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新思文库网平台!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心得体会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疫情防控 思想汇报 党课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5篇

时间:2022-09-21 13:00:07 来源:网友投稿

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5篇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附件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5篇,供大家参考。

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5篇

篇一: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1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占领高新技术一席之地,促进科学研究、学科发展、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新”战略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基础性研究、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仅授予在基础性研究、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的公民,特等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成果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成果或者特别重大的成果,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

 创造了特别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 对促进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候选人的推荐标准:

 (一)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自治区(或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

 (二)须是自治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重大技术发明人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条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

 (二)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区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 在技术发明方面的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该项技术发明(包括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药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社会上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三)具有实用性。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3 一)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品种的开发及其应用,技术上有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对行业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三)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科技成果的实施中,创造显著的社会效益。

 (四)在为各级各类决策(政策、战略、规划等)和管理服务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已被决策部门采纳,在实际中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五)在实施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基本建设工程中,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明重要的自然现象,并阐明其特征和规律;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和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四)独立完成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五)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六)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七)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

 在基础性研究、技术发明、促进科技进步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转化等过程中,提供技术、工艺、设备等关键条件和科技人员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单项获奖人数和获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每项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12 人,获奖单位不超过 7 个;二等奖每

 项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4 9 人,获奖单位不超过 5 个;三等奖每项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7 人,获奖单位不超过 5 个。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 1.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科技成果 1.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首创,或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产生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科技成果 1.技术开发成果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 5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社会公益性的科技成果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自治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对自治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行进水平,并在该行业一定范围内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自治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 (1)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并对自治区或者行业宏观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并对自治区或者行业宏观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得到一定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并对自治区或者行业宏观决策产生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4.转化、推广、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1)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重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大或产业化程度高,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

 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 6 一等奖。

 (2)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较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一定创新,已在一定范围转化、推广或者产业化,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5.重点基本建设工程的科技成果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推荐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技成果鉴定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以下单位作为推荐单位:

 (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九条 被推荐为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填写《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审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详实、可靠。

 第二十条 7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排序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取得有关许可证前,不得推荐。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未获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科技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可以重新推荐。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委员会组织、主要职责、工作规则和委员的聘任条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自治区科技进步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 2 人。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科技奖励的成果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及其等级和奖励人选,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书及其附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进行复评;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没有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规则:

 (一)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按申报项目的学科进行分组,组织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复评。评委在审阅申报材料和成果主要完成人答辩基础上,采用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汇总评审结果后,根据分值提出特等奖候选人和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的建议,报评审委员会。

 (二)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评出的特等奖候选人和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考察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调查核实,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三)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特等奖候选人和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

 ( 8 四)...

篇二: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mdash; 1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勇攀科技高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以加速烟草行业的科技进步,增强烟草行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整体竞争实力。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烟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和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授予个人或者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 杰出贡献奖的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 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烟草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烟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同行所公认,对烟草科学技术发展和烟草科技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 在烟草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行业发展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烟草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烟草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烟草行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 热爱烟草事业,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三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 2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 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烟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新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 烟草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是指在组织和推广烟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含新技术成果与集成技术成果)方面,取得对促进烟草行业的整体科技进步与生产水平、产品质量水平以及经济效益的提高等方面的重大成果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 烟草公益项目”,是指在烟草标准、计量;软科学研究;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科技专著与科技教材编写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方面的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包括烟草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烟草应用研究成果)

 ; (二)烟草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包括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等)

 ; (三)烟草公益类成果(包括烟草标准化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烟草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类成果等)

 。

 第四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烟草育种、烟叶原料、卷烟调香、特色工艺、减害降焦等重点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名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制约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等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行业建设与发展等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尤其是通过烟草行业重大专项的实施,提高了行业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整体技术水平,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五条 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一)烟草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提出专业领域新的理论体系,学术上有新的创见,其理论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重

  — 3 —要作用和普遍意义,有重大的实用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提出专业领域新的理论观点,学术上有新的突破,其理论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有较大的实用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学术上有所突破,其理论对促进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有一定的实用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对于特别重大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可评为特等奖。

