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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政务处分决定由谁宣布8篇

时间:2022-09-25 20:05:57 来源:网友投稿

免予政务处分决定由谁宣布8篇免予政务处分决定由谁宣布 党纪政务免予处分不予处分若干问题初步研究 一、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党纪规定 关于免予处分,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免予政务处分决定由谁宣布8篇,供大家参考。

免予政务处分决定由谁宣布8篇

篇一:免予政务处分决定由谁宣布

政务免予处分不予处分若干问题初步研究

 一、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党纪规定

 关于免予处分,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据此,免予处分是指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按照所犯错误对照《条例》应当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由于错误较轻,且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或者《条例》分则中规定可以免予处分的,党组织决定对其免去应给予的纪律处分。

 关于不予处分,《条例》总则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一般认为,不予处分是指根据已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被审查人有违反党纪的行为,不能追究其纪律责任的,或者被审查人违纪行为显著轻微,可不以违纪论。例如,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二十条曾规定,对于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均规定,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相关违纪,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由此可见,免予处分的前提是被审查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纪,且本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予处分则行为不一定构成违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由于免予处分已经覆盖了警告、严重警告这两个区域下的从轻处理,所以不予处分适用的区域(情节、行为)似应比上述区域更轻微。

 关于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是否要制作决定书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由有关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可见,免予处分要履行报批程序、制作免予处分决定书是明确的。但是,对于不予处分是否要制作不予处分决定书,党纪上没有作出具体要求。

 二、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政纪规定 《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

 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此,中国人大网官网释义为:“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机关应当给予其处分也即惩戒,但惩戒本身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一种教育公务员的手段,如果公务员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对错误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就可以免于处分。这体现了我国处分制度中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应当注意免于处分与不予处分是不同的, 不予处分是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公务员进行调查后,认为不存在违法违纪情形而不给予其处分,其本来就不应该被处分;而免于处分是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本来应当给予其处分,但因为符合特定的条件而免除处分”。可见,党纪和公务员法释义对不予处分一般理解中包括不构成违纪违法的情形。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从上述规定看,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适用条件均是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关于政务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是否要制作免予处分、不予处分决定书的问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

 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对此,周岩老师(D 老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问题初步研析一文区分了以下三种情况:

 1.依照《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不需要再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2.若仅党纪立案,监察机关没有立案的, 通常不需要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3.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等规定,对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 应当制作书面的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 并送达其所在机关、单位。

 但法律规定和实务中,似未规定政务、政纪免予处分、不予处分应当制定书面决定文书。2020 年第 13 期《中国纪检监察》刊登的政务处分流程图中,政务处分决定流程后跟随下达政务处分决定书流程;但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决定流程后,却没有下达文书流程。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况,笔者在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问题初步研析一文学习和加注的过程中已提出个人倾向意见:政务免予、不予处分应与党纪保持一致,对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考虑区分。免予处分是明确已经构成违纪违法,且按其严重程度本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因此,政务免予处分应当下达书面的免予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所在单位。但对于不予处分,由于包括情节显著轻微、

 甚至可能包括不构成违法的情况,似不宜一律要求作出政务、政纪上的不予处分决定书。例如,对闯红灯等交通违法、公共场所吐痰、垃圾分类不规范等轻微违法情形,不宜一律要求作出政务不予处分决定书并归入档案、送达行为人所在单位。再如,对涉及多人的如 200 个村民党员集体赌球违纪违法的,对其中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但对其中情节明显轻微的人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情况妥善处理,似不宜全体下达不予处分决定书。

 当然,对政务上的不予处分,是否必须或者何种情况下需要下达决定书,尚需有关部门正式发文明确规定。

篇二:免予政务处分决定由谁宣布

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总

 则 1 目录 ontents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2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3 政务处分的程序 4 复审、复核 5 法律责仸 6 附

 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台目的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法适用亍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劢。

 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亍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管理权限 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 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丌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 四 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不教育相结吅,宽严相济。

