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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海外案例的图书馆互联网权利探析

时间:2022-11-20 15:40:07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随着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接入图书馆成为图书馆基本服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图书馆互联网权利保障问题受到业界的不断关注。图书馆互联网权利面临传统的图书馆权利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局限、不同互联网层次具有不同的权利吁求、图书馆网络基础设施受到权利威胁、商业机构侵害网络公共权利等挑战和问题。海外图书馆互联网权利的案例分析表明,我国图书馆应从图书馆互联网权利的内容层面、实施和保障层面、理论和研究层面予以应对。

[关键词]图书馆权利 图书馆互联网权利

[中图分类号]G250.1 [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随着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促进信息传播、文化交流、科学研究、企业经营、创新创业、教育学习以及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开放平台。与此同时,图书馆提供互联网接入和服务也已经成为常态,是否接入互联网已经成为判断公共图书馆是否具备基本服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不仅关乎用户需要的满足,也关乎图书馆在弥合数字鸿沟方面的作用。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图书馆事业在对互联网技术的吸收与应用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运用网络技术不断改造着图书馆的服务业态和运营模式,持续塑造着新的服务形式和内容。同时,我国图书馆也在积极倡导和践行图书馆权利,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理念和制度层面的保障。一直以来,这两方面实践进程分别聚拢了不同的实践者以及学者、专家群体的关注与投入,并形成了各放异彩、交相辉映的“技术”与“人文”路线,两条进程路线在进入21世纪以来各自都取得了熠熠生辉的成就。

而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体系日趋成熟,图书馆事业中技术路线与人文路线的两股发展趋势正在开始不断交融与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在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环境中,图书馆及网络用户都开始日益呼唤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图书馆权利规范,并开始自觉主动地探索图书馆权利的网络延伸与拓展。

这就引出了无论是“图书馆网络技术应用领域”还是“图书馆权利领域”都必然共同面对的问题——图书馆的互联网权利。正如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所长王世伟所指出的:2005年,当人们讨论图书馆权利时,更多的是着眼于物理空间或物理场所条件下的图书馆权利;随着网络社会的来临,在图书馆的网络空间将出现一个面向所有读者的图书馆网络空间的权利问题。

2图书馆互联网权利概述

图书馆网络技术环境的出现,引起了图书馆及用户日益关注其在互联网的权利问题。同时,互联网权利的内涵也就成为业界谈论的热点。

2.1图书馆互联网权利问题的提出

网络社会的到来推动图书馆线上服务和线下服务的共存与共生、协同与融合,也提出了图书馆网络空间权利的新问题,包括图书馆网络空间进入无障碍、各类网络信息获取无障碍的权利问题以及网络空间读者个人隐私权等问题。

图书馆互联网权利问题是全世界各国图书馆界在网络环境下所面临的共通问题,它关系到图书馆在未来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服务能否有效持续开展。2014年以来,国际图联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图书馆界就图书馆的互联网权利发布了一系列声明和调查报告,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图书馆对于互联网权利的立场和认识,并向我们揭示了美国等发达国家有关图书馆互联网权利方面的现状与环境。这些都为我国借鉴海外国家在图书馆互联网权利方面的认识与实践提供了参考。

本研究在分析图书馆互联网权利产生背景和内涵的基础上,集中整理并选取了2014年以来由国际国联发布的《互联网宣言》,美国图书馆协会与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等多个教育和研究组织共同发表的《网络中立原则》,加拿大图书馆协会发布的《CLA关于公共接入互联网声明》,以及美国图书馆协会发布的《公共图书馆的宽带质量》等几份重要的声明或报告,以这些文本案例作为研究对象,综合分析和深入探讨国际上对于图书馆互联网权利的认识、观点和实践,进而梳理和归纳图书馆互联网权利的内涵及特征,以期为国内的研究者和实践者提供参考,也希望引起图书馆界从图书馆网络技术服务与图书馆权利两方面对于图书馆互联网权利这一交叉领域的重视。

2.2图书馆互联网权利的内涵

程焕文教授于2004年对图书馆权利进行了概述,即“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利用信息资源的权利”“平等利用信息资源是用户的基本权利”“自由利用信息资源是用户的基本权利”和“免费服务是自由平等利用的保障”。而后程焕文又在《图书馆权利研究》一书中将图书馆权利进一步定义为“民众利用图书馆的平等和自由”,并详细地阐述了与此相关的各项图书馆权利的法律与政策渊源。2008年10月,《图书馆服务宣言》正式发布,这是中国图书馆界第一个行业宣言,也标志着中国图书馆界开始步入行业自觉的时代,可以作为我国图书馆界对图书馆权利较为全面和权威的承诺,有学者将其称之为“中国版的《图书馆权利法案》”。

