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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6篇

时间:2022-10-12 16:15:06 来源:网友投稿

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6篇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 铁东区司法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可检验材料 目 录1.12345+制度体系一个实施方案1)铁东区司法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6篇,供大家参考。

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6篇

篇一: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

区司法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工作可检验材料

 目

 录 1.12345+ 制度体系 一个实施方案 1 )铁东区司法局《责任分工方案》 2.12345+ 制度体系 二个名录库 1 )

 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库 2 )

 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3.12345+ 制度体系 三个制度 1 1 )铁东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 )

 铁东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制度

 3 )

 铁东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12345+ 制度体系 四个清单 1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 )音像记录清单 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5.12345+ 制度体系 五个文本

 1 )行政执法流程图 2 )法制审核流程图 3 )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4 )执法文书样本 5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12345+ 制度体系 一个实施方案  铁东区司法局《责任分工方案》

 铁东区司法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以下责任分工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司法局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

 强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春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孟蕴韬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建勋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鹏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成

 员:王丹 卢锐 李媛媛 徐爽 王阳 张馨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丹同志担任,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范围、载体以及公示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内容,全面准确及时地通过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事前公开。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统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权责清单和救济渠道等内容,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编制本局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等信息,并及时动态调整更新。(局办公室、 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负责落实)

  2.事中公示。执法过程中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执法时要依法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表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局机关具有政务服务和管理职能的科室要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按职责落实)

 3.事后公开。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示执法决定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信息要于 7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立双随机抽查公开制度,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

 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 责落实)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局机关行政执法处室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文字记录。局机关各行政执法处室结合行政执法特点,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可参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结合实际,完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 责落实)

  2.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行政执法时,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建立健全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以及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建立

 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办公室按职责落实)

 3.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要确定专人保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行政执法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发布现场执法的音像记录。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 责落实)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规范化、制度化。

 1.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局办公室为具体负责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

 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局执法人员总数的 5%,要充分发挥律师、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要建立本局法制审核人员名录库,局机关要对本局法制审核人员进行确认、备案。(局办公室负责落实)

 2.明确审核范围和内容。科学界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编制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局办公室按职责落实)

 3.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重大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本局法制审核机构提供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依据、意见建议,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

 报告等。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双方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局机关负责人决定。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制定局机关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局办公室按职责落实)

 (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局机关行政执法处室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推进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托全市政务服务和监管平台,搭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与“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

 系统性管理。(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局办公室、 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按职责落实)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各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要按照本方案责任分工抓好落实。

 (二)强化协调沟通。局办公室作为局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处室要承担起责任,加强协调沟通,调度各行政执法科室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统筹做好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等工作。局装保处负责执法记录仪及相关学习宣传材料印制等工作。

 (三)完善体制机制。修订完善局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材料。要将相关制度编辑形成《铁东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工作手册》印发至本局内设各科室,以便执法人员学习使用。

 附:铁东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铁东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制度

  铁东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 2020 年 1 月 4 日

  12345+ 制度体系 二个名录库

  铁东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库

  铁东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铁东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库

 填报单位:铁东区司法局

 主要领导签字:

  序号 市、县(市、区)

 名

 称 执法部门 名

  称 执法主体(承办机构)

 名

  称 执法权限 行政 许可 行政 处罚 行 政强制 行政征收征用 行 政确认 行政 检查

 1

 铁东区 铁东区司 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铁东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序号 执法单位 姓

 名 职

 务 执法区域 发证机关 执法证号 备注 1

 2

 3

   12345+ 制度体系 三个制度

  铁东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铁东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铁东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铁东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39 号)和《四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四办发〔2019〕22 号)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局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局办公室应当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局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局办公室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

篇二: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

院公报 2014 · 21 部门文件 九、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 房优待 ,

 家庭认定一般以户 口簿为准。烈士 、因公牺牲军 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 个家庭 ,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 ,生前 父母 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 。

 十 、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民政、住房城乡

 建设 (住房保障) 、国土资源部 门应 当根据本办 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落 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十一 、本办法 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司法部公告 第 143 号 为 了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体系 ,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司法部对 1979 年至 2013 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 2014年 4月 2 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 《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13 年底)》和 《 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予以公布 。

 特此公告。

 附件 :1.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目录 (截至 2013 年底) 2.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 司法部 2014 年 4 月 4 日

