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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3篇

时间:2022-10-06 14:50:16 来源:网友投稿

最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3篇最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法规名称】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3篇,供大家参考。

最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3篇

篇一:最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规名称】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6 号

 【颁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6 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五章 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已于 2005 年 11 月 25 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 11 月 25 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5 年 11 月 25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 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 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 70%。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 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 提高政治、 文化、 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 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 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

 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 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 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100 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100 人以上不足 1000人的企业, 职工代表人数按照 20 人至 50 人确定; 1000 人以上不足 1 万人的企业, 职工代表人数按照 50 人至 100 人确定; 1 万人以上的企业, 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 100 人。

 不足 100 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3 年或者 5 年, 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遇有重大事项, 经企业管理机构、 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 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 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并提请下一

 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 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 考核、 检查、 奖惩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国有、 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 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计划, 职工培训计划,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 奖金分配方案, 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裁员分流方案, 企业改革、 改制方案, 企业破产实施方案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 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 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 提出奖惩建议;

 (六)选举、 罢免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七)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 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具体职权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规定。

 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 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企业制定规章

 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 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三)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 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选举、 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五)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 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审议的, 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 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 决定对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章 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 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 组织职工学习法律、 法规、 政策、 业务和管理知识, 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职工素质;

 (五)受理职工的申诉, 征集职工的建议,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 7 日内, 将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妨碍、 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 民主决策、 民主监督权利的;

 (二)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三)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七)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根据情节轻重, 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妨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或者予以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篇二:最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工代表大会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了(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代表的选举、罢免和增补,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组织制度等管理要求。

 第二章

 制订依据 第二条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年 12 月 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1994 年 7 月 5 日通过,1995 年 1 月 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001 年 10 月 27 日通过)

 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03 年 6 月 12 日通过,200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1999 年 1月起执行)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 年 7 月 6 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 是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享有政治权利并依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代表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职工。职工代表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权利,体现大多数职工的利益。

 第四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管理组织

 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 集中制,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工会。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公司工会 1.负责制订职工代表选举办法,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 组织工作; 3.负责组织职工代表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 4.负责征集职工代表的提案和建议,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

  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 1.负责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负责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 3.负责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的质询,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 1.负责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等重大决策以及年度方针目标、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财务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负责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包括绩效考核方案、薪酬改革和分配方案、劳动用工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制度等; 3.负责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 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负责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负责依法行使选举权; 6.负责选举、更换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集体协商 的职工代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1.负责主持召开大会; 2.负责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3.负责听取和综合职工代表对议案审议意见; 4.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5.负责协调、处理大会期间的各种事宜。

 (五)基层单位工会 1.负责组织本单位公司职工代表的选举,提案的征集; 2.组织召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督促本单位职工代表大 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处理; 3.组织本单位职工代表培训。

 第五章

 职工代表的选举、罢免、增补、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选举

 (一)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由基层单位工会组织。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职工代表原则上应具有会员代表资格,行使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代表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关心公司发展,对工作积极负责,能在生产、工作中起到骨干作用;应掌握较高的专业技能,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有较高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广大职工站在全局的高度为公司发展献言谏策;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职工服务,在职工中有一定威信。

 (二)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的确定:

 1.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照会员人数的 15%掌握。

  2.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 50%。女职工代表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的比例。

 (三)候选人应在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职工直接提名。

 (四)选举由各基层工会组织召开职工大会,职工直接参加。可以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方法。差额选举时,候选人数额应高于应选人数的 20%,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各单位参加选举人数须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票方可当选。

 (五)各单位应组建由党政工领导组成的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选出的代表,对于不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和要求的应当重选。

 (六)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向公司工会报告,并由工会向全体职工公布。

 (七)所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八)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单位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

 撤换和罢免

 (一)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撤换、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二)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

  况的职工代表: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因长期病假或事假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三)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职工代表的代表资格。

 (四)选举单位基层工会根据职工或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调查确认后,向公司工会提出撤换或罢免职工代表的要求。

 (五)公司工会对被要求撤换或罢免的职工代表的问题组织调查,问题查证属实后,提交选举单位基层工会撤换或罢免。

 (六)由选举单位基层工会组织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对要撤换和罢免的职工代表的资格进行讨论,有过半数的职工同意撤换或罢免方为有效,被撤换和罢免的职工代表可出席会议,允许申辩。

 (七)撤换、罢免结果及时报公司工会备案,并由工会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八条

 增补

 (一)补选单位基层工会向公司工会提出补选职工代表的书面意见。

 (二)公司工会对补选代表的建议研究确认后,由补选单位按照本办法 5.1 的要求进行补选。

 (三)被补选人需经本单位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四)补选结果报公司工会确认并备案,并由工会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1.对公司经营状况有知情权;有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参加经公司同意组织的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二)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企业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宣传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

