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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证书查询9篇

时间:2022-10-14 08:55:07 来源:网友投稿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证书查询9篇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证书查询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证书查询9篇,供大家参考。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证书查询9篇

篇一: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证书查询

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安全培训监管方式,推动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层层细化责任,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二、各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完善配套制度措施,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证书管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科学化水平。要加强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工作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组织考试或参与取证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三、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委托总局培训中心,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于2013年12月底前,确定省级考试机构并报总局备案;完成考试点规划布局,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考试点建设标准,启动建成一批考试点,确保2015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的安全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体系。四、总局正在组织开发国家级考试题库。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命题规则,扎实推进省级考试题库建设,完善与国家级考试题库结合应用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五、总局正在组织建设全国统一考试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全国统一考试平台运行后,各级考试机构要使用统一考试平台进行考试组织和管理。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按照统一业务流程开展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和标准化。www.weboos.co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暂行办法》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人事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446308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9月24日www.weboos.co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四条 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www.weboos.co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第五条 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第七条 考试点职责是:www.weboos.co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 考试方式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满分为 100 分,80 分以上为合格。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满分为 100 分,80 分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 100 分,80 分以上为合格。第十条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 个月。第四章 考务管理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www.weboos.co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第十七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第五章 考试试题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分为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应当按照考核标准的规定要求建设。省级题库应当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进行命题,重点突出地方性法规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并由省级考试机构报总局考试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总局考试机构统一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试题组卷规则。考试试卷应当按照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对参加初次取证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80%以上;对参加复审或者延续复审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 50%以上。第二十条 对国家级题库尚未建立的安全生产资格类别,省级考www.weboos.co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试机构可使用省级题库组织考试。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十三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第二十四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第七章 证书管理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以上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www.weboos.co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6 年,每 3 年复审 1 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 60 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二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建设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进行考试组织管理。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投入使用前已建成省级考试平台的,要与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现对接。第三十一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采集的考试信息应当及时、准www.weboos.co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加快考试点建设。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第三十四条 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附件:1.考试实施程序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4.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5.考试点建设标准www.weboos.co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附件 1考试实施程序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实施程序(一)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于考试 5 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派发到考试点。(二)负责考试报名工作的机构,根据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报名,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称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并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三)考试点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四)考试试卷应当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五)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六)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www.weboos.co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一)考试机构通知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二)考试机构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三)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四)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五)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六)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七)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www.weboos.co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附件 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一、监考人员(一)负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监考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二)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三)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五)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六)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二、考评人员(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

篇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证书查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已经 2010 年 4 月 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99 年 7 月 12 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 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 、 《行政许可法》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 发证、 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 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 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 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满 18 周岁, 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

 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 癫痫病、 美尼尔氏症、 眩晕症、 癔病、 震颤麻痹症、 精神病、 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

 项、 第(二)

 项、 第(四)

 项和第(五)

 项规定的条件外, 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

 后, 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 发证、 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 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

 指导、 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 发证、复审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 发证、 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

 指导、 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 发证、 复审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 发证、 复审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

 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

 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 发证、 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 发证、 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 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 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教学安排, 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 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 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 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 应当在 60 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 允许补考 1 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 设施、 设备等条件, 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 应当在考试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体检证明、 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 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 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 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 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 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 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 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 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 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

 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

 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 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 主要培训法律、 法规、 标准、 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 新技术、 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复审合格的, 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 登记, 予以确认; 不合格的, 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 经复审合格后, 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

 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 2 次以上违章行为, 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

 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

 拒绝、 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

 项、 第(三)

 项、 第(四)

 项、 第(五)

 项情形的, 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 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 延期复审仍不合格, 或者未按期复审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廉洁自律, 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发证、 复审工作, 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 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

 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

 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

 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

 项、 第(五)

 项规定的,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

 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

 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

 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 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复审档案, 做好申报、 培训、 考核、 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 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 伪造、 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者使用非法印制、 伪造、 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 涂改、 转借、 转让、 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 伪造、 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者使用非法印制、 伪造、 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 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 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 转让、 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 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 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

篇三: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证书查询

1 -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清单

 一、违反企业登记、审批、备案等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

  - 2 - 条,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但未发现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违法,也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电子商务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

  - 3 - 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核验、登记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 4 -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二十)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的商标印制业务符合有关规定,但是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后未在 15 天内提取标识样品和造册存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一)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未进行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和废次标识集中销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二)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保存,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反计量、认证认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二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

  - 5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七)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八)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九)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 6 - 登记造册和备案,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者未标注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三)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四)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通过认证但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

  - 7 - 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产品质量、特种设备、标准化等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三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八)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九)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一)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8 - (四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9 - (四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九)违反《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电梯销售单位不提供销售的电梯的相关技术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的产品末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违反食品管理相关规定的下列行为 (五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10 - (五十五)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六)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七)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八)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五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11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

篇四: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证书查询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等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要求,全面提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运营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 年 4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2 抄送: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全国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联盟,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政研室、公路局、水运局、安质司、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附件下载:

 1.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doc

  3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保有量逐年增长,为支撑我国化工行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车“带病运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为规范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部署安排,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罐车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升罐车本质安全,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协同推进、联动治理”的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罐车重大风险、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引领和带动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主要措施 (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以下简称 GB 18564.1)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工作,依法按职责加强对罐车(包括车辆及罐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

  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罐车以及罐体生产企业、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按照 GB 18564.1 要求设计、制造罐体;强化罐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保障产品一致性。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罐车生产监管,督促罐车生产企业保证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

