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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手实”档案

时间:2022-11-16 16:20:07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手实”一词的产生始于秦汉时期,以唐朝时期开始正式使用,对唐朝的户籍档案的产生与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手实”在唐朝时期主要用于记载百姓的户籍信息的初步统计情况,属于档案形成过程的收集阶段工作,对于记录整个唐朝时期人口的基本情况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唐朝政府收取赋税等的重要凭证。

关键词 手实 户籍 档案 唐代

Abstract The word "ShouShi" was originated in Qin and Han Dynasty and began to be officially used in Tang Dynasty, which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gen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rchives in Tang Dynasty. "ShouShi" in Tang Dynasty was mainly used to record the preliminary statistics of people"s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and belonged to the collection stage in the process of archival formation. It played a vital role in recording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Tang population, and also served as the important credentials for the Tang government to collect taxes.

Keyword "ShouShi";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rchives; Tang Dynasty

手实档案在唐朝时期具有重要的凭证参考价值,对唐朝时期的统计人口、排查人口的基本信息及赋税、兵役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对“手实”初探不仅为研究唐朝时期的户籍档案制度具有重要的帮助,且对于研究唐朝时期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情况也有重要价值。

目前,对于手实档案的学术研究成果较为单一,利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检索到与“手实”相关的学术论文共13篇,论文基本内容可主要分为手实、户籍、计帐三者辨析;户籍制度;土地管理制度;西夏国制度;其他等六大类。

对于手实最早期的论文类论述为宋家钰老先生的《唐代的手实、户籍与计帐》一文,后来手实类论文主要论述“手实、户籍、计帐三者辨析”“户籍制度”“土地管理制度”三类课题,手实在唐宋时期的主要用图功能也与这三类研究方向密切相关。“手实、户籍、计帐三者辨析”类论文以宋家钰老先生为先河,主要介绍手实、户籍、计帐三者的基本含义,并从其形成时间、记录内容等角度将三者进行对比,分析其演变过程;“户籍制度”类论文则主要从手实的记录内容及唐宋时期的具体户籍登记制度角度,介绍唐朝时期的户籍档案从收集、整理、校对到最后修订成户籍的全过程,对于研究唐宋时期的人口管理及户籍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新出唐代寺院手实研究》一文主要从手实的分类角度将个人手实与寺院手实进行对比,分析二者在记录内容及顺序、责任者等方面差异的具体成因,以反应唐朝时期政府对于寺院僧侣的管控情况;“西夏国制度”类论文主要介绍了出土的西夏手实与普通的唐朝手实的具体差异和特点,由于西夏手实在记录形式和内容上与唐朝手实极为相似,且西夏手实管理制度也较为完备,因此有部分学者对于西夏手实的内容加以了论述。

此外,在唐代书籍中关于手实的论述也较为丰富。以手实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图书《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国古代籍帐制度研究》《汉唐籍帐制度研究》以手实在唐朝时期的具体户籍制定、土地管理方面的价值加以论述,其中《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国古代籍帐制度研究》二书同为池田温所著,但其中对于“手实”与“计帐”的关系辨析问题与我国学者存在争鸣。此外,部分与“手实”相关的论文收录于《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吐鲁番出土文书》(叁)《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等论集中,目前以“手实”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书籍较少。

一、手实档案的产生与演变

手实在唐朝以前就已存在,但其在用法与基本含义方面与唐朝时期的手实是截然不同的。

1.唐朝以前的手实档案。“手实”最早见于《管子》:“夫管仲之匡天下也,其施七尺,渎田悉徙,五种无不宜,其立后而手实。”[1]377此处“手实”一词的含义应为土地之实数,这一时期的手实只当作掌握国家土地的实际数量而言。自古以来土地都是统治者和百姓共同关注的重点,《管子》中的手实也可见管仲对于土地的重视。

自秦朝时期开始,“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已经出现了后来的含义”[2]92。汉代出现“自占”,如汉宣帝时,“流民自占八万余口”[3]3,其含义为流离失所的百姓自己上报的数量达八万多人,这里“自占”的含义不仅只百姓自己上报人口数量,还包括将户籍落于当地并申报土地。

