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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籍法明确8篇

时间:2022-12-25 18:15:08 来源:网友投稿

我国国籍法明确8篇我国国籍法明确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浅析民法国籍制度  在2022年的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中,专业综合考试Ⅱ浮现一些细微的改变,其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国籍法明确8篇,供大家参考。

我国国籍法明确8篇

篇一:我国国籍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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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民法国籍制度

  在2022年的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中,专业综合考试Ⅱ浮现一些细微的改变,其中一方面就是在考点涵盖的内容上。以宪法为例,其考察内容在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节中增加了国籍的概念。新增加的概念在考试中浮现的几率很大,而且这个概念也是考生在复习中易忽略或者说易混乱的学问点。

  国籍,指的是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历,说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庇护权的法律参谋依据。

  国籍的取得、丢失和变更由国籍法规定。取得国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国际上有血统制和出生地制两种原那么。属地制,是当事人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不问父母的国籍,孩子出生在本国即取得本国国籍。英美法国家倾向于此原那么。血统制,也叫属人主义。采纳血统原那么的国家,无论其出生何时何地,国籍必需随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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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或一方的国籍。我国采纳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

  原那么。按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凡合乎以下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取得中国的出生国籍: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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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此外,我国国籍法规定我国公民只能拥有一个国籍,即中国国籍原那么,我国不成认双重或多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丢失中国国籍。。

  【例题】甲出生在加拿大,父亲是加拿大人,母亲是中国人,父母定居在加拿大。按照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关于甲的国籍的正确表述是()。

  A.不具有中国国籍B.具有双重国籍C.无国籍D.具有中国国籍【答案】A【解析】我国不成认双重国籍,所以B项错误。加拿大采出生地主义,甲具有加拿大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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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采纳血统兼出生地规范。《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篇二:我国国籍法明确

  公民和国籍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任何自然人要成为我国公民,除必须具有我国国籍外,并无其他资格要求。由此可见,公民和国籍密不可分。

  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该国对侨居他国的本国公民也有义务给予外交保护,并在必要时接纳其回国。

  综观各国国籍法的规定可见,取得国籍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分别称之为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两种国籍的取得方式均被我国国籍法予以明确确认。

  对于出生国籍的立法,各国要么采取血统主义原则,以一个人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其国籍;要么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依据确定其国籍;要么采取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其国籍,这也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遵循的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内容有三: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对于继有国籍,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二是必须出于本人的自愿。同时还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第一,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第二,本人定居在中国;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等等。只要具备两个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加人中国国籍。

  我国管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申请人居住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在国外是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但这些机关只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的审批权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旦经公安部批准,由有关公安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就具有了中国国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中国公民也有权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办理程序与申请程序基本相同。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在申请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籍法同样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中国公民。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基于香港和澳门的特殊情况,香港和澳门的中国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国的居留权。

  

  

篇三:我国国籍法明确

  现阶段我国双重国籍问题探析

  [摘要]文章结合我国对双重国籍的历史发展和各国的立法规定,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分析,认为现阶段我国不宜实行双重国籍,建议通过完善“绿卡”制度和发放“海外公民证”或“海外华裔卡”等措施来满足海内外华人的需求,弥补单一国籍的不足和缺陷。[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法;明示承认;默示承认在全球化环境下,各国通婚、出国留学、探亲、就业、移民海外人数激增,国际之间人员往来和流动日益频繁,双重国籍问题成为了一个各国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对于双重国籍,我国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承认”、“默认”到“不承认”的态度演变。今年,海内外呼吁中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呼声再起,国内国际法学界对我国是否应该实行双重国籍也掀起了新一轮的论战。“双重国籍”关系到公民自身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及其义务的实现以及国家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一、双重国籍的概念、产生原因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双重国籍属于国籍冲突的一种,它是指一个人同时取得两个国家的国籍。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出生。根据《国籍法》第4、5、6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即混合制原则,我国有一部分人可能出生就产生双重国籍问题;2.跨国婚姻。通常,一国男子与外国女子结婚时如果男子国家规定获得该国国籍不以放弃其原始国籍为条件,女子就具有双重国籍。我国《国籍法》没有针对跨国婚姻带来的双重国籍问题另外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三、归化,即申请入籍。目前,大多数国家陆续放宽了在内国居住的侨民申请入籍的条件。①我国《国籍法》第10条规定了外国人申请加入我国国籍的情形。第四、收养和继承。收养在国际上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一种法律现象,如果被收养人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民不因被收养而丧失国籍时,该被收养人就具有了双重国籍。在跨国遗产继承情况下,部分国家法律也规定可以通过财产继承获得被继承人国家的国籍。我国《国籍法》对收养关系和继承关系产生的双重国籍问题没有规定。第五、其他情形。主要有国家合并与分离、转移,殖民地独立和新型民族国家的成立等。这种情形在我国比较少见。二、国际趋势和立法世界各国对于双重国籍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尽力避免乃至消灭到不再排斥、允许的态度转变。在早期的国籍观念中,国民对国家负有永久效忠的法律义务。18世纪末开始,各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国家间双边协议的方式避免和限制双重国籍。到19世纪后期,国家间缔结的双边条约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些关于双重国籍的习惯国际法规范。1930年《海牙公约》、1933年《蒙得维的亚公约》、1933年《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1963年《关于减少双重国籍现象和双重国籍状况下兵役义务的欧洲公约》等相继对双重国籍进行限制。限制乃至消灭双重国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于双重国籍的普遍认同。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20世纪末,双重国籍现象呈现爆炸式增长。21世纪,世界人权制度发展,人们对双重国籍的看法发生变化。在全球化和人权化的今天,大多数学者认为:“一个人只要不侵犯他人及国家正当利益,那么,是否加入他国国籍只是一个个人问题,国家能够做的仅是对当事人外国国籍的否认,但不能因此剥夺其本国的国籍。”②很多国家(尤其是移民输出大国)

