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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应急预案5篇

时间:2022-09-24 12:21:00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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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应急预案5篇

篇一:法院的应急预案

康来祥准考证号6325011251663250111721632501113056325011120963250111420632501123176325011171063250112120632501125246325011141963250111923632501112256325011212363250110405632501127046325011151663250111917632501106186325011031263250110202632501106036325011091863250110803632501108096325011130163250111003632501105226325011230963250111418632501117096325011132263250112718632501125096325011202363250110206632501107236325011020463250111912632501102196325011211763250110301632501104176325011071163250112325加分类型 报考职位21144511555555155145551115145515551541511511加分考区5海南州5海南州5海南州7海南州7海南州0海南州5海南州5海南州0海南州0海南州0海南州0海南州0海南州0海南州5海南州0海南州0海南州5海南州7海南州0海南州0海南州0海南州5海南州5海南州5海南州0海南州5海南州7海南州0海南州0海南州5海南州0海南州0海南州0海南州5海南州0海南州7海南州5海南州0海南州5海南州5海南州0海南州5海南州5海南州德吉措张积娟崔月香祁鸣科王永兰陈璇苏玉辉陈绍文赵洪珍韩青青林倩倩田世云罗永青巴杉祁江彭川叶文宗马金寿张培妍李生辉赵永贞孔太吉松琦包全祥谷莉娜扎西拉旦马晓君郭晓业刘刁刁王玲薛生银李飞柴文静李元保吴培琴王福明李国寅权朝雄马玉娟也旦木孙启英罗嘉宏孙明磊青海省法、检等系统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公务员加分人员名单(海南州)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海南州法院书记员3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海南州法院书记员3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兴海县法院书记员1名(大专)海南州检察院司法会计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同德县法院书记员1名海南州检察院司法会计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同德县法院书记员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海南州法院书记员3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共和县法院秘书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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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法院的应急预案

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安全, 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 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定了“预防为主、 防控结合”,“重在疏导、 防止激化”,“统一指挥、协调配合”, “临危不乱、 果断处置” 等工作原则。

 制定本预案。

 一、 突发事件的界定和分级

  (一)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

 提押、 看管刑事被告人及庭审、 执行、 涉诉信访等审判执行环节中容易出现的刑事被告人逃跑, 当事人自残、 自伤或行凶、 突发重病, 当事人、 旁听人员扰乱审判、 接访秩序, 被执行人围攻、 殴打干警等突发情况; 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 危及法院安全, 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

 (二)

 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照可控性、 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突发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IV 级)、 较大(III 级)、 重大(II 级)、 特别重大(I 级)

 四个等级。

 1、 一般突发事件(IV 级)

 是指事态比较简单, 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私财产、 人身安全和办公秩序造成危害和威胁, 已经或可能造成个别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但只需要本单位人员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2、 较大突发事件(III 级)

 是指事态比较复杂, 仅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公私财产、 人身安全、 和办公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 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等后果, 但只需要相关部门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3、 重大突发事件(II 级)

 是指事态十分复杂, 对辖区内的公私财产、 人身安全、 政治稳定和办公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 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等后果, 需要区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有关部门、 乡(镇)

 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安全

 事件。

  4、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 级)

 是指事态非常复杂, 对全区政治稳定、 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 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等后果, 需要区维稳组办统一协调、 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二、 .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隆阳区人民法院应急领导指挥中心, 办公地点设在司法警察办公室。

 指挥长:

 院长担任, 副指挥长:

 副院长担任, 指挥长不在院时, 由院长指定一名副院长担任指挥长。

 指挥中心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

 (二)

 组织机构下设组织 1、 信息动态组

  调研室负责组织落实, 负责人为组长。

 具体职责:

 事件发生后,根据指挥组指令, 立即赶赴事发现场, 与现场指挥人员搞好衔接, 及时准确掌握现场动态, 并及时将现场动态信息以电话或文字形式报现场指挥人员, 同时, 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

 2、 督察组

  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落实, 纪检组负责人为组长。

 具体职责:对行动的落实、 人员的到位情况、 执行命令情况、 执法人员遵守纪律、依法处置等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3、 后勤保障组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办公室主任为组长。

 具体职责:

 负责车辆、 器械调配、 后勤保障工作, 并与公安、 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 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

 4、 处突行动组

 根据实际情况和处突需要, 为有效组织、 调动警力及行动,本预案以法警大队和执行局为基础, 实行行动编组, 分为四个行动组,各行动组在接到预警命令后, 由指挥长临时调配, 各行动组组长应迅速召集人员准备装备、 警械、 做好出警准备。

 第一行动组

 组长:

 法警大队队长, 成员:

 法警队全体成员

  第二行动组

 组长:

 执行局局长, 成员:

 执行局全体干警

  第三行动组

 组长:

 立案庭庭长, 成员:

 立案庭全体干警

  第四行动组

 组长:

 政治处主任, 成员:

 除上述三个行动组以

 外所有部门。

 三、 具体应急处理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 现场处置人员应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应根据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级别,通知相应的行动组进行处置行动, 并立即调动应急组织下设机构开展相应的工作, 同时各下设机构应根据指挥长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 疏散群众、 控制现场、 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

 现场信息动态组应迅速收集现场动态信息, 对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 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长, 根据指令向相关单位报告判断结果。

  (一)

 判断为一般突发事件的(IV 级), 由现场处置部门的负责人负责, 该部门全体人员为处突行动人员, 需要增加警力, 由该负责人上报应急指挥中心(必须在 10 分钟内上报), 由指挥长临时调配处突行动组参与行动, 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立即召集本组成员立即赶往现场(其成员必须在 10 分钟内到位, 基层法庭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赶往现场)。

 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件的详细情况。

 同时, 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 立即调动各应急组织的下设机构做好准备开展工作。

  (二)

 判断为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III 级), 由院长指定一名副院长负责。

 负责人必须在 5 分钟内报告突发事件指挥中心, 由指挥长临时调配处突行动组参与行动, 该部门全体人员必须参与处突行动, 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立即召集本组成员立即赶往现场(其成员必须在 5 分钟内到位, 基层法庭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赶往现场)。

 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件的详细情况。

 同时, 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 立即调动各应急组织的下设机构做好准备开展工作。

  (三)

 判断为重大(II 级)

 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I 级 )

 , 由院长负责, 全院所有部门全部听从院长指挥, 所有部门必须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赶往现场。

 同时, 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 立即调动各应急组织的下设机构做好准备开展工作。

 因突发性事件滋衍其它事件发生, 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发展形势, 需由多个单位应急机构、 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的, 院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时上报区维稳办, 由区维稳办视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四、 应急防范措施

  (一)

 庭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 、 值庭法警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 押解、 值庭组根据案情及被告人多少确定派警人数, 各押解、 看管、 值庭组警力不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领导事先与主管领导协商统一调配机动警力。

  2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民事、 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确实需要法警值庭维护法庭秩序的, 各庭室领导应事先与主管领导沟通、 协商视具体情况调配警力。

  3 、 庭审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配备进行安检的法警和设备,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检职责, 必要时, 可对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 诉讼参与人、 旁听人员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并可视情况检查或留置寄存其随身携带的物品。

 对其携带的各类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 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 按管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对有疑点且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危险物品, 应先将携带人员控制, 并及时报告大队长, 以采取进一步措施。

 遇有冲击法庭等突发事件时, 可在法警队领导的命令下依法履行法警职责, 并根据当时情况的需要使用警械。

  4 、 法庭审理活动过程中, 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值庭法警, 对一名刑事被告人押解、 看管、 值庭不少于两名法警。

 各押解、 看管、值庭小组警力不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领导应事先与主管领导协商统一调配警力。

  5 、 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序、 保护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 对刑事案件的开庭, 法警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

 刑事、 民事、 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 对违反法庭纪律、 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 旁听人员等, 经警告、 制止无效的, 根据审判长的指令, 法警可强行将其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情节严重值庭法警难以控制的, 及时报告大队长调配警力解决。

  6 、 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 法庭秩序引起骚乱, 值庭法警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予以制止, 难以制止的, 值庭法警应迅速将被告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离骚乱现场, 并及时报告法警队领导调配机动警力制止骚乱, 控制、 维护法庭秩序, 待法庭秩序恢复正常继续审理。

 7 、 押解过程中, 遇因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 押解

 法警应严密注视刑事被告人动向, 迅速组织警戒, 并及时报领导与交通警察联系, 或派车辆接应, 将刑事被告人安全带离现场。

  8 、 遇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 拦阻囚车时司法警察一方面应尽快将刑事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 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自己伺机脱逃, 另一方面, 及时报告领导派警接应, 接应法警迅速赶到后, 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 警告无效后可将带头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遇有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的, 法警可依法使用武器, 情节严重难以制止的, 由院领导向相关部门报告, 请求公安、 武警、 消防、 医院给予支持和配合, 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 消除社会影响, 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9 、 遇有刑事被告人押解、 看管过程中, 刑事被告人发病、自伤、 自残的, 应及时制止并迅速报告法警队领导并根据情况联系有关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检查救治过程中, 司法警察应加强看管及现场警戒。

 (二)

 机关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1 、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在机关内部加强门卫和值班制度, 看好自己的门, 管好自己的人。

 一旦有情况发生, 法警值班人员应电话报告法警大队领导, 在应急人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 值班人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果断、 冷静地控制住事态的发展, 待应急人员到位后, 交由应急人员处理。

