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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探索

时间:2022-10-23 17:30: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由于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运营,这就涉及非基于纸张的通讯和信息存储,从而引发种种新的法律问题,如域名抢注、著作权侵权、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网络欺骗等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这些新问题对法律规范提出了重大挑战,即现有法律要么不适用,要么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电子签名法;侵权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4-0060-03

作为全球性的经济主题,电子商务正逐步成为商务交易手段的主导,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上商店的法律责任等法律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非常重要。

一、电子商务所面临的新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不断

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有:未经作者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在网络上下载他人的作品、制成光盘并用于商业目的;通过互联网的复制与传输,将他人的作品如软件、歌曲、电影和图片等上传或下载非法使用;传统媒体与网络站点之间、网络站点之间以及网络使用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相互抄袭等。

(二)域名恶意抢注时有发生

由于网络用户与日俱增,每个域名不能重复,域名的需求也就与日俱增。当有限的供给与无限的需求发生矛盾时,一些投机者就以抢注来强占那些热门域名资源,再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别人。

(三)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还没有完全得到人们的认可

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虽然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合同形式被合同法规定,但由于其在网上传递时易被截取、篡改或丢失,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保守用户的商业秘密,有些专家至今仍对其持怀疑态度。

(四)数字签名及认证的法律效力问题

亲笔签名是许多法律文书的要求,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环境下,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名显然是无法实现的。

(五)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问题

如垃圾邮件对消费者的骚扰;虚假信息、商品信息不全、虚假广告、网络欺诈等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商品质量、数量、价格与订购时要求不符、售后服务难以保证、强制要求接受商品、物流配送缓慢等,因找不到侵权方、侵权证据难以掌握、侵权责任难以认定、异地管辖使侵权赔偿难以落实。

(六)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互动性,凡是进行在线消费的均须将个人资料留给商家,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区、电话号码、QQ、E-MAIL、年龄、性别、学历和爱好等,这些个人隐私将会被一些网络企业所利用。如何规范商家的利用行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就成为一个新问题。

(七)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问题

交易安全问题是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最担心、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交易各方的利益:买方存在信用卡密码被窃和泄漏从而导致资金流失的风险,以及商家是虚假的从而造成钱付了而收不到货物的局面;卖方存在未能识别电子伪钞进而向不真实的购买者发货。从而导致“钱货两空”的风险;银行则存在向虚假商家兑现后因为买方收不到货物从而拒付的风险。正是因为风险的存在,各方当事人才对在互联网上从事电子商务交易心存疑虑。

二、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成果

(一)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立法成果

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的内容集中围绕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展开,对数据电文的概念、法律效力、发送与接收及其归属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

(二)欧盟电子商务立法成果

欧洲议会于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权利的规则》(或称《欧盟隐私保护规则》),1999年12月13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2000年5月4日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这些法律文件协调与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

(三)美国电子商务立法成果

美国早在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1997年美国正式颁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9年美国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众议院以426票对4票的压倒性优势通过《电子签名法》,除关于电子签章一般性的规定外,美国还颁布了《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

(四)加拿大电子商务立法成果

1999年3月,加拿大通过了《统一电子商务法》,该部法律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基本功能对等规则进行了规定,明确说明这些规则适用于人们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同意使用电子文件的任何交易。第二部分为“合同”,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以及效力、电子文件收讫的承认以及发送和接收电子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做出规定。第三部分规定政府可以根据当时的规则,选择使用电子文件。第四部分对货物的运输做出特别规定,允许在许多需要特别文件形式的领域中使用电子文件。

(五)新加坡电子商务立法成果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较快。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又叫《新加坡电子商务法》或《电子交易法》)。该法案原则性地描述抽象的电子签名、电子记录、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对“安全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做出特别规定:如果能够证实一项签名在制作时是使用者的签名,能证实使用者的身份,则该签名可以被视为安全电子签名,并集中围绕数字签名(以公共密钥加密技术为基础)对签名与认证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新加坡采取的是官方集中管理型,即政府并不组建或授权安全认证机构,有能力的组织都可以进人安全认证的市场(新加坡境外的安全认证机构要进入其市场则必须经新加坡政府管理机构的批准),凭借自己的市场竞争能力建立信用。

此外,典型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还有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3个重要文件,即《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马来西亚1997年颁布《电子签名法》;日本法务省1998年拟订的《数字签名法》对诸如电子授权认证、电子付款、ECOM等领域制订了一些规则和协议;韩国工商能源部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和一项使数字签名合法化的法案,提出经认证的

数字签名的所有数字式商务文档均与日常使用的硬拷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德国于1997年制定的《信息与通信服务法》,其中包括“通信服务使用法”、“通信服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权法修正案”、“价格标示法修正案”等;意大利1997年制定了《意大利数字签名法》;荷兰1998年提出了《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丹麦提出了《数字签名法草案》;俄罗斯于1995年颁布《俄罗斯联邦信息法》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一)以信息安全为主的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基本上都是涉及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如:1996年国务院第19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iE;同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公安部发布了由国务院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在1999年开始涌现的电子商务热潮的带动与要求下,相关立法呼声越来越高,并产生了2000年春天人大会上的电子商务立法一号提案。此后,《电信服务标准》、《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连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在内,基本形成了我国一整套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

(二)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不仅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要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人、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尽快制订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施;积极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在线支付工具;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等等。

(三)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将告别过去无法可依的历史。虽然说《电子签名法》只是我国电子商务历程中一部从局部人手的法律,但是它的诞生使我们看到了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探索法治管理的良好开端。《电子签名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四)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为配合《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0月26日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规定了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电子支付的类型、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安全控制和差错处理等内容。它为电子支付等法律的出台提供了指导。

四、构建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

电子商务法制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多个方面,涵盖了行业市场准入、信息安全和认证、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数字签名、互联网内容管理以及赔偿责任等诸多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法的体系构想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证。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应从建立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全局出发,提出立法的具体步骤和内容,按照相关性和整体性原则,确定电子商务不同层面立法的先后顺序,使不同立法阶段的各项法律能够相互衔接和支持,最终建立起相对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等。

(二)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1、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当对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有《刑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在这些法律中,可以适当增加一些如对网络犯罪处罚的条款、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条款。

2、制定《电子商务法》或者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对于传统法律没有规定的,电子商务发展中亟需解决而又在传统法律中是找不到依据的:如电子支付、税收管理、安全认证等,以及由电子商务行为带来的新的人际关系,如认证中心(CA)、技术平台提供者(ITP)、接人服务商(ISP)等,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3、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美国、欧盟、新加坡等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比较成熟,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坚持我国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向国际规则靠拢,使得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从一开始就能和国际接轨,避免走弯路。当然,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也不能完全照搬外国的做法,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走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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