  (二)烟草应用研究成果:

  一等奖: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为国内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研制规模大,在烟草行业应用有巨大的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应用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为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研制规模较大,在烟草行业应用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应用后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为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研制规模,在烟草行业应用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应用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对于特别重大的应用研究成果可评为特等奖。

 第十六条 烟草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基本要求:该类成果应是已在行业内推广应用三年以上的新技术成果。

 一等奖:推广应用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有很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已取得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重大的改进和创新;对促进烟草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行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推广面的具体要求:

 (1)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的推广面积:①烤烟当年度(当年是指申报奖励的前一个统计年度,下同)达到 200 万亩以上或 3 年累计达到 400 万亩以上;②白肋烟当年度达到 20 万亩以上或 3年累计达到 45万亩以上;③香料烟当年度达到 6万亩以上或 3年累计达到 12万亩以上。

 (2)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的推广覆盖面:3 年内达到可推广面的,①烤烟 50% 以上;②白肋烟和香料烟 95% 以上。

 (3)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的推广面:3年内达到 4000亿支/年卷烟生产规模以上或占可推广面的 50% 以上。

 (4)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采用该技术生产的卷烟产品年销售量当年度达到 100亿支或在 3年内累计达到 200亿支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税利达到 15亿元以上。

  — 4 —二等奖: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改进和创新;对促进烟草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行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推广面的具体要求:

 (1)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的推广面积:①烤烟当年度达到 100 万亩以上或 3 年累计达到200 万亩以上;②白肋烟当年度达到 8 万亩以上或 3 年累计达到 20 万亩以上;③香料烟当年度达到4万亩以上或 3年累计达到 9万亩以上。

 (2)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的推广覆盖面:3 年内达到可推广面的,①烤烟 35% 以上;②白肋烟和香料烟 85% 以上。

 (3)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的推广面:3年内达到 2500亿支/年卷烟生产规模以上或占可推广面的 40% 以上。

 (4)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采用该技术生产的卷烟产品其年销售量当年度达到80亿支或在 3年内累计达到 150亿支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税利达到 10亿元以上。

 三等奖: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对烟草行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推广面的具体要求:

 (1)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的推广面积:①烤烟当年度达到 30万亩以上或 3年累计达到 50万亩以上;②白肋烟当年度达到 5万亩以上或 3年累计达到 10万亩以上;③香料烟当年度达到 3万亩以上或 3年累计达到 6万亩以上。

 (2)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的推广覆盖面:3 年内达到可推广面的,①烤烟 20% 以上;②白肋烟和香料烟 75% 以上。

 (3)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的推广面:3年内达到 1500亿支/年卷烟生产规模以上或占可推广面的 30% 以上。

 (4)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采用该技术生产的卷烟产品其年销售量当年度达到50亿支或在 3年内累计达到 100亿支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税利达到 8亿元以上。

 第十七条 烟草公益类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一)烟草标准化研究应用成果。

 基本要求:在批准发布并实施两年以上的烟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计量标准中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择优推荐。

 一等奖: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很大促进作用,能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与先进设备自主研究制订,达到国际同类水平,在行业内广泛采用且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学术研究团体采纳成为国际标准或国际推荐方法,或者能够形成有效的技术贸易措施,对提高相

  — 5 —关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具有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能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与先进设备自主研究制订,属于具有广泛影响、在行业内被广泛采用以及具有较高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国家、行业标准,对提高相关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能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与先进设备自主制定或以自主制定为主,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在行业内较广泛采用以及具有较高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国家、行业标准,对提高相关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达到国内同类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等奖: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有创新、有特色的新方法、新方案、新理论,对推动烟草行业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行业发展、体制改革有显著贡献,在行业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十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提出的方法、方案、理论,对行业发展、体制改革、管理现代化具有很大创新和普遍的指导意义,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提出的方法、方案、理论,对行业发展、体制改革、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创新和积极的指导意义,在行业内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成果。