 治理期间,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取得 CMA 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依法依规开展罐体检验。罐体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 GB 18564.1 等技术规范对新生产的罐体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内容应包括 GB 18564.1“9.3 出厂检验”列明的所有项目),并出具出厂检验证书,对不符合 GB 18564.1 等技术规范的罐体,不得出具出厂检验证书。

 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新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罐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比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

 (二)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罐车年度审验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委托罐体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罐体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 GB 18564.1的要求,对在用罐车的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应列明 GB 18564.1 附录 D 列明的所有项目),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具定期检验

  5 合格证书(见附件 2)。对于罐体不符合 GB 18564.1 的要求,在罐体结构、几何尺寸、外观、安全附件、材料壁厚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见附件 3),定期检验结论应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对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责令运输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

 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在用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检验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有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的在用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审。

 (三)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

 罐车生产企业应在罐车设计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列明适装介质。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技术审核,并在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优化完善罐车公告管理,对于新申报和现存的罐车公告,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200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不再标注具体介质品名或项别(需标注准运介质最大密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罐车公告关于准运介质的标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证书”。

 运输企业确需变更在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的,可以结合本次罐车治理工作,在罐体定期检验前向罐车生产企业提出变更要求。罐车生产企业应基于罐车和罐体设计和制造过程的技术资料,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运输企业变更要求进行确认,对符合罐车安全技术和罐体兼容性条件的,向运输企业出具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并将适装介质列表变更的依据及相关设计、制造技术资料一并提供给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应将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及相关技术资料

  6 委托罐体出厂检验机构按照 GB 18564.1 进行检验确认。对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中明确新的适装介质范围。

 对于经罐体检验机构检验并且《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的在用罐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年度审验时换发道路运输证件,不需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需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证书”。运输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的适装介质列表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的要求进行运输。

 (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严格按照 GB 18564.1 要求设计、制造、检验罐体;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对于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开展对辖区内罐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体,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罐车的,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一经查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法依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罐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将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驾驶人信息抄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对安全隐患突出、违法行为较多和事故频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 (五)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体检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可以依法投诉罐车可能存在的缺陷。市场监管总局将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并依法启动缺陷调查。对于经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罐车,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召回工作。

 (六)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罐体检验机构按照要求及时将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检验不合格记录等信息上传至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不再采信其罐体检验结果,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 APP 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交通运输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应用联合惩戒合作机制,推进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检验机构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并将相关信用信息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惩戒对象可通过完成整改等进行信用修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进度安排 2021 年 5 月底前,开展新标准新政策宣贯培训。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罐车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检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全面合规。

 2021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运输企业在年审日期前一个月内将罐车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意见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复检。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8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分工。罐车治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精心准备、协调行动,将罐车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举措和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实施。相关行业协会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二)强化规范执法与联合督查。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过程监督,完善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予以通报查处。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开展联合督导,公布督导结果,反馈各省份治理工作情况;同时,将加强对治理工作任务比较重的重点省(区、市)、重点企业、重点路段的督导。

 (三)优化工作环境。各地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及协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动员,开展专项治理教育,宣贯罐车专项治理工作目的意义及政策法规,引导企业自觉参与和执行专项治理工作有关安排部署,使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专项治理政策和管理执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及时曝光严重事件。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鼓励支持安全管理水平高的运输企业开展公路甩挂运输,支持创新挂车租赁等新模式,提升罐车管理专业化水平与运营安全水平。

 (四)强化行业自律。联合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全国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联盟等在全国组织开展“拒绝不合格罐车运输,净化危险品物流行业”专项活动,加强与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沟通交流,督促相关方不生产、不使用违规罐车,不向违规罐车中充装介质,回归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全国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联盟等相关行业协会广泛收集不规范开展检验的罐体检验机构、不依照标准进行设计制造

  9 的罐车生产企业、使用违规罐车进行运输的企业、为违规罐车充装货物的化工企业等违规企业名单,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和改进...

篇五: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证书查询

市 (请参照样板修订本单位、 部门的政务公开指南)

 乌苏市人民政府 市长:

 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人事、 机构编制、 财政、 税务、 外事(侨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 审计、 监察、 纠风工作。

 常务副市长许飞:

 协助市长负责政府常务工作。

 分管政府机关、 信息化建设(政府信息公开、 电子政务、政府网站)

 发展与改革(物价)

 招商引资、 统计、 经贸、 国土资源(城市土地和矿产资源部分)

 企业融资担保中心、 电力、 煤炭、 粮食、 金融、 保险、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 政府法制、人力资源培训和就业工作。

 协助市长分管财政、 税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工作。

 联系驻军、 驻市单位和兵团, 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兼任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副市长李宏:

 负责工商、 质量技术监督、 烟草专卖、 科技工作。

 副市长米合古丽:

 负责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 人口与计划生育、 民族宗教事务、 民族语言文字、 档案、地方志等工作。

 联系总工会、 共青团、妇联、 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工作。

 副市长苑亚军:

 负责城乡建设(包括抗震安居和人民防空)

 教育、交通工作。

 兼任新城建设指挥部指挥长。

 副市长王东善:

 负责机械加工和装备制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及与中央企业联系、 招商引资等工作。

 副市长魏存斌:

 负责农业、 林业、畜牧、 水利、 农机、 国土资源(农村土地部分)

 土地草场纠纷、 农业综合开发、 气象、 供销、 乡镇企业、 外向型经济工作, 联系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工作。

 副市长满玉虎:

 负责爱国卫生、卫生、 红十字会、 食品药品监管、 公安、 司法、 旅游、 信访、 人民武装、环境保护、 地震、 邮政、 通信、 民政、扶贫、 残疾人、 街道办事处、 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办理工作。

