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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立法问题

时间:2022-11-20 16:15: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本文从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立法问题入手,叙述了图书馆立法的在当前的深远意义和必要性,提出了 加快我国图书馆的立法步伐所必须实施的几项具体措施和步骤,并对当前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中迫在眉睫需要立法的问题 ,根据工作实际对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图书馆管理政策中“资源共建共享,数据库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和探讨。

关键词:图书馆 立法 意义 必要性 具体措施

中图分类号:G2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2-0057-02

图书馆法是图书馆事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图书馆事业健全发展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确定焉。当前,我国的改革正在深入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经确立和不断完善,各行各业正以日新月异,百舸争流之势迎接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当今社会,科学技术飞速发展, 为适应新的形势,规范政治、经济秩序,更好地指导两个文明建设,国家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这正是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非常有利的时期,我国图书馆事业,理所当然的要有一套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全国数以万计的图书馆有法可循,按法办事,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国家的腾飞起到更大的作用。围绕图书馆事业在“十二五”期间的转型超越和a持续发展,从国家、地区、图书馆等不同层面出发,研究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和政策保障,研究制度化地解决突出问题的方式方法。倡导以国际比较、历史经验借鉴、实践模式总结提升为基础展开研究。

谈到图书馆立法问题,目前可以说是一个颇需探讨的重要问题,我们不防先从图书馆立法的历史说起。

一、我国图书馆立法历史的回顾与现状

我国图书馆立法始于藏书楼走向解体,公共图书馆萌芽的时候,清朝政府1910年颁布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可视为我国第一部具有法律性质的图书馆官方文献。辛亥革命以后, 1915年民国教育部颁布了《图书馆规程十一条》, 1930年民国教育部又颁布了《图书馆规程十四条》。这些文件,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虽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但在我国图书馆史上却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新中国成立 六十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关于图书馆事业的不少法令、方案、条例等。如1950年,国务院颁布了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法的命令;1995年,文化部颁布了《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1957年,国务院公布了《全国图书协调方案》;五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发展各类型的图书馆,组成为科学研究和广大读者服务的图书馆网”。此外,1981年10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 1982年12月文化部正式颁布了《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科学院也颁布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暂行条例》。上述法令、条例的实施,对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与社会进步,无疑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它没有也不可能根本解决图书馆事业在建设等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原因是这些法令、条例不完全具备法律的效力,在贯彻执行中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和不彻底性,“以官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屡屡发生,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出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统一的图书馆法。

图书馆法属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行政法的分支,是加强党和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领导,是国家图书馆政策的体现和定型,为文化经济建设服务的准则,保证图书馆事业更好地稳步发展。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的高度概括和中国图书馆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它是确定社会主义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共同原则和必要条件以及权威的文件,而国家和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方针政策则是图书馆立法的灵魂和依据。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图书馆在事业规律、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现代化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较世界先进水平在整体上仍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时至今日,单纯依靠行政管理的手段已经鞭长莫及,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 法实施于全国各地图书馆势在必行。

二、加强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党的十五大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郑重地提出来,为图书馆立法指明了必要性并提供了时机和客观条件,由于法律所具有的严肃性,图书馆一旦立法,就能够使图书馆事业的地位得到法律的保证。成为国家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措施之一。

图书馆立法的意义并不在于对图书馆事业的简单承认,而在于法律将以积极的反作用来影响图书馆事业。制定图书馆法的目的是促进图书馆事业按照科学的规律发展,以法律的形式为人们提供最佳的图书馆的标准、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法律实质上贯穿于整个管理系统和管理过程的始终,它调整着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活动。图书馆法将要贯穿于图书馆事业以至图书馆工作的全过程,并指导着图书馆工作者和广大读者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共同利用图书馆资源的各种活动。

在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制定的图书馆法将促进新型图书馆体制的产生和发展,促使陈旧的图书馆形式的废除。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图书馆在改革的实战中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成绩,为了巩固和利用改革成果,有必要在总结的基础上使之制度化、法制化,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图书馆立法是图书馆实行民主的科学管理的基本保证,是图书馆事业走向文明和先进的重要标志。

