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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职业申请书6篇

时间:2022-09-24 13:10:57 来源:网友投稿

公职律师职业申请书6篇公职律师职业申请书 公职律师申请书 性别 年龄 照 片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 证号 所在单位 及职务 资格 证号 联系方式 地址 邮编 电话 Email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职律师职业申请书6篇,供大家参考。

公职律师职业申请书6篇

篇一:公职律师职业申请书

律师申请书

  性别

  年龄

  照

  片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

  证号

  所在单位

  及职务

  资格

  证号

  联系方式

  地址

  邮编

  电话

  Email

  执

  业

  申

 请

  个

  人

  简

  历

  岗前

  培训

  记录

  实

  习

  总

  结

  指

  导

  律

  师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律

  师

  所

 鉴

  定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有

  关

  材

  料

  粘

  贴

  处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省

  辖

  市

 司

  法

  局

  审

  核

  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省

  司

  法

  厅

  审

  批

  年 月 日(章)

  备注

  申办公职律师需提交材料:

  1、所在单位申请设立公职律师的文件;

  2、《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本表)一式 2 份(手写);

  3、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A4 纸)2 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 纸)2 份;

  5、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A4 纸)2 份;

  6、蓝底小二寸照片 3 张(本表粘贴 2 张,执业证 1 张)

篇二:公职律师职业申请书

执业证初审 办事指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司法部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二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8 条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

  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兼职律师职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 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 10 条。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执业登记表和注册卡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3、 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司法局分别出具的实习鉴定和实习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

  4、省司法厅或者省律师协会制发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和没有《律师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6、申领律师执业证时的职业状况证明

  7、专职从事律师职业保证书

  8、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察意见及其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加入合伙、合作的协议

  9、申请人近期 2 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10、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领取兼职律师执业证的不提交上述第 6、7 项材料但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以及同意申请人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证明材料。

 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不在我省的人员申请执业应提交其资格档案已调入我省的证明。

 政策咨询附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3、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办事时限

  3

 1、 申请人通过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司法局报送申请材料

  2、所在地司法局受理后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逐级上报省司法厅

  3、省司法厅受理后在《律师法》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律师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服务电话05366118953 表格下载 律师执业申请表

  4

 律师执业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

  执业机构名 称

  受理申请机 关

  受理申请日 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5

  申请书

 XX 市司法局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明拟申请的律师执业证类别律师执业条件自愿申请到注明拟加入的律师执业机构名称执业并且已经注明拟加入的律师执业机构名称同意接收。现将执业许可申请材料报送你局请审查并予办理执业许可手续。

 申请人郑重声明本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 

  年

  月

  日

  6 申 请 人 情 况 登 记 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照片 二寸彩色 正面免冠 民族

 党派

 户籍 所在地

 身份证 类

 别

 身份证 号

 码

 居所 地址

 邮编

 电话

 接

  受

  专

  业

  教

  育

  情

  况 学历层次 学校及专业 起止时间 毕业证书编号

  学位名称 授予单位 授予时间 学位证书编号

  非法学学历人员何时何地受过何种法律专业培训 证书名称及编号

  国境外学习情况时间、学校、专业 证书名称及编号

  掌握何种外语及水平 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及水平

  7 工

 作

 简

 历

 及

 专

 业

  技

  能

  情

  况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 职 务 证明人

  曾经担任何种 专业技术职务 应聘起止时间 证书名称及编号

 掌握其他业务技能、取得相关资格情况 证书名称及编号

  何时 受过 何种 奖励

 何时 受过 何种 处分

  8 申 请 事 项 审 核 表 申请执业 证书类别

 资 格 证 书 类别、编号

 目前职业身份

 工作单位

 何时从何单位 如何脱离原职

 人事档案 现存何处

 申请执业实习 时 间 及 单 位

 有无《律师法》 第七条所列情形

 拟加入的执业机构 名称

 负责人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受理申请机关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执业证种类及编号

 备注

  9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审查、 审核意见 应当用黑、 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类别” 是指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执业的律师执业证等 “执业机构名称” 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全称 “受理申请日期”是指受理申请机关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

 三、《申请人情况登记表》中的“户籍所在地”应当填写到县区“身份证类别” 是指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身份证件等 “学历层次” 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学位名称” 是指XX 学士、XX 硕士、XX 博士 “曾经担任何种专业技术职务” 包括曾担任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不限于律师专业。

