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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菁选3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2-04 20:55:09 来源:网友投稿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  第六条  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投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菁选3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菁选3篇(全文完整)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

  第六条

  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八条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

  (五)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数以上的投资者的同意;

  (六)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七)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2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者辞退职工;

  (四)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五)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订立合同;

  (七)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纳税:

  (三)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特力、人力。对于向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不被扣缴或者吊销。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三十二条

  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3

  第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一)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招用童工的;

  (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三条

  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私营企业对管理机关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起诉的,处罚决定生效。

  第四十五条

  私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资源、工商行政、价格、金融、计量、质量、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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