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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办法5篇

时间:2022-09-28 09:10:03 来源:网友投稿

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办法5篇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市、区(县) 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建施〔2010〕180号 签发人: 窦华港 各区(县) 建委(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办法5篇

篇一: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市、 区(县)

 监督管理 职责分工》 的通知 建施〔2010〕 180 号

  签发人:

 窦华港

  各区(县)

 建委(局):

 为明确市、 区(县)

 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渣土装运管理职责, 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渣土装运监督, 有效治理建设工程渣土运输撒漏, 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 26 号)

 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津政发100 号令), 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市、 区(县)

 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市、 区(县)

 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市、 区( 县)

 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为明确市、 区(县)

 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渣土装运管理职责, 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渣土装运监督管理, 有效治理建设工程渣土运输撒漏, 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 26号)

 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津政发 100号令), 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市、 区 (县)

 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 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范围 (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中有工程渣土运输的, 纳入渣土装运管理范围。

 其中: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线路管道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等。

  (二)

 坐落于外环线以内的工程项目, 以及坐落于外环线以外的市管工程项目, 其工程渣土装运活动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监督管理。

  (三)

 坐落于区(县)

 行政辖区内的工程项目(不含外环线以内工程项目 )

 , 以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县)

 管的工程项目, 其工程渣土装运活动由区(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市管及区管建设工程项目的划分按照本市《关于扩大中

 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及市建设交通委相关规定确定。

  二、 市建设交通委监督管理职责 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

 拟定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

 对全市各区、 县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三)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资质审批;  (四)

 指导渣土运输车辆改造, 审定车辆改装方案, 确定渣土专用运输车辆选型并公布目录;  (五)

 对违反本市渣土装运的企业或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 市渣土管理站监督管理职责 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

 贯彻落实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相关规定;  (二)

 对市管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工地出入口门禁、 冲洗设备及专人值守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

 收取市管范围内工程项目防治渣土运输撒漏保证金; (四)

 办理市管范围内工程项目渣土装运备案;  

 (五)

 对市管范围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渣土装运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现场行政执法调查取证;  (六)

 对全市渣土运输企业渣土装运及车辆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组织实施渣土运输车辆的改装;  (七)

 受理渣土装运违法违规行为投诉、 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置;  (八)

 对区、 县建设工程渣土管理情况进行统计、 分析,对区、 县渣土装运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政策法规、 标准规范、 专业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对渣土管理日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

 外环线以内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做好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地渣土装运管理工作。

  (二)

 其他各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 县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 负责区管范围内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资质初审;  2. 对区管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工地出入口门禁、 冲洗设备及专人值守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 收取区管范围内工程项目防治渣土运输撒漏保证金; 

 4. 办理区管范围内工程项目渣土装运备案;  5. 对区管范围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渣土装运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进行处罚;  6. 配合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做好对渣土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  7. 做好建设工程渣土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统计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管理数据和资料等, 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

  

 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建施〔2010〕 182 号

  签发人:

 窦华港 各区县建委(局), 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 防止运输渣土撒漏, 维护整洁的市容和道路环境, 根据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 26 号)

 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津政发 100 号令), 我市对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实施备案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改建、 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中有渣土运输的, 纳入渣土装运备案管理范围(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线路管道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等)。

 二、 凡在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及环外市管工程的渣土装运需到市行政许可中心(河东区红星路 79 号)

 95 号窗口申请备案, 外环线以外的区(县)

 管理项目到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三、 渣土装运备案应在工程土方开挖前, 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

  四、 办理渣土装运备案需提交下列要件:

 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的装运合同;

 2. 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及门禁验收合格证(见附件 1);

 3. 建设工程防止渣土撒漏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4. 防止工程土(含工程渣土运输撒漏承诺书(见附件 2);

 5. 渣土运输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 办理渣土装运备案时, 应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表》(见附件 3), 表格文本从天津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

 下载。

 表格可录入并打印, 或使用钢笔、 签字笔工整填写, 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 提交的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 自受理日起, 一个工作日内, 由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出具《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见附件 4)。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对建筑施工现场工程(含渣土)

 运输实行备案管理的紧急通知》(建质安〔2008〕 418 号)

 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 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及门禁验收合格证(样本)

  2. 防止工程土(含工程渣土)

 运输撒漏承诺书(样本)

  3. 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表(样表)

  4. 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样本)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1

 编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表

 填报日期:

 申请单位(盖章):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运输单位

 单位地址

 运输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运输单位

 资质证号

 车辆冲洗设施及门禁验收合格证号

 保证金收据号

 运输时间 至 渣土种类 渣土 □ 槽土 □ 杂土 □ 淤泥□ 泥浆 □ 渣土总运输量

 运输路线 →

 →

  →

 →

 →

  →

 →

 →

  →

  我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数据, 均真实、 准确。

 如有虚假, 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电话: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2

 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及门禁

 验收合格证 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经验收, 工地现场渣土装运车辆冲洗设施及门禁合格。

 特发此证。

 天津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 年

  月

  日

 附件 3 防止工程土(含工程渣土)

 运输撒漏承诺书  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 26号)

 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津政发 100号令)

 有关规定, 我单位在进行                                                      工程施工中, 将加强工程土(含工程渣土)

 的装运管理, 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撒漏污染市容环境, 特作如下承诺:

  一、 制订完善的渣土运输方案和实施计划, 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 进行渣土清运。

  二、 雇用的承运单位具有《天津市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三、 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门禁装置, 派专人进行职守。进场车辆为符合规定的密闭车辆, 超载或密闭不严的车辆,不放行出现场。

  四、 对装载渣土的运输车辆进行清洗, 未冲洗干净的不驶出现场, 车辆轮胎不带泥上路。

  五、 施工现场出口外 50 米范围内保持地面清洁, 并派专人进行日常清扫。

  六、 施工现场具备条件在出入口设置摄像头, 与文明施工监管系统保持实时通畅连网。

  七、 如出现车辆装运渣土超载、 密闭不严撒漏以及车辆带泥上路污染道路环境事件, 愿依据相关法规、 规章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承诺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4 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

  备案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 26 号)

 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津政发 100 号令)

 , 该单位已提交与本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渣土装运备案资料, 审查合格, 准予备案。

  年

  月

  日 

篇二: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十个必须”》 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 建委(建设局)、 公安局、 城市管理(城管执法、 市政公用)

 局:

 为加强城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 有效规范渣土运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6 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18 号)

 等法规政策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十个必须”》。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2014 年 9 月 28 日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十个必须” 1、 必须依法实行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管理。

 各地要明确建筑渣土运输特许经营单位准入条件,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特许经营企业, 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资格,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一律不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处理活动。

 要健全渣土运输准入退出机制, 及时清出违规企业。

 2、 必须将建筑渣土运输纳入施工招投标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时,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应明确产生建筑渣土的类别、 总量等, 并将投标单位与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作为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

 3、 必须依法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

 房屋建筑、 市政公用、 房屋拆迁、 园林绿化等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环卫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取得处置核准文

 件后方可处置。

 禁止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4、 必须加强建设工地现场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工地内的车行道进行硬化, 设置封闭围挡、 车辆冲洗设备, 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并安排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

 建设、 城管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督检查, 定期调看工地视频监控记录, 对发现的渣土车超高装载、 密闭不严、 不冲洗或冲洗不到位、 带土带泥上路问题进行查处。

 5、 必须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改装。

 各地要限期完成不具备全密闭运输条件渣土车的密闭化改造, 规定期限内完不成改造的车辆, 相关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建筑渣土运输资格。

 特许经营企业新购置的车辆, 必须达到密闭标准, 否则不予办理渣土准运证。

 各市要统一渣土车外观, 做到外观醒目、 标识明晰、 放大号容易辨别。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渣土运输专用号段、 加装城建号牌、 顶灯等。

 6、 必须建立完善渣土运输全过程监控体系。

 建设工地出入口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对渣土车出入情况进行监控。

 渣土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 并纳入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 实现对运输车辆的实时、 动态监控。

 要逐步将工地视频监控系统接入数字城管平台, 并积极推进数字化城管系统与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信息共享, 搭建联合执法监管平台。

 7、 必须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渣土车要随车携带行驶证、 营运证、 渣土运输许可证、 道路临时通行证; 渣土车驾驶员要随车携带驾驶证、 从业资格证。

 要指导运输企业开展驾驶员安全行驶和文明行车教育, 全面落实文明安全管理制度。

 对严重违反或短期内频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渣土车驾驶员,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上限处罚。

 8、 必须规范建筑渣土处置价格。

 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等部门, 在认真测算当地建筑渣土运输成本的基础上, 适时制定、 发布建筑垃圾处置指导价格, 维护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及相关单位利益, 避免恶性竞争。对运输价格明显低于政府指导价的, 由城乡 建设、环卫、 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物价部门予以查处。

 9、 必须加强建筑渣土消纳场建设管理。

 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 规划、 建设等部门, 规划建设与城市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建筑渣土专用消纳场, 解决渣土倾倒难的问题。所有渣土运输企业要将建筑渣土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渣土消纳场, 严禁乱倒。