 四、 《申请事项审核表》中的“资格证书类别” 包括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目前职业身份”  是指申请时的职业状况和身份 如无职业、 农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教师等 “何时从何单位如何脱离原职” 是指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等脱离原有职业的方式如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关系、部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 “有无《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 有则具体填写没有填“无”  “备注”栏用于记载律师执业证或者不准予执业许可通知书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

 五、 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具体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省司法厅审核意见”应明确填写是否准予执业许可不准予执业许可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六、本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写没有填“无”不得空白。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

  11 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

  12 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 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

  13 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 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14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15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

篇三:公职律师职业申请书

州省公职律师 工作证登记表

  申 请 人

 工作单位

 呈报单位

  贵 州 省 司

 法 厅 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

 生 日

  期

 民族

  法律职业( 律师)

 资格证号

 文

 化 程

 度

 党派

 身份证号

 户

  籍 所在地

  工作单位

 地

 址

 电话 邮编

  工作部门

 现任职务

 参加工作 时

 间

 最后毕业 院

  校

 常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简

 历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部门( 学习)

 工作 职

 务 证明人

  受过何种 奖

 励

 受过何种 处

 分

 学 历 情 况

 受过何种专业教育

 毕业学校

  何时取得何种专业学位

 学位证书 名 称编号 取得何种 证

 书 取得何种 学位证书

  非法学学历人员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法律专业培训

 是否具有国外学历

  专 业 经 历 及 专 业 职 务 曾在何处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起止时间

 取得何种专业技术职务

 受聘起止 时

 间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名 称

 证书编号

 从事法律事务经历及时间

 掌握何种外国语言

 程

  度

 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

 程

  度

  律

 师

 工

 作

 证

 申

 请

 书

 年

  月

 日

 所 在 单 位 对 申 请 人 的 鉴 定 意 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县(区)司法局

  呈报机关( 章)

  年

  月

  日

 市(州、地)司法局

 审核机关( 章)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批准机关( 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 此表由申请人按所列项目 要求如实、 认真填写( 一式三份), 照片须用近期八开二寸正装免冠正面彩色蓝底照片。

 2、 单位须如实、 全面填写对申请人政治表现、 个人品行、 业务水平、 专业特长等方面情况的鉴定意见。

 3、 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 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 谎报、 伪造学历和经历的, 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4、 申请人经审查合格被批准执业的, 此表应作为该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5、 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均须使用 A4 纸。

篇四:公职律师职业申请书

  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申 请 人

  工作单位

  填表日期

 河南省司法厅制

  2

  律师宣誓誓词

 我宣誓: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宣誓人:

  (手签姓名)

  年

  月

  日

  3

 姓名

 出生日期

 照片 性别

 身份证号

 民族

 政治面貌

 专业 1.法学类(

 );2.非法学类(

 )

 学历

 学历证书编号

 学位

 毕业院校

 资格证书类别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2.律师资格(

 ); 资格证书编号

 原律师执业证号

  所在单位

 供职部门

 现任职务

 技术职称

 现任职级

 首次担任公职律师起始时间

 单位性质 1.党政机关;(

  )2.人民团体;(

  )3.事业单位;(

  )

 4.社会团体;(

  )5.其他组织;(

  )

 单位层级 1.中央机关直属管理和派出派驻单位;(

  )

 2.省属单位;(

  )

 3.设区的市属单位;(

  )

 4.县属单位;(

  )

 5.乡镇(街道)所属单位;(

  )

 单位通讯地址

 单位邮编

 申请人手机号

 申请人户籍地

 申请人居住地

  4

 公职律师申请书

  申请人:

  (手签姓名)

 申请人简历 (从大学起)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 职务 证明人

  5

 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行政章)

 (手签姓名)

  年

  月

  日 省辖 市省直管县司法局意见

  经办人:

 审查人:

 (印章)

  年

 月

 日 省司 法厅 审查 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印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表第 1、2、3、4、6、7、8 页内容除“手签姓名”、“盖章日期”外,均可打印。

 2、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被批准执业后,作为执业档案分别存放于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行政机关。

 3、照片要求:男、女人员身着深色西装,内穿白色衬衣,系红色领带,发型庄重,女性淡妆,照片取蓝色背景。规格为二吋。

  6

  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兹证明,×××同志系我单位正式在编公职人员,现任××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该同志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品行良好。

 我单位属于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特此证明。

 单位负责人:

 (单位行政章)

  (手签姓名)

  年

  月

  日

  7

  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兹证明,×××同志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执业)经历:

 ××年××月-—××年××月,在××单位从事××工作; ××年××月-—××年××月,在××单位从事××工作。

 ××年××月-—××年××月,在××单位从事××工作。

  特此证明。

 单位负责人:

  (单位行政章)

 (手签姓名)

  年

  月

  日

  8

 申请公职律师承诺书 我承诺:本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且无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品行不良的。

 承诺本人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承诺本人执业期间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如果违背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退出公职律师队伍。

 承诺人:

 (申请人手签姓名并按手印)

 注:品行不良内容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一)至第(六)项。

  9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

 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两面复印于同一张 A4 纸上作为申请表第 9页一起装订。

  10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律师资格证书》 复印件

 说明:

 1、将旧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于 A4 纸上作为申请表第 10 页一起装订。

 2、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将上半部主页复印于 A4 纸上作为申请表第 10 页一起装订。

 3、装订时左面为上部。

  11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 复印件

 说明:

 1、将旧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于 A4 纸上作为申请表第 11 页一起装订。

 2、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将下半部备案页复印于 A4 纸上作为申请表第 11 页一起装订。

 3、“律师资格证书”无副本,则本页不需要装订。

篇五:公职律师职业申请书

执业证初审 办事指南 (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司法部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 管理办法》 。

 ( 二)

 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 8 条)

 :

 ( 1)

 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 2)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 3)

 品行良好。

 法学院校( 系)

 、 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 研究工作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 并经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兼职律师职业的, 可以申请领取兼职律师执业证书(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 管理办法》 第 5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2)

 受过刑事处罚的, 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3)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第 10 条)

 。

 ( 三)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 录

  1、 律师执业登记表和注册卡;

 2、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司法局分别出具的实习鉴定和实习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

 4、 省司 法厅或者省律师协会制发的岗 前培训 合格证书复印件;

 5、 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和没有《律师法》 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证明, ( 无工作单位的, 由户 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

 6、 申领律师执业证时的职业状况证明;

 7、 专职从事律师职业保证书;

 8、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察意见及其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加入合伙、 合作的协议;

 9、 申请人近期 2 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10、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领取兼职律师执业证的, 不提交上述第 6、 7 项材料, 但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从事法学研究、 教学工作以及同意申请人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证明材料。

 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不在我省的人员 申请执业, 应提交其资格档案已调入我省的证明。

 政策咨询( 附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 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3、 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 管理办法》

 办事时限

  1、 申请人通过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司法局报送申请材料;

 2、 所在地司法局受理后, 在《行政许可法》 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 逐级上报省司法厅;

 3、 省司 法厅受理后, 在《律师法》 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颁发律师执业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服务电话:

 0536- 6118953 表格下载 律师执业申请表

  律师执业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

  执 业 机 构 名 称

  受 理 申 请 机 关

  受 理 申 请 日 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申请书

 XX 市司法局: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规定的( 注明拟申请的律师执业证类别)

 律师执业条件, 自 愿申请到( 注明拟加入的律师执业机构名称)

 执业, 并且已经( 注明拟加入的律师执业机构名称)

 同意接收。

 现将执业许可申请材料报送你局, 请审查并予办理执业许可手续。

 申请人郑重声明:

 本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所列情形,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 合法, 如有虚假, 由申请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 签名 ):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情 况 登 记 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党派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 类

 别

 身份证 号

 码

 邮编 居所 地址

 电话 照片 (二寸彩色 正面免冠)

 学历层次 学校及专业 起止时间 毕业证书编号

  学位名称 授予单位 授予时间 学位证书编号

  非法学学历人员何时何地受过何种法律专业培训 证书名称及编号

  国(境)

 外学习情况(时间、 学校、 专业)

 证书名称及编号

  掌握何种外语及水平 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及水平 接

  受

  专

  业

  教

  育

  情

  况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 职 务 证明人

  曾经担任何种 专业技术职务 应聘起止时间 证书名称及编号

 掌握其他业务技能、 取得相关资格情况 证书名称及编号

  工

 作

 简

 历

 及

 专

 业

  技

  能

  情

  况

  何时 受过 何种 奖励

 何时 受过 何种 处分

 申 请 事 项 审 核 表 申请执业 证书类别

 资 格 证 书类别、 编号 目前职业身份

 工作单位 何时从何单位 如何脱离原职

 人事档案现存何处 申请执业实习 时 间 及 单 位

 有无《律师法》

 第七条所列情形

 名称 拟加入的执业机构 负责人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受理申请机关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执业证种类及编号