 协助许飞同志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刘照飞0992-8502012 副主任

 徐国义(兼)

 0992-8517979 谭孝和(兼)

  0991-5560967 赵

 煜

  0992-8511953 张松迎

  0992-8516273 吐尔逊哈力

  0992-8502578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

 贾荣才 电话:

 0992-8518978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铁建明 电话:

 0992-8502255 市政府信息督查室主任

 赵永红 电话:

 0992-8501436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副主任

 曹同辉 电话:

 0992-8517486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

 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 46 号 联系电话:

 0992-8502012(办公室)

 网

  址:http://xxgk. xjws. gov. cn/ 邮

 箱:

 wszfbxx@. 126. com 邮

 编:

 833000 李生彦

 乌苏市政府办主任 8502012 主要职责:

 ㈠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部署并督促、 检查行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决议、 决定和重要工作布置以及政府主要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完成政府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其他事项。

 承办上级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交办的有关事项。

 ㈡承办以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 材料、 电报等, 起草政府领导讲话(报告)

 等。

 负责统一管理处理行政机关公文, 做 好文书、 档案、 上级公文传输、 机要 通信、 安全保密和市人民政府印鉴的 使用、 管理工作。

 ㈢指导、 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收集政府系统及基层各部门、 各单位有关工作信息,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对外发布后台管理工作, 对各部门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各项决定、 指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组织开展调查研究、 综合分析、督促检查,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㈣承担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 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催办落实。

 ㈤办理人大议案、 代表建议和政 协委员提案。

 具体办理受理范围内的 行政复议事项及其他诉讼事务。

 ㈥)

 负责协助政府领导同志做好 需由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㈦负责市人民政府的接待工作。

 负责机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管理。

 ㈧负责管理(市信访局)、 市法制局、 电子政务办、 应急管理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 支油办。

  乌苏市信访局 地址:

 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 46 号 联系电话:

 0992-8502465(办公室)

 监督电话:

 8507029 网

  址:http://xxgk. xjws. gov. cn/ 邮

 箱:

 xfjmhl2008@. yahoo. cn 邮

 编:

 833000 徐国燚

  市信访局局长

 8517979 杨晓斌

  市信访局书记

 8507029 乌苏市政府法制办 地址:

 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 46 号 李宗芳

 法制办主任

  8502255 主要职责:

  乌苏市民政局 地址:

 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 046 号 联系电话:

 0992-8502479( 办公室)

 0992-8513962 (传真)

 监督电话:0992-8515765(纪检)

  马曙光

  局长

 8512300 晁竟成

 党支部书记

 8520083 姚诚

 副局长

 8515916 孙开尧

 副局长

 8520083 阿尔达克副局长

 8516829 刘兴梅

 老龄委副主任、 福利院院长

  8529750 孙敬 市双拥办副主任

 8513970 乔廷洪

  主任科员

 8513970 乌苏市统计局 地址:

 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 46 号 联系电话:

 0992-8505544(办公室)

 监督电话:

  0992-8505544 网 址:

 http://xxgk. xjws. gov. cn/ 邮

 箱:

 wsstjj@163. com 程树华

  局长

 8501419 崔剑辉

  党支部书记

 8501744 乌苏市档案局 地址:

 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 46 号 联系电话:

 0992-8501650(业务科)

 邮箱:

 wssdaj@163. com 邮编:

 833000 李秀英

  局

 长

 8514330

 帕提古丽 副局长

 8501650 徐艳丽

  副局长

 8513440

 乌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

 乌苏市乌伊路 51

 号 联系电话:

  0992-8501621

  0992- 8501621 (传真)

  监督电话:

  0992-8509609

  网

 址:www.

 Wsjsw. gov. cn/

  刘再军:

 党支部书记

  0992-8509609 钱雪莲: 主任

 0992-8501979 叶 胜:

 计生协秘书长、 副主任

  0992-8509620 迪丽努尔:

 副主任

 0992-8509620 刘 杰:

 计生服务站站长

 8502645 叶

 胜:

  办公室主任

 咨询热线:

  0992-8502645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

 8502645 主要职责:

  乌苏市司法局 地址:

 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 46 号 联系电话:

 0992-8513148(办公室)

 0992-8513148(传真)

 监督电话:

 0992-8502611 局长:

 马晓旭

  0992-8502611 党支部书记:

 郭鑫

  0992-8515781 副局长:

 铁建明

  0992-8516069 办公室主任:

 马

 辉

 主要职责:

  乌苏市审计局 地址:

 乌苏市乌鲁木齐路 46 号 联系电话:

 0992-8512875 (办公室)

 黄国泰

 党支部书记、 副局长

 0992-8501383 李

 炜

 副书记、 局长 0992-8505239 路晓宏

 党支部宣传委员、

 办公室主任

  电话:

 0992-8512875 乌苏市教育局 地址:

 乌苏市和平路 008 号 联系电话:

 0992-8520336( 办公室)

 0992-8520336

 (传真)

 监督电话:

  0992-8520667

 网

 址:www.

 xjwsedu. gov. cn

  邮

 编:833000 龚云飞

  党委书记、 副局长 8510512 付吉春

  教育局局长

 8502534 张桂娟

 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8520667 斯兰别克

 党委委员、 副局长

  8520855 韦

 勇

 教育督导室主任

  8519550 胡永嶷

  副局长

 8520855 乌苏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

 乌苏市虹桥路 10 号 联系电话:

  0992-8532036 (办公室)

