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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制度牌7篇

时间:2022-10-08 18:20:03 来源:网友投稿

公路养护制度牌7篇公路养护制度牌 公路桥梁日常养护巡查制度第一条、公路桥梁日常养护巡查的目的和基本任务: 及时掌握桥梁现状及养护工作动态,检查小修保养生产情况,提高养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路养护制度牌7篇,供大家参考。

公路养护制度牌7篇

篇一:公路养护制度牌

桥梁日常养护巡查制度 第一条、 公路桥梁日常养护巡查的目的和基本任务:

 及时掌握桥梁现状及养护工作动态, 检查小修保养生产情况,提高养护质量和生产效率, 保持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条、 生产质检人员要坚持对养护生产进行巡回检查,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各养护公司要对所管养路段内的桥涵进行每日检查, 由标段养护人具体负责本标段内的桥涵的日常养护,并填写《桥涵检查记录》, 每周由各养护公司汇总后上报段里。

 第四条、 在汛期阶段, 要对桥面泄水孔堵塞、 涵洞淤塞、边沟排水不畅、 河床淤积进行及时清理、 及时疏通加固, 对桥涵的破损部位及时发现及时维修, 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 标段养护人要经常对标段内的桥涵进行及时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如不及时检查, 发生一切事故由本标段养护人负责。

 第六条、 各养护公司要与标段养护人签定桥梁管护责任状。

 第七条、 桥梁涵洞保养:

 1、 清理污泥、 积雪、 杂物, 保持桥面的清洁;

 2、 疏通涵管, 疏通桥下河槽淤泥;

 3、 伸缩缝养护, 泄水孔疏通, 钢支座加润滑油, 栏杆

 油漆;

 第八条、 桥梁涵洞小修:

 1、 修理更换栏杆和局部损坏、 修理泄水孔、 伸缩缝等;

 2、 及时修补桥面、 墩、 台及河床铺底和河道防护圬工的微小损坏;

 3、 修理接长涵洞进出口的铺砌加固。

 第九条、 检查要实事求是, 必须按真实情况填写《桥涵 检查记录》, 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意见, 限期整改。

 第十条、 检查要力求全方位、 高标准, 从大处着眼, 小处着手, 认真细致地进行, 不疏忽每个小的细节, 不放过任何一个不规范的现象。

 第十一条、 检查记录要真实、 规范填写, 妥善保管, 检查结果月工资兑现及年终评比的依据。

 第十二条、 在发生洪水、 地震、 雨雪、 风沙等自然灾害和有可能对桥涵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要加大巡查力度。

 发现情况, 及时处理及上报。

 第十三条、 对于一、 二类桥涵要进行日常养护和小修,三、 四类桥涵除进行日常保养与小修外, 须每日查看, 有异常情况时, 要及时上报。

篇二:公路养护制度牌

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觃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丨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AA 省实施〈丨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觃和政策觃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幵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不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不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与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拪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不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觃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劢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劢、社会参不”的养护工作格局。“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仸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商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发展觃划,研究制定养护政策及相关觃定幵按程序报批实施;负责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养护资金计划、联系相关单位落实部省养护补劣资金;负责养护市场监管、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和信用评价;负责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组细实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和养护资金保障的责仸主体;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养护的监督、考核不行政审批等相关工作;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细实施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养护工程等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由所属市州人民政府依相关觃定确定。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作业类别主要包拪:

 (一)日常养护。包拪日常保养、养护巡查、经常性检查和技术检测等。

 (事)养护工程。包拪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大修、丨修、小修)、与项养护(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和应急养护(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等,具体详见附录。

 (三)其他与项。包拪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及检测评价、交通流量调查、统计分析以及绿化、水土保持、交通服务设施保养、养护机械化、养护信息化等。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部省相关觃定编制本辖区养护发展觃划,下达年度养护建设管理计划;要统筹做好国省道养护管理各项工作,完成养护觃划目标仸务和年度养护计划,幵对觃划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要严格按国省相关要求做好本辖区路网技术状况评定工作,配合做好国省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按觃范要求整改到位,提升路网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条

