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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创新运用

时间:2022-10-24 16:00:06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应处于主导地位。本文针对当前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民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从教材资源的丰富及教材体系的调整、教学案例的种类及形式创新、案例教学操作方法的多样化等方面提出创新的实践做法和设想。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民法;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2)08-0075-03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需要的法律人才中绝大部分将会从事法律实务,从事法学研究的只是极少一部分[1]。案例教学法从案例出发,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处理,得到内化的知识,顺应民法自身发展规律,有助于学生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质变[2]。案例教学法是培养民法课程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的最重要的、具有主导地位的方法[3]。当前,案例教学法在民法课程教学中的重要性已日益深入人心,许多教师、学者也进行卓有成效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但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民法教学中的运用仍存在诸多亟须改善之处。

一、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民法教学实践中的缺陷分析

(一)教学案例形式单一,未形成体系化的案例库

教学案例多为文字描述案情,形式单一,与实际案例不能很好衔接,教学效果不佳。没有对案例进行针对性的分类,未形成类型化的、体系化的案例库,不便于查找和运用,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实施。

(二)案例教学的形式和方法不够丰富,不能满足多样化的需求

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是由教师在课前给出案例,学生在课下自行准备,形成自己初步的意见, 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发表各自的意见,共同讨论,最后再由教师进行必要的总结。这种案例教学法能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但这种方法也不免有缺陷[4]。主要有二:一是这种方法只适用于比较复杂的案件,简单的案件不需要时间的准备;二是这种方法要求学生主动、自觉学习的愿望和能力较强,但是对于缺乏学习自觉性的学生而言,可能会由于惰性对课前准备这一环节敷衍了事,不认真准备和思考,从而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故使用这一方法,与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多样性有相悖之处,效果难以保证。在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之外,也出现一些案例教学法的变通形式,但是由于适用条件不明确、形式不够丰富,仍不能满足各种不同教学的需求,未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三)教学条件不利于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实施

1.民法课程教科书的体例安排不利于案例教学法

的实施。我国目前的民法课程教科书通常的编写体例为先学习民法总论,再学习各分论。人的认识规律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而民法总论中的很多内容,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等知识是很抽象的,在未大量接触到与民法分则有关的具体的、多样的民法案例前,要求学生理解这些艰涩的理论,是有悖人的认识规律的,也不利于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2.授课班的人数较多,不利于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案例教学法的重要特征是师生、同学之间互动性强,应尽量使每个学生都有充分表达自己思想的机会,因此,要求严格控制教师一次授课班的学生数量。在案例教学法的形式之一——诊所教学的发源地耶鲁大学, 参与一个案件的学生数不超过9人[5]。而我国的现实状况是教师一个授课班的人数少则20余人多则50余人,有时会安排两个甚至更多班合班,这时一个授课班的人数可能达到200余人。授课班的人数众多,师生交流会限于教师与少数学生的交流,而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也大受限制。

二、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创新运用

案例教学法的创新运用其本质是力求突破案例教学法的既有瓶颈,对整个民法教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改革。改革的范围包括教学条件和环境的调整、教学准备阶段、教学实施阶段、教学效果的考核阶段等方面。以下是笔者在民法课程的案例教学中进行的一些探索和设想。

(一)案例教学法操作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1.教师适当引导、学生是案例分析的主角。在案例教学中教师的作用在于对案例的精心准备,对学生的分析角度、切入点进行引导,鼓励不同意见之间的辩论,及时发现和捕捉学生的创新点并充分给予肯定,延伸讨论层次,活跃讨论气氛。学生作为案例分析的主角,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探究能力、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虽然 “学生做主”的方法比教师直接讲授的方法要耗时、耗精力更多,但是学生通过训练后能掌握技能,举一反三,实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教学目的[6]。

2.注重案例讨论分析的总结。总结不等于结论。除非是介绍概念、制度的案例,在案例讨论、辩论环节结束后,教师一般不要给出具体的结论。否则,学生会刻意记忆所谓的最终标准答案,这并不是案例教学的目的。总结是指在案例分析结束后,让学生写出案例综述,综述的内容包括各种不同的观点及依据,以及自己对该案例的倾向性意见,并反思自己之前分析中的不足之处。书写综述既可以总结消化案例讨论、辩论的成果,又可以锻炼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是保障案例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二)扩充教材资源

