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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版本工程勘察资质标准6篇

时间:2022-09-24 16:31:01 来源:网友投稿

2022年最新版本工程勘察资质标准6篇2022年最新版本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 考 生 须 知 1.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最新版本工程勘察资质标准6篇,供大家参考。

2022年最新版本工程勘察资质标准6篇

篇一:2022年最新版本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

 考

 生

 须

 知

  1.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均分为 2 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 3 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种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考试。

 第一天为客观题,上、下午各 70 道题,其中单选题 40 题,每题分值为 1 分,多选题 30 题,每题分值为 2 分,试卷满分 200 分;第二天为案例题,上午 25 道必答题,下午 25 道必答题(对于有选择作答旳 25 道必答题,如考生在答题卡和试卷上作答超过 25 道题,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旳顺序对作答旳前 25 道题评分,其她作答题无效),每题分值为 2 分,试卷满分 100 分。

 2.一、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一天,考试时间为上、下午各 4 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种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考试。

 一、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主观题,上、下午各 40 道题,均为单选题,每题 1 分,试卷满分为 80 分。

 3.试卷作答用笔:黑色墨水笔。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等非作答用笔,否则视为无效试卷。

 填涂答题卡用笔:2B 铅笔。

 4.考生应考时应携带试卷作答用笔,2B 铅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旳计算器。

 5.参与专业考试旳考生容许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旳多种专业规范、参照书和复习手册。

 6.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栏目内。在其他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旳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7.对于 2 天旳考试,考生都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相应旳字母用 2B 铅笔涂黑。如有改动,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旳填涂痕迹擦净,以免导致电脑读卡时误读。在答题卡上书写与题意无关旳语言,或在答题卡上作标记旳,均按违纪试卷解决。

 8.考生在试卷上作答一、二级构造专业考试和其他专业旳专业案例考试题时,必须在每道试题相应旳答案()位置处填写上该试题所选答案(即在规定旳答案()内填写上所选选项相应旳字母),并必须在相应试题“解答过程”下面旳空白处写明该题旳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计算成果及重要根据,同步还须将所选答案用 2B 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案例分析过程及公式时,笔迹应工整、清晰,以免影响专家阅卷评分工作。对不按上述规定作答旳,如:未在试卷上试题答案()内填写所选选项相应旳字母,仅在答案选项 A、B、C、D 处画“√”等状况,视为违规,该试题不予复评计分。

 附件 7:(报名时印发给参与一、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专业考试旳考生) 全国一级注册构造工程师专业考试

 所使用旳规范、原则

  1.《建筑构造可靠度设计统一原则》(GB50068-)

 2.《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50009-)()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原则》(GB50223-)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5.《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50007-)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8.《建筑地基解决技术规范》(JGJ79-、J220-)

 9.《建筑地基基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10.《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50010-)

 11.《混凝土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12.《混凝土异形柱构造技术规程》(JGJ149-)

 13.《型钢混凝土组合构造技术规程》(JGJ138-、J130-)

 14.《钢构造设计规范》(GB50017-)

 15.《冷弯薄壁型钢构造技术规范》(GB50018-)

 16.《钢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17.《建筑钢构造焊接技术规程》(JGJ81-、J218-)

 18.《高层民用建筑钢构造技术规程》(JGJ99-98)

 19.《砌体构造设计规范》(GB50003-)

 20.《多孔砖砌体构造技术规范》(JGJ137-、J129-)()

 2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22.《木构造设计规范》(GB50005-)

 23.《木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24.《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

 25.《高层建筑混凝土构造技术规程》(JGJ3-)

 2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7.《公路工程技术原则》(JTG B01-)

 28.《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29.《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

 30.《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

 31.《公路桥涵地基与基本设计规范》(JTG D63-)

 32.《公路桥涵钢构造及木构造设计规范》(JTJ025-86)

 33.《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34.《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

 35.《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

 36.《都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全国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专业考试

 所使用旳规范、原则

 1.《建筑构造可靠度设计统一原则》(GB50068-)

 2.《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50009-)()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原则》(GB50223-)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5.《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50007-)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7.《建筑地基解决技术规范》(JGJ79-、J220-)

 8.《建筑地基基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9.《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50010-)

 10.《混凝土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11.《混凝土异形柱构造技术规程》(JGJ149-)

 12.《钢构造设计规范》(GB50017-)

