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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合同3篇

时间:2022-10-05 12:45:23 来源:网友投稿

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合同3篇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与物业服务心得体会汇编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案例]辽宁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艾明辉物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合同3篇,供大家参考。

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合同3篇

篇一: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与物业服务心得体会汇编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案例]辽宁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艾明辉物业合同纠纷案艾明辉经营的沈阳市皇姑区智能人网吧(以下简称智能人网吧)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 48 号(翰林座)1 号网点,位于省政府公务员小区内,建筑面积 1824平方米。20**年 7 月 1 日,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及艺馨座、翰林座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乙方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省政府公务员小区物业委托合同》,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期限为二年,自20**年 7 月 1 日 24 时至 20**年 7 月 1 日 24 时止。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第平方米 0.65 元,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0.33元。该合同签订后,政兴物业公司按约定进行了物业服务。艾明辉至今未向政兴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政兴物业公司于 20**年 12 月 7 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艾明辉给付拖欠的 20**年的 3-4 季度的物业管理费 3611.6 元,并承担诉讼费。另查:政兴物业公司是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20**年 9 月 9 日,物业公司取得沈阳市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为:住宅部分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 0.65 元,商业门市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 0.33 元。艾明辉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给其经营的商业网点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本案中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艾明辉作为业主之一,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负有向政兴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因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约定政兴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时间是从 20**年 7 月 1 日 24 时起,政兴物业公司亦按约定实际进行物业服务。且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费与沈阳市物价是局批准的收费基准

 是一致的。因此,艾明辉应从 20**年 7 月 1 日 24 时起向政兴物业公司交纳当年第 3-4 季度的物业管理费 3611.6 元因此判决:艾明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10 日内一次性给付辽宁兴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年第 3-4 季度的物业管理费 3611.6 元。[评析]业主拖欠物业费是当前物业管理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到物业公司的运转,造成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下降,间接损害更多业主的利益。而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理由之一就是没有签订物业合同可以不交费。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应受其约束,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业主委员会也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在是否实际发生了物业服务以及服务的价格为多少的问题上,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即物业公司无收费许可,业主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拒交物业费的问题。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依自愿原则签订的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该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其为有效合同。

  篇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述:20**年 1 月 11 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作为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小区业主王某支付 20**年9 月 1 日至 20**年 4 月 30 日的物业费总计人民币 30452.85 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9378.37 元。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为我小区业主。20**年 9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书》和《客户手册》,原告于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限从 20**年 9 月 19 日起至20**年 8 月 30 日止,但在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故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故请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被告王某辩称:

 1、原告在 20**年 6 月 30 日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时没有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故该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原告非本小区的前期物业。

 2、原告所主张的 20**年 9 月 1 日至 20**年 8 月 31 日的物业费已经超过了普通诉讼时效,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物业服务不符合法律以及《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的约定,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违约形态,故被告请求适当减少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用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没有书面合同作为依据。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日违约金为标的的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从 20**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年 8 月30 日止,其已经失效,对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张的违约金远远超过合同标的以及原告实际损失的数倍,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证据材料: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书》、《客户手册》、《北京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费说明》、《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以及物业费公示、物业服务状况的照片等。同时被告提交了证明物业服务质量极差的照片数张,该小区其他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的证人证言数张。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系该小区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经充分协商,系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定为:住宅每建筑平方米 3 元/月,公建每建筑平方米 8 元/每月,并且已经经过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合同还约定本物业管理协议自 20**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年 8 月 30 日止。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道路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结合被告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被告的管理综合费用为 4090 元/年,由被告按年度向原告缴纳。每次缴纳物业管理综合费日期为每年 8 月 30 日至 9 月 4 日。合同同时约定了被告未按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在审理中,被告王某

