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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工作规范8篇

时间:2022-09-25 08:36:01 来源:网友投稿

县残联工作规范8篇县残联工作规范 五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在上级残联的指导和帮助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残疾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市的残疾人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残联工作规范8篇,供大家参考。

县残联工作规范8篇

篇一:县残联工作规范

年来, 在市委、 市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 在上级残联的指导和帮助下, 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 经过全体残疾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我市的残疾人工作在康复、 教育、 就业、 扶贫、 文体、 法制、 组织建设等方面都得到了全面推进,社会环境更加文明进步, 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 残疾人事业持续、 快速、 稳定发展。

 我市残联八次被沧州市残联表彰; 两次被沧州市人民政府表彰; 两次受到河北省残联的表彰; 先后被中国残联评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两刊” 争订工作先进单位。

 一、 过去五年的工作 回首过去五年, 为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残疾人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

 第三次代表大会以来,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 巩固和加强基层残联的组织建设十分必要, 按照国务院残工委《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 的有关要求,市残联坚持“一体化的机构、 一专多能的队伍、 有机结合的业务、 统筹安排的经费、 综合利用的场所” 的原则, 自身建设有了显著提高。

 全市 19 个乡 (镇)

 、办事处、 开发区全部建立“三位一体” 的残联组织, 逐步做到了“四有” , 即:

 有专职干部、 有办公场所、 有服务载体、 有联系网络。

 市乡 两级残联组织进一步得到巩固和提高, 初步形成了残疾人工作的网络化建设。

 2、 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

 五年来, 我们与社会各界广泛联系, 广开门路多方做工作, 多渠道、 多层次拓展了就业空间。

 福利企业免税, 个体开业送工具, 资助文体人才培训, 市残联通过开通三条残疾人就业“绿色通道” , 壮大集中就业阵地, 鼓励残疾人个体开业, 激励文体人才成长。

 拓深了服务领域。

 市残联推出了残疾人就业跟踪问效服务, 建立了就业人才库, 在推荐上岗后, 继续定期与残疾人、 残疾人监护人和用人单位三方见面, 把握残疾人的工作情况、 福利保障、 思想动态, 及时解决问题。5 年来, 市残联共出资 100 多万元, 培训各类残疾人 1300 余名, 城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 85, 大大提高了残疾人的社会竞争力, 达到了“扶助一人、 幸福一家、 暖和一片、 稳定一方” 的效果。

 同比增长了 10 个百分点。

 3、 残疾人康复工作成效显著。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 计划纲要》 “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 提高能力” 的要求, 努力做好残疾人的康复工作, 提高了残疾人的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

 五年来, 建立康复服务指导站 1 个, 基层社区康复站 3 个, 各类康复医疗点 6 个, 有 3500 多名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和康复服务, 有相当一部分残疾人走上了自立自强之路。

 其中, 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 843 例, 儿麻矫治及肢体康复练习 110 例, 聋儿语训 26 人, 发放各类用品用具 157 件。

 4、 残疾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得到应有保障。

 让残疾儿童走进学校, 接受义务教育是残疾人提高自身素质、 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根本。

 五年来, 我们密切配合教育部门, 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 将残疾儿童入学教育纳入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总体规划。

 从小学到初中全市在校残疾人学生 210 名, 占应入学残疾人学生的 95 以上, 高中至大学的残疾人学生比过去有了很大提高。

 特教事业也有了较大发展, 多次被河北省、 沧州市评为特教工作先进单位。

 与此同时, 为鼓励残疾人学生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我们与市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对残疾学生资助和奖励的实施办法》 , 每年拿出八万元资金用于残疾中小学生的救助。

 从 20××年开始, 我市又拿出十万元, 对 570 名中小学残疾人子女进行了救助。

 广泛开展“扶残助学春雨行动” , 使无条件上学的残疾儿童走进学校, 有 46 名大专以上院校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得到了资助。

 5、 残疾人的职业技术、 生产技能培训广泛开展。

 为了广开就业渠道, 提高残疾人的自身素质, 使他们在致富奔小康的道路上有一技之长, 早日解决温饱, 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 根据残疾人不同需求, 千方百计开展各类职业技术、 生产技能培训。

 先后出台了《任丘市残联关于残疾人培训的实施意见》 等优惠政策。

 拓宽了培训范围, 市残联推出了“六免费、 双自愿”服务, 残疾人可享受免费求职登记、 免费职业介绍、 免费政策咨询、 免费提供信息、 免费择业指导、 免费技能培训, 并可以自愿选择培训学校和培训专业。

 6、 残疾人文体活动更加丰富。

 5 年来, 市残联先后与体委、 文化局、 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 开展了丰富多彩、 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残疾人文体人才。

 组织参加了省、 沧州市文艺调演 3 次, 举办了残疾人王有舵的个人书画展, 组织了“油田情” 和“快乐无限” 文艺晚会; 积极参加沧州市第五届残疾人运动会, 并荣获各类奖牌 17 枚, 20××年 5 月获团体总分第三名; 18 岁肢残游泳小将刘策,多次在全国及世界残疾人游泳比赛中获奖; 16 岁的肢残少女郝丽千, 在 20××年和 20××年的全国残疾人自行车锦标赛中, 共计获得 8 枚金牌, 并打破一项全国记录。

 7、 为残疾人办实事、 办好事成绩突出。

 按照“上为政府分忧, 下为残疾人解难” 的要求, 紧密围绕市委、 市政府的中心工作, 主动做好本职工作, 多方位、 多层次帮助残疾人解困脱贫, 走共同富裕之路。

 市残联紧紧围绕任丘市委中心工作, 抓住“以人为本” 这个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以残疾人为本, 顺残疾人之意, 谋残疾人之利, 得残疾人之心, 大力实施“10 个 100 工程” , 包括资助 100 名贫困残疾人从事手工业生产; 资助 100名贫困残疾人子女完成义务教育; 免费培训贫困残疾人 100 名; 免费培训初级文体人才 100 名; 免费培训贫困残疾人家庭健全成员 100 名; 资助 100 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等, 使残疾人感受到了贴身又贴心的关爱。

 在全市开展了“捐资扶贫助残献爱心” 活动, 收到捐款 20 多万元; 建立了残疾人“爱心超市” , 免费为残疾人发放衣物 2200 余件; 对全市 2. 6 万多残疾人进行了普查登记, 进一步全面把握了我市残疾人的基本状况, 对以后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 热情接待残疾人的来信来访, 实行理事长接待日制度, 无论是求职、

 来电访、 学习培训都有专人接待, 并一一记录在案。

 每年接待来信来访 150 多件次, 非凡是 20××年农村税费改革, 残疾人上访呈上升势头, 为确保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我们一次性划拨给各乡 (镇)

