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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收费7篇

时间:2022-09-28 19:30:29 来源:网友投稿

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收费7篇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收费 银川•2019年8月绿色矿山建设及相关环保标准煤炭产业运营管理中心闵健 “绿色矿山”发展历程中国国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收费7篇,供大家参考。

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收费7篇

篇一: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收费

• 2019年8月绿色 矿山建设及相关环保 标准煤炭产业运营管理中心闵健

 “绿色矿山”发展历程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提出“发展绿色矿业”倡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提出“2020年基本建立绿色矿山格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10〕119号《关于加快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煤炭、石油、有色、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等7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1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要求为制定具体标准提供指导《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DZ/T 0315-2018 2007年 2009年 2010年 2017年 2018年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

 2011年3月19日•原国土资源部公布了 首批 “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同煤大唐塔山煤矿等37家单位2012年4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公布 第二批 “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烟台宜陶矿业李家夼矿区等183家单位2013年4月07日•第三批 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北京昊华能源长沟峪煤矿等239家单位2014年7月28日•第四批 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北京首钢鲁家山矿等209家单位37239183209“绿色矿山”( 国家级试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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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炭:216家 黑色金属:96家 有色金属:107家 黄金:76家 化工:62家 石油:13家 非金属:59家 其他特殊矿种(刚玉等): 31家 煤矿占比~33%绿色矿山分布图

 开展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 (自然资源部,2019.6.10)一、遴选原则(一)遴选依据。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要求和自然资源部2018年公告发布的《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开展遴选。(二)遴选范围。遴选矿山应是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独立矿山(含油气类),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且矿业权人未被列入异常名录。其中新建矿山应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生产矿山剩余开采年限应丌少于五年幵正常运营。(三)遴选数量。遴选工作要结合各地资源禀赋特点和绿色矿山建设实际,综合考虑矿山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程度,幵突出矿山企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遴选数量原则上丌超过25个,绿色矿山建设基础好的及资源大省原则上丌超过40个。已通过实地核查、符合上述原则的原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可直接列入遴选名单,丌占遴选总数。

 二、工作程序各省(区、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遴选工作,形成遴选名单。(一)矿山自评。组织矿山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行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估报告,填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提供展现矿山整体面貌的影像或图片资料。(二)第三方评估。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专业评估机构等,对 矿山建设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三)实地抽查。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手段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四)材料审核。审核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第三方评估报告等各类材料。(五)公示。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公示遴选结果。7月31日前将遴选材料报送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自评估公示优惠政策绿色矿山工作流程

 国家能源集团共17座煤矿成为国家“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神东:7座宁煤:

 枣泉煤矿、任家庄煤矿、清水营煤矿、梅花井煤矿平庄:

 西露天煤矿准能:

 黑岱沟露天煤矿、哈尔乌素煤矿新疆:

 乌东煤矿神宝:

 宝日希勒露天矿大雁:

 雁南矿(第三煤矿)上湾煤矿布尔台煤矿哈拉沟煤矿补连塔煤矿活鸡兔井大柳塔煤矿保德煤矿国家级绿色矿山神东煤炭集团国家能源集团绿色矿山建设情况2019年3月底,集团共有煤矿90座生产煤矿66 (在生产61,停产5)建设煤矿19 (试生产9,在建4,停建6)规划煤矿5保有煤炭资源储量:1479亿吨,有证可采储量:454亿吨

 获 国家科技进步 二等奖4 4 项( 均为生态环境方面 ) 1、大型煤炭基地生态环境综合防治技术 2、千万吨矿井群资源与环境协调开发技术 3、生态脆弱区煤炭现代开采地下水和地表生态保护关键技术 4、西部干旱半干旱煤矿区土地复垦的微生物复垦技术与应用国家级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 :位于神东大柳塔煤矿沉陷区,面积50平方公里,具有典型性、科技性和示范性三个特点,是全国唯一采煤沉陷区科技示范园神 东 生态示范基地 :以哈拉沟煤矿采区生态治理为基础,以生态科研科普为主题,以生态文明示范基地建设为目标,面积1万亩,包括12个示范项目神东”绿色矿山”建设之路针对 矿区外围流动沙地,优化草本为主、草灌结合的林分结构,营造了267km 2

 生态 防护林,建成了沙漠绿洲 。图 为巴图塔柳林基地治理前后 对比

 关于2018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公告现将2018年度各盟市报送 71家 拟申请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根据《建设方案》,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各级管理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二、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符合要求的 41家 矿山企业(名单附后),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请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持续保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工作。自治区将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三、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不符合要求的 30家 矿山企业(名单附后),暂不予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请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矿山企业依据有关部门意见整改,于2019年10月10日前整改合格后取得相关部门同意意见的,我办将再次向社会公告;逾期整改未到位的应重新履行绿色矿山评估程序。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7月15日①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②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宝山露天煤矿③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水沟煤矿④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公营子煤矿⑤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家煤矿⑥ 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⑦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胜利一号露天矿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一号)矿地和谐存在问题

 1、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6-2006)2、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采选业 (HJ446-2008)3、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21-2012)4、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 1036-2013)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HJ651-2013)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4号)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 标准规范