 基本要求:该类成果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并经过两年以上实际使用。

 一等奖:阐述的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学科,对烟草行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结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重大意义;提出的新学科、新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很高的学术和使用价值;达到国际同类书籍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优质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十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阐述总结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对烟草行业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结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重要意义;提出的新学科、新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很大的学术和使用价值;接近国际同类书籍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优质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阐述总结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对烟草行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结

  — 6 —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一定意义;总结的学科、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较高的学术和使用价值;达到国内同类书籍领先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良好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较大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类,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类等成果,按成果的性质可分别归入本细则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各类别中并按相应类别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再单独设立相应类别与评审标准。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

篇三: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五年七月 八日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保证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以下称奖励办法)

 ,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 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尊重创造”的方针, 鼓励自主创新、 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促进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 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加速科教兴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加快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步伐,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 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称科技进步奖)

 奖励范围:

 (一)

 技术开发类成果, 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 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并经实践应用,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 完成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

 上述技术成果和技术发明包括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

 推广应用类成果, 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 作出创造性贡献,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广西有较大范围的应用, 并取得显著经济、 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三)

 重大工程类成果, 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中, 工程总体技术水平、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

 (四)

 社会公益类成果, 是指在标准、 计量、 科技信息、 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 医疗卫生、 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 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 作出创造性贡献, 并经实践检验, 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五)

 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 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 特征和规律, 做出重大科学发现, 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成果;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 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学发现。

  第四条 推荐科技进步奖一、 二、 三等奖项目除符合奖励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条件外, 还应同时具备:

 (1)

 技术创新性突出或有重大科学发现。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 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 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 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嫁接、 改造和提

 升传统产业, 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 提高产品附加值; 技术难度较大, 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 难点和关键问题;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 或者在科学发现上取得重要进展、 学术水平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2)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 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 为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或者科学发现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 已被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或者应用, 对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3)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或者学科发展作用明显。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 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 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 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优化、 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 科学发现对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以下称特别贡献奖)

 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获得广西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可以是以上述获奖项目 为基础的组合项目, 但必须突出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 组合的其他成果必须是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延伸派生出密切相关的成果)

 , 而且是获奖 3 年以后的项目;

 (2)

 获奖以后仍继续进行后续研发创新, 并保持其成果的先进性;

 (3)

 目前仍在实施, 并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大突破;

 (4)

 有自主知识产权, 而且没有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

 (5)

 对推动广西行业(学科)

 科技进步起重要作用, 对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五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的具体评价标准按《广西壮族自 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 执行。

 一等奖:

 技术处于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含国内领先水平)

 , 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广西科技进步(学科发展)

 作用很大, 并取得很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技术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含国内先进水平)

 , 技术难度大,对推动广西科技进步(学科发展)

 作用大, 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技术处于同类项目的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含自治区领先水平)

 , 技术难度较大, 对推动广西科技进步(学科发展)

 作用较大, 并取得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特别贡献奖:

 技术(学术)

 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含国内领先水平)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 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 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者总体研究学术思想、 研究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

 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重要科学观念、 特性和规律的发现以及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 解决关键性的学术疑难问题、 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三)

 在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 开发、 投产、 应用和推广或者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 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 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 10 个, 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10 人;二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 7 个, 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7 人; 三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 5 个, 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5 人; 特别贡献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 10 个, 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10 人。

 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依次排列。

 推荐综合性重大项目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数量超过规定数量的, 推荐部门(推荐人)

 应当在报送材料时附上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第九条 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称奖励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 ;

 (二)

 聘请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以下称专业评审组)

 ;

 (三)

 审定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范围;

 (四)

 负责指导各专业评审组的工作;

 (五)

 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并将审定结果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

 (六)

 对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七)

 研究解决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八)

 为完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九)

 对项目的异议进行最终裁决;

 (十)

 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由 29~37 人单数组成。

 设主任委员 1 人, 副主任委员 2~4 人。主任委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 教育、 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委员实行聘任制, 每届任期 3 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 由委员所在单位向自 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 方可更换。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