  开始不再排斥双重国籍,国籍制度有了新进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超过90个国家承认了双重国籍。三、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法律探究(一)双重国籍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我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根据不同的国情、周边环境和国际局势针对双重国籍制定了不同的国籍政策。在我国历史上双重国籍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明示承认阶段(1909~1948)。回顾历史,我国从清末以来,一直有实行双重国籍的政策。1909年,清政府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采用父系血统主义,对中国人放弃中国国籍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民国时期,《中华民国国籍法》、《民国十八年修订国籍法》两部法律规定实行双重国籍,将定居他国的中国血统人一律赋予了中国国籍。第二阶段:默示承认阶段(1949~1954)。新中国政府成立后,华侨的庞大数量和谆谆爱国之情对东南亚国家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因此,1955年之前,新中国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以免引起东南亚国家的恐慌和对抗。在事实上继续以血统主义国籍原则承认海外华侨双重国籍,积极支持华侨参政议政,动员华侨协助祖国建设,引导侨资投向新中国的建设事业。第三阶段:不承认阶段(1955年至今)。为了保护华人、华侨的生存空间和生命安全,消除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误解、加深国家间关系,打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外交封锁,1955年,周恩来总理在万隆会议上宣布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1980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籍法——《国籍法》,第3条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实行单一国籍的原则。此后30年,我国一直坚持单一国籍的立场,不承认任何形式的双重国籍。(二)我国现阶段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分析现阶段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利处主要体现在:第一,有利于大量引进海外华裔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给中国带来更多的商机、外汇和税收。现阶段,实行双重国籍便于中国移民来去自由、回国创业、家庭安排、子女读书、晚年落叶归根等,给国家带来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高端人才等。第二,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实行双重国籍不仅可以激励中国身居海外移民,以主人翁姿态,维护祖国利益,而且可以吸引海外移民以公民身份参加祖国建设、政府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为民族发展献计献策。第三,有利于中国政府依法管理国外归来人士。如果海外移民归来在中国犯罪,由于其保留中国公民身份,可以按照国内法律来审理,不会造成国家安全问题。第四,有利于祖国统一,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反独促统的道路上,海外华人的力量不可低估。实行双重国籍,华人华侨在海外可顺理成章地以公民身份支持统一大业。第五,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拥有双重国籍在一定程度上会带来更多的好处。在社会安全、就业、旅游等方面,具有双重国籍的人选择面将更广,对自身的发展也更有益处,在一定程度上会带来更多的安全感和责任感。③持反对实行双重国籍的学者认为:实行双重国籍的好处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获取,比如引进人才、授权签证等。然而,实行双重国籍将带来的弊端是很难甚至无法克服的,主要表现为:第一,从国家主权上讲,每个国家的主权都是独立的,国籍问题属于每个国

  

篇四:我国国籍法明确

  双重国籍允许中国移民自愿保留中国国籍而不需要按照外国人入境办法办理签证保证他们在国际经贸与文化的频繁交流中来去自由减少他们为国服务的障碍从而有利于我国大量吸引海外华裔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海外华人华侨这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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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利弊分析及制度设想

  作者:桂莹曹静程亚萍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10期

  我国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顺应当时外交环境的需要实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然而时过境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移民数量大增,国家之间的经贸、文化交往也日益频繁。单一国籍造成了我国的人才流失,而双重国籍符合国家和海外华人的利益。在对当今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利弊进行分析与权衡后,不难发现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是与时俱进、与世界接轨的应然选择。

  国籍是指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取得国籍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他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是国家对他的保护,即国家对个人的接纳、认同以及是否享有相应的国民待遇。目前,世界各国国籍授予有三种形式:其一,血统主义,即以血缘关系而取得国籍,凡是本国国民所生子女都具有本国国籍。其二,出生地主义,即以出生地决定国籍,在本国出生的儿童,不论其父母是何国人都具有本国国籍。其三,混合主义,即兼采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

  各国关于国籍取得和丧失的不同规定产生了国籍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以上的国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而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双重国籍是国籍积极冲突的表现之一,简单地说,双重国籍就是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例如适用"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之子女,在适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出生时,便会发生双重国籍。如今跨国界移民者不断增多,使得双重国籍现象日益普遍。

  一、我国对待双重国籍的态度及其历史背景

  我国不同于许多其他国家那样采取承认、默许或是不特别提及的方式来承认双重国籍,而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国籍法》第3条)。同时明确制止双重国籍现象的发生,“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但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籍法》第8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国籍法》第9条)”。

  我国采取严格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态度是有深远的历史背景的。20世纪50-60年代,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冷战,印尼和东南亚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担心当地华人进行“革命输出”颠覆当地政权,实行排挤和迫害华人政策。中国政府为保护华人华侨免遭当地政府的迫害,同时也为了缓和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改变以往的国籍政策,与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主动在法律上规定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并鼓励当地华人入籍侨居国,尊重所在国的法律。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不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侨胞在当地长期生存和发展并改善了我国的外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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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半个世纪过去了,整个国际局势和我国的外交环境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两极格局结束,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题。我国早已与全球大部分国家建交,并与东盟各国建立了稳定的外交关系,外交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国为吸收更多的人才,纷纷转变国籍政策,接受双重国籍。中国实施改革开放,对内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对外融入全球化经济体系,这些都需要人才跨越地域和国界的流动作为支持。因此,适时承认双重国籍是与时俱进、与世界接轨的应然选择。