  0992-8532230(监察大队)

 0992-8532026(监测站)

 网址:

 www. wshb. gov. cn/Index. html 邮编:

 833000 秦明富

 党组书记、 副局长 8532375 李德利

 副书记、 局长 0992-8532377 王

  震

 副局长

  0992-8533821 周

  刚

  副局长

 0992-8532680 谭新伟

  办公室主任 0992-8532019 乌苏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地址:

 乌苏市塔城南路 89 号 联系电话:

 0992- 8507689 监督电话:

  0992-8511956(局长)

 肖

 静

  局长

 8511956 王世旗

 总工程师、 副局长 8501837 王 芳

  副局长

 8507232 徐绍旺

 副局长

 8511336 朱独山

 副总编

 8502339 冯晓青

 副总编

 8517371 张卫平

 副总编

 8505777 邓亚军

 办公室主任 8507689 主要职责:

  乌苏市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

 乌苏市 乌鲁木齐北路 19 号 联系电话:

 0992-8501414 ( 办公室) 网

 址 http://www. wsscl. org

 刘建军

 理事长

 8516132

 托

 乐

 副理事长

 8511258 张金海

  副理事长

  8501414

  张朝辉

  副理事长

  8511258 熊延安

  理事

  8501414

 王振华

 办公室主任

 8501414

  乌苏市新市区街道办事处 地址:

 乌苏市乌伊路 68 号 联系电话:

 0992-8506652(办公室)

 0992-8506652(传真)

 监督电话:

  0992-8506652(纪检)

 乌苏市工商局 地址:

 乌苏市乌伊路 57 号 联系电话:

 0992-8516205(办公室)

 局党组书记、 副局长:

 陈岩

 8508636 副书记、 局长:

 彭克明

  8508876 局副局长:

 马国新

  8516029 局副局长:

 木拉提•艾仁

 8516859 局党组成员:

 张鹏

  8516329 局办公室主任:

 刘彦梅

  8516205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0992-8516607 乌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 市乌鲁木齐南路青年巷 38 号

  电话(传真):

  0992-8512880 产品质量投诉电话:

 12315 监督电话:

 8520825 邮政编码: 833000 乌苏市水利局 地址: 乌苏市乌鲁木齐南路 245 号 联系电话:

  0992-8502624

 监督电话:

  0992-85026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公开指南(下)

 购书热线0991-2806019

 网

 址:www.

 Wsslj. com

  黄勇军

 党委书记

  13649986666 巴音达拉

 局长

  13565566898 崔

 青

 党委副书记、 纪检书记

 13094036266 海若拉

 副局长

  13309921399 王

 峰

 副局长

  13809921999 刘

 进 吉尔格勒水库建管局局长

 18935880906 刘振江

 党委委员

  13579150550 乌苏市国家保密局 地址: 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 15 号 联系电话:

  0992-8518695

 金

  环

 市委保密办主任 乌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

 乌苏市乌鲁木齐南路 309 号

 联系电话:

 0992-8507333(办公室)

 监督电话:

 0992-8503127 网

  址:http://xxgk. xjws. gov. cn/ 邮

  箱:

 xjwssajj@163. com 赵 琪

 局长

 8503127 张统寅

  书记、 副局长

  8503531 吴凤宝 办公室主任

 8507333

 乌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 046 号

  联系电话:

  0992-8519791(办公室)

 监督电话:

  0992-8518679 网

  址:http://xxgk. xjws. gov. cn/ 邮

 箱:

 wshouyueling@163. com 马晓谦

  局长

  8518679 孙敬科

 书记、 副局长

 8516569 帕孜拉

  副局长

  8518617 候月 玲

  办公室主任

  8519791 乌苏市人事局 地址:

 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 046 号

  联系电话:

  0992-8502065 (办公室)

 监督电话:

  0992-8512578 邮

 箱:

 wsrshjmxp@163. com 邮

 编:

 833000 哈 兰

 局长

 0992-8501146 郝敬群

 书记、 副局长:

 8512578 侯海洋

 副局长

  0992-8502261 马小平

 办公室主任

 8502065 乌苏市建设局 地址:

 乌苏市北京西路 168 号 联系电话:

 0992-8509028 (办公室)

 0992-8515708 (服务大厅窗口电话)

 0992-8509028

  (传真)

 监督电话:

 0992-8502116

  (纪检)

 网址:

 WWW. WSJS. COM 李光亮

 局长

 13999725266 陈

 勇

 局党委书记 15109927666 王国瑞

 副局长

  13899551933 孙念江

 副局长

  13899556058 吴冠华

 纪检书记

  13579171858 哈吾力江 副局长

  15609922555 徐少红

  总工

  13519945123 刘刚 办公室主任

  13565568900 乌苏市农业局 地址:

 乌苏市黄河路 003 号 联系电话(传真) :

 09928502074 监督电话:

 09928501205 网

 址:

 WWW. XJWSNY. CCOO. CN 何培文

 党委书记

 15009922525 张国斌

 局长

 13899548668 纳英塔

 纪检书记

 13565566288 吐尔地别克 副局长

 13519956238 陈金都

 副局长

 13779075464 朱

 亮

 副局长

 15199967779 赵新玉

 办公室主任

 13579153518 刘德新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崔维铭 党委副书记

  2 乌苏市卫生局 地址:

 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 046 号 联系电话:

 0992-8516120

 监督电话:

 0992-8517170

  乌苏市监察局 地址:

 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 207 号 联系电话:

  0992-8502397 王

 斌

 市纪委副书记、 监察局局长 努尔东

 市纪委副书记 吕

 璇

 市纪委监察局副局长 谷小慧

 市纪委监察局副局长 孙

 斌

 市纪委办主任

 8502397 乌苏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地址:

 市乌鲁木齐北路 133 号 联系电话

 0992-8516570

  尚庆林

 供销联社党委书记、

 理事会主任

  0992-8516570

 ...