 以部分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原告主张其一直进行催要,但被告王某未予认可。

 二、判决结果:本院认为,《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当属有效。原告受开发商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被告虽未与原告订立书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被告享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后,也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并无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追索物业费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持续主张权利,故被告提出的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原告服务质量不到位等辩解,虽提供照片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日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20**年 9 月 1 日至 20**年 4 月 30 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 8363.17 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上述案例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中经常发生的典型案例。因该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单个业主又无法拒绝前期物业的物业服务,故无论前期物业服务质量如何,该小区业主都缺乏一个能够代表他们的意思表示机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虽然没有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但事实的物业管理合同并不等同于书面《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延续,因此本案中虽然在《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但最后法院仍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并无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故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在审查法律关系时,应当注意区分事实物业管理合同和书面物

 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区别。另外,本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为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如何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原告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在审理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时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其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当发生中断的效果。并且提交了物业公告栏中催缴物业费通知的照片以及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等证据材料证明其积极主张权利。同时被告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是一个指导性规定。其中适用诉讼时效不宜过苛,也绝不可扩大解释为:当原告不能证明其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时,可以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以不适用诉讼时效两年之规定。这也是法院最终以采信被告的答辩意见的原因。因此,在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时,只是在主张权利连续性上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过苛,并不是在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上不宜过苛,应当加以区分。即只要物业管理企业能够证明其有积极主张权利的行为,即使主张权利缺乏连续性,也应当认为其主张的权利未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保护。此外,在物业管理企业主张权利的举证证明问题上,特别是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针对欠费的单个业主逐一主张权利,且主张权利时应当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最好以上门催收要求业主确认签字或者 EMS 等邮寄送达的方式要求业主签收。最后,我国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立法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对其监管方式和监管力度不断改进,特别体现在物业管理费的确定上。按照 1996 年出台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和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物业费都采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调节价结合的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办法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调价变价也应当获得审批。直至 20**年 1 月 1 日《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后才将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纳入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监管的行列中去,无需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批。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区分对待,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四、实践提示:诉讼时,应当注意:

 1、应当首先认定物业管理企业进驻小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区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和事实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2、应当区分事实物业管理合同和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区别。

 3、应当注意审查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应当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5、应当注意提示当事人做好诉讼的证据保全工作。

 篇三:物业合同纠纷案例。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宝民三(民)初字第 29 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李海荣。委托代理人张虎平。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佳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荣达。委托代理人陆基洪。委托代理人吴燕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与被告上海佳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印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被告佳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基洪、吴燕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绿城公司诉称,原、被告就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松兰路 198 弄春江美庐项目签订了《春江美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前期合同),该合同就物业费的缴纳标准、缴费时间进行了约定,另约定纳入物业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被告全额负担。20**年 10 月 1 日,被告将涉案物业全部交付原告管理并由原告提供服务。原告提供服务后,被告至今拒绝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经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人民币 2,019,072.03 元(计算至 20**年 12 月 31 日)及滞纳金 1,082,880.27 元(以每 3 个月的第 1 个月的 15 日开始起算)。被告佳辰公司辩称,首先,关于物业费总金额,对于原告按照公寓房、别墅、商业用房及车库的个数(单元号)、建筑面积、缴费日期及物业费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所得的总金额 2,019,072.03 元无异议,然三户别墅多计算物业费计 7,096.74 元

 及三户公寓房多计算物业费计 586.86 元及上述多计算物业费的滞纳金均应相应扣除。同时,依照双方补充签订的《春江美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篇二: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费用收取方式变更的事宜

 随着物业管理市场化、多元化、规范化的需求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实现收支平衡打造佛奥物业高品牌。现物业公司考虑将原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采用的服务费用收取方式包干制变更为酬金制。

 物业公司在办理包干制变更为酬金制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请集团法务部协助提供法律指导 1、 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2、 更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服务收费的方式 必须征得园区内 50%以上业主同意 目前大部分业主不赞成此项工作开展有一定难度 。

 为避免、减少日后产生纠纷时物业公司无法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请集团佛山奥园入住率已达到 80%此时开发商已无法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因酬金制涉及到物业服务盈余或亏损由全体业主承担的方式变法务部提供法律建议谢谢

篇三: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管理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

 委托方�XX 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受托方�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现管理的“

