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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时间:2022-11-19 18:00:04 来源:网友投稿

发言人也表示“将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可见人工智能法律工作也将是焦点。对于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将有助于人工智能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保护作品著作权,避免人工智能作品泛滥和人工智能不正当使用。另一方面,有助于人工智能科学的研究和技术的进步,对打造物联网时代智慧城市、智慧生活有所裨益。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属性

(一)人工智能的工作原理

人工智能可以解释为:利用人工方法在某载体上实现智能。1950年计算机科学之父Alan Mathison Turing發表的《计算机器与智能》一文中提出图灵测试(图1)来测验机器的智能性,测试者对被测试者的身份一无所知的情况下,通过媒介对被测试者提问,如果不能确定被测试者是机器还是人的测试者超过30%,则该机器被认为具有人类智能。

2017年微软创造的机器人“小冰”独创诗集《阳光失去了玻璃窗》出版,它是人工智能领域第一部诗集,表明人工智能能够进行独立创作,而且创作成果具有智能性。

人工智能的学习方式主要可以分为符号学习和神经学习。符号学习包括归纳学习、类比学习及解释学习。我们用过的智能翻译,首先通过语料库学习各种词汇和句法,寻找存在的逻辑规律和词汇特征进行归纳,在进行翻译时,通过词汇和语义的特征进行演绎、解码后输出内容。神经学习是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学习方式,通过“传感器”捕获信息,传到“神经元”中处理后,发送给“输出神经元”。当多个“神经元”汇总到一起,就类似于人类大脑的学习方式。

人工智能可以通过算法运算和数据挖掘相结合自动获取知识,但有局限性。它可以综合运用各种算法,实现快速的计算,但是受限于编译设计的程度和机器本身所获得算法。它还可以结合算法对某一事物中大量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对比、归纳和演绎,提炼知识,但多数情况需要互联网的帮助才能抓取网络共享数据,达到学习目标。

因此,人工智能的实现必须要以人类为实现某目的通过某手段来帮助其获得相应的基础信息,才能继续学习。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性质

人工智能创作的智力成果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关键在于该智力成果是否具有被称为作品(works)的资格。因此,要明确两个问题:(1)该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2)该智力成果是否具有可复制性。如果人工智能的创作成果符合作品的要素,其创作成果在法律上可以成为作品,受著作权的保护。

1.独创性。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创新,产生了人工智能的科学,对人工智能研究和探索的人不断增长,使人工智能技术取得突破,人工智能已经能够通过自身基本的学习功能创造出反映某些意志的作品。第六代机器人“小冰”具有大量语料库,能够进行人工的交互,有节奏的控制力,可以通过自创回应引导对话的方向。“小冰”可以通过符号学习方式,学习语料库,结合其具有的感官和模型,引导对话并收集数据,在内部处理后将进行创作。因此,“小冰”创作作品有其独立的意思表达,内容具有新颖性,且为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

对于人工智能的独创性,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认为,独创性的表达必须源自人的思想感情,人工智能是智能技术的载体,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创作者独立的思想感情和意志来看,尽管其具有一定的独立创作能力,人工智能也不具有独创性。第二种认为,人工智能创作能够满足作品的独创性条件,就可以认定该创作符合法律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而不应局限于需要有人类思想情感和意志表达。

本文认为,人工智能创作可以具有独创性,其独立创作的能力来自于内部系统的数据处理、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学习能力。虽然人工智能本来不具有思想感情和意志,但是它具有开发者赋予的“目标”,这是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意志来源,在此基础上,可以对数据进行处理后,输出内容,实现意志表达。

2.可复制性。人工智能的创作是具有可复制性的。人工智能创作的成果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种目的,通常情况下,该成果会被放置在一个可以与人工智能分离的载体上,例如纸质载体、电脑等,以便人类的使用和传播,实现创作物的价值。因此,人工智能创作成果是具有可复制性的。

二、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归属模式

许多学者对于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提出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六种归属模式。

(一)归属人工智能本身。人工智能本身是指承载人工智能技术的载体。支持者赞同人工智能创作智力成果因具有独创性而可以被视为作品,他们主张人工智能作为虚拟作者出现,但权利的真正控制权掌握在人类手上。

(二)归属人工智能开发者。人工智能开发者是指通过编译设计使人工智能能够实现特定功能的人员。人工智能各方面的能力都是由开发者赋予的,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将实现目的所需要的数据、相关理论以及技术给予人工智能。因此,人工智能创作成果实际上是为了满足开发者创造人工智能的初衷,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该项技能的开发者。

(三)归属人工智能使用者。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是指人工智能开关启动的操作者。支持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的开始是由于使用人启动人工智能运作开关,才使得作品产生。使用者是距离作品产生最近的人,而且将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没有改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的范围。