 附件 1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目录 ( 截至 20 1

 3 年底 ) 序号 发文单位 规范性文件名 称 发布文 号 发 布 日期 一、

 狱工作 (87)司发劳改字 第 175号 1 司法部 关于坚决制止犯人纹身的通知 1987 年 8 月 18 日

 司法 部、 最 高人 民 检察院、 公安部 2 关于印发《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的通知 司发C19903247号 1990 年 12月 31 日

 3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犯人生活管理的通知 司发通 (19923111 号 1992 年 12 月 2 日

 司法部、 国家 档案 局 关于印发《 罪犯、 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 规定 》 的通知 4 司发[19943002号 1994 年 1月 3 日

 司法部、 国家粮食 储备局 关于保证罪犯和劳教人员粮食供应问题 的通知 5 司发通[19953075 号 1995年 7月 21 日

 ~3 2~

 国务院公报 2014 · 21

 部门文件 司法部 、 国家教委、

 劳动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 和技能培训的通知 6 司发通~19953122 号 1995 年 11月 8 日

 关于禁止监狱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 家属捐赠钱物的通知 7

 司法部 司发通~1996] 066 号 1996 年 5月 10 日

 关于印发《 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管理办 法 》 的通知 8 司法部 司发通[1997]O89 号 1997年 9月 2 日

 关于印发《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 任追究办法(试行)》 的通知 9 司法部 司发通~19983053 号 1998 年 5 月 31 日

 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 劳教人 员遣送 原籍执行 的通知 1O

 司法部、公 安部 司发通 [1998] 136 号 1998 年 1O月 30 日

 关 于印发《 监狱劳教生 产企业规 范管理办 法 》 的通知 11

 司法部 司发 [20013009 号 2001年 8 月 27 日

 关于印发《 罪犯工伤补偿办法 (试行) 》 的 通 知 12 司法部 司发[20013013 号 2001年 11月 2 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治化、 科学 化 、 社会化建设 的意见 13 司法部 司发[2003321号 2003 年 12 月 10 日

 关于贯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司 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 14 司法部 司发通[2005390 号 2005年 11月 30 日

 关于印发《 监狱人 民警察六条禁令》 、 《 劳 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的通知 15 司法部 司发通[200633 号 2006年 2月 14 Et

 l 6 司法部 关于印发《 教 育改造罪犯纲要 》 的通 知 司发 通[2007346 号 2007年 7月 4 日

 关于印发《 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 准 (试行 ) 》 的通知 17

 司法部 司发通[20083119 号 2008 年 8 月 11 日

 关 于进一 步加 强监狱 教育 改造 罪犯 工作 考核 的通知 18 司法部 司发通 [20083 174 号 2008 年 l 2月 23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 建设的意见 19 司法部 司发[20093 13号 2009年 8 月 31 日

 关 于印发《 监狱劳教人 民警 察执法 工作规 范用语 》 的通知 20 司法部办公厅 司办通[2010339 号 2010 年 4 月 21 El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司 21 关于对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狱内又犯罪案 件起诉及审判管辖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13308号 2011年 l 1月 25 Et 法部 关于发布《 监狱信息化软件开发总体技术 规 范》 等十五项业务技术标 准的通知 22 司法部 司发通~20123 125号 2012 年 5月 28 日

 二 、 社 区矫正工作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 司法部 23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发[20033 12 号 2003 年 7 月 10 日

 关于印发《 司法行 政机关社 区矫正工作 暂 行办法》 的通 知 24 司法部 司发 通[2004388 号 2004 年 5 月 9 日

 最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公 安部 、 司法部 25 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司发[200533号 2005年 1月 20 日

 一33—

 国务院公报 2014 · 21 部门文件 对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关于可否将检察院“定罪免诉”人员纳入 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请示》 的答复 26 司法部 司办函~2008)236 号 2008 年 11月 26 日

 最高 人 民法 院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公 安部、 司法部 27 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09) 169 号 2009 年 9 月 2 日

 关于贯 彻 最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关 于对判处管制 宣告 缓刑 的犯 罪分子适 用禁 止令有 关 问题 的 规定(试行)》 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的通知 28 司法部 司发通 (2011) 98 号 2011年 5 月 23 日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公 安部 、 司法部 29 关于印发《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的通知 司发通(2012) 12 号 2012 年 1 月 10 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 民法院 、 最 高人 民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社 区矫正 实施 办法》 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 30 司法部 司发通(2012)33号 2012 年 2 月 15 日