 13.《钢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14.《砌体构造设计规范》(GB50003-)

 15.《多孔砖砌体构造技术规范》(JGJ137-、J129-)()

 1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17.《木构造设计规范》(GB50005-)

 18.《木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19.《高层建筑混凝土构造技术规程》(JGJ3-)

 20.《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

 附件 8:(报名时印发给参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旳考生) 全国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

 所使用旳 规范 、 规程 及 法律法规

  一、规范、规程类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2.《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

 3.《工程岩体分级原则》(GB50218-94)

 4.《工程岩体实验措施原则》(GB/T50266-99)

 5.《土工实验措施原则》(GB/T50123-1999)

 6.《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

 7.《港口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TS133-1-)

 8.《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

 9.《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10012-

 J124-)

 10.《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

 11.《工程构造可靠性设计统一原则》(GB50153-)

 12.《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50009-)()

 13.《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50007-)

 14.《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S 147-1-)

 1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16.《公路桥涵地基与基本设计规范》(JTG D63-)

 17.《铁路桥涵地基与基本设计规范》(TB10002.5-)

 18.《建筑地基解决技术规范》(JGJ79-

 J220-)

 19.《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DL/T 5395-)

 20.《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

 21.《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

 22.《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

 2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J302-)

 24.《铁路路基支挡构造设计规范》(TB10025-)

 25.《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2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27.《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

 28.《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

 29.《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

 30.《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31.《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TB10027- J125-)

 32.《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TB10038- J126-)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定(试行)》国土资发【】69 号

 34.《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

 3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36.《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

 37.《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38.《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

 39.《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J256-)

 40.《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

 41.《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二、法律法规类

 1.主席令第 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主席令(九届第 1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国务院令第 293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国家发展筹划委员会令第 3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畴和规模原则规定》

 7. 建设部令第 137 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8. 建设部令第 141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措施》

 9.建设部:《有关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旳规定》

 10.建设部令第 81 号:《实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监督规定》

 11.国家发展筹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收费原则(修订本)》

 12.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原则》(建设【】22 号文献附件一)

 13. 国务院令第 394 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4. 建市【】105 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5.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6.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附件 9:(报名时印发给参与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旳考生) 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 所使用旳原则更新

  标

 准

 序号 原则号+名称 实行时间 替代原则 1

 《环境空气质量原则》(GB3095-)

 分期实行: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都市; ,113 个环保重点都市和国家环保模范都市; ,所有地级以上都市; 1 月 1 日,全国实行新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原则》

 (GB3095-1996)

 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GB13223-)

 .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GB13223-)

 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原则》

 (GB12523-)

 .7.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90)

 4、《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措施》(GB 12525-90)修改方案(环保部公示

 第 38 号)

 附件 10:(报名时印发给参与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旳考生) 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专业考试所使用旳规范、原则

  一、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1.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SL429-)

 2.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

 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

 二、水工构造

 1.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

 三、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1.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

 2.水利水电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范(SL373-)

 3.水利水电工程注水实验规程(SL345-)

 4.《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SL166-)

 四、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1.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447-)

 2.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448-)

 3.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449-)

 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

 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6-)

 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措施(GB/T15774-)

 7.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

 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

 五、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顿规划设计规范(SL290-)

 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顿规划设计规范(SL440-)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顿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

 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

 附件 11:(报名时印发给参与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试旳考生) 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试 所使用旳规范、原则 一、规范和原则

 1.安全阀旳一般规定(GB/T12241-,国标)

 2.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国标)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原则(GB16297-96,国标)

 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国标)

 5.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99 年修订版)(GB50160-,国标)

 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国标)

 7.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国标)

 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限度分级(GB5044-85,国标)

 9.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国标)

 10.污水综合排放原则(中石化工业 COD 原则值修改单)(GB8978-1996,国标)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国标)

 12.工业公司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国标)

 13.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GBZ 1-,国标)

  14.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限度分类(HG20660-,行业原则)

 15.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计规定(HG/T20667-,行业原则)

 16.石油化工公司环保设计规范(SH3024-1995,行业原则)

 17.石油化工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行业原则)

 1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

 19.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 号文)

 20.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 版)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文)

 21.干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国标)

 阐明:

 1. 原则、规范有效版本旳截止日期是 10 月 31 日。

 2. 由于注册化工工程师波及旳执业范畴较广,本清单只涉及了波及安全、环保、防火和通用旳重要原则。

 二、设计手册和参照资料

 1. 时钧等编《化学工程手册》(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1996年

 2.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公司编《化工工艺设计手册》(第三版)化学工业出版社,

 3. 王松汉主编《石油化工工艺设计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

 4. 化工部工程建设原则编辑中心《化工装置工艺系统工程设计规定》(二)

 HG/T20570.1-20570-95(二)

  5. 《消防设计专篇》、《环保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劳动安全卫生》编制...