篇六: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证书查询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9〕 181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2 号, 以下简称《安评规定》 )

 已于 2009 年 7 月 1 日公布, 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安评规定》 的贯彻落实, 加强安全评价工作, 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新修订的《安评规定》 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自 2004 年公布施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以来, 在加强甲、 乙级评价资质分级管理、 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批程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 安全评价机构通过安全评价技术服务, 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建议, 为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但是, 随着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新问题。

 一是国家职业资格发生变化, 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配备的安全评价师数量和履职专业能力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是原《安评规定》 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较宽, 安全评价机构数量较多, 存在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总量控制。

 三是处罚规定不明确, 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 需要对处罚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安评规定》 从着重于水平, 着重于规范, 着重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及其职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 固定资产规模、设施设备、 固定的工作场所等资质准入条件, 以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分、安全评价机构的审批程序、 政务公开、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加强安全评价机构行业自律和强化安全评价机构定期考核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安评规定》 公布实施, 对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引导和促进现有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资源整合, 加快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的安全评价机构, 发挥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支撑作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和煤矿安监机构要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评规定》 , 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机制, 加强综合监督管理,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事故预防、 隐患排查、 风险控制的科学化、 规范化, 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作为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 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 的一项重要内容, 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抓紧抓好。

 二、 规范工作程序, 严格行政审批 按照《安评规定》 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程序的规定, 甲级、 乙级资质审批机关要完善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 做到依法、 严格、 有序、 高效开展。

 (一)

 甲级资质审批工作程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 同时负责甲级资质审批和证书的颁发工作。

 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审批机关)

 归口管理, 各相关业务司局全程参加, 聘请专家参与技术审查。

 1.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接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资质审批机关)

 提交的审核报告和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 手续齐全、 材料完备的, 即予以受理; 否则, 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予以受理的, 应当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分送相关业务司局。

 2.总局资质审批机关送相关业务司局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 委托技术支持单位或专家进行形式审查。

 相关业务司局、 委托单位或专家应当在接到文件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反馈书面审查意见。

 3.经文件资料审查合格、 确需现场审查的, 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现场审查工作组, 成员包括相关业务司局人员、 有关专家(已委托审查文件材料的除外)

 , 人数不得少于 3 人。

 现场审查后, 形成审核报告。

 4.经审查符合《安评规定》 条件的, 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召开司务会集体研究, 提出予以颁发或不予颁发证书的意见,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上网公示, 对无异议的, 颁发资质证书, 并向社会公告。

 (二)

 乙级资质审批工作程序。

 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 同时负责乙级资质审批和证书的颁发以及甲级资质的审核工作。

 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量

 控制目标, 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定期提出本地区安全评价机构发展规划。

 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要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程序, 制定本单位的工作制度, 加强本单位内部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 努力改进工作方式, 提高资质审批质量和效率。

 省级资质审批机关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后, 要及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 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备案。

 三、 坚持公开透明, 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资质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审核、 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 审核、 审批工作应当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

 坚持政务公开, 及时网上公开相关信息。

 各级资质审批机关要及时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条件、 申报程序、 工作要求、 申报表、 审批结果、 管理制度、 考核和有关情况处理结果等, 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二)

 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审批。

 利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安全评价资质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网上查询系统, 逐步完善网上资质申报、 审核、 审批、 日常监管、 年度考核、 从业人员管理、 业绩管理以及信息发布等事项。

 (三)

 加强行业自律, 推动诚信建设。

 一方面, 要积极引导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强诚信建设, 主动加入行业自律公约; 另一方面, 要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监督管理和自律作用, 研究制定行业收费指导价格、 规范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开展技术仲裁等, 努力建立良性市场竞争机制。

 (四)

 畅通信息渠道, 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建立现场审查人员工作表现评价制度, 对现场审查人员表现情况进行回访、 反馈, 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 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是建立申诉、 投诉和举报制度, 各级资质审批机关接到举报或投诉后, 要认真核查、 依法处理。

 三是实行通报和“黑名单” 制度,凡是违反《安评规定》 、 《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安监总办字〔2005〕 98 号)

 等规定以及其他诚信缺失行为, 要定期通报、 加入“黑名单” , 通过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 加强日常监管, 促进健康发展 安全评价机构是安全生产领域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评价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把培育发展、 规范管理安全评价机构作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 既要创造条件发挥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服务和保障作用, 又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 确保安全评价质量不断提高。

 (一)

 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管理工作。

 各地区要依照《安评规定》 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 结合本地区实际, 建立和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考核、 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和加强廉政建设等各项制度; 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等, 推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

 (二)

 加强日常监管, 实施动态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督查和其他行政执法时, 要把安全评价机构作出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情况, 作为检查、 督查和行政执法一项重要内容; 要开展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凡是不再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相应资质条件的, 要限期整改或暂扣资质证书, 经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 要依规吊销资质证书。

 (三)

 严格事故查处, 加大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查处事故时, 要调阅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提出的有关预防事故和加强安全管理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安全评价机构要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凡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等严重问题的, 要对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调查, 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设计、 施工、 验收、 整改和运行的,要追究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 明确相关要求, 切实落到实处 (一)

 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具有与从业单位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 具有从业单位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 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二)

