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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立法进程

时间:2022-11-20 12:35:06 来源:网友投稿

尊敬的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今天有这个机会向大家汇报一下关于《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的进展情况。我知道大家都非常关心这项工作,因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图书馆的国家法律。《公共图书馆法》从立法到现在也已经有七八年的时间了,能够走到今天是我们全国图书馆界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相关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我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汇报:

1 《公共图书馆法》的进展和立法过程

我们最早提出图书馆的立法工作是在2001年,当时的背景是我们国家的党和政府已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而2001年正好是台湾地区的《图书馆法》出台,所以我们当时就想也应该提出图书馆法的立法计划,文化部就将它作为重点工作提出来。后来经过几年的酝酿发现,我们最需要的还是《公共图书馆法》,因为是公共图书馆在承担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任务。虽然各类型的图书馆之间有共同点,但也还是有各自的侧重。为了加快图书馆的立法工作进程,我们想还是先从《公共图书馆法》突破,所以从2008年开始就转为先起草《公共图书馆法》。起草的第一步就是先要开始一些课题的研究,当时中国图书馆学会组织全国图书馆界的力量成立了十几个课题组,分别对国内外的立法和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分别围绕立法的中心问题提出了研究报告,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2009年11月,完成了《公共图书馆法》的初稿,之后就开始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在1年多之后,2011年6月有一件事情对的立法工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就是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专门召开了一次会议来听取文化部对《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工作的情况汇报。全国人大会议对这项工作所给予的关注和支持,一方面使我们增强了信心,同时也确实给我们以指导,使我们通过代表的提问知道《公共图书馆法》应在哪些方面去着力进行规定。在进行了完善修改之后,2011年12月《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送审稿)》经文化部入会研究通过之后正式上报国务院,这些是到2011年12月基本上取得的成果,可以说是《公共图书馆法》的研究起草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调研和修改阶段。在我们上报国务院之后,国务院的法制办作为主管部门就开始被授予对这个法案的审理工作。法制办首先是把这个草案发给中央文卫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有关图书馆部门来征求意见,同时,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都围绕《公共图书馆法》开展了一系列调研,仅2013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分别组织两个调研组到湖北和广东进行专题调研。2015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有许多提案,其中呼吁《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的提案被列为全国人大重点立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结合对这个议案办的督查,又组织了对图书馆法的调研,2015年6月到贵州组织了一个非常细致的、从上到下的调研,当时除了在实地考察、听取各方面意见之外,还专门召开了一系列的座谈会,其中包括与贵州省做这个提案的30多位人大代表的座谈会:从省级人大一直到市县级人大、政府部门的座谈会:与图书馆方面的代表的座谈会。国务院法制办在2014年2月分别去山东省和四川省进行了调研。这些调研工作的开展,加深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关于我们图书界对立法的需求、图书馆事业发展现状等方面的了解,同时也直接听取了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想法,为达成共识做了一个很好的铺垫。

第三个阶段就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在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共同为《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又做了一次非常详细的修改。2015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司局、我们司和文化部的政策法规司等部门坐在一起逐条对这个草案进行了修改,认为这个稿子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也由法制办向有关部门寄送,征求他们的意见。这个文本公布之后,2015年12月10日,我们司专门召开了一次研讨会,就这个文本听取与会专家和业界代表的意见,大家的意见一致是认为目前这个文本可不做大的变动,应当进一步完善以后尽快进入下一个立法程序,争取尽快出台。目前这个文本集中了图书馆界和各方面的智慧,本着解决主要问题,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努力达成最大共识,争取早日出台等指导思想和原则,更加突出重点,更加精炼,有些问题我们想把它留在实施细则或者其他的法制性文件里面再做进一步的规定。

2 《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若干重点问题介绍

目前这个草案的框架是6章43条,这6章是:第1章总则,第2章设立,第3章运行,第4章服务,第5章法律责任,第6章附则。这里边想重点向大家介绍这么几个情况,首先是关于《公共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在开始起草《公共图书馆法》的时候,本来是把调整对象限于政府主办的公共图书馆,面对现在形式的发展变化和有关方面的呼吁,我们觉得应该把由社会其他组织和法人机构甚至个人办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图书馆也纳入到公共图书馆里来,作为本法的适用对象,这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调整。那么,目前关于这一条的规定是在第2条,第2条是这样表述的: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以提供阅读服务为主要目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传播文献信息,向公众开放,并经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和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第二个问题是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图书馆,跟第一个问题是相联系的,就是政府承担着图书馆事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但是也要吸纳社会力量,那么怎么来鼓励呢?具体的措施是在第6条里,第6条是这样表述的:国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或者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其他扶持政策这里面没有写得很具体,实际上就是说包括免费开放的经费也是可以考虑向民办图书馆提供的。第三个问题就是鼓励政府举办的其他类型图书馆向公众开放。指的就是高校图书馆、专业机构图书馆应该积极地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如果他们不开放,我们怎么鼓励呢?和民办图书馆一样,应该给他们一定的经费支持。这在第6条的第2款里做了规定。第四个问题,关于经费保障。大家一直希望对于经费保障写得比较具体、比较实,但是要尊重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的协商,所以现在对于经费保障就是提到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个问题,关于公共图书馆职能。在上一稿,我们曾经对公共图书馆职能写得比较具体、比较详细,那么这次在修改的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的同志认为公共图书馆职能是行业自己可以确定的问题,在法律里面不一定要写那么具体,所以现在这个草案只是在第1条和第2条的表述里面提到了,公共图书馆是要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联系,也提到了主要的业务就是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传播文献信息。第六个问题,关于服务网络和总分管制。图书馆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表达这样一个理念我们不是要建立一个一个单独的公共图书馆,而是要形成完善的服务网络。网络之间应该是因地制宜地形成总分馆体系。第七个问题是法人治理结构。这是为了加强我们公共图书馆每一个馆的治理水平,所以根据我们国家最新的有关文件要求,这个草案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明确要求,并且这一稿里面特别对独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包含什么做了具体的规定。第八个问题是呈缴本制度。我们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很多地方都说希望最后是能够规定到省市一级的公共图书馆接纳呈缴本,现在经过与相关部门(主要是和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协商,觉得作为国家立法就规定到中央这一级,那么地方上怎么呈缴交,最好给地方立法,这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各部门之间要有一个充分理解、协商、达成共识的问题。第九个问题是联合服务和共建共享。这里边提到图书馆之间,包括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图书馆之间都应该开展联合服务和共建共享,在服务方面之所以要立法,就是要从法律上规定大家都有这样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个问题是社会化服务,主要是对现在推行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来做出相应的回应。

