 , 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现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 , 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现规定由双方和项目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共同签字确认。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22原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 不得擅自修改 、 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 、 结构 、 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 ,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 , 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现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 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 、 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 , 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再次强调危大工程,资金问题 。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23原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现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 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 、 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 , 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再次强调危大工程 , 资金问题 。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24原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现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 登记 ,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 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 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 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危险性较大作业人员进行 登记 制度 , 并明确 专职安全员 巡视 。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25原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 应当针对工程特点 、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 , 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 、 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
篇三: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8 2018 年 年 7 37 号令 )考试题 (含答案)
姓名:
项目:
分数:
一、 填空题(每题 5 分,共 50 分 )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3、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4、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及以上。
7、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8、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 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9、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1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其它工程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简答题(每题 25 分,共 50 分)
1、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规定》 (8 2018 年 年 7 37 号令 )
考试题
姓名:
项目:
分数:
一、 填空题(每题 5 分,共 50 分 )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
;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
,并履行有关
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3、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
、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
、监测频次、
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4、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
工程。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
、
、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或搭设跨度
,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及以上。
7、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
,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8、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 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9、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
、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1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其它工程
(一)施工高度
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
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简答题(每题 25 分,共 50 分)
1、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
;
(二)编制依据:
;
(三)施工计划:
;
(四)施工工艺技术:
;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
;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
。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
(二)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
。
篇四: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部2018年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 读目 录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和特点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018年3月8日第37号
第一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和特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和特点基坑坍塌起重伤害坍 塌为代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共17起,死亡6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73.91%和71.11%,是防范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1、2017年较大以上事故类型分析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和特点坍 塌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2、2018年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其中 坍塌和起重伤害 连续两年事故占比较高,为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类型,是重点监控和防范对象。2018年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情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和特点 一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部分工程参加主体职责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责任缺失。 二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 三是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现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事故高发原因分析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和特点4、新规定有如下鲜明特点新《规定》具有强制性:原为《办法》,现为《规定》。《规定》级别升高:原为司级文件,现为部级令。执法依据更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法范围更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责任及处罚办法: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危大工程现场监测单位等责任划分更明确。特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和特点5、对以下九个问题做了详细说明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七、关于验收人员八、关于专家条件九、关于专家库管理问题类别
第二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内容解读引用的法律条文级别更高,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更具强制性。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第一章 总则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新增条文第三条 第二款第三条 第三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新增条文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新增条文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七条解 读 第五~七条规定在工程招标阶段,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就应对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列出危大清单。施工单位完善危大清单,并提出管理措施,对危大工程从源头抓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新增条文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八条解 读 第八条对危大工程所必需的费用专条列出。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及时支付,以保障危大工程的监督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原条文修订第十条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原条文修订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解读第十一条 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施工单位相关技术负责人签字后,还须加盖公司公章。 危大工程虽然分包出去了,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均需审核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双负责制。 强化监理责任。强调专项施工方案、危大方案都必需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原条文修订第十二条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解读第十二条 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先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再请专家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原条文修订第十三条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新增条文第十四条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五条解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危大工程告示牌 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修订条文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新增条文第二十条第十九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修订条文解 读 第二十条 引入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危大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新增条文第二十一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解读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验收标识牌。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事故发生时施工单位是抢险工作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是事后恢复和评估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一条 规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及档案所需收集资料的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新增条文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规定当地安监部门应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的要求。安监部门不能亲自检查的,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代查。 违规行为将记入企业或个人诚信档案。解读第二十七条 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整改、停工、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新增条文第二十九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新增条文第三十一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
篇五: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局上海分公司技术部住建部37号令 01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下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37号令)。
该文件自2018年6月1日期开始实施。
文件介绍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文件介绍 01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与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幵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文件介绍 01 第三章 与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与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与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与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与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与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与项施工方案的,与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与家论证会对与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与家论证会。与家论证前与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文件介绍 01 第三章 与项施工方案
与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与家库中选取,符合与业要求丏人数丌得少亍5名。不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丌得以与家身份参加与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与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与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丌通过的一致意见。与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与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与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丌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与家论证。
文件介绍 01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与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与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栺按照与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丌得擅自修改与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与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与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与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与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幵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文件介绍 01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幵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与项巡视梱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与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丌整改或者丌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亍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幵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亍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栺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栺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文件介绍 01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卲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与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与家论证、交底、现场梱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与项施工方案审查、与项巡视梱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文件介绍 01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家库,制定与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与家诚信档案,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与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梱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丌良信用记录。
文件介绍 0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幵审核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幵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与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与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进行与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与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与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与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与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幵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文件介绍 0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与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与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文件介绍 0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进行与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与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与家论证的;
(三)未严栺按照与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与项施工方案的。
文件介绍 0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幵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建质办【2018】31号文 01 2018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亍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该文件自发布日期开始实施。
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与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
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01 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不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梱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与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与家论证 0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与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与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与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与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与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与业监理工程师。
关亍与家论证内容
对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与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与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与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与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幵能够确保施工...