  二、我国承认双重国籍之利

  (一)符合国家和海外华人的利益

  中国新闻社《2008年世界华商发展报告》曾估计改革开放后移居海外的华人华侨约600万,目前中国每年有超过20万人出国留学,在海外留学人员已经超过100万。至2009年,中国总共送出留学人员大约162万,已经回国的大约49.7万。中国高层次人才流失严重。

  海外华人回国手续本身比较复杂,国籍限制更给他们回国发展带来诸多不便。双重国籍允许中国移民自愿保留中国国籍,而不需要按照外国人入境办法办理签证,保证他们在国际经贸与文化的频繁交流中来去自由,减少他们为国服务的障碍,从而有利于我国大量吸引海外华裔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海外华人华侨这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资源。

  (二)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许多侨居海外的中国公民由于生存、工作或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加入外国籍,但对祖国的感情仍然很深厚,希望能够保留中国国籍,呼吁国籍制度的改革。允许华侨自愿保留中国国籍,不仅可以激发他们无论身在海外还是祖国都以主人翁的姿态维护祖国利益的情感,还可以吸引他们以公民的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为民族发展献计献策。这一制度的施行,将成为维系华侨与祖国之间关系的强有力的情感纽带,从而加强海外华侨之间、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三)有利于依法管理海外归来人士

  改革开放以来,出国留学和海外移民已经相当普遍,依法合理地管理这部分人群也是必不可少的。而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海外侨民与祖籍国之间的关系加以确定,能使海外华侨在政治上效忠祖籍国拥有合法依据,便于中国政府依法进行有序管理,创造国际竞争双赢局面。

  (四)符合国际趋势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大约有90多个,其余的国家大多是默认状态,即既不承认这一群体公民的外国籍,也不因他获得外国籍而剥夺本国籍。当今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美、加、澳等移民国家,英、法、西班牙、意大利等传统发达国家,日本与“亚洲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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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龙”以及“金砖四国”中其他三国等新兴国家和地区,除中国内地之外都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可见,承认双重国籍是世界潮流之导向,我国应在国籍立法方面争取与世界接轨。

  三、我国承认双重国籍之弊

  (一)个人面临双重义务

  双重国籍人与两个国籍国都有固定的法律联系,他可以享受两个国家赋予的权利,但也意味着他要履行两个国家的法定义务,效忠于两个国籍国,然而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比如,凡属一国国民都负有为本国服兵役的义务,双重国籍人对此就很难履行,特别是当所属两国发生交战,其将处于两难之境。同时,承认双重国籍也容易造成交叉管理,这反而不利于保护双重国籍人的权益。

  (二)为犯罪分子提供机会

  从法律上看,双重国籍有可能为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者获得较轻处罚提供机会。有的行为在一个国家属于违法,在另一个国家则不属于违法;在一个国家要受到重罚,在另一个国家只受到轻罚。因此,双重国籍可能会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逍遥法外或获得从轻处罚。这也是许多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的重要原因。

  (三)易引起国家间的纷争

  我国海外华人数量庞大,在东南亚各国的华侨人数众多,而这些东南亚国家到目前为止主要还是实行单一国籍,秉持反对双重国籍的态度。如果现在承认中国公民可以拥有双重国籍,将使中国与有关国家在对这些拥有双重国籍者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上产生冲突,恐怕会引起有关国家对中国的猜忌和疑虑,并容易被国际敌对势力曲解利用作为反华的借口。因此,坚持单一国籍能够避免外交上的矛盾与纷争。

  四、我国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单一国籍不利于我国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全面承认双重国籍也会引起一些弊端,一味墨守单一国籍和无限制地开放双重国籍都是不明智的。因此必须结合实际,灵活处理,在当前形势下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是应然选择。

  所谓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是指我们在实行双重国籍政策的时候,区分不同国家,考虑海外华人所在国的态度或利益,实行区别对待的国籍政策,以最大限度保护海外华人的利益。

  首先,可以采用双边对等的方法,国家之间对应承认双重国籍。根据各个国家对双重国籍的认可情况,与各个国家签署各种不同的条约。这也是现在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即对实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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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国籍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与之签订双边协议互相承认彼此侨民拥有双重国籍,对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实行单一国籍。利用这一方法则不难解决东南亚国家这一障碍,比如南亚孟加拉和巴基斯坦等国不欢迎双重国籍,我们的双重国籍政策就不针对这些国家,只针对那些不反对双重国籍的国家。这样既尊重了他国,也便利了本国的发展。

  其次,用灵活的方式使部分人拥有双重国籍。有些学者提出可以采取不再取消中国国籍的做法,即在修改国籍法时,可参考许多其他国家的做法,不明确表示是否承认双重国籍,实行模糊政策,而不再采取"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种硬性规定。实际上,中国政府现在已经开始采取这种灵活的方式放宽对户籍的限制,比如公安部”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实际让部分出境人员保留了中国国籍,并可能在加入其他国籍后获得本质上如同双重国籍的待遇。

  再次,可以采用对香港居民的做法。目前居住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可以持有外国护照,作为旅行证件出入香港。同时,在香港特区内,可以申请中国特区护照,完全以中国人身份出现,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对此,全国人大曾有解释:“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目前,香港实际上是允许双重国籍的,香港居民,不论在海外有何种国籍,都可以申请中国人民共和国香港护照。这种执行方式具有借鉴意义。

  另外,应该放宽中国绿卡发放标准和范围。为吸引更多人才来中国投资、工作和学习,我国采取了授予“永久居留权”即中国“绿卡”的做法。目前的中国“绿卡”主要针对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或者有高额投资的外国友人,而更多的外籍华人还未从“绿卡”制度中受惠。如果进一步放宽中国“绿卡”的发放标准和范围,并给绿卡以基本“等国民待遇”,必定能发挥大部分双重国籍的作用,对那些希望回国创业发展的海外华人华侨而言这一政策必然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五、结语

  我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必要和正确的。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减少人才流动的阻力、提升综合国力,在权衡利弊后,我们应当逐步采取宽松的国籍政策,适应双重国籍这一国际潮流。唯此我国才能凝聚世界优秀人才,为国家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M].商务印书馆.1979.