 加强渣土消纳场管理, 采取篷盖、 绿化等措施对渣土进行覆盖, 防止产生扬尘。

 10、 必须强化联合执法。

 各地要建立公安交警部门牵头, 城管执法、 住房城乡 建设、 环境卫生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 加强对渣土运输过程中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有条件的市要组建渣土运输综合执法队伍, 采取设置固定检查站、 流动执法等方式, 加强执法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黑渣土车” 和存在超限、 超载、 涉牌涉证、 洒漏乱倒、 逆行、 闯禁行、 闯红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 从重处罚。

篇三: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

 》

 征求意见公告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 预防和解决渣土运输车辆抛撒滴漏、 带泥行驶、 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不遵守交通法规等行为, 市政府拟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 以督促和推动建设、 施工单位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安全交通秩序, 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为集思广益, 科学民主制定该规定, 现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 请于 7月 10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通讯地址:

 苏州市三香路 9 9 8号, 邮编:2150 0 4 ; 联系电话(传真):

 6 8 6 154 4 8 ; E - m a il:sz f g c@ 16 3.c o m 。

   附件:

 1、《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          2、 关于《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 的制定说明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1 

    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 预防和解决渣土运输车辆抛撒滴漏、 带泥行驶、 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不遵守交通法规等行为, 督促和推动各建设、 施工单位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安全交通秩序,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古城区(平江、 沧浪、 金阊, 下同)

 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渣土运输”是指建设工程土石方、 建筑垃圾的场外运输。

  第四条    市容市政、 住建、 公安交管、 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分别负责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筑工地管理要求 第五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

 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设置刚性围挡, 其高度、 形式和外墙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做到牢固、 安全、 美观、 整洁。

  第六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 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包括冲洗平台、 冲洗设备、 排水沟、 沉淀池等)。

 冲洗设施要有专人负责, 一旦地面污染应及时清洗。

  

    第七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 建立保洁制度, 保证运输车辆车轮、 车厢清洁, 不带泥出门, 并及时清扫出入口周边道路散落的建筑渣土、 垃圾等, 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第八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 外侧道路铺设不少于一条减速带。

 在大规模运输期间, 应派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 避免运输车辆大量聚集出入口堵塞交通。

  第三章    渣土运输管理要求 第九条

 渣土运输前应申请运输路线和时间, 运输车辆应严格按批准路线和时间运输。

 第十条

 渣土运输车辆除应满足交通安全要求外, 还应严格遵守以下标准:

 (一)

 运输车辆必须在车厢顶部加盖, 保证密闭运输。

 (二)

 运输车辆应保持容貌整洁, 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 车底、 车轮不得附着泥土。

 (三)

 运输车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在车身后部喷涂车牌放大号, 并在车身两侧或后部贴反光标识。

 第十一条

 渣土运输前, 应办理相关手续, 要求如下:

 (一)

 渣土处置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运输时间、 路线、 运输量等; 符合审批要

    求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渣土运输准运证》。

 (二)

 渣土处置单位应与工程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签订《苏州市渣土运输环境管理责任书》,明确渣土处置单位对渣土运输的管理责任。

  (三)

 渣土处置单位应携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资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

  (四)

 外地牌照运输车辆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牌照和临时行驶证。

  第十二条

 渣土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严禁超载、 车轮夹泥,车厢顶盖应关紧保证车厢密封, 严禁发生抛、 撒、 滴、 漏现象。

 渣土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渣土运输准运证》 、 《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 等有关证件, 按通行证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使。

 第十三条    渣土运输发包单位(一般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应安排监督人员, 检查装载车辆是否具备承运资格, 车辆是否密闭, 控制车辆装载体积及装载后的车厢顶盖关闭情况, 检查有无轮胎夹泥, 防止不规范装载车辆驶出工地。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督, 督促现场施工运输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地围挡、 车辆冲洗、 交通安全等设施等进行验收, 并邀请城管执法、

    公安交警部门现场查看。

 对不符合要求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市容环卫、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渣土运输准运证》 和《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渣土运输车辆沿途抛撒滴漏、 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和车辆冲洗设施, 违反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等违规行为列入 “安全文明工地”评比考核细则, 并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的支付挂钩。

  城管执法部门定期将建筑工地违反前款规定的违规行为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按城管执法部门提供的处罚记录, 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中扣除相应款项。

 第十七条    在发放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查验;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 不予发放车辆通行证。