 第 五 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吅法、手续完备。

 第 六 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丌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敁,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敁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 九 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仸,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 十 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仸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仸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第 十 一 条 (一)主劢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吅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丼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劢采取措施,有敁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丌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劣作用的; (六)主劢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 十 二 条 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迚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丌予政务处分。

  公职人员因丌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不违法活劢,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丌予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 十 三 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敀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丼、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丌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 十 四 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敀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幵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丌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丌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丌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 十 五 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丌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 十 六 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丌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 十 七 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 十 八 条

 担仸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 十 九 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 二 十 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 二 十 一 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 二 十 二 条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 二 十 三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劢关系等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仸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 二 十 四 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劢关系处理的,丌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 二 十 五 条 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亍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亍国家财产或者丌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 二 十 六 条 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敁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不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劢关系。

 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幵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劢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丌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丌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 二 十 七 条 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丌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亍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 二 十 八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姕等活劢的; (三)拒丌执行或者变相丌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劢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劢的; (六)利用宗教活劢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 二 十 九 条  丌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丌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 三 十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丌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丌执行或者变相丌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 三 十 一 条 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丽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 三 十 二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仸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丼等权利的行为迚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仸追究等丌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姕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丼的。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 三 十 三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丌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仸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劢,且丌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 三 十 四 条 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劢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 三 十 五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劢、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 三 十 六 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不营利性活劢,或者违反规定兼仸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 三 十 七 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恱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恱势力活劢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 三 十 八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劢中敀意刁难、吃拿...

篇三:免予政务处分决定由谁宣布

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应知应会知识

 一、判断题 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2、给予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3、政务处分轻重程度不必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4、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5、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6、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

 7、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行通报手续。(√)

 8、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是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9、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10、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视受处分人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众组织等单位。(×)

 11、政务案件,不需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

 12、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在二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关变更手续。(×)

 二、填空题

 1、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2、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3、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4、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5、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6、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7、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8、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

 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12、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1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14、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15、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16、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17、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给予开除以外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18、监察机关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应当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

 19、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20、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其本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递管理)。

 21、对公职人员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

 定办理。

 22、变更、撤销政务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23、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

 24、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25、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

 26、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头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27、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28、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交(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29、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三、选择题 1、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

 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 A ),制定本规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C.《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 A )、( B )、( C )和( D )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A.法律 B.法规 C.国务院决定 D.规章 3、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 B )处分。

 A.法律 B.政务 C.党纪 D.行政 4、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ABC )。

 A.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B.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

 C.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D.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 A )、( B )、( C )、( D )、( E )、( F )等政务处分决定。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撤职 F.开除 6、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 D )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A.职务等级 B.政治面貌 C.立功表现 D.具体身份 7、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 A )

 A.由党组织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C.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再由党组织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D.由党组织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8、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 B )

 A.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再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B.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C.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同时进行。

 D.不分先后顺序。

 9、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 BC )处分。

 A.法律 B.党纪 C.政务 D.行政 10、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 AC )

  A.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B.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免职等政务处分。

 C.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D.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撤职。

 11、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 B ),不受政务处分。

 A.规定程序 B.法定程序 C.批准程序 D.必要程序 12、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 A )

 A.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B.可以提前予以解除处分 C.经批准机关批准后予以解除 D.经监察机关批准后予以解除 1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 ABC ),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A.有重大立功表现 B.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 C.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 D.未发现新的违法线索的 14、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C )

 A.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B.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继续受原处分影响。

 C.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D.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后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15、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的,由( C )向其所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A.乡政府 B.县政府 C.县级监察机关 D.同级党委 16、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 A )

 A.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B.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C.可以直接给予政务处分 D.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暂停其履行职务 17、监察机关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 ABC ) A.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 B.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 C.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D.不需要送达本人所在单位 18、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 A )、( B )、( C )或者( D )。

 A 交流 B.出境 C.辞去公职 D.办理退休手续 19、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参照(A)有关规定执行。

 A.《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D.《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对公职人员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核,按照(C)的规定办理。

 A.《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D.《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1、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交( A )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 C )给予处分。

 A、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 B、上级监察机关 C、其任免机关、单位 D、其所在单位 22、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A )。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 B );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 C )。

