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食品原料是随着现代食品工业的发展而新产生、发现或使用的可食用物质,在我国没有传统食用习惯,若不在申报审批阶段严把关卡,可能会具有安全风险。然而,目前其申报审批制度并不完善,存在征而不用、查而不用两大漏洞,笔者建议完善程序细节,以保障制度运行得当,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关键词:新食品原料 申报审批 公众审查 现场核查
一、概述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老百姓对食物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单单要吃得充足管饱,还要吃得营养健康。近年来,在食品工业领域,健康产业的发展十分迅速。其中,对新的食品原料的开发异常火热。曾几何时,低聚木糖、DHA藻油、磷虾油等普通群众以前并没有听说过的新的食品原料,已经渗透食品市场,进入到千千万万的消费者口中。新食品原料是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而新产生、发现或使用的可食用物质。在2013年,国家卫计委颁布实施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中,将新食品原料定义为在我国没有传统食用习惯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从动、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出来的成分,原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及其他新研发的食品原料四类物品。我国对这类新的食品资源的规制起源于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并在其后主要历经了1987年《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7年《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13年《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査管理办法》四部规章的调整。调整对象在法律上的名称,也从“食品新资源”、“新资源食品”过渡到“新的食品原料”,并最终由2013年《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査管理办法》确定为“新食品原料”。
我国食品领域法律制度更新较快,短短几十年间,新食品原料法律规制至少已经历经了四次重大更迭。而我国现行新食品原料申报审批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不能适应我国新食品原料事业的发展需求。
二、申报审批程序存在两大风险
目前,在我国某物品想被审批通过成为新食品原料,会主要经过申请受理、受理审查、行政审批三个阶段。而在受理审查环节,又需经历公众审查与包括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在内的专家审查。这种双重审查模式意图在尊重科学性、专业性的基础上充分汲取民众意见。然而在实践中,却并没有达到效果,存在“征而不用”与“查而不用”两大风险。(见图2-1,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结)。
从图2-1,我们可以得知卫计委的是否许可是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结论做出,并没有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体现出来。在法条中,也没有进一步规定。征而不用,难免让公众审查流于形式,甚至导致群众对新食品原料有抵触情绪。与之存在同样尴尬的还有现场核查。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现场核查是材料审查的补充和参考。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再参与后续的安全性评审工作,仅在必要时向专家评审委员会陈述核查情况。但是现场核查到底对材料审查有什么程度的参考价值目前尚不明确。现场核查的结果是否必须被采纳?现场核查会出现哪些结果,这些不同的结果会给后续的材料审查带来何种影响?以上皆是法律空白。无论是征而不用还是查而不用,都是对行政资源的浪费,更会使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打上折扣。亟待完善相关配套实施规定,整合审批制度体系。
三、细化申报审批程序规定之建议
现阶段我国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审批制度存在“征而不用”、“查而不用”两大缺陷。无论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还是现场核查程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规定相当简单,并没有设置与之相应的配套程序,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新食品原料用之于民,人们的意见相当重要,“征而不用”有形式主义之嫌。而现场核查是材料审查的重要补充。一些在纸面材料中难以反映或者比较模糊的地带,需要用现场核查来验证。如果不明确现场核查的结果和意义,现场核查程序对于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的效果将大打折扣,甚至鼓励虚构、编造材料等不法行为的出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两者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笔者建议对现场核查的结果做出类型化的划分,并根据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采纳要求,并明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程序,对于通过审批的新食品原料,应公开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充分发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和现场核查程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任珈瑶.《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解读[J].中国标准导报,2013(8).
[2]张小霞,王永芳,高小蔷.我国新资源食品审批现状分析及思考[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2(4).
作者简介:王小龙(1977.04—)男,汉族,河北北戴河人,現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马丹凤(1991.04—)女,汉族,四川眉山人,现为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监管体制下北京市食品安全问题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3FXC040),文章受该项目支持,是该项目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