  第十八条    渣土运输实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

 渣土处置单位在渣土运输前应与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签订《苏州市渣土运输环境管理责任书》, 明确市容环卫责任要求、 工程施工进度、 渣土运输线路、 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根据渣土运输量交纳相应数额的路面清洁保证金。

 渣土运输量在 10 0 0 0立方米以内的(含 10 0 0 0立方米)

 按每立方米 2元计算, 运输量在 10 0 0 0立方米以上的按每立方米 1元计算, 保证金收取最多不超过 20万元。

 保证金上缴

    苏州市非税收入专户。

  第十九条    建立城管执法和公安交通部门联合巡查机制。

 重点查处渣土运输车辆超载、 未密闭运输、 不按规定路线及时间运输、 沿途抛撒滴漏及带泥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及时固定证据, 依法对运输单位和车辆驾驶人进行处罚, 并责令其限期清除道路污染物; 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城管执法局将委托专门作业单位代为清除, 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渣土运输违法违规情况时, 应对违法违规相关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责令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应将负有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运输单位及车辆, 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收回已发放的通行证, 同时向社会公布运输单位及车辆信息。

 有关部门应依法限制其在苏州市区承接其他施工渣土运输业务。

  第二十二条    市容市政、 住建、 公安交管和城管执法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加大对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三条

 市政、 管线、 绿化等工程渣土运输和混凝土等散状建材的运输参照本暂行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吴中、 相城、 工业园区、 高新区开展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关于《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 暂行规定(送审稿)

 》 的制定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 预防和解决渣土运输车辆抛撒滴漏、 带泥行驶、 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不遵守交通法规等行为, 我们草拟了《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

 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迎接上海“世博会” 为契机和抓手, 以打造全国最干净城市为目标, 以优化城市环境、 提升城市品位为切入点, 紧紧围绕“三区三城” 建设大局, 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协同配合, 调整理顺渣土运输管理职能, 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作业秩序, 探索源头管理、 标本兼治的举措, 建立渣土长效管理体制机制, 重拳整治渣土管理违章行为, 坚决杜绝渣土运输车辆带泥行驶、 抛撒滴漏、偷倒乱倒、 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不遵守交通法规等行为, 促进我市市容面貌、 文明卫生、 城市管理水平的跨越式提升, 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整洁、 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 制定《暂行规定》 的法律依据和参考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国务院《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 .《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5.《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6 .《苏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暂行规定》  7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8 .《苏州市建筑施工创建文明工地考核标准》  9 .《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0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体流体废弃物渣土物料运输管理的通告》  三、 主要举措 1. 建立城管执法与建设部门联合考评机制。

 将施工运输车辆沿途抛撒滴漏、 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 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污染周围环境, 违反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等违规行为列入“安全文明工地” 评比考核细则。

 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大对上述行为的查处力度, 并定期向市建设局通报查处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按城管执法部门提供的处罚记录, 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中扣除相应款项。

  2. 建立城管执法与公安交警联合巡查机制。

 重点查处渣土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及时间运输、 沿途抛撒及带泥行驶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及时固定证据, 依法查处运输单位和车辆驾驶人, 并责令其限期清除道路污染物; 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城管执法部门将委托专门作业单位代为清除, 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 强化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管职能。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在建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管, 建设单位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将上述规定与施工单位加以约定。

 施工单位对分包项目因不文明施工受到的行政处罚承担连带责任。

  4 . 实行渣土运输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

 渣土处置单位在渣土运输前应与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签订《苏州市渣土运输环境管理责任书》, 明确市容环卫责任要求、 工程施工进度、 渣土运输线路、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根据渣土运输量交纳相应数额的路面清洁保证金。

  四、 实施范围 平江、 沧浪、 金阊三城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 改建和扩建工程土石方、 建筑垃圾的场外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吴中、 相城、工业园区、 高新区开展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四: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规范处置方式, 有效遏制偷倒、 乱倒现象, 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有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39 号)

 和《祁东县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祁政办发[2010] 2 号)

 等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整治渣土工作, 对渣土运输车辆无证营运、 超高超载、 沿途洒漏、 扬尘污染等行为进行整治,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 污染严重的问题进行重点管理, 确保县城道路不受污染, 提升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二、 组织领导

  成立建筑施工工地及渣土运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谢之明; 副组长:

 雷玉元 ; 成员 :

 渣土管理办公室全体成员 。

 高峰兼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 范围和重点 ( 一)

 整治范围:

 县城老城区在建工地, 装修门店。

 ( 二)

 整治重点:

 1、 严格执行建筑渣土处置核准申报制度。

 装修门店施工前,

  装修业主须向渣土管理办公室申报, 按 4 元/平方米交纳建筑垃圾施工押金后方可装修。

 建筑工地开工前, 施工单位向渣土管理办公室申报, 经审定同意并租用冲洗车辆设施后( 该设施由渣土管理办公室租借, 施工单位须交纳保证金及一定数额的租赁金), 方可到建工局办理开工手续。

 未经渣土管理办公室核准或未交纳保证金的, 视为私自 开工建设, 由渣土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停工。

 建筑工地完工后, 施工单位将冲洗车辆设施归还渣土管理办公室。

 2、 抓好施工现场管理。

 鉴于施工现场扬尘、 漏撒、 带泥上路严重, 市民投诉较多的现状, 渣土管理办公室从早上 8 点起在县城管辖范围内不间断巡查, 重点施工现场实行专人值守。施工单位抓好现场保洁和洒水降尘, 所有施工工地必须设置围挡、 围墙, 出入口 必须硬化或用石块进行铺装, 出口 设置冲洗设施, 渣土运输车辆进出时必须进行轮胎冲洗, 做到净车出场。渣土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出车身, 并限速行驶。

 运输流质物体必须在晚上 10 点后至早上 6 点前进行, 并用帆布、 塑料膜等严密遮盖车底及四周, 最大限度地减少沿途漏撒。

 禁止渣土运输车辆在县正路全线直行。

 3、 严查渣土随意乱堆乱倒。

 装修所需的建筑材料不得堆放于街道、 人行道上, 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确须临时占道堆放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清理, 清理废渣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倾倒场地进行处置。

 违反规定的由渣土管理办公室进行处罚。

  四、 工作安排

  1、 配套出台的《祁东县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祁政办发[2010] 2 号), 完善渣土运输作业秩序。

 2、 通过向施工单位、 渣土运输单位及司机致公开信, 广泛宣传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督促其施工前必须租借冲洗车辆设施。

 3、 对所管辖的在建工地、 装修门店实行严格管理。

 一是查处未核准渣土处置的施工单位。

 二是查处未经施工场地出入口进行轮胎冲洗, 未按规定路线、 场地进行渣土倾倒作业的车辆。三是查处居民、 装修门店在街道、 人行道偷倒建筑渣土的行为。通过采取强制停工整顿、 暂扣运输车辆、 依法从重处理的手段,予以重点整治。

 确保在重点路段实行标准化、 样板化管理。

 4、 在巩固县正路、 鼎山路渣土管理成果的基础上, 落实县城全部在建工地的防治渣土污染措施, 并对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造、 清洗轮胎作业进行全面清查, 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未改造合格的车辆, 不能上路营运。

 五、 工作要求 1、 执法人员 要提高认识, 增强城市管理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坚持严管 重罚 的指示精神。

 克服工作时冷时热的问题, 一以贯之, 严格执法, 文明执法。

 2、 执法人员 要着装整齐, 佩带标识, 认真履行职责, 依法

  办事。

 服从统一安排, 统一调配的原则。

 3、 根据各自 履行职责和考勤情况, 与工资挂钩, 若执法管理不到位视同旷工。

 出现重大影响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六、 正式出台建筑施工渣土管理办法( 附后)。

 1>, 先由施工企业到渣土办领取申请处置表, 经渣土办核准后, 再到建工等相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最终经建设局签字盖章。

 2>, 对建设施工单位收取责任保证金。

 祁东县环卫所

 二○一一年十月 八日

  祁东县建筑垃圾抵押金 管理暂行办法 ( 稿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强建筑垃圾的 管 理, 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 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 》 、 《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 的 行政审 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 国 务院令第 412号 )

 、 《城市建筑垃圾管 理规定》 ( 建设部第 139 号 令)

 、 《湖南 省 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 〉 办法》 和《祁 东县建筑垃圾管 理实施细则 》 等法规、 规章的 有关规定, 制 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 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新建、 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 管 网 等以 及居 民 装修房屋 过程中 所产生的 弃土、 弃料及其它 废弃物。

 第三 条:

 本实施细则 适用 于祁 东县县城范围 。

 第四 条:

 祁 东县渣土管 理办公室 为 祁 东县县城范围 内 的 建筑垃圾管 理主管 机关。

 负 责建筑垃圾抵押金的 具体征收和管 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垃圾抵押金缴纳

  第五条:

 建筑垃圾抵押金交纳 的 对象为 县城装修业主、 施工企业。

 第六条:

