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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考核通过通知范文2篇

时间:2022-09-25 16:26: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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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考核通过通知范文2篇

篇一:试用期考核通过通知范文

 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模板与试用期个人工作总结汇编

 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模板

 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范本一:_______先生/女士: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谢谢您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范本二:员工 xxx:鉴于你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公司认为你不能胜任 xx 的岗位,现决定予以辞退,请在 xx 日前(或本日内),前往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一并结算试用期内工资。特此通知!xx 公司人事部**年*月*日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范本三:××先生/小姐:因你试用期未通过考核,不符合本公司在录用你之前所公布的你所在职位的录用条件。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请于年月日点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人力资源部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范本四:noticeonemploymentterminationmr.(ms.)**:wearesorrytoinformyouthatouremploymentinprobationshallbeterminatedonxthspetember20**.thereasonisthatyouarenotqualifiedtotherequirementofrecruitment,whichis**xx.**xxx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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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个人工作总结

 尊敬的领导:

  首先很感谢各位领导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看我的工作总结,也很荣幸地能够成为贵司的一员。我从入职至今已快三个月了,这几个月里,在领导和同事的匡助下,我对工作流程了解很多,后来又经由培训,又使我了解了以‚以情服务、专心做事、务实高效、开拓进取‛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及各项规章轨制。

 一、以情服务、专心做事。工作中我对来访的客人以礼相待,保持着热情,耐心地匡助他们,对他们提出的题目自己不能回答时,我向领班、老队员请教后,给予解答;工作中时刻想着自己代表的是公司,对处理违规违纪的事情都是做到‘礼先到’,不摆架子,耐心地和他们沟通,于他们谈心,避免和他们矛盾,影响公司形象。

 二、遵守轨制、敢抓敢管。奥特莱斯、四楼影院施工期间,我按轨制、按程序对工人进行治理,天天对进出的职员、货物进行严格的检查,以免可疑职员进入、公司财物被盗;对于那些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好比:‘进入施工区域没戴安全帽;高空功课没系安全带;动火时没有灭火举措措施’等之类的现象,我都按照公司的轨制、程序进行整改处罚,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以确保施工期间零事故。

 三、任劳任怨、孜孜不倦。对领导的铺排是完全的听从,并不折不扣的执行;以坚持到‘最后一分钟’的心态去工作,一如既往地做好天天的职责;糊口中我也经常关心同事,常常于他们谈心、交流,他们不开心时,我就会去开导他们,给他们讲笑话,逗他们开心。我始终以一个学者的身份向他们请教工作中的经验。工作中我也有良多不足处,但我时刻以‚合格金源人‛的尺度来要求自己,以同事为榜样去提醒自己,争取能做一名合格的金源人,能在世纪金源这个大舞台上展示自己,能为世纪金源的灿烂奉献自己的一份气力。

篇二:试用期考核通过通知范文

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2011 年 06 月 02 日 22:00 中国政府网我要评论(0) 字号:

 T|T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

 62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公务员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 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 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 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 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 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 除本办法规定外, 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 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 职业道德、 履职能力、 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 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 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 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 应当对其德、 能、 勤、 绩、 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 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 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 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较好, 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完成本职工作;

 (三)

 责任心强, 工作积极, 作风较好;

 (四)

 道德品行较好, 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

 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

 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

 道德品行较差, 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 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

 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 并写出评语, 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

 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 年度考核、 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 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

 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 试用期顺延, 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

 因病、 事假累计超过 40 个工作日不在职的, 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 视为考核不合格。

 女性在孕期、 产假、 哺乳期内不在职的, 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

 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

 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 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

 法律、 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 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 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取消录用:

 (一)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

 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 考试、 体检、 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

 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

 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

 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

 款规定情形的, 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 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 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 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 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 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

 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 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 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 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 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 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 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 一般不调整岗位, 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 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 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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