以上这些都是我国图书馆界在21世纪第一个10年对于图书馆权利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认识和成果。而2010年以来,图书馆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知识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也为图书馆权利带来了新的内涵,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因素就是互联网时代的来临。

在图书馆界开始关注“图书馆权利”的同时,智能移动终端、移动互联网、新一代4G网络通信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开始风起云涌,深刻地改变着信息行业、知识经济和知识社会的传统面貌和版图,其中当然也包括信息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

由于传统信息社会中的价值链条、信息加工链条、利益关系受到新技术的冲击和颠覆,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快速重组,图书馆在全新的网络环境下,在保证用户自由、平等享受图书馆服务方面以及在保障自身服务和业务的各项权利方面,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这就引出了图书馆互联网权利的课题。

关于图书馆互联网权利的内涵,本研究认为,它是传统的图书馆权利在互联网时代的延伸。与传统的图书馆权利相比,它首先继承了图书馆权利的核心内涵,即“民众利用图书馆的平等和自由”,但是,它又有新的背景环境和价值取向,即互联网背景下的各类权利诉求。因此,我们认为图书馆权利和图书馆互联网权利在核心价值上是相同的,但是在面向实体现实空间和网络虚拟空间的着眼点上,二者又存在着差异。

2.3图书馆互联网权利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图书馆互联网权利是对传统图书馆权利的继承和深化,是对传统的权利框架和权力主张赋予新的内容。传统的图书馆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读者无障碍地进入图书馆实体空间的权利,无障碍地、免费获取图书馆文献资源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而在网络环境下,这些具体权利的内涵都相应地有了拓展和延伸,如网络用户无障碍地接入图书馆网络空间的权利,无障碍地获取图书馆提供的网络信息资源和数字资源的权利,以及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权利。

由于网络虚拟空间和实体空间有很大的不同,这就决定了图书馆互联网权利需要面临和解决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具体表现为:

(1)传统图书馆权利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局限

我国在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等文件,这些都是传统的“图书馆权利”在现实实体空间的保障措施。但是对于网络空间,还缺少相应的规范。

(2)不同互联网层次具有不同的权利吁求

网络空间和数字空间并非是没有边界、容量无限和不受制约的。美国著名互联网思想家、网络法学家莱斯格指出,互联网基础设施包括:①底层的物理层,如网线、宽带;②中间的代码层;③上层的内容层。这些网络层次在一开始的时候还是一种共有设施或者说是公共资源,但是随着商业化因素逐步渗透和改造互联网,互联网的公有性早已经被剥夺殆尽。

以往的研究主要关注互联网内容层面的权利问题,如公共资金资助的成果被出版商和数据库商所控制,用户无法通过互联网自由获取;网络作品或网络改编作品受到版权所有者的严格限制,遏制了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和创造活动,等等。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互联网内容层以下的代码层和物理层,同样发生着公共权利受损害的情况。例如,在代码层,程序代码被大型软件开发商所垄断,导致很多软件价格高,增加了图书馆系统的采购成本。针对这种情况,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开始使用开源软件。互联网不同层次上的权利问题都需要图书馆有针对性地进行应对。

(3)图书馆网络基础设施受到的权利威胁

按照莱斯格划分的互联网的3层分类体系,对于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影响更大、更深远也更不易觉察的权利侵害与威胁很多发生在互联网底层的网络基础设施层。这主要表现为网络基础设施在所有权和保有情况上的阶级性和差别性。例如,任何用户想要接入互联网必须要有基本的接入设施和设备,如PC机、智能手机、网线接口或Wi-Fi网络热点,设备的质量和功能直接决定了网络接入的质量,设备性能的差异也势必造成网络接入质量的不平等。对于身处偏远地区的用户群体、缺乏互联网接入端口和移动设备的用户群体来说,他们对于互联网资源(包括图书馆提供的互联网资源)的使用权利就必须得到重视和保障。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在火车票网络预订大规模兴起时,有记者在春运之前采访到城市中的农民工,他们反映说自己没有条件上网,不能在网上抢火车票,只能到售票网点排队购票。面对这种情况,城市中的公共图书馆已经开始探索和尝试开放数字阅览室和计算机网络接入点供他们使用,并派专人指导和辅助操作,以保障这一群体的互联网权利。

