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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能否聘用临时人员9篇

时间:2022-10-03 09:15:05 来源:网友投稿

事业单位能否聘用临时人员9篇事业单位能否聘用临时人员 2014年合肥庐江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临时聘用人员公示根据《庐江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公开招聘临时聘用公告》规定,经笔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聘用临时人员9篇,供大家参考。

事业单位能否聘用临时人员9篇

篇一:事业单位能否聘用临时人员

14 年合肥庐江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临时聘用人员公示 根据《庐江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 2014 年公开招聘临时聘用公告》 规定, 经笔试、 面试、 体检、 考察, 现对拟聘用人选予以公示, 公示期 3 天(201 4 年 3 月 10 日至 3 月 1 2 日)。

  招聘单位 岗位代码 姓名 县民政局 1 401 时宗明 冯陈 1 402 蔡蒙 查紫莹 县老干局 1 403 陈程 龚存梅 县残联 1 404 江何生 丁海峰 经公示无异议的, 拟聘用人员于 3 月 13 日上午 8:

 00 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庐江县人社局会议室(县政府六楼东侧)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 拟聘用人员中不能按规定提交相关档案材料的, 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公告要求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监督举报电话:

 0551 -87329642(县监察局) 0551 -8731201 6(县人社局) 更多信息查看安徽人事考试网 六安人事考试网 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 4 年 3 月 1 0 日

篇二:事业单位能否聘用临时人员

州 市 人 事 局 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温市人〔2004〕 91 号

 关于规范市级事业单位临时工 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级机关、 事业单位:

 为加强市级事业单位临时工的管理, 逐步建立以规范劳动关系为目的的新型用工制度, 保障事业单位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规范市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临时工聘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文件

 一、 聘用岗位 事业单位临时工, 是指由事业单位聘用在临时性、 季节性,或特殊岗位(主要指流动更新快的工种、 后勤辅助工种)

 上工作,但又不纳入单位核定编制内管理的临时人员。

 1、 单位编制有空缺, 又属于非执法性质岗位, 因工作任务急需配备人员, 一时没有合适录用人选的。

 2、 接受市委、 市政府下达临时突击任务, 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调剂, 需要增加非执法性质岗位的人员。

 3、 单位虽无缺编, 除特殊情况, 需配备的个别后勤辅助岗位, 原则上从严控制。

 单位一旦录用正式人员或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 临时工即予辞退。

 二、 聘用要求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要从严控制。做到按规定报批, 公开聘用。

 1、 因上述原因使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 用人单位均应在人事部门批准的使用计划控制内招用。

 要建立一事一聘、 一年一聘制度。

 2、 用人单位要据实填报《临时工聘用计划审定表》 , 必须申明使用理由、 工作岗位、 使用期限、 工资待遇等。

 经主管部门审核, 报市人事局综合计划处审核下达计划、 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实施。

 3、 聘用单位一次性招聘临时工 3 名以上的, 要坚持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严格按照岗位要求, 采取考试、 考核等方式, 面向社会招考, 择优选用。

 专业技术、 技术工人等岗位临时工必须持有上岗证书, 方可聘用上岗。

 三、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在聘用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招聘的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 保障用人单位及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1、 劳动合同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备案。

 劳动合同要求明确岗位职责、 用工期限、 工作报酬、 养老保险、 福利待遇及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款。

  2、 劳动合同期满后, 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 要重新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批准, 并经考核合格后,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3、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 执行劳动合同的,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 (省政府第 154 号令)第 38 条予以处罚。

 四、 聘用待遇 本着“谁聘用谁出资” 的原则, 临时工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

 1、 临时工工资支付均应采用《温州市级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发放名册》 统一格式支付工资, 不得直接以代工发票或混用本

 单位在编职工工资名册等形式支付工资。

 财务处理凭《温州市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发放名册》 在温财预〔1998〕 73 号规定的“其它工资” 科目列支, 列入工资总额统计。

 2、 临时工的工资标准, 按照聘用单位的性质和编外职工的岗位等不同情况, 由用人单位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范围内确定, 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所定的工资标准一律含个人应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交纳的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等。

 3、 临时工的养老、 失业、 医疗、 工伤、 生育保险等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

 4、 《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劳动合同》 、 《临时工聘用计划审定表》 、 《温州市事业单位临时工聘用审核表》 、 《温州市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工资发放名册》 、 《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花名册》由市人事局提供, 可从温州人才网上下载。

 加强事业单位临时工的聘用管理, 是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应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劳动合同。

 对现已聘用、 雇用的临时工要作一次全面清理, 对富余的临时工要坚决予以清退, 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使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做到操作规范, 依法有序。

 国家机关应严格控制使用临时工, 个别工勤编制有空缺, 因工作任务急需配备人员, 一时没有合适录用人选的, 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劳动合同》

 2、 《临时工聘用计划审定表》

 3、 《温州市事业单位临时工聘用审核表》

 4、 《温州市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工资发放名册》

 5、 《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花名册》

 6、 《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一览表》

  温 州 市 人 事 局

  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

 事业单位 人员管理 临时工 通知

  温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 年 2 月 19 日印发

 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 劳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主管部门:

  地址: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

 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何时获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何时获何技工等级任职资格: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温州市人事局关于规范市级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经双方平等协商, 乙方为甲方聘用制临时职工, 并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 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接甲方工作需要, 在

 岗位工作(具体事项另行约定)

 履行职责, 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三、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 劳动保护、 安全卫生等规定。

 甲方

 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 工作报酬。

 1、 试用期内每月工资

  元, 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

  元。

 2、 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

 不得无故克扣、 拖欠工资。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国家、 省有关政策和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 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

 乙方的孕期、 产期、 哺乳期待遇以及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

 的发放等, 均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

 负伤的待遇, 因公(工)

 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执行。

 (四)

 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六、 工作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七、 劳动合同变更、 终止、 解除的条件。

 (一)

 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 双方应协商一致, 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 可续签聘用合同。

 (三)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经批评教育无效, 旷工时间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 严重失职、 渎职或违法乱纪,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