 标准规范(GB 20426-2006)1、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采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选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L)(pH值除外)现有 新建 现有 新建1 pH值 6~9 6~9 6~9 6~92 总悬浮物 70 50 100 703 化学需氧量 CODcr 70 50 100 704 石油类 10 5 10 55 总铁 7 6 7 66 总锰 4 4 4 4总锰仅适用于酸性采煤废水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L)1 总汞 0.052 总镉 0.13 总铬 1.54 六价铬 0.55 总铅 0.56 总砷 0.57 总锌 2.08 氟化物 109 总α放射性 1 Bq/L10 总β放射性 10 Bq/L煤炭工业废水有毒 污染物排放限值

 标准规范 (GB 20426-2006)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气)煤炭工业无组织排放限值

 标准规范(GB 20426-2006)煤矸石堆置污染控制 煤矿煤矸石应集中堆置,每个矿井宜设立 一个煤矸石堆置场。 ……不宜利用的煤矸石堆置场应在停用后三年内完成 覆土、压实稳定化和绿化等封场处理。 ……临时堆置场停用后 一年内完成封场处理。 煤矸石堆置场应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自燃。已经发生自燃的煤矸石堆场应及时灭火。 煤矸石堆置场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堆置场周边应设置 排洪沟、导流渠等,防止降水径流进入煤矸石堆置场,避免流失、坍塌的发生。 煤矸石属于GB18599所定义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煤矸石堆置场,应采取 防渗透的技术措施。 露天煤矿采场、 排土场 使用期间 ,应通过定期喷水或化学剂等措施,抑制粉尘的产生。1、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固)

 煤炭项目的建设和开采应节约和保护土地资源。在建设期、开采期以及开采结束后,应对因采掘、排土、排矸、建设等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沉陷区防治和土地复垦,并应采取场地绿化和水土保持措施。对受煤影响严重的村庄居民或其他建(构)筑物应实施搬迁安置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土地复垦 :复垦工程设计应明确复垦工程的对象、达到矿区总体规划目标的工艺流程、工艺措施、机械设备选择、材料消耗、劳动用工等指标,以及实施计划安排、资金预算水土保持 :煤炭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水土保持设计应达到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目标开采沉陷防治 :应根据开采沉陷预测结果和沉陷区环境条件进行防治。开采沉陷的预计和防治可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规定执行绿化:绿化设计应纳入到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并应按设计施工搬迁与安置 :露天矿实施剥采前,应对首采区初始拉沟区域所涉及的所有村庄居民或其他重要建筑物实施搬迁安置,其他区域或采区应依据剥采计划提前完成搬迁安置2、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 (GB50821-2012)

  河北:《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施意见》2014年7月29日 广西:

 《绿色和谐矿山工作方案》2015年10月26日 浙江省湖州市:《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3305/T40-2017)2017年3月24日 内蒙古:

 《绿色矿山建设方案》2017年8月4日 湖北:《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9月14日 安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5)》 2017年10月26日 福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2017年11月13日 黑龙江:《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2017年11月23日 山东:《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2017年12月12日 广东:《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2017年12月12日 甘肃:《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甘国土资发〔2017〕228号《甘肃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评定办法》2018年5月8日 山西省忻州市:《绿色矿山创建标准(试行)》2018年3月19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4月26 贵州:《贵州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2018年9月5日 陕西:《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月11日 1、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规〔2017〕4号 2、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5-2018)绿色矿山建设- 地方规章

 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17‟1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内国土资字„2017‟484 号) 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通知 (内国土资字„2018‟73 号) 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三年推进计划的函 (内国土资函„2018‟419 号) 5.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荐绿色矿山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的通知 (内国土资字„2018‟556) 6.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宣传方案》的通知 (内国土资字„2018‟618) 7.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中央环保督查整改进一步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8‟655) 8.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2018 年度绿色矿山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名单的公示 (2018 年第24 号) 9.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2018 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的公告 (2018 年第51 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四厅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8‟191 号) 11.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8‟106号)绿色矿山建设- 地方规章(内蒙古)

 1.矿区环境2.开发方式3.综合利用4.节能减排5.数字矿山6.企业形象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DZ/T 0315-2018)绿色矿山 ( Green Mine ):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绿色矿山建设(评分分项)矿区环境 概述矿容矿貌、矿区 绿化等方面成效和亮点。资源开发方式 概述采取的绿色开发方式、先进技术装备应用、矿区 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资源综合利用 概述共伴生资源利用、“ 三率”指标达标情况等内容。节能减排 概述节能降耗及 减排等方面主要成效。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 从科技创新、数字化矿山、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简要介绍。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 简要介绍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企业诚信、企地和谐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相关环保要求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矸石、废水、噪音、粉尘得到有效处置达标排放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100%露天开采剥离表土、排放废渣处置率达到100%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应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洗煤废水矿井水、疏干水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

篇二: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收费

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局,各市银保监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根据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行业规范,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0年 1 月 14日

  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尽职尽责保护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定位。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资源环境特点,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我省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业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基本原则

  1、示范先行、逐步达标。发挥已纳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矿山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广绿色矿山建设经验。新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已有生产矿山通过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

  2、生态优先、协调发展。注重矿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统筹全省矿业发展布局,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增加资源有效供给,减少生态破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矿业勘查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政府引导、政策激励。落实对绿色矿山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做好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积极性,不断提高发展水平,营造有利于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经济、社会等外部环境,切实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4、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银保监、证监部门要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定期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建设目标