 、 办事处、 开发区扶贫助残款 10 多万元。

 有利地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社会稳定。

 8、 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环境更加优化。

 随着“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 政治文明” 的深入开展, 理解、 尊重、 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已在全市逐渐形成, 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强化社会对残疾人的熟悉, 取得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工作的强有力支持, 激发残疾人自强自立、 奋发拼搏的精神, 市残联创建“三先” 、“三高” 宣传模式, 用先进的宣传手段和方式, 对各类残疾人先进典型, 进行了高密度、 高强度、 高档位宣传, 多次被中心电视台《共同关注》 、 《讲述》 等栏目, 河北电视台《真情旋律》 、 《直播生活》 等栏目作专题报道, 并多次在《中国残疾人》 、 新华网、 《河北日报》 、 《沧州日报》 头版倒头条、 《沧州晚报》头版头条等全国各大媒体发表稿件 160 多篇, 全面展示了残疾人的风采, 营造了浓厚的社会助残氛围, 形成了强大的社会扶残合力。

 同时, 广泛开展了“扶残助学春雨行动” 、 “帮包带扶” 、 “结对子” 等扶残助残活动, 每年的"全国助残日"、 “爱耳日” 、 “盲人节” 、 “聋人节” 及其他重大节日期间, 全社会都会形成一个扶残助残活动高潮。

 残联每年用于扶残助残资金投放达 5 万多元, 各单位和有关部门也热情支持、 积极参与, 为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9、 干部队伍自身素质明显提高。

 为更好地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 抓好残疾人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十分重要。

 几年来, 我们为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首先从抓理论学习入手, 丰富干部队伍的知识知晓面, 坚持每周五下午的机关学习制度, 提高理论水平, 有计划、有步骤地学习有关专业知识, 鼓励年青同志自修深造。其次是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指导残疾人工作, 树立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观念。

 再次严格机关制度治理, 领导以身作则, 要求群众做到的,领导首先做到, 确保各项制度严厉性和落实中的有效性, 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0、 服务意识, 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

 实行了首接首问全程服务。

 在建立健全学习制度、 工作制度、 会议制度、 考勤制度、 公文阅办、 行文制度、 财务制度、 卫生制度、 招待就餐制度的同时, 根据残疾人工作的特点, 实行了首接首问责任制度, 对外单位或个人到残联办理公务或咨询的对象, 直接或被电话问询的残联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接首问责任人, 为残疾人办事提供全程服务。

 实行了一体化服务。

 在市委、 市政府和省、 沧州残联的大力支持下, 投资140 多万元, 建成 1900 多平米, 集残疾人康复、 教育、 就业、 培训用品用具供给、 文体活动和残联办公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 大大强化了残疾人工作的服务功能。

 实行了“一站式” 服务。

 针对残疾人大都行走不方便的特点, 市残联实行电话预约服务、 上门服务的同时, 在一楼大厅内, 把就业、 培训、 康复、 办证等所

 有工作程序和各项优惠政策编成了一套电脑控制、 电子大屏幕显示的自动化办公系统, 机关干部在办公室外为残疾人办公, 残疾人无须进办公室就可以办事。

 实行了网络化服务。

 市残联在强化市级残联队伍的同时, 不断巩固乡 镇残联组织, 大力选配村级联络员, 健全各类协会组织, 并开展经常化的助残活动, 使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能够随时随地倾听到残疾人的心声, 残疾人能够随时随地够得着残联的服务。

 过去的五年是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五年, 是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辛勤工作, 奋力拼搏的五年, 是全市 2. 7 万残疾人充分参与的五年。

 五年中, 广大残疾人顽强拼搏、 自强不息, 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投身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大潮中, 实现了他们的人生价值, 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模范人物。

 广大的残疾人工作者扎实工作、 与时俱进, 为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为把残联这个弱势群体建成强势机构赢得强势社会地位, 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 主要做法和体会 五年来, 我们的主要工作体会有以下四个方面:

 ——各级领导的关怀、 重视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要害。

 残疾, 是人类繁衍和社会文明进步过程中不可避免而又不得不付出的一种代价。

 残疾人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弱势群体, 如何让这一弱势群体转变为有势阶层, 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 共同迈入小康社会, 是残疾人工作者思考的主题。

 工作运行中, 坚持紧密配合市委、 市政府的中心工作, 把残疾人的工作融入

 全市整体工作中去。

 坚持经常主动向党政领导请示、 建议、 汇报工作, 争取有利的社会地位, 引起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怀。

 市委、 市政府把残疾人事业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把“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 写入每年的市委年度工作纲要, 并把残疾人特困户列入市领导每年的春节慰问对象。

 市党政主要领导多次亲自过问残疾人工作开展情况, 多次指示“要加大扶贫助残力度” , 多次到残联指导工作, 并深入残疾人家中慰问调研, 真正做到了“真联系、 真服务、真解决、 真见效”, 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惠及全市 27000 名残疾人的多项优惠政策,全市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全社会的支持、 理解, 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根本。

 残疾人这个社会中最困难群体的解放, 是人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这就需要全社会的理解、 支持、 关心与帮助。

 5 年来, 围绕这一主题,发挥各新闻媒体作用, 充分利用各种机会、 各种场合, 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 积极协调有关单位的支持帮助, 为残疾人办实事、 好事。

 5 年来, 华北石油治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都给予了大力支持, 为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成绩。

 ——广大残疾人参与、 拥护, 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基础。

 社会的关注、 重视固然很重要, 但要害问题是残疾人要自立自强, 成为生活的强者。

 5 年来, 我们注重引导广大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主动为残疾人的康复、 就业、 学习、 培训提供服务, 尽量为他们多做点事。

 广大残疾人的参与意

 识普遍提高, 把残联当成他们的“家” , 获得了残疾人的真正拥护, 也为残疾人争取了较好的社会地位。

 ——全体残疾人工作者敬业、 奋斗, 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保障。

 残疾人事业是多彩的事业, 做好残疾人工作, 不只是有一份“热心” , 更需要的是有一份“爱心“和“耐心” , 要具有奉献精神, 恪守“人道、 廉洁” 的职业道德, 树立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高尚品德。

 我们每一名残疾人工作者, 热爱本职岗位, 对残疾人布满爱心, 对工作满腔热情, 人人都具有较高文化、 理论政策水平和现代理念, 为做好残疾人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 残疾人工作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就我市残疾人工作的形势而言, 目前, 存在的突出困难和主要问题是:

 (1)

 有法不依, 执法困难, 个别单位和...

篇二:县残联工作规范

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

 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试行)

 》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试行)

 》 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 切实提升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中国残联制定了《村(社区)

 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试行)

 》 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试行)

 》 ,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4 年 6 月 25 日

  村(社区)

 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

 残疾人工作, 全面提升基层残疾人组织服务能力和管理科学化水平, 切实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城乡 社区建设整体规划, 融为一体, 同步发展, 共建共享,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和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村(社区)

 残疾人协会是在乡镇(街道)

 残联指导下, 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领导下, 村(社区)

 内各类残疾人的自治组织, 简称村(社区)

 残协。

 第三条 村(社区)

 残协协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和乡镇(街道)

 残联做好村(社区)

 残疾人工作, 团结、 动员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 是联系残疾人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和乡 镇(街道)

 残联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村(社区)

 残协工作主动接受政府、 社会和残疾人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密切联系本村(社区)

 残疾人, 代表残疾人利益, 积极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和乡镇(街道)

 残联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协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掌握辖区内残疾人的基本情况、 基本需求, 建档立卡。

 第七条 协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和乡 镇(街道)

