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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货币商人的金融工具创新

时间:2022-10-30 20:35:35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国商人以票代银,运用金融工具历史悠久。早在公元9世纪的唐代,商人们就已经开始尝试用“飞钱”作异地款项汇兑。在明清金融革命中,货币工具与信用工具进一步结合,出现了近似于现代本票、支票,汇票以及转账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融通票据甚至旅行支票的金融工具。

古代金融工具的萌芽

中国的民间借贷,古籍记载始于西周,并且政府开始管理借贷纠纷。《周礼》记载有“听称责以傅别”,规定负责审理民间债务纠纷的官员,要以“傅别”为依据。“傅别”就是债券,一式两份,用竹木制成,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战国时期,齐国的孟尝君田文放债取息,年利息收入十万钱,门下“食客三千人”。孟尝君派冯谖到薛地收债,临行时间要买什么东西回来,回答说家中缺少的东西。冯谖到了薛地,召集债户带来借券,以孟尝君的名义付之一炬,取消债务,民呼万岁。复命时问道为什么要这样做,冯谖回答“乃臣所以为君市义也”,孟尝君很不高兴。但是,一年后孟尝君罢政回薛,薛民扶老携幼,夹道欢迎,孟尝君才明白冯谖市义的道理。这里的借券,也是信用工具。

唐建中元年(780年),因为铜制钱币数量不足,各地禁钱出境,影响了贸易活动。贞元十四年(798年),浙西观察使李若初奏请取消此项禁令,得到皇上批准。于是,京城商人“赍资四方贸易者,不可胜记”。但是,这又影响到了京城的货币流通,政府随后又下令禁止货币出京。商人便将钱交给各地驻京办事机构——进奏院,换取凭据,到异地合券取钱谓之“飞钱”或者“便换”,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异地款项汇兑,“飞钱”也就是最早的汇票。唐代商人还创建了柜房,可以办理借款和货币代保管业务,想必也应当有借据和存款的文字凭据。

宋代仍然有“飞钱”或者“便换”。据《中国金融通史》,宋“开宝三年(970年)置便钱务,专办汇兑业务。商人向便钱务提出便钱申请,当日输钱左藏库,领取券证。朝廷命诸州,凡商人赍券至,当日给付,不得住滞,违者科罚。自是毋复停滞。宋元丰六年(1083年),永兴等路提举司讲到,“安抚司近出公据钱二十万缗,召人入便”。这里的“公据”就是取款凭证,后来亦称“见钱公据”,也是汇款的汇票。但是有些公据,预先写明钱数,供汇款人领取,相当于定额汇票。后来又发展为政府部门印发面额五贯、十贯的小面额公据,送往诸州换回原发的大额公据,供军队向商人购买物资使用的事情,这已经具有纸币的性质。

宋代出现的各种信用票据,据宋史记载还有会子、交子。有的学者认为交引也是由唐朝的“飞钱”演化而来。宋代的票据在“飞钱”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功能:一是演化为新的汇兑模式交子会子,二是演化为专卖制度下商人参与专卖商品贸易的交引。宋代的票据有盐交引,茶交引,见钱交引,香药犀象交引,矾交引等等。其实宋代票据主要是两类一是期票类交引,先交纳货物后兑取现钱或其他货物,或是先交纳现钱后兑取货物。商人到西北边地交纳军需粮草或现钱,到京师或政府指定的地区兑取现钱或茶、盐,矾,香药犀象等禁榷商品,都是持票人先付出,后凭票取得报酬,是一种带有汇兑性质的提款票据,只是在异地兑取款项或用货物折算,具有期票性质。二是先交纳现钱,然后才领取代表入纳现钱价值的票据,持票人持票据到指定地区和入纳地兑取现钱,是以现钱兑取现钱,以解决入纳人在空间和时间上携带现钱不便的情况,具有汇票性质。宋代的交子、关子、会子等纸币的产生,和便钱、见钱公据等金融工具,已具有货币与票据相结合的功能。

明代会券的行用

明代实行田赋货币化政策之后,把数以万石计的粮运改做纳银,促进了粮食贸易和商品流通。而商人感身携万金之不便,进而创制了“以空囊而赍实资”的会票,异地款项汇兑成为经济生活中的常事。汪庆元先生在《微商会票制度,,及其历史意义》一文中,讲到在徽州文书遗存中有一件《万历二十七年卢道义限约》,内容如下

立告限人卢道义:今在仪真原领家主本银柒千两买盐生理,为因历年失手侵用,共缺本银叁千壹百壹拾肆两贰钱五分。以致家主具告爷台,蒙审追并,一时无措,自情口央家主亲众劝谕宽宥,愿立限约陆续偿还。恳准立限,付主执照。

万历二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告立限约卢道义。

官批:“卢道义领家主吴可学本银柒千两未完。”今据吴谦、吴世德处议:“陆续付还。如仍前故负,执此赴告。”

