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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智能对传统刑法的挑战

时间:2022-11-19 20:05:07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给国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向我国现有刑法的适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人工智能的形式责任主体认定和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肇事罪的形式责任承担等问题。基于此我们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故意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并根据犯罪行为较传统犯罪方法进行处罚,赋予具有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以刑事主体地位,并考虑设置回收、删除数据、报废等处罚方式,对其研发者根据犯罪具体情况设立罚金、拘役、量刑等进行刑事处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传统刑法 刑事主体

作者简介:白瑜,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41

一、 人工智能基本概述

人工智能的概念是与1956年在“达特茅斯会议”上提出的,一经提出立即成为社会热点行业,并开始在越来越多的行业和科研领域被运用,逐渐开始实现和国民生活的深度融合。目前来看,人工智能正在由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向人工智能开始转变。可以预测,在未来人类会处在由人工智能参与组成的新型科技型社会,并享受人工智能给生活各个层面带来的便利。从医疗领域的智能病症检测机器沃森,到围棋大赛上战胜围棋世界冠军柯洁的Al phaGo,再到后来的无人驾驶汽车,人工智能已经不断的在各个领域渗透,其应用面也在不断的加深加广。逐渐由弱人工智能化开始向高级人工智能升级。然而每一项新型技术给人带来便利的同时,随着来的还有各式各样的问题。人工智能存在的自主学习、自主分析、自主处理等智能自主特性,都给现有传统刑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作用。

在人工智能和刑法伦理的双重作用下,國务院指出我国要开始研究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条款,确保人工智能向着稳定健康的方面发展,展开人工智能相关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研究。在这种环境下笔者以现阶段人工智能发展现状为切入点,分析人工智能对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的影响,并着重研究了在未来我们面对更加智能的电子机械产品是应当着重注意哪些方面,并给出个人建议,以期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进而保证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人工智能对传统刑法带来的冲击

(一)智能机器人对传统刑法带来的冲击

智能机器人作为人工智能最先研发的电子产品,已经开始逐渐出现在居民的日常生活,从娱乐场所的领路机器人,到前文所说的病症检测机器人,再到后来的可以模仿人类进行对话的机器人,都是机器人渗透到日常生活中的反映。在未来,智能机器人还会深入到各个领域,甚至渗透到家庭内部辅助照顾人的衣食住行,为人类的生活提供更加高效的帮助。

现阶段的机器人都是弱智能化的机器人仅仅能按照人类所输入的程序来进行动作,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工具而已,当机器人涉及违法行为时,刑事责任主体还是其开发者和研究者,因而不会对现有刑法造成影响。可是在未来具有更高科技含量的智能机器人被研发出来时,其可以根据自身自主学习性产生自己的主观思维,并根据自己的主观思维可以做出程序输入之外的动作。此时若该行为违反社会法律法规或对人类造成了伤害,那么智能机器人就不能再当做传统意义上的工具来看待。原因在于机器人已经通过自主学习作出输入程序外的动作时,已经具有了自身的主观思维,应当将其当做一个刑事责任主体来看待。而现阶段的刑法只是针对人类与单位为刑事主体,无法对机器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约束。

另一方面,在未来如果把机器人当做刑事责任确定主体,现针对人类的所设立的财产刑罚、自由刑罚、拘役刑罚是否适用于机器人,机器人的刑事责任处罚对于传统刑法来说又是一大难题。

(二)无人驾驶智能交通工具对传统刑法造成的冲击

无人驾驶系统是指通过车载计算机感知系统对道路状况进行道路规划并到达指定目标点的智能汽车。其相对与传统交通工具来说,其自主驾驶、自主选择行驶路线和自主停车的独立标志使其和传统交通工具独立区别开来。虽然无人驾驶汽车能解决人类受自身主观因素的造成的错误驾驶问题,但是由于自身内部程序和外在因素影响也会发生错误的判断进而造成交通事故,所以我们就不得不注重对无人驾驶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无人驾驶汽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区别于传统的交通事故,虽然二者造成伤害的客体本质上都是一样的,但是在肇事主体上,无人驾驶汽车根本没有传统刑法意义上的驾驶人。乘车的人来仅仅是启动了无人驾驶系统而已,而启动无人驾驶系统到后来交通事故的发生二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现有的刑法体系很难针对无人驾驶汽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刑事责任主体进行确定。另外无人驾驶汽车属于商品,当因商品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违法行为时,无人驾驶系统的设计研发者、智能交通工具的销售商都成为了新的责任主体,如何针对这些新的责任主体进行定责,也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相对于传统交通事故可以通过监控来还原现场事故发生过程来进行事故定责来说,无人驾驶系统的分析、计算和决策系统是不能被理解的,即使是其研发者可能也很难对当时人工智能的决策逻辑进行判断。因此无人驾驶系统所涉及的技术原因确定困难同时时摆在相关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点。