目前民法教学所用的教材主要是指教科书,但是对于民法学习而言,仅用教科书作为教学材料是不够的。应正确理解教科书的作用,教科书仅是教学的指导用书之一,是教学的工具,而不是教学的目的。案例教学法需要更丰富的教学材料作为案例分析的工具。除教材外,应扩充民法的教材资源,将常用的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汇编,将一些经典民法案例整理成册,作为教学材料的一部分。

(三)教学体系的调整

为了更好地顺应认识规律、促进案例教学的顺利进行,可以适当调整传统教学体系中各部分的顺序,设置适合案例教学的内容模块。改变原来先学习民法总则再学习民法分则的刻板做法,在引导学生学习民法总论中民法的概念、渊源、基本原则后,学习民事主体、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分则的内容,在分则各部分内容的学习中适时、逐步地引导学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等抽象的理论概念及代理、诉讼时效制度。在调整后的这个体系中,各模块之间并非有严格的界限,而是互相包容、有所侧重的关系。在案例教学的操作中要注意由浅入深地安排各模块的案例,注重内容间的互相比较。

(四)教学案例形式的创新及类型化

1.案例形式的多样化。传统案例教学所用的案例大都是将现实的案例进行简化、抽象后用文字描述出来,学生研读这些文字案例进行分析。在与一些毕业后的学生沟通中,笔者发现,当学生学习传统的文本形式案例教学后,表面上理解相关的知识点,给他们文字形式的类似案例时,他们可以正确作答;但是当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有关法律问题时,仍然不知所措,无法将现实情况与曾经学过的文本案例结合起来,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就是传统的案例形式过于抽象、不贴近现实而造成的弊端:学生不能学以致用,不知如何从实际案例中提取相关有用的信息进行分析。

因此,民法课程的教师应积极参加司法实践,丰富教师自身的实践经验,收集更多、更生动的案例,应采取更丰富、体现生活本原的案例形式,比如实物形式、卷宗形式等。实务形式,即将与案例有关的单一主要的实务材料,如合同书、协议书、照片等与案情一起提供给学生,然后进行案例分析,培养学生阅读、分析合同条款及适用法律的能力。

卷宗形式实际上是一种综合实物形式,即将与案例有关的所有实务材料提供给学生,让学生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这种形式适用于复杂、综合的案例。比如,一起甲企业起诉乙企业名誉侵权的案件,将甲企业全部的诉讼材料做成卷宗,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让学生进行分析讨论。按此方法进行的案例教学可以从多角度、多层次、多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头脑风暴式的分析,而不仅限于传统案例分析的限定某些问题的问答模式。比如,上述案件可能涉及的讨论角度包括:侵权构成的要件是否具备?甲企业所称的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是否乙企业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造成的损失是否明确?损失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甲企业所称的损失是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所得?甲企业诉称由于乙企业的侵权行为导致丙(某外国企业驻中国办事处)与甲的合作中断,造成甲的经济损失,分析丙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有瑕疵是否影响其订立合同的能力?等等。

2.将案例进行科学的分类,形成系统的案例库。应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案例进行分类,以形成体系化的案例库。按照用途不同对案例进行分类,可分为:预习案例、课堂案例、作业案例、练习案例等;按照案例的难易程度可分为:理解基本概念、原理、制度的简单案例、知识点案例、综合案例、疑难案例等;还可以按照教学知识点的不同对案例进行分类,形成系统的民法教学案例库,方便检索、修改。根据教学效果、学生的反馈、时效性等及时更新案例库的内容。

(五)案例教学操作方法的多样化

1.讲授法。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法并不矛盾。教师在介绍基本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制度时,应当举出小而简单的案例进行讲解。

2.讨论法。(1)按案例布置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预习讨论法与直接讨论法。

预习讨论法是案例教学法的经典传统做法,即课前布置案例、课堂开展讨论、最后进行总结。预习讨论法虽有诸多优点,但也会导致预习讨论法成为部分好学生的特权,而忽略一些不够好学的学生的学习,因此,直接讨论法也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方法。直接讨论法即是教师课堂上提出案例,给学生一定时间思考、查阅现有的教材资料,然后进行讨论的方法。

