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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的发展状况和策略7篇 【优秀范文】农村金融服务优化策略的探讨

时间:2023-04-17 13:25:06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金融的发展状况和策略7篇 农村金融的发展状况和策略7篇第一篇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从作用的发挥上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对农村金融的需求有所提高,融资额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金融的发展状况和策略7篇 ,供大家参考。

农村金融的发展状况和策略7篇

  农村金融的发展状况和策略7篇

  第一篇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从作用的发挥上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对农村金融的需求有所提高,融资额也在逐年增长。二是农村金融在服务的领域逐步拓宽。三是农村金融体系在逐步形成。农村金融并非是简单的设在农村的金融机构,而是除金融机构以外,各种金融服务载体相配套的融资体系。一段时期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一度从农村撤并,只有农村信用社一直保留。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改革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正在关注农村,形成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农村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同时,随着担保公司、民间互助社会、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种农村金融机构逐步产生和发展,使农村金融会灵活多样地发挥着作用。

  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资金困扰

  资金困扰是农村金融发展的瓶颈。资金的供需情况必须相对的,分别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析。在需求方面,农户和农村企业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需要资金用于扩大种植业养殖业规模、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化、更新大中型农业设备、加大技术投入、支持农村科教事业等,而且很多个体工商大户及中小企业都处于创业初级阶段,存在较大资金需求。在供给方面,由于农村金融体系资金外流状况严重,农村金融市场上贷款增速低于存款增速,存贷差的不断扩大反映出资金从农村流向非农地区及产业。这扩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供求缺口,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农村金融体制不健全及功能不完善

  从表面上看,农村金融功能齐备、种类齐全,但实际上,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还是粗放型的,只是简单量的增加,忽视了质的提高,导致服务分化仍然不足,且功能不够完善。具体体现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功能弱化,未能真正承担起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任,农发行的作用仅限于农村经济的流通领域,而在生产领域中则难见踪影;

  中国农业银行逐渐商业化,始终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不敢承受风险,导致农行分支机构向城市收缩,乡镇分支机构大量撤并;农村信用合作社身单力薄,效率低下,由于农信社背负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无心也无力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完善的服务支持,妨碍农村经济发展;邮政储蓄加速“抽血”,中国邮储面向农户的贷款种类单一、贷款金额较低、贷款期限短,无法满足广大农村的资金需求,在业务上偏向存款,将储蓄资金转存央行,获取转存利率与吸储利率差额,致使资金流出农村市场;农业保险日益萎缩和风险投资金融严重缺乏,加之信用担保不健全,银行设置的贷款门槛较高,使得农村龙头企业只能暴露在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之中,融资困难。

  (三)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

  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与城市经济不同的弱质特征,生产周期长,容易受自然条件影响,抵御风险能力差,农业产出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针对这类型的贷款申请,金融机构依据相应的审核标准,考虑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往往给予不贷款的回复,这对于急需资金的农村企业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造成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原因有很多,其中较为关键的是农村法制环境的缺失,具体表现有乡镇政府法制意识不强,执法机构调查不力,融资企业和农户缺乏金融及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即所谓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样的法制建设显然不利于农村金融的发展。

  (四)扶持性政策不给力

  面对农村地区的特殊性,政府尽管已经给予了极大的扶持,但具体的鼓励性政策及优惠措施仍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政策制定者缺乏实践经验,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没有切身体会,虽然理论是科学且完备的,但政策的可行性不强;另一方面,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扭曲和变形,一些乡村政府未能从根本上转变观念,过度干预农村金融,使得原本应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金融性政策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对策

  (一)改革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

  农业生产具有的高投入、低产出特性为其投资带来了高风险,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只能紧缩资金供给,这就要求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更大的功

  效,将宏观的扶持政策与金融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相结合,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前提下,适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的资金投入。

  (二)从体制和机制上改革农村现有金融机构

  以农村信用社为切入点深化改革,将其转变为实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资助经营、自担风险,致力于为农村经济实体经营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发展成为村镇银行。

  (三)改革邮政储蓄现行制度

  邮政储蓄在我国是农村网点数量最多分布最广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制度改革应平衡筹资和贷款业务,弱化筹资,强化贷款,减少农村地区资金外流,完善其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功能。具体措施包括将邮储转存央行的资金通过再贷款形式,重新投入农村金融市场;构建以邮储存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业企业及农户为资金运用的小型担保贷款银行,或将邮储业务独立出来,规定其必须保证一定比例的农业贷款,来缓解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不足的矛盾。

  (四)创建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

  对于传统农村地区的农户及小规模农业企业,建立对应的融资担保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在当前情况下,政府应出面或通过政策引导,成立针对农业信贷的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农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发展信托业务。此外,还应重视培养农村企业的信用意识,并制定适合农村地区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快农村征信工作的进程。

  (五)创建农业保险体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存在较强的依赖,农业企业承担着来自市场和自然的双重风险,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利益,政府对涉农保险机构应给予相应的补贴,在此前提下,保险机构应不断创新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业务品种,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农村金融相关机构还可设立针对风险补偿的专项基金,解除农业投资者对于自然灾害和事故损失的后顾之忧,优化农业投资环境,保证农业资金的持久投入和高效运行。

  (六)鼓励并监督非正规金融的发展

  非正规金融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政府应从宏观调控角度出发,通过政策措施,给予非正规金融应有的地位,以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的不可替代的补充辅助作用。在肯定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其性质及运行原则,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对其进行引导、规范和监督。针对我国农村金融法制环境不佳的问题,国家应通过立法和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性政策来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增加资金和金融服务的投入。健全的法制是农村金融改革成功的前提,健全的农村金融法制体系是对农村金融行为进行监督的保障,因此要加快针对农村金融的监管立法,具体措施包括建立金融机构的危机处置和救助制度,推进农村金融业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扰乱农村金融秩序和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

  第二篇

  一、农村金融机构存量分析

  (一)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存量分析

  1.国有商业银行撤销了部分农村网点,且一些国有商业银行至今仍未在县域开设网点。2003年以后,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上市,成为了真正的商业银行,但部分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多以经济效益为前提,鉴于农村金融的高风险、低收益性,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开展的农村金融业务占比较小。2.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之前农村邮政储蓄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资金逐级上存,造成农村资金大量外流。遍布村镇、农场的邮政储蓄机构,仅有存取款服务功能而没有贷款发放功能,致使农村资金大量上存,流入城市。邮政储蓄银行分行的成立改变了邮政储蓄机构在村镇、农场只存不贷的格局,但从邮政储蓄银行鹤岗分行的贷款发放情况看该机构贷款发放量有限。3.农村信用社由于自有资金严重不足、资本状况较差,仍无法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有主导地位,经过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也日趋市场化,经营过程中逐渐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贷款也开始倾向于非农领域,致使农户、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以得到满足,加之农村信用社资产较差,仍有一部分不良贷款没有核销,且自有资金不足等问题的存在,也极大的影响了其农村金融服务功能。

