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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业保险介入农村合作医疗的可行性研究

时间:2022-12-01 19:55: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商业保险的介入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在我国的几个试点运行后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缺陷。作为东南沿海经济大省的浙江是否适合采用商业保险介入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来解决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需要引起学者们的严肃关注。

关键词:商业保险 农村合作医疗

一、商业保险介入农村合作医疗的利弊分析

1.商业保险介入农村合作医疗的优势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商业保险介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本做法就是征管分离,政府从传统的办农村合作医疗模式走出来,集中精力做好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和基金运作的监督工作

第二,降低管理成本,减轻政府负担。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政府可以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运行,既节省了财政支出,又降低了运行成本。此外,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能够大力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效率、效益和服务水平,直接减轻了政府负担。

第三,便于商业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市场。我国是农业大国,但是商业保险却一直难以涉足农村市场,介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运作给了商业保险公司一个大好机会,能够直接面对农村市场,掌握第一手业务数据,为日后保险业在农村市场的开拓奠定良好基础。

第四,有利于控制风险。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专业能力,对合作医疗保险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同时,在保险合同方式或混合方式下,保险公司能够通过商业再保险将合作医疗的风险有效地转嫁和分散出去。

2.商业保险介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尚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意识问题。由于商业保险介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国内尚属于试点阶段,不论是参保农民还是政府机关人员认为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对于商业保险介入的可信度都存在疑问。

第二,保险公司在管理基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在管理基金过程中无法盈利,甚至在保险合同方式下可能导致亏损,长期运作的话,保险公司难以坚持。此外,在采用保险合同方式的情况下,商业保险机构需要承担基金赤字的风险,为了防止基金透支,会对基金严格控制,一旦控制过严,农民得不到实惠,就会影响其继续参合的积极性。

第三,现阶段的保险公司缺乏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引导、支持,仅仅通过个别地区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难以保证这种模式制度化存在。保险公司一开始会以开拓农村市场的冲动介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如果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同时又伴随着经营亏损,保险公司难免会退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运作。

第四,政策和法律风险。由于目前商业保险介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尚无明确的政策法规明确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三方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将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

二、浙江省商业保险介入农村合作医疗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中,商业保险的介入可以解决那些采取政府直接管理方式的试点暴露出的一些急待解决的共性问题:

1、商业保险介入解决了政府直接管理方式下增设机构的难题。商业保险介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后,政府无需特意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增加大量人员和财政拨款,只需要在原有机构中增设相关部门并配备1-2名工作人员即可。虽然保险公司介入后需要一定的运作经费,但是相对于政府新设机构而增加的经费支出明显降低。

2、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能提升农民保险意识,有助于解决筹资困难的问题。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宣传和提升公民保险意识上有比较成熟和专业化的做法,介入农村合作医疗后通过与农民的直接接触将有助于提升农民的保险意识,达到从被动参合到主动参合的转变,为长期的筹资工作解决了基础性问题。

3、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能解决医药费结报难的问题。在一些采取政府直接管理方式的试点地区,由于报销手续繁琐,各部门之间职能未有效衔接,再加上办事效率地下,医药费结报难一直是一个难题。保险公司有成熟的核赔理赔制度核流程,保证公平核效率,能够第一时间将赔款支付给参合农民。

4、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能较好地控制和分散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以专业化的管理手段和成熟的操作规程控制道德风险,杜绝关系赔付,减少融通赔付,保证基金运作的公平和效率;此外,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方式将基金运作风险进行转嫁和分散,保证合作医疗基金的平稳运作。

5、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能解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形式过于单一的问题。商业保险公司基于其强大的专业支持和险种开发经验,能够开发适合不同层次人员的险种。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商业保险介入农村合作医疗的巨大优势,有必要将商业保险引入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中来。

(二)可行性分析

1.浙江省各级政府及领导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十分重视。近期,吕祖善省长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作为2007年为民办实事的十件大事之一,全省所有县(市、区)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水平达到60元以上。正是政府的大力支持,特别在筹资方面的努力和成绩,商业保险介入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才有了扎实的根基。

2.监管部门的支持。浙江保监局积极引导和推动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协调好同各级政府、卫生以及税务等部门的关系,特别是在政策和税收方面,为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3.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的积极性。介入农村合作医疗给了保险公司提升公众形象,树立社会声誉的绝佳机会,可以在农村市场树立良好的信誉,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基础。正是出于这些考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缺乏商业合作伙伴,甚至可以通过招标等形式来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公司来介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通过以上分析,浙江省商业保险介入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基本可行,而且可以在现有试点基础上逐步增加试点范围,以便更好总结、提炼和推广试点经验和做法。

三、完善商业保险介入农村合作医疗模式的政策建议

1.采用保险合同方式和混合方式是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方向,但是在短期内宜采用基金管理方式。因为只有当保险公司真正承担风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最大程度发挥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技术优势。

2.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首先,可以让保险公司适度参与筹资工作。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其资源优势进行宣传,提升农民的保险意识,变被动参合为主动参合。其次,政府可以让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制订。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方案制订过程中,政府可以利用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和保险精算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在筹资水平,赔偿范围和比例的确定上充分听取保险公司的建议。通过这种方式制订的方案,基本能保证在最大限度内防止基金赤字和过多的基金盈余,以适当的缴费获得适当的医疗保障。

3.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一是政府应当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税收、财政等方面的支持,以保证其参与的积极性。同时,政府应当保证基金运作费用的及时到位,保证保险公司基金运作的成本开支。二是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控制。由于医疗服务行为存在强烈的信息不对称,医疗费用的随意增加会直接导致赔付率上升,而保险公司无法也无力单方面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政府需要出面采取多种手段来控制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支出。三是基金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示。基金使用情况的定期公示不但可以让全体农民监督基金的运作,加强保险公司的自律,而且可以让群众看到保险公司运作基金的实际情况,转变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观念,提高商业保险介入农村合作医疗的认同度。

注:作者冯芳怡现为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保险系讲师,本文为“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民生调研协作攻关课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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