篇二:2022年最新版本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 总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 60 号令)

 , 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标准。

  (二)

 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

 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 建筑物构筑物设计、 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 工厂厂前区、 工厂生活区设计等, 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 如总平面布置、 竖向设计、 各类管网管线设计、 园林绿化设计、 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 动力、 煤气、 道路、 消防、 保安、 通信、 防雷、 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三)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 乙、 丙三个级别, 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丁级设计资质需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二、 分级标准

 (一)

 甲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 6 年以上,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5 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 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 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8 人、 8 人、10 人; 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 3 人。

  4、 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 3 项, 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 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技术、 经营、 人事、 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 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 在固定的工作场所, 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 平方米。

  (二)

 、 乙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 4 年以上,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3 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 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 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6 人、 6 人、 8人; 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 1 人。

  4、 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 2 项。

  5、 有健全的技术、 质量、 经营、 人事、 财务、 档案等管理制度。

  6、 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 平方米。

  (三)

 、 丙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 3 年以上,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3 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 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 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 20 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 10 人; 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 3 人 (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3 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

  4、 有必要的技术、 质量、 经营、 人事、 财务、 档案等管理制度。

  5、 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 0. 8 台, 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 平方米。

  三、 承担任务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特征等因素将民用建筑分为特、 一、 二、 三级四个等级, 划分工程等级的类型及特征详见附表, 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的等级分类和特征在各级别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中表述。

 各级别设计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

  (一)

 、 甲级

 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

 、 乙级

 1、 民用建筑:

 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 工业建筑:

 跨度不超过 30 米、 吊车吨位不超过 30 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 12 米、 6 层及发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 构筑物:

 高度低于 45 米的烟囱, 容量小于 100 立方米的水塔, 容量小于2000 立方米的水池, 直径小于 12 米或边长小于 9 米的料仓。

  (三)

 、 丙级

 1、 民用建筑:

 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 工业建筑:

 跨度不超过 24 米、 吊车吨位不超过 10 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 6 米、 楼盖无动荷载的 3 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 构筑物:

 高度低于 30 米的烟囱, 容量小于 80 立方米的水塔, 容量小于500 立方米的水池, 直径小于 9 米或边长小于 6 米的料仓。

  四、 附则

 (一)

 几点说明:

  1、 本标准中各工程等级均以附表所列特征为准划定。

  2、

 "专职技术骨干"系指下列人员之一:

  (1)

 与分级标准要求相对应的注册师;

  (2)

 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

 从事本专业设计实践 10 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 依据附表不能确定工程等级时,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程等级。

  (二)

 、 本标准自 1999 年 2 月 1 日起实行, 以前发布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中的要求如与本标准有不符之处的以本标准为准。

  (三)

 、 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附件: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附:

 (三)

 、 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附件: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附: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公共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 8 万平方米以上2 万平方米以上至8 万平方米 5 千平方米以上至2 万平方米 5 千平方米以下立项投资 2 亿元以上 4 千万元以上至 2亿元 1 千万元以上至 4千万元 1 千万元及以下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 50 米以上至 100米 24 米以上至 50 米24 米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高度限值要求)

 住宅、 宿舍 层数

  20 层以上 12 层以上至 20 层12 层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

 居位区、 工厂生活区 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10 万平方米及以下

  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1 万平方米以上至5 万平方米 1 万平方米及以下

 附建式人防(防护等级)

 四级及以上 五级及以下

  一般公共建筑 超限高层建筑抗 抗震设防区特殊抗震设防区建筑

  震要求 超限高层建筑 高度 100 米及以下的一般超限高层建筑 技术复杂、 有声、光、 热、 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 技术特别复杂 技术比较复杂

 重要性 国家级经济、 文化、 历史、 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省级经济、 文化、历史、 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注:

 符合某工程等级特征之一的项目即可确认为该工程等级项目。

 附件二 关于整顿勘察设计市场和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换发资质证书的范围与条件

 (一)