  ”委托乙方负责物业管理顾问事宣�订立本协议。

 二、物业管理顾问工作方式及内容 第二条 物业管理顾问工作内容

  一、优化甲方组织结构�对岗位设置、人员安排进行 有效调整。

  二、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制定优化与物业质量有关的各项流程、工作标准、考核标准。

  三、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三大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导运行。

  四、对甲方管理处职能建立后日常运作的指导和跟踪。

 五、负责制定实操的各项检查组织和考核标准并协助实施。

 六、编制并指导实施甲方员工评价体系。

 七、建立甲方员工培训体系并对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八、协助建立客户满意度调查机制并指导实施。

 九、协助导入 IS09000 管理体系和 IS014000 环境质量体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三条 物业管理顾问工作阶段的划分及具体工作 整体的顾问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前期顾问指导阶段�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乙方主要完成小区物业项目的指导工作�主要包括� (一)在顾问期间�根据乙方对甲方管理区域的实地考察和更进一步的了解�制定物业管理顾问工作计划及培训计划�并经双方确认后开始实施。

 (二)物业公司的架构设置及管理处的日常运作指导、跟踪。

 1、物业管理用房的设计及办公环境的布置� 2、按照区域划分�策划在不同区域增设各个不同管理处的办公场所�营造办公氛围�便于日常管理和业主�住户的有效需求� 3、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架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并上墙� 4、设置管理处构架、部门及确定管理人员人数�编制职位说明书� 5、编制各部门、操作层人数�并进行定员定岗�

 6、编制各项工作程序及规范工作行为� 7、编制各种办公表格�开展规范化办公� 8、协助甲方做好整改宣传工作�以期甲方的整改工作得到理解和支持。比如公司上行领导召开小区整改动员大会�在治安方面得到派出所的支持�在小区内得到业主�住户的理解和支持等。

 (三)现场指导进行小区环境的整改工作。

 1、封闭小区建院墙�因地制宜地减少门卫房�保证 24 小时安全防范服务条件�给小区业主�住户打造一个安全居住环境� 2、完善服务功能�因地制宜增设便民商店�活动中心场地等各类设施� 3、因地制宜�增加小区绿化景点�创新小区绿化环境� 4、对小区乱搭乱建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可实施方案�对小区进行拆违、整治工作�使小区环境逐步趋于规范化管理。

 (四)制定员工分专业、分阶段的培训计划�并从浅入深开展实施。

 1、顾问期间�依据《物业管理顾问培训内容》(附表二)制定可实施的培训计划�培训体系从前至后贯穿整个物业顾问活动�从浅入深�从小到大� 对现有人员进行物业管理的基础知识培训�分不同作业类型进行单独培训。

 2、顾问期间�对甲方高层领导和决策层人员进行物业管理的高级培训(培训计划及内容见附表三)�实施计划�①乙方前往甲方当地进行物业管理高级培训�②甲方应邀前往乙方当地参加物业管理培训班以及参观与学习共计(

 )人(往返广州路费自理)�另增加人员费用全部自理。(乙方接待时招待费用由乙方负责) 3、通过系统的物业管理专业培训�逐步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建设好员工的队伍与打造甲方物业品牌联系起来�努力全方位提升员工队伍素质。

 5、内部专题交流�相互学习�以服务标准为内容�采取追踪提问的方式�指导实践操作。

 (五)制定因地制宜、有针对性的甲方物业管理标准化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1、根据顾问小区的实际情况�有新小区、新 1 日小区、旧小区、小高层和大高层等类型�以新小区、小高层和大高层为示范点�推行物业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按“以点带面、层层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行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

 2、旧小区、新旧小区与新建成投入使用的新小区等类型的项目�按照同步整改方案一起进行有效整改。

 3、在顾问阶段中如遇到甲方有新项目接管�乙方应协助甲方从项目前期工程介入、物业管理服务模式设置、管理处的设置(包括人员招聘、人员岗位设置、工作制度及流程制定)、楼宇接管验收、业主入住、二次装修、日常管理(安防方面、清洁绿化方面、财务运作方面、投诉处理方面)等阶段规范管理工作。