  (二)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存量分析

  辖内非正规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之

  间、非法定金融组织与农户之间的融资行为。目前其开展方式主要有民间借贷、集资等。农村非正规金融为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开辟了重要途径,成为农户生存性借款的主要来源。在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不足、负担过重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适度发展,将农村非正规金融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来。但法制化不代表“正规化”,并不是以正规金融来替代非正规金融,而是通过法制化规制其缺陷,发挥其制度外的优势。

  二、经济环境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影响

  (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为落后

  我国部分地区仍属于经济水平落后地区,一方面,部分村镇、农场经济属于欠发达地区,农业又是弱质产业群,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缓慢,农民收入相对较低,商品经济还不够发达,再加上受诸多因素影响,当地农村形成的相关收入出现外流现象,真正回馈于当地农村的投入较少,使得经济外部性现象给农信社带来发展资金不足的困难;另一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滞后又制约了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不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使农村资金的积累速度缓慢,影响了农村发展。所以经济发展的落后从一定层面上也导致了农村金融发展滞后。

  (二)利于农村金融服务的社会环境体系不完善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加剧了农村金融生态的脆弱性,社会信用意识不高导致社会信用文化缺失,有少部分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缺乏诚信意识,逃债、躲债和赖债的现象仍有存在,使农村金融机构债权难以维护。部分村镇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和征信业务发展缓慢,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无法正常获取,部分村镇有限的信用信息资源无法共享;2.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规范化程度不够,目前部分银行业机构重新回到农村金融竞争的行列,尤其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多年前在部分县域、乡镇里撤销的营业网点在重新铺设,并将农村金融作为经营发展的重要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出现无序竞争的问题,迫于上级机构的单纯目标考核压力,少数金融机构在业务竞争中会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扰乱了农村金融环境,同时为完成既定目标,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对信贷对象的信用评价不够完善,易出现信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1]。

  (三)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体系仍不完善

  1.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目前农村金融领域仍有少部分明显违规现象处于法律规范的真空状态,法律的严肃性在执行中得不到充分体现,如果再出现政府干预的行为,将导致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受到影响。如《刑法》有关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对有意通过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骗贷的企业刑事责任无明确规定。2.担保机构发育迟缓,不能满足现有农村信贷需求。资产抵押担保办理过程中环节多且收费高,如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就需要房产评估、房产实地核查、房产部门登记、房产保险、办理房产它向权证等多个环节,且房产评估费用、保险费用、担保费用较高,增加了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2]。

  三、完善我国辖内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目前鹤岗辖内农村金融机构初步形成了适度竞争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现状。因此,应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对各类城商行、农商行的引入工作,并引导辖内有实力的信用联社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切实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水平。

  (一)保持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的连续性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构成了今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集中力量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对破除农村金融缺口、确保国家粮食战略安全得以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我省逐步完成对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但由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丞待解决。一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并未实际完成。二是整体抗风险能力有待提升。三是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机制尚未建立。从监管方面看,我国辖内农村信用社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尤其是不良贷款占比仍较大,要依靠自身盈利弥补苦难较大,且时间漫长,不利于机构自身发展。因此应通过如地方政府出资或用优良资产置换农信社不良资产等改革方式,有效地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要从农业发展基本情况与农村信用社实际出发,加大力度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增强农村信用社总体实力,力争在3到5年的时间内,将鹤岗市三家农信联社改造成现代农村金融企业。

  (二)拓宽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领域

  农发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政府的银行,直接体现政府意图,是落实国家农业产业宏观调控政策的主要载体。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始终把解决好

  “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了要“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要求。结合目前农业经济发展、农村金融投入的现状及业务经营面临的困难,建议加大力度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支持“三农”中的作用。要多渠道拓宽农发行的资金来源提高其贷款投放力度。同时农发行各分行应根据辖内金融需求实际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分支机构,在两县已设分支机构的前提下,建议在各自管理局增设分支机构。同时应在做好已有贷款业务的基础上,拓宽其业务范围,加大对农产品流通领域、农业生产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增强农村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供给能力。

  (三)继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农业银行

  2008年10月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对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总体实施方案,农业银行整体股份制改造工作稳步推进,2009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展开了面向“三农”的金融服务试点工作,组建了单独的“三农金融部”,并重构业务流程,重新建立“三农”经营管理制度,面向“三农”,商业化运作模式已初步形成。将农业银行打造成真正的商业银行是其改革的方向,产权制度、内部管理及运行制度上的改革是其改造的重点。对于一个老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虽然现在农行股份制改造已经完成,但该行还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扎实推进公司治理建设。同时应鼓励辖内农业银行在村镇、农场及两县开办理财、代理保险、代收水电费和信息咨询等新业务,以适应辖内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切实增强农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而提升服务“三农”的能力。

  (四)加强民间金融的规范,实行分类引导

  由于民间金融业游离于银行业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在某种程度上负效应很大,因而对于民间金融业要采取疏导而不是行政堵截的政策。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尽快出台法律法规,使民间金融规范化。对待民间金融,应该规范和引导,在经济较发达、民间借贷形式较为高级的地区,应当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额、经营者、管理者资格等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规模较大、经营较为规范的私人钱庄等,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并鼓励其建立成社区银行,满足农户和企业较大规模资金的需要,同时接受银行业监部门的监管。而对于以非

  法集资为目的的民间金融,应予坚持予以取缔。推动非正式金融的合法化,鼓励金融组织创新,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承认非正式金融,发挥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并引导其经营活动从“地下”转到“地面”上来。在非正式金融的市场准入上应予以政策倾斜,打造一个适度宽松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同时鹤岗市政府部门应在对非正式金融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前提下对其予以认可,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使其在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下开展业务。

  本文

  第三篇

  1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现状

  1.1农村金融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给农村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在巩固传统的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的基础上,推出了银行卡、信息咨询、理财业务等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创新不仅满足了不同人群的多样化需求,而且拓展了农村的金融市场空间,同时一定程度上培育了农村金融市场,改变着农民的传统理财观念。正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使得金融机构与客户的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银行是上帝”的服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服务质量与水平也在逐步提高[1-2]。

  1.2管理水平和方式变化较大

  按照国务院与中央银行的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体制、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等方面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改革。在传统的“三性”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等管理方法,2008年中国银监会整体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在改造现有的金融机构,鼓励培育新的金融机构。完善现有金融服务体系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了从高管人员到普通员工的大规模培训,大量的农村金融从业人员被轮流到大型银行与股份制银行学习与工作实践,大型银行也抽调了大量员工到农村金融机构考察交流,这样使得农村金融机构有了很好的学习交流机会,可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与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开阔视野培养创新思维。农村金融机构采用了电子化和管理信息技术,同时加大了科技的投入力度,金融电子化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以网络为依托,先后开展了电子联行及各类代收、代付等业务。除联行外,对外营业的电子化水平基本能够与四大国有商

  业银行持平。同时,管理信息技术在管理业务中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通过信息管理信息技术系统的信息反馈,不仅使农村金融机构的收益增加,而且降低了经营风险,优化了人力资源的配置,提高了工作效率。