 关于印发和使用《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 式 》 的通知 31 司法部 司发通(2012)126 号 2012 年 5 月 30 日

 32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3)95号 2013 年 5 月 9 日

 三、 律师 工作 33 司法部 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 知 司发( 1990) 056号 1990 年 3 月 6 日

 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 被告人辩 护等问题的批 复 34 司法部 司发函(1991) 052号 1991 年 2 月 22 日

 司法部、 国家档案 局 关于印发《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和《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 的通 知 35 司律通字O991 )153号 1991 年 9 月 l 1 日

 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参加编制部门登记注 册的批复 36 司法部 司发函(1993) 339号 1993 年 9 月 2 日

 37 司法部 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 司发通(1996) 148号 1996年 11 月 14 日

 关于辞去原职 、 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 、 法 院业 大教员 能否担 任兼 职律师 等 问题 的 批复 38 司法部 司发 函(1997) 042号 1997 年 2 月 17 日

 关于如何理解《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 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 39 司法部 司发 函(1997)271号 1997 年 7 月 18 日

 关于 自治州的司法行政部 门有权对律师 实施 行政处罚的批 复 40 司法部 司发函0 997) 353号 1997 年 1O月 5 日

 关于电大 、 职大 、 党 校 的法 学专 业 教师 能 否兼 职从 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41 司法部 司复( 1998) 006号 1998 年 5 月 13 日

 关于警察院校 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 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42 司法部 司复0 998) 0O9号 1998 年 6 月 9 日

 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联合申请在华 设立办事处的批复 43 司法部 司复( 1998) 011号 1998 年 7 月 3 日

 关 于建 立健全 律师执 业社 会监 督制度 的 通知 44 司法部 司发通 (1999) 033号 1999 年 5 月 10 日

 国务院公报 2014 · 21

 部 门文件 关 于律 师违反计 划生育规定 不适用《 律师 法 》 的批复 45 司法部 司复[ 1999] 7号 1999年 8 月 2 日

 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 所开展业 务的批复 46 司法部 司复[ 1999] 8号 1999年 8月 5 日

 47 司法部 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复[ 1999] 9号 1999年 8月 31 日

 48 司法部 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 司复[ 2000] 4号 2000 年 6月 7 日

 关 于对 律师会 见 在押犯 罪嫌 疑人 时将手 机提供其使用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 49 司法部 司复[ 200037号 2000年 8月 16 日

 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 、 基层法律服 务所 、 法律援助 中心应 否纳入 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的批复 50 司法部 司复 [200038号 2000 年 1O月 24 日

 关于下发《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 标准 样式 的通知 51 司法部 司发通[20013051号 2001 年 5月 14 日

 关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私刻印章并 私 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批复 52 司法部 司复 [200139 号 2001 年 6月 26 日

 关于 同一律 师事 务所 的律 师不宜 担任 同 案件原被告代理人 的批复 53 司法部 司复 [2001] 12 号 2001年 8 月 9 日

 一54 司法部 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 司发通~2002] 30号 2002 年 3 月 26 日

 关于外 国和香 港 律师 事务 所驻 华 ( 内地 ) 代表处常驻代表执业证发放事项 的通 知 55 司法部 司发通 [2002]38号 2002 年 4 月 9 日

 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提供 伪造证据是否适用《 律师法》 予以处罚的 批复 56 司法部 司复[200235 号 2002 年 9 月 12 日

 57 司法部 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的意见 司发通 [2002]79号 2002年 1O月 22 日

 58 司法部 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的意见 司发通 [2002380号 2002年 10 月 22 日

 关于律师制造并 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 谋取利益未遂 的行为如何处罚 的批 复 59 司法部 司复[200238 号 2002 年 l 1月 4 日

 关于公安机关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 业问题的批复 60 司法部 司复[200239 号 2002 年 11月 22 日

 关于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 司法 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 构管理条例) 的规定 》 所提建议 回复意见 的函 61 司法部办公厅 司办函[2003310 号 2003 年 1月 6 日

 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无注册律师如何办 理注销问题 的批复 62 司法部 司复[2003]2 号 2003 年 2 月 26 日

 63 司法部 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 司发通[2003332 号 2003 年 3 月 13 日

 关于如何适用《 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程 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批复 64 司法部 司复[200336 号 2003 年 4 月 11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 的通知 65 司法部 司发通[2003351 号 2003 年 5 月 30 日