  新建矿山 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到要求。从 2020年开始,各市每年组织辖区内有效矿山企业申请列入省级绿色矿山创

 建库,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全面深入推进。通过绿色矿山建设,矿业勘查开发布局和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区基本形成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步伐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做好第三方评估保障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总结绿色矿山建设的经验与模式,努力形成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已有矿山积极推动升级改造,逐步建成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二)制定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体系

  参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结合我省矿产勘查开发现状,制定我省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体系。考评标准包括约束条件和评分标准。约束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绿色矿山。评分标准包括:规范管理、绿色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七个基本考评指标,建立绿色矿山建设考评评分标准,作为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主要验收依据。

  (三)建设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

  设立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统一管理、统筹推进,为绿色矿山国家名录管理奠定基础。新建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创建库;生产矿山应编制建设规划申请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组织申请填报工作。

  (四)建立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

  建立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统一管理。申报绿色矿山验收后达到绿色矿山验收标准的矿山企业,纳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已纳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的矿山企业,由自然资源厅按规定推荐至自然资源部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库。

  (五)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一是明确创建主体。为了便于实施和管理,示范区原则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创建主体。县级政府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形成相关部门多方联动、共同推进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规划引领、资金引导作用,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整体推动矿业绿色发展。二是满足基本条件。地方政府应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矿业发展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行政区内应当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且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业秩序良好,近三年矿产资源领域内无重大违法案件。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三是示范带动引领。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辖区要加快推进创建工作。计划创建示范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经初步论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论证审核后,确定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名单并公告。四是择优推荐主体。对列入示范区创建名单的,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择优选择创建主体,推荐至自然资源部,并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六)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

  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勘查”的理念,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2020 年底前,在省级地质勘查项目中选择 3个项目开展绿色勘查示范工作,从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全过程进行检查、考核,在成果报告中必须编写环保措施及成效。通过示范项目的开展推动全省绿色勘查工作。

  四、政策措施

  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落实用矿、用地、财税、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不断提高矿业发展水平。

  (一)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对国家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及省内相关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对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二)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政策

  一是各市在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二是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现弹性出让,并可按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三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经实地调查后,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财税支持政策

  一是鼓励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积极争取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中央财政资金。地方在用好中央、省级资金的同时,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项目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二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绿色矿山,可依法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绿色金融扶持政策

  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对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二是对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及时,与利益相关方互动良好,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绿色矿山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金融服务

 和融资支持,为绿色矿山建设拓宽融资渠道,注入强劲活力。三是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四是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五是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五、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确保任务完成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同、政策扶持、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积极推进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二)强化监督,保证建设质量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已纳入国家名录库的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责令整改,暂停优惠政策,待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恢复。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其从名录库中除名,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三)加强组织,明确任务分工

  一是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省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银监、证监部门负责全省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组织推进,制定绿色矿山考评标准体系,组织做好示范项目推荐工作。二是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财政、环保、银监、证监等相关部门协调联系,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11月底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

  (四)注重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矿业绿色发展理念和绿色矿山建设的重大意义,积极报导绿色矿山建设企业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提高全民认识,使社会民众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

 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篇三: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收费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两山”理念,从服务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两个大局出发,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政府主导、矿山主建,标准领跑、政策扶持,部门联管、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我省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自 2022 年起,对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全面启动绿色矿山建设。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70%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新建矿山投产后1 年内要建成绿色矿山。其中,90%的菱镁和大中型建筑砂石土类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资源开发利用更加高效,综合管理能力逐步提升,矿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管理规范、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三、建设要求

  绿色矿山建设依据矿山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管理。绿色矿山创建条件包括: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证照合法有效的矿山;二是矿山剩余储量按证载生产规模计算可采年

 限不低于 3 年;三是近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应急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已整改完毕;四是未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名单;五是矿区范围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含水源保护地)。

  (一)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在规划期内要建成省级绿色矿山。市、县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督促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创建工作,通过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实行年度目标管理,2022—2024 年全省每年新增省级绿色矿山 100 家。

  (二)目前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在规划期内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市、县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督促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通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实行年度进度管理,截至 2024 年底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比例不低于 70%。具体分年度创建进度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报省绿满辽宁工程推进工作专班备案(以下简称省工作专班)。

  (三)已建成的绿色矿山,要稳定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已建成的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四、重点任务

 (一)健全绿矿规划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标准。科学编制规划,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制定全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绿色矿山创建、评估和监督管理。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菱镁矿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考评标准,完善菱镁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菱镁矿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各市政府要健全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加强矿山实地监管核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绿色矿山要求的“三率”标准,逐步提高“三率”水平。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减少矿山废弃物排放量,重点推进铁矿、硼矿、菱镁矿等金属、非金属矿山对低品位矿、共伴生矿、废石和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三废”利用效率。指导矿山企业健全完善能耗核算体系,增加降尘、减噪、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支持矿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鼓励引进先进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绿色开发水平,并在绿色矿山创建中实施历史遗留的高陡边坡等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引导以露天开采为主的矿山在生产、运输、贮存等全过程采取降尘减噪措施,积极利用太阳能、风能、压风机余热等清洁能源,

 提高节能减排效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市政府)