  1.3在体制创新方面进行探索

  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对原有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等一系列举措极大地提高了农村金融业的经营效益,繁荣了农村金融市场。传统的农村国有银行凭借其垄断地位虽可盈利但缺乏效率,对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体现的不是很明显。同时也极其缺乏活力与创新,从长远看十分不利于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发展。通过对农村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其垄断地位,有利于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满足不同群众主体投资多样化的需求。这一系列改革不仅对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对我国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3-4]。

  1.4活跃农村经济,推动农村社会变革

  通过对农村金融体制及竞争机制的改革,打破了传统国有银行提供存放资金的垄断权,农民可以选择不同的金融机构融资或者投资,这样农民融资的成本就降低了,投资报酬率也将大大提高,同时激发了农民贷款发展农业生产和投资理财的积极性。农民由于先天原因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开发或投资成本大、期限长的项目,随着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可以解决农民所需的资金问题。农村经济的发展虽然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但是最终还得靠农民自身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渐改变着农村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这些最终都将对农村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5-6]。

  2农村金融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农村金融发展脱离农民的融资需求

  农村金融改革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但是金融不可能超越实体经济的发展水平,从这个层面上来看,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农村经济整体发展程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虽然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我国目前仍是个农业大国,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

  低,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不高。所以只有实现了农业的现代化才能强有力地刺激农民的融资需求,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总体上来看,即使农民有融资需求,但融资需要担保和资信审核,这些审核制度在农村的门槛都很高,制约着农民对资金的需求。

  2.2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严重受限

  当前,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的问题,导致我国农村资金的有效供给不足,不能满足农民对资金的需求,而非正规金融机构组织的发展却受到法律和政策的制约,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都制约着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首先,商业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大,因为农村金融市场本身就狭小,市场开发成本大,效益差,利润低,很多商业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都举步维艰,对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有心而力不足。其次,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农业的支持范围过于狭窄。目前农业发展银行是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支持的范围主要是承担粮油在流通环节的资金需求,对农业生产及农村大型经济建设项目缺乏有力的支持,这些都会造成资金供给不足。最后,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的主力军,其提供的金融产品单一,缺乏创新,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也不能承担农村经济建设的重任。

  2.3非正规金融机构缺乏监管

  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核门槛高,导致农村很多有效融资需求都被抑制,这样导致的后果是非正规金融机构得到了有效发展。因为非正规金融机构长期游离在政府的监管之外,产生的问题也层出不穷。首先,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大。这种信贷完全凭借的是信用担保,缺乏法律的保障,很容易产生债务纠纷。其次,非金融机构的放贷目的完全是为了获得高回报,这样很容易产生投机行为和非法集资,造成农村金融市场混乱和社会不稳定。最后,非金融机构拥有非常强大的资金供给能力,但是这些资金都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因为农村的金融产品单一不能满足群众多样化投资需求造成资金浪费,同时也会影响国家实施货币政策的效果。所以,国家加强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和充分利用农村剩余资金。

  3农村金融创新滞后的原因

  3.1金融体制的限制

  目前,农村很多金融机构都处在很尴尬的地位,主要是因为产权不清晰,权属不明确。金融创新需要强有力的主体来领导实施,权属不清晰会严重阻碍金融创新,所以金融创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权属问题。

  3.2技术层面的影响

  金融要创新,起决定作用的就是技术的支持,农村的经济发展较缓慢,科技的投入也相对少。金融创新是在信息电子化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而农村电子化建设起步较晚,普及程度也较低,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电子网络平台需要巨大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这些无疑都影响着农村金融改革创新。

  3.3信用环境的影响

  完善的金融体系需要信用体系的支持,由于农村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低,缺乏诚信意识,故意违背信用恶意逃债的现象相当普遍。同时,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也相当严格,很多金融机构的创新空间遭到了极大的限制,这些都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和金融创新。

  4农村金融改革的对策

  4.1农村金融改革要因地适宜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会导致金融资金需求的不平衡性,所以不同的地区在金融资金的需求量、种类上会有很大的差异性,不能搞一刀切。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农村融资需求,所以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才能从根本上拉动农村融资需求。同时,发展农村经济也离不开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所以只有把两者之间的关系统一起来才能构建一个繁荣的农村金融市场。

  4.2培育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需要发挥农村金融主体的作用。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是多元化的,而各金融主体的功能和发展战略是不一致的,所以农村金融改革需要金融机构主动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首先,商业银行要不断发掘市场,实现金融产品的多样化,了解农村金融市场的真正需求是什么,逐步建立起客户信用体系,放低农村融资的进入门槛,扩大农村信贷规模,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其次,政策性金融机构要逐步树立起现代银行管理理念,完善管理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扩大信贷的投入规模。与此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优势互补,不

  11断提高自身的职能水平,真正发挥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最后,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必须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2006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2008年银监会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都说明国家在逐步放宽金融市场在农村的准入门槛。金融市场进入门槛的降低可以扩大对农村资金的供给,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活跃农村金融市场。

  4.3引导非金融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农户从银行和信用社借入的资金仅为借款总额的13.94%,大部分资金借款是发生在金融机构之外的。我国农村借贷十分普遍且规模之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规范农村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十分有必要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作用:一方面有利于稳定农村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国家必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非金融机构之间借贷利率,签订法定借款合同,规范借款用途,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构建有序的民间借贷环境,促进非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4.4健全金融创新体制

  健全农村金融创新体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农村金融机构中设置合理的制度。农村金融机构创新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制度的创新,科学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充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管理制度的建设问题主要集中在机构的设置和人事制度上。金融机构的设置应按照决策参谋系统、市场扩展系统和监督考察考评系统的要求重新调整为内部机构。人力资源是农村金融机构中非常重要的资源,要建立合理的人才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优秀人才在农村金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组织农村基层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为基层金融人才提供晋升机会,为专业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公平的晋升环境,真正实现员工的自我价值。二是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金融产品创新主要包括存款业务创新、贷款业务创新、中间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包括服务形式的创新、服务内容的创新以及服务手段的创新。农村金融机构要立足农村市场的具体情况来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开发出适合农村人群的金融产品,满足农村人群对金融产品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彻

  12底改变农村人对金融理财的态度。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市场调查与综合群众反馈意见来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只有这样才能牢牢地把握住农村这块广阔的市场。三是改变服务理念和文化。要改变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服务观念,将市场、客户放在金融服务的首位,服务要以人为本。四是加大对创新的资金和技术投入。技术创新促进业务创新,实施技术创新就必须加大对资金的投入。农村金融机构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经营效益才能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开发,同时采用先进的技术管理金融机构也可以提高金融经营效益,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金融机构可以与大型信息技术公司进行合作,将信息技术的研发工作外包给信息技术公司,这样可以节约资金和人力资源,实现互利共赢[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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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篇

  一、研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全国六成以上人口为农村人口,是典型的农业大国,因此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即“三农问题”关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解决“三农问题”关键是要处理好农村金融效率低下的问题。多年来,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主体之一,在促进我国“三农”经济发展,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弥补农村金融市场缺陷等方面作用明显。但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经济环境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在一些资金流通领域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这些领域逐渐成为商业机构谋取利益的必争之地,农村金融机构面临是否与之相竞争的抉择;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自身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很多问题都到了必须解决的关键时刻。因此,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就是通过改革和转型提高自身经营效率,从而有效提高自身竞争力。由于西方国家的金融体系结构明显区别于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其相关的研究文献主要是针对一些国家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这一研究角度问题,导致国际知名学者对于农村金融机构效率这一专项问题的研究比较少,研究方法与结论也大相径庭,绝大多数文献是从宏观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商业银行的运行方式及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等几个角度进行研究和分析的。而国内学者的研究重点则集中于我