 范围

 本次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范围, 仅限于持有各级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主营工程设计业务, 依法单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并已经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 会计制度和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

  对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且仍由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 不予换发资质证书。

  (二)

 条件

 申请换证的地区、 部门和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已经完成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和质量检查;

  2、 按要求已经实施了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

  3、 符合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 部门或单位暂缓办理, 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不予换发新证书。

  二、 申请换证单位的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经特许、 考试(考核)合格, 并通过执业注册登记, 领取执业印章, 在该单位执业的人员。

  正在办理执业注册登记, 尚未领取执业印章, 或挂靠在其他单位执业的人员,不计入换证单位执业注册人员总数。

  三、 离退休人员在申请换证单位执业, 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或新聘用单位正式签定聘用(返聘)

 手续, 可以计入该单位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总数, 但离退休人员数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及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 1/3, 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四、 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换发证书, 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 实行总量控制, 凡一证多用的单位, 必须纠正并具体落实到一个实体单位后方可换发资质证书。

  五、 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科研单位申请换发证书, 除应当符合本规

  定第一条的要求外, 一个科研院(所)

 只能设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只能换发与该院(所)

 科研方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资质证书。

 证书发给该院(所)

 从事设计工作的独立法人的实体单位。

  六、 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 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 一所高等院校只能设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实行一院(校)

 一证制。

 该单位可以聘任部分教学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但应签定聘用合同, 办理聘用手续。聘任人员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的 30%, 聘任期不得少于 2 年, 聘任期间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七、 学会、 协会、 民主党派等社团组织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 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 一个团体只能办一个设计机构并实行一会一证制, 今后对社团组织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勘察设计单位。

  八、 军队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有关规定, 按照党中央关于军队不准经商办企业的指示精神, 由建设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 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证书, 不受改企建制后所有制变化的影响, 凡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单位, 均可按照新的资质分级标准换发资质证书。

  建设部批准的 32 家进行改企建制试点的大型勘察设计单位的换证工作, 将根据改革的具体情况给予支持。

  十、 具有专业技术骨干 100 人以上的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在异地设置的分支机构,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在该地区依法经营 10 年以上, 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单位上级同意, 并符合新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甲级条件的, 可申请独立换发法人资质证书。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 不换发资质证书, 作为总院的办事处, 以总院的名义进行设计活动。

 省、 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不设立独立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

 十一、 中外合营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 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 在近 5 年内至少应当完成 2 项二级以上外资或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并符合新的资质等级条件, 方可换发资质证书。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 不得领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也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港、 澳、 台地区与境内合营的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按上述规定办理。

  十二、 村镇建设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长远战略, 为提高村镇建设的设计水平和质量, 拟修订村镇规划建筑设计专项证书, 仅限于村镇范围内使用,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篇三:2022年最新版本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省普通公路工程电子招标示范文本(2 2022 年版)福建省普通 公路 工程勘察设计电子招标文件福建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 22 年 年 3 3 月

 使用说明一、本范本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8 年版)(以下简称“部范本”)为基础,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17﹞101 号)精神,结合 2020 版普通公路工程电子招标范本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编。自 2022 年6月1日起,我省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普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电子化招投标应使用本范本,2022 年6月1日之前根据 2020 年版范本已发布招标公告的仍按原范本执行。二、本范本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信用分”评标办法。对建设类项目,总投资 5 亿元以上规模较大的公路建设项目(含工程包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总投资 5 亿元以下但含有斜拉桥、悬索桥、跨海大桥、特大桥、特长隧道、海底隧道等技术复杂结构物(特大桥、特长隧道的判定以《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为依据)的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对养护类项目,养护工程年度设计包、桥梁加固、隧道渗漏水及加固、滑坡灾害点治理、需要采用新工艺新材料的路面改造工程等勘察设计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三、采用“合理低价+信用分”评标办法的,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考核定级为 AA、A 级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单位,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于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四、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项目工程具体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本范本未固化的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投标须知附件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并编入招标文件,但设定的标准和条件应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改变标准。按照“重信誉、控业绩”的要求,各电子交易平台固化时原则上均不得设置业绩。需要设置业绩时,由招标监督部门告知交易平台开放该设置。五、通用合同条款应以“部范本”为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项目特点,若需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可在本范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编制,若没有特殊需要补充的内容,原则上应直接引用本范本合同条款。六、招标文件应报负责招标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七、各单位在使用本范本时,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福建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1(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招标招 标 文 件项目报建编号:招 标 编 号:招 标 人:

 (盖单位电子章)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电子章)年 月 日

 2目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信用分).......................................................................52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6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81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96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103

 3第一章 招标公告(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 工程可行性研究 □ 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建设地点:

 。技术标准:

 。招标范围:

 。标段划分: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 业绩,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投标人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的,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

 4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3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D级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投标人只能参投1个标段。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个标。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以在“信用交通·福建”(http://220.160.53.3:30050/gzwz/)网站的公示结果为准。□(适用于省重点项目)在由福建省发改委、省重点办最近发布的福建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情况通报中被评为C、D级的企业,在有效期内不得参加投标。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5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时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登录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 (软件工具及版本号)打开。4.2 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授权书扫描件。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5.1 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5.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年 月 日 时

 5分 秒,通过 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在线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因投标人的原因未能正常签到、解密的投标文件将无法进入评审程序,按无效投标处理。5.3 如遇交易中心停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开标、评标的,则开标日期改期,具体开标时间由招标人与交易中心协商确定后另行通知。6.评标办法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合理低价+信用分/○综合评估法。本招标项目信用分使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设计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结果。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中标及信用结果最新适用情况以在“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http://220.160.53.3:30050/gzwz/)”网站中“信用考核结果适用情况(动态更新)”栏目中更新公布的为准。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fj.gov.cn/)、等媒体上发布。8.联系方式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年 月 日

 6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①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1.1.2 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1.1.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1.1.4 招标项目名称1.1.5 标段建设地点1.1.6 标段建设规模1.1.7 标段投资估算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1.2.2 资金落实情况1.3.1 招标范围□工程可行性研究□初勘、初测□详勘、定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内容若有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之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7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施工图设计□其它:1.3.2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1.3.3 质量要求①1.3.4 安全目标②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 1业绩要求:见附录 2信誉要求:见附录 3项目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4□其他要求:见附录 5③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2)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具有 资质;(3)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应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的自有人员;(4)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按联合体牵头人的信用等级确定。①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工程勘察设计服务质量提出目标要求。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人员安全提出目标要求。③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项目中含有斜拉桥、悬索桥、跨海大桥、特大桥、特长隧道、海底隧道等技术复杂的结构物、对生态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附录 5 对投标人的各专业分项负责人提出要求。

 8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1.4.3 项增加:(10)与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11)与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2)为本合同段的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单位;(13)与本合同段的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4)与本合同段的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单位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形式:/1.11.1 分包○不允许○允许,允许分包的工程: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1.“福建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指南系列”丛书,由投标人自行在福建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网站下载并使用。□2.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3.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时附此合同,若由招标人支付则不需附此合同)。□4.招标人委托代理电子签章授权书(招标人无电子印章时需附授权书)□5.(其他)6.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形式:在 交易系统在线匿名提出。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形式:在 交易系统在线匿名提出。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无需确认。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应随时登陆招投标活动发布公告的媒介网站,查询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修改变更通知,若因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天前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在线发布。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无需确认。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应随时登陆招投标活动发布公告的媒介网站,查询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修改变更通知,若因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增值税税金按国家目前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3.2.3 报价方式○ 招标人设投标固定总价○投标人无需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只需填写投标函。○投标人需按“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投标人无需提交报价文件。○ 招标人设投标固定单价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填写(招标人应在费用清单表中填入预估数量,作为基础数据)。○ 招标人设投标固定费率○投标人无需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只需填写投标函。

 10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投标人无需提交报价文件。○ 投标人自行填报投标报价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适用于招标人设投标固定总价或固定费率的项目)

 )

 。○采用固定总价 元○采用固定费率 %○ 最高投标限价 元(其中含暂列金额 元)

 )

 。○ 投标截止期 5 15 天以前发布在 交易系统上, , 供投标人自行查阅和下载,招标人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均按无效投标处理。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日3.4.1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按所投标段数提交投标保证金,每投 1 个标段应提交一份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万元① 。投标保证金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形式② :□1.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保证金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入招标人指定银行账户(写明招标编号及所投标段组,以到户银行出具的证明为准),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招标人指定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招标人可以根据当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相应增加多个账号):①如限制中标数,可按中标数相应提供保证金,允许中标 1 个提供 1 份保证金。②投标保证金具体缴纳方式按当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执行。招标人不得强制限定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不得拒绝银行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11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招标人指定账户:开 户 行:账 号:……□2.采用纸质银行保函保函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若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为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开具投标银行保函资格时,可由该分支机构的上级且具有开具投标保函资格的银行开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其有效。办理银行保函...