  2 、 正常工作时间, 有人数众多的群体或个别可疑人员进入本院, 应及时上前进行盘问, 做好详细的登记和记录, 必要时对其随身物品进行强制检查。

 经检查确实可疑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强制进行监督和控制, 并及时报法警队领导请示院领导进行处置。

  3 、 值班法警应于每日下班后对机关内部进行防火、 防盗等安全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无法自行处理的及时报大队长协同有关部门处理。

  4 、 非工作时间有人进入办公区域, 或长时间在办公区域周围徘徊, 值班法警应主动上前进行盘问, 经盘问确实可疑的, 应责令其离开。

 并及时报知法警队领导; 如系询问有关案件情况、 交纳、 领取有关法律文书或办理有关事务的, 可劝其上班时间来办理, 如系紧急事务的, 也可帮其联系相关庭室工作人员予以办理。

  5 、 对涉法涉诉上访、 无理缠诉和闹访的当事人, 值班法警应随时掌握当事人的动向, 并将情况通报法警队领导, 以便提前作好准

 备, 掌握主动权。

  6 、 现场处置组应在稳定当事人情绪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相关庭室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 经说服教育仍继续闹访的, 甚至发生更为严重后果的, 如爆炸、 行凶、 自残、 自杀、 跳楼等情况时, 需采取强制措施的, 现场处置组应采取果断措施, 主动出击, 在现场设置警戒隔离, 疏散围观群众, 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通知情报信息组录像取证, 在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报告院领导。

  7 、 遇有群体性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 事态确实无法控制时,要尽量稳定当事人的思想情绪, 由院领导向相关部门报告, 请求公安、武警、 消防、 医院给予支持和配合, 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 消除社会影响, 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三)

 纪律要求

  1 、 在岗法警不论现从事何种工作, 必须保证 24 小时电话开机, 接到预警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 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就位,服从命令, 听从指挥, 团结一致, 果断处置。

 上班期间或因公出差,下班和节假日期间离开保山外出的, 事先应报告法警队领导, 以便领导掌握情况。

  2 、 若有突发事件, 接到应急预警命令后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履行法警职责。

 如无故不到位、 不服从命令、 散布消极思想, 影响事件处理等情况的, 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 、 坚决贯彻逐级上报制度, 避免私自处置, 盲目处置的情况发生, 遇有重大、 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由法警队或院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4 、 干警必须规范着装, 文明履职, 统一行动, 令行禁止, 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五、 健全保障机制

 (一)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 结合人民法院各类突发事件特点, 有针对性的加强培训工作, 适时开展规模演练活动,提高法警大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 根据任务需要, 不断加强法警大队的队伍力量, 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

  (二)

 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 加大资金投入, 更新、 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

  (三)

 形成激励机制。

 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成绩优异的干警,

 应给予精神和物质上奖励。

 六、 附则 (一)

 本预案适用于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二)

 本预案由隆阳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三)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其实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篇三:法院的应急预案

院司法警察队伍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经验材料 落实两个规则(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 想起关于突发事件的预防。

 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并不是纸上谈兵。

 前不久, 看了两个法院的违法违纪通报,联想起去年山西吕梁法院脱逃案, 很有感触。

 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的发生, 亡羊补牢的做法无可非议, 然而事先可预防的突发事件,事后重复的亡羊补牢的做法, 笔者就不完全赞同了。

 补牢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羊的损失, 那为什么不拆了破旧的羊圈再建个结实一点儿的羊圈呢? 以预防为主建立健全一个好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责任到人, 是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关键所在。

 朝阳市**区人民法院院长纪向前就十分重视庭审安全, 善于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教训。

 下面看看他们去年审理的刑事个案庭后安全监管总结, 你就知道了预防突发事件庭前预案, 制定相关制度措施的重要性了。

  王某某等 13 名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 **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去年 11 月 8 日上午 8 时 30 分在本院一楼大审判庭内不公开开庭审理, 至晚间 10 时 40 分庭审结束, 历时 15 小时。

 庭前, 法警队对于本案的安全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

 为了保证本次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规范司法警察押解、 看管、 值庭、 安检工作, 有效的预防和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依据相关制度及以往的庭审经验制定了本次庭审预案并成立了领导负责小组。

 本次预案本着

  责任到人, 一包到底的原则, 继续沿用” 二押一” , ” 一盯一”的模式并应需成立了安检组, 后勤组, 传递组, 机动组, 押解组,在具体工作中, 各小组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密切联系, 团结协作, 有条不紊的为本次庭审提供有力保障。