  (三)加强矿山环境保护,落实恢复治理责任。指导矿山企业对生产区、生活区合理分区,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扬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不断消化矿山环境存量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对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矿山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边开采、边治理”监管,严格落实矿山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矿业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法定义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

  (四)积极引导科技创新,推进数字化矿山建设。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探、采、选、冶、应用、回收等领域的理论研究以及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数字化矿山建设,鼓励矿山企业采用计算机和智能控制等技术建设智慧矿山,逐步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工艺自动化和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提高矿山企业在地质测量、资源储量、采选、运输、节约与综合利用、生

 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

  (五)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实现联合动态监管。省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大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各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导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企业,依规将其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并取消相应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市政府)

  五、工作安排

  从 2022 年 4 月起,分三个阶段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

  (一)动员部署(2022 年 4 月—5 月)。各市、县级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制定本地区的绿色矿山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要求,逐级分解建设目标,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和创建矿山名单。4 月底前,各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全部矿山企业签署《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并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19﹞109 号)和国家绿色矿山建设

 行业规范有关要求,编制规划期不超过 3 年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其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实行清单化管理。5 月底前,各市政府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和《2022—2024 年创建绿色矿山台帐》报省工作专班。

  (二)组织创建(2022 年 6 月—2024 年 10 月)。各地区要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认真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其编制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建设,逐年落实建设任务,加快推动矿山升级改造,及时将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于每年 12月底前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工作专班。2023 年和 2024 年创建绿色矿山名单发生变化的,应于当年 2 月底前向省工作专班备案。

  对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评、申报初审,经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部门联审、遴选推荐后,于每年 9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核查。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直相关部门组织核查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对符合标准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同时,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自然资源部遴选工作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

 目前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后,由市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照《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综合评定,经认定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于每年 11 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作储备管理。

  (三)总结验收(2024 年 11 月—12 月)。市、县级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开展联合检查,全面总结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设经验,于 2024 年 12 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作专班。省工作专班将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市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政策措施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落实土地矿产、财税、金融等方面支持政策,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创建绿色矿山,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合理有序扩大生产。同时,依法采取约束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如期完成创建任务。

  (一)支持政策。

  1.土地矿产支持政策。

  (1)鼓励大中型绿色矿山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周边小型矿山企业,提高资源集约节

 约利用水平。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各地区在制定出让方案时,应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重要评分因素。

  (2)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可将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中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急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支持。对于绿色矿山企业的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允许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绿色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工矿用地复垦盘活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对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进行复垦,将复垦后增加的符合入库标准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4)绿色矿山企业申请办理用地和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对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实行承诺制容缺受理;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前,在采矿权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采取“以函代书”方式为项目审批、核准提供前置要件,不需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办理省级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审批业务中,由

 省自然资源厅授权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8〕50 号)相关规定审核批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2.财税支持政策。

  (1)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的矿山企业,在创建过程中可以提前使用已经计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但不得影响完成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2)省政府对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实行奖励制度,对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奖励矿山企业 15 万元,建成省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奖励矿山企业 10 万元。由省级绿色矿山晋级为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补充奖励矿山企业5 万元。

  (3)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的单个矿山开采尾矿提取的矿产品免征收资源税。

  (4)市、县级政府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智慧矿山建设等方面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对已建成的绿色矿山,可结合本地实际实行奖励制度。

  3.金融支持政策。

 (1)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企业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企业信息纳入矿山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重要参考。

  (2)鼓励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绿色矿山企业和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自然资源部门要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矿权质押手续等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赴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并购重组,促进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约束措施。

  矿山企业未按《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创建任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市、县级政府在组织联合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矿山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停产整顿、不予延续和关闭等措施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长期停产且根本不具备绿色矿山建设能力的,由市、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其逐步退出市场。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绿色矿山建设是绿满辽宁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工作专班下设绿色矿山建设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各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的绿色矿山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绿色矿山建设日常工作、绿色矿山管理,牵头制定技术标准、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及建设工作目标,统筹协调绿色矿山遴选评估和督导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引领矿业领域相关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创新,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广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篇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收费

!— 2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2年)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构筑祖国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必然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 )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一次全会关于“守好三条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

 !!!— 3 —!!!质量发展先行区”部署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与强化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为重点,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全面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实现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1 1 . 生态优先 , 绿色发展 。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保护与恢复治理全过程,严格矿产资源开发源头管控,统筹全区矿业发展布局,促进矿业发展与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协调发展。2 2 . 政府引导,企业主建。充分发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策引导、规划落实、监督管理、协调沟通作用。坚决压实矿山企业建设主体责任,在矿山设计、建设、采矿、选矿、环境保护和闭坑恢复治理全周期中,严格规范管理,主动推进落实,实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能减排、矿地和谐。3 3 . 统筹谋划,全面实施。针对不同开采矿种、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的矿山,因地制宜、实行“一矿一策”,科学谋划建设方案,统筹矿山实际情况,做出全面安排部署,围绕目标任务,积极推动矿山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三 )

 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健全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

 !!!— 4 —!!!设工作体系,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加快生产矿山升级改造,形成矿山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新形象。新建(改扩建)非油气矿山正式投产一年内须达到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022年底前,全区所有非油气生产矿山中的大中型矿山达到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小型矿山达到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二、责任分工(一 )