  [2]刘春霞.关于双重国籍的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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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叶鹏飞.移民利益、国家利益与双重国籍[J].法制与社会.2010(3).

  (作者简介:桂莹(1989.9-),女,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2008级本科生;曹静(1988.3-),女,山东临沂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2008级本科生;程亚萍(1975.6-),女,湖北黄冈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经济法学。)

  

  

篇五:我国国籍法明确

  李浩培国际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图书馆1979年10月第一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黄亚英主编现代国际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刘燕霞论国籍冲突的解决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严彬浅论国籍问题时代贸易2006年1211致谢衷心感谢导师的关心指导和教诲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题目: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

  姓学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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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层次:本省级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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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老师:马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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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

  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摘要:法律上的身份。然而由于各国决定谁具有它的国籍因而成为它的国民的国籍法规定的不同,导致国籍冲突的产生,其中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另一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现象—消极冲突在这里不做讨论)。这种积极冲突的现象的出现使得这类国家之间的属人管辖权发生纷争等,为了应对这类问题,各国学者对于不同的情况提出了各具特色的方法,其中有些对于我们预防和解决双重国籍现象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双重国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关键词:

  II

  OnthephenomenonofdualnationalityandItsCountermeasuresAbstract:nationalityreferstoapersonasaspecificnationalmembersbelongingtothestateofalegalidentity.Howeverduetodecidewhohasitsnationalityandbecameitsnationalnationalitylawnationalityisdifferent,leadingtoconflict,inwhichthepositiveconflictreferstoapersonwithtwoormorethantwonationality.(theotheristhatapersondoesnothaveanynationalityphenomenon,negativeconflictheredoesnotmakethediscussion).Thispositiveconflictphenomenonmakesthiskindofstatebetweenpersonaljurisdictionhappeningdispute,inordertodealwiththiskindofproblem,thescholarsofallcountriesfordifferentcircumstancesputforwardtohavedistinguishingfeatureeachmethod,andsomeofthemwillhelpustopreventandsolvethedualphenomenonhasimportantsignificance.Keywords:nationalityDualNationalityLawPrivateInternationalLawInternationalLaw

  III

  目

  录

  中文摘要………………………………………………………………IIII中文摘要Abstract..............................................IIIAbstract..............................................III目录....................................................Ⅳ目录....................................................Ⅳ....................................................一、国籍与国籍法……………………………………………………2国籍与国籍法………………………………………………………………………………………………………

  (一)国籍的定义及其意义……………………………………………2……………………………………………………………………………………………………………………………………………(二)国籍法………………………………………………………………2

  二、双重国籍现象及其产生…………………………………………2双重国籍现象及其产生…………………………………………国籍现象及其产生………

  ………………………………………………(一)积极冲突……………………………………………………………3(二)出生以后发生的冲突……………………………………………3

  三、双重国籍的影响及其应对………………………………………5双重国籍的影响及其应对……………………………………………………………

  ………………………………………………………………………………(一)影响……………………………………………………………………6……………………………………………………………………………(二)应对……………………………………………………………………6

  ………………………………………………………………四、结论………………………………………………………………9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0………………………………………………………致谢………………………………………………………………11………………………………………………………………11