 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变更有 关登记事项办理程序 的通知 66 司法部 司发通[2003352 号 2003 年 6 月 4 日

 国务院公报 2014 · 21

 部 门文件 关于因泄露国家秘密而受到原单位行政 处分的人员能否参加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前实 习的批 复 67 司法部 司复(2003] 17 号 2003 年 6 月 19 日

 68 司法部 关 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 的意见 司发[2003] 14 号 2003年 8月 12 日

 关于颁发《 香港法律顾问证》 、 《 澳门法律 顾 问证 》 有关事宜 的通知 69 司法部 司发通(2004~11号 2004年 i 月 12 日

 关于颁发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 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证有关事 宜 的通 知 70 司法部 司发通[2004322号 2004 年 2 月 23 日

 关 于进 一步加 强律 师监督 和惩戒 工作 的 意见 71 司法部 司发 ~2o0438号 2004 年 3月 19 日

 关于印发《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 定 》 的通知 72 司法部 司发通C2004331号 2004年 3 月 19 日

 关于贯彻实施《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 香 港特 别行政 区和澳 门特别行 政 区居 民 在内地从 事律师职业 管理办法 》 等规 章有 关 问题 的批 复 73 司法部 司发通 [2004]85号 2004 年 5 月 18 日

 关于向获准在 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 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 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74 司法部 司发通[2O O 4]90 号 2004 年 6 月 3 日

 关于规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与香港、 澳门 特别行政区政府部 门和律师协会之间合 司发通~20043139 号 作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75

 司法部 2004 年 9 月 20 日

 司法部、 国家信访 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的意见 76 司发通~20o43151 号 2004 年 10 月 9 日

 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二年 未被发现”认定 问题 的函 77 司法部 司发函[20043212 号 2004 年 i 1月 i o 日

 关于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有效问题的通知 78 司法部办公厅 司发电~2005; 1号 2005年 1月 5 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 机制的意见 79 司法部 司发通[2OO 5] 2号 2005 年 1月 26 日

 关于执业律师以公 民身份接受 当事人委 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牟取当事人争议 的权益应当适用《 律师法 》 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 的批复 80 司法部 ...

篇三: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21- -5 2025 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指明了“十四五”时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点,为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全面部署。省委依法治省委制定了《吉林省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重要举措方案》,围绕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制定了落实举措,明确了责任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住房城乡建设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确保为住建事业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全局中统筹

 谋划,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治理,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出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

  (三)总体目标。到 2025 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规规章制度体系更加完备,执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执法质量效能明显提升,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能力显著增强,各项行政权力纳入法治轨道运行。

  二、健全部门职能体系,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一)推进厅机关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1.进一步厘清与其他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对“三定”规定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按照省委编办要求及时做好修订工作。

  牵头处室:人事处、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2.持续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牵头处室:营商办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3.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服务改革。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服务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服务需要。

  牵头处室:审批办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4.及时清理规范各类许可事项,依法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或增设取得许可的条件。

  牵头处室:营商办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5.推动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完善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6.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法规政策,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政企沟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三、健全依法行政体系,全面提升依法治理能力

  (四)推动重点领域立法。

  7.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城市管理等民生领域立法,积极推动房地产市场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节能、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等领域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五)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8.在推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通过部门网站、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扩大社会参与,增强立法透明度。探索建立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及公职律师全程参与立法工作机制。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9.认真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必须全部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严禁越权发文,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等程序规定。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10.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认真开展合法性审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四、健全行政决策体系,全面提升依法决策能力

 (七)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努力做到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对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认真听取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并给予反馈。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能和各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牵头处室:办公室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八)严格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12.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均应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的意见,注意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九)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13.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牵头处室:办公室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五、健全行政执法体系,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

  (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4.建立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积极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避免交叉执法、重复执法。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装备等保障。

  牵头处室:法规处、财务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15.巩固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和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成果。

  责任处室:城管局

 16.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实施制度改革,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调整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十一)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17.加大对城市管理、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行业发展质量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坚持执法为民思想,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有影响、有威慑力的典型案例。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保护。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十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18.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全面落实“四张流程图”工作机制,并加强动态管理。落实执法告知制度,

 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19.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禁止合同工、临时工和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参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落实“一案三书”工作制度,对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内执法事项,同时下发执法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

