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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知情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2-10-23 18:15: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是指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知悉和获取案件进展情况和阶段性处理情况、了解所应享有的权利的权利。我国对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存在内容不完整、程序设置不科学、保障机制不到位的问题,应通过充实内容、完善程序、建立保障机制来给予规范。

关键词:审查起诉;被害人知情权;告知程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9)06-0199-02

一、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知情权的内涵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知情权包括“知悉”和“获取”两个层次的含义①。作为知情权的下位概念,被害人知情权,即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依法享有的知悉和获取刑事诉讼中与其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知情权已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所确认,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论的基本原则宣言》第6条第1款已对被害人知情权的范围做了原则性规定②。被害人知情权具体体现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依法享有的知悉案件进展情况及阶段性处理结果和每一阶段所应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权利。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是指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知悉和获取案件进展情况和阶段性处理情况、了解所应享有的权利以及所处的法律地位的权利。相应地,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阶段司法信息的掌控者,应以合理的方式向被害人提供信息并予以保障。

在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体系中,知情权从某种意义上说 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权利,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行使,被害人追求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实现③。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连接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的中间环节,既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工作的审查和总结,同时又决定着是否启动司法审判程序,具有侦查监督和补正以及案件分流的功能,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因此,被害人在此阶段的知情权就更不容忽视。只有被害人的知情权获得合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才能得到全面维护,被害人所受伤害才能及时得到恢复。而被害人的知情权得到切实保障后,反过来对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告知内容规定不完整

从横向上看,告知内容规定得不全面。《刑事诉讼法》仅规定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委托代理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权、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权拥有知情权,但对于诉讼进展情况、犯罪嫌疑人情况等都无法获知。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或者撤销强制措施的事项没有知情权。被害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决定及起诉书的内容无从知晓,因此,被害人更无法知悉受理案件的法院、提起公诉的时间、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及被告人的诉讼处境等情况,被害人在审判阶段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就成为空谈。此外,检察机关作出的延长期限、中止审查等决定,被害人也没有知晓的权利。从纵向上看,对被害人的告知事项多为对结果的告知,如不起诉决定书的送达,对作出决定的过程和理由的告知往往不充分,被害人只能获悉结果,使得告知形同虚设。被害人知情权内容的欠缺,使得被害人对案件进展情况一无所知,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一筹莫展,导致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失衡,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告知程序设置不科学

我国现有规定中基本上没有就负有告知责任的人员、告知方式、告知期限、被害人主动获取信息的途径等作出具体规定。从现有的告知规则来看,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对于告知应采取何种方式,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告知的期限多长,等等,有些作出了规定,而有些则未予以规定,如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就未规定告知的方式和期限。并且,被害人知情权的行使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知情权的实现缺乏主动性。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害人主动请求获取有关信息的权利,被害人知情权的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程度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单方面告知和相关诉讼文书的送达。如果检察机关怠于履行或拒不履行告知义务,被害人的知情权就无从实现。

(三)保障机制构建不到位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具有保障被害人知情权得以及时、完整实现的义务,如果因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后果不明确,不仅义务本身不会被履行,与义务相对应的被害人知情权也会被“虚置”。我国现有规定中没有就检察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知情权被侵犯后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加以规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负有告知义务的事项也往往得不到贯彻和落实。被害人被边缘化甚至被遗忘就不足为奇。

三、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知情权的完善构想

(一)充实知情权的内容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知情权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知情权。应将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以及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请求保障诉讼权利权、对检察机关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的控告权、语言文字使用权、要求办案人员出示证件权、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讯问时法定代理人陪同权、笔录核对权、安全请求权、保守秘密请求权、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权、获得起诉书副本权、申请复议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权、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复查决定的告知权、不服不起诉决定向法院起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请求赔偿权、国家补偿权、法律援助权,等等。当然,对于上述权利的行使途径、方式、期限和救济措施,检察机关也负有告知的义务。2.案件进展情况知情权。对于案件进展方面的情况,被害人有权知悉:(1)案件移送的决定及理由。(2)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决定和理由。(3)中止审查的决定和理由。(4)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提起公诉的决定及起诉书的内容。(5)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及理由。(6)对不服不起诉决定而提出的申诉所作的复查决定及理由。(7)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和理由。3.犯罪嫌疑人情况知情权,被害人有权知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或者撤销强制措施的事项。还有其他一些与被害人利益切实相关的信息,如性犯罪被害人有权要求对加害人进行HIV测试并得知测试结果等④。4.承办机关和承办人的基本情况。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应及时将案件承办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告知被害人,以便于被害人行使权利以及咨询相关情况。5.有关案件的其他情况。还有其他与被害人自身权益相关的事项,诸如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期限是否延长,案件是否进行了补充侦查,公诉转自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案件的主要证据和资料等信息,被害人都有权利知晓。但涉及国家秘密、公民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向被害人透露。

(二)规范告知程序

权利规定得再全面还需要细致的程序来落实。为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应在告知程序上作以下完善。1.告知的期限。告知义务的履行应以及时、有效为原则。但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对于机关告知的期限不适宜做统一规定,应针对不同的告知内容规定不同的告知期限。一般来说,对于诉讼权利的告知,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立即或在3日内告知被害人;对于案件进展过程中的一些重大决定和阶段性处理结果的告知,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相应的告知期限,一般应以3日至15日为限。2.告知的分类。笔者认为,应将告知按照检察机关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和应被害人要求履行告知义务进行分类,对于上述告知内容中的前四项,检察机关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对于上述第五项内容,被害人主动要求知悉的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检察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应当在一定期限(一般以3日为限)内及时告知被害人。3.告知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以其他形式为补充。书面形式主要适用于诉讼权利的告知和诉讼中一些重大决定及阶段性处理结果的告知。对于诉讼中除了重大决定事项以外的案件进展信息,如被害人主动要求查询的,义务机关也可以电话、电报、传真或口头的方式告知,以便被害人及时迅速地知悉案件进展情况。

(三)建立保障机制

为使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能够真正得以实现,还需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保障。1.规定不告知的后果。对于不履行告知、通知或送达义务的检察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或行政、经济上的处分,并记入承办人执法档案中。此外,将被害人知情权保障的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考核体系,对于未及时告知、通知或送达被害人诉讼文书的,将该案考评为不合格案件。对于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可考虑适用程序中止等程序性制裁措施。2.构建救济程序。检察机关存在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或者被害人要求告知而检察机关拒绝告知或未在期限内告知的情形,被害人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请求,上一级机关认为应当告知被害人的,应责令该检察机关在3日内予以答复。如果侵犯被害人知情权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被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此外,可以通过设置投诉信箱或者检察长接待等渠道来保障被害人知情权的落实。

注释:

①黄德林、唐承敏:《公民的“知情权”及其实现》,《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第23页。

②汉斯·约阿西姆·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2页。

③陈焱光:《知情权的法理》,徐显明:《人权研究》(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68页。

④彭羚:《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保护比较研究》,《法律适用》2005年第9期,第93页。

责任编辑 韩成军

(E-mail:hcj202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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