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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12-23 18:2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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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2022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查清库存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粮食平安,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2022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境内的所有中央储藏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藏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藏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藏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等在江苏境内的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藏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藏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藏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藏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22年度中央储藏粮轮换方案和地方储藏粮轮换政策执行情况,包括轮换方案下达〔请示和批复〕是否标准,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方案〔批复〕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地方储藏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7年和2022年中央储藏粮和地方储藏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承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市选择3-5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一〕全省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22]118号和苏政办发[2022]10号精神,加强对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催促核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开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开展银行江苏分行、中储粮总公司江苏分公司、省粮食集团负责同志参加。

  建立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其中,省粮食局、中储粮江苏分公司、中国农业开展银行

  江苏分行由主要领导参加,其他成员单位由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牵头召开,负责制定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向省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向全国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

  〔二〕市、县级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开展改革、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在苏中央直属企业参加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地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地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市级清仓查库业务培训,培训参加市级普查、县级督导企业自查的人员。四是将本地区具体承储库点的2022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到达县。五是汇总本地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六是协助国务院和省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七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组织本地区所有纳入清仓查库的企业自查人员培训。四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五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按照在地原那么,由地方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其中在苏中央直属库法人代表参加所在市的市级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在苏中央储藏粮直属库分库点和省粮食集团直属库法人代表,参与所在县的县级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省直和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一〕检查时点以2022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根底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国和全省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催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那么,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由省人民政府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省级复查将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深入检查,并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省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那么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市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的复查工作。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省级复查的根底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22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全国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另文下发。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一〕准备阶段1.成立机构。2022年2月10日前,各市、县人民政府均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上一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22]118号和苏政办发[2022]10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清仓查库领导机构备案。市级实施方案要在2022年2月底前报省厅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3.发动和培训。2022年2月中旬前,全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完成对各省业务骨干和师资的培训。2022年3月上旬前,省级领导小组办

  公室完成辖区内参加省级复查和市、县师资的培训。2022年3月中旬前市、县级完成辖区内参加市级普查和县级督导企业进行自查、企业自查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以全国和全省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22年3月下旬,各级人民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发动和部署。

  〔四〕复查阶段4月底前,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为确保复查比例到达国家要求的全省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省级将组织6个复查组,其中5个复查组随机抽取5个省辖市进行复查;1个复查组采取突击检查和暗查的方式对其余8个省辖市的储粮库点直接进行复查。省级复查组的复查比例为市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60%以上。省级突击复查组对储存库点全部库存进行复查。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藏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藏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质量承检机构在5月25日前将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交送检省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抽查阶段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藏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藏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4月30日前,市人民政府向全省清仓查库厅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市级总结报告包括市级普查工作汇总情况和县级自查工作情况。

  5月30日前,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对全省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检查结果,形成全省清仓查库工作报告上报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6月15日前,省、市、县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一〕逐级落实责任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阻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全国和全省实施方案和《2022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那么,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各地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那么,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财政部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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