  牵头处室:法规处、城管局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十三)改进行政执法方式。

  20.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普法责任清单,健全以案释法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在法治实践中培养树立法治精神。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全面提升依法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能力

 (十四)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21.加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探索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切实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中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加快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十五)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22.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法治意识,强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责任。完善区域应急联动工作机制,规范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公共舆情应对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七、健全矛盾化解体系,全面提升为民服务能力

  (十六)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

  23.指导基层部门依法加强对房屋征收、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动矛盾纠纷化解;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健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体系,提升行政调解工作质效;推进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十七)配合做好行政复议改革工作。

  24.贯彻落实《吉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保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十八)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25.贯彻落实《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和《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于法律规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四类案件和法院通知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出庭应诉。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处理和反馈工作。将庭审现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的重要场所,采取网上观看或者现场旁听等形式,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庭审,提升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八、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十九)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

  26.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各类监督,依法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

篇四: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

省律师协会黔律协〔2019〕30 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已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经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律师协会2019 年 4 月 29 日

 贵州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2019 年 4 月 28 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一、为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根据《律师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二、本规则所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是指在依法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公司律师工作证,并在我省党政机关、特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国有企业内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人员。三、本规则所指考核是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前,由拟执业所在地的市、州律师协会组织对申请人社会律师执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律师实务等进行的专项考核。四、申请人申请考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考核申请;(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本人的公职律师工作证或公司律师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四)申请人已辞职(退休)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材料;(五)

 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证明材料。五、市、州律师协会接到申请人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尽快组织安排考核,并提前告知考核的方式及内容范围。六、考核的内容、方式可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规定执行。重点突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律师基本实务的考核。考核可与实习律师考核合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进行。七、通过合格的,由组织考核的市、州律师协会向申请人出具考核合格意见。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再申请考核。八、我省法律援助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参照本规则执行。九、本规则自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十、市、州律师协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办法。

 贵州省律师协会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印发

篇五: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

省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5)

 (1~4/共 4 题)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作答。

 给定资料

  引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材料 1

  2014 年 10 月底,E 市多位区县党政负责人畅谈学习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从多个角度解析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与设想。

  C 区委书记孙建平认为,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体现了从静态的治理制度到动态的治理模式的转变,且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一脉相承,因为法治化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表现和重要保障。党的执政理念的更新,呼应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从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社会对于“法治”的认知和追崇日甚一日。

  D 区委书记陈寅认为,这符合当下社会治理的需求。“D 经过十年转型发展,初步从一个老工业城区变身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型城区。转型发展进入新阶段后,有些政府工作人员仍然习惯于老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依法行政的意识、思维和能力跟不上需求,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和群众的需要。因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陈寅说,中央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依法治区、依法行政就有了方向”。

  材料 2

  2014 年 12 月 7 日,鹤(岗)大(连)高速沿线征地已完成 94%,房屋拆迁完成 96%;辉(南)临(江)高速公路征地也如期进行。参与这项工作的施政人员由衷地说:“千难万难,依法办事就不难。”

  鹤大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7918”网中 9 条南北纵线中的第一纵,也是交通运输部《规划纲要》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组成部分,这条高速公路在 H 市域内 132 公里,占全线里程的 38.6%;征地面积 958 公顷,占全线 42%,涉及 3 个县区和 3 个国有林业局。

  在征地拆迁中,H 市政府高举依法行政的旗,找到了顺利推进的“康庄大道”。按照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早布置、早落实的要求,2010 年 6 月 30 日市政府就下发了《鹤大高速公路 H 段拟征地的通知》,要求各县区、乡镇、村及各相关部门对高速公路及连接线线位左右各 100 米、互通立交桥左右各 200 米、服务区、取弃土场及临时用地的拟征范围实行土地现状保护、加强控制和管理,停办一切审批手续等;2013 年 8 月 20 日全市动员大会后,即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沿线县区政府负责人和市直有关单位、中省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征地拆迁的领导协调工作,还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书长为组长,市监察、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为成员单位的“依法推进组”。

  法律是最高准则,规则是秩序保障。依法推进组先后 7 次深入现场,帮助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弃土场调整、林下经济作物承包合同认定、林地权属纠纷和抢种抢栽等问题,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作出决定,为基层开展工作提供坚强后盾;项目开展外业调查时,市交通运输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公证部门一同参加,录取拟征地范围内地上物实况录像,为后期

