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中国音乐史教学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中,以律制部分的教学为一个特别的重点和难点,常有学生反映不太明白其中的要义。就这部分的教学疑难,笔者作出相关思考,以求从四个方面生动教学,刺激学生的兴趣度、参与度和熟稔程度。
[关键词]中国古代音乐史教学 律制 律种
[中图分类号] J6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14-0113-02
中国古代音乐史作为高校音乐专业的必修科目,主要向学生阐释中国古代音乐中的思想、仪式、体裁、人物、著作、乐谱、乐器、乐律等内容,使之回溯、认识本国的音乐历史,以了解自己的文化基因。受历史局限性的影响,中国古代音乐史中能供听闻的音响少之又少,故在这门课程的教学中,以概念性的理论传输为主。而在中国音乐史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中,又以律制部分的教学为一个很特别的重点和难点,常有学生反映不太明白其中的要义,就这部分的教学疑难,笔者作了如下几点思考。
一、律制部分在整个中国古代音乐史课程中的布局和安排
由于最早见载史料的三分损益律在生12律后,再度还生黄钟时出现了约24音分的音差,故古人就将黄钟还原、12律旋相为宫作为终极追求目标,并历经漫漫历史,终于在明代朱载堉发明新法密率后得到了解决。而这种漫长的探寻和求索可以说贯穿了先秦到明清,在各个历史时期都能见到新律制的发明和产生:先秦的三分损益律,汉代的京房六十律,南北朝的钱乐之三百六十律、何承天新律,唐五代的王朴律,宋代的蔡元定十八律,明代的新法密率。
这些律制各自有着自身的特点,但都以缩小音差、实现黄钟还原和旋相为宫为己任。众律学家所采取的方式分为两类,“一类为增加律数,即在三分损益十二律之后,继续沿用此法上下相生,以缩小‘仲吕’律所生之律与始发‘黄钟’律之间的差距。从理论上,生律越多,固然越接近始发‘黄钟’律,但无论在乐器制造或演奏实践等方面,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另一类则是在十二律的框架内,尝试将各律的高度作相应调整。”①这两类方式可用以涵盖中国古代音乐史中的所有律制,故在讲授律制部分的开始,这个宏观线条就可以给学生做出一个简单的介绍,促进他们对于整个律制发展史有一个总体了解和定位。
在现有的教材中,各种律制均以朝代划分,以时间为线进行讲述的。由于律制的学习需要涉及一些声学和数学的知识,对于高校音乐专业的学子而言,是有其难度的,故虽在讲述三分损益律的同时就要引导出此律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后世的发展、演变,但不建议在一开始就对所有律制进行详细介绍,按历史分期来分段讲述是可以保留的做法,只是在每讲一个新律制时,可同时复习前一个律制,和阐释其在整个律制发展史中的地位,以逐步加深印象。笔者在教学中发现,越是熟悉的次数增多,学生对律制的掌握会越发熟稔,甚至懂得举一反三。故而在律制部分的教学中,需要总线和细节相辅相成。
二、律制产生的原理需要清晰阐述
律是构成律制的基本单位,是一个一个有音高的音;当一个个律在音高上有了精密的规定,形成一种体系时,就成为律制。而这种“精密的规定”则是指采用数学的方式计算而得。故在教学中,每种律制的计算方式是必须要详细介绍的。除数学的计算方法外,音的振动原理等声学部分也是必须要介绍的,尤以弦的分段振动更是需要用图标来展示。唯有将其中的原理细节打通,学生才能真正理解某种律制的特点。
此处以三分损益律为例,传统的教学方式就是逐句用公式解读最早记载此种律制的史料——《管子·地员篇》:“凡将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即1 ×34=9×9=81)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三分而益之以一,为百有八(即81×4/3=108),为徵。不无有三分而去其乘(即108×2/3=72),适足以是生商。有三分而复于其所(即72×4/3=96),以是成羽。有三分去其乘(即96×2/3=64),适足以是成角。”企图以此公式让学生记住三分损益律就是往高音方向生律需要乘以2/3,往低音方向生律则乘以4/3。对于学生来讲,或许公式并不难懂,而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要乘以2/3和4/3。
这个时候,其实就需要用声学知识来辅助了。将一根弦振动时,其1/2、1/3、1/4……等等各段都在振动的泛音原理进行讲解,以及用图片展示(见图1)。倘若条件可行,用弦乐器现场演示最佳,可以让学生直接听到任何弦长的2/3处,都是此全弦长的高五度音。
■
图1
而4/3的由来,也与2/3相关,它即是2/3的低八度音。因此,当以C音为黄钟时,黄钟的全弦长乘以2/3则得到高五度G音;当黄钟的全弦长乘以4/3时则得到低四度的G音。如此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三分损益律中,乘以2/3得到高五度,乘以4/3得到第四度的原因了。
三、律制与律种的区别讲述