篇六: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我部组织编写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 年 12 月 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指南
一、基坑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基坑工程概况和特点:(1)工程基本情况:基坑周长、面积、开挖深度、基坑支护设计安全等级、基坑设计使用年限等。(2)工程地质情况:地形地貌、地层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特殊性岩土等情况。(3)工程水文地质情况:地表水、地下水、地层渗透性与地下水补给排泄等情况。(4)施工地的气候特征和季节性天气。(5)主要工程量清单。2.周边环境条件:(1)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与基坑工程的位置关系。(2)邻近建(构)筑物的工程重要性、层数、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基础埋深、桩基础或复合地基增强体的平面布置、桩长等设计参数、建设及竣工时间、结构完好情况及使用状况。(3)邻近道路的重要性、道路特征、使用情况。(4)地下管线(包括供水、
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的重要性、规格、埋置深度、使用情况以及废弃的供、排水管线情况。(5)环境平面图应标注与工程之间的平面关系及尺寸,条件复杂时,还应画剖面图并标注剖切线及剖面号,剖面图应标注邻近建(构)筑物的埋深、地下管线的用途、材质、管径尺寸、埋深等。(6)临近河、湖、管渠、水坝等位置,应查阅历史资料,明确汛期水位高度,并分析对基坑可能产生的影响。(7)相邻区域内正在施工或使用的基坑工程状况。(8)邻近高压线铁塔、信号塔等构筑物及其对施工作业设备限高、限接距离等情况。3.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及土方开挖设计(包括基坑支护平面、剖面布置,施工降水、帷幕隔水,土方开挖方式及布置,土方开挖与加撑的关系)。4.施工平面布置: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含临水、临电、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要求及危大工程标识等)及说明,基坑周边使用条件。5.施工要求:明确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工期要求(本工程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基坑工程计划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6.风险辨识与分级:风险因素辨识及基坑安全风险分级。7.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二)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等。2.项目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承包模式)、勘察文件、基坑设计施工图纸、现状地形及影响范围管线探测或查询资料、相关设计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业主相关规定、管线图等。3.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1.施工进度计划:基坑工程的施工进度安排,具体到各分项工程的进度安排。2.材料与设备计划等:机械设备配置,主要材料及周转材料需求计划,主要材料投入计划、力学性能要求及取样复试详细要求,试验计划。3.劳动力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1.技术参数:支护结构施工、降水、帷幕、关键设备等工艺技术参数。2.工艺流程:基坑工程总的施工工艺流程和分项工程工艺流程。3.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基坑工程施工前准备,地下水控制、支护施工、土方开挖等工艺流程、要点,常见问题及预防、处理措施。4.检查要求:基坑工程所用的材料进场质量检查、抽检,基坑施工过程中各工序检验内容及检验标准。
(五)施工保证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及相应人员安全职责等。2.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性施工保证措施等。3.监测监控措施:监测组织机构,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预警值及控制值、巡视检查、信息反馈,监测点布置图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1.施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如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各班组长等)。2.专职安全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4.其他作业人员:其他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七)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根据施工工艺明确相关验收标准及验收条件。2.验收程序及人员:具体验收程序,确定验收人员组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3.验收内容:基坑开挖至基底且变形相对稳定后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及沉降、建(构)筑物沉降、周边道路及管线沉降、锚杆(支撑)轴力控制值,坡顶(底)排水措施和基坑侧壁完整性。
(八)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应急救援工作流程、联系方式等。2.
