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和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探讨适合本国国情的医疗保障模式和运作机制,了解发达国家医疗保障的政府规制,总结其经验,有利于构建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
一、典型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障规制
(一)德国的医疗保障规制。1883年德国制定了《劳工疾病保险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来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德国规定,医疗保险要维持、恢复或改善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应以宣传、咨询和提供医疗待遇的方式帮助投保人,并引导他们的健康生活。2004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德国位于世界上最适合人类居住国家的第19名。德国医疗制度管理的特点是政事分开,即政府负责立法和政策上的宏观调控,而医疗保险机构和私营医疗保险公司两大系统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德国卫生部主要负责医疗保险法律的起草,经议会通过后颁布实施。同时,卫生部负责与公民健康有关的公共卫生和费用控制。各州的卫生部门负责对立法的实施,同时还负责对医疗以及医生的组织机构的监督,并负责对医院的规划和建设。以下的500个卫生局不但负责公民健康和防疫工作,还负责餐饮业的卫生和企业的卫生。依据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德国还成立了药品质量与检验中心,从疗效和价格的角度对药品进行检验,向医生提供有效药物清单,以降低药品的费用。
(二)日本的医疗保障规制。日本医疗政策制定程序是:厚生省及其所属审议会、协议会就医疗政策提出相关建议、草案,经与执政党协商、修改,提交国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日本医疗保障规制的内容有:一是医疗资格规制。包括从业者资格规制、医疗设施开设资格规制、医疗设施管理者资格规制。二是医疗价格规制。日本医疗服务价格是法定价格,由厚生大臣决定,而厚生大臣必须听取“中央社会保险协议会”的意见。日本还通过削减单价抑制医疗费用上涨、实行“总括定价法”、增加患者个人负担比率等措施事先对医疗价格规制。三是医疗质量规制。日本的《药事法》是为确保药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而设立的法规。另外,1987年由厚生省和日本医生会制定了属于自我评价的“医疗机能评价表”,后又实行第三方评价活动,成立“日本医疗机能评价机构”。近年来,放松管制成为改革的主要趋势之一。主要有:对企业经营医院的检讨;放宽民间部门参与儿童保育相关福利服务的管制;放宽厚生年金基金运用的限制等100多个项目。日本从2005年4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新的药事管理法规,新的药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市售后药品安全性监测及不良反应的应对”,修改了“新药审批及认可部分法规”,重新评估了“医疗器械的安全对策”。总之,在确保民众安全性用药的基础上,尽可能为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环境。
(三)英国的医疗保障规制。英国实行几乎免费的国家卫生服务制度,政府规制特征明显。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由“初级卫生保健”、“二级医疗服务”、“三级医疗服务”的三级体系构成。英国对医院实行契约管理。一是采用竞争性投标。二是在内部承包不能增加效率的情况下,由经营较好的医院强制兼并经营无效的医院。英国在医疗规制方面的内容包括:资金供给、预算分配、医生报酬体系的设计、收费标准、卫生计划、补贴及税收、进入规制、收益规制、质量规制。英国尤其注意加强对药品和医生的规制。英国对药品价格的规制主要是通过药品价格调控方案对制药企业总体利润水平的控制来实行间接规制。药品价格调控方案是由英国医药工业协会作为制药企业的代表,与英国政府签订的一个方案。现在执行的是1999年至2004年版的“药品价格调控方案”。政府规定,制药企业的净收益只能占投资额的17%至21%,最高利润不得超过目标利润的25%左右。否则,药品必须降价或将超额利润上缴卫生部。此外,政府鼓励使用普通药,在其《药品报销目录》中,功效相同的药物只允许普通药物进入;在医学教育和住院医师教育中鼓励使用普通药。政府还出台《限制药品目录》,被列入该目录的药品不再被报销,并且该目录还会定期增补。制药企业为防止其产品收录在内,不得不大幅度降低价格。此外,英国也采取全面药品价格削减措施。
(四)美国的医疗保障规制。20世纪90年代前,美国医疗规制的核心问题是控制费用。美国虽然没有实行全民普遍社会医疗保险,但其医疗开支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1998年人均卫生费用4270美元,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3个成员国的平均数高出一倍多,比卫生费用居世界第二位的瑞士高出近一倍。2000年美国人均卫生费用高达4499美元,医疗费用过高是美国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领域的主要问题。为控制医疗费用,美国采取各种方式对健康照顾费用进行控制。美国对健康照顾费用的控制主要有三种方式,即设施和服务管理、效用管理及费率管理。以这三种管理方式为取向,联邦政府在不同时期推出了三种费用管理计划:需求证明计划、专业标准评估组织计划和预期支付制度。需求证明计划就是要求医院在证明有“社会需求”并获得费用额度的批准后,才能扩建医疗设施,增加医疗设备,扩展医疗服务,以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投资。同时,该计划还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除非确有新的需求,才允许新的医生进入健康照顾市场。