 矿山企业 。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编制并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按计划、分步骤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主动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查指导,及时整改相关问题。做好绿色矿山申报验收工作。(二)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承担绿色矿山建设监管责任,开展摸底调查,明确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目标。结合各类执法检查活动,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问题整改,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三)

 )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绿色矿山建设督导检查,编制市级《绿色矿山建设2年行动推进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跟踪检查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期中检查评估、期末验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和期中期末检查验收总结,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确保绿色矿山建设按期完成。

 !!!— 5 —!!!(四)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统筹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制定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及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考核指标、评分标准和建设要求,安排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指导市县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明确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组织专家对全区绿色矿山进行抽查复检。三、进度安排(一)建立绿色矿山工作体系1 1. . 制定规范标准。

 。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绿色矿山工作体系,印发自治区煤矿、非金属矿、砂石土矿和水泥灰岩矿四类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组织技术培训;建设自治区绿色矿山专家库。(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间:2021年3月底)(二)全面调查摸底2 2 . 明确建设目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具有有效采矿权的非油气矿山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矿山数量、规模、矿种、生产状态、剩余资源储量和绿色矿山建设基础等情况,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并报送调查成果(见附件1)。(责任单位: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1

 !!!— 6 —!!!年1月底)3 3 . 编制市级推进方案。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标总体目标,细化推进措施、配套政策、责任分工、期中检查评估、期末验收、资金保障等相关内容,严格把控辖区内各矿山建设进度,制定《绿色矿山建设2年行动推进方案》(见附件2)报自然资源厅审核备案。(责任单位: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1年2月底)(三)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4 4 . 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各矿山企业按照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自行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写提纲参考见附件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准予执行,并作为绿色矿山建设及监督检查依据。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在基建开始前完成《方案》编制评审工作,投产一年内达到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在建和生产矿山(2022年12月底前闭坑的矿山除外)应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编制评审工作;2022年底前恢复生产的停产矿山应在生产前完成《方案》编制评审工作;2022年后恢复生产的停产矿山应在生产前编制评审《方案》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开发

 !!!— 7 —!!!利用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矿山,应及时修编《方案》并提交评审。(责任单位:矿山企业,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1年6月底)5 5 . 组织现场观摩交流 。2021年、2022年6月底前,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两次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现场观摩会,相互学习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激励后进,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单位: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1年、2022年6月底)6 6 . 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各矿山企业主动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参照相关标准,严格落实《方案》内容,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确保2022年底前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责任单位:矿山企业,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四)全面开展检查评估7 7 . 期中检查评估 。2021年10月至12月底,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大中型矿山100%、小型矿山不低于50%的比例(已进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及新建、改扩建矿山不列入检查范围,下同)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开展期中检查评估。对照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指标(见附件6),得分60分以上的符合阶段达标,对未

 !!!— 8 —!!!达标的矿山企业予以公示警告;对进展缓慢,达标率排名后三位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8 8 . 绿色矿山验收(1 1 )

 矿山企业申报 。按照“建设成熟、自主申报、专家验收、区厅入库”的程序,2022年上半年,已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企业,可向所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绿色矿山申报表(见附件4)、自评估报告(见附件5)等材料,申请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初审,通过后,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得分达到相应分值的为合格,对不合格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2 2 )

 期末验收 。2022年7月开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期分批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矿山进行绿色矿山建设终期验收,得分80分以上的为合格;对不合格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12月底前,经复验仍不达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整改,直至达到相应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方可恢复生产。评估通过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自然资源厅,经核查后符合要求的,在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进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

 !!!— 9 —!!!(责任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9 9 . 抽查复检。2022年12月底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五市辖区内建成的绿色矿山以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抽查复检,抽查中如发现管理部门或验收专家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降低验收标准等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10 . 强化动态监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对2022年12月底前闭坑的矿山加强监管,落实“边采边治”原则,避免突击生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3年对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进行全面评估,自然资源厅将不定期组织实地抽查,督促矿山企业巩固成果,提升质量,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持续向好发展。(责任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日常工作)四、保障措施(一 )

 提高政治站位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

 !!!— 10 —!!!党委工作要求,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排专人盯对抓的工作机制,以实际行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二 )

 统筹协调推进 。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执法局、财务审计处要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处室职能及相关工作,综合开展绿色矿山推进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全力推进,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协调联系,构建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形成合力,共同引导矿山企业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三 )

 加强督导检查 。绿色矿山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变压力为动力,创新思维,主动担当。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督促企业尽快整改落实,指导企业依法依规、有力有序推进。对等待观望、推进缓慢的企业,列入异常名录,性质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改。对组织监管不力,审核把关不严,以及弄虚作假的,严肃问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并纳入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四 )

 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培训观摩活动,结合地球日、

 !!!— 11 —!!!土地日、环境日、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利用门户网站、政务公众号、电视、报纸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先进成效,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增强各部门和矿山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建设共识,在全社会营造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支持绿色矿山的良好氛围。

 !!!— 12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 市 县/区绿色矿山建设情况汇总表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序号矿山基本信息 矿山生产状态绿色矿山建设基础及存在的问题矿山联系方式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编号开采矿种生产规模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基本信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生产状态保有资源量剩余资源开采年限联系人联系电话 有无方案方案有效期至是否需要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号开户银行123…