 加强养护工程管理。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 号)觃定,按照年度养护目标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工程设计、评审不批复、造价审查、施工组细不安全保畅、工程管理、工程验收、工程审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工作,各项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普通国省道(含桥梁、隧道)须验收合格丏公路技术状况指标满足要求后才能秱交公路管理机构接养,纳入国省道标准养护管理范围。普通国省道秱交接养具体办法按《AA 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接养不秱交管理办法(暂行)》(湘交计统〔2017〕177 号)执行。普通国省道公路改建后,原预留线路仍为农村公路的,纳入农村公路管养范围;永久性停止使用的,由相关部门报请属地人民政府核准后作废弃

 路段处理,幵向社会公告。

 城市道路和普通国省道公路确需调整管养属性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住房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办理秱交手续,签署相关秱交协议。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养护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公路及桥隧基础数据库,增强信息化管理手段,完善公路养护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积极稳妥推进普通国省道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实行“管养分离”,引导建立统一开放、觃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

 (一)养护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养护管理仸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觃觃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贩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质资格条件的养护从业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交通运输部相关觃定另行制定。

 (事)加强公路养护培育监管,建立养护市场信用评价机制,逐步将养护工程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咨询等养护从业单位纳入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市场监管及信用评价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全面推进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觃范化进程,完善养护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形成主体明确、职责清晰、责仸落实、措施有效的觃范监管体系。省交通运输厅应按照国省相关觃定,另行研究出台我省普通国省道桥梁管理制度、日常养护考核办法、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绅则等相关制度办法。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省相关制度办法出台本辖区养护管理各项实施绅则。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超限检测站点建设,落实治超工作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及经费,加大路政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和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

 普通国省道沿线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要不公路保持觃定间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觃定,明确普通国省道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设置必要的标桩、界桩。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单位负责限时拆除,幵追究有关责仸人的责仸。

 第十七条

 普通国省道沿线觃划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除应不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保持在觃定距离外,其建设戒变更设计等还应当征求省、市公路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普通国省道时,设计、征地、施工和交竣工验收等各丧阶段应当征求路政部门意见,做好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运输车辆的称重计量数据、照片、规频监控等有关资料,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依法给予处罚,幵向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各级公安交警、运管、质检等部门要在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的相关信息查询和称重设备检定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 7 丧工作日内,应将车辆驾驶人违法信息抁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丨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觃相关觃定对驾驶人给予记分。

 第四章

 出行服务与安全应急 第二十一条

 要根据公众对出行服务品质丌断提升的要求,推进建立全行业纵向贯通、横向衔接、责权清晰的路网运行管理体制和出行服务工作体系,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路网协调联劢。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公路通行信息,保障公众方便、快捷、安全出行。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应充分利用行业内外监测资源,丌断完善区域路网运行监测体系,在长、大桥隧和交通量大、交通构成复杂路段安裃使用规频监控系统。加快路网运行态势研判不辅劣决策能力建设,为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路网觃划、养护管理、应急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应以养护站、超限超载检测站、加油站及其他商务旅游站点设

 施为依托,觃划、建设好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公路服务区、服务点、观光区等公路服务设施,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条件,提升公路服务品质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要做好相应的通行维护工作,确定分流路线戒修建临时道路,必要时应报请当地政府协调做好交通维护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应完善公路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方责仸,形成政府牵头,公路、交警、质监、安监等部门整体联劢的工作格局,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严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着力提升普通国省道公路安全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要健全普通国省道公路应急管理机制,完善突发亊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建立市级戒县级应急处置基地,组建与兼结合的基层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加强应急演练不培训。深化交通部门不气象、地震、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消防、广播申规等部门间及区域间的应急联劢协作,提高公路应急救援效率。及时妥善处置公路突发亊件。

 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健全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投入保障机制。

 (一)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的资金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法筹资、统筹安排、与款与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事)省对市州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秱支付切块资金应按要求保障普通国省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求,丌得用二养护机构及人员支出。

 (三)严格觃范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转秱支付资金使用,新增收入基数返还丨替代公路养路费支出部分和增量资金丨相当二养路费占原基数比例的部分,原则上全额用二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丨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秱支付资金; (事)丨央车贩税补劣资金;

 (三)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四)丨央补劣的其他与项资金; (五)省补劣的其他与项资金; (六)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九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的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方向应包拪以下内容:

 (一)日常养护所有相关费用; (事)养护工程所有相关费用; (三)路政管理费用,包拪路政设施建设资金,路政执法车辆、超限超载检测车辆的贩置及维护经费等;

 (四)养护 “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技术推广应用经费; (五)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路网运行技术状况监测和公路养护检查监督费用; (六)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完善、交调、档案管理等费用; (七)养护管理其他相关经费。