 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服从另行

 安排适当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

 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 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

 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 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 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

 乙方在聘期内被开除、 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 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七)

 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劳动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 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八、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规定, 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内容和违约金数额在第九条中约定。

 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 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九、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 均按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一、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二、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 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过成协议的,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 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负责人)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临时工 聘用计划审定 单位(盖章):

 注:

 本表一式二份。

 单位性质

  经费来源

  编制数

 实有人数

 临时工申报数

  配

 置

 岗

 位 人数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审 定 机 关 意 见

  年

 月

 日

 温州市事业单位临时工 聘用审核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民族

 学历

 身份证号码

 聘用岗位

 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工等级资格名称、 等级

 简 历 起讫时间 学习、 工作单位 岗位(职务)

 聘用理由

 单位意见 (盖章)年

  月

  日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

  月

  日市编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劳

 动

 合

 同

 登

 记

 花

 名

 册

 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乙方)

 被聘用人 合

 同

 期

 限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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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日

  共

 年,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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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年, 自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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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至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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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共

 年, 自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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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机 关备案盖章签字

 注:

 本表一式二份, 备案机关一份, 单位一份。

 温州市事业单位 200

 年

 月 份临时工 工 资发放名册表 序号 姓 名 应发工资 扣款情况 实发工资签 名 基本工资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一览表 临时聘用岗位 临时工资 1 专业技术岗位 1000——1800 元 根据专业技术等级分三档, 初、 中、 高 1100——2000 元 其中:

 教师(教练)

 根据专业技术等级分三档, 初、 中、 高 800——1300 元 2

 技术工人岗位 根据工人技术等级分三档, 初、 中、 高 1000——1500 元 其中:

 驾驶员、 维修电工 根据工人技术等级工种分三档, 初、 中、 高 800——1100 元 其中:

 炊事员、 文字录入员、 养护工、保安 根据工人技术等级工种分三档, 初、 中、 高 520——800 元 3 普工岗位(保洁员、 清扫工、 勤杂工、 门卫等)

 分三档, 分初、 中、 高

篇三:事业单位能否聘用临时人员

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教学临聘人员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含中专职校, 以下统称学校)

 教学临聘人员的雇用与管理, 体现同岗同酬原则, 激励教学临聘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府令第 133号)

 等法规, 结合我市学校的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按照教育规律和教学实际, 在本单位有空编的前提下, 不能超出编制总额的 10 % , 雇用教学临聘人员。

 政府应向学校全额拨付空编经费, 教学临聘人员工资从空编经费中支付。

  第三条    学校在职员编制内出现空编空岗 1个月 以上, 属下列条件之一需要雇用人员从事教学、 教辅工作的, 应雇用教学临聘人员。

  (一)

 学校出现空编空岗, 待招聘编制内职员的;  (二)

 编制内职员需离开岗位 1个月 以上的 (如病假、 产假、事假、 离岗培训、 公差等)。

  第四条    学校教学临聘人员应按岗位设置雇用。

  第五条    学校的雇员编制不能用于雇用教学临聘人员。

  第二章    雇    用 第六条    雇用教学临聘人员原则上面向本市户籍人员, 本市

 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 方可面向市外雇用。

 雇用期为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

 的, 应当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应聘教学临聘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 法规;  (二)

 具备所聘岗位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  (三)

 身体健康, 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

  第八条    教学临聘人员雇用的程序如下:

  (一)

 制定雇用计划。

 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订雇用计划,雇用计划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

 发布雇用公告。

 雇用公告由雇用单位发布。

 岗位有特别要求的, 应当在公告中注明。

  (三)

 笔试和面试。

 由雇用单位组织实施。

  (四)

 体检。

 雇用单位组织拟雇用人员体检。

 拟雇用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应。

  (五)

 确定人选。

 雇用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 体检结果, 择优确定雇用人员。

  (六)

 雇用单位确定拟雇用人员后, 应与其签订雇用合同。雇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将 《深圳市学校雇用教学临聘人员情况汇总表》 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

 雇用单位与拟雇用人员签订雇用合同, 应当使用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的 《深圳市教学临聘人员雇用合同书》标准文本 (见附件)。

  

 第三章    雇用合同 第九条    雇用单位应当与雇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雇用合同。

  第十条    雇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合同当事人;  (二)

 教学临聘人员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工作量、 工作标准;  (三)

 雇用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

 教学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

 合同期限;  (六)

 违约责任;  (七)

 雇用单位和教学临聘人员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雇用合同的期限由雇用单位根据教学临聘人员的岗位任务确定, 但每一雇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 合同期满依据本办法续签合同的, 可以续签, 但累计的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学年。

  雇用单位首次雇用的教学临聘人员, 可以规定试用期, 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

  第十二条    雇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雇用合同期满, 经考核合格以上,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 双方愿意续聘的, 可直接续签雇用合同。

  第十三条    教学临聘人员在雇用合同期间被雇用单位招聘为职员的, 其雇用合同同时终止; 教学临聘人员在雇用合同期间

 被其他单位招聘为职员的, 其雇用合同须履行至当学期结束或合同期满方可终止。

  雇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教学临聘人员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依法服兵役的;  (三)

 雇用单位不履行合同, 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侵害教学临聘人员合法权益的。

  教学临聘人员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 15日告知雇用单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教学临聘人员不得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

 业务骨干所承担的重要任务未完成或者工作尚无人接替的;  (二)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教学临聘人员违反以上规定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给雇用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教学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雇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

 连续旷工超过 5个工作日或者 1学年内累计旷工 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二)

 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 或者因失职、

 渎职、 营私舞弊,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 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

 有违法、 违纪行为, 不宜继续在雇用单位任职的; (五)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或试用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  (六)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七)

 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雇用单位因第六项、 第七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的, 应当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学临聘人员本人。

  第十七条    教学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雇用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一)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

 女性教学临聘人员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的;  (三)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 10级伤残的;  (四)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 解除雇用合同的, 雇用单位应向教学临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三)