 !!!— 13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XXX市绿色矿山建设2年行动推进方案(提纲,供参考)一、前言(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二、区内矿山概况(一)矿山现状及建设基础总结评述辖区内各矿种开采现状,包括矿产种类、矿山规模、矿山开采方式,新建、生产、整合、停产、拟定注销矿山数量,从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六个方面归纳建设基础。(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标绿色矿山标准,按照各矿种存在的主要问题类型归纳整理。三、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 14 —!!!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达标目标四、绿色矿山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针对辖区内现有正常生产矿山,以县(区)为立足点开展推进工作。4.1 XXXX县工作部署4.2 XXXX区工作部署五、保障措施包括组织措施、管理措施(含建设方案评审管理)、资金措施(第三方评估和方案评审费)、惩罚措施等。

 !!!— 15 —!!!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XXX矿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提纲,供参考)第一章 前言1 1.1 方案编制的背景和定位2 1.2 方案编制的依据3 1.3 方案实施期限第二章 矿山基本情况1 2.1 矿山概况矿山所处行政区位置、分布范围、气象、水文、土壤、植被、地形地貌等情况。矿业权设置情况,包括采矿许可证拐点坐标、面积、发证机关及有效期。矿山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证照信息。相关责任事故及行政处罚情况,各类税费缴纳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计提、...

篇五: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收费

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试行)

 前言 一、编制的目的与任务 二、编制的指导思想 三、编制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二)相关技术文件及部门规章规范文件

  (三)执行的技术规范、标准

  (四)技术资料 四、方案适用范围 第一章

 矿山基本情况 第一节

 自然及社会概况 一、矿山地理位置及交通 矿山所处行政区位置、分布范围、地理坐标、交通情况。

 二、自然地理情况 地形地貌、河流水系、土壤、植被、周边地质环境等 三、气象及地震情况 四、社会经济概况

  地区经济、矿业经济等概况

 第二节 矿山基本条件 一、相关证照情况

  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土地占用和林地征(租)用手续等 二、审批情况

  开采依据的地质报告、开采设计、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恢复等报告的编制与审查情况 三、诚信守法,依法经营 近三年是否发生过严重违法事件、越层越界、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地质灾害等情况。

 四、税费缴纳情况

 按法律法规及时缴纳矿山开采相关的各种税费,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情况,各种保险缴纳情况 五、相关检测评估情况 第三节 矿山开采条件 一、水文地质 地表水、地下水,针对地下开采矿山应叙述矿井水,露天开采矿山叙述矿坑水 二、工程地质

 矿层及围岩,露天矿山开采边坡、排土(渣)场的现状及稳定性评价 三、环境地质 矿山的三废排放现状、综合利用及环境治理情况,地质灾害等。

 四、土地利用状况 矿山及周边范围内土地利用情况 第四节 矿山现状 一、矿区范围及生产规模 二、矿山开采历史概况 包括以往矿山设置历史。

 三、矿区布置 四、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包括矿山剩余资源及储量,矿山现状开采范围、层位、开采方式、采区布置、开采时间、总开采量、矿石加工、矿山剩余生产服务年限、年生产能力,矿山基础设施条件和生产经营状况,相邻矿山分布与开采情况等。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程、环保、水保设施投入、运行情况

 第二章

 绿色矿山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一节

 矿区环境 一、矿区布置

  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等矿区功能区域布置 二、矿容矿貌 三、矿区绿化 第二节 资源开发方式 根据矿种赋存特征,从开采方式、开采工艺与装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绿色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进行论述。

 第三节 资源综合利用 一、选矿及其废弃物利用 二、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三、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利用 四、液体废弃物处理与利用 第四节 节能减排 一、节能降耗 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指标,高效节能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应用

 二、固体废弃物排放

  废石和尾矿排放情况,露天矿山表土处理等 三、液体废弃物排放

 污水处理站规模、处理工艺等 四、粉尘及废气排放 第五节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 一、科技创新 科技人员组成及数量,创新成果,研发及技术改造投入情况 二、数字化矿山

  生产自动化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矿产资源动态管理系统等 第六节 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 从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企业诚信、企地和谐等各方面论述,并应说明食堂、宿舍、职工活动培训等方面情况。

 第七节 存在问题 对照标准,查找在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未达标项目。

 第三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一节

 建设目标 制订绿色矿山总体建设目标,包括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企社和谐等方面。并针对矿山现状,对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进行列表分解,包括创建内容、矿区现状、创建目标、创建措施。

 主要考核指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吨耗资源经济效益、能耗指标、绿化覆盖率、固体废弃物处置率、粉尘排放指标、废水回用排放指标、噪声排放限制标准、矿区主要道路硬化铺装标准、数字化建设、科技投入等。

 第二节 工作任务 分别描述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节 主要建设工程 为实现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计划达到各项指标所涉及的主要工程、主要工作量。

 应分别对主要工程进行叙述,应区分露天和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包括生活区、运输(开拓)公路、采场、破碎站、成品堆场、排土场等,地下矿山包括生活区、运输公路、井上设置、工业场地、尾矿库等。

 第四节 工作部署

 绿色矿山各项工程建设时间安排 第五节 施工组织 包括施工条件、技术方法、主要施工设备、施工顺序及进度计划、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等。