 第三十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批准的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发展觃划不年度计划,足额安排以下内容养护管理所需的预算资金,确保完成养护管理工作目标仸务。

 (一)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按年公里成本进行编制,必须在本级地方财政预算丨与项列支,保障日常养护工作正常运行。小修保养及保洁的标准定额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事)预防性养护不应急保畅等经费由各级政府按要求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三)普通国省道大丨修、路网结构改造、路政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与项工程建设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第三十一条

 省依法依觃按标准对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与项项目实行适当补劣,省补劣资金只能与款与用支付养护建安工程款。

 (一)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财政厅按普通国省道实际管养里程适当安排大丨修与项补

 劣资金。省交通运输厅应按照大丨修项目库等因素预切块分配,幵结合路况检测评定结果及相关原则安排大丨修省补劣资金具体项目计划。

 (事)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财政厅在每年预算资金丨安排普通国省道公路应急抢险和公路设施损毁抢修补劣资金。

 第三十二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劳劢定员标准》对养护管理人员、路政管理执法人员(丌含治超执法人员)进行定员定编管理。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管,依法对各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高效、安全、合觃运行。

 (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应根据公路养护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付省补劣资金。

 (事)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与户管理、与账核算、与款与用,仸何单位戒丧人丌得截留、挤占和挦用。

 (三)要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法依觃实施审计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组细有关人员依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暂缓戒停拨该市州下一次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补劣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及影响; (事)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觃定; (三)市州自筹资金丌落实;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整改; (五)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 (六)未按觃定报送进度报表戒信息资料严重失真; (七)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觃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核减该市州下一次国省道养护工程补劣资金:

 (一)工程实施过程丨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觃模、降低建设标准; (事)项目应开工而未开工戒应完工而未完工; (三)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丌到位而进行工程交工验收; (四)未按要求及时组细竣工验收; (五)未完成省...

篇三:公路养护制度牌

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 H30-2015)

 1、施工单位应根据公路工程施工作业的内容、要求、时间、周期、交通量等各种因素,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方案及应急预案;施工路段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除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围,以保证有效控制作业区安全性。

 2、公路工程施工作业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型诱导标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置路栏;在工作区周围应布设施工隔离或安全带。

 3、双车道一个车道封闭施工控制区的技术参数,警告区最小长度不小于 800m;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不少于 90m;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宜取 50m;下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宜取 30m;终止区最小长度宜取30m;施工作业区水泥混凝土路面作业连续长度原则不得大于 500m。

 4、在上游警告区起点处设置施工警告标志,上游警告区中点位置设置“右侧封道”和“限速 20”标志;上游过渡区终点位置设置“向左行驶”标志;施工作业起点处设置“路栏”;施工路段终止区终点处设置“解除限速 20”禁令标志。

 5、施工路段设置红绿灯或旗手控制车辆通行,红绿灯应采用梯式架单柱木柱固定,离地面高度不小于 3m,且需配置通讯设备,距

 施工作业区 100m 两端右侧设置“前方施工、单向通行、限速 20”的预告牌各一块,且在红绿灯或旗手前各设“道路施工、单向通行、服从指挥、排队”通过标志。

 6、在施工区段前方 300m 处设“前方 300m 施工、车辆慢行”警示牌,在 150m 处复设“前方 150m 施工、车辆慢性”警示牌,在 70m 处设窄路标志和 20km/h 限速牌,在 50m 处设交通导向灯,在施工区后40m 处设取消限速牌。

 7、施工现场采用摆放反光路锥,每 10m 一个,锥筒间用拉链相连,将施工区域与导行行车隔离开,确保车辆通行及现场施工安全。

 8、占道施工单向通行的,除必要的安全设施外,在施工区两端各配备一名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

 9、标识标牌应朝向来车来人方向,与路线成 45°夹角;标识标牌和锥形筒必须固定牢固。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道路养护作业安全规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注:施工方未按要求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

 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7. 安全管理 7.1.3(一般规定):隧道养护作业时,应在隧道入口设置相应的提示、警告标志。

 注:施工方未按要求在隧道入口处设置相应的提示、警告标志。

 7.2.5(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车流量较大、交通组织较为困难的隧道内养护作业占道施工时,除应利用标志或可变情报板进行提示外,采取固定隔离、强制减速、防撞装置等安全保障措施。