最后我想说,我们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一直得到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宣部的高度支持,全国人大在十二五期间还有即将出台的十三五立法计划中都把《公共图书馆法》列为一等项目,就是要推行出台的项目,所以非常感谢朱兵主任。那么国务院目前也是把它列为工作重点,这次来参会的国务院法制办的同事昨天还跟我讲,他们要争取2016年上半年能够完成国务院法制办的审理,能够提交国务院正式批准后上报全国人大。中宣部也是把它列入工作重点项目。那么我们要做什么呢?我们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一个是跟法制办一起继续修改完善这个草案,二是为这个草案的审理过程中准备一些背景材料,包括一些必要的资料数据、情况介绍,如果有些问题研究得不够透的话,我们还要继续调研。第三个方面就是,有关规定涉及到其他部门,比如刚才提到的呈缴本,必须要跟有关方面协商,达成共识,才能保证在人大通过。如果在人大审理的过程中,我们这样写其他部门就是不同意,这个法就搁置在那了,所以很重要的就是要协商达成共识。那么在前一阶段的工作中,大家都非常关心,从不同的层面做出了贡献,我希望大家继续关心立法工作,积极谏言献策,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同时我们要多做宣传,营造气氛,在这个法出台之后,我们要继续积极的贯彻。

《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面临着非常好的立法时机,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时机,顺利推动它的出台。目前有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出台就是最大的成就,可能当中有些问题大家觉得还不满足、还不解渴,不过没有关系,我们还有机会,因为我们还可以制定一些更具体的法规,我们还给地方有立法权,所以大家,要顾大局,要争取最大的成果。

金武刚(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我在看这个草案的时候有一个小小的问题,我们在座的也有很多图书馆馆长和馆员,我们草案的第16条讲到了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较高的文化知识、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我想问一下咱们制定这个条款的时候是基于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为什么要提这一条?

刘小琴:一个图书馆要办好,其要素首先是它的设施条件,其次就是人,要有人才,人才里面首先就是馆长。我们在做调研的时候,很多地方会提这个,说一个馆长他是否真正热爱图书馆事业,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管理水平,对图书馆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所以我们在法律里面规定这一条,希望起到作用。因为馆长目前来说还是由政府来任命的,那么政府在选拔合适的馆长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很多因素,最好是比较全面的,应该有比较深厚的文化修养,再加上丰富的管理经验,对图书馆的管理会更加得心应手,而且对于为图书馆制定一些发展目标、开展社会上的充分合作,都是非常重要的前提。

金武刚:谢谢刘司长!这个法案的出发点肯定是保障公民的权益,我们在座的很多都是图书馆员,他们也很关注这个法,图书馆员直接面向公众、面向社会,他们个人的权益也需要保护,但是法律上没有明确提出对他们的保护,那么我们从什么角度或者用什么方法保护图书馆从业者的权益?

刘小琴:现在这个草案里面有一个关于图书馆的开放问题,图书馆界很积极,说要做到节假日也开放,我们这次修改当中已经考虑到这个问题了,在表述上我们要修改,要更严谨,不要求图书馆在所有的法定节假日都开放,而是应该在节假日有开放时间,就是说考虑读者的需求,把最大的方便送给读者的同时,也要考虑图书馆员的权利,让我们图书馆员也有一定的假日休息的时间,我只是举这样一个例子。那么其他的,比如说,图书馆员享受专业资格现在已经在实行,而且已经比较成熟地在做,所以就没有再特意的强调,但是实际上将来图书馆员的专业待遇,包括他们在接受不断的继续培训教育这方面,我们想通过其他的细则进行规定,就是要保证图书馆员在事业发展方面有比较好的条件和环境,同时在必要的其他待遇方面也应该合情合理。

金武刚:谢谢刘司长!解释得很详细,我再提一个小小的问题,我看到在这个草案里有一条,就是在县以下,我们鼓励推行更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共建,设立图书室。那么这就有特殊情况,像有的地方,比如广州、深圳他们已经在乡镇、街道营运有图书馆,像这个将来怎么调整?如果建综合中心的话,我们这个图书馆的专业服务是不是会受到影响?

刘小琴:这个课题还需要我们继续研究,从方向上来说,我们省市一直到县一级的图书馆,相对来说功能是比较齐全的。再往下,基层的图书馆是一定离不开省市县这三层图书馆对他们的业务指导和资源方面的支持。所以下一步,我们要更好地推广总分馆制,这是一个方面;另外,在不能实行或一时条件还达不到总分馆制程度的图书馆,对乡镇以至街道甚至更基层的图书馆至少要做到业务指导。过去村一级的图书室仅是采用非常简单的管理方式,我们希望在新的发展时期,对于这些最基层的图书馆的馆员,也应该要把他们纳入培训对象,让他们了解图书馆的专业知识、掌握比较规范的服务理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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