  13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从效率角度对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进行深入的探究。但从金融机构效率评价体系来看,我国有关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研究的文献所涉及的内容还不够全面,研究的方向和侧重点还比较分散,大部分文献仅在学术层面分析问题,对于现实层面的指导意义并不是很强。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对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总结,以此来探究当前学术界对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研究的最新进展。同时,本文利用文献计量方法对现有研究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文献做进一步的挖掘,力求对所有高水平文献进行深入细致的整理与分析,以此来展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研究的最新进展;并在此基础上适当总结与展望,从而发现我国目前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研究领域的空白点和薄弱点,有利于制定更加准确的学术研究方案来弥补当前研究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方面的不足。本文的研究结果也力求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于相关文献的统计分析

  为了全面而系统地分析和梳理我国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未来发展的趋势,并确定今后研究的侧重点,本文以中国权威数据库CNKI作为数据源,采用以“农村+金融机构+效率”为关键词的检索策略,对2001-2013年的CNKI期刊、博硕士论文、报纸、图书和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进行检索,并经以下统计分析得出相应结论。

  (一)基于文献数量的统计分析

  通过对文献检索方式及关键词的多次试验,共筛选出344篇符合要求文献。表1为2001年1月到2013年9月份有关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文献的统计结果的逐年显示,可以看到,2002年开始有少部分的涉及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文献进行发表,从2006年起文献的数量增长幅度较大。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文献数量随时间序列的变化趋势,我们运用EXCEL软件,对年度文献量数据进行拟合,将年度文献量曲线看作趋势线。进而得到相关文献数量的增长规律:y=0.0622x2+5.3209x-9.7045,R2=0.8862。从文献增长趋势来看,2013年发表的文献数量预计在70篇左右。结合统计结果,可以把我国对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研究进展分为两个阶段:2006年以前为第一阶段,即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初步探索阶段,在5年内共有相关文献的产出48篇,为全部文献产出

  14的14%,平均每年文献发表量为9篇。2006年之后的第二阶段,可定义为是学术界对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关注度快速增长的一个阶段,在这8年中,共有296篇相关文献发表,占全部统计文献的86%,平均每年有41.6篇文献发表。与之前的第一阶段文献规模相比,文献发表总数量翻了6倍,而年均文献发表数量的增长也达到了近5倍。之所以从2006年开始,有关于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文献数量的增长幅度开始明显增大,主要原因是:2006年为中共中央执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针政策的第一年,这必将农村金融改革带入一个崭新的阶段。通过总结前一阶段具体实践工作的开展,银监会制定和实施了很多重大的改革措施,特别是决策层对农村金融企业改制方面进行了很多的相关研究,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学术界对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研究显著增多。

  (二)基于期刊分布的统计分析

  在文献统计范围内,共有15种期刊在刊载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文献数量方面表现突出,共刊载相关文献91篇,为全部统计文献的27.6%,平均影响因子为0.815168,处于较高的影响力水平。刊载量居前6位(含并列)的期刊共有15种。这15种期刊共刊载相关文献91篇,占全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文献的近三成,这15种期刊的影响因子平均数为0.815168,总体影响力处于较高水平。其中刊载文献数量最多的期刊是《农村经济问题》和《金融理论与实践》,分别有10篇文章刊载。《农村经济问题》为影响因子排在首位的期刊,共载有文章10篇。在15种期刊中有三本期刊的影响因子排名较高,在1以上,共载有文章28篇。占全部期刊载文量的36.8%。学者可以重点对载文比较活跃的以上三种期刊上关于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高水平进行研究和分析。

  (三)基于研究机构的统计分析

  本文对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主要研究机构进行了相关统计分析,表2显示了总共有22个研究机构发文量在3篇以上,总发文110篇,占全部研究文献量的31.98%。全部文献中,15.41%的文章为4家研究单位贡献,文章数量为53篇。在全部共22个发文机构的文献总数中占据近5成的比例。发文量并列第一位的四川大学和湖南大学的发文数量均占22个研究机构发文量的9.09%。这些数据也可以从某种角度说明四川大学与湖南农业大学等7个研究机构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15(四)基于基金项目的统计分析

  在我国,各类科研项目的基金资助均由政府负责统一处理与把控,国家管理层对于各个科研项目的重视程度将直接体现在科研基金的赞助规模上,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统计分析后发现,27类项目基金对70篇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研究进行了赞助,占全部文献的20.35%。其中,向所统计文献提供赞助基金最多的项目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所提供的次数排在第二位,第三位是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资助基金项目。全部基金资助研究文献45.71%的资助项目为国家级基金,有多达32篇的文献赞助来自于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基金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四类基金。这一统计数据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对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研究和解决的重视,从区域角度来分析赞助项目的地域特征,则发现湖南省的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最多,占受资助文献的近两成,山东省和河南省分列二三位,各占5%左右。这说明以上三省的当地政府和学者更关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研究。此外,黑龙江省、江苏省和陕西省等省各类基金资助也相对较多。

  (五)基于研究人员的统计分析

  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领域发文量居前30位的作者共发表相关文献68篇,达到了全部统计文献的近两成。共有7位作者总发文量排名比较靠前,分别来自中南大学、湖南农业大学、陕西省农业经济信息研究所、湖南农业大学、中共江苏省南通市委党校,华中农业大学和四川大学,这7名作者的发文量已经超过前30位作者发文量的三成。这也与之前对研究机构的分析结果相呼应,从侧面反映了以上机构和作者在农村金融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

  (六)基于引文的统计分析

  其他学者引用文献次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客观评价。通过统计分析在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关于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领域中被引用次数在前20位的学者的论文情况,能够反映出学者主要关注的研究领域。从论文的被引用情况来看,被引用次数最高的前2篇论文分别发表在《农业经济问题》、《金融研究》上,被引用次数都在100次以上。被引用次数在50次以上的有5篇文章。从文章被引用频率高低来看,共有16种期刊在被引用频率中居前20位。这16种期刊影响因子的平均水平为2.201。其中农村经济问题刊

  16载4篇,金融研究刊载2篇,金融理论与实践刊载2篇,其他期刊被引用文章均为1篇。经济研究是影响因子排名第一的期刊,影响因子为11.55,同时还有13种期刊的影响因子在1以上,占全部所统计期刊的8成。从被引用次数较高的文章作者来看,他们来自18个研究机构,研究机构比较分散,中央财经大学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有两篇,在此领域处在较为领先的地位。