 装修门 店 施工前, 装修业主须 向 祁 东县渣土管 理办公室 申 报, 交纳 4 元/平方的 建筑垃圾清运抵押金。

 第七 条:

 建筑工地施工前, 施工企业须 向 祁 东县渣土管 理办公室 申 报, 按以 下标准交纳 建筑垃圾抵押金:

 建筑面积

 收取标准( 2 元/平方米)

 5000 平方 米以 下

  100% 5000 平方 米至 10000 平方米间

 90%

  10000 平方 米以 上

  85%

 第八条:

 装修业主、 施工企业应 主动到 县政务中 心 建设窗口 缴纳 建筑垃圾抵押金, 上缴指定的 银行账户 存储, 并签订《祁东县建筑垃圾抵押金管 理责任约 定书 》 。

  第三 章

 罚 则

 第九条:

 未交纳建筑垃圾抵押金的 装修业主、 施工企业,建设部 门 将不 予办理安全受监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由 渣土管 理办公室 会同 相 关部 门 予以 停工。

 第十条

 装修业主和施工企业违反《祁 东县建筑垃圾管 理实施细则 》 规定的 , 其处罚 金从建筑垃圾抵押金中 依法划 转。

  第四 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 祁 东县建设局 负 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通知 从发文之日 起执行。

篇五: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圳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办 公 室转发市泥头车整治办关于印发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 “ 两牌两证” 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地铁集团:

 为全面规范我市泥头车运输秩序,便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泥头车整治办于 3月 14日召开泥头车安全管理 “两牌两证” 新闻发布会,公布我市出台 《 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 “两牌两证” 实施办法》 ( 深泥安管 【 201316号 )及实施过渡期内 《 关于开展查处泥头车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深泥安管 【 201318号 ),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照市泥头车整治办要求,督促参建单位按要求及时办理 “两牌两证” ,在其实施的过渡期内,加强对泥头车的规范管理,防止其抢抓抢干。二、全面贯彻,重点突出,要求参建单位不得聘请无资质的泥头车运输企业和未办理 “档案号牌” 车辆进入工地从事土石方及建筑材料运输。三、请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5 月底前报我办。

 附件:1.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 “两牌两证” 实施办法 ( 深泥安管 [ 2013 」 6 号 )

 2.关于开展查处泥头车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 深泥安管【 201318 号)

 , 声州哗 , 八 ‘ , 、价 乡 又 才 多, 、深圳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2013年、、\

 ( 联系人:曹 振,联系电话:82769887,传真:82769967 )

 剧沛 泥 头 车 扮管 衅项 整 治 领 导 小 胁公 室深泥安管通 【 2013〕 8 号关于开展查处泥头车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各区政府 ( 新区)

 、各有关部门:

 近期,我市相继发生 2起泥头车交通责任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如 3 月 10 日发生在南山区月亮湾大道东滨路口的事故,泥头车失控撞倒安全岛的红绿灯柱砸伤一路人 ( 该车无齐备手续,超速 )

 ,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因此,各部门对于泥头车安全管理的专项整治工作不得松懈。为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确保 2013年市政府 In 项民生实事第 59项落到实处,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办决定在 “两牌两证” 实施的过渡期 内,组织开展泥头车专项执法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执 法对象

 全市所有营运的泥头车 ( 含异地泥头车 )

 。

 二、执法行动时间、任务

 自3 月 15 日至 5 月 10 日,各单位除加强日常执法工作

 外,每周开展不少于 1 次的较大规模执法行动。各单位根据本单位 ( 系统 )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突出重点时段、路段、部位开展执法,严格查处泥头车违法违规行为。

 三、执法重点

 各单位根据 日常摸底调查,社会、媒体及各部门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以 “两点一线” 的固定、流动执法为主要方式,安排机动性、精确性的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泥头车非法营运,道路交通法规和市容环境法规违法行为等。

 四、工作要求

 ( 一)

 定期召开分析研究会。

 不断调整工作对策、 策略,务求查处、打击的有效性、精确性,提高震慑度。

 ( 二)

 加强信息沟通。各单位要完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有效的信息互通平台,及时通报情况,共享资源强化执法手段。各单位每周二前向市泥头车整治办报告上周行动情况和数据 ( 数据报表附后 )

 ,相关情况数据要求实事求是。

 ( 三)

 严守工作纪律。各单位行动安排要注意保密,执法人员要注意安全,佩戴执法证件,在现场设置执勤标示标牌,做到依法、文明、规范和有效。执法行动情况要详细记录,以备检查或发生泥头车重、 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后的倒查。公安部门要为各执法主体提供执法行动保障,防止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等行为发生。

 ( 四)做好宣传报道。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与新闻媒体沟

 通,对联合执法行动和典型案件予以宣传,形成全社会严管严控的泥头车整治氛围。

 此通知 。市2 013翰!