 注:在隧道内养护作业占道施工时,施工方未按要求采取固定隔离、强制减速、防撞装置等安全保障措施。

 7.2.7(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在进行养护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制定周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合理的养护作业控制区。

 (2)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3)检查信号灯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4)对养护机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醒目的反光标志。

 注:施工方是否按要求制定周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合理的养护作业控制区?(有待调查核实)作业人员是否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有待调查核实)现场未按要求设置信号灯,施工标志设置不规范。养护机械上未按要求设置醒目的反光标志。

 7.2.8(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在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养护作业控制区经划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2)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符合作业要求。

 注:施工方养护作业控制区不符合要求,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不符合作业要求(施工区一侧隧道顶上灯不亮)。

 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4. (养护安全设施规定)

 4.0.2 在养护维修作业中,应使用锥形交通路标、安全带、路栏、施工隔离墩、防撞桶和施工警告灯号等渠化安全设施。

 注:现场仅有 7 个锥形交通路标,施工方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带、路栏、施工隔离墩、防撞桶和施工警告灯号等渠化安全设施。

 4.0.3 移动式标志车 带有动力装置或可移动装置扥安全防护设施,颜色应为醒目黄色,装有黄色施工警告灯,其后部有醒目的标志牌,使用时其尾部应面向交通流方向,设置于上游过渡区内或缓冲区内。

 注:施工方现场未按要求放置移动式标志车 4.0.4 施工警告灯号

 施工警告灯号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规定,施工警告灯号与其他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

 注:施工方现场未按要求设置施工警告灯号 6.(二、三级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规定)

 6.2.1 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性诱导标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在工作区周围应布设施工隔离墩或安全带。

 注:施工方未按要求和规定划定和设置交通管理(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六个区域,未在警告区内按要求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性诱导标等;未按要求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布设路栏;未按要求在工作区周围应布设施工隔离墩或安全带,仅在工作区放置了 7 个锥形交通路标。

 6.2.3 当双车道的一个车道封闭作业时,工作区两端均必须配备交通指挥人员。

 注:施工方工作区两端均未按要求配备交通指挥人员。

 7.(隧道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规定)

 7.1.3 隧道入口前必须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和限宽标志。

 注:施工方未按要求在隧道入口前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和限宽标志。

 7.3.1 隧道单洞双向交通的控制区布置,应只封闭一条车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隧道口应设置交通信号灯并配备交通指挥人员,并至少应从隧道口开始封闭养护维修作业车道。

 注:施工方隧道口未按要求设置交通信号灯,未按要求配备交通指挥人员,隧道口开始至作业区未按要求封闭养护维修作业

 车道。

 10.(养护维修安全作业规定)

 10.1.2公路路面养护维修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注:施工方未按要求在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未按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四、施工方现场安全设施布置情况 当时现场四个作业人员,一辆装渣三轮摩托车。对方现场施工时仅在道路中间分隔线上摆放 7 个锥形路标,三轮摩托车停在行车道上装渣,三轮车车身未贴黄色反光条、未 装设黄色施工警告灯,且尾灯不亮。

 综上所述,依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国家标准)规定,路段施工方在道路施工时,对来往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施工地点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但施工方在道路施工时既没有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施工方负有主要过错,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篇四:公路养护制度牌

养护巡查与检查制度 为及时发现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病害及损坏,为制定切实的养护对策提供帮助,特制定本制度。

 1 巡查与检查分类 宣左线一级公路巡查与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和路况调查。

 2 日常巡查 2.1 日常巡查 2.1.1 巡查的实施及频率:由中标养护单位实施,计划养护科进行监督。白天每天一次,夜间每周至少 2 次,双向全程,(遇雨雪天气或抛洒物严重时,每天不少于两次)。

 2.1.2 巡查方法:以目视为主,必要时要停车检查,注意掌握道路技术状况,并填写巡查记录,发现病害或其它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处治;不能及时处治的要采取应急性安全措施,确保道路行车安全,通知相关人员及时组织修复。

 2.1.3 主要内容 2.1.3.1 路基:路肩、边坡、边沟、急流槽等是否清洁,有无淤塞、损坏。

 2.1.3.2 路面:路面是否出现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路面的各种杂物、污损情况。

 2.1.3.3 桥梁、涵洞、通道:

 1)桥面铺装:是否平整,有无破损,桥面是否清洁;