 备注

  填表说明

 一、 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 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审查、 审核意见, 应当用黑、 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 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类别”, 是指专职、 兼职、 法律援助、 公职、 公司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执业的律师执业证等;“执业机构名称”, 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公职律师办公室、 公司律师事务部、 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全称; “受理申请日期” , 是指受理申请机关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

 三、 《申请人情况登记表》 中的“户籍所在地” , 应当填写到县(区)

 ; “身份证类别”, 是指居民身份证、 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身份证件等; “学历层次”,包括大学专科、 大学本科、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学位名称”, 是指XX 学士、 XX 硕士、 XX 博士;“曾经担任何种专业技术职务”, 包括曾担任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 不限于律师专业。

 四、《申请事项审核表》 中的“资格证书类别”, 包括律师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目前职业身份”, 是指申请时的职业状况和身份, 如无职业、 农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企业职工、 教师等; “何时从何单位如何脱离原职”,是指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等脱离原有职业的方式,如退休、 辞职、 解除劳动关系、 部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有无《律师法》 第七条所列情形”, 有则具体填写, 没有填“无”; “备注” 栏用于记载律师执业证或者不准予执业许可通知书发出时间、 方式、 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

 五、 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具体审查意见, 填入《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内, 并加盖公章;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 应明确填写是否准予执业许可, 不准予执业许可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六、 本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写, 没有填“无” , 不得空白。

 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 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 也可以加页, 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1 9 9 6 年5 月 1 5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 0 0 1 年1 2 月 2 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的决定》 修正2 0 0 7 年10 月 2 8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 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完善律师制度,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制

 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 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二)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三)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 四)

 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 在申请

 律师执业时, 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 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 二)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三)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四)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 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 受理之日 起二十日 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 收到报送材料之日 起十日 内予以审核, 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 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 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

 受过刑事处罚的, 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三)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

 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 ,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准予执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 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 的律师执业证书:

  ( 一)

 申请人以欺诈、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 二)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 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 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 的, 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 研究工作的人员 , 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 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 不得以律师名 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 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自 己的名 称、 住所和章程;

  ( 二)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 三)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 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四)

 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 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有三名 以上合伙人,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 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 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申请书;

  ( 二)

 律师事务所的名 称、 章程;

 ( 三)

 律师的名 单、 简历、 身份证明、 律师执业证书;

  ( 四)

 住所证明;

  ( 五)

 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 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 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 受理之日 起二十日 内予以审查, 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 收到报送材料之日 起十日 内予以审核, 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 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不准予设立的, 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 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可以设立分所...

篇六:公职律师职业申请书

川省公职律师 执业申请表

  申

 请

 人

  单

 位

 名

 称

  四川省司法厅制

 - 2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民族

 照片 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证号

 文化 程度

 党派

 身份 证号

 户籍 所在地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何时到本单位工作

 档案存放何处

 参加工 作时间

 现

 任 职

 务

 居所地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简历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 职务 证明人

  受到何种奖励

  受到何种处分

  学历情况 受到何种专业教育

 毕业学校

 何时取得何种专业学历

 学历及学位证书名称编号

 非法学学历人员 何时何地受到何种 法律专业培训

 取得何 种证书

 是否具有外国学历

 取得何种 学位证书

 专业经历及专业职务 曾在何处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其止时间

 取得何种专业技术职务

 受聘其 止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掌握何种外国语言

 水平

 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

 水平

 鉴定意见 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 4 -

 鉴定意见

 工作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

 工

 作

 单

 位

 对

 申

 请

 人

 的

 综

 合

 鉴

 定

 意

 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县级司法局

  初审机关(章)

 年

  月

  日 市(州)司法局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司法厅

 批准机关(章)

 年

 月

  日 备

  注

 - 6 -

 说

  明

 1、此表由申请人按所列项目要求如实、认真填写(一式三份),照片须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对申请人公务员身份、所在部门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法律顾问办公室需对申请人是否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所在单位综合鉴定意见须如实、全面填写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方面情况的鉴定意见。

 3、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区(县)一级的,需经当地区(县)司法局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4、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5、申请人经审查合格被批准执业的,此表应作为该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函

 四川省司法厅/

 市(州)司法局:

 兹有

 同志,身份证号:

 ,系我单位/系统在岗在编职工,现任

  (单位)

 处(科/室/股)

  (职务),专门从事我单位/系统法律事务,且已满一年。现我单位同意该同志担任我单位/系统公职律师,其日常业务由我单位/系统法律顾问办公室管理。我单位/系统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

 处(科/室/股),联系人:

  ,电话: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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