 雇用单位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 第七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依据教学临聘人员履行现行雇用合同的年限计算, 每满 1年支付教学临聘人员 1个月 的月 工资, 不足 1年的按1年计。

  所指月 工资以雇用合同解除前 12个月 本人的月 平均工资计算; 不足 12个月 的, 以实际工作月 的月 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九条    雇用合同续签、 变更、 终止或解除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续签、 变更、 终止或解除后 5个工作日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资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教学临聘人员的工资, 由雇用单位根据岗位的性质、 工作量、 教学临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 教学绩效考核等各方面综合情况, 参照市雇员管理办法确定。

  教学临聘人员的加班工资、 节假日工资的计算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学临聘人员享有休假权, 具体标准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学临聘人员按照有关法规、 规章的规定参加深圳市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 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第五章      考核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雇用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教学临聘人员进行考核, 建立以雇用合同为基础, 以试用期考核和雇用

 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学临聘人员的考核以雇用合同为依据, 根据教学临聘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教学临聘人员考核分优秀、 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教学临聘人员雇用期考核的结果, 作为其续聘、 工资、 奖惩的依据。

  教学临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 解除雇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教学临聘人员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教学临聘人员有违纪、 违法行为的,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教学临聘人员履行雇用合同满 1学期以上, 被聘用为学校职员的, 可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二十九条    教学临聘人员符合我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 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享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方面的权利, 并承担相关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教学临聘人员与雇用单位因雇用程序或雇用合同内容发生争议的, 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合同编号:

  深 圳 市 教 学 临 聘 人 员 雇 用 合 同 书

 雇用单位

  教学临聘人员姓名

  深 圳 市 教 育 局 编 制

 说

  明  1、 本合同系我市中小学校与教学临聘人员, 在确定雇用关系签订雇用合同时使用的标准文本。

  2、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 雇用双方经协商一致, 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 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者签字笔, 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字迹要端正、 清楚。

  4、 本合同内的年、 月 、 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书写工作报酬等金额, 一律用大写。

  5、 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 可写“无” 或划上斜杠(/ )

 。

  6、 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根据 《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教学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规定,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本雇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 雇用岗位和岗位职责 第一条    甲方雇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 完成工作甲    方(学    校)

  乙    方(  教学临聘人员)

  名称:

  姓名:

  性别:

  类型:

  事业单位                           ( 1)财政核拨                      □ ( 2)财政核补                      □ 出生年月 :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学历:

  学位:

  籍贯:

             省            市            县 专业技术资格等级:

  批准成立文号:

  执业资格:

  法人登记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雇用到本单位工作时间:

           年        月  地址:

    现住址:

  主管机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任务, 具体为:

  (一)

 岗位职责:

   (二)

 工作任务、 工作量、 工作标准:

    二、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甲方雇用乙方的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 试用期为    个月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

   三、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

 获得乙方提供与其雇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二)

 根据教学临聘人员管理有关规定, 对乙方在雇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三)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 变更或解除与乙方签订的雇用合同;

 (四)

 享有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 发明、专利、 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五)

 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

 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 并根据工作需要,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

 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除了本合同约定的工资、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外, 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

 非因法定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事由, 在雇用期内不被解雇;  (二)

 享有与履行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 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

 (三)

 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除了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岗位职责、 任务外, 根据甲方工作的性质, 乙方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二)

 在雇用期内和雇用期结束后,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 机密信息;  (三)

 不得散布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论, 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非法集会、 游行、 示威、 罢工等活动;  (四)

 忠于职守, 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

 不得以所雇用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  (六)

 认真、 细致、 高效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

 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  (八)

 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四、 工作纪律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    乙方根据所雇用单位的性质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

 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的各项

 纪律;

 (二)

 甲方单位规定的适用于其所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

 (三)

 本合同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各项纪律。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  (一)

 甲方为乙方提供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 业务技术、 安全工作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三)

 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

   五、 工...

篇四:事业单位能否聘用临时人员

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 (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 (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

 (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 丕 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 染 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 琮 三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 ò 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对初次聘用的 耔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基本条件是身体健 贾 康,男性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 朐 。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 藿 五条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一年 坫 一聘,签订劳动合同。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 绘 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 错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 铽 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隹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 あ 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侣 老保险。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 确 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 苜 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五:事业单位能否聘用临时人员

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清理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强化人事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严规范编外人员审批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X 县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年度申报编外人员聘用计划。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向县委、政府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填报《X 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组织招聘。

 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擅自聘用编外人员。对合同即将到期的,要及时到编办、人社局报备需清理人员和保留人员,严禁私自续签合同。单位编外人员没有移交到人力资源公司前,各单位一律不允许申请新的编外用工计划。

 二、开展编外聘用人员清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对以下范围人员进行清理:

 1.对 X 年 12 月 31 日前合同聘期已满人员,原则上要进行清理,不允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确需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程序进行申

 报,经组织、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移交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由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2.编外聘用人员超过退休年龄的(男满 60 周岁、女满 50 周岁)人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清退; 3.对 X 年 10 月 31 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聘用人员,要终止劳动关系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要于 X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X 年 1 月县财政将不再核拨以上范围内人员工资。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实习大学生等政策性就业人员、经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医院等非县级财政预算单位聘用人员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工作重视与否,反映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从严治党的措施硬不硬,责任担当够不够。县委、政府对编外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县委、政府安排部署规范本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坚决清退相关编外人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

 (二)加强管理,科学清退。没有按照《关于开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摸排统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上报编外人员的,一律不再认可。清退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疫情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对家庭特别困难、工作能力突出的,要暂缓清退。同时,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清理。同时,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单位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聘用编外人员。

 (三)严肃纪律,扎实整改。要准确把握清理范围,细致研究政策法规,扎实稳妥清理,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未按规定清理、擅自聘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清理工作中,不公平公开、“暗箱操作”、推诿扯皮、上交矛盾、造成网络舆情等情况的,将由县委、政府督查室扣除全年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并由县纪委监委介入,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机关单位 临时 聘用 人员管理 制度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第四条