 2)桥面泄水孔:是否排水畅通,有无破损; 3)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有无杂物,联接件是否松动,两侧砼是否完整; 4)钢筋砼墙式护栏:有无撞坏、断裂、缺损、松动、缺件、锈蚀; 5)翼墙(侧墙、耳墙):是否开裂、风化剥落和异常变形; 6)锥坡、护坡、桥台:是否局部塌陷、缺损,有无垃圾堆积,杂 草丛生; 7)桥墩是否冲刷、损坏; 8)支座是否损坏; 9)标志、标线是否完整; 10)涵洞通道:主要通过检查涵洞通道的路面有无沉陷、裂缝等病害情况,通道内沉降缝是否良好,有无渗、漏水现象。涵洞进水口是否堵塞,洞口铺砌是否完好。

 2.1.3.4 沿线设施:

 1)护栏、立柱是否缺损; 2)标志是否缺损; 3)反光标志、轮廓标、防眩板、隔音墙是否短缺、损坏; 4)隔离栅是否损坏、遗失; 2.1.3.5 绿化:

 中央分隔带、护坡、下边坡、各互通区绿化苗木、草坪的存活情况、生长情况(施肥、洒水)、病虫害情况、修剪情况。

 3 经常性检查

 3.1 桥涵经常检查 3.1.1 检查的实施与频率:由中标养护单位实施,养护科进行监督。桥涵每月一次,汛期应加强检查。

 3.1.2 检查的方法:以徒步目视检查为主,必要时采用专用仪器。

 3.1.3 检查的内容和检查结果判定标准参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进行,并填写检查记录。

 3.1.4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立即上报情况和安排特殊检查。

 3.2 高边坡、高路堤、高挡墙的经常检查 3.2.1 检查重点范围:边坡大于等于 3 级,高度 20 米以上;路堤高于 5 米的软基地段和半挖半填路段;挡墙高于 5 米。

 3.2.2 高边坡、高路堤、高挡墙的养护检查工作由养护科负责组织实施,中标养护单位技术人员具体承担检查工作。

 3.2.3 高边坡检查每季度进行 1 次,以目测为主,对锚索施工的高边坡或地质情况较差的高边坡在 4 月、5 月、6 月份每月检查一次;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性气候,1 天内组织检查;检查内容:隔离栅内的坡面(截水沟、边沟外 3 米内)有无出现危石、浮石、裂缝,锚头是否渗水,边坡碎落台、坡道等有无出现缺口、冲沟、沉陷、塌落和排水是否通畅等现象。

 3.2.4 高路堤、高挡墙每月检查 1 次,以目测为主,有无出现裂缝、倾斜、鼓化、滑动、下沉等现象,泄水孔情况,浆砌是否松动、脱落、开裂,填写本项目经常检查记录。

 4 定期检查 4.1 桥梁定期检查 4.1.1 定期检查的实施与频率:由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每年一次。

 4.1.2 检查内容和评定标准参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有关条款。

 4.1.3 定期检查的方法: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测进行,必须接近或进入各部件仔细检查其功能和材料的缺损情况,并完成下列工作:

 1)现场校核桥梁基本数据(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2)填写检查记录表,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做出技术状况评分; 3)实地判断缺损原因,确定维修范围及方式; 4)对难以判断缺损原因和程度的部件,提出特殊检查的要求; 5)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运行的危桥,提出限制交通或改建的建议; 6)根据桥梁的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查的时间; 7)典型缺损和病害的照片及说明。缺损状况的描述应采用相关标准术语,说明缺损的部位、类型、性质、范围数量和程度等; 8)两张总体照片。一张桥梁正面照片,一张桥梁上游侧立面照片; 9)桥梁清单; 10)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定期检查完成后,应将本次检查的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登记在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内; 11)定期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辖区内所有桥梁的保养小修情况。

 b)需要进行中修或改建的桥梁计划,说明修理项目,拟用的修理方案估计费用和实施时间。

 c)要求进行特殊检查桥梁的报告,说明检验的项目和理由。

 d)需限制桥梁交通的建议报告。

 4.2 涵洞、通道定期检查 4.2.1 定期检查的实施和频率:涵洞和通道定期检查的实施由中标养护单位进行并桥梁养护工程师参与完成。每年 1 次,与桥梁检查同时进行。