专业标准评估组织计划就是建立地方性的同行评议组织,负责评估和监督健康照顾和医疗救助的患者所接受的医疗服务,决定这些服务的必要性、专业质量和传递方式,以消除不必要的治疗机构服务,减少医疗卫生开支。预期支付制度是一种价格管理制度,它首先将病人按诊断结果进行分类,共分成468类,然后规定每一类病人及其疾病的治疗费用,最后按这些预先设定的付费标准对医院进行补偿。1989年美国建立了全国性的数据库,用于识别不称职的医生和其他持有开业执照的卫生工作者,开展医疗质量规制。数据库中存储的内容包括被吊销执照以及其他重大惩罚、医疗事故的处理和判决结果。这是政府惩戒医生的重大举措之一。这些信息来源于医院、法庭调查、保险公司或医学会的其他信息。另外,美国法律对低收入的人和家庭有提供医疗服务的规定。因此,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低收入人群、失业人群、残疾人群提供各种特别医疗项目,其中医疗补助制度是最具代表性的一个项目。该制度由联邦政府支付55%、州政府支付45%,共同资助低收入居民,实行部分免费医疗。服务项目包括门诊、住院、家庭保健等,有的州、市还提供药品、配眼镜、助听器等10多种项目的医疗资助。
二、国外医疗保障规制的经验
总的看,国外医疗保障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规制体系,每个国家结合本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实际,采取了相应的政府规制。其主要经验有:
(一)注重引导性规制的建设。英、美两国对
药品价格的规制都非常成功,而且还有相同之点,即都注重对制药企业的引导。从英、美两国的做法中可发现,它们不是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进行规制,而是在药品进入医疗机构之前就对药品的价格进行有效规制。往往通过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来引导制药企业自觉的把药品价格降下来。实践表明,制药企业为使自己生产的药品能进入报销目录,不得不降低其价格。规制措施的优点在于政府占主动地位,发挥主导作用,降低规制成本。另外,还能促使制药企业间进行价格竞争,降低药物价格。
(二)善于运用激励性规制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激励性规制产生并在欧美得到广泛应用。其中,价格上限规制和联合回报率是两种在英、美非常流行也非常有效的价格规制方式。英国对药品价格的规制主要采取联合回报率规制方式,这种规制方式规定制药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范围,只允许在这个规定的范围内变化。如,英国明确规定,制药企业的净收益率只能占投资的17%至21%,最高不得超出目标利润的25%。否则。就要降价或把超额利润上缴卫生部。价格上限规制方式在英国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应用也很普遍,而且效果很好。美国的预期支付制度就是一种价格上限规制方式,它预先规定每一类病人及其疾病的治疗费用,然后再按这个预定的标准对医院进行补偿。实践表明,美国的价格上限规制方式对控制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放松规制。近年来,一些国家涉及医疗保障领域的政府规制有所放松。如,日本在医疗保障方面普遍放宽限制,先后放宽民间部门参与儿童保育相关福利服务的管制等100多个项目。还通过颁布新的药事管理法规,为制药企业创造较为宽松的生存环境。
从世界范围内政府规制变迁的过程看,政府最优规制能消除市场带来的低效率,增加社会福利。但最优规制也是有条件的,即信息的完备性、无制度缺陷、规制者不被俘虏。事实上,这三个条件不能得到满足,就会出现政府规制失灵。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开始放松经济性规制。放松规制的目的是通过向受规制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改善企业效率,提供高质量和多元化的服务降低收费水平等。同时,政府规制逐渐集中于以人的安全、健康平等和经济秩序、环境污染、生态平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性规制领域,并采用激励性规制,利用企业对自身的利益追求,通过特定程序诱导企业逐步接近社会福利最大化。
三、启示
国外医疗保障的规制建设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应建立医疗保障规制的目标模式。根据我国国情和国际经验,我国医疗保障规制的目标模式应是“有限性”、“有效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适度规制。所谓适度,首先,不是全面规制而是有限规制。政府职能的有限性、政府失灵的存在,使政府规制的范围受到限制。所以,政府规制应是有限的。其次,不是盲目规制而是有效规制。规制是有成本的,成本和效益的关系是制约是否实行规制的条件。再次,规制不能一味地限制,还要有引导性的激励规制。即实现规制的“有限性”、“有效性”和“激励性”的有机结合。
(二)健全医疗保障规制体系。国外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往往是立法先行,而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制一直相伴。如,德国早在1883年就通过了《劳工疾病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日本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医疗保障制度效果最佳的国家,早在1922年就通过了《卫生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可见,德、日两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之所以取得较好效果,与两个国家医疗保障制度不仅立法先行而且法律、法规、规定等规制健全有密切关系。我国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也必须健全医疗保障的政府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