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4篇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3期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2015 年第 13 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 企业投资项 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 办 ~20153 26 号 各地级 以上 市人 民政 府 ,各县 ( 市 、区) 人 民政 府 ,省政 府各部 门、各 直属机构 :《广 东省 企业投 资项 目负面清单管理试 点工作方案 》 已经省人 民政 府 同意 ,现转 发给你们 ,请认 真组织 实施 。
实施 中遇到的 问题 ,请径 向省发展 改革委反 映。
广 东省人 民政 府办公厅 2015 年 4 月 23 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 目负面清单管理 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家发 展改革 委关 于 同意广东 省开展 企业 投 资项 目负面 清单管理 试点的批复 》(发改经体 ~20153 227 号) 和 《广 东省人 民政 府关 于 印发 广东省企业 投资项 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 (试行) 的通知》 ( 粤府 ~20153 26 号) ,扎实推进我省 企业投资项 目实行清单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我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制 定本工作方案 。
一、 试点要 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市场准人负面清单 、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 度的要求 ,遵循 “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的准则, 把发挥市场在 资源配置 中的决定 性作 用和更 好发挥 政府 作用 、转变 政府 职能 和创 新 管理模式 、激发投 资活力 和加强 市场 监管有 机结合起 来 ,推动 政府 管理从 事前 审批 转 向事 中事后监 管 ,把市场 行 为 的主导权更 多地交 给市 场 主体 ,实 现责 任和权力 同 步下放 、放活 和监 管 同步到位 。通过 1—2 年 的试 点 ,在全 省范 围 内对企业 投资项 目 实行清单管理 ,建立健全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投资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制 度 、商事制度 、市场监管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公平竞争审查 一2 5 —
广东省人 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 13期 制度等 ,为全 国实行统一 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制度探 索路径 、积累经验 、提供示 范。
二 、重点任务 (一) 完善企业投资项 目负面清单 管理制度 。规范负 面清单管理 制度下 的准人方 式 ,对列入负面清单 的项 目分别实 行禁止 准入 、核 准准 人 ,对 负 面清单 以外 的项 目 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人 和告 知性备 案 。按照 简政放 权 的原则 ,根据改革 总体进 展 、结构调整 、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适 时调整 负 面清单 。各地 对 负面清 单确需进 行 调整 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
(二) 改革企业投 资项 目行政 审批制度 。全面清理涉及 企业投 资项 目管理 的地方 法规 、规章 、规范性 文件 以及各类变相行政审批 ,及 时加 以修 改 、废 止或提 出修改 、 废止 的建议 ,按规定程序报批 调整 。对 属于企业 经 营 自主权 的事项 以及法律 法规没 有设定为审批或行政许可 的事项 ,一律予 以清理 取消 。对 清理 后确 需保 留的企业投 资项 目行政 管理 事项 ,要按 照 简化 手续 、优化 程序 、在 线 运行 、限时办 结 的要求 , 建立标 准明确 、程序 严密 、运作规范 、制约有效 、权 责一致 的管理 制度 ,在省 、市 、 县三级实现统一事项 清单 、统一审批标准 、统一项 目编码 、统一 网上办理 。
( 三) 建立完善企业投 资项 目管理 系统 。依 托广东省 网上 办事大厅 ,从 2015 年 3 月 1 日开始 ,在全 省范 围全面实行 企业 投资项 目网上 备案 。按照 国家要求 ,加 快推 进企业投 资项 目核准相关 审批 事项并 联办理 ,同一 阶段 同一 部 门实施 的多个 审批 事 项一次受理 、一并 办理 。按照全面覆盖 、全系统共享 的要求 ,加快建 立 “统一规范 、 并联运行,信息共享 、高效便捷,阳光操作、全程监督” 的企业投资项 目管理系统, 企业投资项 目管理事项 ,除涉 密事项 和确需 纸质化 办理 的事项 外 ,通 过 网上 办事大 厅全程办理 ,省 、市 、县各 级政府 、各个部 门 的审批 信 息互联 互通 和共享 互认 ,实 现所有审批事项 “ 一 网告知 、一 网受理 、一 网办结 、一 网监管” 。
( 四) 建立健全 与实行 负面清单 管理相适应 的各 项制度 。建立健 全与实行负面清 单管理相适应 的投 资管理 体制 、行 政 审批 制度 、商 事制度 、市场 监管制 度 、企业信 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 度 、公平竞 争 审查 制度 等 。制定 保 障各类 市场 主体 平等进 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 法 。加强社 会信用 体 系建 设 ,健 全守信 激励 和失信惩 戒机 制,将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企业投资准人的必备条件。做好相关政策法规及专项工 作 的衔接 ,处理好负面清单与权力 清单 、责任 清单 的关 系 ,确保 负 面清 单与权 力清 单 中涉及企业投资 的行政审批 事项 相衔接 。加 快与负 面清 单管 理制度 相适应 的地方 法规立法工作 ,确保管理措施职权法定 、事 中事后监管有法可依 。
(五) 建立企业投 资项 目纵横联动监 管机制 。各地级 以上市 政府 、省各有关 部 门 要强化监管意识 ,完 善监管 机制 ,创 新监管 办法 ,提 高监 管能力 ,强化对准 人后市
广东省人 民政府公 报 2015 年第 13 期 场行为的全过程监 管 ,不 留真空 ,不 留死 角 ,不 留盲点 ,确保 负面 清单 以外 的事项 放得开 、管得住 。根据 “ 各 司其 职 、依法监 管” 的原则 ,按 照 “ 重 心下 移 、横 向到 边 、纵 向到底” 的要求 ,建立纵横联 动协 同监 管机制 ,加 强对 企业 投 资活 动 的事 中 事后监管 。制定 出台企业 投资项 目监 管办法 ,明确监 管主体 、监管 内容 、监 管方法 、 监管程序和处罚措施 。充分发挥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 、技 术标 准 的约束和 引导作 用 , 构建法律约束 、行政 监督 、行业规范 、公众 参与 和企业 诚 信 自律 有机 结合 的监 管格 局 。强化行业 自律 、公 众 参 与和社 会监督 ,形 成政 府监 管与 行业 自律 、社 会监管 的 合力 。
三、保 障措 施 ( 一) 加 强组织领导 。建立 由省发展改革委 牵头 的企业 投 资项 目负面清单 管理试 点工作协调机制 ,加强对试点工 作 的组织 协调 ,研 究制 定试 点 配套 政 策 ,及时解 决 试点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 ,统筹 推进全 省试 点工作 。各地 、各 部 门要按 照试 点工作 要 求 ,建立相应 工作 机制 ,及 时协 调解 决试 点 过程 中 出现 的问题 ,确保 按 时完成试 点 任务 。
( 二) 加 强协 同改革 。各 地 、各部 门要按照各 自责任分 工要求 ,抓 紧制定本地 区 本部 门工作方案 ,研究 相关 配套措 施 ,建立 健全 相关 制度 ,增 强改 革试 点工作 的整 体性 、系统性 、协 同性 ,推 动全 省上 下联动 和部 门协 同 ,形成 改 革合力 。各地 、各 部 门试点工作方案 和改革措施 报 省发展 改革委 备案 ,重大 改革 措施 提交省 经济体制 和生态文 明体制改革 专项小组 审议 。
( 三) 加 强跟踪 衔接 。省各有关部 门要密切关注 国家 相关 部委 的改革动 态 ,做好 与国家部委改革工作 的衔 接 ,积 极争取 国家 对试点 各项 工作 的政 策支 持和指 导 ,重 要事项及 时报告 省政府 。
( 四) 加 强示 范推 广。各地 、各部 门要 注重总结试 点经验 ,善于发 现新 苗头 、新 问题 、新动 向,及 时 纠正偏 差 、完 善政策 ,扎 实推 进改 革工 作 。对 于成熟 的政 策措 施 ,各地 、各 部 门要及 时组织示 范推广 ,具备 立法条件 的要及 时上升 为地方法规 。
( 五) 加 强效 能监察 。各 级政府监察部 门和督 办 机构 要 健全 工作 效能 监察 制度 , 加强对各地 、各部 门推进试 点 工作效 能 的监察 和督 促 ,特别 是加 大对重 点行政 审批 部 门改革试点工作效 能的监察力度 ,确保试点各项改革工作有序 推进并 取得实效 。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 同有关 部 门对试点 工作加 强监 测评 估 ,及 时将试 点工 作进展 情况及成效上报省政府 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 。
附件 :广东省企业 投资项 目负 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重点任 务责任分工表
广东省人 民政府公报 一 一28 — 2015 年第 13 期 四 蓝 ①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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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篇二: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保护和节能减排管理负面清单 (地方法规及条例)序号 有关环保法律 具体要求 法律后果1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2020年3月22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辐射等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第三十八条 本省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 。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3第三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应当建立以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4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建设、安装、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污染物。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依法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5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管理和使用污染物排放口及其监测点位监测设施 ,并在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标志牌。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三)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自动监测设备的;(四)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
