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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杭州拆扦房屋赔偿政策,菁选2篇

时间:2023-02-16 17:20:06 来源:网友投稿

杭州拆扦房屋赔偿政策1  各市、县(市、区)人民*,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杭州拆扦房屋赔偿政策,菁选2篇,供大家参考。

2023杭州拆扦房屋赔偿政策,菁选2篇

杭州拆扦房屋赔偿政策1

  各市、县(市、区)人民*,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电〔2010〕15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第264号令)等规定,现将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自2015年7月1日起,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附件。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2012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市、县(市、区),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调整,但需重新进行公布。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的*或省*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当地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各市、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令第264号),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合理确定参保人数,足额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障水*。要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利。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从2015年7月1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衔接办法由各地制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

  三、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市、县(市、区)*要制订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资金,以及按规定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四、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征地面积或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或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安排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当地*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村级留用地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委托*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二三产物业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政策由各市、县(市、区)*制订。

  五、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

  各市、县(市、区)*要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并建立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监管。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六、加强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政策制订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在2015年7月1日前完成调整完善工作,制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备案。对未按照要求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完善工作的市、县(市、区),暂停土地农转用、征收审批。

  各市、县(市、区)*要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顺利实施,*稳过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杭州拆扦房屋赔偿政策2

  为加强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管理,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各区(含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指导、异议认定、争议调解等事宜,但不得直接从事补偿谈判工作。

  三、本规定所指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管委会)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四、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包括动迁实施工作和评估服务工作。

  动迁实施工作应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做好被补偿人的宣传、动员、调查、核实、搬迁、安置、补偿协商等工作。

  评估服务工作应由经公开摇号、招标等方式产生的评估机构承担,具体做好被补偿房屋的丈量、核对、评估、确认等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评估工作和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补偿人应与动迁实施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权限、收费标准、完成时限等事宜。动迁工作经费标准由各区人民*(管委会)明确;评估服务费标准由补偿人与评估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各区人民*(管委会)可指定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作为补偿人,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直接作为补偿人的,应自行做好动迁实施工作。

  五、补偿人在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前,应落实好征地房屋补偿资金,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一)编制初步方案。

  1.补偿人应当依据征地房屋补偿政策法规和征地房屋补偿年度计划,结合城乡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范围证明材料及附图、调查材料、资金筹措、安置用房或安置用地落实、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等情况,组织负责动迁实施工作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村(社区)共同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

  2.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实施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安置地点、补偿资金筹措、签约期限、过渡的方式和期限、补偿实施步骤、奖励和补贴标准以及动迁实施机构等内容。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在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与征地范围外的"房屋物理上不可分割或使用功能相互配套的,应将征地范围外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纳入实施范围,并按《补偿条例》和本规定进行补偿,被补偿人应当服从。

  签约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自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编制实施方案。

  1.补偿人在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批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的同时,应一并提交市、区人民*(管委会)设立或指定补偿人的相关材料、城乡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范围证明材料及附图、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单位机构证明、《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方案》等。

  2.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补偿人提交的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及有关材料,通过摇号或招标的方式产生评估服务机构后,组织实地踏勘,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将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拟实施范围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听证权利告知书。

  3.被补偿人在听证权利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征收手续获批后组织听证。

  4.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方案》后,与补偿人签署《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责任书》,并结合听证情况,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批稿),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方案审批。

  1.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批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批稿)的同时,应一并提交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听证意见及补偿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批稿)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将补偿人、实施范围、签约期限、动迁和评估机构、复议、诉讼的期限和权利等予以公告;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七、补偿私人住宅用房的,补偿人应根据安置房落实进度,合理确定过渡期限,并在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最多不超过36个月。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被补偿人自行过渡的,临时过渡费按照2倍标准计发;补偿人已提供临时过渡用房的,另行支付1倍标准的临时过渡费。

  八、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内容

  (一)动迁实施机构工作内容。

  1.公布进场公告。将本次动迁、评估服务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内容,在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地点张贴告示。

  2.开展宣传动员。编印补偿宣传资料,公布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向被补偿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3.调查核实情况。对被补偿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面积、用途、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4.公示安置情况。对经过调查核实的被补偿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被补偿人的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并在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地点张贴。

  5.协调评估工作。向评估机构提供被补偿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等认定材料和《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协调评估机构进场开展丈量、评估、核对等工作。

  6.协助签订协议。协助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需要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的,协助补偿人依法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7.督促协议履行。督促、协助补偿人按协议约定向被补偿人支付房屋补偿费用;督促、协助被补偿人搬迁、交房。

  8.提供有关资料。动迁结束后15日内提供以下资料:

  (1)向补偿人提供《被补偿人情况调查表》、征地房屋补偿汇总资料及明细表;

  (2)向被补偿人提供征地房屋补偿协议;

  (3)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征地房屋补偿汇总资料及明细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征地房屋补偿协议。

  (二)评估服务机构工作内容。

  1.开展丈量登记。核实被补偿房屋及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结构、等级、成新和使用状况等基本情况,对被补偿房屋、构筑物、装修物和附属物等进行丈量、拍照、登记。

  2.核对登记数据。将被补偿房屋、构筑物、装修物和附属物的有关丈量登记数据,提供给被补偿人进行核对、确认。

  3.进行价格评估。根据被补偿人签字确认的丈量登记数据,对合法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和装修物等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公示评估价格。对评估依据,被补偿房屋建房时间、成新、结构等级、面积、层次、用途和评估价格,装修物的评估价格,地上附属物的评估价格,超过安置面积部分补偿金额、补偿总额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编制《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并在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张贴。

  5.编制评估报告。按规定编制《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报告》和《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总报告书》。

  6.提供评估资料。评估结束后15日内提供以下资料:

  (1)向补偿人提供《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总报告书》、《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报告》;

  (2)向被补偿人提供《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报告》;

  (3)向动迁实施机构提供《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总报告书》、《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报告》、《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结果公示》;

  (4)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总报告书》、《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结果公示》。

  (三)公示异议处理。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的公示时间为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出具认定意见。

  九、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补偿人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决定。

  十、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人的请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实行迁建安置的区域,由市、区人民*确定。

  十二、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区人民*(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前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县(市)可参照制定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规定。

  附件:1.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暂行规定

  2.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决定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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