通过这张限约可见,17世纪中期微州地方政府对徽商资本是予以保护的,但这种保护力度有限,政府只能根据乡族“处议”,“陆续付还”,具有民事调解的性质。

明崇祯年间,陆世异在他的《论钱币》中讲到:“今人家多有移重资至京师者,以道路不便,委钱于京师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师取值,谓之会票,此即飞钱之遗意。”办理汇款的机构为富商之家,当然是当铺、钱铺,银铺及其他商号等。有人认为会票之外还有券,为取款凭证。崇祯年间陈子龙说:“今民间子钱家多用券,商贾轻赍往来则用会,此即前人用钞之初意也。”

明代会票制度的意义,首先在于它在形制上达到了近代纸质票据的很高水平,相关要素基本齐全。不过商人会票,仍然具有古代“合券”的特点(券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债务人各执其半以为凭证),表现为以骑缝印章保留了“合券”的“遗意”,也有的省略了。其次是会票异地支付的汇兑方式已具有了近代金融意义,它传承了唐宋“飞钱”和“便换”的形式,又是清代专业汇兑机构票号的准备,是明代商品交换发展,资金调度频繁的必然发展趋势。

清代票据存废的争论

清代商品交换和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金属货币数量不足且流通行使不便问题更加突出,以纸质票据代替银钱的制度就从民间迅速发展起来。

《文献》杂志1985年第2期公布了由安徽休宁渭桥谢氏收藏的清康熙年间的会票23张。这批会票所反映的汇款,都是到“北京前门外打磨厂长巷头条胡同日成布店”兑付。其第9号会票注明:三百两白银“将鼎谦号布价兑付”。这表明汇的款项是为支付布价,是商用汇票。

大体在18世纪,即乾隆年间,各种金融工具民间票贴已在很多城市流通行使。这不仅是因为票据简便易行,同时也因为铜制钱数量不足。各省情况大体是这样:“北京钱票行用,听军民自便可以照开,唯不准开写期票及注写外兑外换票,其非钱铺而开写钱票亦予以禁止;直隶钱票随支随付,有票即可取钱,以银易钱不准强行付票,用票不得强行携钱:山西行用钱票有凭帖、兑帖、上贴名目,均系票到付钱,与现金无异,非钱店所出之上票和民间私出壶瓶帖期帖等均非现钱交易,应行禁止,山东钱铺收付银两系现钱与钱票相兼并用,仍由本铺取钱,随到随支,并无票上注写外兑票字样:河南均以现钱

交易,间有行使钱票者,无论何人何时都可以随到随付:江苏钱票皆系本店所出,票到即行发钱,无批注外兑及磨兑之事:安徽皆现钱交易,间有出票,即行付钱,无批注外兑之事:江西现钱交易,间有出钱票,持票即付,无批注外兑磨兑之事;浙江钱铺较多均现钱交易,不用钱票,问有开票,只为计数之据,无批注外兑磨兑之事;湖南银钱与票并行,其票亦随时取用,从无兑换外票之事:陕西南北两山各府州使用现钱,汉中、兴安两府间有钱票,与现钱交易无异,西安,凤翔、同州所用钱票,有不用本字号票据,而以别字号票交付,与外兑相同,还有空立期票,非钱店亦出钱票;甘肃均系现钱交易,间有钱票均注明本号取钱,无外兑支付;四川现钱交易,开写钱票均注明本铺兑付,不准写外兑,广西现钱交易,无虚出钱票外兑,偶用钱票为随时支取凭据,随立随销,不容辗转多时;云南俱系现银钱交易,从无钱票外兑之事。

清道光十六年,盛京将军奕经报告皇上,发现在东北,海南等地有票据不能随时兑现问题,引起商务纠纷。四川总督宝兴于道光十八年也报告说,民间钱票有不能兑付等流弊。道光皇帝在十八年五月初七日,曾下令步兵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会议研究处置办法,从而引起一场对民间金融工具存废的大争论。当时步兵统领奕经,山西巡抚申启贤直隶总督琦善,山东巡抚经额布,两江总督陶澍、贵州巡抚贺长龄,陕西巡抚富呢扬,湖广总督林则徐、江苏巡抚陈銮,浙江巡抚乌尔恭额等官员,均给道光皇帝上奏章,陈述不可禁止钱票的道理。