篇四:2022年最新版本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3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2 年修订)第 一章 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在我区承揽业务的区外进宁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其信用等级的评定、公布、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具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

 - 4 -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信息的复核、公布及信用评价实施工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的审核,并及时将本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录入信用评价系统。配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本级管理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信息进行复核。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章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及管理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由企业基本信息得分(3000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详见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行为评价标准》)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扣分(详见附件 2《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三部分组成。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录入、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区外进宁企业由其实施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详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 5 -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 号)。第七条 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指在评价有效期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得分。各项荣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应在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官网查询可见)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评价周期内的予以记入。第 八 条 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指在评价有效期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处罚等,所形成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得分。第 九 条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凭书面文件,及时在信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评价有效期内未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申报企业应当在申报后 5个工作日内带申报材料向注册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区外进宁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处罚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分别录入信用评价系统。第十条 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由

 - 6 -同级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部门移送材料的 7 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评价系统,计入信用评价得分。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申报实行诚信申报承诺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在申报企业信用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每发现 1 条,扣 500 分。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实行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制。不良行为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满分为 12 分。记分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的类别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 12 分、6 分、3 分、1 分四个类别。(详见附件 3《宁夏回族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计分标准》)。第三章 信用信息维护和管理第十 三 条 记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 5 年。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所有信息保存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大执业年龄。第十 四 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对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信用评价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及时记入、更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第十 五 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异议。异议人应

 - 7 -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第十 六 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第十 七 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发现企业存在应当记录而未被记录的不良行为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行重新评定,但不调整其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第十 八 条 生效的工程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数据有效。第 十九 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第 二十 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公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勘察设计企业

 - 8 -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四章 差别化管理第二十 一 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重要依据。第二十 二 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第二十 三 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动态核查、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凡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取消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的资格。第二十 四 条 信用等级评定得分低于起评分(3000 分)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视具体情况予以警示约谈。第二十 五 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 3 分的,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累积超过 6 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警示情况报告注册执业证书发证机关,并计入注册人员信用档案。第二十 六 条 外省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参加综合信用评价。评价时,以在辖

 - 9 -区内产生的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为依据。同时将评价结果及对应监管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 七 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行为评价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计分标准》可登陆宁夏建筑市场管理与诚信信息平台下载。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7 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行为评价标准(BL+CL)2.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B1+C1)3.宁夏回族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计分标准(K1)

 - 10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行为评价标准(BL+CL)序号 行为代码 评价标准 计分适合 企业 类型有效期勘察 设计BL -1CL -1表彰表扬BL -1-01C CL L -1-01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表扬(300 分);获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地级市人民政府表彰、表扬(200 分);获得县(市)人民政府表彰、表扬(100 分);获得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表彰、表扬(50 分)。每次加 300 分/200 分/100 分/50 分√ √ 3 年BL -1-02C CL L -1-02因工程质量检查、抢险救灾等活动,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300 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县)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200 分);受到地市住建局通报表扬的(100 分);受到县(市)住建局通报表扬的(50 分)。每次加 300 分/200 分/100 分/50 分√ √ 3 年BL -1-03C CL L -1-03获得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优秀会员单位(200 分)。

 每次加/200 分 √ √ 3 年BL-1-04CL-1-04企业基层党组织受到上级党组织表彰、表扬(100 分);党建星级评定一星加 50 分,二星加 100 分,三星加 150 分,四星加 200 分,五星加 250 分。每次加 250 分/200 分/150 分/100 分/50 分√ √ 3 年BL-1-05CL-1-05企业因捐资助学、扶贫慈善行为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表彰表扬(200 分);受到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表扬(100 分);受到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表扬(50 分);(同一行为不重复加分,每年最高加分总计不超过 350 分)每次加 200 分/100 分/50 分√ √ 3 年BL -2CL -2奖励BL -2-01C CL L -2-01在宁工程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600 分)、银奖(500 分),同一项目评价周期内只能一次加分。每项加 600 分/500 分 √ √ 5 年BL -2-02C CL L -2-02在宁工程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评选公布的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500分)、二等奖(400 分)、三等奖(300 分),同一项目评价周期内只能一次加分。每项加 500 分/400 分/300 分√ √ 5 年