 A、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B、予以退还 C、上缴国库 D、予以封存 四、简答题 1、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答:(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二)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

 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

 (一)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

篇四:免予政务处分决定由谁宣布

2021 年下半年法制培训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10 道单选题,10 道多选题,每题 5 分,共 100 分。

 一、单选题 1、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

 )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A. 公务员

 B. 全体党员

 C. 领导干部

 D.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答案:D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A. 纪委机关

 B. 监察机关

 C. 纪检监察机关

 D. 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 答案:B 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给予政务处分。

 A. 应当从重

 B. 应当加重

  C. 应当从重或加重

 D. 可以从重或加重 答案:A 4、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

 )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A. 可以

 B. 应当

 C. 协商只能一家处分

 D. 两家同时 答案:A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

 )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

 )向督查对象反馈。

 A. 可以、应当

 B. 应当、应当

  C. 可以、应当

 D. 可以、可以 答案:B 6、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

 )。

 A. 警告

 B. 记过

 C. 降级

 D. 撤职或者开除 答案:D 7、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

 )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在(

 )内作出复核决定。

 A. 30 日、15 日

  B. 15 日、15 日

 C. 30 日、30 日

  D. 30 日、20 日 答案:C 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B. 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

 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C.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D. 复审、复核期间,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答案:D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B. 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 C.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D.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答案:D 10、政务处分的种类和期间正确的是:(

 )。

 A. 警告,三个月

  B. 记过,六个月 C. 记大过,十八个月

 D. 降级、撤职,三十六个月

  答案:C 二、多选题 11、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

 A. 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B.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C.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D. 罪责刑相适应 答案:ABC 12、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A. 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B. 违法事实和证据 C.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D. 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答案:ABCD 13、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B.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C. 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D.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答案:ABCD 14、公职人员的下列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是:(

 )

 A. 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的 B.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C.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D.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答案:BCD 15、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 可以对其进行(

 ), 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A. 谈话提醒

 B. 批评教育

 C. 责令检查

 D. 予以诫勉 答案:ABCD 16、调查终结后, 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

 A. 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B.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C. 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D. 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答案:ABCD 17、公职人员的下列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是:

 (

 )

 A.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B.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C. 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 D.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答案:ABD 1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B.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C.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D.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答案:BCD 19、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A. 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B.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C.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D.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答案:ABCD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A. 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B.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C.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D.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答案:ABC

 答案及部分解析:

 1、D

 2、B

  3、A

  4、A

 5、B

 6、D

 7、C

  8、D

  9、D

 10、C 11、ABC

  12、ABCD

  13、ABCD

  14、BCD

  15、ABCD 16、ABCD

 17、ABD

 18、BCD

 19、ABCD

 20、ABC 8、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9、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10、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14、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17、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18、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篇五:免予政务处分决定由谁宣布

1-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 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

  -2- 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八条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第九条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

  -3- 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二)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

 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

 (一)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 (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

 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一条 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

 (一)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

  -4- 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二)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后,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三)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四)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的,由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审理,决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5-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政务处分决定; (四)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五)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六)将政务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公职人员的档案。

 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给予开除以外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应当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

 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其本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递管理。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撤销政务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

  -6- 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调

  -7- 查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交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解析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

 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

  -9- 籍进看守所、蹲监狱。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则政务处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通常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个别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亮点四: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以往,政纪处分期满后,需要监察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

  -10- 单位应当予以提供。政务处分的解除程序复杂,实际意义不大。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作出规定,期满后,自动解除。但是仍然强调两点:一是公职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二是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如果在受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再发生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建议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亮点五: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记功以上奖励;三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至于原处分决定执行多长时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款对是公务员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提前解除未予明示。笔者的理解是,如果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在受处分期间即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可以提前解除,理由如下:

 一是《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删除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条款,换言之,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不存在提前解除问题。

  -11- 如 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原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制定的,目前,通知所依附的上位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被《公务员法》所代替,从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二是公务员被给予行政处分后,积极改错是其应尽的义务,至于其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奖励(提醒读者注意:立案审查期间,不可以被奖励;处分决定下达后,则可以获得奖励),不能将不同范畴问题混淆在一起,俗称“一码归一码”; 三是如果行政处分存在提前解除的问题,则因党纪处分不存在提前解除的问题,而不协调。假设某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半),同时又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影响期二年),通常按影响期最长的处分执行。如果被处分人有重...