 残联做好有关残疾人生活保障、 就业、 扶贫、 教育、 康复、 托养、 维权、 无障碍建设、 文化体育等工作。

 符合条件的村(社区)

 残协可承接政府购买的助残服务项目。

 第八条 协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和乡 镇(街道)

 残联制定、 落实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扶助措施。

 第九条 完善志愿助残服务机制, 办好助残志愿者联络站, 发展助残志愿者队伍, 开展助残活动。

 协调推动社区内各类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 为残疾人提供优先、 优质、 优惠的无障碍服务。

 第十条 开展人道主义和残疾人事业的宣传, 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氛围。

 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 国际残疾人日和各类残疾人节日等活动。

 第十一条 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 参与社区建设。

 经常组织残疾人开展和参与丰富多彩的活动, 活跃残疾人生活。

 第十二条 开展残疾人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激励残疾人自尊、 自信、 自强、自立, 提高自身素质, 遵纪守法, 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三条 向村(社区)

 议事协调机构推荐残疾人代表。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每个村(社区)

 都要成立残协。

 残协要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残协设主席、 副主席、 委员。

 主席一般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副主席、 委员原则上由各类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担任。

 第十六条 残协主席、 副主席、 委员由残疾人民主选举产生, 有条件的村(社区)

 可以直接选举。

 每届任期 3 年, 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设立村(社区)

 残协专职委员岗位。

 每个村(社区)

 残协至少配备 1 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公开招聘, 择优聘用, 原则上从本村(社区)

 残协委员中选聘。

 500 人以下的村(社区)

 可以与相邻的村(社区)

 联合选聘 1 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较多且居住集中的村(社区)

 可选聘 2 名以上专职委员, 并可残健融合。

 第十九条 城市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 享受全额岗位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并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村残协专职委员可享受同级村民委员会委员待遇, 其误工补贴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村(社区)

 残协要建立健全调研、 走访、 办公、 服务、 信访接待、 教育培训、考核监督、 信息报送、 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各项工作档案、 表卡、 记录要完整、 齐全、规范, 为残疾人服务的各项措施要具体可行。

 要运用信息化手段, 建立残疾人服务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残协的工作职责、 规章制度、 服务项目、 服务措施、 村(社区)

 残疾人基础数据等要上墙公示。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

 残协要根据乡镇(街道)

 残疾人事业年度工作安排, 结合辖区残疾人实际需求, 制定村(社区)

 残疾人工作年度、 月度计划等, 工作计划要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具体的实施措施。

 要定期公布工作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

 残联会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每年对村(社区)残协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采取以平时工作实绩为基础, 与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办公活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

 残协应具备必须的办公场所(房间)

 及电脑、 打印机等工作设备, 建立残疾人活动室, 确保残疾人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残协办公场所和残疾人活动室要悬挂按统一标准制作的标牌。

 第二十六条 残协办公场所和残疾人活动室要有规范的无障碍设施。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

 残疾人工作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

 残协办公经费。

 (二)

 残协活动经费。

 (三)

 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 造就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 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 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和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指在乡镇(街道)

 残联主席团委员和村(社区)

 残协委员中,通过选聘产生的专职或相对专职, 协助残联理事长或残协主席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委员。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所有乡镇(街道)

 残联、 村(社区)

 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

 第二章 选拔聘用 第四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热爱残疾人事业, 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 作风正派, 在残疾人中有较高威信。

 (二)

 熟悉残疾人工作业务知识, 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表达沟通能力, 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三)

 年满 18 周岁, 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 具有本地常住户口,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或者是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直系亲属。

 (四)

 乡 镇(街道)

 残联和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专职委员不得超过当地专职委员总数的20%。

 第六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公开招聘, 择优聘用。

 一般从本乡 镇(街道)

 残联主席团委员和村(社区)

 残协委员中选聘, 每个乡 镇(街道)

 残联、 村(社区)

 残协至少选聘 1名。

 500 人以下的村(社区)

 可以与相邻的村(社区)

 联合选聘 1 名残疾人专职委员。

 招聘程序应公平、 公开、 公正,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地应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办法, 组织实施选聘工作。

 第八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出现空缺时, 要及时选聘增补。

 第九条 选聘公告发布后, 要动员符合条件的优秀残疾人积极报名参与竞聘。

 选聘要统一组织笔试、 面试。

 根据笔试、 面试等综合情况, 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意见后, 择优录取, 张榜公示。

 新聘任的残疾人专职委员, 按照有关规定, 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 签订聘用合同, 办理聘用手续, 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十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工作, 接受乡 镇(街道)

 残联和村(社区)

 残协的领导, 承担上级残联、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安排的工作任务, 同时接受上级残联的监督、 检查与指导。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

 宣传、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 恪守“人道、 廉洁、 服务、 奉献” 的职业道德, 密切联系残疾人, 详细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 代表残疾人利益, 反映残疾人需求,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

 通过直接、 协调或转介等方式做好各项残疾人工作, 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个性化服务。

 (三)

 倡导“自尊、 自信、 自强、 自立” 精神, 团结、 引领残疾人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是:

 (一)

 定期调查、 走访辖区内残疾人家庭, 掌握残疾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 基本需求和服务情况, 逐人逐项建档立卡。

 村(社区)

 残疾人专职委员每季度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普遍进行一次入户调查, 乡 镇(街道)

 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进行入户走访。

 (二)

 协助乡 镇(街道)

 残联理事长或村(社区)

 残协主席制定工作计划, 开展残疾人工作。

 (三)

 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 康复、 医疗、教育、 就业、 扶贫、 托养、 维权、 无障碍建设等工作, 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四)

 组织残疾人开展和参加文化、 体育、 娱乐等活动。

 (五)

 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 组织开展助残活动。

 (六)

 向残疾人及亲属宣传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 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 化解矛盾纠纷。

 (七)

 完成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乡 镇(街道)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本村(社区)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 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做到有办公场所、 有电脑打印机、 有工作档案。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应纳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范畴。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教育培训制度, 实行残疾人专职委员持证上岗制度。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对新选聘的专职委员一律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 由县级残联发给培训合格证, 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中国残联对残疾人专职委员开展统一的在线培训, 各地残联要积极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 培训合格后授予证书。

 第十六条 县(市、 区)

 残联负责对乡 镇(街道)

 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乡镇(街道)

 残联负责对村(社区)

 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专职委员每年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30 小时。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要创造条件, 鼓励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各类成人学历教育, 支持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 公务员考试和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 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县级残联本着科学合理、 简便规范的原则, 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采取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 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建立完善考核激励、 淘汰等机制, 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化管理。

 第十九条 对年度工作胜任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予以续聘。

 对年度工作出色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年度工作不称职的残疾人专职委员, 由乡镇(街道)

 残联对其进行劝勉谈话, 留用观察三个月, 期满后称职的予以续聘, 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待遇报酬 第二十条 乡 镇(街道)

 残联和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享受全额岗位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并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可享受同级村民委员会委员待遇, 其工作补贴要纳入

 当地财政预算, 并通过转移支付、 分级负担等多种形式予以保障。

 专职委员承担的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补贴)

 应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逐步递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三:县残联工作规范

