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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基金对民生事业的保障作用

时间:2022-10-21 11:2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9-000-01

摘 要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民生事业发展和促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社会保险法》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执行,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这个“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

关键词 保险法 民生事业 基金征缴 有法可依

一、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概况

医疗保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由此,历年来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基本涵盖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逐步扩面至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农民。

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是医疗保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保证。《社会保险法》充分考虑到了中国的国情,建立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并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基金征缴规定。

(一)企业职工

《唐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费用之和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按统计局统计口径确定。”;“第八条职工个人年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新建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居民

《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资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区)分别统筹。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参加市本级统筹,执行本办法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县区根据各自实际,可调整缴费标准(不得高于市本级。未成年人不得低于70元,成年人不得低于150元)和医疗保险待遇,并制定实施细则。”

(三)灵活就业(含外来务工人员)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从下列两档缴费标准和待遇中任选其一。

A档:建立个人账户。以上年度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5%,个人帐户划拨比例及待遇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相同。

B档:不建个人账户。以上年度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5%,享受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相同的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待遇。”

二、惠民政策

《社会保险法》保障的是劳动者的福利权利,维护的是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它构成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1.《唐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2.《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由失业保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限记入缴费年限。”

3.“新农合”给了农民最实在的幸福,市卫生局按照《唐山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作为又一项惠民政策补充出台,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从2009年的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40元,农民个人缴费仍为20元,各级财政补助由80元增至120元。

4.《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5.《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6.减免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之前管理办法加收比例“千分之二”比较相应减少用人单位负担。

三、以法律、法规保障政策实施,促进民生事业发展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还在进行之中,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步伐不一,亦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还不可能一步到位地走向完善。对一些现行法律中还没有规范清晰或者明确授权中央政府制定相应法规进行调控的事项,应当抓紧制定,以确保医保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辩.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2]郑功成.医疗保障卷——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3]王国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4]唐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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