(4)商业机构对于网络公共权利的潜在侵害

商业机构和网络运营商造成了公共网络流量分配的不平等,更大范围地侵犯了用户的互联网权利。2014年美国发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有向某些商业互联网公司或客户提供更好互联网服务的经济动机,从而使得非营利或公共机构(如学院、大学和图书馆)处于不利地位。例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可能会将快速传输服务出售给某些机构,而降低其他互联网服务的水平。而无法负担额外费用的图书馆和高等教育机构可能会被降级至互联网“慢车道”上。

以上这种情况将对图书馆互联网服务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因为当前越来越多的图书馆网络服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通过网络提供和传输简单的文本信息,而是提供音频、视频等各类多媒体信息资源,如果图书馆的网络带宽和流量受到影响,势必影响到图书馆网络服务的质量,并最终影响到图书馆权利的保障。

以上这些新的挑战和问题都需要图书馆认真面对,也对图书馆权利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内当前仅仅出现了一些对于图书馆互联网权利的呼吁,对于其中的具体内容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而在这一过程中,跟进和借鉴海外图书馆相关经验也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在下文中我们将对2014年以来海外发布的一些和互联网权利相关的文件进行分析,从中归纳图书馆互联网权利的一些核心内容。

3图书馆互联网权利的内容——基于海外案例的分析

2014年以来,图书馆互联网权利在海外出现了很多实质性的文件,下面就3个海外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3.1国际图联2014年颁布的《互联网宣言》

《互联网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由国际图联于2014年发布,其主要内容包括“图书馆和信息服务与互联网”“自由获取信息和言论自由对平等、全球理解与和平至关重要”“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的作用和责任”以及“实施宣言”四大部分。

在“图书馆和信息服务与互联网”部分,《宣言》主要说明了图书馆与互联网的关系,认为图书馆是将用户与全球信息资源连接起来的机构,人们通过图书馆的服务,寻求创意和工作机会,图书馆提升了人类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而互联网使世界各地(无论是最偏远的村庄还是大城市)的人们都能平等地获得关于个人发展、教育、文化、经济、政府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同时,互联网创造了用户与世界分享自己想法、兴趣和文化的机会。因此,在图书馆和互联网的关系上,《宣言》首先认为图书馆是访问互联网资源和服务必不可少的途径,提供了便利的接入点,同时帮助用户克服因资源、技术和知识差异而产生的障碍。

在“自由获取信息和言论自由对平等、全球理解与和平至关重要”部分,《宣言》认为自由获取信息和言论自由是图书馆的中心职责;通过图书馆不受限制地访问互联网可以支持社区和个人得到自由、繁荣和发展。

在“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的作用和责任”部分,《宣言》认为图书馆在确保自由获取信息和言论自由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责任:需要为所有用户提供在适当环境下访问互联网的服务;支持用户,包括儿童和青少年,以确保他们具备媒体及信息素养以自由、自信和独立地选择和使用信息;支持用户查询和共享信息的权利;努力确保用户的隐私,并为他们使用的资源和服务保密。

最后,在“实施宣言”部分,《宣言》呼吁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与国家、政府、宗教或民间机构合作,制订出能够通过世界各地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访问公共互联网,并支持实施宣言中的战略政策和计划

3.2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等发表的《网络中立原则》声明

《网络中立原则》是2014年7月由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美国社区大学协会、美国州立大学与学院协会、美国教育理事会、美国图书馆协会、美国大学协会、公立及赠地大学协会、州立图书馆机构管委会、国家私立大学与学院协会等多个教育和研究组织发布的文件。该声明出台的背景是为了支持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所提出的“网络中立”原则,即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应该以一个中立的方式运营网络,而不受互联网通信传输、服务、应用程序或内容的影响。