 聘用条件和录用程序

 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录用程序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表现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

 临聘人员的教育管理 (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三)临聘人员的党、团员关系,可根据该党、团员原管理组织的书面介绍参加本院有关党支部临时组织生活,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临聘人员参加办公室的政治、业务理论学习。

 (五)办公室应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管理。教育他们要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劳动安全,由于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的,后果自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六)临聘人员聘用后,政治处应及时建立临聘人员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聘用劳动合同、年度个人总结及考核材料、业务培训及有关考试记录、其他有价值的个人存档材料等。

 第七条

 临聘人员的工资和待遇

 (一)临聘人员的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工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意见,结合劳动程度、技术要求高低等情况确定。临聘人员的工资按先做后发的办法按月发放,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有关补贴等。

 (二)临聘人员的病、事假应以日工资标准按实扣发,年病假、事假连续或累计满一个月及以上的除扣发工资外,应按实扣发岗位考核奖;新聘人员试用期期间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基本工资;新聘人员和解聘人员其当月工作日不满 15 天的按半月核发基本工资(及奖金),满 15 天的按一个月计发基本工资(及奖金)。

 (三)临聘人员的保险投保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违纪处理和解聘程序 对发现并经查实有违纪行为的临聘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或按规定程序以解聘处理。以下几项为具体处理办法:

 1、对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上班时间不请假擅自离岗办理个人私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工资。

 2、对不守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分配、工作失职的,或在上班时间多次在办公室里上网聊天或打游戏的,可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给予解聘处理。

 3、对参与偷窃、赌博及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一律给予解聘,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临聘人员在聘用期内除因正式招工、招干、应征入伍等应即解聘外,其余的必须按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书执行。合同期内,被聘人员需另选单位或辞职等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要提前三十天向政治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被劳务派遣人员在合同期内由劳务派遣机构为主管理,我院配合管理。我院应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上岗协议,内容应包括工作纪律、岗位要求等。

  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由本院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雇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费用明细表,按照固定期间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机构账户。临时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由本院、劳务派遣机构及被劳务派遣

 人员三方协商后,在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我院定期对被派遣劳动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我院规章制度现象的,联系劳动派遣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临时工作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被劳动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终止协议,应提前 7 个工作日告知我院办公室。

篇六:事业单位能否聘用临时人员

2劳动关系文 / 陈垚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现状通常说来,在我国的政府运行体制中,一个工作人员的身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编制,而在机关事业单位内工作却没有编制的就被称为临聘人员。临聘人员是为解决短时间内人力资源不足问题而产生,也称为“临时工”,是用人单位临时招聘的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一般情况下,临聘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不应超过一年,属于临时性、应急性的用工方式,但若达成共识,也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当前,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聘请了大量临时人员,他们主要由以下两类构成:一类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主要从事单一非技术性质工作,工资及其他福利纳入财政预算,工作较为长期稳定;另一类是由用人单位自主招聘的,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工资及其福利来源于单位自主经费,工资福利水平较低,管理较为松散,解续聘等较为灵活、随意。调查发现,临时聘用人员因进入门槛低、管理方式灵活、人力成本低廉,在当前的政府运行体制下有常态化、临时变长期的趋势。鉴于临时聘用人员数量巨大,身份复杂多样,人员素质参差,收入待遇较低,在县级部分机关单位分布规模庞大且集中,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中的问题临聘人员用工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压力,短期内有效地推进了工作的落实,具有积极意义,但从长期来看,也给机关事业单位带来了很多的问题。●超标准聘用,用人数量失控县级各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数量极不平衡,多者几百上千人,少者一两人。但大多临聘人员,属用人单位自发行为,缺乏政策法规依据。长期只进不出、多进少出,或者存量很大清退很少,临时聘用人员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个别单位临聘人员甚至比在编人员多出数倍,大大超出机构编制部门设定的限值。同时,他们的工作量并不饱和,人员闲置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临时用工蜕变为长期聘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旦签订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用人单位很难单方面解除。目前,虽然很多用人单位实行了与临聘人员每年签订一次固定劳动合同的方式,但这些临聘人员己是连续多年被聘用,甚至十年以上被聘用的也大有人在,这便让那些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长期被聘用的临聘人员变相成为了编制内人员。●管理不规范,廉政勤政风险高临聘人员大多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管理和约束,并没有纳入统一、规范的编制管理,容易出现管理混乱、管理不严的情况。而长期在固定岗位工作,如果缺乏有效监管考核机制措施,将面临临聘人员工作不安心不尽责,出现损坏部门形象的局面。特别是在某些执法部门,临时聘用人员本身是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但是临聘人员参与执法,高高在上、方式粗暴屡禁不止。更有甚者,以手中权“吃、拿、卡、要”,履职违法、谋取私利,给机关事业单位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资金来源不一,人员经费负担重一是增加财政负担。临时用工变长期聘用下,长期固定地吃“财政饭”的队伍愈加庞大,给当地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大了政府行政成本。二是导致用人单位经费紧张。用人单位自行招聘的人员经费通常列为临时性支出,不在财政预算管理之内。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为了解决资金运转困难,不得不占用本单位的项目经费或者其他经费来支付临聘人员的各项费用。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规范管理对策针对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人力社保、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严从实从细采取各项有效应对措施,最终实现管理规范。当下,临时聘用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仍然广泛存在,他们协助开展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手不足的境况,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队伍。了解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现实状况,厘清临聘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探析临聘人员规范管理对策,对于更好地发挥临聘人员队伍作用、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谐健康发展很有必要。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存在问题;对策研究

