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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和诉讼解决机制运行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

时间:2022-11-29 18:35:06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湖北省医疗纠纷的发生率还相对较高,医患矛盾还比较尖锐,在医调委的设立中司法局、卫计委发挥着主导作用,但联合治理的弊端凸显,领导主体还模糊不清,调解员的地位、待遇还有待提高,部分地方的领导和政府还不够重视,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诉讼解决面临着鉴定渠道不畅、鉴定程序效率低、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必须明确医调委领导责任、保障医调委工作经费,吸引充实调解人才,加强医保结合机制研究,加强法院与鉴定机构、医院、患者、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系。

Abstract: The incidence of medical disputes in Hubei province is relatively high, and doctor-patient conflicts are sharp. The justice bureau and health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play a leading role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medical dispute mediation committee. But the disadvantages of joint governance is prominent, the leadership body is vague and the status and treatment of the mediator needs to be improved, and some local leaders and the governments don’t pay enough attention. The fund guarantee for mediation work is not in place. Lawsuit solution is also facing a lot of problems: not free identification channel, low efficiency of the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 and nonstandard problem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cl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medical dispute mediation committee leadership, guarantee the medical committee working funds, attract the mediation personnel, strengthen health combining mechanism, strengthen the communication and contact of court and authentication institutions, hospitals, patients and all walks of life.

关键词: 湖北;人民调解机制;诉讼解决机制

Key words: Hubei;people mediation mechanism;lawsuit solution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30-0250-03

1 全省医疗纠纷发生情况、人民调解工作、诉讼解决工作的基本情况

1.1 全省医疗纠纷调解解决的基本情况

①全省医疗纠纷发生、处置及调解的整体情况。截止2011年底,湖北省共有医疗卫生机构35601家,其中医院608家(含公立医院406家)。全省医院门诊量26804.99万人次,其中医院门诊量8404.63万人次。2013年湖北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数4547件,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648件,215名医务人员在扰乱事件中受到伤害。2013年,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共设警卫室342个;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因涉医事件出动警力7763人次,现场依法制止“医闹”事件数354件,排查、处理涉医案件67件,抓获涉医犯罪嫌疑人125人,查获职业医闹人数75人。[1]2013年,全省调解医疗纠纷2839件,成功2696件,成功率保持在95%以上;2014年1-4月份,全省调解医疗纠纷1076件,成功率95.5%。[2]

②全省医调委设立情况。目前,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已覆盖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共设立医调委(室)229个,其中在联合专业调委会内设医疗纠纷调解室64个,独立设立的医调委有165个(乡镇、街道有71个,县市区有85个,市州有9个),占72%。独立设立医调委的工作场地有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有110个,占62%;有政府提供的有28个,占17%;有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有16个,占10%;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有20个,占12%。[2]

③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组成情况。全省现有1151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其中专职调解员有303名,占26%;兼职调解员有848名,占74%。全省建立医学、法律、保险等三类专家资讯库,共有专家近4000名。

④全省医调委经费保障的总体情况。全省独立设立的医调委工作经费由政府全额保障的有28个,占19%,保障总金额367.92万元,平均每个医调委13万元;有政府部分保障的有58个,占35%,保障总金额198.34万元,平均每个医调委3.4万元;有保险公司全额保障的有2个,占1%,保障总金额22万元;平均每个医调委11万元。2013年全省人民调解员的年均工作补贴为48.6元。[2]

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制度保障情况。2011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启动了包括医调委在内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随后,省司法厅又先后与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保监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并积极协助省卫计委开展了《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调研、听证、颁布工作。2013年底,省综治办、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再次正对新形势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集中研判,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政策的陆续出台为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和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2]

1.2 全省法院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概况

据不完全统计,近3年来,湖北省各级法院共审结医疗侵权纠纷一审、二审民事案件800余件,其中,调解470件,撤诉94件,调撤率达70%。涉及医闹的民事案件不足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十分之一,涉及医闹的刑事案件每年均在5件以下。医疗纠纷案件其性质主要涉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器械治疗纠纷等类型,其中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占据绝大多数。[3]

“医闹”案件的产生有的是基于诊疗行为本身的原因,有的是基于诊疗之外的原因,也有当事人受利益的驱动或职业“医闹”群体的怂恿等原因。

1.3 对全省医疗纠纷发生情况、人民调解工作、诉讼解决工作的基本情况的分析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分析得出:从医疗纠纷的发生数来看,湖北省医疗纠纷的发生率还相对较高,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情况还有一定比例,医患矛盾还比较尖锐,这使得我们有更大的义务和责任去为医疗纠纷的解决做出不懈的努力。从医调委的设立情况来看,湖北省医调委的设立以独立设立为主,在医调委的独立设立中,卫生行政部门发挥着主导作用,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参与很少,足以看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铺开,联合治理的弊端凸显,领导主体还模糊不清,彼此观望的情况还比较突出。从人民调解员的组成来看,专职调解员还很少,兼职调解员占绝大多数,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既懂法律又懂医学的专业人士难求,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调解员的地位、待遇还有待提高。从医调委经费保障的情况来看,由政府全额保障的医调委比例还比较小,部分保障的经费还很低,这说明在医调委建立的过程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的领导和政府还不够重视,还不够支持医疗纠纷的解决工作,很多地方的医调委的运作还很艰难。从制度保障上来说,湖北省省委省政府对医疗纠纷的解决工作相当重视,一直努力在向前推进,多次制定相关法规和文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从全省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进入诉讼程序医疗纠纷数仅占一少部分,进入后调撤比例高,涉及“医闹”的案件比例更少,说明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并不经济和便捷,职业性“医闹”在湖北省并未形成气候。