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豫残联 〔2017 〕 128 号关于印发 《河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河南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辖市残联、卫生计生委,直管县 (市)残联、卫生计生委:现将 《河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河南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 年 11 月 6 日—1—

 河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 “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GB/T26341-2010 )(以下简称 “残疾标准”)。第三条

 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坚持自愿申领、属地管理和透明公开原则,实行市、县 (市、区)、乡镇 (街道)三级残疾人联合会 (以下简称 “残联”)管理发放制度。凡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2—

 第二章

 制式和规格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招标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由省残联向中国残联指定的厂家统一订购。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以公民身份证号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 位编码,由 18 位居民身份证号加 1 位残疾类别代码和 1 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残疾类别代码

 残疾等级代码视力残疾:

  一级: 1听力残疾:

  二级: 2言语残疾:

  三级: 3肢体残疾:

  四级: 4智力残疾: 5—3—

 精神残疾: 6多重残疾: 7第六条

 经中国残联和省残联批准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 (智能化)试点工作的地区,统一发放第三代残疾人证 (智能化),并在一定时期内延续证卡并用。第三章

 申请资格第七条

 残疾人证可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领。本实施细则所称 “代理人”,包括法定监护人以及联系人。法定监护人是指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在办理残疾人证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有效法律证明材料的监护人,仅视作联系人。联系人不负有法律认可的监督、保护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责任。第八条

 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申请残疾人证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申请残疾人证。第九条

 代理人可代为申请人申领残疾人证。但有出现对原申领的残疾人证有异议及办证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的,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办证部门提出申请。—4—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第十条

 乡镇 (街道)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申请人办证申请。第十一条

 省、市、县三级成立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委员会 (以下简称 “评残委员会”)。县级残联会同本级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委托县级评残委员会,指定县级 (含县级)以上评残医疗机构和承担评残任务的残疾人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 “评残机构”),承担残疾类别、等级评定 (以下简称 “残疾评定”)工作,并对残疾评定有争议申请复评的申请人作出明确结论,或提请市级评残委员会对分级困难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第十二条

 省辖市残联在省残联指导下,负责规范、监督、检查残疾人证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申办残疾人证须使用全国统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以下简称 “申请表”,见附表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以下简称 “评定表”,见附表 2 )。通过中国残联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 “残疾人基础管理系统”),管理残疾人证发放工作。第十四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 (或代理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病历资料和 4 张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5—

 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听力言语障碍者,年满 3 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精神障碍者,年满 2 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因病、伤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 1 年后方可提出申请。非初次申办者,按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办理。(二)受理。乡镇 (街道)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及其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凡资料不全者,待资料补全后再行受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三)残疾评定。县级残联在收到乡镇 (街道)残联提交的办证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后,依据 《河南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 (以下简称 《评定工作规程》),定期、有组织地集中开展残疾评定工作。具体内容详见 《评定工作规程》。(四)初审、公示。乡镇 (街道)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果,结合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残疾标准的,乡镇 (街道)残联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 (社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对于残疾评定结论—6—

 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进行初审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县级残联。(五)审核、批准、备案。县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对申请人办证申请、残疾评定结果、公示结果、乡镇 (街道)残联的受理程序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受理程序和初审意见符合规定、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 (街道)残联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县级残联予以审核批准,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并留存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资料。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或残疾评定结论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批准,相关材料留存。(六)发放、领取、存档。乡镇 (街道)残联发放上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乡镇 (街道)残联通知申请人到乡镇 (街道)领取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由县(区)、乡镇 (街道)残联存档,残疾人本人留存一份,长期保存。第十五条

 多重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以残疾程度最重的等级为准,并将具体残疾类别、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第十六条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在其残疾人证中填写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第十七条

 持证人像上未加盖批准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公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7—

 第十八条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 (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第十九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和办证手续费。办理残疾人证所产生的残疾诊评费、医学辅助检查费等评残医疗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建档立卡和农村享受低保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办证费用给予全免。残疾诊评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医学辅助检查费收费标准按医疗价格目录执行。相关检查费用标准要进行公示。第二十条

 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为 10 年。期满可由持证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 (街道)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乡镇 (街道)残联应在新换发的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并将回收的旧证交与县级残联统一销毁。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在市级残联网站上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申请补发的残疾人证编号,在原 20 位编号后加印 “B1 ”,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 “B2 ”,以此类推。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新证补发后作废,同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注销。—8—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 (街道)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第二十四条

 迁移。持证人户籍地迁移,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迁移残疾人证:(一)在河南省内迁移的;(二)从外省 (直辖市、自治区)迁入河南省的;(三)迁出河南省的。自户籍迁移之日起, 6 个月时间内,本省户籍持证人或代理人应携带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主动到迁出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超过 6个月的,其残疾人证将予冻结,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迁出地县级残联为残疾人开具 《残疾人证迁移单》,将留存的 1 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表格装袋密封并加盖公章后,全部随 《残疾人证迁移单》转出,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注销其个人信息并收回残疾人证;注销时,应在系统外作备份,另留存1 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表格复印件备查。迁入地乡镇 (街道)残联将县级残联转来的迁移单、档案材料等一并存档,审核、填发和备案残疾人证,同时将档案材料录入到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迁入地乡镇 (街道)残联对新迁入残疾人可重新进行残疾评定。—9—

 第二十五条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乡镇 (街道)残联同意,可到指定评残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乡镇 (街道)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变更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

 变更。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需变更的,须由申请人携带持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到乡镇(街道)残联办理变更。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或证据不充分的,不予变更。第二十七条

 注销。对康复脱残或已死亡,及自愿提出注销请求的残疾人,发证机关应及时将其残疾人证收回销毁,并在残疾人基础管理系统中注销个人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 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二十八条

 登记与保管。乡镇 (街道)残联安排专人负责空白残疾人证的保管,对残疾人证的发放、保存、注销、废证回收等建立相应的档案。回收证件由县级残联办理相关手续后集中处理。第二十九条

 复 (重)评、终评。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市级残联提出复 (重)评申请,市级评残委员会应组织重新评定;如仍有异议,应由市级残联向省残联提出终评申请,由省级评残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此结果为最终评定。第三十条

 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县级残联定期对残—0 1—

 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县级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县级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第三十一条

 已按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试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等评定并持有相关证件的人员,申领残疾人证的,须接受残疾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方可办理残疾人证。第三十二条

 郑州铁路局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制定。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申领、核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并协助组织开展残疾评定工作。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务人员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并负责对参加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第三十四条

 乡镇 (街道)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证补发、换领、迁移、注销等情况告知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和村 (社区)残疾人协会。—1 1—

 第三十五条

 县、乡级残联应向辖区内残疾人公开办证程序、办证政策、服务时限和监督电话等。第三十六条

 各级残联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办证纪律,不得向残疾人收取办证服务费,不得违规向残疾人收取残疾评定费,不得违规办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规范地进行残疾评定,不得弄虚作假和故意刁难残疾人,评残机构和评残医务人员不得搭车收费、不得违规向残疾人收取残疾评定费。各级残联及其评残机构工作人员对因制作、核发、查验残疾人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防泄漏责任。第三十七条