 103作者单位

 重庆秀山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考资料:[1] 胡晓东 . 我国政府“编外人员”隐形膨胀研究——一个基于我国地方政府的案例调查 [J].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政府管理与行政改革版),2017(2):30-40.[2] 胡晓东 . 协助执法临聘人员违规执法问题探讨 [J].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17(8):42-48.[3] 姜书彬 . 编外用人问题探析 [J]. 机构与行政(工作研究版),2014(2):32-34.●严格总量控制,发挥部门协同一方面,要用足机构编制指标,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充分发挥编制内人员稳定、管理规范、约束有效等优势,最大限度用足用活编制指标,减少临时人员聘用;另一方面,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用工需求和现状进行调研,对各单位的临聘人员用工数量进行核定,实行临聘人员总量计划管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编制和人员配备等情况,按照急需、节约、高效的要求,从严从紧控制,同时对用人单位的实际聘用临时人员数量进行审核监督;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聘用合同、劳动报酬及相关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用人单位负责聘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风险防控和政策解释等工作。●正视临聘存量,逐年有序消化在各用人单位详细摸清底数情况后,人力社保、机构编制等部门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议定制度原则,妥善有序推进临聘人员清退工作。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充分运用协商解除、到期终止、法定退休等多种方式,分类别分批次推进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清退和规范管理工作。不使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规范聘用程序,坚持从严审批一是按照从严审批原则,对确需聘用临时人员的单位实行“一事一议”,即先由用人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经人力社保、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用人单位分管县领导和分管人事的县领导审批。二是在唯一指定网络媒体上公开发布需求信息,明确条件和应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选聘。●规范工资待遇,严格实绩考核用人单位根据工种和用工形式合理确定临聘人员待遇,其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发放工资福利。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临时聘用人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按照规定对多次考核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强化监督检查,保障运行规范用人单位建立用工档案,定期将用工情况报人力社保、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实行核减其财政预算和支出基数等有效举措,倒逼用人单位临时用工规范运行。●实行工作轮岗,预防廉政风险对长期在同一个岗位特别是关键岗位上的临聘人员进行合理的轮岗锻炼,从制度上强管理、源头上堵漏洞。通过在不同岗位上“操练”“捶打”,既能激发人事人才工作活力,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作用,激励干事创业干劲,多方面培养临聘人员的能力,又能推动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最大限度的减少因长期在某一固定岗位而滋生腐败行为发生。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面临的诸多问题,是目前广泛存在且不容忽视的问题。探索构建一个既规范有序、又有活力不失竞争的临时聘用人员用工环境,对于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岗位职责,保障用人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控制行政成本具有重大意义。但这些,还需要相关的机关单位和部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总结提炼,不断地修订完善制度机制,增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政策的前瞻性、科学性和针对性。

篇七:事业单位能否聘用临时人员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 镇机关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镇机关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临聘人员属因工作需要,由镇机关聘用的临时性、辅助性后勤岗位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机关门岗、门卫、保安、食堂、保洁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临聘人员实行合同管理,一年一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管理规范有序。

 第四条 临聘人员必须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五条 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由相关部门提出,由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临聘人员,由镇政府与临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 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按岗定资的原则,实行年薪制,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发放。

 第七条 临聘人员在机关工作期间,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由镇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实行考勤和考核,临时聘用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各岗位人员工作职责详见附件《XX 镇机关临聘人员各岗位职责》。

 第九条 违反镇机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和本管理办法的,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不负责任的,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由镇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临聘人员劳务关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 镇机关临聘人员各岗位职责

 一、门岗工作职责 1、遵纪守法,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2、门岗实行每天上下班制度,早 8:00 至下午 5:00。在岗期间要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要做好安全保卫及机关大院内的巡查工作;巡视时应做到多看、多听、发现可疑的人或事,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门岗不得酒后上岗或擅离岗位,发现上述行为的直接辞退。

 4、对非本单位人员、车辆进出机关办公区域要实行登记制度;对进入大院车辆进行要引导停放,维持停放秩序。

 5、在岗期间要做到机关大门随开随关,注意安全。

 6、进入车辆或人员如有损坏机关财物,门岗应在维持现场的同时立即报告。

 7、门岗要对进出机关人员进行核实,来镇办事群众要及时引导到相应办公室,来镇反映问题的要及时引导到镇综治中心(村民大管家)实行一站式受理,要确保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受影响。

 二、门卫工作职责 1、遵纪守法,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2、门卫实行晚上 5:00 至次日早上 9:00(含非工作日)工

 作制度,在岗期间要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要做好安全保卫及机关大院内的巡查工作;巡视时应做到多看、多听、发现可疑的人或事,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门卫不得酒后上岗或擅离岗位,发现上述行为的直接辞退。

 4、门卫在岗期间机关大门关闭,对非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车辆进入要进行核实,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机关大院。

 5、进入车辆或人员如有损坏机关财物,门卫应在维持现场的同时立即报告。

 6、门卫在岗期间要对机关大院公共部位进行巡视,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闭。

 三、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1、食堂实行食堂管理员负责制。食堂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为早 8:00—晚上 6:00,遇来人接待适当延长;非工作日期间随叫随到,具体由食堂管理员统筹确定。

 2、食堂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饭菜品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抓好用餐服务。

 3、做好厨房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4、食堂工作人员要取得健康证,持证上岗,并搞好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5、下班前要对食堂的水、电、气、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6、严禁将食堂食品带出,严禁非机关人员在食堂就餐。

 四、保洁工作人员职责 1、机关大院包括车棚要坚持每天一打扫,平时发现垃圾要及时清理。

 2、机关大院内厕所坚持要每天两次清扫,早晚各一次,若遇雨天及上级检查,应随叫随到,保持清洁,若发现污物要及时进行清理,做到蹲坑、地面、墙壁无污物、痰迹等。

 3、机关南北两座办公楼及其走廊、楼梯、厕所、会议室、开水间等坚持每天打扫一次以上,每周一次全面打扫,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对门厅、走廊、会议室、开水间等易脏部位每天要清扫两次。

 4、办公楼窗户、走廊天花、会议室天花等部位要坚持每周清理一次,做到清洁无灰尘。

篇八:事业单位能否聘用临时人员

府办〔2011〕 170 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政府机关各部门, 政府直属各事业单位, 辖区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 已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2011 年 2 月 17 日 印发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南兴府办〔 2011〕 16 号)