 , 作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奖励办公室设主任 1 名。

 奖励办公室挂靠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负责奖励委员会评审工作的各项事务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依照奖励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开展奖励的评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本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组织工作;

 (二)

 负责综合本专业评审组初评专家的评审意见, 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

 负责本专业评审组评审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

 协助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公布后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处理;

 (五)

 研究处理本专业评审组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六)

 对完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各专业评审组由 5~9 名单数专家组成, 其中设组长 1 人, 秘书 1 人。

 专业评审组组长由奖励委员会委员兼任, 每届任期 3 年。

 秘书及专业评审组成员由组长提名, 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认可。

 专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 每届任期1 年。

 为使评审更加科学、 准确, 各专业评审组可根据项目特点聘请同行专家评审, 具体专家名单由专业评审组从具备资格的同行专家、 学者中提出, 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认可后颁发聘书聘用。

 专业评审组组长负责组内全面工作, 并在奖励委员会的综合审定奖励项目会议上担任本组项目答辩的主审员, 秘书协助组长负责处理本组的日常工作。

 专业评审组成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 须经专业评审组组长同意并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批准同意后, 方可更换。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

 所列推荐部门的推荐工作, 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三)

 所称的“其他单位” , 是指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 具备推荐条件的自 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中央在广西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三)

 所称的“科学技术专家” , 是指现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以及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 活跃在科技第一线的著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实行数量限额推荐。

 一、 二、 三等奖的推荐项目数由奖励办公室综合历年和地区、 行业等情况下达, 各推荐部门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

 各推荐部门推荐特别贡献奖项目数每年限额推荐 1 项。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每人可推荐 2 项所熟悉专业的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的科学技术专家每年度每人可推荐 1 项所熟悉专业的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和自 治区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 如动植物新品种、 食品、 药品、 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 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 不得推荐参加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十八条 推荐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 必须在奖励办公室当年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获得自 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号。

 第十九条

 推荐部门(推荐人)

 推荐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同意。

 推荐前, 项目候选单位应将项目的名称、 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 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7 天, 无异议或者异议解除后才能推荐。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 推荐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所有子项目, 子项目虽然水平很高, 技术难度很大, 但仅适用于本项目, 与总项目关系相当密切的, 不能单独推荐奖励; 若子项目成果水平较高, 技术难度很大, 不仅适用于本项目, 还可应用于其它方面, 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 征得总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同意后, 方可单独推荐奖励。

 但总项目推荐奖励时, 应写明子项目获奖情况。

 在总项目评审时, 应剔除获奖子项目 的作用后, 予以综合评定。

 已获奖励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已获自 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

 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如无新的重大突破, 不得再次推荐科技进步奖; 凡推荐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不得同时推荐其他同级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当年未授奖的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不含申请撤回的公布项目 )

 , 如果该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 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 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择优推荐。

 (一)

 自治区直属单位(包括双重领导单位)

 完成的项目, 经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 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二)

 各市(设区的市, 下同)

 直属或市以下基层单位完成的项目, 由项目 完成单位向所在市申报科学技术奖评奖, 再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获奖项目中择优向自 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已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只能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不得从其他渠道推荐;

 (三)

 中央驻桂单位、 自治区以外的单位或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完成的项目, 经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 向自 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四)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 经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 向自 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 须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一)

 科技进步奖一、 二、 三等奖推荐项目要求提供的评价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

 《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

 (2)

 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3)

 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利要求说明书;

 (4)

 应用证明及其他证明(涉及经济核算的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应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

  (5)

 全套技术材料。

 (二)

 特别贡献奖推荐项目要求提供的评价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是指:

 (1)

 《广西科学...