 (六)协助完成物业项目的 VI 标识系统。

 l、根据甲方成本支出情况�结合成本支出�制定导入 VI 系统管理方案� 2、导入 VI�使质量理念视觉化、符号化�统一员工服装、统一佩戴工作牌�使企业所有的传播媒体以一致性的信息运动�去赢取组织信息传播的规模性的冲击力和感染力。

 3、导入 VI 视觉工程使居住区在传播媒体上以统一的形象�向业主和社会

 公众宣传自己的定位�形成规模化的冲击力和感染力�开发商今后的信息传播将更具经济和实效。

 4、导入 VI 导示设计�增强居住区的文化氛围�美化居住区环境�使整体配套功篾、标识性得到统一�服务于“居住区”全体业主�充分体现个性化和震撼力。

 (七)核定项目的成本费用�指导运用低成本运作系统�逐步提高管理效益。

 二、第二阶段为中期顾问指导阶段�自 2007 年 06 月 27 日起 2007 年 12 月27 日止。主要完成小区的指导工作�主要包括� (一)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物业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并制定部分考核办法。

 (二)协助甲方对现有的设施、设备进行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l、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上墙。

 2、建立设备设施保养计划表(严格按照计划表安排的时间对设备进行日 常保养)。

 3、建立设备台帐及设备设施清单�所有设备建立设备卡。

 4、设备维修应有维修记录。

 5—在硬件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到以下六点� ①是设备的日常基础管理工作�指设备的原始档案资料收集。

 ②要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行。

 ③是检查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备。

 ④是保证设备的运行环境。(温度一设计时有否考虑到机房的通风散热�湿度一有否影响到设备绝缘性能降低)�设备房内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地面墙面平整�通风满足要求�标识、标牌清晰�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上墙�消防中心等悬挂有一次结线系统图等�VI 系统是否完善。

 ○5 设备的日常运行巡查及维护保养工作是否到位。从设备管理的现状及原始资料记录反映出来。例如设备油漆无脱落、无锈蚀现象�所有设备都有运行记录及保养记录� ⑥是设备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要求所有员工都须持证上岗�如电工证、电梯操作证� (三)项目小区的所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上岗资格证上岗。

 (四)指导物业接管验收工作。

 (五)协助导入 IS09000 管理体系和 IS014000 环境质量体系。

 三、第三阶段为后期顾问指导阶段�自 2007 年 12 月 28 日起 2008 年 06 月 16 日止。主要完成小区的指导工作�主要包括� 1.现场监督指导物业管理的各项专业工作(包括房屋、设备设施、交通车辆、绿化、清洁、维修、社区文化等项目)的开展。

 2.继续结合物业管理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甲方的人员进行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的培训指导。

 3.完善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运作系统、考核标准。

 4.指导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在顾问期间�通过二年的物业管理顾问指导工作�乙方将尽所能帮助甲方打好物业管理的基础�分块创新�逐步推进�提升贵司的公众形象和社会知名度�

 达到创建品牌的目的。使得贵司有实力对外参与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并成功中标。以期能够在太原市内乃至山西省内占据更大的物业管理市场份额。

 三、物业管理顾问工作合作期限 第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24 个月。

 第五条 物业顾问人员工作执行 一、本顾问项目的物业管理顾问由顾问单位派遣公司管理队伍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管理经验的物业顾问经理一名驻场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顾问单位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协助驻场顾问完成具体实际操作中提供服务的职责。

 二、乙方于合同签订生效之后�一周内派遣 1 名顾问经理开始驻场指导、开展工作。驻场时间为每个月不少于 25 天。

 另派一名半驻场人员�每月不少于 10 天。

 公司领导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不定期亲临现场指导工作(费用自理)。

 驻场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相应调派�如乙方调派顾问人员�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双方认可后方可进行。甲方有权提出更换顾问人员�乙方需在一周内提供备选人员相关资料。顾问人员调派不影响甲乙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三、在顾问期内�乙方顾问入员根据合同有关顾问服务内容或应甲方要求提供现场服务�现场顾问服务时间外�乙方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顾问服务。