 - 11 -序号 行为代码 评价标准 计分适合 企业 类型有效期勘察 设计BL -2-03C CL L -2-03在宁工程获得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400 分)、二等奖(300 分)、三等奖(200 分),表扬奖(100 分),同一项目评价周期内只能一次加分。每项加 400 分/300 分/200 分/100 分√ √ 3 年BL -2-04C CL L -2-04在宁工程设计企业近 3 年内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选公布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500 分)、二等奖(400 分)、三等奖(300 分);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100 分),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50 分)每项加 500 分/400 分/300 分/100 分/50 分√ √ 3 年BL-2-05CL-2-05获得以下科技进步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为准):(1)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00 分);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二等奖(400 分);(2)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三等奖(300 分)。每项加 500 分/400 分/300 分√ √ 5 年BL -3CL -3创新创优BL -3-01C CL L -3-01设计完成自治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牵头完成自治区内的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每年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 300 分)。每项加 100 分 √ √ 3 年BL -3-02C CL L -3-02完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试点示范项目,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每年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 300 分)。每项加 100 分 √ √ 3 年BL -3-03C CL L -3-03企业近 3 年内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300分);主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CJJ、CJJ/T 或 JGJ、JGJ/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200 分);主编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标准设计(DB64、DB64/T、DBJT28)(200 分)。以正式印发的标准文本或建设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每项加 300 分/200 分 √ √ 3 年BL -3-04C CL L -3-04企业取得工程建设相关的发明专利(以专利获得时间为准)

 每项加 300 分 √ √ 3 年BL -4CL -4综合BL -4-01C CL L -4-01企业主动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综合等级评定,达到优秀等次(300 分),良好等次(200 分),合格等次(100 分)。每项加 300 分/200 分/100 分√ √ 3 年注:“√”表示该行为适用某一序列,“×”表示该行为不适用某一序列。

 - 12 -附件 2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B1+C1)序号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计分适用企业 类型有效期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标准释义勘察 设计B1-1C1-1资质B B1 1- -1 1 -01C C1 1- -1 1 -01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2000 分 √ √ 3 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B B1 1- -1 1 -02 2C C1 1- -1 1 -02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2000 分 √ √ 3 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建筑法》第十三...

篇五:2022年最新版本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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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一)资质分类分级工程设计资质分为以下 4 个序列: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所有行业、专业和事务所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不分类别、等级。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中的全部专业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有 14 个类别,设有甲级、乙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个专业的工程设计资质,其中包括可在各行业内通用,且可独立进行技术设计的通用专业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有 67 个类别,设有甲级、乙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4.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是指由专业设计人员依法成立,从事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业务的工程设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设有 3个类别,不分等级。

 2

 (二)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信能力; 2.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三)业务范围 1.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行业、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在承担工程项目设计业务时,需根据项目实际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行业甲级资质业务规模不受限制,行业乙级资质可承担本行业中、小型规模项目。

 3.具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专业甲级资质业务规模不受限制,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本专业中、小型规模项目。

 4.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建筑工程项目相应专业设计业务,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3

 二、标 准

 (一)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1.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3)具有 1 个以上行业甲级资质。

 (4)近 3 年上缴工程勘察设计增值税每年 1500 万元以上。

 2.主要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5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且在近 10 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2)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或者勘察设计类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150 人以上,其中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执业资格的人员 30 人以上。

 3.工程业绩 近 10 年独立完成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6 项以上,且已建成投产。

 4.科技水平 (1)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 3 项以上;或者近 10 年使用正向建筑信息模型(BIM)或者数字化工厂(DF)技术完成从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3 项以上,且已建成投产。

 4

 (2)近 3 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每年达到营业收入的 3%以上。

 (3)近 10 年主编过 2 项或者参编过 5 项以上工程勘察设计类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工程设计行业甲级 1.1 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2)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或者合伙企业出资额 600 万元以上。

 (3)近 3 年上缴工程勘察设计增值税每年 200 万元以上。

 1.2 主要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且在近 10 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满足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应当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3 项以上。除申请民航行业甲级资质外,其中每个主导专业应有 1 名专业技术人员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1.3 工程业绩

 5

 近 10 年独立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当满足相应工程设计类型考核要求,且每个设计类型的业绩应为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1 项以上或者中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并已建成投产。