例如,道光十八年(1838年)六月二十五日,山西巡抚申启贤在给皇帝的奏折《胪陈钱票不能禁止及山西钱票流通情况》,提出民间票据流通有四个好处,一是“民间置买房地,粜籴米粟,贸易货物,用银之处少,用钱之处多。其价在千文者,尚系现钱交易,若至数十千、数百千以上,不特运转维艰,且盘查短数,收剔小钱,尤非片时能完竣”,行用钱票,交易方便。二是“江,浙,闽,广等省行用洋钱,直隶、河南、山东、山西等省则用钱票”,禁用钱票,不仅南方诸省被外洋暗中折耗,江北也会因为银少而价昂,影响市场物价。三是银出外洋,库存不多,铸钱成本过重,钱票不行,商民交易,必然受困。四是本来已经银贵钱贱,军民日常主要是使用制钱与钱票,禁用钱票,钱价上涨,钱贵比银贵更行掣肘。他进一步分析,

溯查嘉庆八九年间,每银一两易钱八九百文,彼时钱票流行已久,银价并不因此而贵,又如江浙等省不用钱票,迩来银价之昂,亦与江北各省相埒。执此以观,又非尽由钱票之故”。他建议“不必禁用钱票,遂谓有益于国计民生也”。又如,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内务府大臣敬徽也说:“查现在民间行使钱票,是即钞法遗意,然以银易钱书票,仍以钱票按数支钱,与钞法之只行空券者不同。是以历久相沿,人皆称便。”他认为民间票据流通比纸币流通更好。咸丰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户部祁寓藻的奏章也说:“但民间行用铺户银钱各票,因实有现银,实有现钱,持票即可支取,故其用周流而无滞。是票乃取银取钱之据,并非票即为银,票即为钱也。若用钞,则钞即为银,钞即为钱,与铺户各票之持以取银钱者,较然不同,必至民情不信,滞碍难行。”

在票据流通大争论中,民间票据不可禁止的呼声很高,道光皇帝最后还是同意了多数官员的意见,允许民间票据继续流通,但须严管外兑票的行用。

因为各种票据信用度差异较大,良莠不齐,道光皇帝虽然曾下令准许凭帖,兑帖,上帖等票据行使,而限制上票、壶瓶帖、期帖特别是外兑帖的行用。但是,实际上因为现银与制钱数量不足,又因为票据节省了流通费用,降低了交易成本,以票代银,使货币支付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广受商民欢迎,因此行政禁令是不可能奏效的,不仅各种票据照样行使,而且会票(汇票)的发展,又衍出即票、期票、票汇、信汇、电汇等等,这是金融工具发展演进的必然结果。

清代金融票据日臻完善

纵观清代的金融工具,形制越来越多,制作越来越精致,制度亦越来越完善。当时名称繁多的票据,有执照,钱票、兑票、钱帖,收执、换票,周行票等多种名称。形式上,有大方形小方形,长方形圆形、椭圆形、八角形,菱形,牌形等不同形状。票据文字要约上,有票据编号、金额,年代出票人、票据使用注意事项等等,常常标明“不挂失票”,“认票不认人,失票不挂失”,“留神细看、谨防假票”等声明。票据图案印制也越来越严密精细,很重视防伪技术的应用。比如票版图案,有经典名著选段之蝇头小楷雕刻,王羲之的《兰亭序》,王勃的《滕王阁序》等等:或者是人物八仙过海、二十四孝等等,或者花卉、纹饰等图案。票据都很重视图章印鉴,图章有抬头章、落地章、押款章,骑缝章、套字章、防伪章和大掌柜名章,图章也常常采用人物或者器物宝鼎、聚宝盆元宝、花盆花篮葫芦等等。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山西商人的票据,最晚在光绪初年已经自创了水印技术,采用专用毛边纸,在纸张抄造时,就用纸纤维薄厚不等或密度不同的效果,使票据用纸呈现发票人商号名称或者暗记,只有在竖立透光下才能辨认。金融票据的防伪技术是其信用的关键,为了防止假票伪票冒领款项,票号的汇票只能使用总号统一印制的有暗记的汇票,内加水印,汇票由专人书写并预留备案,各号收到汇票,与预留字迹核对无误,方可付款。

清代民间流通的票据种类较多,主要为以下几种

凭帖。本铺出票,由本铺随时负责兑现,相当于现在的本票。

兑帖。也叫附贴,本铺出票,到另一铺兑取现银或制钱,相当于现在的支票。

上贴。有当铺上给钱铺的上贴和钱铺上给当铺的上贴之分,彼此已有合同在先,负责兑付,相当于现在的银行汇票。

上票。是非金融机构即一般商号所出的凭贴,信用比金融机构的凭帖差一些,钱商也可以接受,类似现在的商业承兑汇票。

壶瓶帖。有些商号(包括钱庄)因逢年过节资金周转不灵,自出钱贴,盖以印记,用以搪塞债务,因其不能保证随时兑现,只能暂时“装入壶瓶,并无实用”,故称壶瓶贴,相当于现在的融通票据。

