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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

时间:2022-12-09 12:40:07 来源:网友投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煤矿安全治本攻坚7项举措,并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令《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上升为国务院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煤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的指导纲领。

为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筑牢煤矿安全基础,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详细了解《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如何抓好贯彻落实等相关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付建华。

记 者(以下简称“记”):付局长您好!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

付建华(以下简称“付”):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矿安全生产事关500多万矿工生命安全与健康,事关煤炭工业持续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013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把安全作为结构调整、化解产能过剩的一种手段。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在预防和治本上下更大功夫,开展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2013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制定出台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进一步明确煤矿矿长的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包括煤矿关闭退出、安全准入、瓦斯治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劳动用工管理、“四化”建设、应急救援等方面的7项治本攻坚举措,提交国务院安委会征求意见。国务院应急办与相关部委,以及重点产煤地区反复研究、多次沟通,对上述《七条规定》和“七项治本攻坚举措”作了进一步深化,请示国务院同意后,于2013年10月2日以国务院办公厅第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发布施行。

记:当前煤矿安全工作存在哪些深层次问题?

付:经过深入调研分析,当前煤矿安全工作主要存在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煤炭产业结构不合理,小煤矿数量多、产能小、事故多发。2012年全国煤炭产量达到36.5亿吨,且仍有14亿吨产能已开工建设或规划建设,煤炭产能过剩的矛盾已经显现。目前,全国仍有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7501处、产能仅4.42亿吨,数量占煤矿总数的57%、产能仅占12%,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煤矿事故总量的2/3左右,百万吨死亡率是全国煤矿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

第二,煤炭工业发展方式仍然比较落后,主要表现为:开采方式落后,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质量标准化水平低;技术管理落后,尤其是绝大多数小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瓦斯治理不到位,进行瓦斯抽采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足60%。

第三,煤矿主体责任落实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一些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不清,治理不到位;一些煤矿矿长安全责任不落实,重生产、轻安全以及违规违章现象比较普遍;煤矿非法违法开采现象仍然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占50%以上;煤矿应急救援能力较差,救援队伍及装备、物资配备不足。

第四,煤矿工人素质较低,合法权益没有根本保障。据统计,全国共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煤矿从业人员254.73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59.8%。部分小煤矿没有依法与矿工签订劳动合同,基本没有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记:针对上述问题,《意见》出台了哪些新的规定?

付:《意见》提出了煤矿安全治本攻坚7项举措,重申了《七条规定》,这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守“红线”的重大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煤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的指导纲领。

《意见》提出了20余条新的规定:

在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方面:重点关闭9万t/a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t/a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t/a及以下的煤矿;关闭逾期仍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此外,还重申了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资源枯竭、违抗执法指令拒不停产整顿、逾期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等原有规定,并提出了安排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鼓励兼并重组、发展替代产业、保障缺煤地区煤炭运输等支持政策。

在严格安全准入方面: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t/a的煤矿;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t/a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矿井不再扩大产能,并重新核定产能;明确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程序;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灾害严重的煤炭资源,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煤矿必须配备“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和主体专业技术人员,且“五职矿长”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

在普查隐蔽致灾因素方面:未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的煤矿,不得划定矿区范围,不得建设和生产;小煤矿集中矿区由地方政府组织区域性水文地质条件普查;国家对水害普查从中央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在煤矿“四化”建设方面:国家鼓励和扶持30万t/a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新建和改扩建煤矿未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不得核准;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地方政府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

在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方面:达不到《七条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确定矿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按期发放矿工工资;所有煤矿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在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方面:明确了停产整顿煤矿验收签字的具体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在省、市(地)两级,不得层层下放;明确了国家和区域救援基地运行保障;要求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加快研制和配备适用的救援装备。

记:《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是基于什么考虑?

付: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的目标,是在明确关闭对象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切合实际、必须实现的。

《意见》第一条就明确了关闭对象。这些关闭对象是经过深入研究全国煤炭产业结构及安全状况后提出的。比如说,要求加快关闭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因为这类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经济上看,都不易达到治理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所应具备的能力,且大多数井田面积小、储量少,受资源条件限制,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价值也不大。

全国目前共有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13处,年产能3000万吨左右,仅占全国煤炭产量的0.82%。2011年,此类矿井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起、死亡148人,占小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死亡人数的38.5%。2012年在停产评估的情况下,仍然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8起、死亡55人。再如,要求关闭超层越界开采和停产整顿中违法生产煤矿,是因为超层越界开采、煤矿拒不停产等典型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屡禁难止,已经成为近年来煤矿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还有就是国家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已有明确规定,今年来已取得了较好效果,但部分地区和煤矿执行有差距。强调逾期仍不能达到最低标准也就是三级标准的煤矿予以关闭,有利于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目前,全国有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7501处,加上关闭对象中明确的应予关闭的矿井,到2015年底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的目标,是切合实际且能够实现的。

记:《意见》对严格安全准入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付:一是提高新建矿井的设计生产规模标准。要停止核准新建年产30万t以下的煤矿,防止边关边建、前关后建,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先进的技术装备、专业的技术人才、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和高水平的管理能力,规模小的煤矿难以保障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力量。

二是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煤矿开采专业性强,尤其是上述煤矿,必须具有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原来的非煤矿企业,或者那些缺乏煤矿相关技术力量的企业要开办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煤矿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

三是制定和提高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准入标准。为解决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技术管理落后的问题,《意见》规定,“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了具体的任职资格。同时,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作为煤矿专职管理人员,总工程师作为全矿技术总负责人,没有精力负责多个煤矿的管理或技术工作,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挂名矿长”或矿长资格证“一证多用”,明确规定了这“五职矿长”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

记:对贯彻落实《意见》将采取哪些具体的措施?

付: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计划召开推进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视频会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还将带队分赴各重点地区实地宣讲,此外,还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解读文件具体条文,迅速将《意见》传达贯彻到各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

二是出台配套措施。国务院安委会将制定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意见》任务分工,各部委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也将制定有关司局贯彻落实《意见》任务分工,立足本职,深入推进。

三是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督促各省区市落实党政同责的要求,党委、政府共同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明确主要任务、具体工作、部门分工、时间安排、保障措施,对照《意见》中明确的关闭对象,全面摸清底数,逐类排队,明确具体的关闭目标和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是加强督促指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加强督促、指导,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督促各地把贯彻执行《意见》作为工作重点。同时,督促各地明确监督考核办法,层层进行严格监督考核,把《意见》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

五是突出重点区县。将50个煤矿安全重点区县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示范点,作为推动落实《意见》的突破口,加快推进,为全国做出示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区域监察分局,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区县落实《意见》情况实施重点监察。

编辑 宁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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