 鸳( 联系人及电话:李红光,13923814308;传真,83557169 )

 附件:―一 ―联合执法行动成果汇总 表寸一一一填报单位:行动组织情况住房建设部 门出动人数:_车辆台次:_检查时段:_媒体报道数:_发现违规运输企业:查处违规施工单位:带泥上路:_移交其他部 门查处上报 “三打两建” 办线索_查处违规企业:_查处从业人员:

 _下发执法文书:

 _移交其他部门查处 _上报 “三打两建” 办线索_查处违规企业:_查处沿途撒漏:_下发执法文书:_移交其他部门 查处_上报 “三打两建” 办线索 _查处无证车辆:

 _查处超载车辆:_ 台 查处超速车辆_查处其他违规行为_下发执法文书:_移交其他部门查处_上报 “三打两建” 办线索_人台宗

 行动时间:年月日

 行动组数:

 _组个布控点 ( 工地)

 数:__检查区域:_篇_家_家 发现超高超载_ 宗下发责令停工文书_ 份违规车辆_ 台

 条交通运输部 门行动成果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警察 部 门条家人份查处违规车辆:_ 台查处层层转包:_ 宗条条家宗份查处违规车辆:_ 台查处违规排放:_ 宗条条台 查处违反“双限”车辆 _ 台台条份条条备注:此表为样表,各单位上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黝市 泥 头 车 扮管 脚 整 治 领 黝胁公 室 文 件深泥安管 〔 2013〕6 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 “两牌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 区人 民政府 ( 新区管委会 )、各成员单位:

 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 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 “两牌两证” 实施办法》经市安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高质高效完成。特此通知。

 深圳市泥头车安全

 2小组办公室

 此页无 正文 )( 联系人:李智,电话:83467442何涌,电话:83557169 , 13902917984, 13923814308;

 )深圳币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 年 3月 n 日印发

 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 “两牌两证” 实施办法

 根据市泥头车整治办《 关于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深安皿013 ]13号)有关要求,为便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督,全面规范我市泥头车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我市在专项整治期和市场规范期实行泥头车安全管理 “两牌两证” 管理制度,有关实施办法如下:

 一、管理要求“两牌” 即在深圳市行驶的所有泥头车除需悬挂中华人民共

 和国核发的车辆号牌外, 需在车辆醒目位置悬挂有市交通运输委审核备案的 “档案号牌”,标有所属企业在深圳登记注册 ( 或备案托管 )的企业和车辆档案编号等信息。“两证” 即在深圳市驾驶泥头车的所有司机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证外, 需持经市交通运输委对其 《 从业资格证》审核备案, 并经自卸车行业协会对其培训合格后发予的 “备案合格证”。二、实施主体

 通过行业 自行制定标准,自治自律管理,政府部门依法监督实行。“档案号牌” 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车辆审核后,委托市自卸车协会负责发放。“备案合格证” 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监督市自卸车协会按要求发放。

 三 、制作 及完成 时 间

 “档案号牌” 和 “备案合格证’,由市自卸车协会根据相关要

 求制作,于 3 月 10 日前完成。车辆审核发牌和驾驶员培训工作于 4 月 30日前完成,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相关牌、证。具体发放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

 四、档案号牌规格及悬挂( 一)

 颜色:蓝底白字,设有多处防伪标识。( 二)

 尺寸:

 长 44cm 、 宽 14cm ( 车前牌 )

 ; 长 120cm ; 宽 30cm

 ( 车后牌 )( 三)

 包含信息:

 信息内容按照 《 开展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 “一车一档” 的要求,统一采用市交通运输委对泥头车登记备案后形成的档案编号。

 由市交通运输委o

 提供相关信息。( 四)

 悬挂位置:车前牌悬挂在泥头车前面该车辆号牌的左

 侧平齐放置,车后牌悬挂与泥头车后面车牌 ( 黄牌 )

 平齐放置。

 五、发放条件( 一)“档案号牌” 发放条件1、车辆在各部门的违章记录依法处理完毕;2、车辆在各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整改完毕;3、车辆厢体规格和载物量 ( 重量、容积 )

 符合国家标准,

 车后挡板按交警部门要求安装放大号牌;4、采取帆布式密闭加盖方式 (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购车辆一律采取帆布密闭加盖方式安装, 已有车辆帆布密闭加盖改装于 5 月 31日前完成,帆布密闭加盖标准符合城管部门的准运

