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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官营铁农具的生产管理及民间供给

时间:2022-12-16 13:50:07 来源:网友投稿

提 要:官营铁农具是秦农业生产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秦在中央及地方部分郡设有采铁、冶铁、铁官等机构,其中前二者分别负责开采铁矿、冶铸铁器等具体事务,后者则总管相关事务。此外,秦还应普遍存在下设至县的铁官。目前还不宜将冶铸铁农具等铁器的作坊也称为工室。秦的县属机构中,田、厩、田官、司空、仓等应该都对官农具拥有一定的管理或使用权限。秦对假借百姓官农具非常重视,并有着相当完备的法律保障其施行。一般而言,秦民不需顾虑所借官农具的自然破敝。秦应设有专门的铁市官,负责向百姓售卖铁农具等铁器产品。总体上看,秦官营铁农具的民间供给对小农生产的促进作用是不宜低估的。

关键词:秦;官农具;铁农具;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9.02.006

作为农业生产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官营铁农具是秦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由于传世文献的记载较少,以往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基于出土实物展开。睡虎地秦简公布后,吴荣曾、徐学书等先生对包括铁农具在内的战国晚期秦国官营手工业作了专门探讨。1近年来,张斌先生主要从简牍资料出发,考察了秦政府官农具的管理机构和监管措施。2陈洪先生则通过对出土直口铁锸的量化分析,探讨了秦国铁农具的制造是否存在标准化及其管理问题。3毋庸讳言,这些研究皆不无裨益。但吴、徐二文早出,未及利用后出的相关材料。陈文实则主要考察了秦国铁锸生产的标准化问题,所论范围较窄。张文则与本文所论较为相关,但其中有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检讨。本文不揣谫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拟对秦国官营铁农具的生产制造、官农具的使用管理机构、官营铁农具的民间供给等问题作些探讨。

一、官营铁农具的生产制造

战国时期,由于生铁冶炼技术的发明和发展,特别是生铁柔化技术的创造,铁农具得以大规模推广。至战国中期,铁农具在农具中已取得主导地位。1与此相关的生产制造在当时整个经济运行中更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2

1,制造机构

关于秦政府铁农具的制造机构,传世文献没有明确记载。董仲舒云:“百工维时,以成器械。器械既成,以给司农。司农者,田官也。”3即由百工制造包括农具在内的各种器械,以供给司农(田官)之需。此虽是就当时官营手工业的一般情况而言的,似亦可窥见官府制造农具以供应生产所需的大致情形。但其具体制造机构,仍不得而知。

而出土材料则提供了探讨相关问题的珍贵资料。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云:“采山重殿,赀啬夫一甲,佐一盾;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法(废)。殿而不负费,勿赀。赋岁红(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大(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赀啬夫一盾。”4简文规定了采矿业绩被评为下等的各种惩处办法。其中的“右采铁”、“左采铁”,当是专门负责开采铁矿的职能机构。简文中还出现了“太官”,整理者注曰:“见《汉书·百官表》,属少府,注:‘太官主膳食。’汉印及封泥都写作‘大官’,与简文同。”5可见,将此处的“太官”理解为少府所辖的都官,应无太大疑义。而简文中左、右采铁与之并列出现,也应理解为都官。6

细绎简文语义,在给官府造成損失的前提下,秦政府会依据被评为下等的次数依次加重处罚:一年被评为下等,赀啬夫一盾;连续两年被评为下等,赀啬夫一甲,佐一盾;连续三年被评为下等,赀啬夫二甲并废止其任官资格。对于左、右采铁的主管吏员,应当也可作此理解。如此,则两机构分设左、右采铁啬夫为正职,佐为副手;7其下还设有曹长,当为具体主管某方面采矿事务的吏员。8

值得注意的是,从“左采铁”、“右采铁”的机构名称看,秦中央政府所设采铁机构的规模不会太小,左、右采铁之上应还设有一个总管采铁事务的机构。从秦简所见较高级别职能部门的吏员设置习惯看,该总管机构的正职、副手或即“采铁长”、“采铁丞”,可分别简称为“采铁”、“丞”。如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非岁红(功)及毋(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县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9前者正职为工师,副手为丞;后者设于县中,正职为啬夫,副手为“吏”。而“吏”之所指,应当是“佐”而不是“丞”。再如里耶秦简8-159(背)、8-1234分别见有“洞庭发弩印”、“衡山发弩丞印”,二者是就洞庭、衡山郡发弩而言的,副职设丞;简8-1783+8-1852见有“发弩囚吾”、“佐狐”,是就迁陵县发弩而言的,副职只能设佐。10

除中央采铁机构外,秦在地方上也设有相关机构。出土西汉封泥中见有“临淄采铁”。11据陈直先生考证,齐地所出封泥是齐悼惠王及齐哀王时物,当西汉高惠文景时期。12西汉前期临淄郡也长期存在,1且《续封泥考略》亦见有“郡铁官”和“临淄铁丞”。2汉初去秦不远,这些铁官的设置应渊源于秦。

一般而言,铁农具的完整制造过程大体可分为铁矿的开采、铁的冶炼和铁器的铸造三个阶段。目前所见秦的“冶铁”资料不多,《玺印集英》收录了一枚“右冶铁官”秦印。3如此,秦必设有“左冶铁”。依前文所论,“左冶铁”、“右冶铁”也当分别设有左、右冶铁啬夫为正职,佐为副手。且在二者之上,还设有一个总管冶铁事务的机构,长官应为冶铁长、冶铁丞。

此外,秦的“铁官”也很值得注意。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追叙其先祖云:“靳孙昌,昌为秦主铁官,当始皇之时。”4司马昌在秦始皇时期所担任的主铁官,很可能有别于履行某种具体职能的“采铁”、“冶铁”,而与出土材料中的“铁官”相当。西汉封泥中还见有“铁官”半通印。5应劭《汉官仪》卷下:“孝武皇帝元狩四年,令通官印方寸大,小官印五分。”卫宏《汉旧仪》卷下:“皇太子黄金印,龟纽,印文曰章,下至二百石,皆为通官印。”6即二百石以下官吏使用半通印。裘锡圭先生指出,在传世古印里,半通官印绝大部分属于秦和西汉前期。7可见秦与西汉前期的官印形制与元狩四年(前119年)以后的大体相同,只是后者将其用法定形式予以规范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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