 各级残联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评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评残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对评残机构的检查考核机制;评残委员会和评残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残疾评定公平公正。发现评残专家及相关医务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残疾评定的,应当取消其残疾评定工作资格, 3 年内不得复用,并在向职称评审机构报备的基础上通报批评。第三十八条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四:县残联工作规范

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

 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管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18 号)、《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31 号)及《中国残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21〕49 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 号)规定,按照《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闽政〔2018〕18 号)的要求,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协议管理”是指设区市残联(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残联,下同)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通过评审共同选择、确定,并由县(市、区)残联按照属地原则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规范管理(以下此类机构简称“协议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协议管理机构”进行行业管理。民政部门对登记为社会组织的“协议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维护残疾儿童合法权益。残联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协议管理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此类康复救助服务机构管理方法按事权财权相一致原则由市、县(区)确定。

 个体工商户不能成为“协议管理机构”。

 第四条 确定“协议管理机构”的原则是:

 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各类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方便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服务并便于管理;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服务效果;合理控制康复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依法依规,结合当地实际择优确定与促进规范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依法登记,开展符合《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闽政〔2018〕18 号)第五条规定的业务,并取得与所开展业务相符执业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在自愿承诺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的前提下,按照属地原则向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残联申报“协议管理机构”。

 第六条 申请“协议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相关机构设置规划。建筑选址安全、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

 2.建筑设计符合无障碍、防火等规范。儿童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场地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场地内要有防撞、防摔、防夹等安全防护措施。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儿童集中活动场所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要求,为残疾儿童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无障碍设施。

 3.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机构设置及执业标准,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应当配备与康复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从事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幼儿教育、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服务专业技术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持证上岗的需持证上岗。

 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4.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有健全、完善的服务管理、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家长联系与培训等制度,最近 3 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5.机构开办满 6 个月,月收训人数 20 人以上。

 6.应当遵循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实施财务管理,依法建立会计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配备进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必须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7.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处理程序处置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有完整的过程和应急处理记录。

 8.自愿接受残联、卫健、民政等部门组织的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救助项目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等的监督和指导。

 9.登记为社会组织的,其评估等级应达到 2A 及以上,并依法参加年报。

 (二)服务提供

 1.“协议管理机构”接收残疾儿童,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前,应当按残疾类别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需求、身心状况等与康复服务相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残疾类

 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康复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协议管理机构”应当对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服务方案。

 2.“协议管理机构”应当与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应载明:服务协议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残疾儿童监护人或者其代理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及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3.“协议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业务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人员配比等因素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实施按服务项目和频次收费,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4.“协议管理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诊疗科目应设有儿科、儿童保健科、康复科之一或精神专科医院。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医疗机构合作方式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服务。

 5.“协议管理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一人一档,并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同时应当保护残疾儿童的个人信息。

 6.“协议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属地残联书面报告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并将相关残疾儿童救助名单和收训时间报属地残联备案。

 7.开展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的“协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服务。

 8.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协议管理机构”。

 第七条 申请“协议管理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专业技术服务团队名单及有关资格证明。

 (三)主要康复仪器设备清单。

 (四)本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相关书面证明。

 (五)上一年度康复救助对象的康复费用收支情况审计报告。新申请的提供 6 个月以来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六)康复服务项目收费清单。

 (七)机构住所证明(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受理申请。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后,设区市残联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

 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二)审核。设区市残联应当自受理申请或在申请机构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卫健、民政等部门在 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及申请机构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核对,开展现场评估、核查,共同研究做出审核是否通过的初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公示。设区市残联应当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机构名单公示 7 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服务协议的,确定为“协议管理机构”。

 (四)签订服务协议。县级残联按照属地原则与申请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申请机构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申请。

 (五)复审。没有通过审核的申请机构在收到通知后的3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做出不通过审核的设区市残联申请复审一次。设区市残联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做出是否通过审核的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九条 残联与“协议管理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费用审核及结算、监督管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具体内容由省残联会同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等部门根据残疾儿童康

 复救助制度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确定。服务协议有效期最长为 2 年。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条 服务协议签订后,设区市残联应向社会公布“协议管理机构”名单、基本情况。残疾儿童家长须在“协议管理机构”名单内自主选择机构进行康复方可获得康复补助。

 第十一条“协议管理机构”在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合并分立时,应自批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签订服务协议的残联申请办理信息变更,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同时提供消防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办理的,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协议管理机构”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及时向签订服务协议的残联报告,停业(歇业)期间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协议管理机构”被暂停执行服务协议的,如需恢复,应当及时向设区市残联提交恢复执行服务协议的申请。设区市残联应当在收到申请的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期恢复执行服务协议。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或审核不合格的,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协议管理机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残联提出续签协议申请,设区市残联依据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机构续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

 格的,可续签服务协议。逾期不提出续签申请或审核不合格的,服务协议到期自动解除。

 第十五条“协议管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服务协议。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书注销、被吊销或者过期失效的。

 (二)机构、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协议管理机构”被查实的或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的。

 (四)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服务、虚记收入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

 (五)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未通过相关部门年审或未通过相关部门检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六)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在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异常情况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歧视、侮辱、虐待以及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不接受残联等部门监督检查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不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十一)开展虚假宣传、违反公序良俗及利用机构场地开展与康复服务宗旨相背离活动的。

 (十二)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拒不改正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残联和“协议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所签署服务协议,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依法依规承担违约方责任。

 第十七条“协议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业务培训,设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事项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市、县(区)残联要按照属地原则每年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协议管理机构”履行服务协议、保障残疾儿童康复安全及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存在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终止服务协议。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报告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县(市、区)残联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发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设区

 市残联要做好所辖地区县级残联康复救助资金发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协议管理机构”评估标准由省残联商民政厅、省卫健委确定。有条件的设区市残联、民政、卫健等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要求制订适用于本地区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资质标准、服务标准等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各设区市残联已确定为协议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可以继续执行,但最长不得超过 2022 年底;服务协议期满,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报表

 2.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 1

 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报表

 申报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业务主管部门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企业□(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法定代表人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机构许可资质

 医疗康复□

 特殊学校(幼儿园)£

  其他□

 机构许可证号

 是否独立法人

 是£

  否£ ...

