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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四大创新

时间:2022-12-17 19:25:06 来源:网友投稿

理论创新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回答了统一所有还是分级所有的问题。国家产权归属有三种解决模式:一是“统一所有,分级管理”。这是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也是十五届四中全会的提法,但未解决责任主体到位、出资人主体到位的问题。二是“分级所有”。这种提法容易产生对国家政治体制的冲击,同时也不符合我国历史渊源和经济制度基础。三是“国家所有,分级产权”。这是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从整体和长远利益的考虑形成的模式,是十六大确立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国家产权归属模式。

国家所有,分级产权,政府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从理论上实现了终极所有权与出资人所有权的分离,既解决了出资人到位问题,比分级管理的提法更科学、明确,又避免了政治体制的风险,比分级所有现实。这是理论上的独创,是对国际产权理论的新发展,既解决了问题,又避免了风险,完全是中国特色的产权理论。

解决了分级所有还是分级产权的问题。分级所有是各级政府可独立立法,政府间完全是市场交易关系。分级产权是政府间在正常情况下是平等主体关系,产权可进行交易。

国家所有,分级产权,终极所有者是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使的是出资人所有权,中央政府不是地方政府的所有者,国家作为终极所有者的权益需要通过立法确认。分级产权意味着地方政府将有更大的自主权,有利于形成国有经济内部的产权多元化,有利于运用市场化方式配置资源。

体制创新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这就回答了是否设立国资管理机构的问题。

在政府管理中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第一次在政府管理体制上实现所有者管理职能与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分开,从而使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政资分开目标得以实现。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定位是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国企的股东,所以这个机构应是依法设立的法定机构。也就是说,国资管理机构应是依着《国有资产法》设立的法定机构,其行为应遵守民商法、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对象是其持股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按照产权关系行使出资人职责。管理创新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回答了是多头管理还是统一管理的问题。

1998年撤销了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改革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政企分开创造了条件。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由多头管理走向统一行使,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司法》所要求的。管资产是前提,只有实现管资产完全到位,才能实现产权管理的到位,管人、管事是产权派生的职能。

配置创新 党的十六大提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主要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回答了分级管理后国有产权的对象和范围问题。

国有企业、国有基础设施、国有资源按照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中的重要性和辐射范围加以合理界定和配置,明确了划分政府间事权的原则,建国以来这还是第一次。(摘自2002年12月27日《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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