2.唐朝时期的手实档案。手实档案在唐朝时期用作排查唐朝人口情况的凭证,主要产生于唐朝户籍档案前期。唐朝时期的典籍中,手实一词较为常见,《唐律疏议》卷12载“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不觉脱漏户口者,脱谓脱户,漏谓漏口,及增减年状,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三年”[4]。可见,唐朝时期有专门的官员进行收取手实,后进行“造籍书”。《唐律疏议》中还对具体的收取手实的原则进行了一一列述。

唐朝时期手实档案开始频繁应用于户籍统计中,池田温先生在其著作《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提出:“手实,是唐宋时在基层官吏监督下居民自报户内人口、田亩以及本户赋役承担情况的登记表册。因依照一定格式由户主亲自据实填报,所以称为‘手實’。”[5]15池田温先生考证:“以户主申报(诚实)为基础的造籍制度完成于初唐”[6]15。

由于唐朝实行均田制,土地的分配和税收情况都根据每一户的具体家庭成员数量而定,因此在唐前期手实尤为重要,唐前期的户籍、税务、土地分配等都以手实作为前期形式。随着唐朝土地制度的转型,手实的具体内容也有所转变。“元稹在同州令民户自呈的手实状,主要内容是田地;后唐明宗时期(926—933)令人户自供的手实状,主要申报的是当年夏苗土地亩数。”[7]893到唐后期,地方差官检田已经出现,但手实仍占有重要地位。

3.唐朝以后的手實档案。唐朝中后期,由于均田制的土地收还频率过高,导致很多土地被掌握在地主手中,政府的土地收还制度严重瘫痪,导致均田制逐渐被废止。“五代时期检田与手实交互参用,宋代则以检田为主,并且检田方法越来越细密化。”[8]92

北宋吕惠卿曾试图继承唐朝的户籍制度,实行手实法,但是由于百姓谎报、欺瞒情况严重,使得政府收录的户籍信息不准确,北宋实行的手实法也很快被其他制度所替代。

二、唐朝手实档案的基本含义

1.手实档案的形成过程。手实的形成并非通过里正进行简单的收集整理,据朱雷在《唐代“手实”制度杂识》中记载:“唐造‘手实’,先有‘团貌’,即核实各户人丁年龄、相貌特点,一年一次为‘小团’,三年一次更为重要,据此制定‘貌阅簿’或‘貌定簿’,为手实提供‘年’与‘状’的根据。”[9]105可见,在里正收集了各地区的手实后首先需要将在民间收集的手实进行信息核实,确保手实内容的准确、真实。

经过一年一次和三年一次的集中“团貌”后,里正将每户的手实粘连成册。《论唐代手实、户籍、计帐三者的关系》一文提出,既然是民户自陈其家口、田土之实,自然就只能是户各别纸,不可能几户用一张纸。如果民户不识字,无法自书,亦可委托他人代书,但户主一定要压指为信,只有这样才能使民户为其手实的真实性负责。乡司里正审核民户手实后,将需要更正或增补的内容,加注于民户自陈的手实上并重新抄写,粘连成卷。这就成为了“貌阅簿”或称“貌定簿”。“貌阅簿”是手实经加工后的第一次“成品”。

由《唐会要》中“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可直接确认户籍的造册依据来源于计帐和手实。在这一观点上,日本人学者与我国国内各界学者是保持一致的,日野开三郎指出:“户籍是以这种计帐为基础,规定每三年一造。”[10]2016仁井相升在《唐令拾遗》中曾据日本大宝令、养老令及《唐六典》《通典》诸书,复原唐户令造籍条文如下:“诸三年一造户籍,起正月毕三月,一留县,一留州,一送户部,所须纸笔装演轴峡,皆出当户内,口别一钱。口州亦注手实及籍。”[11]240可见,手实形成后还将成为政府修订“计账”的依据,最后由“计账”的内容修订最后的“户籍”,用于国家收取税务、征收兵役等的重要依据。