篇五:县残联工作规范

区残疾人联合会 20xx 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20xx 年上半年,在上级残联精心指导和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区残联工作全面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目标,xx 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发布实施,区扶残助残联盟正式成立,区慈善会扶残助残关爱基金正式启动,区残联公众号迁移上线,助残主题月系列活动完满收官,在园孤独症儿童谱系障碍筛查民生实事和“医-康-教”一体化综合康复服务模式取得阶段性成效,残疾人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平稳有序,系统能力作风提升扎实推进,较好促进了我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奋力推动伟大思想在残联形成生动实践 1.坚持政治引领前进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能力作风提升行动,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事业发展环境。压紧压实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学习贯彻区委《能力作风提升年行动方案》,制定印发《区残联能力作风提升年工作方案》,召开专题学习部署动员会,深入开展能力作风提升行动。开展“追求卓越、争创一流”大讨论,列出工作任务清单,实施路线图。深入开展“一把手”讲党课活动,组织开展讲专题党课 3 次,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议 12 期次,开党内谈话提醒 6 人次。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强化意识形态问题防范管理。半年来,我会没有发生任何一起违法违纪等情况,进一步营造了清正廉洁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二)统筹残疾人康复服务和疫情防控等工作“两手抓、双促进”取得新成效 1.基本康复服务扎实推进,各项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全国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信息录入 5998 人。为 1905 人(次)0-18 岁残疾少年儿童提供康复救助补贴 1771.2 万元。为 49 名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康复服务 400 人次;为 43 名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328 人次。为1775 名残疾人开展辅具评估及咨询服务,为残疾人适配辅具 86 件。

 2.创新“医-康-教”一体化综合康复服务模式稳步推进。进一步夯实 xx 区特殊儿童康复服务和教研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规范化档案标准,结合“医-康-教”实际,开展规范化档案培训 2 期;邀请 xx 区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家组成员,开

 展“医-康-教”一体化综合康复服务个案研讨 3 期;xx 区特殊儿童家长资源部组建“医务人员+特教老师+社工”三方联合的家访团队,对 16 户家庭进行走访,了解掌握特殊儿童家庭的经济情况、家庭关系、服务诉求等信息,整合资源为特殊儿童家庭提供亲子互动、居家康复、社会支持等服务。

 3.孤独谱系障碍筛查取得阶段性成效。已完成筛查结果为高风险或确诊孤独症儿童的诊断、转诊、发育评估等工作,总评估 13971 人次,实际评估 3411 人;完成家长和教师课程学习平台注册共计 499人;录制家庭干预线上及线下督导课程共 20 期,家长及教师课堂 16期。

 4.残疾人家长培训全面开展。街道、社区开展心理培训 16 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亲子手工、家长运动减压等活动 28 场,服务3000 余人次;根据家长要求,与“医-康-教”需求相结合开展线上+线下家长培训 3 期,服务 4962 人次;特殊儿童家长团体心理健康线上及线下课程共 5 期,服务 805 人次;吸纳家长志愿服务者 15 人。

 5.社会心理服务全面通过评估验收。进一步完善“区-街道-社区”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三级网络,残疾人家庭支援和心理健康培训 17期 2683 人次。推动 41 个定点机构设立心理服务室,全部通过市残联社会心理服务建设体系评估验收。

 6.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效。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成立工作专班,对抓好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再强化

 再落实再推动,精准科学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全力支持全区疫情防控工作,长期派驻 2 名处级干部和 2 名工作人员参与健康驿站管理和隔离人员交通转运等工作。抽调 5 名干部参与坪地社区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及维稳工作。组织 8 批次 410 人次参与 xx、坂田、龙城、园山、坪地、宝龙、街道约 43 天的大规模和常规核酸检测工作。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定点服务机构走访 33 家(57 次)、盲人按摩机构 49家,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总体呈现安全有序可控的良好局面。

 (三)残疾人文体宣传取得新突破,部门服务形象显著提升 1.扶残助残氛围更加浓厚。在全国助残日期间举办 xx 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助残主题月系列活动,成立 xx 区助残联盟,为 xx 区慈善会●扶残助残关爱基金正式揭牌。市、区共三十一家企业参与助残联盟成立仪式,捐款捐赠物品价值约 50 万元。其中,深圳台商协会(xx、龙城、宝龙)向 xx、龙城、宝龙街道 66 个残疾人家庭定向捐款 33 万元。开展走访慰问、技能培训、心理辅导、运动教学、户外团建、辅具训练等活动 40 余场。

 2.文体工作稳步推进。带队参加深圳市旱地冰壶城市挑战赛获得1 金 1 银奖牌,带队参加第十六届全国特奥日深圳残联特奥足球赛获亚军。

 3.宣传工作取得新突破。在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 xx 区残联微信公众号正式成立后,共计发布推文累计 37 篇,为中国商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深圳晶报、香港商报 xx 融媒等媒体提供通讯素材,

 累计宣传报道 30 余篇。

 (四)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残健社会和谐稳定,残疾人生活更加安全幸福 1.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协助审核“两项补贴”5136 人次。为 383名在岗就业、灵活就业残疾人及 149 家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 165.3万元。特殊困难救助 420 人,安排残疾评定 536 人次,发放二代残疾人证 511 本,注销残疾证 63 本。区级走访慰问 43 人,发放慰问金 8.6万元,为 66 户残疾人家庭申请慈善救助 33 万元。

 2.无障碍城区督导取得新业绩。完成《20xx 年 xx 区残联无障碍城区建设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和《20xx 年 xx 区残联关于帮扶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工作方案》制订工作,组织横岗等 6 个街道无障碍宣传学习督导,派发《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宣传读本 5700本;协调完成对龙城等 5 个街道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评测、试用工作,其中新建九年-贯制学校 3 所,主次干道道路 7 条,联合区人大等部门开展无障碍督导 2 次;完成对横岗、xx、宝龙、xx、坪地、南湾等 6 个街道无障碍宣传督导,组织街道、社区督导队员并邀请市无障碍督导专员督导检查无障碍坡道21条,主次干道人行道盲道 14条,公共无障碍卫生间 9 个,人行天桥 7 个、大型商场 4 个、地铁站 2 个、长途汽车站停车场 1 个;整改落实大型超市及公共卫生间无障碍通道设施 4 处、停车场及无障碍停车位 3 个,无障碍洗手间 2 个。

 3.残疾人就业取得新进展。残疾人就业情况实名制动态管理 2835

 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用人单位 514 家 1614 人,新增残疾人就业 50 人。

 4.依法治会成效卓著。开展“一把手”讲法课活动 2 场,普法宣传教育 15 场次。信访维稳扎实推进,没有发生一起越级上访事件。为 72 名精神障碍患者、2 名精神病康复者和 528 名精神残疾人提供了住院治疗康复救助、中途宿舍服务和服药补贴共约 183.4 万元。

 上半年以来,全区无一名残疾人因疫情原因造成服务脱管和临时救助失查漏助等现象,未发生户籍残疾人越级上访事件,确保了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和谐安全,平稳可控。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残疾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赋能还存在服务短板,无障碍城区建设还未形成合力等问题。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和解决。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1.做好做优做强康复服务。健全残疾儿童少年融合教育康复服务体系和教育支持体系,完善定点机构备案制度、服务过程监管及机构督导机制。加大力度推进 xx 区在园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筛查项目精准干预工作,探索幼儿园融合教育模式和康复机构精准干预模式。不断丰富 xx 区特殊儿童康复服务和教研基地“医-康-教”服务内涵,开展相关业务专题培训。持续开展居家康复和社区康复项目服务,健全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2.积极推进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继续做好就业保障金年度审核和各类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加快完成区残疾人就业培训指导中心搬迁运营工作。

 3.提升社会保障能力。做好残疾人各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加强临时生活困难残疾人帮扶救助,开展残疾人节日慰问活动。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调研、评估、适配,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4.夯实组织基础,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做好 xx 区残联换届工作,严格履行组织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与理事会。进一步健全规范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队伍建设,对全区社区残协专职委员队伍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供上级领导参考。继续强化残疾人组织管理和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宣传工作,做好承接省残运会深圳代表队集训及服务保障工作。承担 20xx 年残奥自行车公路世界杯及公路世锦赛任务,为我区承接大型赛事积累经验,提高组织及后勤保障水平。