篇四: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装协〔2022〕18 号

 签发人:张京跃

 关于开展 2 2022 年度

 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及装饰协会,高校及各有关单位:

 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自开展以来,得到行业内外广泛关注和支持,各省市陆续将科技奖纳入到政府奖励、项目招投标及企业信用等活动的加分项中。为了更好的推进科技奖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要求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 2022 年度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2 年度科技奖申报时间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 2022年 6 月 30 日止,申报及推荐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我会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办公室。

 二、2022 年 7 月起我会对科技奖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复查与

 - 2 - 答辩等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 3 - 三、评选工作有关文件,请通过以下平台下载和查询。

 科技奖申报平台:ukeji.cbda1984.com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cbdaweixin 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微信公众号:kejijiang0313 四、请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申报,如有问题或建议,请与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办公室联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及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根据《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积极推荐申报,本活动不收费。

 五、根据工作实际,对《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办公室 主

 任:孙晓勇 副主任:马

 敬 成

 员:宁红英

 张宁宁 电

 话:010-88389165

 88374178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21 号甘家口大厦南楼 10 层

 附件:1.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 2.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工程奖申报表 3.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成果奖申报表 4.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设计创新奖申报表

 - 4 - 5.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科技人才奖申报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2022 年 3 月 7 日

 附件 1

  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各界对建筑及装饰行业的科技创新,提高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表彰奖励在建筑及装饰行业对科技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国内外具有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成果。调动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建筑及装饰行业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建设一批科技创新优质工程和企业,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登记(国科社奖励号:0313),设立“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简称:科技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科技创新工程奖; (二)科技创新成果奖; (三)设计创新奖; (四)科技人才奖。

 第三条

 本奖旨在提高建筑及装饰行业在工程管理、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工程建设、建筑设计、建造方式和技术、施工装备、建筑材料等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奖项评选范围是面向全国建筑及装饰行业科技创新所设立,用于表彰在行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 6 - 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条例》的相关要求,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标准、严要求、宁缺毋滥的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项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科技奖根据科技创新程度、理论成果研究及总结、工程技术进步、新材料研发、创新示范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综合评定。

 (一)科技创新工程奖:对推动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较大、科技创新效果显著,在工程设计、施工、新材料应用、信息化管理、智能化技术、绿色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科技创新工程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1.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施工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无质量安全事故。已竣工验收六个月以上,并已投入使用; 2. 工程项目拥有创新 10 项以上,涵盖新技术、新工艺工法、新材料应用、数字化技术、科技成果等,具有较高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

 3. 项目中所采用的前沿技术取得国家专利或成果评价鉴定证明,成果论文在全国性重点专业期刊报纸发表; 4. 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很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节能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

 (二)科技创新成果奖:在建筑及装饰设计、施工、新材料研发、软件开发及工程机械等方面,取得重要的技术创新成果;或在理论研究中有重大技术突破及理论研究属前沿成果;科技创新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1. 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 2. 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有效解决建筑及装饰行业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对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和示范意义; 4. 取得国家相关专利或成果评价鉴定证明,成果论文在全国性重点专业期刊报纸发表。

 (三)设计创新奖:设计创新奖包括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乡村建筑等室内外及幕墙工程设计项目;项目设计思路新颖,具有较高的文化艺术性和科技创新性的原创设计;技术难度较高或对同类项目具有示范作用,创新程度和设计水平具有较高的引领作用。对推动设计领域技术进步具有较高的推动意义。设计创新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1.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施工、绿色、经济等相关标准规范和发展方针;有较好的设计品质和创新成果,无设计缺陷或质量安全事

 - 8 - 故,已竣工验收六个月以上,并已投入使用; 2. 设计创新性、技术指标、智能化程度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 项目在新技术、新理念、新材料应用、绿色环保等方面拥有 10项以上; 4. 申报项目或相关技术论文在全国性重点专业期刊报纸发表; 5. 相关专业和专项技术应有创新性、适用性、经济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 对工程技术进步及创新具有显著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和行业较高赞誉。

 (四)