 界定抢种、抢栽、抢建提供第一手资料;市政府及时出台《H 市鹤大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方案》,明确了各有关县区、各部门的征地拆迁职责和工作任务。一切都按法律法规办事,才使得征地拆迁顺利推进、稳步前行。

  征地拆迁之所以难,亦和腐败现象相关联。为防止“修成一条路、倒下一批人”,H 市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加强宣传,使征地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特别是补偿政策)家喻户晓,拆迁集中的村屯不仅张贴在村部门口,还发放到各家各户。这种广泛的“安民告示”也让“权力寻租者”和“奸猾人”无缝可钻。

  “官员走得正,百姓也不拧。”鹤大高速途经江源区 30 公里,耕地占用涉及 197 户,现已签署补偿协议 187 户,完成 95%。正岔街道立新村党支部书记焦德庆说:“我们这是山区,过去做梦也没想到能修高速,虽然占了点儿我的承包林地和耕地,但能补偿 20 多万元,我也心满意足了。我是书记,得带头啊,我第一个签字,然后就动员岳父。”

  浑江区板石街道新兴村村民李林海是“辉临高速”公路拆迁“第一户”。他是矿企的一名小老板,他说:“要致富就得先修路,俺们 H 市一直没有通高速,去趟省城都费劲,老百姓都盼着高速赶紧修到家门口呐!这以后不仅出门方便了,咱们的资源也能更好地开发了。我房屋占地 210 平方米,在这住了 6 年,由于房屋没有产权证书,每平方米只能补助 800 元钱,这我也认了,谁让当时没办产权证呢。”

  当然也有一些企图占便宜的“奸猾人”。在靖宇抚松交界——鹤大高速 2.3 公里处,就出现了大量种植树苗的现象。依法推进组两次现场办公,随即决定: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基本农田上经济作物一律不予补偿,县国土部门要按照相应法规,向农田承包户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尽快恢复农田原貌,对不予整改的,村委会有权制止,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对于非基本农田上种植的经济作物,则以 2010 年 6 月 23 日《市政府通知》为时间节点,节点前种植的给予补偿,节点后种植的不予补偿。

  材料 3

  B 区是 A 市的核心商业区,质监局在该区范围内率先开展商品包装物减量活动,不仅可以规范和引导全区乃至该市销售商品的合理包装,更能体现 B 区在推进商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创新中“排头兵”的地位和示范引领作用。然而,专项检查遇到的尴尬是,大部分不合格产品为外地生产,而由于目前国家和外省市现在并无包装物减量的配套法律法规,因此有些企业并不重视包装物减量的相关标准,在产品包装时只考虑销售因素,甚至将包装作为吸引消费者的手段而进行过度包装。由于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很多企业为守住和拓展 A 市市场,纷纷来电咨询相关要求,并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办法。针对企业在法规理解、执行方面尚需一定时间,对包装物的改进也需时间和成本的现状,B 区质监局抓住时机,创新性地开展了《质量技术监督建议书》的柔性执法方式,要求企业主动整改。

  质监局详细梳理了各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健全修订了该局各项规章制度 359 项,根据通用、保障和提供 3 种标准进行分类梳理,创新性地建立了包括班子议事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运行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诉讼复议应对制度、学习培训制度等在内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并严格加以落实。同时,运用标准化方法整合依法行政职能体系,进一步厘清依法行政工作职权,规范依法行政工作程序,积极运用标准化方法梳理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调解等行政职权 144 项,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法律文书 109 个,明确了各项职权的法律依据、执法主体、工作流程等,并完成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工作,为依法履职夯实了基础。

  以解决老旧电梯安全性问题来说,针对 B 区老旧住宅电梯多、安全风险大的特点,在逐年开展 15 年以上的住宅电梯安全风险评估基础上,质监局联合区房管局制定了《B 区加强住宅电梯安全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经区政府常委会议通过,由区政府每年设立

 1000 万元专项资金,对老旧住宅电梯安全性改造给予补贴,实现了全市范围内财政资金补贴,老旧住宅电梯安全性改造从无到有的突破,有效解决了关于产权、责任和总量这三个突出问题,为推进全区老旧住宅电梯改造、化解老旧电梯安全风险提供了法治基础和组织保障。