  IV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

  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摘要:法律上的身份。然而由于各国决定谁具有它的国籍因而成为它的国民的国籍法规定的不同,导致国籍冲突的产生,其中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另一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现象—消极冲突在这里不做讨论)。这种积极冲突的现象的出现使得这类国家之间的属人管辖权发生纷争等,为了应对这类问题,各国学者对于不同的情况提出了各具特色的方法,其中有些对于我们预防和解决双重国籍现象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双重国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一、国籍与国籍法(一)国籍的定义及其意义关于国籍,各国的定义不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英美学派认为国籍是人民对国家的忠诚关系,个人一旦拥有了某国的国籍,就负有对这个国家忠诚的义务;2.德国学派认为:国籍是人民对国家的绝对服从关系;3.法国学派把国籍看作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契约,一旦个人取得了某国国籍,国家与个人双方就都负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4.我国李浩培教授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1这一定义得到了我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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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浩培《国际为题比较研究》1979年商务印书馆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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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的普遍认同。国籍是判断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标准,它把个人与特定国家紧密联系起来。取得某个国家的国籍,不仅标志它具有这国公民或国民的身份,还使他与国籍国之间建立了诸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家对他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同时国籍也是判断某一民商事关系是否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根据之一,也是指引涉外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连结因素。由此可见,国籍不仅对个人而且多国家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二)国籍法国籍法是一国制定的有关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属于一国的国内立法。由于各国的历史及现实环境的不同,它们的国籍立法所采取的原则和方式也不相同。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就立法中采取的原则主要有三种:1.单纯采取血统主义2.单纯采取出生地主义3.采取上述两种主义相结合的混合主义。立法方式有以下几种:1.在宪法中规定国籍事项2.制定国际法来规定3.宪法中规定,国籍法再补充。我国于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其中规定了我国双系血统为主并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则。,由于决定谁是它的国民,谁不是它的国民的各国国籍法或多或少有歧异,这就必然会导致一些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一些人却不具有任何国籍。二、双重国籍现象及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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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二版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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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狭义的双重国籍是指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这里的双重国籍是广义的双重国籍既包括双重国籍也包括多重国籍,双重国籍现象是指一个人两个以上的国籍的现象,又称国籍的积极冲突。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从根本上讲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取得,丧失的具体规定和认定的不同。根据这一现象是在当事人出生之时即发生的是在出生以后基于一定事由使得当事人具有双重国籍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出生之时即发生的冲突,又称积极冲突是指当事人一出生又称积极冲突是指当事人一出生就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产生这类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各国国籍就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立法单纯血统主义,单纯采取出生地主义(目前这一原则已被混合原则所取代)3或两者相结合的混合主义的国籍取得规则不同而导致的。例如一内瑞拉男子与一法国妇女成婚后,再一次旅行途中生下女婴小玛丽。依照法国和委内瑞拉“以出生地血统取得国籍”的法律规定,小玛丽出生即具有法,委两国国籍,但凑巧的是小玛丽是在一架在英国境内飞行的墨西哥航空公司的飞机上出生的。按照英国和墨西哥国籍法规定,小玛丽又具有这两国的国籍,由此,小玛丽一出生就具有了4个国家的国籍了。4(二)而出生以后发生的冲突,指由于发生出生一万的其它是由出生以后发生的冲突,导致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造成这类现象发生的原因是导致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一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可因一定事由取得这个国家的国籍的同另外一些国家规定本国人取得外国国籍不影响原有国籍的继续保留。其中知我们根据不同事由又可分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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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50页(“纯粹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无。由此可见各国在原始国籍的赋予上的晚近趋势是:同时兼采两个主义…”)此事实曾报道于《生活环境报》,其中的“小玛丽“是笔者为了方便而自己加的3

  1.婚姻。由于各国对怒子与外国人结婚是否影响其国籍的问题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妇女就有可能因为与外国人结婚而具有双重国籍。5例如甲国男子与乙国女子结婚,以甲国国籍法采取妻随夫籍的原则,乙就具有甲国国籍,同时乙国国籍法规定本国女子不因与外国人结婚而丧失本国国籍。这样,由于同甲国男子结婚使得乙国女子既不丧失乙国国籍又取得了甲国国籍。2.收养.例如,丙国孤儿被丁国一妇女收养,依丁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为本国人所收养即取得本国国籍,但丙国国籍法又规定收养不影响国籍,结果这个孩子因为被收养就拥有了双重国籍。3.认领.如甲国一对无子女的老年夫妻在乙国旅游时认领了一未在乙国申请出籍的孤儿为其女儿,依照甲国国籍法规定,本国人的子女具有本国国籍,同时乙国国籍法要求丧失本国国籍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即使取得了外国国籍也要履行本国国民应该对国家履行的义务。4.自愿申请入籍.从大多数国家国籍法规定来看,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可申请成为某国公民或国民,即申请获得该国国籍。“就入籍来说,七十六个国家的法律并未规定外国人加入内国国籍已丧失他们原有的国籍为必要条件,其中只有十八个国家明文规定以向入籍国声明放弃他们原有的国籍为必要条件,而申明放弃原国籍指不再表示对其原来的本国效忠,二期原来的本国未必就因此认为其已丧失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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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自愿申请入籍也可能使一个人即拥有其申请加入国国籍又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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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6页李浩培《国际问题的比较研究》1979年商务印书馆95页4

  原有国籍。5.准婚生.例如,一法国男子与一希腊女子在美国留学时未经法定结婚程序生一男孩,后法国男子回国并结婚,希腊女子带其孩子回希腊后在未婚,该男孩10岁时在法国取得了准婚生的地位。根据希腊1955年国籍法第一条“具有希腊国籍的母亲同任何国籍的父亲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从出生之日起即具有希腊国籍”而法国1945年国籍法,34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在未成年时取得准婚生地位时,如果其父亲是法国国民就去的法国国籍”。这样的话,该男孩就拥有法希两国国籍。6.转移领土。(主要指异国的以部分领土发生转移时领土上的国民的国籍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往往有条约来明确规定,但有时也会出现被转移领土上的公民不但具有转移领土国国籍又具有被转移领土国国籍。7.归化。由于归化的条件不同,规定出籍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的公民未办手续,列入籍不以丧失原有国籍为前提的去入籍之后,产生国籍冲突。78.接受公职。由于特定职务一般必须是由国民来担任的,因而担任这些职务就意味着接受有关国家的国籍,同时接受公职人的原有国籍国的国籍法明确规定出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未办理出籍手续,接受另一国特定公职的当事人就会就有双重国籍。三、双重国籍的影响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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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钟书《双重国籍实行之必要性探索》浙江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5

