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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现代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时间:2022-12-01 09:55:06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与法律实务最密切相关的部分。但是在目前的中国法学界,对其研究还存在着对象与范围认识不明确、界定不合理的问题。可以说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范围内主要包括对各项法律渊源、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解释和相关漏洞的填补等。本文就现代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相关范围进行分析和界定,为同行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方法论;法学;研究范围;研究对象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主要取决于人们在研究中所采用的方法和法学所包括内涵的陈述反思之中。可以说在法学方法论的阐述和研究中,整体的探讨和对象在于科学的陈述法律概念和相关事实。只不过这里的科学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然科学的科学,而是指人类精神科学和人文科学。在现阶段法学方法论中,应用较广和采用最多的还属人文科学,这也是对方法论基础进行全面理解和诠释的主要手段。

一、法学方法论概念

方法论是把某个特定领域分散的各种方法结合起来,并通过相关技术手段进行整理和说明。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和工作中,要坚持唯物辩证法、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坚持社会存在的现实和社会意识为基本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联系和相互作用为基准来全面分析和认识。在今天的社会发展中,法学方法还未曾形成一个明确的定义,通常人们在研究的过程中都是通过对法学和方法论而这分别进行研究和阐明,从而总结形成一个系统化的理论体系。法学方法论作为一种主体意识明确的法律学研究方法和法律适用措施,是通过社会实际构建形成的一套系统化的方式,在研究中是通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为其指明基点,通过分析合理的逻辑开端而进行全面追问和深入研究。

二、法学方法论的产生背景

1、法律制度产生背景

法律在现阶段社会发展中是一个耳熟能详的热门词语,也是维持现阶段社会平稳发展的关键。在当今社会发展过程中,绝大多数人或多或少的要在日常生活中与法律打交道,至少在每天的新闻中文明都可以看到法律的消息和新信息。在今天,文明所熟知的法律主要有民法、刑法、婚姻法等。但是在目前法律研究和认识中,具体还存在着哪些问题,人们在遵守和了解中是如何体现的还存在着较多的不足。在多数人的眼中,法律是保证自己利益不受侵犯的依据,但是这种保护方式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哪些地方是值得我们去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都存在着不够明了和不够精确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法律的重心与终极目标在于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方式,不外主动和被动两种。所谓主动的方式,就是正面明确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财产权等。所谓被动的方式,则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和公民行使权力和权利的限制,对侵犯他人权利的惩罚,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以及通过程序法来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所以,对于每个公民而言,法律的最大意义,不在于告诉他不能违法犯罪,而在于让他知道,通过法律,可以保障社会的基本秩序,可以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和自由,可以防止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且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救济。

2、法学方法论基础

从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流变上,我们可以看到,整体主义哲学从古代至近代,以至现代都不绝如缕,它相继支撑过团体主义法学方法论、国家主义法学方法论和社会解释学的法学方法论。哲学上的个人主义只是到了近代才真正兴起,洛克、贝克莱、休谟以至康德、叔本华、尼采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和经验论方法论是其在法学中的代表。卢梭的法学方法论中既有个人主义的,也有整体主义的成分。

三、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围

法学方法是指法律人将既存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使用或遵循的方法。为了正确理解这个概念,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学方法的主体是法律人。按照一般观点,法律人可分为实务法律人和学院法律人。前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工作者等,后者主要是指法学研究者或称法学家。在所有的法律人的工作中,法官的裁判工作占据了主导地位。一方面是因为立法者的工作并不是目的,立法的目的在于法律的适用,在于法律的实施;而且,从诠释学的眼光看,法律最终是什么是在法官的判决中体现出来的。第二,法律人解决个案纠纷所适用的是法律规范而不是法律条文。从内容和形式的角度考察,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但每一个法律条文并不都是一个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包括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前者往往是由不同的要素组成的,到底由哪些要素组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主张。

概念法学强调法律是由法概念作为构成因素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一个包罗万象的封闭体系,法的适用是在一套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概念和命题之间的纯逻辑推演。这套法学方法过分注重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强调法的安定性而忽略了法的合目的性。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那套概念和命题是建立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之上的,但是,西方社会经过一个世纪的突飞猛进的发展,各方面状况已今非昔比。因此,再适用那套概念和命题来推演法律决定已不合适宜。科学主义给近代西方法学带来了结构主义方法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但其发展的极致却给现代法学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法学方法论中的科学主义盛行,其直接后果是法学中价值主义的衰落和人的主体性的丧失。

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具体来说,法律人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裁决。

四、结束语

法律人是适用法律规范解决具体的个案纠纷的,法律规范不是法律条文,后者是一种物质性的存在,前者是一种逻辑意义的存在。法律条文是立法者工作的直接成果,法律规范是法学家对有效的法律条文的一种抽象总结即法学研究的成果。那么这里的问题是,有关法律规范的理论及方法是否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有关法律规范的方法是法学本身的理论,形成法律规范的任务是法学尤其是各个部门法学的主要任务。它们通过逻辑的手段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进行汇集和合理化,使得它们成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法律规范的复合体。纵观古今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史,我们不难看出,以近代为界,古代和中世纪大都强调整体主义、逻辑分析主义和经院主义方法论,近代和现代则是科学主义、理性主义、人文主义方法论占有明显的优势。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当代法学方法论中的解构主义、非理性主义异军突起,并且来势汹涌,发展趋向极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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