 5.加强社会治理建设平安残联。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重点人员走访管控,依法解决残疾人合理诉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工作。

 6.提升无障碍城区品质。加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普及无障碍知识,加强无障碍督导队伍建设,全面开展督导活动。

 7.夯实疫情防控防线。抓严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配合

 做好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工作。健全系统公共卫生应急服务体系,提升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系统人员生命健康安全。

 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提升党建科学化水平。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以“能力作风提升年”为抓手,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正风肃纪,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精准纠治“四风”问题。厉行勤俭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深化东西部协作,开展对口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落实好乡村振兴各项任务。积极组织开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1 周年系列主题活动,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篇六:县残联工作规范

联 2022 年度上半年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2022 年,*残联全面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为主线,以服务政府工作大局,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政府法制监督为重点,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都取得新进展。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主体责任。

  全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健全工作组织机构,加强规划指导。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县政府目标责任要求,明确了未来五年我残联依法行政的主要目标、方法、措施和组织建设情况,成为我残联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目标,从宏观角度总揽了我残联依法行政工作的全局,切实发挥了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作用。二是年初召开了法治建设工作专题会议,会上***讲话,安排部署**法制建设工作任务,对 2022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明确定了各项工作任务。三是把依法行下工作目标与**总体发展目标规划相结合,制定并落实具体的考核方案,同时把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提上支部、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层层签定责任书。把依法行政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配备了专兼职人员,为依法行政工作顺

  利开展提供前提条件。

  二、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县**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保障法》、《***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当***脱贫攻坚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县残联还每周挤出专门时间进行集中学习,其余时间则由每位同志自学。通过学习,同志们认识到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塑造和谐**,只有有了先进的执法理念,才能真正做到执政为民,以人为本。

  三、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每年在举办助残日活动中,积极开展残疾人优惠政策法律咨询,大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公民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电视、报刊、专栏等媒体,积极宣传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拓宽群众知法、守法渠道,提升社会大众的残疾人保障法律意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定期组织单位干部集中学习法律知识培训,并要求每人每年记学习笔记 200000 字,撰写心得体会*篇。结合**实际,法律宣传活动进乡镇、村、社区,对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知识宣传。不定期编发信息简报,并在**残联网站上公布残疾人优惠政策、扶助办法等政策。

  四、履行职责,强化残疾人保障行政执法

  一是规范残疾人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在宣传栏、电子屏公开《办事指南》,方便残疾人办事,优化服务环境。二是认真开展“群众满意服务窗口”民主评议活动。为促进单位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县残联结合整顿作风建设年活动,在服务态度、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上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将民主评议活动推向深入。三是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氏责任追究制及执法督查制。逐步做到依法建制,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在残疾人中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残疾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增强,残疾人信访工作步入依法有序轨道。目前,共接待上访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 22 人(次),受**案件*件,处结率达**%,回告率达**%,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没有出现残疾人群体上访和越级**事件。

  五、健全机构,确保依法行政取得实效

  一是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意识不断增强。通过普法活动的开展,干部职工学法逐步形成制度化、自觉化,法制理论水平、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能力不断增强。二是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残疾人朋友,结合工作实际,我们从残疾人普遍关心和涉及残疾人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确定了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公开单位行政职能、行政执法范围、职责范围和权限,公开办事程序、时限、社会服务承诺事项及服务标准、执行落实情况、投诉电话等;三是完善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长效机制。

  六、下半年工作努力方向

  1、继续坚持单位集中学法用法制度,符合上线条件的科级干部,通过在线平台,带头广泛深入学习《残疾人保障法》、提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加强普法工作的领导,普法宣传是提高法制工作水平、增强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守法意识、保证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单位要加强普法宣传的领导,加大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常抓不懈,做到宣传到位、教育在先。

  2、在本系统内部继续开展新《残疾人保障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学习,开展建设法制政府的学习和讨论,强化干部依法残联的意识,不断增强残联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定期开展残联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制意识,培训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3、强化普法队伍建设,提高普法宣传能力。稳定普法队伍的同时,着力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对各乡镇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有针对性地举办村残协专职委员培训班,系统学习残联法律法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执法技能,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以上是县残联今年上半年以来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使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篇七:县残联工作规范

市基层残疾人群众文体活动示范点建设标准( 试行)作者:

 Editor201 2-04-20

 09:44 - 成都市基层残疾人群众文体活动示范点建设标准( 试行)

 作者: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

 201 2-02-20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 在各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加强残疾人文化和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规范化开展基层残疾人文体活动示范点创建工作, 特制定本标准。

 一、 成都市行政区划内的街道( 乡 镇)

 、 社区( 村)

 , 老年服务、 全民健身和居民广场等管理机构, 残疾人阳光家园、 康复训练室和托养庇护机构,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 其它各类自愿组织开展残疾人群众文体活动的社会机构, 适用本标准。

  1

 / 1 3

 成都市基层残疾人群众文体活动示范点建设标准( 试行)作者:

 Editor201 2-04-20

 09:44 - 二、 示范点须有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文体活动指导员。

 示范点的文体活动指导员须保持在1 名以上, 并能常年免费为残疾人开展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三、 示范点有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的残疾人队伍。

 其中, 每月至少2次在点内参加文体活动的残疾人“积极分子”人数, 要占本点位残疾人总人数的20%以上; 每年至少6次在点内参加文体活动的残疾人群众人数, 要占本点位残疾人总人数的70%以上。

 示范点有残疾人参加群众性文体活动的相关记录, 建有残疾人“文体活动积极分子”档案, 并在档案中注明每人的文体特长资料。

 示范点可跨区域( 如:

 社区( 村)

 或机构等)

 设立, 残疾人从居住地到点位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每个示范点残疾人总数不得少于80人。

 四、 示范点有残健融合的文体活动场地( 室外)

 。

 室外场地可以是街道( 乡 镇)

 及社区( 村)

 公共场地, 公共体育健身场地、 居民广场、 老年活动场地, 残疾人阳光家园、 康复训练机构、 托养庇护机构场地,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场地, 也可以是爱心企业或个人等社会资源的相关场地。

 活动场地内须有为残疾人服务的专用文体娱乐活动设施, 如残疾人专用健身设施及器具, 无障碍通道和卫生间等服务环境等。

 室外场地规模面积及相关设施要能满足残疾人开展轮椅健身操、柔力球比赛、 诗歌朗诵比赛、 小型文艺演出、 特奥运动、 书画作品展览等户外文体活动需要。

 室外场地须有“尊老爱幼、 关爱残疾人”等类似的醒目标贴。

 五、 示范点有残健共享的文体活动室( 室内)

 。

 活动室可以与街道( 乡 镇)

 及社区( 村)

 党团活动室、 电教室、 会议室、 老年活动室, 残疾人阳光家园、 康复训练室、 托养庇护机构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等场地实行资源共享, 也可在爱心企业和个人等社会资源的场所开辟活动室。活动室中须有为残疾人服务的专用文体娱乐设施, 如盲人电脑语音软件, 残疾人图书专柜及特殊读物, 盲人五子棋, 康复健身训练器械, 无障碍通道和卫生间等服务设施。