 已经 2011 年 11 月 5 日 政府常务会议议定该文作废。

 二 O 一一年十一月 十日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的管理, 保障临时聘用人员 的合法权益, 本着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 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的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城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各级机关各部门, 兴宁区法院, 兴宁区检察院,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 群团组织, 城区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含行政性收费自 收自 支)

 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 确需聘用的, 须经城区政府同意。

 第四条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应坚持平等自 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坚持按需设岗、 公开招聘、 择优聘用、 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成立兴宁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 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对各单位( 部门)

 上报的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申请进行讨论审核, 并报城区政府批准同意后, 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对外招聘。

 第六条

 应聘人员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遵纪守法, 无经济、 刑事等不良纪录;

 ( 二)

 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

 技术岗 位和管理岗 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

 年龄要求:

 除特需人员 外, 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 年龄原则上男 40周岁以下、 女 35 周岁以下, 男 满 55 周岁、 女满 50 周岁, 原则上不再聘用;

 ( 三)

 身体健康, 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 四)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 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 五)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有本城区户 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

 ( 六)

 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的基本程序 ( 一)

 用人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上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的请示, 内容应包括聘用人员 条件、 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工资待遇等事项;

 ( 二)

 由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核准, 城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聘用岗位;

 ( 三)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应聘人员 报名 , 对应聘人员 的资格、 条件进行初审;

 ( 四)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 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 进行考核评议。

 主要考核被聘用人员 政治素质、 道德品质、 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考核应做到全面、 客观、 公正;

 ( 五)

 对初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 须进行体检, 体检在城区指定的医院进行;

 ( 六)

 考核、 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 名 单须提交城区政府审批;

 ( 七)

 聘用人员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退休人员 原则上不予聘用。

 确属紧缺人才的, 须经城区政府批准才能聘用。

 退休人员 已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 , 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没能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 , 一律不予聘用。

 第九条

 城区公安分局、 检察院、 法院及各镇、 办事处实行临时聘用人员 总数包干制。

 城区政府每三年对公安分局、 检察院、 法院及各镇、 办事处临时聘用人员 总数进行一次审核批准, 并每年根据核定的临时聘用人员 总数核拨经费。

 第十条

 城区学校需聘请临时代课教师的, 原则上采取支教的形式解决, 确实无法安排支教的方可聘请临时工作人员 , 具体聘用人数由城区教育局统一报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学校学生人数每三年调整一次聘用人员 总数。

 在政府核定的学校临时聘用人员 总数内的人员 变换调整由教育局和人社局共同审定。

 第十一条

 经城区临时聘用 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由城区政府同意, 各单位可以接受劳务派遣公司 派遣的保安保洁等劳务人员 以及对外承包的相关工作, 但应查验劳务派遣公司 和承包人的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城区各单位( 部门)

 需聘同类临时工作人员 总数超过30 名( 含 30 名 )

 的, 原则上从劳务公司聘请。

 从劳务公司聘请人员 需报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后, 由城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解除、 终止和续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临时聘用人员 一个月 内, 与 聘用人员 在平等自 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一般合同期限为 1-5年。

 首次聘用的,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从合同生效之日 起计算。

 第十五条

 对平均每天不超过 4 小时, 每周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

 工作岗 位, 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 签订非全日 制用工劳动合同, 为聘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 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 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变更合同内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 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 除法律、 法规以外, 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 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 如已受聘, 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因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须经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城区政府同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发生劳动合同纠纷, 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 聘用人员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应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需与 临时聘用人员 续签劳动合同的, 应在聘用期满前 1 个月 内填报《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续聘临时聘用人员 申请表》 , 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城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经城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 的工资待遇根据工作岗 位和《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工资福利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

 关规定确定, 不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为临时聘用人员 缴纳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直接从聘用人员 工资中代为扣缴。

 机关各部门聘用的财政统发工资的临时聘用人员 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社会保险扣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聘请的农村户 口 的临时聘用人员 , 按照 2007年 12 月 6 日 颁布的《南宁市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 南府办〔 2007〕 310 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 不能在执法岗 位和涉密岗位工作, 不能代替机关工作人员 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 明确岗 位职责, 量化考核指标。

 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单位规章制度应经全体临时聘用人员 会议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单位规章制度正式出台后, 应组织临时聘用人员 学习。

 召开会议、 组织学习必须做好签到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 的日 常管理。

 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岗 位职责每年对临时聘用人员 进行一次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须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作为续聘、解聘、 奖惩重要依据。

 凡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一律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 5 日 前将城区财政统发工资的临时聘用人员 上月 考勤情况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作为工资发放和扣缴各种社会保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 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种假期, 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临时聘用人员 在聘期内, 其党、 团、 工会等关系由聘用单位管理。

 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参加党、 团和工会活动。

 第三十条

 临时聘用 人员 人事档案由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南宁市人力资源市场或南宁市档案托管中心等档案管理中介机构管理, 管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临时聘用人员 建立个人临时档案, 及时将受聘人员 的考核评议、 鉴定、 奖惩、 工资、 岗 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 应自 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 认真履行岗 位职责, 完成岗 位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 与 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须在归还聘用单位财物、 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 ; 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 城区财政统发工资的临时聘用人员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月 将有关情况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 有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扣缴社会保险手续人员 的用人单位还需同时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 追究用人单位领导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 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用人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下发之日 起施行。

 具体事宜由城区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 申请表 2、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续聘临时聘用人员 申请表

  3、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聘用临时聘用人员 花名 册 4、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续聘临时聘用人员 花名 册

  5、 解除( 终止)

 劳动关系决定书(样本)

 6、 终止( 解除)

 劳动合同证明(样本)

 附件 1: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本单位核定编制数

 人实际编内人数

 人拟聘人数

 人 拟订劳动合同期限

 聘用理由:

 主管部门意见:

 城区财政局意见: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城区领导批示:

 附:拟聘用临时聘用人员花名册

 附件 2: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续聘临时聘用人员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本单位核定编制数

 人实际编内人数

 人拟续聘人数

 人 拟续订劳动合同期限

 续聘理由:

 主管部门意见:

 城区财政局意见: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城区领导批示:

 附:拟续聘人员花名册

 附件 3: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聘用临时聘用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工作岗位 性别出生年月 学历 月工资 聘用经费来源拟聘用期限 1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3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4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5

  6

  7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情况说明:

 附件 4:

 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续聘临时聘用人员花名册 申报单位(盖章):

 到本单位工作时间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工作岗位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月工资 聘用经费来源原聘用期限 拟续聘期限 本单位连续

 工作时间 1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2

  从

  年

 月

  日至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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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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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至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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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年 ...