 第四章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估算依据 各项费用估算依据 二、工程经费估算说明 人员、工作量、设备、技术等投入 三、估算结果 绿色矿山建设总投资金额,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各项改进费用。

 四、资金筹措 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一、保障措施 包括组织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制度保障。

 二、效益分析

 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绿色矿山建设的可行性,建设期限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附图 1、地形地质图 2、矿区现状图 3、绿色矿山建设工程总规划图 4、单体工程设计图 5、绿色矿山建设效果图

 附件

 相关证照、相关批复文件、检测检验报告 说明:

 1、忻州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编制提纲为试行稿,在使用过程中可结合

 各类矿山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减。

 2、各矿山在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时需对照忻政办发(2018)30 号文件《关于印发忻州市绿色矿山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有针对性的编写。

篇六: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收费

出台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简化评估程序!

 日前,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对绿色矿山建设执行标准、评估、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全面、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创建,确保实现到 2020年全区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建设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广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证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9 号)有关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第三条

 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矿山及生产矿山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建设绿色矿山。

 第四条

 绿色矿山分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和市级绿色矿山两个层级。

 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矿山应建设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矿山应建设市级绿色矿山,小型矿山也可申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

 自治区级和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分别由自治区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

 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五条 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执行广西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可参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执行。

 第六条 绿色矿山建设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

 生产矿山应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开展建设。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并开展建设,且在矿山开始生产满 1 年后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评估,经评估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应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继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实施方案由采矿权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编制完成,经采矿权人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后报送当地县级和负责组织推进的自治区或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及第三方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培训、检查、指导、考核、抽查、复查等工作。

 第三章 绿色矿山评估 第八条 绿色矿山评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办矿; (二)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定证照; (三)依法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权益金、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规费和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有关基金; (四)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人名单; (五)自评估之日起前 1 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且自评估之日起前 2 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

 第九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已立案调查的矿山不予开展绿色矿山评估。

 第十条 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采矿权人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自评认为符合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可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申报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

 (二)考核。考核组织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考核条件的,组织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实地考核、评分并形成考核意见后,将考核结果形成报告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考核总分在 80 分(含80 分)以上的矿山,方可通过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考核。

 (三)审核。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考核的矿山申报材料、考核意见进行审核,确

 定自治区级绿色矿山。

 (四)公示。通过审核的矿山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五)命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文命名、颁发证书与标志牌匾,授予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称号。有异议的,经核实或整改合格后再予命名。

 第十一条 市级绿色矿山评估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程序进行,且考核总分达到 75 分以上(含 75 分)的矿山,方可通过市级绿色矿山考核。通过审核的市级绿色矿山由设区市自然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发文命名、颁发证书和标志牌匾,授予市级绿色矿山称号。

 第四章 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自治区级和市级绿色矿山称号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绿色矿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授予单位撤销其绿色矿山称号,不再享受有关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或优惠政策:

 (一)矿山关闭、破产,不继续采矿的; (二)经复查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五)不履行采矿权人相关法定义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第十四条 被授予绿色矿山称号后,如发生矿区范围、开采方法和开采规模调整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进行复查;如出现更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采矿权人应及时提出相关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绿色矿山建设的统筹指导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级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监管工作。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纳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专家库,为全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技术支撑;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审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考核等专家应当从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专家库抽取。

 第十七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项目库,自治区级和市级绿色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项目库,符合自然资源部和全国相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的,按

 有关规定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

 第十八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纳入绿色矿山项目库的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进行抽查并作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每 3 年复查 1 次,复查工作按评估程序要求进行。复查不合格的,给予 6 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设区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市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桂国土资办〔2014〕164 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2.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申报材料 3.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考核意见

 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考核评分标准

篇七: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收费

尔多斯市贯彻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十四五”规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强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乌海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5 年)>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1〕124 号,下称《规划》)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商请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2 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函》(内自然资函〔2021〕705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棋盘井蒙西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定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定位,坚持走

  - 2 - 矿业领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以矿业权退出与整合为契机,通过开展集中连片治理,提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水平,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确保高标准完成《规划》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切实改善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区分主体,落实责任。新建、生产和闭坑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棋盘井蒙西地区历史遗留及废弃无主矿山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负责治理。

 2.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治理。根据区域自然环境条件,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地形地貌景观为主要目标,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式恢复植被,实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生产矿山集中、采坑排土场密集、生产布局混乱的区域采用集中连片的方式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其它零散分布矿山要坚持“边生产、边治理,应治尽治”。

 3.坚持整合创新,稳步推进。以矿业权退出与整合为契机,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企业实力,树立绿色矿业发展理念,创建区域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基金,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推动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注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稳步推进矿业绿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 2022 年底,完成矿山地质环境集中连片治理区综合治理方案的修编,全面实施集中连片治理工程,取得初步成效。编制完成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并组织实施。

  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空天地一体化监测工程,全面掌握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总体变化情况。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完成各自绿色矿山建设总任务的 80%以上,新建成自治区级以上绿色矿山不少于 12 家,全面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年度自查自纠工作,对绿色矿山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问题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绿色矿山,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库。

 到 2023 年底,区域所有矿山基本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新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不少于 1 家、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不少于 6 家。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占应治理面积的 40%。

