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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倒逼生态补偿机制冲破瓶颈

时间:2022-12-10 10:10:0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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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目前,中国仍然是世界上人均自然资源最为稀缺的国家之一。虽然我国的GDP已经雄踞世界第二,但经济的发展,相当程度上是依靠资源进行发展,甚至是以牺牲环境、生态为代价的。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这种发展模式已经被实践证明需要修正。如何保护地球,维护我们子孙后代的生存权;如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就非常严峻、紧迫地摆在了国人面前。当前,有效、合理、可行的生态补偿机制体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就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之一。

生态补偿机制渐入佳境

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在2012年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月中旬,浙江淳安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来到了千岛湖上游的浙江、安徽交界的新安江江段,会同安徽省黄山市环保局的同行,对这里新安江跨界断面水体的水温、溶解氧以及溶氧饱和率进行了检测,并将采集到的水样带回,进行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等4个水体指标的检测。今后,类似这样的检测,他们一个月都要联合进行一次,这也意味着我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进入操作阶段。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委积极组织协调了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2O11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2亿元,浙江省和安徽省分别安排1亿元,重点用于新安江上游地区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等。新安江流域生态的生态补偿以两省交界处水域为考核标准,上游安徽提供水质优于基本标准的,由下游浙江对安徽给予补偿,劣于基本标准的,由安徽对浙江给予补偿。有效、合理、共同发展的生态补偿探索,正在取得积极进展。由此,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渐入佳境。

2010年以来,在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委的扎实工作,我国在推动生态补偿立法、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和新的成效。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组织牵头,有关部委和相关机构共同研究形成的《生态补偿条例》初稿,已经开始组织讨论。同时,国家发改委起草了《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几经修改完善。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了这个《意见》稿,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上报国务院审议。

近年来,有关部门还完善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重大生态工程政策措施,一些地方也制定了流域、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还专门出台了《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对禁止开发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强制性保护。中央财政将重点生态功能区所涉及的451个县,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范围,2011年补偿金额达到300亿元。同时研究出台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这些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增强,生态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

在流域方面,除了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北京市对潮河流域上游有关县的“退稻还旱"每亩每年补偿550元,2011年补偿面积达到10万多亩。森林方面,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总面积由去年的10.49亿亩扩大到12.59亿亩,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规模达到97亿元,国有林每年每亩补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林每年每亩补助10元。草原方面,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全面建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补偿资金136亿元,按照每亩每年6元和1.5元的测算标准,分别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覆盖了11.7亿亩禁牧草原和26.1亿亩实行草畜平衡的草原,约占全部天然草原的64%。矿产资源开发方面,到目前为止,全国所有省(区、市)均建立并实施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截至2010年底,仅山西省累计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就达149.6亿元。

2O11年,全国安排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765万亩,季节性休牧、划区轮牧围栏建设任务67O0万亩,退化草原补播1220万亩,人工饲草地建设70万亩,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56万亩。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流域和区域生态治理恢复。近10年来,我国先后启动实施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西南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甘肃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区等具有一定的生态补偿性质的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总投资达7000多亿元,其中用于各种补助性质的支出3000多亿元。开展了大规模的水污染治理工作,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累计安排用于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入的资金有2000多亿元。

湿地维系着人类的未来

湿地是地球三大自然生态系统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淡水之源”、“物种基因库”和“储碳库”,在降解污染、净化水质,提供水资源和动植物栖息地,储存有机碳和无机碳,以及供应生产生活资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锐减等问题日益突出,加强湿地保护成为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近年来,我国实施了湿地保护工程,建立了湿地自然保护区550多处、湿地公园260多处、国际重要湿地37处,自然湿地保护率超过5O%。2010年,国家又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中央财政今年继续安排2亿元,对40多个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等进行了生态效益补偿。鄱阳湖是我国第一大淡水湖,在我国乃至全球生态格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009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把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江西省以及九江等市县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探索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路子、大湖湿地综合开发的新模式、建立生态补偿特别是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新途径。这些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对我国搞好生态补偿立法,加快建立健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探寻符合中国国情的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近年的实践中,还有一些重点难点问题,需要在总结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深入研究和探讨。

关于生态补偿我们首先要搞清生态补偿的概念问题。无论是推动立法,还是完善政策、深化试点,都要先科学界定生态补偿的内涵和外延。究竟如何定义生态补偿,法学上的定义与经济学上的定义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它们之间的区别又表现在哪些方面。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地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即使是在发达国家,生态系统服务的付费问题也还仍然处在探索阶段。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自然条件、历史、社会、经济、文化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只能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探索适合于我国特点的生态补偿的途径在我国,尽管已有一些针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尚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较为公认的定义。综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是指前者。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在排污收费方面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急需建立的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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