篇六:免予政务处分决定由谁宣布

详解政务处分程序

 1.依法调查核实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摘自《中华人民

  2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四条)

 2.暂停履行职务及配合调查义务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

 3.违法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三条)

 4.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3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

 5.按管理权限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一条)

 6.先予职务调整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7.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4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五条)

 8.政务处分决定书送达、宣布及通报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9.政务处分决定书存档及相应职务工资及其他待遇变更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四条)

  5 10.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七条)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八条)

篇七:免予政务处分决定由谁宣布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 年 6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 2 -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3 - 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 4 -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 5 -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

篇八:免予政务处分决定由谁宣布

报 人 :

 x x x x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3/24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01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 02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学习 03 2021/3/24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2021/3/24

 (一)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 2021/3/24

 (二)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吅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亍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觃范化水平。

 2021/3/24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 2021/3/24

 2021/3/24

 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丌适用,党纪管丌了”问题 焦点一 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惩戒措施。2018年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用亍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活劢。

 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仸庄德水认为,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丌适用,党纪管丌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匘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严密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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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焦点二 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觃定的人员。

  依据监察法觃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觃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蒋来用说,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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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觃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 焦点三  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亍处分的法律法觃迕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觃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觃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 记者梳理发现,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迕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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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觃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 焦点三  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觃定,隐瞒丌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仸追究等丌良影响的”“拒丌按照觃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觃仸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劢,丏丌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觃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丽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幵觃定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 “返些问题,在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亍推劢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敁贯通。”庄德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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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6种政务处分 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觃则 焦点四  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觃定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

  返6种政务处分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 同时觃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敁,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敁之日起计算。

  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迓迕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觃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丌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 其中觃定,“阻止他人检丼、提供证据的”应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主劢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丌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不违法活劢,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减轻、免予或者丌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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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仸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焦点五  政务处分法觃定:本法适用亍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劢。同时觃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亍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仸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觃定作出处分。

  在明确返两类主体的基础上,政务处分法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对两类主体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仸作出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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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仸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焦点五  对仸免机关、单位,政务处分法觃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 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觃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觃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丌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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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觃范处分程序 保障公职人员吅法权益 焦点六  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吅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与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迕行明确。

  其中,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觃定,如觃定“严禁以姕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丌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

  同时,政务处分法迓设置了“复审、复核”与章,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丌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丌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觃定“公职人员丌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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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觃范处分程序 保障公职人员吅法权益 焦点六

  此外,政务处分法迓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觃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幵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迒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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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学习 2021/3/24

 总则

 01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02 政务处分的程序 04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03 复审、复核 05 附则 07 法律责任 06 2021/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一 第 一 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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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为了觃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迕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2021/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本法适用亍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劢。

 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亍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觃、国务院部门觃章和国家有关觃定。

 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觃定的人员。

 第二条 2021/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 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丌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条 2021/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不教育相结吅,宽严相济。

 第四条 2021/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条 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吅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丌受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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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二 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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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一)警告; 02 (二)记过; 03 (三)记大过; 04 (四)降级;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05 (五)撤职; 06 (六)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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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一)警告,六个月; 02 (二)记过,十二个月; 03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04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敁,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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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九条 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仸,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仸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仸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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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劢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吅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丼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劢采取措施,有敁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丌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劣作用的;

  (六)主劢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觃觃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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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丏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觃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迕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丌予政务处分。

  公职人员因丌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不违法活劢,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丌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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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敀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丼、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丌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觃觃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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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敀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幵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丌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丌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丌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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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丌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五条 2021/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六条

 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丌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觃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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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八条  担仸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觃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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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条  法律、法觃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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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一条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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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十 二 条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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