6第四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7第四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扬尘、餐饮油烟、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负担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 、鉴定评估等费用。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8第五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9第五十七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10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实施2018年9月1日修订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实施清洁生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成的水环境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 ,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 、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11第十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 ,其主要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12第三十九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预防演练。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13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外排,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4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年5月27日实施第四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省有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排放污染物。第三十二条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或者关闭。15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重要内容 。16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 ,造成相邻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下降的,应当向相邻地区支付生态补偿金。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17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1日实施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 。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第三十七条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等施工活动以及物料运输 、堆放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19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负责实施。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20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被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1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运输过程中应当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至指定场所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丢弃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在车辆行驶或者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建筑或者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22第二十二条 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委托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运至指定场所集中处置。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餐厨垃圾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关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产生量和处置等情况 。台账的保存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23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 、扣押其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和设备。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查封、扣押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出具查封、扣押清单。
2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
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 ,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发生法定变动情形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审核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 ,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5第四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环境统计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不得拒报、迟报。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 、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统计调查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绝提供环境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环境统计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26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
篇三: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 、 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 1 年修订)
》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 4年本)
的通知》 的规定执行。
2、 对于钢铁、 电解铝、 水泥、 平板玻璃、 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 3] 41 号)
, 各地方、 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 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
供应、 能评、 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列入《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的限制类新建、 扩建项目涉及1 7个行业共224项, 禁止类项目涉及1 8个行业共427项。(三)
生态发展区列入《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的限制类新建、 扩建项目涉及1 9个行业共233项, 禁止类项目涉及1 9个行业共460项。(四)
禁止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包括风景旅游用地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这类区域在不破坏生态环境、 文化古迹、 天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条件下, 允许适当建设必要的旅游, 生态环保, 古迹及天然景观维护, 教育、 科研、 试验, 病虫害防治, 野生濒危动植物培育、 驯养、 抢救等机构设施; 允许建设符合该区域规划要求的必要的基本交通、 通讯、 水、 电、 热、 气、 环境、 防灾等基础设施; 允许适当发展自然生态旅游、 文化景观游、 古迹游、 天然景观游等旅游产业及其依附文化古迹的文化创意产业; 允许开展必要的科学实验、 生态建设、 景观维护、 教学实验、 教学实习、 科普教育、 参观考察等活动; 允许适当发展符合景区规划的生态种植业和濒危植物培育和保护服务, 以及濒危野生动物驯化和繁殖业。
所有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必须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该区域除以上允许类项目外, 严禁在区域内建设各类开发区, 严禁各类房地产、 娱乐场所、 体育场所等服务业项目, 以及任何工业和其他农业项目。