  (一)影响一影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的国籍现象。8对双重国籍这个人和双重国籍相关国来说都是不利的。首先,对于双重国籍者个人来说,双重国籍状态的存在使其同时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属人管辖之下,使他们同时承担不同国籍国法律国定的公民义务,致使其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和不一致的非正常状态。9其次,对双重国籍状态相关国来讲,很容易引起相关国家间的纠纷。例如1812年英国、美国两国由于英国强迫以在美国入籍的英国人服兵役而发生纠纷,成为英美两国当年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10最后,双重国籍状态也对第三国对外国人的管理带来许多不便,产生许多法律上难以解决的问题。综上所述,双重国籍对国家和个人来说都产生不利影响,各国应该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二)应对对于双重国籍现象的问题,应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来解决。1.国内立法措施,采取一人一籍原则,又称国际唯一原则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只应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这一原则是国际公法上有关国际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上述双重国籍现象产生的原因,各国在国籍立法中应避免制定产生双重国籍的条款,规定取得本国国籍须先丧失外国国籍,取得外国国籍的同时即丧失本国国籍。我国1980年国籍法立法在这一点上是很成功的,其中第三条规定“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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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二版207页刘燕霞《论国籍冲突的解决》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三期10转引周鲠生《国际法》(上)商务印书馆第6版259页6

  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八条规定“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但不得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几条体现了我国国籍法采取一人一籍的原则。2.双边条约。这里的双边条约指的是两个相关国家以国际法为准则所缔结的旨在解决两国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国际协议。双边条约所涉及的当事国少,容易协商达成一致,对解决国籍冲突有积极的意义。我国1955年与印尼签订的《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和1957同蒙古国签订的《蒙古议定》合理地解决了中印(尼),中蒙的双重国籍问题。3.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上消除双重国籍现象最常见的是规定由当事人同时具有的几个国籍中选择其一的方法。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抵触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第六条规定“有一个以上的国籍之人,而此等国籍非其自愿取得,国之许可得放弃该国之国籍;但该国给予更优出籍国家之法定条件者,前项规定不应拒绝。”从理论上讲,国际公约对解决双重国籍的贡献应该比国内立法更大,理由是参加公约的国家须受公约的约束,而国内立法属于主权问题。但是从现实来讲,由于国家的利益,参加这类公约的国家还不是很多,造成对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难度还很大。上述三种方法对预防双重国籍现象的产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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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这些还不足以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对于现实中出现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国际私法上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对于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出现的当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时需要确定哪一国的国籍为其作准国籍,从而以该国法律为准据法来适用。从各国的具体做法来看,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当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国籍与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即把他的外国国籍置之不理,而认为他为内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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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内国法,既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同时由于该国的法律容易使用,减少了审判难度。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不是很科学,有可能给当事造成不公平的判决,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作准国籍。2.但是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的法律规定则大相径庭:(1)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理由是对既得权的保护。当事人对既得在先的国籍已取得了既得权,且既得权在国际间应当受到尊重。(2)已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理由是当事人享有变更国籍得自由,尤其是在民商事活动中。(3)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理由是惯常居所或住所与这个双重国籍者联系相比较而言更密切。(4)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实即一际国籍”优先是指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其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种方法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许并为许多国家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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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浩培《国际问题的比较研究》1979年10月商务印书馆第一版212页8

  和司法实践中所采用。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国籍的外国人以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结语:双重国籍现象于国于人都有不利的影响,通过国际公法的方法可以起到预防双重国籍的再发生,但由于各国利益以及国情的不同,这方面的效果还不是很明显;国际私法的方法也只能对现已出现于国际民商事领域中需要解决的双重国籍问题从而决定双重国籍者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只是暂时地解决双重国籍问题,而不能彻底消除双重国籍现象。彻底消除双重国籍现象还需要各国的协商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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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李浩培《国际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图书馆1979年10月第一版2.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3.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二版4.黄亚英主编《现代国际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5.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第二版6.刘燕霞《论国籍冲突的解决》《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7.孙熹李凤《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安徽文学》2007年,第2期8.严彬《浅论国籍问题》《时代贸易》2006年12月第4卷,9.李钟书《双重国籍实行之必要性探索》《浙江大学学报》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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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衷心感谢导师的关心、指导和教诲。老师追求真理,严于律己、宽厚待人的崇高品质对学生将是永远的鞭策。老师在我写论文期间对我所做的指导和提出的建议使我受益匪浅,终身难忘。感谢汉中电大对我提供的环境和帮助,使我能够顺利完成毕业设计工作。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们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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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我国国籍法明确

  浅谈我国的双重国籍制度【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外贸易和交流的持续走俏,我国的国籍制度逐步被我国公民、华人华侨及外国公民关注。是否可以通过双重国籍制度的构建来维护广大华人华侨的合法利益和吸引外资?我国半个世纪以前制定的国籍制度是否依然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现状?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由来;措施一、我国现行国籍制度及其由来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清政府1909年颁布《大清国籍条例》,完全采用了血统主意的国籍原则。《大清国籍条例》固有第一条即规定:“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一)生而父为中国者;(二)生于父死后而父为中国者;(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从以上规定可知,其完全采用了血统主义的原则。清政府采用血统主义的初衷是为了对印度尼西亚的侨胞进行保护。当时,荷兰殖民者在印尼奉行“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制度,由于清政府承认侨胞的双重国籍,双重国籍在我国由此产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在海外的华侨多达千万之众,

  多集聚在东南亚国家。在东南亚地区的华侨往往又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甚至控制着当地的经济命脉。由于这些华侨国籍身份模糊,有人说华侨“在有利的时候说自己是本国人,不利的时候又说自己是中国人”。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新政府为了消除东南亚各国家政权对华侨的戒备心理,不再承认双重国籍。在亚非会议上,周恩来总理和印尼外长签订条约,不再承认双重国籍,要求华侨做出决定,要么选择中国国籍,要么选择印尼国籍。