  近年来,该区通过推进金融、旅游、节能减排等领域标准化试点,有效带动了区域优势产业的良好发展。针对区域眼镜企业多、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该局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光明在B 区”眼镜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鼓励行业协会采取制定《A 市验配眼镜技术要求联盟标准》的法治方法,从根本上规范眼镜企业技术要求和经营管理,从而形成符合实际的眼镜企业长效管理机制。为发现日常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该局探索采用日常监管与执法督察相结合的双轨制执法检查新模式,成立由局长负责,执法科人员、公职律师组成的安全督察组,通过突击检查、错时检查、开门检查、双向检查等方式,从行政执法角度开展企业专项督察。

  材料 4

  2014 年 9 月 5 日下午,吴某拖着近 7 个月的身孕来到 X 区检察院,向工作人员提交了全部有关“钓鱼执法”的证据。回想起发生在 142 天前的遭遇,吴某至今仍历历在目。据她回忆,2014 年 4 月 20 日,她像往常一样,一早来到北部湾建材城的商铺打理自己的小生意。“我租赁的铺面不足 100 平方米,主要经营涂料装饰。当时想趁着刚怀孕,自己的身体还能动,多挣些钱。”吴某说。

  “下午,网友‘黄鹏’通过 QQ 联系我,‘我急用钱,请你帮我套点现(金)’!他还叮嘱我,记着把铺面的 POS 机带来!”吴某说,早前几月,她和姐姐办了两台 POS 机,一台刷家电,一台刷装饰材料。其中,一小部分用来给急需的朋友“套现”,其他为正常生意往来。

  晚上 8 点半,吴某在红日江景小区旁的超市前,“帮”黄鹏刷了 7000 元和 8000 元的两张信用卡。她提供的盖有招商银行公章的跨行转账记录显示,当晚 8 点半许,吴某有一笔 15000元的款项,转入了户名为“黄鹏”的建行卡。

  吴某回忆,就在她操作完这笔套现后,三名便衣尾随而至。“其中两人晃了下证件说‘警察’,然后进屋搜查,拿走了手提电脑、POS 机、手提包,还有手机。”随后,吴某被押上一辆早已等候多时的汽车上。这时,她发现“黄鹏”也已在车上铐着。“看着他东躲西藏的眼神,我明白自己被‘钓鱼’了!”

  车行驶了二十分钟,停在了 Y 派出所前。一个体形较胖,自称警察(以下简称“胖警官”)的人过来问她:“你是专业套现的,一个月帮别人套几十上百万,能挣多少钱?”随后,“胖警官”又对赶来的二姐说:“你妹是专业套现的,想要出去得罚款 20 万……看在老乡(同为玉林人)份儿上,只罚你妹 10 万。”当吴某二姐称家里没这么多钱时,“胖警官”回答:“没有10 万,你妹就不用出去了,送上山坐牢……”“‘胖警官’边说边推我回去凑钱。”吴某二姐回忆道。

  按吴某的说法,在被拘押之前,她并不知信用卡“套现”涉嫌违法或犯罪,只想借此赚点“外快”。“与专业套现的两个点相比,我 0.8 个点的手续费明显低很多。”吴某这样为自己辩解。

  夜渐深,“警察”仍没有放行的意思。吴某只得如实相陈:“我怀孕一个多月了,请别关我在这里过夜……”“他们认为我在撒谎,根本没人理我。”提起当初的一幕,吴某仍然耿耿于怀。她说自己被铐在派出所楼梯旁的凳子上,捱过了一夜。

  第二天早上 8 点多钟,上班后的“胖警官”过来问我的第一句就是“你家里给你凑了多少钱?”并说:“你家是做生意的,不可能没钱!……”“见我不松口,‘胖警官’又提出,‘要不你就像黄鹏那样,找个刷卡的人去套现,等我们将那人抓起来,你就将功折罪了!’”在他的逼迫下,吴某只能用他归还的手机,在浏览器页面查找“N 市哪有信用卡套现”……

  材料 5

 所谓“行政”,就是政府依法管理国家、社会的活动,它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把“依法行政”作为重要原则。政府在管理国家、社会时,有着监督权、裁量权、处罚权。那么,能否简单地将这种监督权、裁量权或处罚权视为“一锤定音”呢?未必!行政复议便是替那些被监督、被裁量、被处罚的当事人或有关机构(单位)留存的一个空间,政府根据其申请或要求,对作出的处理决定重新考虑,甚或撤销原来的决定。