 活动室的规模要能满足残疾人开展读书活动、 棋牌娱乐活动、 书画作品创作、 康复健身训练、 文娱节目排练等户内文体活动需要。

 活动室的活动须知中, 要有免费组织残疾人开展活动的相关规定内容。

 六、 示范点有残健融合富有本地特色的文体活动项目。

 示范点能紧密结合当地实际, 组织开发有地方特色又有残疾人参与、 能在重大节日和相关庆典性活动中开展的群众性文体活动项目至少5个以上。

 七、 本标准各条款内容由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八、 本标准从201 2年3月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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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基层残疾人群众文体活动示范点检查验收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分值说明

 1

 申报点有1 名以上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文体活动指导员; 能常年免费为残疾人开展文体活动指导工作。

 4分( 内中2项各2分)

  3 /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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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4 -

  2

 申报点至今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分

 3

 申报点内每月至少2次参加文体活动的残疾人“积极分子”人数, 占本点位残疾人总人数的20%以上。

 1 0分

 4

 申报点内每年至少6次参加文体活动的残疾人群众人数, 占本点位残疾人总人数的70%以上。

 1 0分

 5

 残疾人从居住地到申报点各活动地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 /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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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4 -

  1 0分

 6

 申报点覆盖的残疾人总数超过80人。

 5分

 7

 申报点的室外文体活动场地规模面积及相关设施, 能满足残疾人开展轮椅健身操、 柔力球比赛、 诗歌朗诵比赛、 小型文艺演出、 特奥运动、 书画作品展览等户外活动需要。

 1 5分

 8

 申报点的室外文体活动场地, 有残疾人专用健身设施及器具。

 2分

  5 /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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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4 - 9

 申报点的室外文体活动场地, 有无障碍通道和卫生间等服务环境。

 3分

 1 0

 申报点的室外文体活动场地, 有“尊老爱幼、 关爱残疾人”等类似的醒目标贴。

 2分

 1 1

 申报点的残健共享的室内文体活动室, 能满足残疾人开展读书活动、 棋牌娱乐活动、 书画作品创作、 康复健身训练、 文娱节目排练等户内活动需要。

 1 5分

 1 2

 申报点的残健共享的室内文体活动室, 有盲人电脑语音软件, 残疾人特殊读物, 盲人五只棋, 康复健身训练器械。

  6 /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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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4 - 5分

 1 3

 申报点的残健共享的室内文体活动室, 有无障碍通道和卫生间等服务设施。

 3分

 1 4

 申报点的残健共享的室内文体活动室的活动须知中, 有免费组织残疾人开展活动的相关规定内容。

 2分

 1 5

 申报点能在重大节日和相关庆典性活动中, 开展有地方特色、 有残疾人参与的群众性文体活动项目5个以上。

 1 0分

 1 6 7 /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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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itor201 2-04-20

 09:44 -

  申报点有活动记录和积极分子特长档案资料。

 2分

 总分

 /

 1 00分

 注:

 经检查组现场考核, 总分在90分以上的方可达标。

 成都市基层残疾人群众文体活动示范点申报表 8 /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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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4 -

 申报点名称( 盖章)

 :

 地址:

 区( 市)

 县

 申报点负责人姓名:

 电话:

 ( 办)

 ( 手机)

 申报点的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理由: 9 /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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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4 -

 区( 市)

 县文化部门初审意见: 1 0 /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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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itor201 2-04-20

 09:44 - 签名:盖章:

 201

 年

 月

 日

 区( 市)

 县体育部门初审意见:签名:盖章:

 201

 年

 月

 日

 区( 市)

 县残联初审意见:

 1 1

 / 1 3

 成都市基层残疾人群众文体活动示范点建设标准( 试行)作者:

 Editor201 2-04-20

 09:44 - 签名:盖章:

 201

 年

 月

 日

 市工作检查组审批意见: 1 2 / 1 3

 成都市基层残疾人群众文体活动示范点建设标准( 试行)作者:

 Editor201 2-04-20

 09:44 - 签名:盖章:

 201

 年

 月

 日

 注:

 一、 申报点名称可以是成都市行政区划内的街道( 乡 镇)

 、 社区( 村)

 , 老年服务、 全民健身和居民广场等管理机构, 残疾人阳光家园、 康复训练室和托养庇护机构, 也可以是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 其它各类自愿组织开展残疾人群众文体活动的社会机构。

 二、 申报点若是跨区域( 如:

 社区( 村)

 或机构等)

 的, 只能申报1 个主要承担文体活动组织管理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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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县残联工作规范

人康复服务(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安全隐患排查总结 市残联按照**文件要求在全市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各县(市、区)残联及残疾人康复机构积极响应,密切配合,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现状在辖区内开展拉网式排查,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安排部署

 XX 市残联高度重视此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全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残疾人家庭进行抽查走访,并对县(市、区)残联及残疾人康复机构提出如下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进一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排查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隐患排查工作融入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的日常机制中,要随时了解服务机构的安全服务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妥善处置。

 (二)

 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按要求认真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县(市、区)残联与康复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制定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三)

 标本兼治,形成隐患排查长效机制。以安全隐患排查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隐患排查基础性工作,逐步建立隐患排查长效机制。

 二、排查重点

 (一)康复机构是否具备承接该类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资质,承接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实施服务的资质,机构的各类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二)机构内是否存在消防、无障碍设施、餐饮、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三)所开展的康复服务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未按要求提供,是否存在侵害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权益的情况等。

 (四)是否按要求将财政资金及时、规范、足额用于残疾人康复服务或其他规定事项。

 三、具体措施

 (一)针对残联自身,市、县、区残联带头购置口罩、手套、测温仪、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防护物品,对办公环境和办公用品执行严格消毒,检查组在外出期间全程佩戴口罩。

 (二)针对康复机构,一方面,在排查活动期间到辖区内康复机构实地排查,针对康复机构的机构资质、人员资质、规章制度、消防、无障碍设施、餐饮、环境卫生等进行严格检查,不留死角,对于发现的问题,当场要求康复机构进行整改;另一方面,通过电话、微信、入户走访等方式对辖区内享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进行抽查问询,客观听取残疾人的

 意见、建议,两相对照,帮助残疾人康复机构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三)针对残疾人,进行了安全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入户帮助残疾人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对部分贫困残疾家庭赠送口罩和消毒器具。

 四、排查结果 经查,全市康复机构、社区康复站等各类设施和场所均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残疾人康复服务管理工作要求,按要求实行门禁管理;消防设施、饮食安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保障措施基本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防疫用品和消杀工作按规定进行。

 五、存在问题 (一)发现部分康复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口罩佩戴走形式现象,部分机构存在卫生死角。检查组当场指出问题并记录,康复机构当场完成整改。

 (二)XX 机构灭火器按平方米配置数量不足,XX 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理流程图中疫情防控专用电话未设置定点医院电话,检查组当场指出问题并记录,督促机构限期整改,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六、下一步工作 定期对机构进行检查督促,形成长效机制。要求机构对安全工作要常抓不懈,注重防范,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妥善处

 置,切实加强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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