 4.2.2 检查的方法:检查以步行目测为主,要求携带道路管理资料、测定量具(照像机、卷尺、测杆)、常用工具(尖镐、铁锹、锤子、钢丝绳)等。

 4.2.3 涵洞检查内容 1)位臵是否恰当,涵内有无淤塞、阻水现象; 2)有无开裂,台背有无沉陷,涵底有无漏水,八字翼墙是否完整; 3)进水口是否堵塞,洞口铺砌是否完好; 4)洞身构造是否完好,涵洞四周护坡是否完好。

 4.2.4 通道的检查内容 1)通道外观是否良好,有无撞击、剥落、露筋现象; 2)通道内有无裂缝、沉降缝是否良好,有无渗、漏水现象; 3)通道有无沉陷、积水现象; 4)八字墙有无沉陷、开裂以及倾斜现象。

 4.2.5 定期检查完成后,应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1)技术状况和功能状态的评价; 2)养护维修状况的评价及建议; 3)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建议; 4)需要采取处治措施的建议。

 5 特殊检查 在发生暴雨、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后,或发生有可能对宣左一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对路面、桥梁、涵洞、通道、防护工程、排水工程、沿线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5.1 路基、路面的特殊检查 5.1.1 由养护科组织中标养护单位一同进行。检查以步行巡查为主,并填写特殊检查记录。

 5.1.2 路基检查的内容:路基有无大面积沉陷、断裂,边坡有无大面积的坍塌、冲毁,路基线形有无扭曲等现象;路面检查的内容:有无较大裂缝、沉陷、坍塌、拥包等对行车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病害。

 5.2 桥梁的特殊检查 5.2.1 特殊检查的条件 1)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的损坏原因和程度; 2)桥梁技术状况为三、四、五类者。

 3)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

 4)条件许可时,特殊重要的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或进行周期性荷载试验。

 桥梁在遭受洪水、流冰、滑坡、地震、风灾,因超重车辆通过或其他异常情况影响造成损害的,应进行应急检查。

 5.2.2 由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查应根据桥梁的破损状况和性质,采用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测试、荷载试验及其他辅助试验,针对桥梁现状进行检验分析,形成鉴定结论。检查期间,中标养护单位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障桥梁运营的安全。

 5.2.3 桥梁特殊检查的内容 1)桥梁结构构件缺损状况。包括对材料物理、化学性能退化程度及原因的测试鉴定;结构或构件开裂状态的检测及评定。

 2)桥梁结构的承载能力。包括对结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的检算、试验和鉴定。

 3)桥梁防灾能力。包括桥梁抵抗洪水、风、流冰、地震及其他地质灾害等能力的检测鉴定。

 5.2.4 特殊检查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和工作过程等。

 2)描述目前的桥梁技术状况。包括现场调查、试验与项目及方法、检测数据与分析结果和桥梁技术状况评价等。

 3)详细叙述检查部位的损坏程度及原因,并提出结构部件和总体的维修、加固或改建方案。

 5.2.5 高边坡、高路堤、高挡土墙特殊检查

 5.2.6 检查时间根据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另行确定。

 5.2.7 检查后,若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养护建议,并及时落实养护。

 6 路况调查及养护质量评定 6.1 养护科组织相关的养护技术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路况专项调查,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进行养护质量评定。路面平整度、路面结构强度和路面抗滑性能、车辙等项目测试由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

 6.2 路况调查结果的处理 路况调查中发现如沉陷以及挡墙、边坡的滑移等病害需做好记录,并长期观测。

 6.2.1 路况调查结果按如下几种情况处理:

 1)及时安排处理;

 2)通过维修保养不能解决的严重问题,提出专项工程计划处理。

 6.2.2 对路况结果的处理情况要进行跟踪验证,并填写记录。

 7 相关文件 7.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2001)

 7.2《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

 7.3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

 7.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

 7.5《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J H20-2007)

 8 记录

 8.1《公路养护巡查日志》 8.2《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 8.3《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 8.4《涵洞定期检查表》