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其应急措施。3.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产权单位各方联系方式、救援医院信息(名称、电话、救援线路)。4.应急物资准备。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1.施工设计计算书(如基坑为专业资质单位正式施工图设计,此附件可略)。2.相关施工图纸: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基坑周边环境平面图、监测点平面图、基坑土方开挖示意图、基坑施工顺序示意图、基坑马道收尾示意图等。
二、模板 支撑体系工程
( ( 一)工程概况 1.模板支撑体系工程概况和特点:本工程及模板支撑体系工程概况,具体明确模板支撑体系的区域及梁板结构概况,模板支撑体系的地基基础情况等。2.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本工程施工总体平面布置情况、支撑体系区域的结构平面图及剖面图。3.施工要求:明确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工期要求(本工程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模板支撑体系工程搭设日期及拆除日期。4.风险辨识与分级:风险辨识及模板支撑体系安全风险分级。5.施工地的气候特征和季节性天气。6.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据 (二)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模板支撑体系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等。2.项目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承包模式)、勘察文件、施工图纸等。3.施工组织设计等。
划 (三)施工计划 1.施工进度计划:模板支撑体系工程施工进度安排,具体到各分项工程的进度安排。2.材料与设备计划:模板支撑体系选用的材料和设备进出场明细表。3.劳动力计划。
术 (四)施工工艺技术 1.技术参数:模板支撑体系的所用材料选型、规格及品质要求,模架体系设计、构造措施等技术参数。2.工艺流程:支撑体系搭设、使用及拆除工艺流程支架预压方案。3.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施工准备、基础处理、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方法、构造措施(剪刀撑、周边拉结、后浇带支撑设计等)、模板支撑体系拆除方法等。4.支撑架使用要求:混凝土浇筑方式、顺序、模架使用安全要求等。5.检查要求:模板支撑体系主要材料进场质量检查,模板支撑体系施工过程中对照专项施工方案有关检查内容等。
施 (五)施工保证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及相应人员安全职责等。2.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性施工保证措施等。3.监测监控措施:监测点的设置、监测仪器设备和人员的配备、监测方式方法、信息反馈、预警值计算等。
工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1.施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如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各班组长等)。2.专职安全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3.特种作业人员: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持证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4.其他作业人员:其他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求 (七)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根据施工工艺明确相关验收标准及验收条件。2.验收程序及人员:具体验收程序,确定验收人员组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3.验收内容:材料构配件及质量、搭设场地及支撑结
构的稳定性、阶段搭设质量、支撑体系的构造措施等。
施 (八)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应急救援工作流程、联系方式等。2.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其应急措施。3.救援医院信息(名称、电话、救援线路)。4.应急物资准备。
(九)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1.计算书:支撑架构配件的力学特性及几何参数,荷载组合包括永久荷载、施工荷载、风荷载,模板支撑体系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的计算,支撑体系基础承载力、变形计算等。2.相关图纸:支撑体系平面布置、立(剖)面图(含剪刀撑布置),梁模板支撑节点详图与结构拉结节点图,支撑体系监测平面布置图等。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工程概况
1.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概况和特点:
(1)本工程概况、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概况。
(2)工程所在位置、场地及其周边环境(包括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地上管线、高压线路、基坑的位置关系)、装配式建筑构件的运输及堆场情况等。(3)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现况(包括基坑深度、层数、高度、结构型式等)。
(4)施工地的气候特征和季节性天气。
2.施工平面布置:
(1)施工总体平面布置:临时施工道路及材料堆场布置,施工、办公、生活区域布置,临时用电、用水、排水、消防布置,起重机械配置,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场地等。
(2)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的特征、埋置深度等。
(3)道路的交通负载。
3.施工要求:明确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工期要求(本工程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计划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
4.风险辨识与分级:风险因素辨识及起重吊装、安装拆卸工程安全风险分级。
5.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二)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等。
2.项目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吊装设备、设施操作手册(使用说明书),被安装设备设施的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3.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1.施工进度计划:起重吊装及安装、加臂增高起升高度、拆卸工程施工进度安排,具体到各分项工程的进度安排。
2.材料与设备计划: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选用的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等进出场明细表。
3.劳动力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1.技术参数:工程的所用材料、规格、支撑形式等技术参数,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出厂时间、性能、自重等,被吊物数量、起重量、起升高度、组件的吊点、体积、结构形式、重心、通透率、风载荷系数、尺寸、就位位置等性能参数。
2.工艺流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图,吊装或拆卸程序与步骤,二次运输路径图,批量设备运输顺序排布。
3.施工方法:多机种联合起重作业(垂直、水平、翻转、递吊)及群塔作业的吊装及安装拆卸,机械设备、材料的使用,吊装过程中的操作方法,吊装作业后机械设备和材料拆除方法等。
4.操作要求:吊装与拆卸过程中临时稳固、稳定措施,涉及临时支撑的,应有相应的施工工艺,吊装、拆卸的有关操作具体要求,运输、摆放、胎架、拼装、吊运、安装、拆卸的工艺要求。
5.安全检查要求:吊装与拆卸过程主要材料、机械设备进场质量检查、抽检,试吊作业方案及试吊前对照专项施工方案有关工序、工艺、工法安全质量检查内容等。
(五)施工保证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及人员安全职责等。
2.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性及防台风施工保证措施等。
3.监测监控措施:监测点的设置,监测仪器、设备和人员的配备,监测方式、方法、频率、信息反馈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1.施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如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各班组长等)。
2.专职安全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3.特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4.其他作业人员:其他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七)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设备、设施安装,过程中各工序、节点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条件。
2.验收程序及人员:作业中起吊、运行、安装的设备与被吊物前期验收,过程监控(测)措施验收等流程(可用图、表表示);确定验收人员组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3.验收内容:进场材料、机械设备、设施验收标准及验收表,吊装与拆卸作业全过程安全技术控制的关键环节,基础承载力满足要求,起重性能符合,吊、索、卡、具完好,被吊物重心确认,焊缝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吊运轨迹正确,信号指挥方式确定。
(八)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应急救援工作流程、联系方式等。
2.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其应急措施。
3.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产权单位各方联系方式、救援医院信息(名称、电话、救援线路)。
4.应急物资准备。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1.计算书 (1)支承面承载能力的验算移动式起重机(包括汽车式起重机、折臂式起重机等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移动式起重设备和流动式起重机)要求进行地基承载力的验算;吊装高度较高且地基较软弱时,宜进行地基变形验算。设备位于边坡附近,应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
(2)辅助起重设备起重...
篇七: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与城乡建设部令第 7 37 号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就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得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得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得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得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得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得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得重点部位与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与工程施工安全得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得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得,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得,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