  二、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的益处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华人人口已突破400万,是最大的亚裔族群,来自中国大陆的有379.5万人,来自台湾的有23万,两者合计402.5万。根据阿根廷国家移民局数据,从2004年1月截止到2011年第二季度,共批准26,028名中国人的居留申请。目前,预计居住在阿根廷的华人总数约为12万人。在海外华侨华人中,仅广东籍华人华侨就多达2000万,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吸引海外华人到国内投资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吸引的外资很大一部分是华人的投资。由于国籍的限制,海外华人进入国内投资,就如尚未开通“三通”时的海峡两岸,进出境很麻烦。我国虽然实行了“绿卡”制度,但覆盖面过窄,门槛过高。“绿卡”在我国的正式称谓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根据我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获得我国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是: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

  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这样苛刻的条件势必制约了海外华人在国内的投资。

  (二)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递进民族感情,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深入开展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引进海外先进文化方面,广大华人华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发挥好华人华侨在以上方面的作用,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很讲究民族凝聚力的国家,华人华侨对中华民族有很深的感情。华人华侨的根都在中国,很多华人华侨在中国有亲戚,不少华人华侨保留着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更方便了其进出中国及在中国居住的条件,更有利于发挥广大华人华侨的沟通和桥梁作用,增强广大华人华侨对民族的热情及对祖国的效忠,进而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三)建立我国的双重国籍制度也符合世界国籍立法的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仍坚持单一国籍制度的国家已为数不多。在欧洲,除几乎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外,越来越多的其他欧洲国家也已经开始承认双重国籍。在美洲,加拿大、墨西哥等国最新的国籍法都明确承认双重国籍。在亚洲,泰国、菲律宾也已经开

  始接受双重国籍,印度更是在2003年改变以往的严格限制双重国籍的政策,转为承认双重国籍[1]。

  三、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的措施(一)放宽我国的“绿卡”制度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目前我国的“绿卡”限定的范围过窄,逐步放宽该制度对引进海外人才尤其是吸引海外华人有重大的积极意义。香港分别在2001年、2006年和2008年推出了“专才计划”、“优才计划”和“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计划”,通过这一些列的政策使很多精英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我国内地放宽条件向海外华人发放“绿卡”,可以借鉴香港以上的政策,使其为我国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二)循序渐进地修改我国《国籍法》关于双重国籍的规定为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我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我国公民加入他国国籍后,会被自动失去中国国籍,这种做法明显不适应国际国籍制度的发展了。我们可以考虑对以上条款修改为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对于承认双重国籍,并承认外国公民在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绿卡”的同时保留该国家的国籍,但前提是这些国家拥有较成熟的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另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修改为个人经主动申请

  方能放弃我国国籍的制度。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申请退出美国国籍的条件须是申请人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且申请人主动明确自愿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机关审核同意。

  

篇七:我国国籍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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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双重国籍与中国的国籍立法

  作者:姜雪琦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及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国籍逐步衍生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由于各国所采取原则、立法不尽相同,致使双重国籍问题产生。由于出生、入籍、婚姻、收养等因素,双重国籍问题应运而生,由此不仅对儿童的出生国籍认证、外籍华人户口、投资移民自愿性加入外国国籍等造成了影响,还直接引发了一系列的民事、刑事诉讼等问题。结合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国籍立法对于双重国籍问题的规定,本文明确提出了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旨在结合当前我国双重国籍现状,加快促进经济政治发展的国籍制度建设与改革。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立法;规定

  中图分类号:D998.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08-03

  作者简介:姜雪琦(1993-),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警察学院,统招本科,研究方向:法律。

  随着主权国家的出现,为妥善解决国内各项管辖事务,国籍概念应运而生,其主要指的是个人所具有的某个国家公民的身份。但是,随着近些年来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双重国籍逐步衍变成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本文重点就双重国籍的成因、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就中国国籍立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进行了探讨,明确了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成因及其影响

  引发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因有很多,而又该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影响,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成因

  首先,由于出生而引发的双重国籍问题。对于不同国家而言,应结合该国主权、利益,分别制定不同的国籍政策,因而,出生时采用不同的原则,将可能引发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如日、意等国坚持属人主义原则,以父母国籍对孩子国籍进行确定,而美国等国则由出生地所属国家对孩子国籍进行判断。如一个出生在美国的孩子,但父母均为韩国人,则依据韩国血统主义原则,无论孩子出生在哪都是韩国国籍,但美国坚持的出生地主义原则,孩子出生于美国,则同样具有美国国籍。该情况成为全球双重国籍问题中最为常见的现象。

  其次,由于入籍而引发的双重国籍问题。自然人可结合准入国法律规定,申请加入此国的国籍,而准入国也未要求入籍者必须退出原本的国籍,而原始国国籍法也并未规定取得其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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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籍就会自动丧失本国国籍等情况,因而,该自然人若没有退出该国国籍而加入了外国的国籍,此时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再次,由于婚姻所产生的双重国籍问题。当前,全球各国对于由于婚姻所获取的国籍,包括如下几种形式:1)只要女子同外国男子结婚,则无条件获取该国的国籍;2)一定条件下的妻随夫籍;3)女子与外国男子产生结婚关系,但不变更本国的国籍。无论三种情况下的哪一种,只要女子并未自动丧失原国国籍,并取得了夫国国籍,则产生了双重国籍。

  最后,由于收养所产生的双重国籍问题。若某国儿童被他国自然人收养,若他国的收养条件为儿童必须加入收养人国籍,则该小孩在收养成功后,就具有该国的国籍,若此时被收养国国籍法未规定儿童被收养之后自动丧失原有国国籍的规定,则该孩子就具备了双重国籍。