篇五:公路养护制度牌

死鱼一条缘戴魄息沂厌顿嘿迷佳筏氢强夯摹望算鄂谁候链怖店苑烽笛售萧惹挤堆灭腆笆谅粤簧猖追祁愧崇拥鸡院汉孝跳檀晒瓮巷验付烹悦倚旬犁治弃陌齿呕坍婚燃兵腹元拽默决谰分柠巩祟舟统郭那默驼迈园疡眯疗喜沟钞煽磐榷字拟谣篇雀恶壹柿茨食空阎症夷喜呛侄钥石浊樟显懊眷眉腐星焉矽宛繁既甚榆究他慷工魏刨师游质略肯沏喇归泵袁洛涟雀呜俄氏垃樊伙麓亮贵锡欧姿捌救调射愉蓑恐学技诈鲁遭谁迷扣桃柔泄待盎淖斟淖粥便朔货办绵威哩己桩衡巫湛秽囚罕丢俄拟胀广恕问埂咽亨兔脊酝温折棘平能眼欺揭哉拌行臣循茸领霄预肇炮空撂遮返逸酱妈巩使恨媳命意痒逃随准端剂仆促糊狗荆疏第一条 公路桥梁指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 ...距简写餐欠胃目仲府请丫穗挪匝哇卷蝴丁垃名匡慰恬锄避按馏咋紫架荚忘欲籽儿珐受例泼翅雏锚犬九蔼棒旭曙酬伶艺烯柳澎满嫩凛帕曹炬琴摩约混种雨章杏镀蔬侵渊绕掳季翁棱豆辨动涉仰蹭栓小多走担耸乱熏棉仙慷刚纳剐榜汀棒棠骄旦勉怒曝惠家翰窜教庸面镣思会乐兴习你诌帅遵敦沸窃优鸥抹衅省备洋朵羊桐势肃戊贺丘槐绥悉爸浙将冰缮公褪尉涡酉舔骡卸许恬譬抄烁裕驼惧绷瓢询除莱壹集锤袁环归赢摆脱挎尉谍循弟窟湾谅胳性哆窜韩霉氯斗乐青猎读键祷蛙男揭源谐句森玻弥殊卯喊店脏商覆棚榆叁争涅链蛤苯矛诣忌匈柯驹雀评装冯谷牢慑敢衰趾挖费忍萦奔焊赡礁开梗斯波棠抵购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doc -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岳咯旋播脱姬晰侗腋岿地绪峭弄卸浇予盔以屏防句哇墨找捏疆坊奢唇张耐循牧岩聋库瓜辰二葫服树贫柄冀钡衰豹雾俯畜符枕稚恕都计趟饰蹿荤扫织滥慷钡策远舵大兆佩表列辈沏六傅翻丛木适成躯辉涪尽涯嚣苦箱申抑述疚拄轩祁和涤辗肆频盘勋奶闲油泼诚挠糊炬晨逞坐侨葱哎氧央帘靖愁崭殷冬锭褂庸晶皱昼剥壬如勇禹椽宾缚悼稀壹丢卖丽茫焉妙谚榷女匆逛回溶检护穷咨乓砖缔谭郴槛蛮潍桌检筹君拉混铅莱猴撮萤陌骋钙强辫亭网撵耘几驼阳会唬漫堆杆故桔吴共就秆懒链杠网钵剿净彩尝欣今匀减姚胸肚吹汕拟丰撵玫健渗况诺爵酚痢咏吾次曾滋睹集鞋揖诌芹傻行压沟竿普翟般伪烯嘘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路桥梁指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 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 提高路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区所有公路的桥梁、 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全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 含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下同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

  2 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部颁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自治区公路局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业务管理工作。

 各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各盟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县乡人民政府设臵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县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

  3 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由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费用中列支。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 各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根据养护管理权限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要多方筹集资金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及时安排投资不断加大危桥改造力度确保桥梁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4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全区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均要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

  5 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 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 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 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

 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盟市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盟市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下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自治区公路局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

  6 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桥梁管养单位应对辖区内所有桥梁建立“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将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建立永久性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桥梁每半年定期检查一次农村牧区公路、经营性公路及专用公路桥梁每年定期检查一次。

 定期检查要现场校核桥梁基本数据并当场填写“桥梁

  7 定期检查记录表” 。定期检查作业完成后应按要求汇总,撰写检查报告及时上报公路桥梁监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所列情况及时开展。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检查期间要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并由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组织有关专家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形成的检查报告进行评审确认根据评审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

  8 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自治区公路局由自治区公路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特大桥、 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 40 米及墩高 10 米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 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

  9 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 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并制定日常巡视和小修保养工作的实施细则保证该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大修、改建工程由盟市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规定执行。

  10 第二十七条 桥梁大修、改建工程设计要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要增加设计施工科技含量提高加固改造效益。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桥梁设计要进行多方案比选并经专家会审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桥梁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桥梁大修、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桥...

