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新思文库网平台!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心得体会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疫情防控 思想汇报 党课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菁选3篇

时间:2023-04-08 18:45:05 来源:网友投稿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1  第八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菁选3篇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1

  第八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机关报告;

  (七)接受*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第九条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关标准,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等事项。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

  第十二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 *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者主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3

  第三十三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主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及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由*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应当取得安全许可但未经*机关安全许可,擅自组织大型活动的,由*机关予以取缔,并对组织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机关报告的,由*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安全风险,造成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及其所属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负有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访问:群众性 北京市 管理条例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菁选3篇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1 北京市公安局有权实施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 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