  七)基于学科的统计分析

  参照中国知网对学科进行分类的方法,将研究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文章按学科进行分类。表4显示了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方面涉及学科的前10位。共有334篇文献包含在这10个学科之内,发文量排在前5位的学科依次是金融学、宏观经济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投资、农业经济、市场研究与信息、这些学科的文献总量占到了前10大学科的近九成。其中所涉及金融学科的文献数量最多,文献量是农业经济文献量的5.37倍多;宏观经济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次之,占14.7%;投资学第三,占11.1%。可见,金融,宏观经济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和投资学是农村金融机构效率发展的引领学科。(八)基于研究主题的统计分析通过对论文的研究内容进行主题分类,统计出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领域的研究热点问题,详情见表5。前20位的热点主题发文量为277篇,占全部文献量的80.5%。前10位的主题分别是结构、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经济、创新、金融支持、规模、风险、意义、收入,共发文223篇,占热点主题发文量的80.5%。从表5可以看出学者在研究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时注重农村金融机构的结构,对农村经济的支持。这些问题都是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农村金融的重要方面。

  三、当前研究中的问题剖析与未来发展的重点取向

  通过对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所处宏观经济环境及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现有文献的研究结论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效率尤其是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配置效率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改革能否取得阶段性成功的标志性内容。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提高是以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为前提的,在此基础上实现以商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必将对农村金融机构整体效率的提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和体制的原因,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意愿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同时由于政府在其中起到的作用还不够积极,因此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手段还不够多样,支农理

  1念也比较落后,这些都是影响农村效率配置的重要因素。但根本上,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明显区别于城市商业银行的、专门为农村金融市场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要重点考虑农村市场的金融配置效率,来区别于普通商业金融机构,以达到将农村金融服务纳入到特有的农村金融服务效率框架中来。总体来讲,当前体制下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是联通政府与农民的金融纽带,不能将农村金融只单纯看做是农村信贷问题,如此才能更加合理和客观地评价农村金融效率,这就要求我们从金融服务的角度去结合农村金融与效率配置的关系。因此,众多文献提出如何在金融服务层面将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水平纳入到农村金融效率的框架中来,更好地解决我国农村金融大背景下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目前学术界的大多数文献是从政府宏观角度出发去解决农村金融效率配置问题的,这对农村金融效率的测度以及概念的界定是有很大帮助的,同时,众多学者也力求打开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分析维度,为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提供一个更好的研究平台。也有学者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充分对比农村金融改革前后的机构效率,在实证上选择完整的财务数据,运用学术界领先的数理模型,得到较为准确的分析结果。还有学者基于我国“金融二元性”的明显特点,指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无法得到完全优化的是造成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整体偏低的首要原因,应结合我国部分贫困地区特有的小型金融机构发展模式,探究小型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作用,以此来分析我国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组织结构、产品销售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特点。另外,一些学者通过对比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方面的重要意义,为整体提升我国金融机构效率提高了很多新思想和新方法。绝大多数文献针对的是我国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结合我国现有政策和即将实行的改革政策,对我国金融机构效率和发展前景进行探究。也有少部分文献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金融机构运行效率进行分析,这些文章都涉及到不同的价值判断主体,由不同的主体引出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基于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又引出不同的效率标准。最终的不同效率标准会有产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但不同效率标准的存在,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利益化的基础上的,都比较适合我国作为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但结合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形势仔细研究也不难发现,很多文献都没有对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效率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梳理,研究内容过多地集中于对农村

  1金融效率的宏观评价,研究的角度和维度都较为单一,对农村金融效率体系宏观与微观的紧密结合及把握还比较缺乏。同时,在现有的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研究框架的完善指标中,对于经营效率的指标,目前还没有提出农村金融效率评价的有效模型,评价指标的随意性也比较强。还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要素指标体系的评价与非参数分析方法的结合,这类方法既可以将要素的流动性进行合理模拟,同时也能够验证指标体系设置是否合理,这也会导致金融指标体系微观层面的缺乏。由于分析方法比较固定,因此参数分析法并不能够完全覆盖其他影响因素,这就会导致研究结果不够全面,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体来讲,学术界对于当前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研究还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要想在当前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从农村金融产权重新分配的角度研究农村金融机构体制机制和效率的问题,就要牢牢抓住城乡收入差距变化这一主线,要在充分做好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侧重于研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对我国农村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现实影响。二是在研究传统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时,应充分考虑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辐射效果,结合农信社的基层引导作用,从升级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经营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着手,重点考察资金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中的互助流通,大胆提出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新方案。事实上,关于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研究的切入点可以有很多,我们认为今后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研究中可以结合金融安全、金融风险、绿色金融、金融生态环境等优化问题。由此,在接下来的一个阶段研究的侧重点应集中在下几个方面:将农村金融机构效率与机构制度和农村金融生态研究相结合。现有文献对于制度方面的探究主要集中在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完善与提高上,国内学者将过多的研究注意力集中在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却忽略了农村金融机构最根本的服务对象—农户,对于农业生产方面的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事实上,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主要是针对服务于农村的各类金融机构的改革与重建,但大多数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对现有的金融机构进行修修补补,没有真正从金融机构如何更有效地发挥其功能的思路进行改革部署,最终往往造成封闭运作的政策性金融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对于农村金融生态方面的研究则更应注重宏观层面,包括法律环境不完善、信用体系不健全、政府干预过度等方面。应通过以

  1上几个问题相互影响,探究造成中国市场型金融机构出现“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的原因。此外,大量商业性金融机构往往具有信息不对称,经营管理成本高、风险大,规模相对较大的特点,由于其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往往不愿意向经营规模小、信息透明度低、抵押品不足的农户或农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找到解决这一问题解决办法至关重要。同时,也要努力从根本上截断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村资金流向非农产业、城市和大公司的通道,从而避免“金融的城市偏向”现象的发生。应重点区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运行效率的两个层次。首先应该关注的是农村金融对整体经济增长的贡献,从金融机构的中介效率即储蓄转为投资的比例来着手研究,了解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区域内的乡镇小企业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支持,可以类比银行业对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进行研究。尤其是近年来,农村信贷资源转移到市区内的企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金融机构的中介效率产生较大的影响,进一步的,可以分析政策性贷款对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中介效率。二是从农村金融机构效益最大化的细分作用着手,探究我国银行业商业化的发展进程,这对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是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能否从某种程度上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微观收益,进一步探究影响微观收益的因素主要有哪些。从银企关系的角度出发,探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在现有理论中,学术界已经对金融机构效率与所挂钩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变化之间的关系达成了一致共识,即二者间呈现完全正相关变化。相应的,企业的效益也会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造成影响。同样,我们也可以将这一理论运用到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村中小企业中来,探究农村不同产权组织形式的企业与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之间的关系,也可以从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下的中小企业效益与金融机构对这些企业的区别对待反应进行分析,另外还可以探究农户还贷率对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影响。

  四、结论与展望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正处在不断深化的过程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挑战,要想取得跨越式的发展,提高金融效率无疑是改革中最核心的内容。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研究发端于2002年左右,最早的文献主要从金融抑制、农村金融机构体制与市场分配和再分配不平衡的角度对农村金融机构效率进行深入研究。接下来一个阶段的研究要点则主要集中在如何探索出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最佳路径、如何突破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障碍要素等方面,政策支持等方