  早在 2011 年 10 月 28 日,L 市政府就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三年间,该委员会共召开 17 次案件审议会议,审议了 25 起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复议案件,涉及重大工程建设、农村土地征收等多个领域。在全部 25 起审议的案件中,市政府最终作出撤销、确认违法等直接纠错的有 8 起,纠错率为 32%。很显然,这一行政复议结果彰显了 L 市落实依法行政的良好态势。

  虽说 L 市的行政复议工作仍在试点阶段,且时间仅为三年,但它已然呈现出明显的特色。此次试点改变了以往行政复议仅以政府机关书面审查为主的办案方式,让社会专家以非常任委员的身份参与复议案件审议,当事人也可以参与案件审议,并将复议决定书上网公开。通过公开透明来有效防范“官官相护”,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另外,试点形成了两项制度。市政府法制办提交给复议委员会案审会的审议报告只涉及案件事实,对案件如何处理,不提任何倾向性意见,完全交由案审会审议决定;参会委员经过充分讨论,根据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票决形成审议意见。对审议中发现的一些带有面上影响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指出问题,要求整改并限时反馈,发挥“审理一案,规范一片”的导向作用。三年间,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案审会的建议,共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 11 件,占同期法制办所有执法的 32 件建议书的 32.4%。

  在...

篇六:吉林省公职律师申请

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文件制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中发〔2015〕36 号)《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省政府令 177 号)《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省政府令 24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评估、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政策,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厅各业务处室是规范性文件的责任部门(以下称为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并负责解释、评估、修改、废止等后续工作。

 厅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制定计

 划、合法性审查、建立合法性审查台账、向省司法厅报备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定文号,并会同起草单位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及信息化等工作。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起草单位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将第二年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建议送厅法规处。

 厅法规处汇总第二年的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

 第五条 起草单位报送立法建议时,应当填写《立项建议书》(附件 1)。《立项建议书》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时间安排、必要性、可行性、有关的政策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作出说明。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三统一原则”。

 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应在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机构编制;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规程); (八)阶段性专项整治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急预案以及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的通知; (九)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意见等。

 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目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二)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和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 (三)施行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征求意见并组织评估论证。

 (三)合法性审查。

 (四)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五)印发并公布。

 (六)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厅有关处室或者厅属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处室和单位的意见。

 涉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征求其意见。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通过召开

 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对未采纳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当事人反馈。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需要在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及评估等程序后,将下列材料一并送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对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参阅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及论证会有关资料等。

 (四)公平竞争审查表、社会风险评估意见。

 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不得提请厅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厅法规处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程序规范、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二)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 (四)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五)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七条 厅法规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

 审查通过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表(附件 2)。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或者条件不成熟的,提出暂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视情况延长审查时限。

 建立健全厅专家协助审查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厅法律专家咨询组织的作用。如在审查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

 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厅法规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及相关资料,一并送厅办公室,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经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厅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并在5 个工作日内在厅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由厅办公室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查一体化和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合法性审查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

 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具体理由,并在文末注明。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起草单位应向厅法规处提供该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 6 份、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 3)和起草说明各 2 份,1 份正式文本存档至厅法规处,其他的由厅法规处附上备案报告于 10 个工作日内,一并送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的,其有效期最长 不得超过 5 年。标注“试行”或“暂行”字样的以及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 2 年。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工作,可邀请厅法规处参与:

 (一)有效期即将届满前 3 个月的; (二)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拟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法规的; (四)影响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 (五)上位法或依据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情形需要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评估内容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评估意见等。

 评估后,需要继续施行的,重新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需要修改后继续施行的,遵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并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参照此规定执行,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

 第二十六条

 厅法规处应当每三年组织一次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提出清理原则要求。具体清理工作由起草单位按照清理原则要求负责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厅法规处会同起草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决定保留、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并明确文件失效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备案、实施后评估工作等情况列入各处室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起草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或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审查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我厅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提请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建法[2017]8 号予以废止。

 附件:1.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书 2.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3.规范性文件(规章)备案报告 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书

 立项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时间安排:

 必要性与可行性:

 政策法律依据:

 解决的主要问题:

  处室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查 意见表 起草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规范性文件(规章)备案报告

 文件名称:

 法律专家论证意见:

  厅法律顾问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合法性审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规处处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规章名称及发文文号),已于(公布时间)通过(公布方式)予以公布,现上报备案,请查收。

 附件:《XXX 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制定理由及依据(由起草规范性文件处室提供,并提供规范性文件原文 6 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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