 证验车审批要求,加盖方案由协会组织研究确定 );

 5、该车安装有左、右转弯提示器,并在 良好运作状态中;

 6、车辆在一年内未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7、车辆通过交通运输的综合性能检测和交警部门的安全检

 测, 车辆保险手续齐全,已按交通运输部门要求安装了GPS并接入指定监控平台,同时该 GPS处在良好运作状态中;8、车辆通过 了交警车管部门年审,取得 了交通部门的 《 道

 路运输证》 ,经交通运输部门登记备案合格,取得了城管部门的《 城市垃圾( 建筑垃圾)

 准运证)) (运输砂石等建材的车辆除外)

 ,办理 了交警部门的 《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 。

 以上发放条件委托交警部门在办理《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的验车环节审核把关。审验合格后的相关信息通报市自卸车协会,作为发牌依据。

 ( 二)备案合格证发放条件1、驾驶员持有与其驾驶车型相对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证》(A 牌 )

 ,驾龄 3年以上;

 2、驾驶员持有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 《 从业资格证)) ;

 3、驾驶员在各部门的违章记录依法处理完毕;4、驾驶员在各部门的不 良行为记录整改完毕;

 5、驾驶员参与我市自卸车协会统一组织的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六 、发放 流程

 ( 一)

 合法车辆一一交通运输部门核发 《 道路运输证》一一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登记一一城管部门核发《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运输砂石等建材的车辆除外)一一市公安交警局核发 《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 一一自卸车协会核实相关信息并发放 “档案号牌”。

 ( 二)驾驶员一一交通运输部门核发 《 从业资格证》一一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督市自卸车协会组织培训教育一一自卸车协会核实相关信息并发放 “备案合格证”。

 七 、实施要 求

 所有在深圳从事营运的泥头车必须悬挂 “档案号牌”。所有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各砂、石场站、码头、搅拌站等管理单位不得聘请无资质的泥头车运输企业和未办理 “档案号牌” 的车辆进入工地从事土石方及建筑材料运输。受纳场不得允许无 “档案号牌” 的泥头车入场倾倒余泥渣土。

 所有泥头车运输企业必须聘用不少于 1名注册安全主任, 每30 辆车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聘请无 “备案合格证” 的驾驶员在我市驾驶泥头车。

 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 各砂、石场站、码头、搅拌站等管理单位发现运输企业使用无 “备案合格证” 的驾驶员驾驶泥头车的, 要依据合同追究其运输企业责任,同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

 八 、执法检 查及工作要 求

 ( 一)以 “两牌两证” 为抓手推进泥头车执法工作。各部门

 要全面加大对泥头车 “两点一线” 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

 规行为,先行查阅其不良记录情况,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结案后将相关信息 、 录入信息互通共享平台。

 如需通过吊扣“档案号牌”和 “备案合格证” 完成相关处罚工作的,结案或整改后后牌证移交市自卸车协会,由其再按行业自律要求进行处理。

 ( 二 )以 “两牌两证” 为抓手实施不 良行为记录制度。一是泥头车企业自有及托管车辆或驾驶员违法、 违章次数累计达到其所管车辆或驾驶员总数的 3叫 ( 含各部门累计总数)

 ,或无注册安全主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列为不 良行为记录需按要求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增加申办其车辆、 驾驶员的“档案号牌” 和 “备案合格证”;二是泥头车驾驶员年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吊扣其“备案合格证” ,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合格后重新领取 “备案合

 格证”。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拒绝、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法的, 吊扣其 “备案合格证” 且不得重新申办;三是泥头车在各部门存在年度不 良行为记录,责令其停驶 1 个月, 在深发生伤人、 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分别停驶 1个月、3个月。泥头车停驶期间吊扣其 “档案号牌”。泥头车发生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吊扣其 “档案号牌” 且不得重新申办。( 三)

 “两牌两证” 的社会监督。

 鼓励全社会参与泥头车 “两牌两证” 实施情况的监督,举报相关部门执法不公,拘私舞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各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认真调查处

 理,并作 出相应反馈,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和公开实施。各部门关于泥头车企业、驾驶员和车辆的执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已处理的案件信息要通过信息平台( 网站)

 每半年向社会公告 1次。

 九,本实施办法由我办负责解释,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和执法标准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部门从 5 月 10 日起全面开展 “ 两牌两证” 执法检查工作,在此之前要按现有工作方式保持 高压 态势 ,严厉查处泥 头车各 类违法行为。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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