  2面,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制度设计。研究成果主要涉及5个学科,但以金融、宏观经济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和投资学是农村金融机构效率发展为引领学科。这些学科的研究与开展直接与我国的国家经济发展与政策规划密不可分,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是中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学者主要从纯理论层面为国家农村金融改革提出方案,主要着手点集中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各年度的文献产出趋势与国家改革时间节点与事件的一一对应上。通过对众多文献的分析,可以将我国当前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研究进展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效率问题的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来自于农村资金投入的不足和农村资本利用效率的低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农村金融组织的缺乏,因此提高我国农村金融效率的关键是扩大政府对涉农资金的投入力度,以及配套监管与利用措施的进一步完善,这在发展新农村建设方面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二是我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受我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影响较大,因此要想从外部层面对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效率进行有效提升,就要从法律、制度、政策、信用环境等方面入手,不断实行更加有利的农村金融体系制度,来加强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提升。总结以上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不仅要依靠传统金融市场上的帕累托效应,同时也要针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有环境进行改进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在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体系方法中有更多的借鉴,同时,也能够从理论方法、研究方向、行为创新上提供更多的支持。

  本文

  第五篇

  1提高我国农村财税支农、惠农政策力度

  在农村应建立由公共财政来承担农村的非营利性公共支出。基层政府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真正具有财政权,才能为农村桥梁、水利和道路等公共设施建设提供重要的物质保障,为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市场成长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加大农村公共医疗和教育事业等投入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而农村低保、医疗等福利事业的积极发展和推动,最终有利于农村金融摆脱财政化,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健康、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作用,实施以扶持性为主的财政政策。各级政府应创造各种条

  21件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建立分支机构,并对他们新设立的机构和服务网点给予税收财政等减免措施。为降低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的风险并提高它们的积极性,可尝试通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提供财政补贴,通过政策性诱导,来调动农村金融机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积极性。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作用不可轻视,改革中应围绕提高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为主,废除禁止社保基金、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引导这部分资金优先存入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壮大其资金实力。对于农村中一些非正规化金融机构,亦可通过政策、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其朝正规化方向发展,促进我国农村金融事业发展。通过财政贴息等各种政策来满足农村中低收入和弱势群体金融需求。面对农村中低收入、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一些分散和小额金融需求,虽然可以通过小额贷款的方式来解决,但是毕竟其性质还是商业信贷,商业信贷的利率对于这部分群体来说太高,甚至无力承担。这就要求政府给予这部分信贷群体以扶贫性信贷利息补贴或每年划拨一定比例扶贫贷款资金,再通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以低息或无息的方式投放。当然在扶贫信贷中,还要建立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甄别机制,制度严格的制度,确保扶贫信贷资金能够物尽其用。

  2推行积极有效的货币金融支农、惠农政策

  (1)为降低农村金融风险,并激发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性,应建立城乡有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设定比城市金融机构低,以支持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把更多的资金用来支持农村建设,更好的服务我国三农事业。近年来,我国曾采取过这种做法,取得过积极效果,遗憾的是没有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坚持和固定下来。(2)目前我国大部分信贷资源还是主要集中在城市,对农村信贷资源协调配置有待进一步加强。央行在对愿意向农村提供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给予存款准备金率降低的同时,还可制定贷款和业务准入批准优惠政策,以支持农村农业产业化和乡镇企业发展。涉及三农贷款的比例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比如农业银行存贷比在农村不能低于75%,以体现其服务三农的宗旨。对一些涉及到三农问题中风险较大的贷款项目,可以通过央行统一协调多家农村金融机构来共同承担,以分散风险。(3)正规金融机构固然在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是仅依靠这些力量还不足以解决农村金融问

  22题,农村多种小型金融机构数量有待进一步增加。比如可以试行发展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可以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网点覆盖范围,加快金融服务不足的农村地区发展步伐。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船小好调头,灵活性好,更贴近农村中小型企业,在解决企业融资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另外,近年来农村民间借贷发展迅猛,已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力量,但有待进一步规范。可尝试立法建立一个合法的借贷平台,以保护和规范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并将其正规化和制度化。对民间借贷要加强登记管理和监测,只要规范和监测到位,完全可以允许民间具有实力的资本入股,包括地方性商业控股金融机构都可以纳入到正规金融体系中。(4)我国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经营环境有待进一步改进。要切实加快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就必须在原有利率报备基础上,提高农村金融利率上限和农村金融贷款利率下限,并实现两个数据库的对接,即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数据库和农民个人信用数据库。数据库的建立可以更加扩宽央行信息的纳入范围,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把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接入到央行的账户管理系统,包括反洗钱网络,从而进一步拓宽支付结算渠道。

  3改善和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1)改善和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首先离不开政府在其中的主导作用。政府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借助舆论宣传,开展诚信教育,为开展农村信用村,农村信用家庭评比,在农村倡导诚信、有序、守法等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政府的协调作用显得日益重要,为银行与政府、银行与企业、银行与农村等之间进行合作,促进银行与企业融资创设良好环境。最后要加快农村信用村镇的管理与建设,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等进行严格的信用评级,将它们一起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范围。(2)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法治是核心,立法是关键,而广大农户,包括农村企业、金融机构员工,则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实施和维护主体。要规范这些人的行为,除了思想和道德上加强他们关于诚信教育和道德教育外,最根本的是加强信用立法,从法律层面来规范和约束他们的信用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改善。(3)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担保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与市场,以及官民之间等多方面因素。一方面是要建立更多形式各异的信用担保服务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同时由政府牵头设立专项资金拨款的农村小型企

  23业担保基金。另一方面风险甄别和分析评估系统要紧跟担保机构发展步伐,可以及时根据担保人信用风险等级来确定费率,完善内控制度,加强担保法规建设,成立专门的政府监督机构,来规范和管理农村各类担保机构活动。同时可以鼓励相关中小型企业进行互保和联保。(4)影响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和金融机构借贷偏好的主要原因在于农业的高风险性,要化解和分散农业风险最好的方法就是为农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发展农村保险,开发一些适合和适应农村实际情况的险种,可以对其有力经营提供重要的保障。把保险业和银行信贷有效的结合起来,可以有效的降低农村信贷风险,促进农村信贷规模发展。在农村发展期货公司,开展农产品的期货交易,加快农村金融期货和期权的发展步伐,为农村与农业相关中小型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风险控制工具。(5)积极推进我国农村直接金融发展,进一步拓宽农村直接融资渠道。首先是要实现农村商业信用发展为前提,依此来调节农村中小型企业之间的资金余缺,互通有无。在农村,中小型企业往往盈利能力略差,仅仅依靠内部生产经营所得积累资金能力有限,而商业信用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方式,具有快捷和方便的优势。对中小型企业来说,由于商业信用的提供者目的在于销售产品而不是为了利息,所以比较而言这种方式比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条件更加实惠。农村中小型企业经营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域性,同一区域范围的企业之间联系较为紧密,这样一来,他们之间的商业信用接受具有更加良好的信用基础。其次,为了拓宽农村直接融资渠道也可以借鉴城市中一些中小型企业结合债的方法,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将那些风险控制能力强和盈利性良好的企业积聚起来,通过相关金融机构或自行集合公开发行债券。再次,尝试开发多种适应农村特点的基金品种,把城市中大量过剩的资金积极引导到农村,从而达到支持农村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目的。最后,还应积极探索建立我国农村OTC市场。为我国农村中小型企业建立相应的OTC市场可以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和促进其公司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本文