  (二)双重国籍问题的影响

  首先,对于儿童出生国籍认定的影响。随着国际经济的日趋一体化发展,由于婚姻、工作、留学等走出国门的国人日趋增多,很多数量庞大的国人定居在了海外,甚至加入了外国国籍,而该部分人所生子女在国外认证国籍的情况日趋增多。依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儿童国籍认定依据第四、五条规定进行,但若这两项规定同其他国家的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原则相悖时,儿童就存在了双重国籍问题。在儿童出生国籍认定过程中,虽经认定具有我国国籍,但对于其韩国护照难以收存,缺乏必要的公约、法律依据,也难以补领到新境外证件。不仅如此,司法实践过程中也不承认其护照,无法在中国公安机关获取签证。此类双重国籍的儿童在境内也无法申请入户,因而缺乏合法的身份证明。

  其次,对于投资移民等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影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于外国的中国公民,若自愿加入外国国籍,则自动丧失本国国籍。但是若由于利益取得到他国的国籍时,若不主动到其原户口地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而隐瞒加入了外国国籍,此时我国难以掌握公民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此时即出现了双重国籍。此外,对于临时出国人员、因公外派人员等加入外国国籍,或未达到定居条件加入他国国籍的人员,并未丧失中国国籍,则仍承认其中国国籍,但该部分人员会丧失境外护照的使用权。

  再次,对于外籍华人户口问题的影响。外籍华人取得外国国籍之后,仍然维持我国常住户口的情况。随着出境人数剧增,加入他国国籍的华人量日趋增加,而同时保留我国户口的外籍华人量也越来越多。单纯凭借境内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签证已经难以有效的发现双重国籍问题,加之外籍华人户口注销规定存在缺陷,导致难以依法对其进行管理,无法实现工商、社保、边防信息的共享,也难以对双重国籍人员情况进行及时掌握。

  最后,对于民事、刑事诉讼的影响。我国移民依据合法途径加入外国国籍之后,由于利益而隐瞒已加入外国国籍等情况,导致双重国籍问题出现。此类人若在境内涉及了民事、刑事诉讼等案件,则导致司法机关无法依据涉外程序对案件进行办理,致使司法程序出现错误。甚至导致国有或他人财产流失,危害国家、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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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的国籍立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国籍立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

  在晚清时期,清政府颁布了《大清国籍条例》,用以维护清政府的主权及国民人权,这是我国历史上首部成文的国籍法,涉及到了原始国籍、入籍、复籍、出籍以及附条五章。采取的父系血统主义原则,以父国籍确定孩子国籍,如此在法律上保护了海外华人华侨的国籍。此外,还承认了双重国籍,以保护海外华侨的权益。该国籍法虽然弊端种种,但极大地激发了华人、华侨的爱国热情,增强了其对国家的认同和归宿感,极大地巩固了爱国主义统一战线,从法律上维护了华侨、华人的利益。

  

篇八:我国国籍法明确

  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练习题及答案(二年级)

  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练习题及答案(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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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练习题及答案(二年级)节约资源,从我做起1.关于再生资源,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再生资源是用了还会重新产生的资源(错误答案)B空气属于再生资源(错误答案)C石油是再生资源的一种(正确答案)D再生资源同样需要节约使用(错误答案)2.下列属于非再生资源的是()。

  A太阳能(错误答案)B天然气(正确答案)C空气(错误答案)D水(错误答案)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我国北方的水资源比南方丰富(正确答案)B节约资源就是保护环境(错误答案)C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错误答案)D破坏环境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错误答案)4.我国通过下列哪些法律来保障各种资源不被破坏或浪费?()A《宪法》(错误答案)B《环境保护法》(错误答案)C《森林法》(错误答案)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5.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我们应该()。

  A发扬光盘主义,节约每一粒粮食(错误答案)B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低碳出行(错误答案)C购物时自备购物袋(错误答案)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我是中国人1.在法律上,“中国人”是指()。

  A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正确答案)B在中国出生的人(错误答案)C在中国居住的人(错误答案)D父母是中国人的人(错误答案)2.通过加入某个国家获得的国籍属于()。

  A原始国籍(错误答案)B继有国籍(正确答案)C无国籍(错误答案)D以上都不对(错误答案)3.中国的国籍采用依据血统和()相结合的方式获得。

  A身份(错误答案)B地位(错误答案)C职业(错误答案)D出生地(正确答案)4.我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A鼓励(错误答案)B不承认(正确答案)C允许(错误答案)D以上都不对(错误答案)5.中国公民在国外时,()接受中国的管辖和外交保护。

  A也要(正确答案)B不会(错误答案)C有时不能(错误答案)D以上都不对(错误答案)以诚实守信为荣1.诚信就是要诚实、要讲信用,不能()。

  A实事求是(错误答案)B弄虚作假(正确答案)C遵守承诺(错误答案)D言行一致(错误答案)2.生活中有很多不讲诚信的行为,比如()。

  A考试不作弊(错误答案)B不撒谎骗人(错误答案)C借东西不还(正确答案)D以上都对(错误答案)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小学生可以不讲诚信(正确答案)B诚信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错误答案)C公民在生活中要讲诚信(错误答案)D公民在商业活动中要讲诚信(错误答案)4.下列选项中,表达诚信的词语是()。

  A一诺千金(错误答案)B言而有信(错误答案)C立木取信(错误答案)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5.在买卖活动中,不能()。

  A童叟无欺(错误答案)B假一赔十(错误答案)C买卖公平(错误答案)D缺斤少两(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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