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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一公法学理论的质疑与反思

时间:2022-10-24 12:35:04 来源:网友投稿

内容摘要:统一公法学理论的提出有其进步意义,但是,对于何谓统一以及如何统一,因其统一概念使用不正确而导致统一不能。由于建立统一公法学的理由不充分、该理论无法应用、统一公法制度无法统一构建等原因,使得统一公法学理论具有非真性。统一公法学理论之贡献在于:再次引起对公私法二元分类的思考,激发对公法学的整体性思考,而统一或整体公法学应该首先是一种理念或原则,再次引发对公法学发展趋势或走向的全面忧思。公法学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公法私法化。

关键词:统一公法学理论 公法制度 整体公法学 公法私法化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03年袁曙宏先生在《中国法学》第5期发表了《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一文,首次提出了“统一公法学”概念之后,法学界并未如作者所云的那样“引起了学术界的争鸣”。〔1 〕客观的描述应该是:只如平静的湖水起了一丝涟漪,且多是赞誉之声。之后,作者及其弟子继续发表论文与出版著作,为“统一公法学”理论造势。主要的论文有以下:袁曙宏、赵永伟:《建立统一公法学的时代意义——兼答“统一公法学”可能遭遇的质疑》;2005年《法商研究》第3期专门组织“统一公法学”若干问题研讨笔谈会,围绕着“统一公法学”进行了广泛探讨;并与宋功德一起于2005年9月出版110万字的著作:《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作为小结。《统一公法学原论》的出版好评如潮。〔2 〕这些书评不用看内容仅从题目上就可看出是溢美之词。到2007年3月袁曙宏教授又出版了《公法学的分散与统一》,作为这一研究的大结,该书不但吸收了一些其他公法学观点,还有外国关于统一公法的译文,甚至包括许多不同的观点,内容可谓丰富多样。2007年7月《法学论坛》杂志也组织了一次统一公法学的专题研究,刊载了五篇讨论文章,同样展现了共通的观点,但相异的观点较少。2009年袁曙宏等出版《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袁曙宏、韩春晖在《法学研究》第6期发表论文《公法传统的历史进化与时代传承——兼及统一公法学的提出和主张》;同年韩春晖的著作《现代公法救济机制的整合:以统一公法学为研究进路》出版,使这一研究又有了进一步的推进与发展。

统一公法学具体理论主张主要包括理论框架、基本命题、研究方法和核心概念四个方面。理论框架主要包括:公法学的研究对象、主题、进路和方法;公法学的学科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的维度、功能和制度;公法的机制和方法。基本命题主要包括:就公法/私法的区分而言,权力/权利关系的划分标准将成为从近代公法、私法划分转向现代公法、私法划分的拐点;就公法学的学科体系而言,应当以平衡论作为学科体系的理论根基,以互动性权力/权利关系作为学科体系的主线来建构公法学总论,进而以它来统领部门公法学科体系,建构一种以功能为导向、体系完整、结构合理、能够回应公法变革需要的现代公法学科体系;就公法研究的对象而言,应当从部门公法规范为主导扩展到整体公法规范、共性公法特征和一般公法规律,以公法规范为主导扩展到公法制度、公法机制、公法关系和公法的发展趋势等多样性的公法现象;就公法的维度而言,现代公法应当改正公法对政治之维的过于偏重,从内部视角上强化具有正义的价值之维,从外部视角上协调政治之维、经济之维和社会之维;就公法的机制而言,现代公法要实现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并重,公法手段与私法手段结合,硬性强制与软性约束兼备,促进多种机制、多种手段、多方力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形成合力,构建现代社会“和而不同”的理性的公法秩序。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依照其所倡导的研究路径去分析公法规范、研究公法制度、观察公法现象、探寻公法规律,进而生产具体的公法知识。这一研究路径包含两个层面:其一,立足现实性与可能性的中观视野。其二,遵从一种多元化与立体化的研究进路。〔3 〕统一公法学理论体系的主要范畴被分为元概念、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三个层次。元概念就是公共权力;核心范畴包括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公益与私益;基本范畴则主要有法治、公法、公法主体、公法关系、公法行为、公法现象、公共治理、公共职能、公共服务、公法责任等。这些范畴渐次展开,并形成前后连贯的内在逻辑关系,奠定了统一公法学系统性的基础。〔4 〕

建立统一公法学的时代意义在于:(1)鉴于公权力的交叉趋势在加强,有必要通过统一公法学提炼公权力的基本规律,但并不否认分权的宪政原则;(2)鉴于社会公权力和执政党公权力的现实存在和发展,有必要通过统一公法学研究公法新问题、克服传统公法学研究盲点,但并不是要否定对部门公法学的深入研究;(3)鉴于学科细化加剧的同时学科综合也在并进,有必要通过统一公法学加强对公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但这并不会使公法学研究陷入泛泛空谈,并不违背学科发展的基本趋势。〔5 〕

可以说,“统一公法学理论”是继罗豪才先生1993年提出“行政法平衡理论”之后,行政法学乃至公法学领域内又一重大理论观念。〔6 〕“行政法平衡理论”提出后,反响强烈,赞成者与反对者甚至另辟蹊径者 〔7 〕均十分踊跃,客观上推动了中国行政法学脱离注释法学的幼稚窘境,向行政法的理论深度开拓。然而,时至今日,“统一公法学理论”基本上是创立者们的自言自语或自我证成,反思、反驳或批判的声音很少且很小,偶尔有一点也不成体系,如有的学者指出:“统一公法学的构建,至少面临两大难以克服的障碍:一是制度支撑上的实践问题;二是方法论证上的理论问题。” 〔8 〕笔者在本文中将对“统一公法学理论”进行系统性的反思。

二、对统一公法学理论若干概念的质疑与思考

(一)何谓“统一”?

对统一公法学概念提出的第一个疑问就是何谓“统一”。由于有人将“统一”理解为动词,所以该理论倡导者就赶忙解释统一公法学中的“统一”是一个形容词,是对“公法学”的限定,是对重新构筑起来的公法学体系内在特征的描述。与西方“统一法学”理论中的“统一”有所不同,“统一公法学”中的“统一”强调的是在寻求共性特征和一般规律上的统一,并非对所有部门公法“颗粒归仓”式的“大一统”,更不包含对部门公法专门性研究的否定性评价。〔9 〕其实,从事法学尤其是公法学研究的人基本不会将“统一公法学”中的“统一”理解为动词,因为不仅无能为力,而且也是费力不讨好,何况这也不应该是质疑“统一公法学理论”的重点。关键在于“统一公法学”中的“统一”是否与所论的内容是统一的或一致的,即用统一来形容公法的“共性特征和一般规律”是否准确?笔者认为不准确。因为,首先,统一就是一个多义词。《现代汉语词典》关于统一的解释有两种:其一是部分连成整体、分歧归于一致:统一体、统一战线。其二,一致的、整体的;单一的:统一意见、统一调配。〔10 〕而与倡导者们所称“统一公法学”是研究公法的“共性特征和一般规律”相统一的前置形容词应该是“整体”或“总体”概念。也就是说,倡导者们的意思是想从整体上寻找公法的“共性特征和一般规律”,这应该是最为贴切的理解。故应该将“统一公法学”改称“整体公法学”。所以,统一公法学中使用“统一”一词说小了是误读了统一本身,说大点有拉大旗作虎皮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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