  第六篇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

  (一)资金来源不足,发展潜力受限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与发展的资金来源较少,这是由多方面原

  24因造成的。首先,由于市场进入标准的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更显不充足,如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③远低于农村商业银行的标准(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通常也仅在20万左右;其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部分运行时间只有6、7年,人们对其缺少了解,其安全性得不到公认,信誉度低,网点较少,导致其吸收存款困难,致使储蓄、放贷等多种业务发展受阻;最后,政策制度的严格限制,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受阻。就村镇银行而言,尽管政策上允许民间资本参股村镇银行,对民间资本持股比例适当放宽,但是并没有准许民间资本作为主发起人设立村镇银行,民间资本无法作为控股股东,对银行没有实质的控制权,这无疑打击了民间资本参股村镇银行的积极性。

  (二)市场定位模糊,金融产品不适合农村市场需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政策规定,是独立法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仍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④这是一种锦上添花的运行机构,它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高目标,因此会首先选择成本最低,风险最低的贷款对象。而农业、农村经济既面临自然风险,还面临较高的市场风险,属于效益低、风险高的弱势经济。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会逐渐偏离“立足地方,服务村镇”的市场定位,寻求新的市场定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成立时间短,对农村地区的信贷需求情况了解不够,存在经营管理模式落后,自主创新能力弱,金融产品比较单一等问题,还不能很好适应农户多层次、多元化、多结构的信贷需要。贷款品种单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较多但缺少中长期贷款,无法满足大农业的发展需要。

  (三)监管模式存在严重问题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管模式,各监管机构分兵把守,没有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沟通,监管信息难以共享,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象同时存在。一方面尽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地域逐渐分散,但承担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任务的监管办事处、人民银行县支行等监管人员数量有限,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多头管理,仅在注册登记方面,就出现不同类型组织分别在银监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登记三种情况。

  25(四)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政府仅仅是通过行政压力,迫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农村,承担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但是并没有更多地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济利益和战略布局角度来考虑其生存与发展问题,对其缺乏有效激励措施。这将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了实现对农村贷款需要的满足承受较低的资本回报甚至亏损,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过于苛刻的准入政策、严格的金融牌照制度、复杂繁琐的审批手续也阻碍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二、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长足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充足的资本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允许实力雄厚、财务状况良好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民营机构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起人;同时,提高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持股比例,引导民间资本和私人资本进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二)强化支农理念,加强自身建设

  在网点布局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继续强化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弥补市场空当的原则,以农村金融服务力量薄弱的贫困边远地区为重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在决策上有较强的独立性强,在产品的开发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针对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的多样化需求,简化审批等程序,探索更加灵活、便利的服务模式;积极开发符合“三农”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制定合适的贷款还款期限,针对农户多样需求,开发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完善监管方式,防范金融风险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实现长足发展必须首先化解金融风险,高效合力的监管则是化解风险的重要手段。地方政府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村镇银行要通过强制信息披露、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全面的审慎监管,及时了解其财务状况和风险情况;对贷款公司要加强对投资人和对利率的监管,通过完善评级体系加强管理;对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实行社员自律管理,重点进行业务真实性监管,在允许的范围内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权。

  26(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国家应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投放较多涉农贷款、在偏远农村投放贷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税收减免政策,加大对其的财政补贴,降低其运营成本。建立财政风险担保与损失补偿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分散和补偿自然风险,从而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放松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率管制,允许其根据当地债务人资金状况和承受能力,自主确定贷款利率,降低其存款准备金率。

  本文

  第七篇

  一、金融排斥在我国农村的表现

  金融排斥是指金融机构对弱势产业、弱势人群融资的一种排斥性,是世界经济中的普遍现象。国外学者对金融排斥的研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不断升温。Leyshon(1993)指陈银行注重“价值最大化”目标,将小城市、农村及边远地区的分支机构关闭,排斥对低收入人群的服务。Chakravarth(2006)认为金融排斥是经济负外部性的表现,最终会导致社会排斥,加剧贫富分化与区域发展不平衡。我国金融体系多年来对农民融资也一直有排斥性,农村金融成为整个金融领域最薄弱环节。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显示,涉农贷款11.77亿万元,其中农户贷款只有2.60亿万元,占比仅为22.09%。2012年4月世界银行发布《金融包容性指数》称:中国农村居民利用账户进行储蓄的比例为27.02%,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比例仅为6.92%。农民受金融排斥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领域供给减少。商业银行在农村的金融供给本来就不足,近几年商业银行的业务纷纷向大中城市转移,县及县以下的金融服务网点大幅削减,金融服务和产品已基本退出农村市场。2012年全国有2900多个乡镇处于金融空白状态,遍布1/3的省份。第二,农业发展银行有明显的脱农离农倾向。作为农村政策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对农村发展的信贷投放很少。第三,农村信用社对农贷款冷淡。农村信用社是县域金融的主体,但行政主导型的管理使原本具有的群众性丧失,正在向商业银行转轨,大量资金流向富裕人群,对农民的贷款利率上浮很高,使农民贷不起。第四,邮政储蓄只吸储,不提供贷款服务。吸收的存款都上存人民银行

  2统一管理,部分存款通过支农再贷款返回农村,大部分流向了非农部门,是农村资金的“抽水机”。第五,公益性小额贷款萎缩。公益性的小额信贷困于资金与政策环境,普遍业绩欠佳,曾一度多达300多个县的早期小额信贷试验,20多年下来仅存不足100个。村镇银行大多以追求盈利为目标,很少帮助穷人。地下钱庄和高利贷威胁着农村的生产生活秩序。可见农村正规金融供给出现“系统性负投资”,与中央“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战略相悖,与“包容性增长”的方针不符,农民融资一直是制约“三农”发展的基本难题。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产生和成效

  金融排斥从反面激发了农民的融资智慧,他们知道一家一户的分散状态难免让金融机构有“恐农症”,便试图运用组织的力量争当承贷主体。在农民创造的各种专业合作社中,有一些创业愿望强烈的农民相约筹集资金,本着“自愿进出,调剂余缺,内部通融”,“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的原则,探索建立资金互助合作,以企业法人的资产作为担保向信用社或农业银行贷款。同一个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互相知根知底,不愿因一笔赖账而恼怒邻里,较易进行资金合作。这消除了金融机构对农户违约不还的担心,故较易获得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催生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母体,农民再一次实现了“体制外创新”。2004年7月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8户农民首创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源地,在全国首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作为金融机构的一员,闫家村资金互助社已经有权向银行融资,但因银行融资政策不配套,发展很慢。于是农民又作出探索:用粮食换资金解决融资难,成立粮食信托合作社,把本社成员的玉米委托合作社保管、储藏和销售。农民年底需要资金时,往年皆低价卖出玉米,现在通过粮食信托合作社可将玉米留到来年六七月高价卖出。通过粮食信托推动资金互助社的运作,粮食在社,产权在户,信托融资,择机销售,农民和金融信托机构皆得利。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的成功一方面是出于农民的首创精神,另一方面也要归功于当地金融机构的仁人志士的支持。双方的结合难能可贵,受到上级的称赞。高层领导深知,农村合作制度如果缺乏金融合作,单靠生产、购销的合作是难以发展壮大的。中央政府开始关注农村金融问题,银监会2006年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批准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三类新型农村金融