  一、 庭前准备

 10 月 29 日下午, 法警队与刑事审判庭主审人员就本案的庭审工作进行沟通, 11 月 1 日准备起草预案。

 11 月 2 日法警队将预案草稿报送纪院长及分管院长。

 嗣后, 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联系调警。

 本次庭审安全问题, 院党组、 纪院长十分重视, 11月 5 日, 纪院长专门召集有关负责人就开庭预案、 法警押解、 看管、 值庭等问题进行细致分析和周密的安排。

 11 月 6 日, 全体法警参加了庭前准备会议, 对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

  11 月 8 日早 7 时 30 分, **区人民法院各部门干警协同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支队长**同志为首的各院法警 11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法警 4 名, 朝阳县人民法院法警 2 名,中院法警 5 名)

 顶着蒙蒙的细雨集合在**区人民法院正门广场,在领导小组组长, 分管院长胡建国和现场指挥于九江同志的安排调度下, 按照本次庭审预案的预定方案具体落实, 全体干警全部到位, 整装待发。

 7 时 30 分, 以 100 号车为首的五台押解车辆依次出发, 按照预定的行车路线向市看守所进发, 7 时 45 分车队安全到达市看守所, 由法警杨永发同志依次按 13 名被告次序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于九江同志要求市看守所干警将 13 名被告

  人提至看守所二道门内等待各押解车辆负责人依次提出押上囚车。

 8 时 20 分车队安全抵达**法院后院。

 在行至后院大门时,拥堵在后院门口的被告人家属蜂涌而至, 被负责后门警卫工作的安检组迅速的将被告人家属与车队隔离, 并在车队进入后及时关上后院大门, 确保被告家属被控制在大门外。

 此时 13 被告已被全部带入羁押室。

 负责押解的干警采用二押一的模式看管 13 名被告人等候庭审。

  二、 庭审监管

 8 时 45 分庭审正式开始, 首先在法庭调查阶段, 13 被告人将会被同时带入法庭, 全体押解被告的干警采用一盯一的模式近身控制各自负责的被告人, 严防被告人出现逃脱、 自杀、 自伤行为。庭审进入紧张状态。

 而早已等候在审判庭内的机动组已经进入了警戒状态, 控制了审判庭正门, 后门, 南侧窗户等重要位置。

 确保了庭内的安全及其秩序, 也打消了各被告人欲想逃脱的念头。庭上, 核实被告身份的程序已经结束, 宣读起诉书后进行法庭调查, 留下主犯, 12 被告人被带下法庭, 押入羁押室候审。

 负责押解的干警进入二盯一的状态。

 各被告人无计可施, 无可奈何。由于庭审的时间过于漫长, 被告人在等待中表现出明显的不安,烦躁, 似有蠢蠢欲动的趋势, 负责羁押室安全的押解组及时对其加以训戒、 警告。

 成功的稳定了各被告人的情绪。

 中午 12 时审判长宣布休庭。

 后勤组在羁押室内为各被告人准备了午餐, 干警们分 2 批轮流用餐。

 12 时 30 分庭审继续进行, 下午 2 时许, 一

  男性被告人家属欲强行进入审判庭, 被安检组法警迅速控制, 加以充分的思想工作, 此人在淅淅漓漓的小雨中离开法院。

 在庭审进入了质证阶段时, 13 名被告人同时被带入审判庭内, 干警们采取了一盯一的方式看管各被告人, 由负责证据传递的传递组向各被告人传递相关证据, 由于本案的证据多为各类书证以及作案用的管制刀具等物品, 故干警们都格外小心, 密切关注被告人的动向, 并将身体做好预备的动作, 以便在第一时间内控制被告人,防止被告人撕毁书证, 抢夺作案工具事件的发生。

 与此同时, 在审判庭南侧窗户外, 几名被告人家属趁着夜色悄悄的来到窗外,用力的敲打玻璃, 并大声叫喊, 庭内的被告人由于见到亲人在喊,情绪立时高涨, 押解组干警立即对各被告人采取措施, 加以控制,机动组迅速的将窗外的被告家属隔离, 并拉上窗帘, 严格禁止被告人家属来到窗外对庭审进行骚扰。

 庭审持续到午夜 10 时, 各被告人在长达 300 多页的庭审笔录上签字就用了半个多小时。

 庭审结束后, 机动小组立即赶往后院大门处协助安检组将冒雨在门外等候的被告人家属以及过往车辆隔离, 车队得以顺利离开安全到达看守所, 办理完交接手续已是午夜了。

 干警们回到法院后,后勤组为大家准备了丰盛的晚餐庆祝本次庭审的圆满结束, 干警们回到家中已经是夜深人静, 星光满天了。

  三、 监管分析

 此次庭审的安全监管, 首先集中体现了领导重视, 提前预案,分工到人, 各负其责, 一包到底, 风险共担。

 其次, 由于历史和

  羁押室设计原因, 被告人在羁押室分押有一定的不安全因素, 因为被告人进了羁押室后, 看管法警直视不到里面的情况, 所以人少可以, 人多的时候为安全起见只能集中看押, 防止串供罢了。