篇九:事业单位能否聘用临时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进一步提升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而今,我们面对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我们可以更改为:“临时工不是万能的,政府没有临时工是万万不能的。但即便对方再是临时工,也是穿着政府的制服在做事,也是拿着政府的工资,听着领导的指挥。所以在群众的眼中,他们没有临时不临时的区别,他们也是代表政府的形象。当前众多机关事业单位在被媒体曝出不妥行为,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之后,最后曝出其具体执行者是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且给予了相应处分。临时工俨然成为了政府护短的一种模式化处理方式,并已经在全国范围推广和深化,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受此趋势影响,因临时工问题衍生出来的各种社会弊端也越来越多,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就是临时工乱象。

 一、临时工乱象问题在我市的存在现状 近年来,随着临时用工人员的增多和普及,临时工乱象问题在全国各种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非常普遍,而在我们乐清市,该现象同样存在。譬如,今年比较典型的一个殡葬执法事件,就可以说明该问题。

 在某街道的殡葬改革执法过程中,我市某执法队伍中,有一临时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下与修建私坟人员结

 成利益共同体。大家知道,殡葬拆建本来是必须依据法律严格执行的,但该人员却无视法律,擅自使用职权便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强拆强建,为所欲为,并且,迫使当地百姓通过他的渠道来修建私坟,自己却私自提高修坟的价位,从而赚取差价,谋求暴利。该事件属于非常严重的临时工以权谋私的恶性事件。

 事情败露之后,该员工被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如数归还了利用职权收受的所有财物,并且被有关部门传讯接受调查。显然,像这种以权谋私的违法乱纪行为在我市必然非止一例。这里不做赘述。

 透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临时工乱象现象已经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虽然这些事件的最后,当事人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这种行为若频频出现,长此以往,却容易助长社会不良风气,毒害社会群众的思想,尤其是对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公务人员的形象损害,更是难以估计的。

 接下来,我将针对我市临时用工乱象这一问题的具体表现进行详细阐述。

 一、临时工比例严重过剩 正式工和临时工比例失调是我市临时工乱象的一个典型问题。乐清地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常住人口数达一百多万,机关事业单位事务纷杂,受编制限制,普遍面临工作人员短缺情况,临时工的聘用数量也是非常惊人。到目前为止,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在两万五千人左右,而能统计的临时工人数就达一万一千人以上,临时工已占总人数的 3 成以上,相当于 3 个工作人员中就有 1 个是临时工,这还不包括各种原因没有报备的临时用工人员。所以,实际上,我市事业单位的临时工所占比例已经远远高出了合理范围,某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正式工和临时工比例倒置,足见此现象程度之严重。

 二、临时工聘用乱象 由于缺乏政策规范和有效监管,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不可否认,临时工在缓解人力资源矛盾当中的确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很多一线工作上,临时工的数量甚至超越了正式工,已经成为战斗主力。也因此,很多事业单位已经对临时工形成了过度依赖。领导班子新旧更替,临时工聘用数量却与日俱增,并且巧立各种名目,制度,潜规则,如“机关聘”,“科室聘”“乡镇聘”“站所聘”等泛滥,流毒深远。

 “机关聘”,“科室聘”,“乡镇聘”,“站所聘”相比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扎口管理、凡进必考”的录用政策而言,这种临时工聘用方式的择人要求,薪酬标准通常是取决于单位领导的个人意愿,没有任何制度规范,基本上由领导说了算,所以随意性比较大,管理也极不规范。

 经过调研,我市通过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派遣用工的单

 位仅 60 家单位,人数 1080 人,在全市整个编外临时用工的占比在 10%以下。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对编外临时人员的聘用都存在如上所述的聘用乱象。临时工的管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薪酬等没有制定任何相应制度,对编外临时人员的使用更是缺乏严格的计划性。导致众多社会弊端的显现。

 三、临时工工作乱象 在事业单位,虽然临时工不能享有在编人员的同等福利和待遇,但他们的工作内容却与正式员工等同无异,而由于没有经过严格的竞考和筛选,大部分临时工能力和道德素质都会普遍低于在编人员,让他们接手岗位工作,很容易造成工作乱象。

 临时工工作乱象危害无穷。轻度工作乱象主要表现在工作无责任心,不积极,效率低下,服务态度恶劣,无奉献精神,自律性差,在能力上无法胜任岗位要求,无法完成诸多便民利民的工作。从而影响单位形象和声誉,在受到领导责备之后,心怀怨念,更加无心工作,造成恶性循环。

 重则工作乱象将会滋生腐败,构成违法犯罪。

 譬如上述“殡葬改革执法”事件中,临时工利用职务便利迫使百姓通过自身渠道修建私坟,抬高价格,从中获利的行为,这属于以权谋私,便是典型的重度工作乱象。除此之外,还有贪污受贿、挟私报复、利用公款花销无度等等行为不一而足,总之,各种为了从自身角度考虑,而损害公众利

 益,危害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都应属于此范畴。这些问题都应该引起监管部门重视。

 二、临时工乱象问题的原因分析 综合上述,我认为造成我市诸多临时工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单位人员编制有限,人力资源供不应求。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加强,一方面机构要优化,人员要精减。另一方面,机构设置越来越规范,各系统工作越来越细化,各项创建达标及社会事务性工作也逐渐增多,大量具体的事务工作和后勤工作都需要人做,如我市的“五水共治”,“五市六城”创建等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头绪多,原有人员不足,客观上也需要增加人员。为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对用工单位来讲最便捷的方法就是聘请临时人员。