 甲级、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范围划分, 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 20 号)

 精神和现行政府核准的投

 资项目目录要求执行; 大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划定应按照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 143 号文件印发)

 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执行。

 (三)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的认定, 应提供国家认定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

 (四)

 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等特殊行业只限甲级资质申报, 并须经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 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安全评价资质, 不得重复申报甲级、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六)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经发现并核实弄虚作假的,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

 目前已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不论资质有效期是否到期, 均须在2010 年 6 月 30 日之前, 按照《安评规定》 的要求进行复审换证。

 逾期不按规定复审换证或经审查不合格, 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1.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

 2.现场审查人员工作表现评价表

 3.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 1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 第一类 业务范围 专业技术 能力要求 相

 关

 基

 础

 专

 业 安全 安全工程/矿山通风与安全/矿井通风与安全 机械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 工程机械/设备工程与 管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 动化/矿山 机械/机电一体化 电气技术/高压电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机/电机电器及其控制/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 动化/工业电气自 动化/工业自 动化/工业企业电气化及自 动化/自 动控制 电气 采矿 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采煤/地下采煤/采矿 通风 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工程/矿井通风与安全 矿建 矿井建设/土建结构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 隧道工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矿山建设工程 地质 水文地质与 工程地质/勘察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探矿工程/地质矿产勘查/煤田地质勘查/应用 地球物理/勘察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工程/煤田地质及勘探/水文地质 选矿 选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选矿 煤炭采选业

  业务范围 专业技术 能力要求 相

 关

 基

 础

 专

 业 安全 安全工程/矿山通风与安全/矿井通风与安全 机械 机械制造工艺与 设备/机械制造工程/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 工程机械/设备工程与管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 动化/矿山机械/机电一体化 电气技术/高压电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机/电机电器及其控制/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 动化/工业电气自 动化/工业自 动化/工业企业电气化及自 动化/自 动控制/自 动化 电气 采矿 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采矿 及其他矿采选业 金属、非金属矿 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球物理/地球物理勘探/矿场地球物理/矿山 地质/探矿工程/地质矿产勘查/应用地球物理/勘察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工程/水文地质 安全 安全工程 机械 机械制造工艺与 设备/机械制造工程/机械设计及制造/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设备工程与管理/化工设备与 机械/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 动化/过程装备与 控制工程/矿业机械/化工机械 电气技术/高压电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机/电器/工业自 动化/工业电气自 动化/生产过程自 动化/电力牵引 与传动控制/电机电器及其控制/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 动化/自 动化/电力系统及其自 动化 电气 采油 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石油工程/石油钻井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储运 石油储运/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油气储运工程

 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球物理/地球物理勘探/矿场地球物理/矿山 地质/探矿工程/地质矿产勘查/应用地球物理/勘察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工程/水文地质

  业务范围 专业技术 能力要求 相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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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业 安全 安全工程 机械 机械制造工艺与 设备/机械制造工程/机械设计及制造/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设备工...

篇七: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证书查询

品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改革事项 (2021 年全国版 共 27 项)

 一、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一)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取消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疫苗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管理的规定执行。疫苗委托生产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相关规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监管措施 1.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格执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加强日常监管,通过检查、检验、监测等手段督促企业持续合规经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二、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一)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对“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在全国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二)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四)材料要求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监管部门自行查询); 3.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7.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10.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

 (五)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必须递交的材料。

 2.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5)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按一般程序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查处,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4.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

 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监管措施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格认定的机构实施全覆盖检查,重点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加强网络监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

 3.向社会公开资格证书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三、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一)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对“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在全国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二)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四)材料要求 1.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监管部门自行查询); 3.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医疗器械)招商”“药品(医疗器械)招标”等内容。

 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7.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保证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10.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

 (五)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必须递交的材料。

 2.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5)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按一般程序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查处,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4.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监管措施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格认定的机构实施全覆盖检查,重点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加强网络监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

 3.向社会公开资格证书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四、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 (一)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在全国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二)法律依据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所在地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许可条件:

 1.放射性药品使用范围 使用体外诊断用各种含放射性核素的分析药盒。

 2.人员 (1)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经核医学专业培训半年以上,并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经核医学(放免)专业培训,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3)操作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3.仪器与设备 (1)具有表面沾污监测仪、加样器、伽马计数器或液体闪烁计数器、恒温水浴箱、离心机、冰箱等; (2)具有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的储存、操作、废弃物处置等设备; (3)具有洗刷、清洁等器具和设备。

 4.房屋设施 (1)具备临床检验用的实验室, 并且内墙表面平整、光洁,操作区的地面应易于去污、清洁; (2)实验室设通风设施,具有器具洗刷和卫生清洁设施; (3)具备防昆虫和防尘设施; (4)具有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的存放含放射性核素的分析药盒和废弃污物的设施; (5)具有安全防盗设施。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许可条件:

 1.放射性药品使用范围 (1)体内诊断、治疗用一般放射性药品(系指根据诊断、治疗需要,对购入的放射性药品进行简单的稀释或不稀释用于病人的品种。如碘[131I]化钠口服溶液、邻碘[131I]马尿酸钠注射液、氯化亚铊[201T1]注射液等); (2)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已配制完成的含锝[99mTc]注射液。