(2)按案例讨论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命题式讨论法和发散式讨论法。命题式讨论法即教师给出案情介绍后,布置具体的问题,如:本案中房屋产权归谁所有?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请学生针对问题进行思考和回答。发散式讨论法即教师给出案情介绍后,并不布置具体的问题,而是给出发散性的问题,如:本离婚案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可以提出哪些合法的要求?让学生自己找出当事人可能的诉求、争议点。提出一个问题的重要性远远超出解决这些问题[7]。在现实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不知道面对事件自己可能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司法实践中,找到案件的争议焦点正是法官、律师的重要工作。发散式讨论法可以较好地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辩论法。教师尝试给出对立的观点,将学生分派,让各派学生就教师给定的立场进行阐述与辩论。辩论的过程可以借鉴辩论会的流程:首先双方派代表或由教师指定学生进行立论发言,然后两派进行交叉辩论。应限定每个学生发言的时间,以利于更多学生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例如:一位孕妇去医院做唐氏综合症筛查。筛查结果为:1:2000,低危。医生解释说,没问题。但孕妇后来生出的小孩患有唐氏综合症,给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负担。产妇及家人经查阅资料和咨询得知:医院做的唐氏综合症第一次筛查并不是很准确的,但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筛查结果是“低危”就不再筛查;如果是中危和高危险,可以做羊水穿刺筛查。医生并没有告知孕妇筛查结果是“低危”并不代表没有危险,也没告知孕妇还有羊水穿刺这一更精确的筛查方法。现产妇及家人要求医院对产妇生出患有唐氏综合症的小孩造成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承担责任。教师给出两个对立的观点——医院需要负责任和医院不需要负责任,让学生展开讨论。

4.角色扮演法 。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法律人,而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重点在于其是否具备法律人的法律思维[8]。角色扮演法使学生亲身感受民法司法实践中的各个角色,包括律师、法官,以不同角色的立场去寻求法律的真谛,实现各自的职业使命。学生能设身处地感同身受,增强其角色感、参与意识,使案例教学更加丰富生动。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模拟开庭辩论的情景,将学生分为各当事人的律师组及法官组,先由扮演各方律师的学生发表意见,然后交叉辩论,最后由法官组的学生给出判定及依据。

5.疑案赏析研习法。对于一些疑难的综合性案件,如我们案例集中的“天高几许问真龙侵权案”①,这一案件涉及的民法问题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悬赏广告的效力、委托创作合同、侵权等问题。案件经过中院、高院两法院审理,判决理由和结果各不同。这样的案例由于过于复杂、综合,课堂的时间太短,不太适合在课堂进行深入讨论。对此,可将本案件整体情况、法院的处理及学者、律师的观点整理成一套材料,在学生具备一定基础知识的基础上,供学生课后独立地进行赏析研习、书写综述。这种方法可以开阔学生的眼界,提高学生对疑难案件的综合分析能力。

6.庭审旁听、教学视频法 。建立民法的实践教学基地,主要的途径是与当地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合作联络,组织学生对庭审进行旁听。有条件的话,可以事先将案件材料发放给学生研习,然后观摩庭审。庭审后,要求学生就案件写出观摩报告。选取适合的法制节目视频作为教学视频,安排学生观看并讨论。

(六)改革成绩考核方法

成绩评判与考核机制是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的重要方式,应给予足够的重视[9]。民法课程考试成绩应由三部分组成:课堂表现、作业情况、期末考试成绩。课堂表现和作业情况的考评实行学生自评、互评与教师评分相结合。民法的期末考试应为开卷考试,以各种类型的案例作为考题,允许学生查阅教科书和法条。将原来考核学生死记硬背能力的考试改为考核学生使用工具书的能力和思辨能力的考试。

(七)尽量实现小班教学

争取与学校教务主管部门沟通,减少每个授课班的人数,尽量做到一个授课班不超过30人,在讨论案例时,可以将学生分为三组,基本能达到教学效果。

注释:

①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至

2005年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

参考文献:

[1]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J].清华大学教育研

究,2000,(4).

[2]曹延.浅议法学教学中的案例学习[J].黑龙江教育学院

学报,2010,(5).

[3]陈彬.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能力培养的探索与实践[N].光

明日报,2007-12-04.

[4]李宴.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研

究[J].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论坛,2006,(3).

[5]左传卫.法律的实践性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联与融合

[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

[6]朱启莉,郭越,李爽.论民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J].吉

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2).

[7]江水长,张生.对我国法学本科课程改革的反思[J].国

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1).

[8]毛凤云.谈法律人法律思维的培养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

[J].焦作大学学报,2010,(1).

[9]宋高初.论法学案例教学法[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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