期帖。是出票人企图多得一些收入,开写迟目票据,有指定日期,到期时始能取钱,但需计算期内利息,类似现代的远期汇票。

拨兑帖。是商品交易或者经济往来中,钱款通过当地钱业组织往来拨账,不付现钱,只能用于转账结算,相当于现在的转账支票。故拨兑帖一般都在票面上注明“执帖来丁”。“丁”即“订”指“订卯”,即相互转账,不支付现金,拨兑帖持有人,只能持帖到金融机构办理转账。

外兑帖。也称换外票贴,是出票人在出票时,在票帖上注写“外兑”或者“换外票”字样,一般只能辗转磨兑流通,不能兑付现银现钱,这种票据一般是不法商人所出以骗取本银为目的的不

兑现票据。清道光朝步兵统领奕经在奏折中分析道:“……所出之票倍于所易之银,奸商因以生心,辄将所易现银据为己有,转行放债取利,虑及票存钱文一时不能开发,故于票上加写’外兑及‘换外票’字样,凡以银易外票者,较易现钱每两又多得数文,以致故昂银价,钱数增添,民间贪得微利,不觉堕其术中。外票只能换外票,终不能付现钱。是以实在现银,半成虚纸,彼此支吾,辗转磨兑……”

会券,也就是汇票。汇兑初为有分支机构的商号偶然代办,后出现专营异地款项汇兑的金融机构票号以后,汇兑业务扩大,汇票的制作,管理很快也完善起来,出现票汇,信汇,后来又有电汇。汇票按期限不同,又分即票和期票两种,即票是见票即付,期票则是约期付款。西方学者瓦格尔1914年在他的《中国金融》中写到:“开封商人当得悉他所购买的货物须于某日付款若干之后,马上向他往来的钱庄开一张地方性期票,交与当地山西票号的分号,向该分号买一张汇票寄给他的上海代理人,代理人把汇票送与山西票号在上海的分号,换取该分号的限于当地流通的期票,交与他的掮客,就开封商人的代理人而言,这一交易就到此结束了,代理人收到货物,用通常的办法送往开封,至于向外国商人接洽并负责交货的掮客,当货物还在洋行手中时,是不能从开封商人得到货款的。他就要求和他往来的钱庄开出一张期票,用以支付洋行,洋行接到期票后就交付货物,然后得到开封商人的期票,把它偿还给他的往来钱庄,此时交易对有关方面才算完全结清。”

旅行支票。是山西票号应异地贩运商人在沿途不同地点办货的需要而签发的一种可以一次签发、分次在不同地方分号支取的汇票,类似现在的旅行支票或信用卡。假设由北京至苏州办货,可将一定数额的旅费交票号北京分号,开出张汇票,当即说明途中经过济南、徐州、南京需要提取部分现银,到苏州后全部提出使用。北京分号即通知济南徐州,南京分号,说明汇款人(提款人)的姓名,待提款人到济南后,可到指定分号提款若干,济南分号在提款人手执汇票上记录提款若干,下余若干。到徐州、南京亦如此,直到苏州提毕,由苏州分号收回汇票。

兑条。对于小宗汇款,一般不用汇票,而是书一纸条,将其从中剪开,上半条给汇款人,由其转寄收款人,下半条寄交款的分支机构或者连号,核对领取,盖不用保。

小票。原系临时便条,凭票付款,并不记名,50两至1000两不等,常常被人长期收藏,有一定的银行券性质。

票据能否流通转让,背书贴现,是票据的生命力所在,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社会融通资金提供更大的支持。现今发现的清代票据,有乾隆,嘉庆直到光绪宣统时期行用过的实物,大部分都有背书转让痕迹。平遥县蔚长永在光绪元年十月初七日的一张一千文的凭帖,正反面有34次背书记载。可见其信用之佳,商民信任之深。

票据流通转让与转账结算有关。清代的制钱债权债务转账,谓之“拨兑钱”,银两债权债务转账,谓之“谱银银”。据《绥远通志稿》记载:在内蒙古地区的商品交易,“有清一代,在现款凭贴而外,大宗过付,有拨兑一法……拨兑之设,殆在商务繁盛之初,兼以地居边塞之故,交易虽大,而现银缺少,为事实之救济及便利计,乃由各商转账,借资周转。历年既久,遂成金融不易之规,且代货币而居重要地位”。拨兑之外,还有谱银,“商市周行谱银,由来已久,盖与拨兑之源流同。其初以汉人来此经商至清中叶渐臻繁盛,初仅以货易货,继则加用银两,代替货币,但以边地银少用巨,乃因利乘便,规定谱银,各商经钱行往来拨账,借资周转,此谱银之所勃兴也。虽其作用类似货币,而无实质,然各商使无相当价值之货物,以为抵备,则钱行自不预互相转账,其交易即不能成立……拨兑行使情状,亦与谱银相类,所不同者,仅为代表制钱而已”。不要忘记,内蒙古地区银钱商人的转账结算办法,史料记载“悉照内地习惯”,可见转账结算历史之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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