  通过本次长达 15 小时的庭审, 充分体现了我院司法警察吃苦耐劳, 爱岗敬业的精神, 以及其他各院干警团结协作的优良作风。透过本案的庭审监管, 警队不仅是为被告众多的庭审工作提供了保障, 也为本院以后的安全监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从而进一步精炼了法警队伍, 加大了庭审工作的保障力度, 也同时让我们的干警加强了庭审工作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让防患于未燃的思想扎根于心中, 让积极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体现于具体的实际工作中。

篇四:法院的应急预案

司法警察在突发事件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研究

  根据今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会议精神 今年北京铁路两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着力点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强制力作用以提高司法警察快速反应能力协同配和能力 应急处置能力 和审判工作安全保障能力为基本目标 加强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应级执法体系。”为了确保北京铁路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达到此项目标要求我们在对海淀法院、朝阳法院走访的同时对 2010 年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和参与处置突发事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概况

  2010 年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共 495 起其分布情况为市高院 26 起一中院 152 起二中院 16 起海淀法院 2 起朝阳法院 35 起丰台法院 9起北京铁中院 1 起北京铁路法院 2 起石家庄铁路法院 4 起其他区县法院 248 起。引起突发事件的原因一是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不服判决在法庭闹事自杀、自残的事件。二是民商事案件财产、证据保全、执行过程中因采取强制措施引发的当事人围攻阻挠事件。三是上访人员在法院大门前打横幅张贴大(小)字报、无理纠缠、寻衅滋事拦截进出车辆、自杀、自残事件。突发事件的规模分为两类一是规模较小可控制程度较高靠自身力量能解决的各类突发事件。二是在法庭闹事围攻阻挠民商事案件执行影响较大人数较多的突发事件。经过调研 50 人以上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突发事件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具体做法

 去年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下辖的北京、天津、石家庄三个基层法院遇到的突 2 发事件都能依法稳妥处置其主要做法可归纳为

  (一)精心策划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北京铁路两级法院对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高度重视。

 北京铁中院党组专门讨论通过了《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并下发至本院各部门及各基层法院。同时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主管警队的院领导任组长法警队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在此基础上建立预测预警以及调警制度。各业务庭对即将开庭执行的案件进行突发事件苗头分析发现问题提前向法警支队通报以便法警支队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做到对案件有所了解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保障方案。为检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院积极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近两年北京铁路两级法院共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演练 15 次其中铁中院 2 次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2 次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3 次石家庄铁路法院 8 次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积极果断处置突发事件讲究方法树立良好形象。

  人民法院遇到的突发事件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果不能及时制止或处置不慎将会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在对北京铁路两级法院近两年处置的 7 起突发事件调研中发现各院法警队都能在正确判断情况讲究方法的基础上做到快速反应灵活果断争取主动为突发事件的处置赢得时机赢得效果。铁中院处置平息一起执行上访事件就是一例。鲁某夫妇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其 23 岁的女儿与被执行人刘某是正准备结婚的恋人刘某因女友对彩礼等矛盾纠纷将女友扎死。经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某经鉴

 定为限制行为能力)。同时法院判处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22 万余元执 3 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家在河北农村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支付巨额赔偿款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也经多方调查未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时难以执行。

  鲁某夫妇对法院的工作不理解带领亲戚及村民 50 余人打着横幅到铁中院上访要求法院分阶段将判决的 22 万余元执行给他们否则就要求判刘某死刑立即执行。村民情绪激动几度试图冲击法院被害人家属哭闹不止。由于铁中院地处居民区当时周围围观群众多达 100 余人且院机关没有缓冲区几十人冲击法院大门后直接进入办公区域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办公秩序。法警支队接到门卫报告后警队领导立即带领在家的法警到达现场首先劝解当事人收起横幅派代表解决问题。后在一些人的挑动下一些情绪激动的群众集体拥向我院办公区域。见局面难以控制马上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在我院办共区域与大门间设立警戒线同时向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讲明冲击警戒线的后果全体法警恪尽职守及时制止了三次企图冲击警戒线的行为看到警戒线外不断增多情绪激动的上访人员经请示主管院长同意第二次启动应急预案下达调警令从北京基层院调集法警到达现场进行警力支援。

 从上午 10 时许开始到下午 17 时事件平息 全体法警尽职尽责忍辱负重做到不感情用事语言文明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与当事人发生正面冲突按照应急预案及法警两个规范的要求很好地完成了任务。

  晚上近 18 时得知被害人家属租用的汽车发生了故障回不了家时按照院领导安排法警支队派出警车及两名法警连夜驱车 150 余公里将上访群众送回河北某市 上访群众十分感动纷纷邀请法警吃饭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歉疚法警谢绝了上访群众的好意连夜