 第六章

 列席、特邀代表的组成、产生和权利

 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

 第十条

 组成

 列席、特邀代表由非职工代表的党政工团领导干部、有关负责人和离退休职工组成,一般掌握在职工代表总数的 1-5%左右。

 第十一条

 产生

 列席、特邀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邀请。

 第十二条

 权利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章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组成和产生

 第十三条

 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党政工领导人员,其中一线职工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人数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 20%,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确定应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履行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八章

 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一)会议召开前 40 天,公司工会召开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工会领导会议,征集会议议题。经工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和征求公司党政领导意见,形成会议议题初步意见。

 (二)公司工会将议题初步意见提交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形成会议议题草案。

 (三)大会召开前 35 天,按议题草案下发“第×届第×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通知单”(见附件 2)。

 第十六条

 会议提案的征集和处理 (一)各基层工会组织征集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职工代表按照“一事一案”的要求,填写“第×届第×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见附件 3),由三人以上职工代表签名,一式三份于会前20 天报党群部。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遵循既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又切实可行,合乎提案要求的原则,与工会和公司协商后提出立案建议,形成提案审查报告。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已立案的提案,交受案单位,受案单位按要求做好提案的落实工作,提案委员会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已落实的提案须反馈提案人。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须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提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的落实和通知

 工会负责落实会议场地,确定各代表团(组)讨论地点和公司领导参加代表团(组)讨论安排,形成大会议程草案。大会召开前七天,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第十八条

 召开预备会 (一)预备会由公司工会主席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

 (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清点到会人数并向主持人报告。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实到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后即可开会。

 (三)举手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及大会执行主席人选。

 (四)审议通过大会的议题及议程安排。由主持人宣读大会议题、议程草案,全体代表举手表决。

 (五)其他有关事项说明。主持人对开好会议提出要求和对临时发生的一些问题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召开正式会议

 (一)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二)听取和审议本办法第五条(二)1 中的内容。

 (三)审查通过或否决本办法第五条(二)2 中的内容。

 (四)按照《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办法》第 6 章规定,选举、更换或罢免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五)进行民主评议公司领导议程。

 1.公司领导做述职报告。

 2.下发“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领导干部表”(见附录 C),由每名职工代表和列席代表根据述职和工作情况客观填写。

 3.收回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表并于会后汇总评议结果交党群部。

 4.党群部将评议结果报公司党委,同时印发各代表团(组),向职工代表通报。

 (六)各代表团(组)长主持分组讨论,按时间、地点、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记录并向主席团汇报。

 (七)由大会执行主席主持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的

 汇报。

 1.各代表团(组)长按顺序汇报本组讨论情况和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公司领导针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简要回答。临时不能回答的问题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职能部门及解决的时间。

 3.大会会务组要作好汇报记录,会后将意见、建议归类,有明确答复的问题印成书面材料通报职工代表。未作答复的意见、建议提交公司管理部,同时做好追踪。

 4.本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由党群部填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意见反馈表”(附录 D)及时反馈至提出人,并整理印发书面材料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八)大会需通过的各项决议,应由工作人员宣读《决议》草案,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进行选举和对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闭会期间工作

 (一)由党群部汇总整理大会材料,并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二)由工会形成大会情况报告,向上级工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选举结果和大会决议应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三)党群部会应根据自己分管工作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的落实和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及时与公司管理部沟通。

 (四)基层工会应组织职工代表应向本单位职工传达贯彻大会精神。

 (五)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报请党委同意后,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公司工会确认后,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第九章

 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参加联席会的范围:工会主席、工会委员、党群部负责人、职工代表团(组)长、各基层单位工会负责人。根据每次会议内容可适当邀请公司党政负责人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参加会议...

篇三:最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mdash; 1 — 工会、职代会民主管理制度

 (试行)

 为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需要,加强机关工会、职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工会委员会在上级工会和委工会领导下,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日常工作由工会主席负责主持。

 (二)工会委员向委员会负责,在工会主席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主动完成分配工作任务。

 (三)工会工作要贴近职工、贴近生活,反映职工呼声,解决职工困难,维护职工利益和权益。

 (四)工会工作要认真负责地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委党组的决定。

 (五)工会工作要坚持民主制度,重大问题须经委员会或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坚持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和小组长会。

 (七)坚持每年举办一次夏季送清凉、冬季送温暖活动,组

  — 2 — 织参与市委、市政府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倡导全民健身,增强职工体质,陶冶情操,凝聚队伍。

 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促进我局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基本形式,是进一步加强我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三)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党组书记、主任依法行使职权,听取干部职工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四)职工代表大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五)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职权,敢于负责的对我委和职代会的工作提出议案、批评或建议;敢于对落实职代会提案、决议等情况质询和督办。

 (六)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七)职工代表大会要定期召开,要虚心听取干部在职职工意见,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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