(四)归属人工智能载体所有人。人工智能载体所有人是指获得人工智能载体物权的人。所有人最初对人工智能的功能有所需求,通过正当手段获取人工智能载体所有权以帮助其实现目标。支持者认为,所有人的需求是人工智能创作意志的来源,作品反映的是所有人的思想感情和意志,所以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人工智能载体所有人。

(五)归属人工智能投资者。人工智能投资者指对人工智能这项技术进行投资,让开发者设计出人工智能机器的人,而非人工智能作品的投资人。支持者认为这一模式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人工智能的发展,义务的享有和责任的承担明确,也符合当下创作市场的发展状况。

(六)归属公有领域。支持者认为,人工智能作品不属于任何人,直接进入公有领域。人工智能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可以避免其因属于某一特定主体而造成作品泛滥或权利不正当使用。

三、归属投资者的合理性

归属人工智能本身,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著作权归属问题,其法律意义不大,最终著作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也会被转移到相关当事人身上,依旧会产生权利纠纷问题。

归属人工智能开发者时,其预计实现的目标,可能并不是自身意志的表达,人工智能开发者仅仅只是人工智能技术的掌握者,赋予人工智能能够独立创作的能力,并不参与对人工智能未来的创作。如果将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者,会使得其一劳永逸,造成市场交易有失公平,不利于人工智能进一步发展。目前人工智能的开发方式,多为职务开发,而且大部分是由多个主体分工后再进行整合,成为一件完整整体。若将人工智能的开发者作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在进行交易时,需要经过多个权利主体的同意,不仅会提高交易成本,而且在多方协商时,也会出现时间浪费,甚至最终各方无法达成协议,出现争议,使得人工智能无法投入市场使用导致资源浪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人工智能开发者从事人工智能开发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自身意思的表达,则其理应成为著作权主体。

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时,使用者对于人工智能创作过程的贡献相对来说非常微小。假设A使用智能翻译,将一篇外国著作翻译为中文,那么A对于中文版著作就享有著作权了吗?显然,这对于该外国著作的作者是不公平的。然而,也确实存在使用者通过某种方式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从而可以将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的情况。比如,科学家经过研究得出数据,利用人工智能处理大量的数据,输出具有独创性的分析结果,那么这样一个满足科学家需求和愿望的作品,其著作权主体应该是该科学家。

归属于人工智能载体所有人时,首先,本文并不否认支持者的观点,但认为具有片面性。举例来说,如果人工智能使用人对人工智能创作进行支配,并使人工智能创作出表达使用人真实意思的作品,那么这种归属模式对使用者来说是有失公平的。因为在使用过程中,使用者根据自己的想法输入一些必要信息或者让人工智能根据其想法自动采集信息,进行创作的作品,是使用者的思想表达,著作权就应当归属于使用者。其次,如果将著作权归属于所有人,将会出现与归属于人工智能开发者模式相似的情况,即造成人工智能所有人一劳永逸,而且他们可以不与他人进行交易,作为人工智能机器的所有人而垄断市场,这将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

而如果将著作权归属于公有领域,会打击各方对人工智能进行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不利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

综上,本文认为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人工智能投资者。

对于作品的产生,投资者所作的贡献最大。第一,投资者的投资是人工智能作品产生的资金来源和市场需求来源,是人工智能创作意志最原始的来源。投资者的投资趋势可以引领人工智能的市场发展方向,从而使开发者根据市场需要进行技术开发和产品供给,生产出来的人工智能机器将会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要进行创作。第二,风险的承担义务和获取价值的权利应当是相对应的,这反映了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作品创作的风险由投资者来承担,相应地,作品创造的价值也属于投资者,这也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和市场交易的公平性。第三,投资者作为著作权主体可以最大化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将投资者作为著作权主体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可以激励投资者对人工智能产业保持投资的热情,促使产业进一步发展。

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投资者与归属于人工智能本身的最大区别在于,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时实际控制者的身份是否明确。当归属于人工智能本身时,很容易由于控制人身份不明确,发生人工智能创作时的使用者和人工智能载体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人工智能在创作时,对人工智能机器创作的方向进行控制的人即使用者可能并不是所有权人,这将导致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在实践中投资者还极有可能涵盖前文所提到的人工智能的開发者、使用者或者人工智能载体的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者更有理由获得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当人工智能技术和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意思表达都源自于同一人时,则不会产生著作权的争议。

结论:人工智能创作的智力成果在符合作品要素的前提下,可以将其视为作品。当作品诞生时,将作为著作权客体自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也会引起著作权归属的争议。结合人工智能运作的原理,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的意思表示来源于投资者。投资者的投资是人工智能作品创作意志最原始的来源。将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归属于投资者,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和市场交易的公平性,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鼓励投资,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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