 到 2024 年底,区域所有矿山全面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新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不少于 1 家,全部申报评估验收。验收不达标的,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确保 2025 年底前区域所有矿山全部通过验收。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占应治理面积的 70%。

 到 2025 年底,区域所有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集中连片治理成效显著,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占应治理面积的 100%,达到应治尽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坚决贯彻落实《规划》。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套制定《鄂托克旗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认真分析棋盘井蒙西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难点和堵点,明确治理目标、治理要求、治理方式和治理标准,列出治理任务清单,明确实施进度安排,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责

  - 4 - 任。规划要符合客观实际,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做到目标科学合理、项目切实可行、资金来源保障、成效不打折扣。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与监管。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空天地一体化监测工程,在专业技术支撑单位的支持下,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开展重点矿山、集中连片治理区和历史遗留及废弃无主矿山的动态监测,全面掌握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总体变化情况。组织开展所有生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核查,重点核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治理恢复基金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等,逐个矿山列出问题清单,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生产矿山要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 592 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2019 年修订)、《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6 号,2019 年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1 年修订)、《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到“边生产、边治理、边复垦”。

 1.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管理。坚持基金计提与使用监管并重,督促矿山企业足额计提基金并规范使用基金。

  2.加强生产矿山环境治理。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山初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分阶段、按计划完成各阶段治理工作。可采年限在五年内的矿山,按规定实行闭坑程序,在闭坑前,要按要求对矿区内破坏单元进行相应治理,督促采矿权人或者治理责任主体尽快编制闭坑治理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开采年限在五年外的矿山,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治理计划要求治理并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阶段验收,要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切实提高矿山环境治理成效。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四)实施生产矿山集中连片治理工程。生产矿山问题集中的区域开展集中连片治理工程,统筹外排土场排弃区域和采坑内排时序,形成连片的规模化排土场,统一治理模式和标准,降低矿业活动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后续矿区转型发展提供条件。“十四五”期间实施棋盘井煤矿区、千里沟煤矿区、黑龙贵煤矿区、黑龙贵石灰岩矿区共计 4 个集中连片治理工程,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集中连片综合治理方案,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统筹使用方式及监管方式,统筹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开展治理。

  - 6 - 煤矿区集中连片治理工程要充分考虑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治理项目,渣矸分类集中处置,及时开展排土场矸石自燃防治,借助矿业权整合,打通相邻采坑,统筹采坑内排时序,科学合理设置连片外排土场,集中有序排放,最大限度减少露天采坑和高陡排土场留存数量,减少裸露土地面积,统一排土场台阶高度、宽度、边坡角度、覆土厚度及恢复植被措施等,形成规模化排土区域,兼顾区域生态修复需要,同时考虑为矸石、煤泥、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处置预留场地。涉及井工开采的要及时防治地面塌陷、地裂缝灾害隐患,鼓励利用矸石进行充填开采,尽量减少对地表的扰动。

 石灰岩矿区集中连片治理工程要充分考虑料堆的合理设置、废渣的集中排放和最终采场边坡形态,同一山体要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或者分层开采,相邻矿山要统一开采和排弃台阶高度、边坡角度,统一治理模式和标准。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应急管理局。

 (五)加快历史遗留及废弃无主矿山治理工程。“十四五”期间规划开展鄂托克旗黑龙贵矿区废弃排土场整形工程生态修复项目,积极向上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增加地方政府资金引导性投入,多渠道统筹治理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治理工程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旗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划》时限要求,扎实有序推进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六)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按照我市出台的《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等一系列文件,以典型引领、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方式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推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严格绿色矿山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山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实现矿业转型发展。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为抓手,全力完成矿山环境治理任务,促进矿山环境治理各项目标全面落实。实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坚持因地制宜、“一矿一策”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整改方案,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升级改造。到 2025 年,全部生产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七)加快实施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治理工程。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治理工程由原立项审批、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旗人民政府要完成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治理工程形成的露天剥离坑和排

  - 8 - 土场详细调查,明确治理目标,编制治理方案,全面完成露天剥离坑和排土场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推动任务落到实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属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分别设立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扛起属地责任,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落实治理责任。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对棋盘井蒙西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负总责。对无责任主体的矿山环境治理,坚持属地管理,压实治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生产矿山企业切实承担起矿山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治理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和集中连片治理方案,扎实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督促指导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三)保障资金投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要加大历史遗留及废弃无主矿山治理经费投入,统筹利用好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争取中央、自治区现有专项资金支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进社会资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生产矿山集中连片治理工程经费采取统筹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方式筹措。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建立细化工作台账,牵头市直部门及时跟进工作进度。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查指导,实行月报告、季通报制度。按照市委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有关要求对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治理失职失责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问责。强化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宣传力度,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大力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让全社会了解绿色矿山、参与监督绿色矿山。

 附件: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 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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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杜汇良

 市长 副组长: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孔繁飞

 副市长 成

 员: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国泉

 鄂托克旗旗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杨晓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邬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韩玉飞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雷·斯仁

 市水利局局长 周桂荣

 市农牧局局长 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学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庆年

 市税务局局长 金

 山

 市信访局局长 张学凯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挨亮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在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鄂托克旗旗长王国泉和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马二喜分别兼任。今后,除市领导外,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负责人自行接替相应工作,不另文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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