 科技人才奖:在建筑及装饰行业从事技术研究、设计创新、新材料研发和科研教学等工作中取得卓越成就,在理论成果研究、科技发明与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在项目管理、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业发展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杰出工程师、杰出设计师、杰出教育及科研工作者等。科技人才奖的授奖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技术研发和教学科研等相关工作 20 年以上的专业精英或科技创新带头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3.应是项目或成果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起到决定性作用;

 4.取得多个科技成果或拥有多项以上建筑行业相关专利,两年内在核心或重点期刊发表技术论文 5 篇以上,或出版相关著作;

 5.在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取得卓越成就,具有榜样作用和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的; (二)已经申报过“科技创新工程奖”、“科技创新成果奖”及“设计创新奖”(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四)工程实施类工作总结等不具备行业引领、科技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般技术成果; (五)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六)未获得建设单位同意申报的项目;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候选人。

 第九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须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含合作单位)。

 第十条

 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申报科技创新工程奖或设计创新奖一项。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提供的所有资料应合法合规,若出现违法违规资料,由申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科技人才奖每家申报单位原则只允许申报 1 人。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0 - (一)申报科技奖项目必须符合现行绿色环保相关标准; (二)申报科技奖项目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申报科技奖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项目或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或科技成果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或在项目或科技成果完成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单位; (四)申报科技奖相关技术属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申报单位需提供科技查新报告; (五)创新成果技术在国家级或全国性专业期刊或报纸上署名刊登成果著作或论文; (六)项目或成果所涉及的相关技术应取得专利或成果评价鉴定证明材料; (七)申报项目应竣工验收六个月以上,原则上两年以内的项目。

 第十四条

 独家申报科技奖由主要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经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一方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科技奖需填写《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可登入 ukeji.cbda1984.com )。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所有申报资料均不退还,请各申报单位将原件自行留底,以备工程复查时查验。

 第十八条

 申报及推荐流程:

 (一)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及装饰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和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可直接申报; (二)各推荐单位负责所在区域内科技奖的组织推荐,并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无异议,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并将所有有效的纸质申报文件报送至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阶段分为初审、复审、终评:

 (一)初审:由科技奖办公室负责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确认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资料的真实性; (二)复审:由各复审组依据本办法对申报项目以现场答辩或现场考察的方式逐一审查,并结合评分项目的分值数,向终评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意见; (三)终评:终评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各组复审的结果进行终评,获三分之二终评委员同意为通过。并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提出终评意见; (四)人才奖为杜绝违规行为,由评审、答辩、考察相结合,考察需要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

 第二十条

 入选结果及终评结果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内容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 12 - 第二十二条

 协会对异议的处理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对异议的处理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异议所涉及的相关方。

 第五章

 表彰和授奖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每届项目类授奖数不超过 100项。科技人才奖为 20 人。

 第二十四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召开颁奖大会,通报表彰获奖单位和个人,并颁发奖牌及证书,同时遴选获奖项目向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和各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奖项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拨款、社会募集及捐赠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为了推进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的实施,加强有关工作的统筹和领导,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成立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能如下:

 (一)负责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复查专家组、学术委员会及终评委员会; (三)确认终评委员会结果,对公示异议进行处理; (四)批准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八条

 设立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办公室,主要职能如下:

 (一)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二)负责科技奖终评委员会的推荐工作;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科技奖专家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负责科技奖的推广和宣传工作; (六)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复审专家应专业对口,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具有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科研等相关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一线人员,且 65 岁以下的行业专家。原则上应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三十条 为了确保本奖项的权威性,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设立终评委员会,负责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终评工作。终评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

 客观、公正、独立地对项目复查结果进行终评; (二)

 向协会提出完善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的建议; (三)对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

 终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

篇五: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二:

 2012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推荐工作手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11 年 12 月

 1 编

 制

 说

 明

 为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 做好 2012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 我办编制了《2012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

 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日程、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奖种推荐书及填写要求、 国家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

 评审组评审范围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等。

 本 手 册 内 容 以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工 作 办 公 室 网 站(http: //www. nosta. gov. cn)