三、人工智能背景下优化刑法策略

(一)将人工智能拟化为刑事责任主体

未来人工智能可以预见会由弱智能化向高级智能发展,这是科技水平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在未来大部分人工智能都会拥有自身的自主意识,因为人工智能是模拟人的思维去进行思考和处理的,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单位来说更接近于人,那么在必要时将拥有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拟化为刑事责任主体,也不是未尝不可。

因此在未来具有自身独立意志的人工智能主体由于其自身自主思维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形式责罚。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具有自身意识的赋予形式责任主体地位时,应当具体对刑事责任和违法形式进行规划:1.独立犯罪就是人工智能产品在自身独立意识支配下造成的犯罪只对这个个体进行处罚。2.协助犯罪即是拥有独立意识的人工智能和人类相互协助进行的犯罪行为,应当针对两个主体进行法律追责。3.间接正犯即人工智能在拥有自主意识时实行了客观层面上的犯罪行为时,但是该项犯罪行为时基于人类主观意识做出的,我们应当把人类作为间接正犯,机器人则不构成犯罪。

(二)针对人工智能设立合理法律法规

如果在未来将人工智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那么就需要我们对现有刑法进行改进,有针对性的制裁犯罪机械单位。对涉及严重犯罪行为时,我们应当采取最严厉的刑法,对其进行回收和改造,由设计人员对机器人进行数据的删除,并针对智能程序系统的漏洞和缺陷进行测设和完善,并反复进行修改后再次验证,确保万无一失再重新投入使用。相对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我们可以设立资金处罚,罚金的途径由智能机器人设计初期或使用者在进行使用时,根据相应的机器人创立资金账户,由使用者或研发者按照相应比例进行缴纳,由法院或公安人员进行处罚行为,以作为机器人承担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的基础。同时为了保证刑事责任追源不会出现差错,应当对每个机器人都进行强制性的登记,并建立相关数据库方便查询和追责。

四、人工智能之外的刑事追责主体确立

目前大部分的人工智能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还不具备自主意识,所以不能赋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这就需要我们对于人工智能之外的责任主体进行追责使得设计人工智能的犯罪行为得到合理的处理,进而保证被侵害客体的权益。若使用者或设计者故意利用智能机器人进行犯罪,此时不管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自主意识,刑事责任都应当由使用者或行為人进行承担。当机器人不具有自主意识时,行为人利用其设定的程序或系统漏洞进行范围行为时,此时智能机器人定位仍是传统意义上的工具,其根据程序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违法行为仍然由行为人承担。

对于无人驾驶交通工具引发的交通事故来说,对尚不具备刑事承担责任和同乘的乘客来说,对其进行刑事追责显然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追责原则的。因此我们应当结合现场实际交通事故发生状况,合理的对无人驾驶系统的研发者和交通工具的制造者进行一定的追责,把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法律追责行为延伸到智能交通工具的设计和制造阶段。若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确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时因为智能芯片和汽车零件或装配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造成的,应对相关设计制造企业以交通肇事这一过失罪进行定责。在定责过程中要重点注意结合实际情况和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发展水平为依据,以防止不合理的对相关制造研发阶段的刑事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阻碍人工智能的发展。此外无人驾驶软件开发者或者汽车制造商,因为疏忽而没有对汽车进行全面的检测,或是检测后发现发生概率较低缺陷,因为过分自信而没有对其进行完善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当还是以交通肇事过失罪进行处理。现有的刑法规定中一般都是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在未来无人驾驶系统的责任人多是相关研发制造单位或者企业,因此还应当在刑法中设立以单位或企业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标准。

由于前文所说的因为无人驾驶系统技术的复杂性,在事故原因的判定方面相对与传统交通事故而言具有一定的难度。还应当在车内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黑匣子”完整记录下汽车的行驶状态,和事故发生的过程。并由国家设立相关的“黑匣子”数据分析机关单位,确保数据分析报告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并考虑增设“重大人工交通肇事罪”,对知晓无人驾驶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却还是驾驶无人驾驶交通工具上路或知晓无人驾驶交通工具的缺陷但为了个人利益仍然对外出售销售人员和乘车人员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但该罪的追责是在相关法律体系完善后设立的,因此该罪的刑法处罚规定一定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完善。

五、结语

结合综上所述,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给国民生活带来质的突破的同时,也对现阶段的刑法伦理和刑法规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这就需要我们不断优化和创立法律规范,同时加强现有法律的适用性来解决科技水平提升所带来的问题。但刑法作为保证社会秩序的雷霆手段,不应当过分的约束和介入人工智能研究领域,从而阻碍其技术的发展,应当优先以民法或者行政法等基础法律法规并增设相关的监督部门,加强对相关研发、制造企业的后续管控,在此基础上对人工智能发展进行合理调整和正确引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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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道萃.人工智能对传统刑法的挑战.检察日报.2017-10-22(003).

[5]储陈城.人工智能时代刑法归责的走向——以过失的归责间隙为中心的讨论.东方法学.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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