 驱车返回北京。此次突发事件的成功处置一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功平息了事件二是 4 在上访群众中树立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二)准确把握处置时机确保处置最佳效果

  能否准确把握处置实机直接影响到“处突”效果。司法警察在“处突”过程中应当有步骤地采取不同的方法第一要在第一时间展示警威在此情况下法警应当表现出自己的实力迫使人群不敢蔑视法律的尊严不敢以身试法对围观群众要控制其情绪要采取阻挡疏导等方法使集中点汇集的人群散去。第二在对抗已经形成时要想方设法集中警力有效地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可依靠当地公安机关争取以突击行动控制带头者驱散其他闹事人群。

 第三 组织突围确保自身安全 在人群失去控制警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警队领导要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综合分析形式组织突围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铁中院法警向某公司送达听证会传票遭近百人围攻事件就是典型一例。

 由于在此之前查封了某公司的财务室查封过程中对方极不配合已经出现了对立情绪。在送达听证会传票前警队领导认真分析了可能出现的事件苗头 制定了详细的应急预案 作了明确的人员分工。两名法警上楼送达因楼层较高另派两名法警进入楼内接应其余法警在楼外守候。同时与当地派出所及时取得联系以便在紧急时取得支援。结果在上百人围堵执行法警切断电梯的情况下由于我们事先有预案在法警迅速上楼支援的同时果断请求“110”警力支援使得被困法警安全脱离了险境。如果我们在执行任务前没有制定详细的预案不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苗头进行分析就可能会陷入被动事态可能还会扩大。

  (三)正确掌握处置方法确保处置合理合法

 处置突发事件以突击行动解决问题为原则 但难免有的时候法警介入时对峙场面已经 5 形成。我们就要区分不同性质将合法与非法分别对待将恶意抗法者与求解公正者分别对待以智慧和实际行动感化群众消除误解最大限度地得到群众的默认和支持。第一孤立首谋分化群体。首先对策划人员进行孤立使闹事群体失去组织头目。第二合法处置实施强制。说理和劝导一般不能彻底解决突发事件必须要结合适时的强制才能制止事态的发生。对少数顽固分子既不听劝说还蛮横无赖的人员应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决不手软。第三警力不足策略突围。如果遇到敌众我寡的处突场面在警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法警队要想方设法集中警力组织现场人员突围突围时一定要有预案做好人员分工在向领导报告的同时及时请求当地“110”派警力支援。此时应以保护干警安全为第一要素切忌激化矛盾在留好影像资料作为证据的情况下迅速撤出现场。

  三“处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对一些法院进行调研 在处置突发事件上虽然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但认真分析每一例突发事件的全过程发现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警察无处置群体性闹访事件的法定职权。在实际工作中司法警察常常面对这样的情况上访人员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而是哄闹、冲击审判机关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冲击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致使工作无法开展的闹访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进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则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

 面对群体性闹访人员司法警察仅有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的权利 更进一步的措施是由公安机 6 关采取司法警察无现场处置处罚权。正是这一法律上的空白使司法警察处于极其尴尬的地位。

  二是一些上访人员经常以极端行为相迫胁。一些上访当事人所谓要求没有达到在法院机关门口动辄以撞墙、喝农药等极端方式相威胁司法警察在轮流疏导和监视中身心疲惫苦不堪言工作压力和思想压力巨大就怕有失责之过。可见防止上访人员自杀、自残已成为司法警察沉重的思想包袱并产生了一定的畏惧情绪。

  三是应急警力调动比较困难虽然我们实行全市法院统一调警制度但在实际工作当中遇到突发事件尤其是较大规模突发事件需要调警时调警往往比较困难。主要原因是各警队本身任务比较繁重另外由于通讯保障不到位人员召集不及时。

  四是处置突发事件演练没有开展起来每个法院都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但按照预案搞演练的比较少。笔者认为不能把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当作应付上级检查的公文应以预案为指导反复演练不断完善预案内容应用到处置突发事件实际工作中去。

  五是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总结得不够任何事情只做不总结就不会提高。警队每年处置的突发事件比较多但真正总结经验教训的较少并且警队之间相互交流的也不多导致对同样突发事件处理不同其结果也不同。因此学会总结交流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非常有必要。