 2.工程设计行业乙级 2.1 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2)净资产 300 万元以上,或者合伙企业出资额 300 万元以上。(3)近 3 年上缴工程勘察设计增值税每年 50 万元以上。

 2.2 主要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且在近 10 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3 项以上。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满足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应当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2.3 工程业绩 除申请民航行业乙级资质外,近 10 年独立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相应工程设计类型考核要求,且每个设计类型的业绩应为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1 项以上,并已建成投产。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6

 1.工程设计专业甲级 1.1 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2)净资产 300 万元以上,或者合伙企业出资额 300 万元以上。

 (3)近 3 年上缴工程勘察设计增值税每年 50 万元以上。

 1.2 主要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且在近 10 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满足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要求。(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应当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业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3 项以上,其中,每个主导专业应有 1 名专业技术人员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1.3 工程业绩 近 10 年独立完成过的所申请专业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并已建成投产。

 2.工程设计专业乙级 2.1 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7

 (2)净资产 100 万元以上,或者合伙企业出资额 100 万元以上。

 2.2 主要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注册执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在近 10 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业工程设计 3 项以上。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满足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应当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业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是指由专业设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程相应专业设计业务。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分为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机电设计事务所,均不分等级。

 1.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事务所资质条件 1.1 建筑设计事务所 1.1.1 资信能力 合伙人出资总额 50 万元以上。

 1.1.2 主要人员 合伙人中应有 1 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具有 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

 8

 (3)近 10 年在中国境内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 2 项以上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投产; (4)近 3 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上述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年龄可以在 60 周岁以上。

 1.2 结构设计事务所 1.2.1 资信能力 合伙人出资总额 50 万元以上。

 1.2.2 主要人员 合伙人中应有 2 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近 3 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3)其中应有 1 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具有 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且近 10 年在中国境内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 2 项以上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投产。

 1.3 机电设计事务所 1.3.1 资信能力 合伙人出资总额 50 万元以上。

 1.3.2 主要人员 合伙人中应有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和电气 3 个专业设计人员各 1 名,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3)具有 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

 9

 (4)近 10 年在中国境内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 2 项以上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投产; (5)近 3 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上述 3 名专业设计人员中有 1 人年龄可以在 60 周岁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事务所资质条件 2.1 建筑设计事务所 2.1.1 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 300 万元以上。

 2.1.2 主要人员 2.1.2.1 股东中应有 2 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近 3 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3)其中应有 1 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具有 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且近 10 年在中国境内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 2 项以上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投产。上述 2 名一级注册建筑师中有 1 人年龄可以在 60 周岁以上。

 2.1.2.2 除第 2.1.2.1 款要求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之外,股东中还应有 1 名建筑专 业设计人员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近 3 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2.2 结构设计事务所 2.2.1 资信能力

 10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 300 万元以上。

 2.2.2 主要人员 2.2.2.1 股东中应有 2 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近 3 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3)其中应有 1 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具有 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且近 10 年在中国境内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 2 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投产。

 2.2.2.2 除第 2.2.2.1 款要求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之外,股东中应有 1 名结构 专业设计人员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近 3 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2.3 机电设计事务所 2.3.1 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 300 万元以上。

 2.3.2 主要人员 股东中应有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和电气 3 个专业设计人员各 2 名,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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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近 3 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4)其中每个专业应有 1 名人员从事工程设计工作 10 年以上,且近 10 年在中国境内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 2 项以上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投产。

 附表:表 1-1 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表1-2 建筑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表 2-1 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表 2-2 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表 3-1 公路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表 3-2 公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表 4-1 铁路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表 4-2 铁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表 5-1 港口与航道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表 5-2 港口与航道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表 6-1 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表 6-2 民航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表 7-1 水利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表 7-2 水利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表 8-1 电力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表8-2 电力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表 9-1 煤炭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表 9-2 煤炭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表 10-1 冶金建材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表 10-2 冶金建材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表 11-1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表 11-2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表 12-1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表 12-2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表 13-1 机械军工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表 13-2 机械军工行业建设项

 12

 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表 14-1 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篇六:2022年最新版本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新旧版本情况

 住建部“建市[2014]159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目前现行、有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是住建部“建市[2014]159号”发布的。

 详见附件:双击可查看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pdf

 新资质标准即将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 4 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5 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3.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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