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也本可以充当守门人,它们可以对某些网络流量、网站或应用程序提供增强服务或更好的传输,但也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商业原因或其他任何理由限制某些网络服务。在现实中,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可能会优先满足某些商业公司的需要,而降低对公共部门(如图书馆和教育机构)的服务水平。因此,包括图书馆协会在内的美国各类教育、研究和文化机构从保障公共权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了《网络中立原则》,该声明认为,电信运营商的区别性对待或差异性服务可能会危害教育、科研、学习以及信息流动的畅通。为保障科研、教育和创新领域的权利,该声明提出了“所有公共网络确保中立性”“禁止封堵”“保护不受歧视”“禁止优先支付”“防止降级”“允许合理的网络管理”“提供透明度”“宽带上网连接继续基于容量定价”“遵守公共安全”“维持私有网络现状”10条原则。其中,维持中立性是公共宽带上网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它要求运营商的服务不受底层的传输技术(如有线或无线)或当地的市场情况的影响;运营商不应阻止用户访问合法网站、资源、应用程序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也不应对互联网内容、应用程序或服务供应商的传输降级。

最后,该声明还强调了对用户自由和用户隐私的保护,认为家庭、咖啡馆、学校或图书馆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使用来自互联网运营者和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网络服务。

3.3加拿大图书馆协会发表的《加拿大图书馆协会发表关于公共接入互联网的声明》

《加拿大图书馆协会发表关于公共接入互联网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是2015年最新发布的一份声明。这项声明首先对加拿大公民使用图书馆互联网服务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指出每天都会有加拿大人进入公共图书馆使用电脑进行网络接入,从中获得政府信息、使用电邮和社交媒体与家人联系、寻求健康帮助、寻找就业信息和进行学习等,而且在这一过程中用户都能够从馆员那里得到指导和帮助。但是,《声明》也指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威胁,如有报道认为加拿大公共图书馆的电脑为人们参与犯罪活动(如恐怖主义行为)提供了便利。针对这种情况,加拿大图书馆协会进行了驳斥,捍卫了图书馆及其用户的互联网权利。《声明》认为,选择在公共设施中连接互联网不应该减弱在网络中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公民的隐私和自由不应该受到损害。加拿大图书馆协会将继续致力于提升公共图书馆在提供免费且安全的互联网访问中的作用。

4启示

以上3个案例文件分别来自国际图联、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等组织、加拿大图书馆协会,涵盖了国际组织、教育科研文化等专业组织、图书馆协会等不同类型机构,在利益诉求上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以上的案例分析可以带给我们如下启示:

(1)在图书馆互联网权利的内容层面上,各案例文件都指出了图书馆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获取的首要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这也证明图书馆互联网权利和图书馆传统权利是一脉相承的。网络中立原则是各案例文件都涉及的主题。“中立性”反映了图书馆在错综复杂的网络利益关系中的立场。从已有的图书馆互联网中立原则表述来看,网络中立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互联网供应商在运营网络时要具有中立性;②图书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要具有中立性。

(2)在图书馆互联网权利的实施和保障层面上,正是由于互联网信息具有复杂性,需要有专业的图书馆协会等机构牵头,凝聚各方的共识,将其表达为具有宣言性质的文件,并加大宣传力度广而告之。同时,图书馆界要善于发动和联合其他机构,以集体的力量共同保障图书馆互联网权利的落实。例如,美国图书馆界就和其他的教育、科研、文化组织联合,并共同支持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政策,以保障自身的权益,这种策略会使图书馆权利保障更有效果。我国图书馆界已经有共同发布《图书馆服务宣言》的良好先例,因此也可以借鉴海外的经验,进一步对图书馆互联网权利进行发声。

(3)在图书馆互联网权利的理论和研究层面上,一系列落实图书馆权利声明的行动都要基于对图书馆互联网权利全面而深入的研究。从海外互联网权利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所有的政策或声明的发布背后都有研究或数据的支撑。目前,我国在图书馆互联网权利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该领域急需引起图书馆学专家、学者的重视。无论是图书馆网络服务的“技术派”研究者,还是图书馆权利的“人文派”研究者,都需要关注彼此的研究领域,从中寻找交集和共识,共同推动我国图书馆互联网权利研究的发展。

笔者对未来的图书馆权利研究有以下展望:首先,应探讨传统的图书馆权利向网络空间的延伸和拓展;其次,图书馆理论界应敏锐地关注现实环境中触及图书馆互联网权利的议题,如图书馆网络基础设施质量、图书馆利用网络为弱势群体服务等;第三,我国图书馆界应该在与国际接轨的基础上,研究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互联网现实情况的图书馆互联网权利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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