  四、应对策略与建议

 一是要加快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的建设加大物质保障的投入要尽快成立处置 7 突发事件应急分队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需要建立和完善调警部署制度要重视加强警队装备建设加大投入积极购置先进的执法装备确保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在警力装备上有充分保障。二是要大力加强应急训练和演练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是新形势下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面临的新课题。要以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为重点增加训练投入改进训练方式方法 坚持日常训练与集中训练相结合 组织培训与组织演练 大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执法能力和警务保障能力。大力抓好司法警察体能技能训练根据预案的要求加强对应急分队的实战演练使司法警察队伍关键时刻能够顶得住用得上真正成为一只拳头队伍。三是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警队队长报请院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公安机关请求支援防止事态发展和损害结果扩大。四是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应本着“慎用警力”的原则 依法妥善处置在法院办公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要以劝导和心理威慑为主避免肢体接触和流血冲突。既要防止警力使用不当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又要防止当用不用错失良机造成严重后果。五是突发紧急情况时实行首问负责制最先接待人员负责通知责任部门和法警支队责任部门负责化解突发事件警队负责保卫法院的安全和秩序 警队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服从责任部门化解工作的需要。

  总之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要找准定位服从指挥出警要快行动要果断按照“慎用警力”原则在制定预案与平日应急演练的基础上 才能在突发事件来临时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为审判工作提供安全、快捷、有力、文明的司法保障。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篇五:法院的应急预案

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置涉诉非正常信访工作应急预案

 近年来, 社会改革的深度、 广度向纵深发展, 社会利益群体不断分化, 各项社会矛盾呈尖锐化趋势凸现。

 加之, 法律援助制度尚未有效形成, 公民的法律素质还比较低, 公民表达意愿的合理途径有限。

 在这样的宏观社会背景下, 涉诉非正常信访案件大量发生, 为各级法院带来比较的案件压力和社会压力。

 为进一步加强涉诉非正常信访处置工作的力度,有效稳控各类非正常信访人员 ,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全力维护绵阳政治社会稳定,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制定了 处置涉诉信访工作的应急预案。

 一、 适用范围 涉诉非正常信访, 是指违反《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 和《集会游行示威法》 等有关规定, 来绵或赴省、 进京直接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重点地区、 敏感地点社会秩序的涉诉信访活动。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积累的多年经验, 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涉诉非正常信访:

 ( 一)

 对法院的裁判不服, 在国家机关住地或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蓄意闹事、 静坐、 示威、 呼

 叫 , 散发带有诬蔑性、 攻击性口 号的传单, 张挂标语, 扰乱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 公共秩序, 破坏国家声誉, 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 二)

 对法院的裁判不服, 5 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意见又不推选代表, 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和非正常上班时间上访的行为。

 ( 三)

 不遵守法院的信访秩序, 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纠缠、 侮辱、 殴打、 威胁接待人员 , 携带危险品、 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行为。

 ( 四)

 煽动、 串联、 胁迫, 以财物诱使, 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涉诉非正常信访活动或以信访为名 借机敛财的行为。

 ( 五)

 对法院的裁判不服, 在信访接待场所或机关办公场所滞留、 滋事, 或将生活不能自 理的人员弃留在上述场所的行为。

 ( 六)

 对法院的裁判不服, 拦截公务车辆、 堵塞交通,围堵、 冲击国家机关, 制造动乱或流血事件的行为。

 ( 七)

 与法律、 法规、 规定有抵触的其它涉诉信访行为。

 二、 组织机构与职责职能 为了 有效处置涉诉非正常信访工作,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 处置涉诉非正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 协调处置涉诉非正常信访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 直接抓信访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副组长由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审判监督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便于具体协调部门间的合作。

 领导小组成员 包括立案庭庭长、 法警支队支队长、 行装处处长、 行装处机关事务科科长等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能主要在于协调部门间的合作, 制定相关政策, 并且在处置重大涉诉非信访工作案件时发挥关键的领导核心与战斗堡垒作用。

 涉诉非正常信访工作的具体事务主要由领导小组下设的三个工作组负责。

 其成员 构成及工作职责如下:

 ( 一)

 信访接待组 1、 工作要求:

 坚持便民、 利民原则, 及时、 依法、 文明接访, 慎重处理非正常信访案件。

 信访接待工作是信访工作的窗口 , 由于各种原因, 相当多数的信访群众对法院的公正性存在质疑, 对法官的公正度不信任, 因此对法官的信访工作不理解。

 在信访接待工作中, 一部分信访群众辱骂、 威胁甚至试图殴打接待法官; 一部分群众则在法院门口 甚至办公室内高声喧哗, 阻挠法官的正常办公。

 因此, 一部分接待法官对信访工作存在畏难情绪, 对信访群众态度粗暴、 工作方法简单。

 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 尤其要求相关接待法官做到“骂不还口 、 打不还手”, 对信访群众要有感情, 要理解他们的困难, 即使对于部分态度尤其恶劣的信访群众, 也要坚持和风细雨式的工作态度, 避免激化矛盾、 落人口 实。

 2、 人员组成:

 组长由立案庭庭长兼任, 具体工作由立案庭负责信访接待的同志负责。

 3、 工作职责:

 作为法院处置涉诉非正常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 1)