律种是以发音体及其振动方式来分类的,和乐器密切有关,譬如弦律、管律、琴律或钟律等。一个律种可以在不同时间、场合运用不同的律制,如在两晋时期,管律使用的是三分损益律,但是朱载堉的“异径管律”则使用的是新法密率。一种律制亦可运用于不同的律种之中,如管律和琴律中都曾使用过三分损益律等。唯有明确了律制和律种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在中音史中涉及律种的讲述时应更侧重于该律种的声学原理的讲述。
此处以《晋书·律历志》中关于泰始十年的笛律为例,其中所涉“管口校正法”正是管律的一大特色。管乐器与弦乐器有所不同,弦乐器的弦有多长,其振动体就有多长,故其长度与所获音高直接挂钩;而管乐器本身的长度并不是振动体的长度,振动体长度是其气柱的长度,但气柱肉眼看不见,往往要泄露在音孔之外,故长度长于管乐器本身,以致相同长度的管和弦,管的筒音要低于全弦长发出的音高,这部分就是所谓的“管口校正”。
从《晋书·律历志》所给出的泰始笛长度数据来看,其所用律制为三分损益律,故在教授此处内容时,重点并不在数据的计算,而是管口校正的原理,以及史料中记载的泰始笛管口校正值是一个黄钟减去姑洗之长,即与姑洗弦长相同的管长发出的音高是黄钟,与黄钟弦长音高相符。把握住律种的重点后,与律制可进行交叉比对讲述,反而使学生能尽快获得该知识点的要领。
四、学术界新观点的引入
因时代的变迁,学术界对于中国古代音乐史的研究存在更新现象,某些历史事件、人物、乐律理论等的史学意义和价值都需要重新定位。而当学术争鸣在探讨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某些名词就有了可做定论的新解说,那么这些观点的更新应不应该同步到教学中呢?答案是显然的。受教材局限,呈现给学生的音乐史仿若是一个“固有”的历史,其中的真相或说不同角度的解读,则很难被认识到,而历史作为人文学科的一种,不同侧面的解读都是它的意义和趣味所在。鉴于此,笔者认为将学术界新观点融入中国古代音乐史课教学当中是十分必要的。
以清代的康熙十四律为例,杨荫浏先生曾在《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中对此进行了抨击:“明、清两代出现了很多乐律著作,其共同之点,是脱离物质,逃避现实,贩卖神秘主义,说得玄而又玄,而毫不能解决什么问题。最不幸的是出现了清康熙皇帝那样的最高统治者,他插手乐律问题,用复古思想来欺骗人民,巩固其统治。他要复古,就要反对‘朱氏’的‘密律’,而坚持三分损益律;又要反对朱氏的异径管律,而坚持同径管律……”②《中国音乐词典》中也说:“……十四律上构成的各均七声音阶,其全音和半音已变得十分混乱,毫无规律可言。”③尽管在早期学界,均认为十四律不可取,但现今学界有部分学者已拿出一些证据论述其是合理的,是一种同径管律。实际上这种观念的变更是可以在教学中提及的,因为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兴趣点,一般教学中在介绍完明代朱载堉的新法密率后,对清代的律制、律种则鲜少提及,而新观点对康熙十四律的肯定可以作为新的知识点更新进教学中。这种将新观点引入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满足某些学生的兴趣度,一方面可以刺激学生探索学术争鸣,甚至参与其中。
综上,笔者认为讲授中国古代律制是中国古代音乐史教学中的重点部分。而如何生动教学,提高学生的兴趣度和掌握程度,则可以从四方面来进行突破1.律制发展总线和细节讲述相结合;2.细致讲述律制中的数学、声学原理;3.区别教授律种和律制的特色;4.适当引入学术界正在争鸣的新观点。以下四方面来进行突破:
【注】①陈应时、陈聆群.中国音乐简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89.
②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下册)[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1012.
③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中国音乐词典》编辑部编.中国音乐词典[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5:357.
[ 参 考 文 献 ]
[1]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中国音乐词典[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5.
[2] 缪天瑞.律学.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M].1996.
[3] 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
[4] 陈应时.中国乐律学探微[M].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4.
[5] 陈应时,陈聆群.中国音乐简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雷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