  2机构。2007年10月银监会宣布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将试点区域由之前的6个省(区)扩大到31个。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09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接着,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至2011年6月末全国共组建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615家。问题是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三类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很不均衡。试点地区都在推进村镇银行,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极少。据银监会合作部公布的数据,2007年全国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30多家,到2011年才46家,四年仅增加了10家左右,成为“盆景金融”,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需求。银监会的小心谨慎使农民和地方政府感到迫不及待,于是出现由地方政府政策引导和监管的“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吉林、青海、甘肃、河南、福建、江苏、山西、浙江、安徽等省均积极尝试组建,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一般是由各地金融办公室或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批2014年第5期中旬刊(总第552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5,2014(CumulativetyNO.552)并负责监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以江苏为例,2012年底还没有一家银监会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但是江苏各地的“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则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早在2005年,阜宁县硕集镇农民自发成立了“富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首开江苏省农民从事资金互助合作之先河。2006年盐城市委市政府在便仓镇开展试点,2007年在全市八县(市、区)扩大试点。到2013年盐城市已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138家,覆盖90%的乡镇,共吸收13.9万农户入社,融资60多亿元。东台市的23家农民资金互助社还共同组建了全市农民资金互助社联合会,各按股金的15%预留备付资金,作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之用。毗邻盐城的泰州,农民资金互助社随之而起。2013年泰州市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达到41家。该市的姜堰区为防范农民资金互助社的风险办起农业保险,保险金额6年来年均增长18.6%。南京市的农民资金合作社从远郊的六合、高淳两地开始。金牛湖街道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在几年内从当初的21人增加到5000多人,覆盖17个村,发放借款533笔。到2013年六合区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42家。高淳县首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淳溪镇农民渔网资金专业合作社在杨家村成立,由20个农民发起,经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批准,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募集资金260万元。2009年4月,南京市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南京市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等一系列文件,为之提供政策支持。2013年南京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达39家,资金总规模近2亿元。2009年底,江苏省政府为弥补《专业合作社法》未将资金互助合作纳入的立法缺陷,参考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发布了《江苏省农民资金互助社管理办法(暂行)》,这标志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已是省政府认可,接受政府监管的“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截至2013年6月,江苏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至409家,入股会员12万多人,累计投放额达35亿多元。农业发展银行江苏分行也对农村合作金融伸出援手,采用“批发式贷款”,让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参与以互助合作社为单位的批量化贷款,实行“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管理模式,发挥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社员熟悉的信息优势,扩大了农贷业务,也稍解农民创业缺钱之急。全国各地的“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万多个,皆未得到银监会批准,享受不到财政补贴。他们四处寻路,创出多种模式。除了最初的“1+1模式”(专业合作社内部的社员为调剂余缺而创办资金互助社)之外,又出现“1+2模式”:专业合作社内成立资金互助社的同时,建立风险救助基金,用于社员在遭受自然灾害后的救助、风险补偿以及业务担保。还有“1+N”模式:资金互助社与其他多个主体联动,如与“龙头企业+基地+农户”联动,等。有些社会资源丰厚的社员从外部引进无偿的赞助、捐赠或微息的借款。有的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向当地乡镇的供销合作社或粮管所或信用社靠拢,融得资金,并实现多赢。经营不同种植养殖产品的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周期不同,资金需求峰谷交错,余缺可以调剂,于是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成立资金互助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组织将闲置资金存到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再将资金调剂到急需资金的其他合作社。银监会及其地方分局对农民资金互助组织采取“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的超然态度,但广大农民则认为这是救急的“小银行”,是创业的后台,也是抵制农村高利贷的靠山。他们把农户分散的资金集合成互助基金,把高风险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转变成低利率、低风险的合同贷款,把亲朋之

  3间的亲情帮助转化为有组织保障的基金互利互惠,打破了农民几十年来“有房有地没法贷款”的僵局。虽是资金的小合作,却是对农民的大服务。同一个村庄的农民之间信息透明,凡贷款者都有本地人作出论证和担保,且担保人和论证人皆负连带责任,故违约率很低,可大大降低金融机构放贷的信息成本与风险。这是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民间内生的金融创新,也是在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产生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是支撑当地农业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它搅活了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一潭死水,与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错位发展,使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产生竞争的压力,从而改进服务。它将来应该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问题与对策建议

  然而“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毕竟没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成员对互助合作社的发展充满不确定感;互助社不能吸收成员存款,也不能发展壮大;不能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普遍的问题是互助社的股本很小,社员向互助社贷款的时间短,农忙时贷款需求量猛增,供不应求,农闲时则因需求少而无法发放贷款。不少合作社的管理水平特别是风险管控水平较差,主持人希望吸收更多的存款,发放更多的贷款,在存款和贷款的诱惑面前很容易突破资金互助社内部成员的界限。由于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辅导和监督,很多工作关系没有理顺,大多没有建立县级联社,没有形成联合起来抗风险的能力。为了让“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地发展,尽早“摘准转正”,各方专家提出许多建议,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5条:第一,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建议财政部提高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补贴额度,税务部门对社员的入股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捐赠的资金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拆借资金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各级财政除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办费用支持外,宜设立财政专项担保基金,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向商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希望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支农再贷款,扩充互助社的资金来源。农业发展银行应增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科目,委托资金互助社向农户发放政策性支农贷款。各商业银行均应将县域内新增存款按一定比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在农贷市场展开竞争。农户贷款有“短、小、频、急”的特点,有待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31满足其不同的贷款需求。此外,让农村资金互助社参加存款保险,可增强抗风险能力,应着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第二,尽早出台《合作金融法》,完善行业监管标准。许多国家都有合作金融的法律法规,如《德国合作银行法》、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等,我国2006年10月通过《农民专业合作法》,其中并未提到农民信用合作之事。银监会发文开展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已经7年多,应已具备出台《合作金融法》的条件,通过立法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地位,优化法律制度环境。《合作金融法》出台之前,建议对银监会[2007]70号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允许地方政府扶持、监管的“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健康运行3~5年后,经考核合格正式纳入银监会正式监管,颁发金融许可证。第三,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对不同的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对尚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应明确几种不同的法律主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同样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能力;还有一批未经任何部门登记的资金组织,其成员间的互助与联合属于合作性质的合同关系,其权利和义务只限于互助缔约的当事人,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政府对不同的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使其有序运行,成为农村正轨金融的后备军。尚未登记的民间资金组织,对维持农村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仍有意义,宜在办好现有资金互助社的基础上,在他们认为有利的时候吸引其自愿加入。第四,政府正确定位,做好制定规则、培训、审计等服务。许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办成的,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有的地方出现政府的不确当干预以及对社员参与管理的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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