 发布的版本为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11 年 12 月

 目

 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日程······················································· 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填写要求··········································· 2 国家自然科学奖推荐书及填写要求················································· 16 国家技术发明奖推荐书及填写要求················································· 38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及填写要求·········································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书及填写要求 ············· 81 国家自然科学奖学科评审组评审范围············································· 92 国家技术发明奖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 94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 ····································· 96 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 101 关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项目推荐评审的补充说明 ··········· 104 关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推荐评审的补充说明 ······································································································ 107 关于台湾居民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补充说明 ················110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表····································111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日程 (2012 年)

 时间 工作安排 1 月-2 月 提交推荐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3 月 形审, 受理项目公布 4 月 初评网络评审 5 月 初评会议评审 初评结果公布 6 月 初评通过项目考察、 异议处理 评审委员会会议 7 月-8 月 评审结果公布 9 月 监督委员会会议, 奖励委员会会议 10 月 报科技部审核, 报国务院批准 11 月 下一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部署12 月 批准、 授奖

  22012 版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

  年度)

 一、 候选人基本情况 序号: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身份证号

 民

 族 出生日期

 出 生 地

 从事专业 贴 照 片 处 文化程度

 学

 位

 授予时间 院

 士

 当选时间

 党

 派 职

 称

 职

 务

 电子信箱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工作单位 电子信箱

 地

 址

 邮政编码 住

 宅 电

 话

 传

 真 推荐单位(盖章)

 或推荐专家(签章)

 受教育情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制

  3二、 工作简历

 年

  月 至

 年

  月 工

 作

 单

 位 职务、 职称

  4三、 候选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请按照学术成就和贡献的影响大小, 顺序填写, 建议 1200 字以内)

  5四、 候选人论文或专著发表情况 (请注明第几作者, 建议 600 字以内)

  6五、 候选人论文或专著被引用情况 (请按照引文的学术影响程度, 顺序填写, 建议 600 字以内)

  7六、 候选人曾获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获奖项目名称 奖项名称 奖励等级及排名 授奖部门

 (请按照科技奖励及荣誉称号的影响大小, 顺序填写, 不超过 10 项)

  本表所填科技奖励及荣誉称号是指:

 1. 国务院设立的科技奖励和国家的荣誉称号、 表彰;

 2. 其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科技奖励(如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 经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等)

  8七、 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 授权项目名称 知识产权类别 国(区)

 别 授权号

  本表所填知识产权指在国内外获得的专利、 计算机软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9八、 候选人工作单位意见 候选人工作单位

 姓名

 电子信箱 候选人联系人 手机

 固定电话 传真

 候选人工作单位意见:

  工作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0九、 推荐单位意见 (专家推荐不填此栏)

  声明:

 我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工作的具体要求, 对推荐书内容及全部附件材料进行了 严格审查, 确认该项目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的推荐资格条件, 推荐材料全部内容属实, 且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认真履行作为推荐单位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1九、 专家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推荐不填此栏)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院

 士 专业专长

 推 荐 专 家

 现从事的 科学技术工作

 推荐意见:

  声明:

 本人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工作的具体要求, 对推荐书内容及全部附件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 确认该候选人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的推荐资格条件, 推荐材料全部内容属实, 且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认真履行作为推荐专家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推荐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12十、 附件 1. 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及专著  2. 他人引用的代表性论文、 专著  3. 知识产权证明 4. 重要获奖证书  5. 候选人近期标准照片及工作照片各 1 张  6. 其他

 13《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填写要求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是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基础文件和主要评审依据, 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当年推荐通知, 按照推荐书规定的格式、 栏目及所列标题的要求, 如实填写。

 形审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推荐单位, 不予提交当年评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包括电子版推荐书和书面推荐书两种形式。

 电子版推荐书包括主件(第一至第九部分)

 和附件(第十部分), 须按要求在线填写和上传。

 书面推荐书包括主件(第一至第九部分)