 四、乙方顾问人员应制定详细的顾问流程�并根据工作进度向甲方提交顾问工作计划�包括《顾问项目指导意见书》或《专项工作作业指导意见书》。

 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顾问项目的相关资料�以保证乙方按时完成有关顾问工作。

 六、在顾问期间�按照甲乙双方经过认可的顾问工作方案进行实施�对于顾问结果�依据乙方每阶段提交的《顾问项目指导意见书》�确认顾问效果�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为乙方如实提供企业相关经营管理资料(绝密资料除外)�供乙方诊断� 二、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时间进度配合相关工作� 三、根据企业经营发展规划向乙方提供建设性意见� 四、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的对接及工作沟通� 五、有权就乙方的工作提出合理的意见� 六、为乙方顾问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七、协助乙方租赁住宿用房� 八、按时支付乙方的顾问费用� 九、如果乙方在履行顾问职责期间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与乙方进行协商终止协议事宜� 十、根据工作要求�有权要求乙方增派人员到现场进行短期(8 一 10 天)协助工作�差旅费、食宿费用由甲方支付。

 十一、因地制宜按照乙方进度计划完善相关设施装备的配套工作。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全心全意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实施顾问工作计划中列出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虚心听取和接受甲方合理意见和要求� 三、保持顾问中立态度及职业素养�不介入甲方人事纠纷或经济纠纷� 四、保守甲方有关商业机密�维护甲方利益�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合同期满后应如数归还甲方� 五、对甲方提出的合理驻场要求�必须全力配合� 六、接受甲方对顾问服务管理中的监督、咨询� 七、应提前七日向甲方提供书面的工作进度安排�’ 八、合同结束后�有义务为甲方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就顾问事项的实施提供专业指导� 九、在甲方没有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有权停止顾问服务工作。

 五、物业管理顾问及策划工作质量 第八条

 乙方按照下列约定�实现目标工作 顾问单位按照下列约定�实现目标工作� 一、建立甲方与甲方下属相关职能部门、兄弟单位之间的业务沟通程序�理顺上行、平行各相关单位工作关系� 二、优化甲方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与经营管理责任� 三、挈造标兵样板项目�以点带面�促进甲方管理和服务品质全面提升� 四、优化物业管理公司成本构成结构�合理运用资源�有效降低甲方运营费用� 五、建立有效的甲方物业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和监控体系并良性运行� 六、建立规范的甲方内部管理体系并良性运行(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培训体系、绩效评价考核体系、信息管理体系、行政后勤管理体系等)� 七、建立规范的甲方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协助打造企业晶牌形象。

 八、 在两年的顾问期间内�我们将尽所能帮助贵司达到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水平�提升贵司的公众形象和社会知名度�创建品牌。通过物业管理顾问指导�使得贵司有实力对外参与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并成功中标。以期能够在

 省内占据更大的物业管理市场份额。

 六、物业管理顾问工作的费用 第九条 顾问工作有关费用的约定 物业管理顾问工作的总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其中包括�顾问团及常驻顾问人工成本�管理技术输出费、专有资料转让费、公司办公管理成本、员工培训费用及顾问人员交通食宿费等。

 第十条 各阶段付费方式� 第一阶段费用支付�从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乙方人员进场开展工作七日内支

 付人民币

 元整(�

 元)� 第二阶段费用支付�

 年

 月

 目前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整(�

  )� 第三阶段费用支付�

 年

 月

 日前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整(�

 )� 第四阶段费用支付�

  年

 月

 目前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整(�

 )。

 七、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如因合作期间出现严重分歧而不能调和�或一方有违合同条款时�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甲方违约则须支付合同剩余款额�乙方违约则退还已支付款额。

 第十二条 合同期结束前一个月�按合同内容对顾问效果进行整体评估�若达到预期目标�甲方按期支付第四笔费用�若未达到预期目标�甲方拒付第四笔费用。

 第十三条 双方如遇不同意见�应友好协商解决�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或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向太原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太原市辖区法院申请裁决。

 八、附则 第十五条 本合同后附本顾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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