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得,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得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得,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与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得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得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得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得,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得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得,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得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与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与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得,修改后得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与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得,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与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得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得,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得,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得,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与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得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得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得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得,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得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得单位与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得,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得,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得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与个人得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得罚款;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得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得;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得;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得;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得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得;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得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得。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得工程风险得,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得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得重点部位与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与工程施工安全得意见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得罚款;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得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得,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得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与安全技术交底得;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得;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得。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得,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得罚款,并暂
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得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得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得;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得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得;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得。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得罚款;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得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得;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与安全巡视得;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得;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得;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得。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得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得;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得;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与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得。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得罚款;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得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得;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得;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得;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得。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得罚款;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得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得;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得;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得;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得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得,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 其她 发文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8 年 03 月 08 日 文件名称: 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 效 期: 2018 年 06 月 01 日生效 文
号: 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2019 年 3 月 13 日依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得决定》(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令第 47 号)修改 建办质〔 2018 〕1 31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得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得...
篇八: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部【2018】37 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 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 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 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 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 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 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 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 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 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 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 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 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 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 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 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 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 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 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 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 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 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 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 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 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 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 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 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 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 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 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 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 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 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4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1001 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242—2011, 自 2012 年 4 月 1 月起实施。其中,第 4.3.2、8.4.3、10.1.1、10.1.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 年 5 月 月 3 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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