 和附件(第十部分)。

 主件从推荐系统中直接生成并打印, 内容应与电子版推荐书相关内容完全一致。

 推荐书主件和附件装订成册, 页面大小为 A4(高 297 毫米, 宽 210 毫米), 主件内容所用字号应不小于5 号字, 竖装, 左边为装订边(便于拆装), 装订后不要另外附加封面。

 书面推荐书一式两份, 原件 1 份(封面顶部右上角标注“原件” 字样), 复印件 1 份。

 推荐书主件不超过 20 页, 附件不超过 40 页。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填写要求如下:

 一、 候选人基本情况 1. 《学位》:

 指在国内外获得的最高学位。

   2. 《院士》:

 如果不是, 请填“否” ; 如果是, 请注明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者两院院士。

 3. 《联系电话》:

 应在联系电话号码前写明区号。

 4.《受教育情况》:

 指候选人接受的大学以上的教育情况, 按受教育的时间顺序填写, 建议 300 字以内。

   二、 工作简历 应依据候选人所从事过的科技工作经历的时间顺序填写。

 三、 候选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本栏目 是评价候选人是否符合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奖条件的重要依据。

 应详实、 准确、 客观地填写候选人从开始工作起至今为止, 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

 14做的创造性工作, 简明、 扼要表述以候选人为主完成的科学发现、 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在学科发展、 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 承担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情况。

 请按照学术成就和贡献的重要性及学术影响大小, 顺序填写, 建议1200 字以内。

 四、 候选人论文或专著发表情况

 指候选人论文或专著发表概况。

 请注明第几作者, 建议 600 字以内。

 五、 候选人论文或专著被引用情况 指候选人论文或专著被他人引用情况, 请按照引文的学术影响程度, 顺序填写,建议 600 字以内。

 六、 候选人曾获奖励情况 本栏目的奖励是指国务院设立的科技奖励和国家荣誉称号、 表彰; 有重要学术影响的科技奖励(如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 经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等。

 请如实完整地填写到相应栏目中, 颁发时间只填至“月” 。请按照科技奖励及荣誉称号的影响大小, 顺序填写, 不超过 10 项。

 七、 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 本栏目的知识产权指在国内外获得的专利、 计算机软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请如实、 准确地填写该栏目内容。

 八、 候选人工作单位意见 《候选人联系人》:

 指候选人的秘书, 或是候选人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等。

 《候选人工作单位意见》:

 指候选人所在工作单位对其的评价意见, 并应在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建议 600 字以内。

   九、 推荐单位意见(专家推荐的不填此栏)

 指组织推荐的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科技厅(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有关总部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以及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对候选人的评价意见, 应在推荐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要求不超过 600 字。

 15九、 专家推荐意见(推荐单位推荐的不填此栏)

 应由推荐专家本人填写, 如实写明推荐理由及评价意见, 并在推荐专家签名处签名。

 要求不超过 600 字。

 十、 附件 1. 《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 专著》:

 指候选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专著中发表的重要论文及专著的首页及版权页复印件。

   2. 《他人引用的代表性论文、 专著》:

 指候选人提交的论文、 专著被他人引用的重要论文、 专著中密切相关内容部分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明》:

 应提交候选人参加项目的知识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其中知识产权证明指在国内外获得的专利、 计算机软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授权书。

 4. 《重要获奖证书》:

 应提交有代表性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5. 候选人近期标准照片及工作照片各 1 张。

   6. 《其他》:

 指有助于评价候选人的其他证明材料。

 162012 版 国家自然科学奖推荐书 (

  年度)   一、 项目基本情况 学科评审组:

 序号:

  编号:

   中文名

 项目名称 英文名

 主要完成人

 推荐单位(盖章)

 或推荐专家(签章)

  主

  题

  词

 1

 代码

 2

 代码

 学科分类 名称 3

 代码

 所属科学技术领域

 任务来源

 具体计划、 基金的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 起始:

 年

  月

  日 完成:

 年

 月

 日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制

 17二、 项目简介 (限 1200 字)

 18三、 重要科学发现 (限 5 页)

 19四、 第...

推荐访问: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进步奖 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