 二是单位岗位管理没有跟上,存量人力资源盘活不足。一些部门单位领导对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学习了解不够,对聘用编外人员的成本、风险估计不足。一些部门和单位没有充分挖掘现有在编人员的潜力,岗位管理没有跟上,存在人浮于事、因人设岗现象,一些脏、累、差的工作通过临时人员去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正式工看看,临时工干干”的现象这也是导致临时工数量增加的原因。

 三是临时工的管理没有纳入统一管理,缺乏政策规范和有效监督。三是临时工的管理没有纳入统一管理,缺乏政策规范和有效监督。目前我市对临时工还没有统一规范的政策,各单

 位也基本没有制定规范的文件。由于这些原因,致使临时工的进人、使用、管理处于一种近似于失控的状态,人员的聘用程序相对简单,也使这部分人数增长过快。

 四是临时用工的录用制度没有形成标准和规范,临时工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四是临时用工的录用制度没有形成标准和规范,临时工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现今我市对于临时工的录用,通常是领导自行裁决,没有任何标准和规范。这种方式随意性较大,容易受主观性因素支配,比如领导当天的心情状态,工作状态、情绪等等因素,非常不利于人才选拨,导致的结果就是许多需要真才实学的才能胜任的工作岗位拱手让给了滥竽充数的人,大大降低工作效率。而临时工能力素质的参差不齐,就是缺乏统一录用制度和规范所导致的,其二者互为因果。

 五是政企、事企不分,改革不到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程度不够。五是政企、事企不分,改革不到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程度不够。我市社会行业中介组织发展还不够强大,政府后勤服务社会化尚不能完全推行。部分可以向市场采购的服务和可以委托市场运作的业务,依然由机关、事业单位自行操作,没有实现从“以钱养人”向“以钱办事”的转变。如有些后勤岗位可以通过向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转变为社会化经营。

 三、临时工乱象的危害 临时用工对机关事业完成一些中心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临时用工乱象的危害却是不容忽视:

 一是严重损害了机构编制的权威性。本来“编制就是法律”,禁止各种形式的超编、混编、混岗行为,而临时用工

 从某一方面来说,就是一种变相的超编、混编,损害了机构编制的权威性。

 。

 二是加重了机关事业单位的负担。《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编外人员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合同的补偿等问题,将对机关事业单位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

 三是有违公平正义,容易滋生腐败。不可否认,某些有些人托关系先到空编机关中某个岗位上做临时工,然后再参加单位组织的招考考试(有的单位甚至在设定招考条件时为这些临时人员“量身打造”),这里面往往有某种利益关系在暗自成交。 四是对临时工过度依赖,助长了机关不良风气。大量编外临时人员充实机关各科室,个别单位难免出现“忙了临时的,闲了正式的”的现象,造成在编人员养成了怠惰的习惯,从而责任心降低,能力降低,工作效率更低,等级森严,官僚之风更盛,机关作风更差,群众反响强烈。

 五是挫伤了原有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大多编外人员工资福利通过挤占办公经费方式解决,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单位原有工作人员的福利,挫伤了原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六是对临时工本身也将造成的不利。临时工与编外人员的待遇本来就难以同等,但工作层面上,区别不大,所以容易形成心理落差。临时工也同样需要养家糊口,过多人员进入岗位,待遇更加微薄,不利于本身发展,同样也会挫伤工作积极性。甚至因为待遇和公正问题,造成正式工和临时工之间产生某些矛盾,不利于团结合作。

 四、对策建议 加强全市临时用工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针对我市临时用工使用情况及管理难点,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是清理和规范现有临时用工。在去年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基础上,建议由市纪委牵头,组织、编委办、人事、财政等单位配合,制定临时工清理办法,先清理、后规范,按照需要、精干、高效、合理的原则规范一批、清理一批。对存在人浮于事现象,对一些临时机构已失去其主要职能的,应及时清理及分流;对编外临时人员过多的单位,通过挖掘编内人员潜力,精减编外临时人员;对一些可通过花钱买服务的岗位,要通市场化形式进行运作,减少使用编外临时人员;对的确工作需要聘请临时用工的,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规范劳动关系。

 二是控制临时用工总体规模。编制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人员劳动合同备案、年审制度,加强编外临时人员用工管理。要实行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将编外临时用工

 纳入人员总体规模控制范围,建立健全编委临时用工管理信息库,实行动态监管。各机关事业单位将临时用工岗位及人数报编制部门审批,编制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核定总量。总量一旦核定,各单位不得突破。

 三是建立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人社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临时用工录用程序、管理考核制度、薪酬制度、辞职辞退和劳动争议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做到依法用人、规范管理,确保临时人员的进出、使用规范有序。要注重临时用工的事先预防和事后监管,强调先申报核准后方可聘用临时用工,强调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的监管,把临时人员清理规范工作与经费管理结合起来,做到不清理、不拨款。要分清责任,用工名额控制责任在编制部门,经费预算责任在财政部门,经费标准调整责任在人社部门,临时用工的使用、管理在用工单位。全市应要统一出台规范性管理办法,消除各单位编外人员进人模式、管理方式、工资待遇不同的情况,指导各单位建立临时人员基本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能力素质要求,构建统一明确、科学合理的岗资体系,做到依法用人、规范管理。

 四是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了其岗位的工作效率和声誉,所以,对临时员工的素质能力的培养需要至关重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让其能够适应本岗位的工作,必须建立合理的教

 育培训制度,尤其是长期任用的临时工,要坚持组织其接受政策学习和技能培训,或者机关单位自己组织的党的理论和纪律等学习,保证在思想上和能力上能够胜任岗位需求。

 五是探索多种用工形式。

 五是探索多种用工形式。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建立多种用工形式,在法律法规范围之内减轻临时用工经济负担。一方面鼓励发展劳务派遣公司等各类劳务、人才中介组织,积极探索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如机关事业单位在计划内使用临时工可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只管用人,不与个人发生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加快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外包的管理方式,减少后勤服务岗位的编外用工人员,变“养人”为“养事”,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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