2 全省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解决与诉讼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1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个别地方不重视医调工作,不重视医调委化解医疗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只是以文件形式公布成立医调委,仅悬挂标牌,未投入实际运行。二是专职人民调解员严重缺乏。由于工作补贴低,难以吸收高素质人才加入调解队伍,部分专职调解员、尤其是年轻的专职调解员不稳定,流失比较严重。三是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现阶段,由于诸多原因,绝大多数医调委未能通过财政手段有效保障工作经费,有的地方甚至完全没有工作经费,严重影响调解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开展。[2]

2.2 诉讼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医患纠纷案件的高度专业性鉴定意见往往对法院在最终的过错认定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决定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但在实践中,法院仍面临着鉴定渠道不畅、鉴定程序效率低、不规范、如何采信鉴定意见等难题。如部分鉴定机构为避免纷争,拒绝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排期普遍超过一年,鉴定周期长影响案件审理周期;某些当事人不配合鉴定,鉴定机构遇到当事人争议就中止鉴定的情形。[3]

3 对湖北省医疗纠纷解决工作的建议

3.1 对医调委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一是加强医调委保障。推动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医调委在化解医疗矛盾纠纷维护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医调委工作场所、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二是提高队伍素质。通过“以钱养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确保为每个医调委聘请3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知识精、调解技能高的调解员队伍。三是切实完善医调工作机制。督促各地建立起各级党委政府主导、党政分管领导负责、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医调委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合力。四是加强医保结合机制研究。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及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性文件,努力建立调保结合工作机制,为解决医疗矛盾纠纷开辟新途径。五是推动设立省医调委的有关工作。按照省“两办意见”工作分工,省卫计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省医调委的可行性调研及筹建工作,制定省医调委建设的实施方案;协调解决省医调委的工作场地、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为省医调委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负责组建医学专家库;协助司法行政部门聘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等。省司法厅要及时做好医调委的备案登记和法学专家库的组建工作,指导省医调委各项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帮助调解员分析、掌握医疗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运用调解员分析、掌握医疗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运用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2]

3.2 推广各级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经验与做法

①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复杂疑难或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除要求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外,还要求专程走访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详细了解鉴定中的标准和外在因素,确保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辖区内医疗纠纷案件较多的法院,比如武汉市硚口区法院,正在探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医学专家参与医疗纠纷调处:立案前为当事人解答医疗专业知识;诉讼中从医学角度为法官和当事人解疑答惑,分清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等医疗瑕疵与合理治疗手段之间的界限,同时为保证案件调处的公正性,各医疗专家对本单位的涉诉案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②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集合精兵强将,成立医患纠纷专业合议庭,着力破解医患纠纷难题。如2012年武汉市硚口区法院率先成立了全省首个医疗纠纷专业合议庭,有具备一定医学专业知识背景或者审理其他其他侵权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充实到专业合议庭之中,专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③强化与医院的交流互动。在医患纠纷案件中,各级法院、承办法官要主动出击,深入医院、科室,实地体验医生工作与医院管理,通过与主治医生面对面交流诊治方案,分析诊治进程及诊治结果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存在不足;通过邀请其他医院相关负责人员担任陪审员,传唤主治医生到庭陈述治疗意见,在法院主持下医院方与患者在法庭展开控辩。在交流互动过程中,让法官了解医院和医生,也让医生了解法院及法官在处理医患纠纷中的法律出发点与价值取向。

④强化与患者及患者家属的交流互动,要求承办法官打破升堂问案的惯例,到患者家中走访,到患者社区走访,了解患者真实想法和实际情况,协商医患矛盾的化解方案,以法剖案、以情达理,努力解开患者的心结,为化解医患矛盾奠定基础。对特别困难的患方,有的法院还通过司法建议函方式向社区街道反映,建议优先解决相关生活保障,并对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给予先行垫付,让患者在诉讼中感到法律的温暖和关怀。

⑤强化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互动,要求各级法院通过加强宣传工作力度,以案说法,积极向社会公众及时依法披露案件审理信息,有效的缓解患者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也赢得了社会舆论的主动权,对一些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而在日常生活中又产生矛盾,且有不同理解的案件,如何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还通过组织社会公众听证会、医学专家咨询会的形式,让社会公众参与案件讨论中,力图促使案件审理结果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杨云彦.在全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会议上的发言,2014,06.

[2]湖北省司法厅.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2014,

06.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医闹”案件审理情况的发言材料,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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