可见,唐朝时期手实档案的产生与档案管理的八大环节相吻合,但在具体的环节顺序中有所差异。手实档案的形成经理了收集、整理、保管、编研、利用、统计几个环节,而鉴定工作在手实档案形成过程中贯穿始终,在收集环节和整理、统计环节都有体现。“唐造‘手实’,并不仅仅被动地根据土著居民申报,还主动派出“巡儿”搜检客寓之人。”[12]93可见,唐代手实的产生也经过了较为复杂的过程,且其真实性是极高的。而检索这一环节在手实档案的形成和利用过程中体现较少,这主要与手实档案并非户籍档案有关。由于手实档案仅为最终形成的户籍档案提供编纂依据,因此其检索价值不及户籍档案。

2.唐朝手实档案的基本含义。现代研究工具书《古代历史大辞典·上卷》中也对手实做出了较为准确的定义,其主要分为三个含义:“①唐代官府文书。属下呈上的牒、状之类,意为亲手书写有关某事的实况。如新疆出土上元二年(761)孝通牒云:‘敕授文峻等补经二十年已上,有手实给牒任为公验者。’②唐代民户向官府申报本户家口、年纪、田地的文书。又称手实状、手状、户状。由里正收集,供官府编造户籍之用。今新疆吐鲁番出土唐初民户手实文书,除写有户主、家口、年龄、土地亩数与四至外,文末还有“若有虚妄,求受重罪”等保证词语。至唐后期,内容有所变化,出现只报土地的手实。③吐蕃、后唐、北宋和金曾仿照唐户籍制度,责成民户呈报手实手状。吐蕃与金代手实只报人口,后唐手实只报土地,北宋手实申报家口和全部家业,与唐制有所不同。参见‘手实法’。”[13]2350从其解释中不难看出,手实即为唐宋时期百姓上报户口情况的最初文书。

我们档案学界的工具书也对手实进行了较为权威的定义,《档案学词典》中对于手实的定义为:“唐代户籍档案。唐制为‘三年一造户籍’(《唐六典》卷三《户部》)。由户主登录本户人数、年龄以及受田亩数,地方据实造册。手实为乡里户口底册,地方再据以编成计账,送州申尚书省作为全国户籍底本。近代敦煌石窟发现的唐代户籍残卷中可见某乡某里某户居民的户口及土地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土的吐鲁番唐代文书中,最早的一件为贞观十四年(640)九月西州高昌县乡民所具的手实。”[14]490

三、手实档案的特点

1.手实档案的内容特征。研究手实所记录的具体内容及主要特征要从实际出土的手实文书中总结,目前出土的手实文书中较为完整的有《武周载初元年(690)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西夏黑水城文书中两件关于户籍手实》《唐贞观十四年(640)西州高昌县李石住等户手实》。

《武周载初元年(690)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中记录的户主宁和才的手实:

从宁和才的手实中可见,唐朝时期的手实记录的内容主要有三部分。

户主及户主主要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具体包括:户主及户主家庭成员的姓名、家庭成员与户主的关系、年龄、性别及身体状况。

户主所具有的在均田制下的田地总数,其总数包括已受、未受田地的亩数。其中已受田的记录信息更为详细,主要包括土地的面积、土地所处的方位、所划分的渠名,还有土地的主要用途。

户主的保证辞。由文中宁和才手实可见,第15、16记载的内容的含义为“我(户主宁和才)所记录的内容如有疏漏请求不要治罪,恭谨地上报手实的实际情况”,并记录了具体的上报手实的时间和撰写人。户主的保证词是手实中必要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百姓上报手实内容的真实性,如有虚报,政府也将追究户主的责任。

《武周载初元年(690)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和《唐贞观十四年(640)西州高昌县李石住等户手实》是唐代手实的典型代表,而西夏地区的手实和宋朝时期的手实在内容与记录顺序上与唐朝时期都有差异。这主要与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的土地制度及国家管理侧重点有直接关系。

2.手实档案的主要用途。《新唐书·食货志》:“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17]352从中不难看出,手实档案在唐朝时期的主要用途为:自报户内人口、田亩以及本户赋役承担情况的登记表册。手实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由“里正”一官统一管理,《唐律疏议》卷载“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18]233。可见,民户是根据县司通过里正下达的责令自通手实的,民户自通的手实,不是直接交给县司,而是由里正收取。手实档案是百姓人口和财产等情况的真实写照,这属档案基本的凭证参考价值,为统治者和后世研究手实档案的内容及百姓生活实况具有重要作用。