 负 责收集全市各类涉诉非正常信访案件的相关信息, 做到件件有登记, 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案涉各基层法院的, 还应及时向各基层法院进行通报。

 ( 2)

 协助值周院领导做好非正常信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 3)

 指派接访人员到达信访现场, 协助法警维持秩序,积极做好解释、 疏导工作。

 ( 4)

 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 及时通知有关业务庭室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 前来处访,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辖” 原则, 应由各基层法院处置的, 及时通知有关基层法院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 前来处访。

 ( 5)

 必要时可在请示领导小组同意后, 主持召开处置涉诉非正常信访案件协调会, 与各涉案单位共同研究处置办法,并负责处置办法的督查落实。

 ( 6)

 对赴省、 进京的涉诉信访人员, 应按照上级要求,及时通知、 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接收、 遣返工作。

 ( 7)

 实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 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并采取积极措施, 防止各种不良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

 ( 二)

 安全保卫组 1、 工作要求:

 依法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 确保信访接待领导、 接待人员和机关安全, 确保非正常信访人员 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目 前信访工作难度很大, 一些信访群众无理缠诉、 缠访, 甚至使用暴力、 威胁手段威胁法官安全,扰乱法院工作秩序, 因此有必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同时对一些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信访群众进行必要的监控。

 2、 人员 组成:

 组长由法警支队支队长兼任, 具体工作由法警支队的同志负责。

 3、 工作职责:

 作为处置涉诉非正常信访工作的重要力量,主要职责是:

 ( 1)

 统一调配门卫值班人员 , 严格门卫管理, 禁止非正常信访人员非经正常程序进入机关大楼。

 ( 2)凡遇涉诉信访人员在法院机关以及其它领导机关门口 静坐、 堵塞机关大门、 举牌喊冤、 敲锣打鼓、 大喊大叫 、冲击机关、 拦截领导及审判人员等各类妨碍机关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的违法现象, 应迅速增派警力到现场维持秩序, 并配合信访接待领导或其他接待人员 做好疏导、 劝解工作, 控制好局面, 必要时应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3)

 对在重点地区、 敏感地区实施各种违法行为的涉诉信访活动, 也应采取上述措施。

 ( 4)

 对各类涉诉非正常信访行为, 应利用好各种监控设施, 注意随时收集、 固定相关违法证据, 情况紧急时, 报领导小组并由院长批准,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5)

 对可能出现自 杀、 自 残及急病发作的信访人员 , 应与其它工作组一道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 控制好局势。

 需要救治的, 及时通知司法技术室协调有关医疗单位做出妥善处理。

 ( 6)对信访中的精神病人, 要将其强行带入信访接待室,由信访接待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将其带离。

 ( 7)

 对到院领导住处上访或拦截领导车辆的信访人员 ,应与其它工作组的同志一道做好劝解工作, 将其迅速带离现场, 并与有关责任单位联系, 妥善做出处理。

 ( 8)

 在信访接待室配备必要警力, 负责维护信访秩序。

 ( 9)

 及时疏散聚集围观的群众, 对有外国人和港、 澳、台地区人员及新闻记者参与时, 在做好疏散工作的同时, 要禁止其拍照、 摄像、 录音, 对不听劝告已经摄录的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予以妥善处置。

 ( 10)

 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 配合信访接待组做好赴省、进京信访人员的接收、 遣返工作。

 ( 三)

 后勤保障组 1、 工作要求:

 为信访接待组和安全保卫组搞好后勤服务工作, 做到行动迅速、 保障有力。

 2、 人员组成:

 组长由行装处处长兼任, 具体工作由行装处的同志负责。

 3、 工作职责:

 作为法院处置涉诉非正常信访的后勤服务部门, 主要职责是:

 ( 1)

 配备、 维护好各种信访接待设施以及监控设施。

 ( 2)

 优先保证处置涉诉非正常信访的办案车辆和经费。

 三、 工作原则 对涉诉非正常信访案件的处置, 实行“分级负责、 归口办理、 属地管辖” 原则, 各工作组及本院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大信访格局的要求, 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 通力协作。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建立联动机制、 互通有无、 互相配合。

 对各类违法信访行为, 应首先做到耐心劝导、 帮助教育, 对其中少数人经劝说无效, 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要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 依法严厉处置, 起到打击“点”, 震慑“面” 的效果。

 四、 责任追究 有效的工作预案必须以强有力的责任追究制度为后盾,因此切实有效的责任追究制是本预案考虑的重点之一。

 ( 一)

 各业务庭及各基层法院接到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的接访处置通知后, 不及时接访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二)

 各工作组对涉诉非正常信访案件处理不认真、 不

 及时, 造成工作被动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三)

 具体追究办法参照绵中法( 2005)

 58 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以及《法官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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