 2.人员 (1)具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经核医学专业培训 1 年以上,并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从事放射性药品治疗的医疗机构,还必须配备核医学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操作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3.仪器与设备 (1)具有表面沾污监测仪; (2)配备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的储存、操作、废弃物处置设备; (3)开展体内放射性药品诊断:必须配备经标定的活度计(井型电离室)、功能测定仪(甲功仪或肾图仪)或显像设备(伽马闪烁照相机或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仪); 开展体内放射性药品治疗:必须配备经标定的活度计(井型电离室)、显像设备(伽马闪烁照相机或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仪);开展甲状腺疾病治疗的必须配备甲功仪。

 4.房屋设施 (1)具有与诊断和治疗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病房;使用含等效活度 1.11GBq 以上的碘[131I]或其它核素放射性药品治疗的医疗机构应有专用病房; (2)实验室内墙壁表面平整、光洁,操作区的地面应易于去污、清洁; (3)实验室内设通风橱;具有放射性药品用具的洗刷和消毒设施等; (4)具备防昆虫和防尘设施; (5)具有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的存放放射性药品和废弃污物的设施; (6)具有安全防盗设施。

 (四)材料要求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1)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含检验科和核医学科)基

 本概况; (2)按验收标准分别填写的自查情况。

 3.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

 4.医疗机构涉及放射性药品使用人员名单及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证明。包括受教育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技术职务,科研成果等。

 5.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情况。

 6.有关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目录。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复印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的复印件; 8.告知承诺书。

 (五)程序环节 对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六)监管措施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加强药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共享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信息。

 3.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的日常监管。

 4.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证有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五、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一)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

 照等材料。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的条件。

 2.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

 3.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

 4.有能对所生...

篇八: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证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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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 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第 3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 年第 22 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加

 急

 市监特设〔2019〕32 号

  — 2 — —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 1.生产单位许可。2019 年 5 月 31 日前(含 5 月 31 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2019 年 5 月 31 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 月 1 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 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 2019 年 6 月 1 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原许可程序终止。

 3.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对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在 6 月 1 日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要求重新申请。其中,符合附件 1 规定项目的持证单位,可按换证申请,否则应当按新取证(或增项)申请。

 4.2019 年 6 月 1 日后的申请。6 月 1 日起,所有许可的申请、

  — 3 —

 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换证时如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的或许可范围变宽的,应当按新取证(或增项)进行申请。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产品类别(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对应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不同许可机关实施的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子和阀门、安全阀和紧急切断阀、电梯和起重机械(桥式、门式、流动式、门座式)制造许可项目中的多个子项目时,可一并向层级高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5.许可变更。原许可有效期内的同一产品类别、同一许可项目需增项的(含 2019 年 6 月 1 日后申请和 6 月 1 日前未完成鉴定评审的),应当按新许可要求办理,原许可证应当一并换证。其中如有总局实施的,符合上款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总局一并提出申请;对原由总局实施、按新许可要求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增项与换证申请,并在取得证书后向总局提出注销有效期内的原证书。

 对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备案以及单位许可证中没有涵盖新的产品品种,且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生产单位可将原许可证(包括备案证书)和型式试验资料一并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新旧许可目录对应关系,对原许可证书进行变更。

 6.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2019 年6 月1 日后,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交制造许可取证(换证、增项)申请时,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是否设计压力容器。对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和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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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制造单位,制造评审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设计能力进行确认或评审,满足新许可规则要求的,颁发制造许可证书;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无需注明;不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注明“设计外委”;不完全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按产品注明限制范围。制造单位的设计能力审查在制造许可取证(换证、增项)时进行,不单独按增项受理。

 2019 年 6 月 1 日后取证(换证、增项)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或需要对外提供压力容器设计服务的制造单位,应当单独向总局提出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申请。单独申请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等同于设计单位,与其制造许可证书项目无关,在其取得的制造证书上注明“设计许可单独取证”。

 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能力或单独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和与该级别压力容器相连接的工业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

 对目前同时持有设计许可证和制造许可证但有效期不同的制造单位,如果仅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将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变更为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7.超大型中低压容器现场制造许可。2019 年6 月1 日后,A3 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现场制造分片式超大型中低压容器(以下简称超大型容器);其他现场制造超大型容器的单位,除具备A2 级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外,还应当同时具备A3 级压力容器制造的资源条件。2019 年5 月31 日前已有现场制造业绩的单位,换证时在证书

  — 5 —

 上注明含现场制造。其他需要进行现场制造的单位,应当在首次现场制造时,由制造地监检机构确认其具备A3 级压力容器制造的资源条件后出具报告,发证机关在证书上注明含现场制造。

 二、关于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8.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要求。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时,符合附件 1 的项目,生产单位可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在本许可周期内受到特种设备相关行政处罚,产品在本许可周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正在接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发证机关通报批评和需要进行整改,被举报或投诉正在接受调查,以及有逃避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行为的或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生产业绩数量不满足要求的生产单位,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9.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自评要求。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应当对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进行自评,自评符合许可要求并进行自我承诺的,方可申请。总局负责实施许可项目的自评具体要求可在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页下载,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参考制订本级负责实施许可项目的自评要求。

 三、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10.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过渡期。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以下简称《分类与项目》)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印制需要,设定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12 月 31 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分类与项目》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发证机关可在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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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分类与项目》继续颁发旧版证书(即旧证书、新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全部颁发新版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对 2019 年 6 月 1 日前已受理尚未发证且申请作业项目资格许可已取消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因作业项目取消,不再发放证书。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对已取消的作业项目不再复审,证书遗失、损毁的不再补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取消作业项目资格许可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11.作业人员新旧版证书转换。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复审时应当更换新版证书。发证机关依据《分类与项目》并参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换发对应表》(见附件 2)进行转换并颁发证书,对《分类与项目》中取消的作业项目不再换发证书。