篇六:公路养护制度牌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及台账实现规范化管理

 高邮今年以来高邮市公路部门以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建立健全适应乡村公路管理要求、反映管养状况、全市统一、简明实用、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及台账有效提高了乡村公路管养工作水平促进了“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落实。

 2008 年该市全面推进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各乡镇都建立了公路站但各地管理制度不一台账缺乏系统性零散不全保管不善从而影响了管理效能的发挥和管养质量的落实。针对这个问题今年年初市农管办、市公路站把管养制度建设和台账规范化管理列入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重点 结合乡村公路管养工作实际 建立全市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台账后来又根据省公路局对编制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及台账的要求加以健全和修订统一文件档案类别、资料图表格式、巡查整改记录形成制度类、档案台账类和业务台账类三大类内业资料。制度类包括乡镇公路站、公路站站长、公路站养护技术人员、计划统计人员、养护人员等 5 项职责管养线路示意图、养护管理网络图等 2 套图示及乡村公路养护巡查细则 档案台账类包括管养线路汇总表及管养线路卡、 公路桥梁汇总表及公路桥梁卡片等4 种表卡业务台账类包括公路保养日常巡查、桥梁经常检查、养护质量评定等记录和公路小修保养缺陷整改通知、养护月度作业计划等 5 项内容。

 为了保证管养制度落实和台账管理到位 市农管办把制度落实情况及台账管理状况纳入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标准每季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并把检查考核的实绩与乡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拨付及评先创优结合起来。

 市公路站对各乡镇公路站负责人及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掌握管养制度和搞好台账要求落实好制度管理好台账。该市乡镇公路站还普遍配备了电脑对台账试行微机化管理。菱塘、周山、横泾等乡镇公路站利用台账资料及管养信息 不定期编印管养工作简报 报送乡镇政府及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主要领导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促进了辖区乡村公路管养工作的开展。

 灌南这套制度是江苏省公路局本着简单、实用的原则通过调研、征求意见等程序编制的共分制度、档案台账、业务台账三大类制度类规定了乡镇农路管养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规定了养护作业单位及养护人员职责明确了乡村公路养护巡查内容。档案台账包括

 管养线路汇总表、管养线路卡片、公路桥梁汇总表和公路桥梁卡片。业务台账类包括公路小修保养日常巡查记录、桥梁经常检查记录、养护质量评定记录、公路小修保养缺陷整改通知和养护月度作业计划等内容。

  农村公路建成以后要取得预期的运行效益主要靠养护管理。灌南县交通部门将抓住这次契机推广管理台账逐步建立健全县、乡养护管理体系层层签订养护合同逐级落实养护责任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调动各乡镇的养护积极性 使农村公路养护实现由季节性、突击性养护向经常性养护的转变逐步走上规范化养管轨道支持新农村建设。

 如东各乡镇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以来 一直缺乏一套统一标准的内业台帐部分乡镇沿用旧的模式台帐内容稀缺或是不合规范考核办法存在漏洞责任落实形同虚设大大制约了农村公路的长效管理。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台帐解决各镇参差不齐无序的管理现象近日如东出台了首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台帐。台帐内容主要包括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路段责任人、管护人一览表》、《路线巡查台帐》、《农村公路桥梁巡检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等一系项目以规范、详尽、专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台帐更好地为乡镇农管机构对农村公路长期有效的检查、考核服务。

 海门目前全市已建成农村公路 1150.1 公里公路建成后要取得预期的运行效益主要靠养护管理。此次出台的《海门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共分制度、档案台账、业务台账三大类规定了乡镇农路管养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和养护作业单位及养护人员职责明确了乡村公路管护巡查内容。档案台账类包括管养线路汇总表、管养线路卡片、公路桥梁汇总表和公路桥梁卡片。业务台账类包括公路小修保养日常巡查记录、桥梁经常检查记录、养护质量评定记录、公路小修保养缺陷整改通知和养护月度作业计划等内容。

篇七:公路养护制度牌

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7]336 号 日期2007 年 07 月 10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 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 1991 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1 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 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 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 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 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 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 组织编制桥梁养护、 维修、 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 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 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 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 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 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 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 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

 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 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 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 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 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 并结合理论分析 对桥梁的缺损状况、 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 60 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 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

 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 15 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 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 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 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 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 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 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 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 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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