该区域的核心区禁止开展包括上述允许类项目在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布局任何产业项目, 严禁建设宾馆、 招待所、 培训中心、 疗养院以及与风景资源无关的任何其他建筑物, 已经建成的要按规定迁出。二、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省政府决定禁止投资的其他项目。附件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 5年本)(禁止准入类)一、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 4年本)
》 禁止投资的项目(一)
重点开发区列入《广东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的限制类新建、 扩建项目涉及1 6个行业共21 9项, 禁止类项目涉及1 8个行业共427项。(二)
优化开发区10
篇四: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陕国资规划发〔2018〕94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已经委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30-146〔2018〕1陕西省国资委2018 年 3 月 27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 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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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34号令)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35号令),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等;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等。
2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省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所称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国资委以陕西省产业发展战略和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省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五条 省国资委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其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省属企业投资应当服务陕西产业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 第七条 省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部门、职责及管理流程; (三)投资决策机构、职责及决策程序;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省属企业应对照以上内容制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或明确相关要求。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
4 第九条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省属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省属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省属企业按照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省属企业应当在省国资委发布的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规划
5 投资、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实现对省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省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省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均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其中,境外投资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情况、占比应专项列出。
6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依据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省属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省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省属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进入省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省属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省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且不得因投资推高省属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十五条 列入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法律审核意见书; (五)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项目融资方案;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
7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省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投资、融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严格投资管理程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和规范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流程。严把项目的立项、考察及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董事会决策等重点环节。不得在投资项目已经实施后再召开董事会或以传签方式补办董事会决议。省属企业研究重大投资事项应征求总会计师及法律顾问意见,并与监事会及时沟通,听取监事会的建议,接受监事会的质询。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明确投资决策机制,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规范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
8 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备案管理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或文件形式将相关信息报告省国资委,依法履行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省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省属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并说明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国资委提出变更申请。省国资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9 (二)投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需要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基础信息台账,全面掌握各级子企业投资情况,同时做好投资统计工作,分别于每季度终了次月 10 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省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省属企业应按要求同时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情况。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境内外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对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流程以及后评价人员组成、后评价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省属企业是投资项目后
10 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和教训,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省属企业每年应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投资项目后评价专项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企业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专项报告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省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11 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省属企业。相关省属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省属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章
境外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省属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开展境外投资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明确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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