 12.已受理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发证。2019 年 6 月 1 日前,总局已经受理的无损检测人员 I 级、II 级(RT、UT、MT、PT)的资格申请,由总局负责完成其考核发证工作。

 13.考试机构和题库。发证机关应当将所确定的考试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方便申请人参加考试。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据作业人员考试大纲,组织考试题库建设或者采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并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启用新题库。

 14.发证信息上传。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负责将实施许可

  — 7 —

 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总局“特种设备人员数据库”,并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www.cnse.gov.cn)同步公示,供公众查询。

 四、其他 15.无需许可的事项。对于按新许可要求无需进行许可且已经受理并未发放证书的项目,发证机关应当终止许可程序,并告知申请者不再纳入许可范围,提醒其加强管理。2019 年 6 月 1 日后车用气瓶安装无需许可,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当地政府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继续实施监督检验,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

 1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核人员考试。鉴定评审机构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条件和能力评审时,应当统一使用考试平台对被评审单位的设计审批人员进行现场考试,合格分数为 70 分。对已持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证的人员,继续按《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 号)执行。

 17.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修订前,压力管道元件中的有色金属管、球墨铸铁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件,阻火器,其他非金属材料管与管件、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管、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管件、其他非金属阀门,分别由取得 DGX(压力管道用钢管)、DYX(有缝管件、

  — 8 — —

 无缝管件)、DYX(阻火器)、DJX(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与管件)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型式试验。

 18.A 级锅炉部件。原持有膜式水冷壁项目的单位可以制造各类膜片式的受热面。《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已把 A 级锅炉部件许可范围中的膜式水冷壁调整为膜式壁。

 19.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机电类特种设备,以及电梯、起重机、客运索道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不再进行型式试验备案,相关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上传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公示平台(xssy.cpase.org.cn)进行公示,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确定的范围开展相应的生产活动。

 20.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制造许可过渡期 1 年,2020 年 6 月 1 日起,从事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制造的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要求取得制造许可。对申请单位具有近5 年内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相应项目承建业绩,在 2020 年 1月 1 日完成许可现场鉴定评审的,查验相应项目,对试制造样机不做要求。

 21.无动力类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2019 年 5 月 31 日前已经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 号)通过产品型式试验方式取得无动力类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原制造许可证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失效。相关单位应当于 2020年 6 月 1 日前按照新许可要求通过鉴定评审后取得相应许可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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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继续从事相应制造活动。

  附件:1.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换发对应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 年 5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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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

 许可种类 原许可级别 新许可级别 锅炉制造 A

 A B B 锅炉安装 锅炉安装改造 1 级 A 锅炉安装改造 2 级 B 压力容器设计 SAD 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A1 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同时具备 A1、A2、A3,允许以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换为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项目。)

 A2 A3 A4 D1 D2 C1 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同时具备 C1、C2、C3,允许以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换为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项目。)

 C2 C3 压力容器制造 A1 超高压容器 A6 A1 高压容器 A1 A2 A2、D1、D2 D A3 A3 A4 A4 A5 A5 C1 C1 C2 汽车罐车 C2 汽车罐车 C2 长管拖车 C3 长管拖车 C3 罐式集装箱 C2 罐式集装箱 C3 管束式集装箱 C3 管束式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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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种类 原许可级别 新许可级别 气瓶制造 B1 B1 B2 B2 B3 B3 B4 B4 B5 B5 压力管道设计 GA1(1)或 GA1(2)

 GA1 GA2 GA2 GB1 GB1 GB2 GB2 GC1(1)、GC1(2)或 GC1(3)

 GC1 GC2 GC2 GD1 GCD 压力管道安装 GA1 甲 GA1 GA2 GA2 GB1 GB1 GB2(1)

 GB2 GC1 GC1 GC2 GC2 GD1 GCD 气瓶阀门制造 PF1-PF8 气瓶阀门 安全阀制造 A1 A 爆破片装置制造 A 爆破片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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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种类 原许可级别 新许可级别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压力管道管件) 无缝钢管 A1 无缝钢管 A 聚乙烯管 A1 聚乙烯管 A 其他非金属材料管 A 其他非金属材料管 B 钢制无缝管件(包括工厂预制弯管、有缝管坯制管件)A(1)、A(2)或A(3)

 无缝管件 B1 钢制无缝管件(包括工厂预制弯管、有缝管坯制管件)B 无缝管件 B2 钢制有缝管件(钢板制对焊管件)B1(1)或 B1(2)

 有缝管件 B1 钢制有缝管件 (钢板制对焊管件)B2 有缝管件 B2 锻制管件 B 锻制管件 B ...

篇九: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证书查询

(设备)作业人员证件查询方式汇总 序号 部门名称 文件名称 文件号 颁布日期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公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 年第 95 号 2011 年 6 月30 日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现为应急管理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 2010 年 5 月24 日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号 2008 年 4 月18 日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证件样式

 2、查询方式 (1)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http://www.cnse.gov.cn/

 (2)公示查询-人员查询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证(现为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证 1、证件样式

 2、查询方式 (1)应急管理部网站 www.chinasafety.gov.cn

 (2)点击 “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

 (3)进入查询平台进行查询

 (4)山东省发证也可直接在网站 http://103.239.154.78:81/SearchCertificate.asp 查询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证--特种作业人员证 1、证件样式

 2、查询方式(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例)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sdjs.gov.cn

 (2)网页中间 办事大厅-面向企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3)证书查询 http://124.128.19.214:81/sztzzy/Login/SelectCert.aspx

推荐访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证书查询 国家安全 管理局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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