1.中国图书馆法对全国图书馆系统的权责利进行法律的确认,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兴办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尽管图书馆多层次、多系统的所有权管理体制已经明朗化,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仍然影响全社会 都来办图书馆的热情,图书馆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人们的普遍承认。图书馆如果不依靠立法使自己的社会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保障,那么其生存和发展将受到极大的制约。图书馆 法应明确规定图书馆的财产(以藏书为主要成分)和从业人员的法定资格,以作为图书馆的基础。合格者方能得到法律赋予的权益并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国家文化主管部门享受应有的待遇。这样将促进图书馆的藏书质量,物质设备标准和专业人员知识水平的提高,使图书馆的各项指标逐步规范化。总之,筹建图书馆若没有最低水准的约束,其社会效益将无从谈起,图书馆的形成的发展就会迷失方向。

2.从根本上提高人们对图书馆的认识和图书馆的地位,标志着国家把图书馆工作的管理正式纳入了法律轨道,使图书馆在国家统一而严格的布局和指导下,充分地发挥作用,更密切和各部门之间的有机协调。

3.便于图书馆内部的管理和运作。有了图书馆法,图书馆管理者就有了制定各种业务性法规制度和处理各种内部,外部矛盾的依据。如:馆际之间、区际之间的协作、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等就有了可依据的尺度,图书馆设备的购置、制作、馆舍布局、图书资料的典藏、文献资料的流通。避免造成政出多门,各行其便,为以后的发展消除隐患。

4.有利于制定统一分类标准,防止了各馆根据自己的特色和习惯采取不同的分类法。如:现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图科学院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分类法》等几种分类法均在使用,给数字化、网络化和图书馆界的交流与合作共建共享造成了无法统一的后果。

5.有利于资源共建共享,是当代许多国家制订图书馆政策的核心。我国图书馆管理政策中“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自愿参加,互利互惠”的原则应该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如今,我国图书馆在资源共享方面主要采用的是馆际互借的方式,而且是在局部范围内开展,严重阻碍了图书资源的充分利用就因为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所以图书馆立法应对资源共享给予明确的规定,规定协作是每个图书馆的义务,把馆际协作和资源共享作为国家的重要的图书馆政策规定下来。

6.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图书馆复制作品侵犯著作权和版权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图书馆常常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复印文献,甚至复印整部文献来满足读者需要,这样就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组织和法律来协调图书馆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关系,作者的稿酬也没有定量的规定。我国图书馆法需要很好研究的问题是如何既不构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能尽量降低开发成本,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7.有助于图书馆队伍的稳定。图书馆能否健康,迅速地发展,除了政府的政策,资金的支持外,关键在于要有一支素质高技术过硬的人才队伍。依据图书馆法,理顺馆内和馆外的各种关系,明确规定图书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对图书馆的工作秩序起保护作用,为日常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图书馆在社会上并不是孤立的现象,它在其他部门存在着众多的公益关系,处理图书馆的外部事务,依照法律进行将会得到最佳成效。图书馆内部同样处于各个工作环节的联系之中,为保证每一个环节正常运转,用法的形式明确图书馆各项工作的职责和行为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图书馆法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图书馆;其客体是主体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图书馆的藏书、设备、经费和服务方式。图书馆法的内涵就是确立图书馆在法律关系中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图书馆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图书馆的建筑、藏书、设备、经费和服务方式的基本准则。

首先是用法律条文把图书馆的性质和社会功能界定下来,用法律形式明确图书馆的性质和功能,是我国图书馆长期实践的总结,是当代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的精华。1982年12月,文化部颁布的 《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中指出,我国图书馆是社会主义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提供图书阅读和知识咨询服务,这一规定仍有现实意义。

其次,图书馆法对图书馆事业的保证与促进作用是通过业务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图书馆法要确立对图书馆事业有益的文化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并且这种体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例如:“馆长负责制”,明确馆长的任职资格,职责、权力和权限;还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对馆长所行使的职权进行监督。此外,情报信息咨询,编制和研究 等开发和经营也写进图书馆法,以引导图书馆朝多元化的方向健康发展。

三、加快图书馆立法的具体措施

图书馆作为知识宝库,是一个集历史、文化、教育、文献、资源信息的收集与传播为一体的有机发展体,它的生存和发展,与整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随着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的完成,图书馆的性质可能发生根本的变化,它将在整个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标志是这个国家和地区的图书馆水平的高低。因此,图书馆乃至整个社会长期持续稳定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图书馆要以法治代替人治,以完善而系统的法律体系代替因人而异的行政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点措施:

1.提高认识。图书馆法对图书馆专业人员素质标准进行明文规定,使之成为法定资格。图书馆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对不具备正规学历者,则要求必须进修基本的专业科目,并按时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图书馆专业人员的法定资格,不合格者则下岗分流。

图书馆法就图书馆专业人员的聘任标准和任期作出明文规定,并制定图书馆专业人员在受聘期内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专业人员必须实行任期制,期满后通过考核重新聘任,取消传统的技术职务终身制。

2.要加强调整对象。法律调整是要通过法律对最能体现根本利益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来达到保障根本的目的,在图书馆活动中,并不是所有的关系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否则就会偏离图书馆法的目的。那么,在众多的关系中,什么最能体现图书馆法所要保护的利益呢?我们认为,应该是图书馆的管理关系,不能体现图书馆法所要保障的利益,因为各图书馆发生关系的社会成员同样享有文化利益。在图书馆活动中的本质关系中,国家享有通过图书馆占有,管理社会文献信息的权利,同时负有管理图书馆的收集、保存、开发、传播社会文献信息知识,提供相关服务等职责。社会成员具有平等,高效地共享图书馆提供的各种资源和知识,以及图书馆提供的相关服务的权利,同时具有爱护社会文献资料和信息的义务。

3.要与体制改革相适应。只有图书馆立法,才能彻底地改革图书馆的传统模式和对图书馆工作进行更加科学的管理,加快立法步伐。才能使改革的各项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尽早地完善我国图书馆法的建设,以法治馆把党对图书馆事业的方针、政策和为各级各类图书馆规定的方针任务,用 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要以法律的肯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来巩固图书馆的改革成果,使之不受各方面不利因素的影响而变化。但图书馆的改革,实质上是将图书馆从原来的 以藏为主的聚本上说,这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巩固改革成果的需求,也是对国家文化事业的发展保护。

4.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图书馆的成功经验。放眼当今世界,大凡经济发达的国家,图书馆事业也比较发达,且大都制定了有关图书馆的法规、法律。如:英国在1850年就制定了第一部国家图书馆法,在其《公共图书馆法》中明文规定:地区每 5000人要有一个图书馆,经费从地方税收中拨给,后又修订拨款为该地方税收的2%左右。通过此立法,就使地方图书馆经费来源有了法律的保障,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地方的教育事业、科学、文化乃至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美国新布什尔州最早于 1847年通过了州图书馆法,到1956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全国图书馆法。而亚洲的韩国除了颁布《图书馆法》外,国会图书馆还设立调查局,为国会议员制定法律及审议国内外各种总是提供参考咨询服务。我国的邻国日本在1878年有了版本法,他们十分重视图书馆的社会效益以及图书馆在人们精神生活中的重大作用,同时也十分重视法律制定的建立。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早在1921年就颁布了《图书馆职员法》首次提出了审定司书(图书馆员)资格的考试制度。1948年颁布了《国立国会图书馆法》,该法对日本国家图书馆工作标准作了明确规定。1950年颁布了《公共图书馆法》,三年后又颁布了《学校图书馆法》,1972年9月颁布了《国立图书馆标准》,1977年6月国立大学图书馆协议通过了《国立大学图书馆改善要点》的修订草案。日本图书馆法是统筹兼顾,进行法律综合调整的图书馆法之长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图书馆事业经历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时期。全国各类图书馆也由建国初期的不足400所发展到现在的2600余所(尚不包括儿童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和军事图书馆,其中,公共图书馆2700余所,藏书已达四亿多册;高校图书馆也达1100多所,藏书五亿多册;科研系统图书馆竟达近万册,藏书数十亿册。馆舍面积和图书馆工作人员也数倍、数十倍地增长。与此同时图书教育事业也得到迅速发展,目前设有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0多所,在校生数千名,除本科生、专科生外,还有硕士、博士研究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现已与世界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等等。这一切都说明我国图书馆事业已进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然而正是由于这些可喜的发展,才需要我们认真地制订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图书馆法。只有制定一部完整而缜密的图书馆法,才能更广泛地收集文献和信息宝库,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我国图书馆系统的运作,更好更快地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易丹柯.中国图书馆立法论 图书与情报 [J].1999(2):46—48

[2]方习国.图书馆立法的法律责任 图书与情报[J].2000(4):21—22

[3]图书馆法规文件汇编 河北大学图书馆[M].

[4]邵汝梅,来玲.浅谈图书馆立法.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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