手实是制定唐朝时期个人户籍的主要依据。而里正责民户手实的目的是为了造户籍。这种手实制度亦为后世所效法。因此,手实的第二个主要用途就是为后续的户籍编造提供材料性依据。此用途是在手实档案的基本职能外进一步挖掘的价值,为户籍档案的产生进一步提高了重要的编纂内容的来源。

3.手实档案的分类特征。档案的分类种类繁多,与档案的载体、时间、内容等分类依据不同,目前对于手实档案的分类为按来源分类,即来源于个人的手实档案、来源于寺院的手实档案等。

个人手实档案在唐朝时期的户籍编纂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僧侣的户籍情况在唐朝也坚持着户籍造册的制度要求,如《唐六典》所载:“诸道士女道士、僧尼之簿籍,亦三年一造(其籍一本送祠部,一本送鸿胪,一本留于州县)。”[19]126但寺院手实档案与个人手实档案在具体的记录方式和记录内容上还存在差异,正确辨析个人手实档案与寺院手实档案是明確唐朝时期手实制度的关键。

目前,我国出土的个人手实档案数量较多,共九件;而寺院手实档案数量较少,且残缺严重,《唐神龙三年(707)正月高昌县开觉等寺手实》是目前出土的寺院手实中唯一记录较为完好的一部。但也由于目前的寺院手实的事物较少,因此对于寺院手实档案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寺院手实档案与个人手实档案间存在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两者的记录内容上存在差异。“《开觉等寺手实》文书只登录了土地性质、位置、质量,而不及‘已受’、‘未受’事项。而吐鲁番《贞观十四年(640)九月安苦 延手实》《唐贞观年间(640—649)西州高昌县手实》,敦煌《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等文书都交代了本户“已受”、“未受”的土地详情。”[20]44这主要与唐朝时期政府对于寺院的具体实施的赋税制度有关。唐朝时期对于佛教一直采取牵制性政策,即利用佛教对于百姓心灵上的慰藉巩固皇权,又将佛教的发展情况加以限制,控制在国家掌控的范围内。因此,唐朝时期的寺院对于具体寺庙僧侣的人数情况极为重视,每年所征集的寺院手实也是政府掌控寺院中僧侣数量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寺院手实档案中,具体僧侣的数量、年龄、身体状况是主要信息。而由于唐朝政府对于佛教即牵制又促进的政策,使得寺院在缴纳赋税方面具有良好的福利政策,因此具体的土地受田情况在寺院手实档案中往往不作为征集重点。

此外,个人手实档案与寺院手实档案在具体的责任者方面也存在差异。个人手实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征集,户主作为手实档案的第一责任者毋庸置疑。“相对于民户手实中强调户主的作用而言,寺院手实中表现出来的是集体责任制。在誓词保证的书写时不是寺主负责,而是纲维集体负责。以神龙三年这件寺院手实而言,直岁僧惠俨、上座僧广闰是责任人,而都维那一职空缺,寺主因病也没有签署手实。‘若后虚妄,连署纲维,请依法受罪’,那么纲维所指应该就是占有这四个岗位的僧人。”[21]170可见寺院手实档案在具体的责任者制度方面的严谨性不如个人手实,尤其在寺院中僧侣去世在手实中除名时,这一制度不严谨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更为突出。

手实档案与计帐和户籍的关系一直为学者们所争论的焦点,部分日本学者片面的将日本的计帐制度与中国的计帐制度混为一谈,并得出“唐代有手实、户籍、计帐三种文书,州县据民户手实编成手实计帐,户部再据之编制全国计账”[22]70这一错误观点。

四、结论

唐宋时期的手实档案种类繁多,除个人手实档案较为普遍外,还包括寺院手实档案、西夏手实档案等多种类型。手实档案对于整个古代档案史的研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手实档案对于研究唐朝时期的户籍制度、研究唐宋各个时期土地制度的变革情况、研究各时期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档案史研究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手实档案在对于唐朝时期的档案整理流程方面进行了巩固,手实档案整理过程严谨规范,为户籍档案的编纂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最后,手实档案的凭证参考价值也为后世的档案史研究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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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璐璐,辽宁大学历史学院档案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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